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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费用属于哪个会计科目(6篇)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64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6篇优质的经营会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经营费用属于哪个会计科目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经营费用属于哪个会计科目

【第1篇】经营费用属于哪个会计科目

费用就是一级会计科目,或称为账户,以前叫销售费用,新准则统一为营业费用。营业费用科目核算企业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和广告费。商品流通企业在购买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等,也在本科目核算。

【第2篇】经营费用是什么科目

经营费用的科目核算:1、本科目核算企业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保险费、包装费、展览费和广告费、商品维修费、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运输费、装卸费等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薪酬、业务费、折旧费等经营费用。2、本科目应当按照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3、经营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1)企业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包装费、保险费、展览费和广告费、运输费、装卸费等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2)企业发生的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的职工薪酬、业务费等经营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银行存款”、“累计折旧”等科目。4、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3篇】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的费用扣除

为了帮助大家正确地认识关于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扣除项目的具体要求,及时有效地进行税务处理,小编对其进行了归纳汇总,各位纳税人快快收藏吧~

q1

工资、薪金

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q2

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q3

商业保险费

除个体工商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q4

借款费用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扣除。

q5

利息支出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二)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q6

汇兑损失

个体工商户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部分外,准予扣除。

q7

工会经费、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

个体工商户向当地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允许在当期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数额。

职工教育经费的实际发生数额超出规定比例当期不能扣除的数额,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向当地工会组织缴纳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以当地(地市级)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在本条第一款规定比例内据实扣除。

q8

业务招待费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业主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个体工商户的开办费。

q9

广告和业务宣传费

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q10

代其从业人员或者他人负担的税款

个体工商户代其从业人员或者他人负担的税款,不得税前扣除。

q11

各类规费

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缴纳的摊位费、行政性收费、协会会费等,按实际发生数额扣除。

q12

租赁费

个体工商户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q13

财产保险

个体工商户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q14

劳动保护支出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q15

开办费

个体工商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作为开办费,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产经营月份起在不短于3年期限内摊销扣除,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开始生产经营之日为个体工商户取得第一笔销售(营业)收入的日期。

q16

捐赠支出

个体工商户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直接对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认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q17

研发费用及设备支出

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q18

家庭支出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q19

不得扣除项目

个体工商户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个人所得税税款;

(二)税收滞纳金;

(三)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四)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五)赞助支出;

(六)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七)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八)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

来源:北京税务

【第4篇】生产经营所得费用减除

个人所得税之经营所得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一)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1.征税对象 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各项应税所得。 以下业务按本项目交税: ■个人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所得 ■从事个体运营的出租车驾驶员取得的所得; ■将自己拥有的出租车以挂靠方式运营取得所得; ■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四业),且能单独(分开)核算,不征个税;不属于原农、牧业税征收范围的,征税;对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的所得暂不征个税。

2.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查账征收纳税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准予扣除的税金)-其他支出-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1)限定性扣除项目 ①工资、薪金支出 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但其可以减除费用60000元/年(5000元/月)、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注意: 个体工商户因在纳税年度中间开业、合并、注销及其他原因,导致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 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应按照其实际经营月份数,以每月5000元的减除标准确定。

②三项经费的扣除

职工福利费:14%

职工工会经费:2%

职工教育经费:2.5%

③补充保险

补充养老保险:5%

补充医疗保险:5%

④缴纳的摊位费、行政性收费、协会会费等,按实际发生数额扣除。 ⑤开办费

开办费为个体工商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的费用。开始生产经营之日为个体工商户取得第一笔销售(营业)收入的日期。 不包括项目: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 扣除方法: >>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 >>可以选择自生产经营月份起在不短于3年期限内摊销扣除 注意:上述方法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⑥捐赠支出 个体工商户直接对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公益性捐赠支出: 个体工商户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指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⑦研发费扣除 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准予直接扣除。 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⑧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利息支出、劳动保护支出

(2)不得扣除项目的规定: ①个人所得税税款 ②税收滞纳金 ③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④不符合规定的捐赠支出 ⑤赞助支出 ⑥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⑦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注意: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 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3.应纳税额 申报环节:分期预缴、汇算清缴 适用税率:见附件。

全年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汇算清缴税额=全年应纳税额-全年累计已预缴税额

(二)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计税方法1.纳税人 ■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2.税率:见附件

3.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查账征收方式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等扣除项目 注意:一般收入确认和扣除项目可以参照个体工商户的税务处理

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收入 注意: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等支付与企业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利润分配,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他主体(法人企业)的上述行为,视为对个人投资者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

>>一般的扣除项目:成本、费用、税金、损失、支出等>>其他限定扣除项目:(具体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处理) (1)职工福利费(14%)、工会经费(2%)、教育经费(2.5%);(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5%);(3)业务招待费(60%,5‰)。 >>不得扣除项目:(具体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处理)

但下列项目应遵从以下扣除标准: ①投资者本人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但其可按60000元/年(5000元/月)的标准在税前扣除。 注意: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其费用扣除标准应选择在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②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生活费用同经营费用难以划分的,则全部视同生活费用,不允许扣除。 ③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税务机关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

④计提的准备金不得扣除 ⑤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税务处理 因在纳税年度中间开业、合并、注销及其他原因,导致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 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应按照其实际经营月份数,以每月5000元的减除标准确定。 注:上述处理同个体工商户。 ⑥与关联企业往来时,未按独立交易原则,导致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2)核定征收方式下 核定范围:未设置账簿;账簿资料混乱;未按期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后,仍不申报的。所得额确定: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 =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注意:企业经营多业的,按主营项目确定应税所得率;实行核定征收的投资人不得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4.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按以下原则确定先分后税原则,具体如下: (1)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 (3)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 注意: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5.应纳税额计算 (1)各个合伙人按自己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额。 (2)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包括参与兴办),年度终了时,应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个税。 汇总全部企业的经营所得计算出全年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再分摊给每个企业,由各个企业多退少补。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本企业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本企业的经营所得÷∑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 本企业应补缴的税额=本企业应纳税额-本企业预缴的税额 (3)亏损弥补 企业的年度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注意: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

6.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税务处理 个人独资企业分回的利息或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税。 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比例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再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税。

7.对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1)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税。在计算其经营所得时,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 (2)雇员律师与事务所的分成收入个人所得税的处理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雇员律师当月的分成收入应扣除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后,把余额与雇员律师事务所当月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注意: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各省级税务局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

(3)律师兼职获得工资、薪金性质所得的税务处理 针对上述所得,事务所在扣缴税时,不再减除5000元,以收入全额(取得分成收入的为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后的余额)直接确定税率,计算个税;次月自行申报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所得,汇总计税。 (4)律师以个人名义聘用其他人员的个税处理 律师再聘请其他人员,如秘书、助理等,其支付的报酬按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个税。 (5)律师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等收入,应并入其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其他收入,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6)律师按律师协会规定参加的业务培训,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可据实扣除。

8.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人的税收政策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1.征税对象 (1)承包承租后,工商登记改为个体工商户,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承包承租后,不改变企业的性质,按分配方式分进行税务处理: ①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税。 ②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规定只向发包方、出租人缴纳一定的费用,缴纳承包、承租费后的企业的经营成果归承包、承租人所有的,其取得的所得,按“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注意:判断是否为承包、承租所得:承包人掌控了企业全部或部分的经营权。 2.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收入总额-每月费用扣除标准×实际承包或承租月数 全年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对从事建筑安装业个人取得所得的税务处理 (1)区别承包人、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取得所得的不同情况,确定应税项目。 ①凡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实行承包经营,对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分两种情况处理: ■对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对承包人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②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③对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征收管理 ①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税。 ②对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令其缴纳一定数额的纳税保证金。

附:个人所得税之经营所得税率表

【第5篇】生产经营所得每月可扣除费用

a 企 业 的 李 经 理 与 张 会 计 发 生 以 下 对 话 . .. . . .

李经理 : 张 会 计 , 帮 我 把 这 几 张 发 票 记 一 下 账 。

张会计: 可 是 经 理 , 这 些 发 票 是 用 于 您 的 个 人 消 费 啊 。

李经理: 我 们 是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 所 有 的 费 用 和 支 出 还 不都 是 我 个 人 来 承 担 。 反 正 都 是 我 出 钱 , 记 在 一 起 应 该 没有 关 系 吧 ?

本 期 案 例 :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的 个 人 消 费 能 否 在 企 业 生 产 经 营 费 用 中 扣除 ?

第一步

症状分析 a 企 业 主 要 从 事 木 质 产 品 的 收 购 、加 工 及 销 售 ,注 册 登 记 类 型 为 私 营 独 资 企 业 ,属 于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该企业 2017 年 的 营 业 收 入 为 14 5 2 万 元 ,而 2 01 8 年的营业收入仅为 97 4 万 元 , 下 降 了 近 500 万 元 , 但 2 01 8 年 的管 理 费 用 相 比 20 1 7 年增加了 20 余万元。

总 体 症 状 : 2 01 8 年 度 营 业 收 入 减 少 , 但 管 理 费 用 异 常增加。

具 体 表 现 : a 企 业 经 理 于 2018 年 7 月 在 某 医 疗 机 构 购 买了价值 1 0 万 元 的 药 品 及 相 关 医 疗 器 械 ,并 于 当 月 将 该 笔费 用 计 入 该 企 业 的 管 理 费 用 -福 利 费 。 该 企 业 经 理 于 1 1月 份 又 购 买 了 价 值 5 万 元 的 保 健 品 , 同 样 于 当 月 将 该 笔费 用 计 入 管 理 费 用 -福 利 费 。 以 上 两 笔 合 计 1 5 万元的费用 导 致 了 该 企 业 2018 年 的 管 理 费 用 大 幅 增 加 。上 述 药 品 、相 关 医 疗 器 械 及 保 健 品 均 用 于 a 企 业 经 理 的 疾 病 治 疗 及后 续 的 营 养 保 健 。 由 于 该 经 理 认 为 自 己 是 个 人 独 资 企 业的 法 定 代 表 人 兼 投 资 人 , 其 个 人 的 支 出 可 以 等 同 于 企 业的 支 出 , 因 此 将 支 付 的 款 项 在 企 业 的 财 务 账 上 列 支 。

病 因 确 定 : 将 投 资 者 的 个 人 和 家 庭 的 支 出 作 为 企 业 的 费用 进 行 扣 除 。

第二步

诊 断 意 见

根据财税 〔 2000〕 9 1 号 《 关 于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和 合 伙 企 业投 资 者 征 收 个 人 所 得 税 的 规 定 》 第 二 条 第 一 款 和 第 二 款的 规 定 ,本 规 定 所 称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和 合 伙 企 业 是 指 :( 一 )依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法 》 和 《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合 伙 企 业 法 》 登 记 成 立 的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 合 伙 企业 。 ( 二 ) 依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私 营 企 业 暂 行 条 例 》登 记 成 立 的 独 资 、合 伙 性 质 的 私 营 企 业 。因 此 ,a 企业作为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 应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 不 缴 纳 企 业 所 得税 。 根 据 财 税 〔 2000〕 9 1 号 《 关 于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和 合 伙企 业 投 资 者 征 收 个 人 所 得 税 的 规 定 》 第 四 条 的 规 定 : 个人 独 资 企 业 和 合 伙 企 业 ( 以 下 简 称 企 业 ) 每 一 纳 税 年 度的 收 入 总 额 减 除 成 本 、 费 用 以 及 损 失 后 的 余 额 , 作 为 投资 者 个 人 的 生 产 经 营 所 得 , 比 照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的 “ 个 体工 商 户 的 生 产 经 营 所 得 ”应 税 项 目 ,适 用 5 %~ 35%的五级超 额 累 进 税 率 , 计 算 征 收 个 人 所 得 税 。

根 据 《 国 家 税 务总 局 个 体 工 商 户 个 人 所 得 税 计 税 办 法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令第 3 5 号 ) 第 十 五 条 的 规 定 ,个 体 工 商 户 下 列 支 出 不 得 扣除 :( 一 )个 人 所 得 税 税 款 ;( 二 )税 收 滞 纳 金 ;( 三 )罚 金 、 罚 款 和 被 没 收 财 物 的 损 失 ; ( 四 ) 不 符 合 扣 除 规定 的 捐 赠 支 出 ; ( 五 ) 赞 助 支 出 ; ( 六 ) 用 于 个 人 和 家庭 的 支 出 ;( 七 )与 取 得 生 产 经 营 收 入 无 关 的 其 他 支 出 ;( 八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规 定 不 准 扣 除 的 支 出 。

最 终 结 论 :a 企 业 购 买 的 医 疗 器 械 、药 品 和 保 健 品 均 用 于经 理 个 人 使 用 , 根 据 上 述 规 定 第 六 条 , 该 笔 支 出 不 得 在个 人 所 得 税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中 扣 除 。 因 此 , a 企 业 应 调 增2018 年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第三步

处 方 建 议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是 介 于 个 体 工 商 户 和 有 限 责 任 公司 之 间 的 一 种 企 业 模 式 , 其 为 个 人 出 资 经 营 、 由 个 人 承担 经 营 风 险 和 享 有 全 部 经 营 收 益 的 企 业 , 缴 纳 个 人 所 得税 。 正 是 由 于 该 类 企 业 这 一 特 点 , 部 分 纳 税 人 认 为 只 要是 由 其 个 人 承 担 的 费 用 , 都 可 以 在 税 前 进 行 扣 除 , 这 是对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纳 税 政 策 理 解 上 存 在 的 盲 点 和 误 区 。

在税收实 务 中 , 按 照 《 财 政 部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印 发 <关于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和 合 伙 企 业 投 资 者 征 收 个 人 所 得 税 的 规定 >的通知》 (财 税 〔 2000〕 第 91 号 ) 第 六 条 第 三 款 的 规定 ,投 资 者 及 其 家 庭 发 生 的 生 活 费 用 不 允 许 在 税 前 扣 除 。投 资 者 及 其 家 庭 发 生 的 生 活 费 用 与 企 业 生 产 经 营 费 用 混合 在 一 起 , 并 且 难 以 划 分 的 , 全 部 视 为 投 资 者 个 人 及 其家 庭 发 生 的 生 活 费 用 , 不 允 许 在 税 前 扣 除 。 因 此 , 纳 税人 在 核 算 费 用 时 应 当 认 真 比 对 八 种 不 得 扣 除 的 项 目 , 以免 造 成 不 必 要 的 涉 税 风 险 和 经 济 损 失 。

【第6篇】经营费用属于哪一个会计科目

费用就是一级会计科目,或称为账户,以前叫销售费用,新准则统一为营业费用。

营业费用科目核算企业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和广告费。

商品流通企业在购买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等,也在本科目核算。

经营费用属于哪个会计科目(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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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反映企业经营成果的会计要素包括收入、费用、利润三项。2、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3、费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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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29日,银保监会发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稿对比现行管理办法在业务范围、市场准入标准、监管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较大的调整。值得关注的是, ...[更多]

  • 农行企业经营贷款条件是什么(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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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办理企业持有合法的营业执照。2、办理企业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合法经营。3、办理企业及其企业主信用良好。4、办理企业提供农行认可的担保。5、办理企业经营状况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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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中小企业都有代理记账的需求,想要找到一家最适合自己的代理记账公司来帮助自己处理一些公司上的问题,那么代理记账公司主要做什么的?具体有哪些项目呢?今天联贝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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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营费用属于哪一个会计科目(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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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会计公司经营范围(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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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公司经营范围有哪些?投资管理公司是一种新型的投股控股公司。类似于一种媒介,其在运行中起着中间介质的作用,为其它一切在管理上或者是资金上有困难的公司提供策 ...[更多]

  • 代理记账公司经营范围(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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