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9篇优质的应计会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应计费用和应付账款的区别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应计费用和应付账款的区别
应计费用是会计学中一项重要知识。亦称应付费用、应计负债,是已经发生但尚未支付的费用。各种应付费用,可单独设置科目,也可合并设置一个应付费用科目,但应付所得税通常单独设立一个科目。应计费用的局限性是并非真正可自由支配的融资方式。税款的推迟缴纳会受到惩罚,工资的延迟支付会影响职工士气与工作效率。
应付账款是企业应支付但尚未支付的手续费和佣金。是会计科目的一种,用以核算企业因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供应等经营活动应支付的款项。通常是指因购买材料、商品或接受劳务供应等而发生的债务,这是买卖双方在
【第2篇】应计入房产原值的土地费用
15日,央行、银保监会联合发文,将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调整为lpr-20点(4.4%),二套维持不变最低ipr+60点(5.2%)。各城市可以在这个下限的基础上自行确定。很多人可能没啥感受,其实这是央行2023年8月以来第一次下调这个下限标准,打破lpr利率下限的限制,政策态度远超预期。
基于“一城一策”的地方政策的调整,前不久无锡和沈阳将本市住房转让的增值税免征年限由5年调整为2年,回归到36号文的规定,目前很多城市也都由5年调整为2年。进入4月份,各地刺激楼市的政策如雨后春笋层出不穷,这次央妈的动作是全国范围内的一次政策的宽松,关于地产政策改善的预期又上了一个层次。当然上边的话纯属有感而发,今天主要聊聊房产税的事,土地返还款到底要不要计入房产税原值,因为这个目前更是争议不断,很多地方连个明文的政策都没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明确要求,无论纳税人在会计上如何处理,计征房产税的房屋原价必须包含地价。实践中,对于土地出让环节地方政府给予土地受让人的地价返还款是否应当从地价中剔除,各地意见不统一,需要在税收政策上作进一步明确。
小谈公司于2023年1月通过“招拍挂”程序取得一块工业用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约定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宗地面积50000㎡,转让价格为1000元/㎡,小谈公司当月通过银行实际支付款项5000万元,并取得国土部门的收款凭证,次月取得国土部门颁发的国土使用权权属证书,证载面积为49860㎡。根据事先的约定,当地政府于2023年6月向a公司返还土地出让金2000万元。
存在争议
在确定此地块上房产的房产税计税原值时,对于地价的确认实践中存在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土地的地价应当确定为5000万元。主要依据:一是按5000万元确定地价,符合公允价值计量原则,能够体现公平;二是会计处理时政府返还的土地出让金应当作为“政府补助”,而不能冲减买价;三是在确定地价时应当以土地出让合同为准。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土地的地价应当确定为4986万元。主要依据地价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价格(1000元/㎡)乘以企业实际取得土地面积(国土使用权权属证书,证载面积为49860㎡)。
第三种意见认为,该土地的地价应当确定为3000万元。主要依据:一是当前确定地价计入房产原值的原则是“实际支付原则”,而不是“公允价值计量原则”;二是政府是土地的卖方,对于卖方给予的减免或返还会计上应当作为“折扣”处理;三是土地受让方与政府约定地价返还,应当视为对土地出让合同的变更。
案例分析
在当前房产税的政策环境下,本人更倾向于第三种意见。
1.从税收政策的角度看,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应执行“实际支付原则”。
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从上述规定不难看出,现行房产税政策并未要求按照土地的公允价值计入房产原值。地价计入房产原值的实际执行标准是多支付多计、少支付少计、不支付不计。
例如《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苏财税〔2011〕3号)规定,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为零。
以及税务总局内部便函解读财税[2010]121号文的内容,都可以认为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应执行“实际支付原则”。
小谈认为,对于先支付后返还的地价应当视同“未支付”,最后应当按照实际支付来确认地价。
2.从税种衔接的角度看,各税种对于政府返还地价的税务处理应当保持一致。
从土地增值税政策执行情况来看,目前各地一般不允许将政府已经返还的地价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即返还的地价必须冲减土地成本。例如《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12]92号)第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从政府部门取得各种形式的返还款,地方税务机关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其返还款不允许扣除,直接冲减土地成本。
从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情况来看,如果要求将政府返还的地价作为“政府补助”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则必然产生极大的不合理性。例如某新办企业甲公司以3亿元的价格受让一块土地,政府返还地价1亿元,如果作为应税收入来处理,则意味着甲公司在没有开始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因购买土地而产生应缴企业所得税2500万元,这显然会让纳税人难以接受。并且现在应该大部分企业也是依据财税[2011]70号按照不征税收入来管理的,也就是说大多数税务机关并未要求将政府返还地价直接计入收入,而是允许冲减土地买价。
小谈认为,在政府返还款的税务处理问题上,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应当保持一致,而不能仅从多征税款的角度考虑问题。
当然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以上就是本人关于土地返还款是否需要计入房产税原值的简单分析,对这个话题感兴趣的朋友欢迎下方留言进行探讨
【第3篇】应计入管理费用的有哪一些
应计入管理费用的有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以及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薪酬、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行政管理部门负担的工会经费、董事会费(包括董事会成员津贴、会议费和差旅费等)、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技术转让费、研究费用等。
企业生产车间(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也作为管理费用核算。
基本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有的话】
贷:银行存款
应付职工薪酬
累计折旧
累计摊销
期末:
借:本年利润
贷:管理费用
【第4篇】单位买的创可贴应计入哪个费用
单位买的创可贴应计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用科目。
应付职工薪酬是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按照'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职工福利'、'社会保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非货币性福利'、'其它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等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将应确认的职工薪酬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为应付职工薪酬。
【第5篇】赔偿费用应计入哪个会计科目
要分赔偿费用的性质,如果是违反购销合同等支付的赔偿费用,一般分别记入“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等会计科目,与生产经营无关的赔偿费用,一般应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按财务制度规定,赔偿费用进“营业外科目”,但根据税法规定,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在申报表中将赔偿费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不允许税前扣除。
【第6篇】应计入管理费用的税金是
财政部发布了最新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中明确了残保金的会计处理:
1、应缴纳的残保金,计入“管理费用”
虽然企业残保金是向税务部门申报和缴纳,但它并不列入税收收入的口径,也不是依据税金为基数计算得出,所以应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2、企业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按规定收到的奖励,计入“其他收益”科目
3、企业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缴纳的滞纳金,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第7篇】企业应计费用是指什么呢
所谓应计费用就是指本期已发生,应由本期承担但并未支付款项的费 用。之所以在期末要对应计费用进行调整,是因为这笔费用虽已发生,企 业有支付这笔款项的义务,但由于尚未到支付日期,企业无法根据支付凭 证将其人账,为正确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只得在期末时对其进行调整。 主要包括应付工资、应付利息、应付职工福利费、应交税费、应付利润或 应付红利等。【第8篇】公司的公关费用应计入什么科目
计入的科目:可以记入接待费 ,记入办公管理费。公关费用:指企业或个人为达到某种目的,而采取的各种和达成目的之间所产生的各项总体费用。一般而言,企业在碰到危机或要解决问题时,通常采用和行业之外的监督机构或上级主管部门交际费用泛指公关费用。费用额包括达成目的的前期、中期、后期费用,有些公关项目的费用投资甚至是长期的。【第9篇】考察费用应计入什么科目
这个根据情况不同,分为以下三个方面计算:
1、如果出国考察是为了增加员工的知识、技能或深造而进行的支出,应记入职工教育经费,借:管理费用即职工教育经费; 贷:银行存款或相关科目;
2、如果出国考察是为了考察国外的投资环境或建立合作意向: 借:管理费用即差旅费;贷:银行存款或相关科目;
3、如果出国考察是为了旅游,应记入福利费;借:管理费用即福利费;贷:银行存款或相关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