【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4篇优质的人工会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人工费用属于哪一个会计科目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人工费用属于哪一个会计科目
人工费用属于“销售费用”,会计科目表,是指按照经济业务的内容和经济管理的要求,对会计要素的具体内容进行分类核算的会计科目所构成的集合。
会计科目按其所提供信息的详细程度及其统驭关系不同,又分为总分类科目和明细分类科目。总分类科目是对会计要素具体内容进行总括分类,提供总括信息的会计科目,如'应收账款'、'原材料'等科目。明细分类科目是对总分类科目作进一步分类、提供更详细更具体会计信息科目,如'应收账款'科目按债务人名称设置明细科目,反映应收账款具体对象。
【第2篇】外聘人员人工费用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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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研发费用的范围,目前执行的政策包括《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和《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以下分别简称194号文,195号文、119号文、97号公告和40号公告。
上述文件均适用于所有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但在适用企业具体经营行为上,三个文件各有侧重。194号文是针对企业在日常进行研发费用会计处理时,作为判定每笔支出是否属于研发费用支出的重要依据,是记录企业全部研发支出的重要参考;195号文是公司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时,判定记账的研发费用中哪些可以作为申请高新技术企业使用的重要依据;119号文、97号公告和40号公告是企业在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判定记账的研发费用中哪些可以作为加计扣除使用的重要依据。具体见《不同政策的适用范围(表6-1)》。
不同政策的适用范围(表6-1)
从研发费用的具体内容看,三个文件的规定总体相差不大,但在具体细节上略有差异。下面就以119号文为基础,将各个文件对研发费用界定的差异进行分析。
不同政策下研发费用的差异
人员人工
一.保存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材料副本
(一)119号文、97号公告和40号公告规定
人员人工费用是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企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
企业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二)195号文规定
人员人工费用包括企业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
(三)194号文规定
人员人工指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福利费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具体内容见《人工成本的不同政策规定(表6-2)》。
人工成本的不同政策规定(表6-2)
(四)不同文件规定的差异
1、研发人员的范围
195号文强调科技人员,而符合要求的科技人员,无论是在职、兼职还是临时聘用人员,全年均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194号文强调均强调是在职研发人员。但现实问题是如何界定“在职”?对于任何一家企业而言,人员流动都是一个常态现象。如果企业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在统计上年研发人员人工成本时,就可能会面对以下两种类型的研发人员:一种是全年一直在企业从事研发工作的人员,另一种是全年部分时间在企业从事研发工作(包括年中某个时间离职人员,年中某个时间新入职人员,年中某个时间调入其他部门工作的人员,年中某个时间从其他部门调入研发部门工作的人员等)。对于这两类都在企业从事过研发活动的人员,到底谁的状态属于“在职”?还是都属于“在职”?在三个文件中均没有明确界定,企业在实际操作时可以自主灵活掌握。我们建议可按照比较宽泛的解释执行,即上述人员只要在企业从事过研发活动,且企业支付过工资等人工成本,均属于“在职”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
119号文只强调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对于该类人员在企业的工作年限,是否在职,没有特别强调。
2、人工成本的范围
在工资性质支出中,195号文强调的人工成本只包括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不含公司为科技人员支付的培训费、福利费、商业保险费等。
194号文则以“等”的形式表示其人工成本的广泛性。由于“其他支出”和“等”在两个政策中均没有明确解释,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企业还可以将下列费用作为人员人工进行列支:为员工缴纳的由企业负担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商业保险、专业培训、公司按研发人员工资总额提取的福利经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等以及向兼职研发人员支付的劳务费支出。
119号文则以正列举的形式明确了允许加计扣除的内容包括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该条政策上没有“等”,也没有“其他支出”。这就说明,一般企业在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允许扣除的研发人员人工成本仅仅包括列举的几项内容,未在政策中列举的,不得加计扣除。而在97号文件中,对于公司为研发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则可计入“其他费用”进行加计扣除。
3、劳务支出的问题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194号文、195号文、119号文和97号公告均强调“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可以作为研发费用处理。
但现实问题是,企业向个人支付的劳务费在未获取发票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管理。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十九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北京市海淀地方税务局网上答复[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另外,京地税征[2001]215号文件《关于对负有应税义务的公民个人提供发票并征收其应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后,应主动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零份发票,同时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城建税以及教育费附加等税费。
因此,企业在支付劳务报酬时,应该向对方索取发票,对方为个人的,可以为其开具发生劳务报酬的证明,然后到税务机关完税后取得发票。否则,自制凭证支付劳务报酬,不论是否按规定扣缴了个人所得税,均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企业在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在对方未提供发票的情况下,必须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基于上述规定,企业在支付给专家劳务费后,如果不能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就无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果无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又何谈加计扣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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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人工费用都是变动成本吗
1、人工费用都是变动成本。
2、管理费用是属于固定成本,员工福利费,员工社保,财务费用属于变动成本。
3、变动成本指支付给各种变动生产要素的费用,如购买原材料及电力消耗费用和工人工资等。
4、固定成本又称“固定费用”。指在业务量的一定变动幅度内,成本总额并不随之变动而保持相对稳定的那部分成本,如企业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以及车间生产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办公费、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等。
【第4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人员人工费
成都辰开企业服
加计扣除:人工费用5大注意事项
文/龚厚平 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2591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不学不知道,一学吓一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有很多知识点和细节需要把握,一不小心,后果很严重。现就该话题与大家分享。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很多企业都可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但需准确把握知识点和细节。稍不小心,就会埋下税收隐患。
今天,我们一起讨论人工费用的5大注意事项:
1.研发人员工作时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有183天限制,加计扣除无此规定。
2.福利费用、补充医疗、养老保险费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不认定,加计扣除放在其它中扣除。
3.间接从事研发人工费用:间接从事研发的人工,需要进行按工时进行分摊。
4.一人多项目人工费用:一个人做多个项目,应该进行分摊费用。
5.劳务费用:需要代开发票才能在税前扣除,需要代扣代缴个税。没有发票不能加计扣除。
法规依据0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一、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一)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法规依据0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
一、人员人工费用
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一)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二)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三)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细化人员人工费用口径
保留97号公告有关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范围的界定和从事多种活动的人员人工费用准确进行归集要求,增加了劳务派遣和股权激励相关内容。
1.适当拓宽外聘研发人员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将劳务派遣分为两种形式,并分别适用不同的税前扣除规定:一种是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作为劳务费支出在税前扣除,另一种是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作为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在税前扣除。在97号公告规定的框架下,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工资薪金属于人员人工费用范围,可以加计扣除。而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各地理解和执行不一。考虑到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和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仅是支付方式不同,并未改变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的实质,为体现税收公平,公告明确外聘研发人员包括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的形式,将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且由劳务派遣公司实际支付给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纳入加计扣除范围。
2.明确对研发人员的股权激励支出可以加计扣除。由于股权激励支付方式的特殊性,对其能否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有不同理解。鉴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已明确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支出可以作为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为调动和激发研发人员的积极性,公告明确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即符合条件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支出属于可加计扣除范围。需要强调的是享受加计扣除的股权激励支出需要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规定的条件。
思考:m公司通过劳务派遣公司外聘的研发人员,并由劳务派遣公司实际支付给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能否加计扣除?请说明您的观点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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