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20篇优质的研发会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研发费用辅助账是什么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研发费用辅助账是什么
研发费用辅助账是一种备查账,其格式可以自由选择,研发支出的辅助账可以理解为用于专门记录研发支出的明细账(多栏金额式),也可以是用excel表格来做,支出项目应该包含:工资、福利费、差旅费、折旧、材料费、水电费、办公费、通讯费、检验费、审批费、专利费、研究费、技术服务费、培训费、注册费和咨询费。【第2篇】202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先来看一个重磅新政!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现就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本条所称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二、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企业办理第3季度或9月份预缴申报时,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三、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3月31日
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内容我们来做一个总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上述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的有关规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其中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57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而对于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核算要求
(1)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2)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其他应注意事项:
失败研发活动发生研发费用的处理
企业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享受加计扣除。一是企业的研发活动具有一定的风险和不可预测性,既可能成功也可能失败,政策是对研发活动予以鼓励,并非单纯强调结果;二是失败的研发活动也并不是毫无价值的,在一般情况下的“失败”是指没有取得预期的结果,但可以取得其他有价值的成果;三是许多研发项目的执行是跨年度的,在研发项目执行当年,其发生的研发费用就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不是在项目执行完成并取得最终结果以后才申请加计扣除,在享受加计扣除时实际无法预知研发成果,如强调研发成功才能加计扣除,将极大的增加企业享受优惠的成本,降低政策激励的有效性。
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产品对外销售的处理指引
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规定,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举例:2023年2月,c公司与客户甲公司签订合同生产某设备。该设备某项关键技术需要进行研发,c公司对该研发项目进行自主研发项目立项(x项目)。假设生产周期为3年。2023年c公司发生研发支出100万元,其中x项目领用材料30万元。假设全部费用化,不考虑其他因素。2023年c公司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为100万元,当期实际加计扣除额50万元。2023年c公司发生研发支出80万元,其中x项目领用材料20万元(研发成功并交付生产部门)。假设全部费用化,不考虑其他因素。2023年c公司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为80万元,当期实际加计扣除额40万元。2023年10月完工并按合同约定交付给甲公司,取得设备价款1000万元。当年发生研发支出150万元。假设全部费用化,不考虑其他因素。2023年c公司可加计研发费用为100(150-30-20)万元,当期实际加计扣除额75万元(2023年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从50%提升至75%)。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加计扣除的规定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其中“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个人研发不适用加计扣除。
【第3篇】研发费用归集有几项
【导读】:很多实体企业都是有自己的生产部门和研发部门,而在研发部门中也需要仔细区分费用和成本之间的差距是什么。那么研发费用包括哪些费用呢?其实这个问题很多朋友都在会计学堂提问过,小编就在下文中告诉大家这个问题的答案。
研发费用包括哪些费用?
研发费用也就是研究开发成本支出。我国会计和税法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对研发费用包括内容的规定不完全一致。我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对研发费用的构成虽然没有指明具体包括哪些,但指明了研发费用归集的期间。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的《国际会计准则第9号--研究和开发费用》则规定,研究和开发活动的成本包括以下几项:
1、薪金、工资以及其他人事费用。
2、材料成本和已消耗的劳务。
3、设备与设施的折旧。
4、制造费用的合理分配。
5、其他成本。
会计准则对于研发费用如何区分的?
我国会计准则对研发费用处理分为两大部分:
一是研究阶段发生的费用及无法区分研究阶段研发支出和开发阶段研发的支出全部费用化。
二是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证明符合无形资产条件的支出资本化,分期摊销。
如前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对研发费用要求分别两种情况进行处理,“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可见,在研究费用的处理方面,我国实务界会计处理与纳税扣除的规定也不一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的《国际会计准则第9号--研究和开发费用》则规定,“研究和开发活动的成本金额应作为其产生期间的费用被记入账内,但达到开发成本第17节被递延的程度时例外”。
第17节规定,“一个项目的开发成本如果满足了以下标准,则可以向未来期间递延:
1、对产品或工艺方法清楚地加以说明,而可归属到产品或工艺方法的成本能被分别加以鉴别。
2、产品或工艺方法的技术可行性已被论证。
3、企业的管理部门已经表示了其生产、在市场出售或使用产品工艺方法的意向。
4、对于产品或工艺方法有一种清晰的未来市场的迹象,或者在内部使用而不是售出,其对于企业的效用能够进行论证。
研发费用包括一些人员工资费用啊、材料、设备、制造费用分配的费用和其他成本等等,这里都是属于研发费用的范围之内,而如果企业的业务开展比较多的话需要选择合适的会计方法来进行计算。
【第4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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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计扣除是在实际发生数额的基础上,再加计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的一种税收优惠,属于税基式优惠,对纳税人影响较大。
春节前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作了修改,并涉及加计扣除优惠的变化:一是首次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有两个加计扣除比例;二是首次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安置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之外,增加两个加计扣除项目。相关纳税人应关注这两点变化,做好加计扣除事项的申报工作。
2023年前三季度,制造业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100%,其他企业(非负面清单行业)为75%。《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因此,其他企业2023年前三个季度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75%,第四季度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100%。
28号公告第二条同时规定,企业在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3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例如,2023年,甲公司发生研发费用120万元,其中,2023年前三季度发生80万元,第四季度发生40万元。若甲公司选择按实际发生金额计算,则2023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为80×75%+40×100%=100(万元);若甲公司选择按比例计算,则2023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为120×3/4×75%+120×1/4×100%=97.5(万元)。
显然,甲公司选择按实际发生金额计算更为合适。那么,甲公司在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时,应在第50行“八、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填入代码122,即“前三季度75%且第四季度100%(其他企业)按实际发生金额计算”,在l1行“本年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总额”中填写“1200000”,l1.1行“其中:前四季度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中填写“400000”,在l1.2行“前三季度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中填写“800000”,在第51行“九、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填写“1000000”。
再如,2023年,乙公司发生研发费用120万元,其中,2023年前三季度发生100万元,第四季度发生20万元。若乙公司选择按实际发生金额计算,则2023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为100×75%+20×100%=95(万元);若乙公司选择按比例计算,则2023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为120×3/4×75%+120×1/4×100%=97.5(万元)。
显然,乙公司选择按比例计算更为合适。那么,乙公司在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时,应在第50行“八、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填入代码121,“前三季度75%且第四季度100% (其他企业)按比例计算”,在l1行“本年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总额”中填写“1200000”,l1.1行“其中:前四季度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中填写“300000”,在l1.2行“前三季度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中填写“900000”,在第51行“九、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填写“975000”。
来源明税
【第5篇】高新技术的研发费用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 195号)的规定,研发费用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企业应正确归集研发费用,由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是以单个研发活动为基本单位分别进行测度并加总计算的。
企业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
一、研发费用的范围
1、人员人工费用
包括企业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直接投入费用是指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活动而实际发生的相关支出,包括:
——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方式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检测、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租赁费。
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折旧费用是指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和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研发设施的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是指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软件、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许可证、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设计费用
设计费用是指为新产品和新工艺进行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规程制定、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包括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产品进行的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
6、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
装备调试费用是指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研制特殊、专用的生产机器,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归集范围。
试验费用包括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田间试验费等。
7、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外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研究开发活动成果为委托方企业拥有,且与该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总额。
8、其它费用
其它费用是指上述费用之外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它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论证、评审、鉴定、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研发费用的归集
研发费用的归集范围包括:人员人工费、直接投入费、折旧费和长期摊销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设计费、装备调试与试验费、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其它费用。
研发费用的归集范围包括:人员人工费、直接投入费、折旧费和长期摊销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设计费、装备调试与试验费、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其它费用。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设立“研发支出”帐户,在“费用化支出”与“资本化支出”科目下,根据研发项目名称或登记编号分项目进行明确核算,下设三级到五级明细科目,如: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xxxx的研发-人员人工,具体如下:
本文由公众号“今日知讯”授权转载,作者:专利大咖
【第6篇】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
近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发布
《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
公告内容表明: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很多人可能要问
什么是研发费加计扣除?
都有哪些相关政策?
享受加计扣除的条件是什么?
研发费用的会计核算?
小编为大家整理好啦
一起来看看吧!
一
什么是研发费加计扣除
加计扣除是企业所得税的一种税基式优惠方式,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过程中享受的优惠: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成本费用(研发费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
政策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3、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4.《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
5.《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
6.《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7.《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8.《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
9.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3年第6号)
10.《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28号)
12.《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 (2023年第16号)
三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适用范围
适用行业: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其他企业均可享受。
适用条件: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适用活动: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四
哪些费用允许加计扣除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等: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五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内容
1.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75%,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2.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3.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六
研发费用如何设置会计科目?
企业应设置“研发支出”科目核算研发费用。
对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应分别处理,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完成研究后进入开发阶段所发生的支出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允许资本化。
研究阶段的支出属于费用化的范畴,支出发生时借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期末转入“管理费用”;
开发阶段分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时候,和研究阶段的处理相同,第二种情形,符合资本化条件,这时借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的余额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填入开发支出,达到预定用途之后,结转到无形资产。
排版:王白白
【第7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研发人员
问:墨子老师,您好!我们企业一直想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但以为享受条件苛刻而没有享受,最近看了您的分享后受益匪浅!我还想问一下,我们如果要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对于研发人员的学历有何要求没?
答:感谢您的提问!根据总局2023年第40号公告规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只要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均可以加计扣除。
所以,研发费加计扣除对研发人员目前没有学历要求。
【第8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其他相关费用
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确定了以下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具体范围:
1.人员人工费用。
2. 直接投入费用。
3. 折旧费用。
4. 无形资产摊销。
5.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 其他相关费用。
“其他相关费用”作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兜底条款,企业研发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如何享受加计扣除?
一、“其他相关费用”包括的范围。
“其他相关费用”是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需要注意的是:所列举的其他相关费用并非是说仅包括列举的这么多,还有很多与研发相关的其他费用并未一一列举。
二、“其他相关费用”扣除受总额比例的限制。
按现行政策规定,其他相关费用采取限额管理方式,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全部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全部研发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10%/(1-10%)。“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是指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第1目至第5目费用,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和“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
三、“其他相关费用”的资本化处理。
同时涉及费用化支出和资本化支出时,怎样对形成无形资产的资本化中的“其他相关费用”进行剥离调整,进而对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分期摊销呢?所谓“费用化”,指研发支出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在发生年度一次性扣除;而“资本化”指相关研发支出计入无形资产的成本,待其研发成功后,从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通过分期摊销的方式跨年度扣除。对于上述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阳民在线访谈时,提出的“四步法”处理“其他相关费用”,非常简单实用,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第一步,按当年全部费用化项目和当年结束的资本化项目统一计算出当年全部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第二步,比较“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及其实际发生数的大小,确定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金额。需要注意的是,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
第三步,用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金额除以全部项目实际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得出可加计扣除比例。
第四步,用可加计扣除比例乘以每个资本化项目实际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得出单个资本化项目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与该项目其他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一并在以后年度摊销。
四、“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按全部项目统一计算。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由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改为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对于有多个研发项目的企业,其有的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占比不到10%,有的超过10%,不同研发项目的限额不能调剂使用。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方便计算,让企业更多地享受优惠,《公告》将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计算方法调整为按全部项目统一计算,不再分项目计算。
举例:假设某公司2023年度有a和b两个研发项目。项目a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为9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为12万元;项目b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为10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为8万元。
按照原规定,项目a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为10万元[90*10%/(1-10%)],按照孰小原则,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为10万元;项目b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为11.11万元[100*10%/(1-10%)],按照孰小原则,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为8万元。两个项目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合计为18万元。
按照现行规定,两个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为21.11万元[(90+100)*10%/(1-10%)],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为20万元(12+8),大于18万元,且仅需计算一次。
作者:张国永 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第9篇】哪些费用不研发加计
没有研发项目的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吗?
企业有一些研发费用,但是没有研发项目,企业内部也没有立项,也没有经过政府部门的立项,可以加计扣除吗?
解答:
不可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因此,研发活动是一项系统性工作,且现代企业开展的研发活动开支金额都比较大,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要求也要经过一系列的内部审批等程序。换言之,在企业内部,没有立项的研发项目,是不可能有研发费用支持的,所谓“没有研发项目的研发费用”的真实性就比较可疑。
为确保研发费用的真实性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六、申报及备案管理”特别规定:
(二)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行备案管理, 除“备案资料”和“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外,其他备案管理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6号)的规定执行。
(三)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完成备案,并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10篇】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适用企业
三部门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28号),明确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一起了解相关政策要点↓
政策要点:
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那么,企业如何申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以下热点问答请收好↓
(一)我们是一家煤炭开采企业,此前按75%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听说今年第四季度国家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又加大了优惠力度,新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28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允许此前按75%税前加计扣除的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综上,你公司此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75%,按照新政策规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100%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二)其他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主要受益群体是哪些纳税人?
答:此次新政优惠,受益群体是除以下三种情形之外的其他企业:一是本身就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六大行业,包括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二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已经提高至100%的制造业企业;三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已提高至100%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除上述三类企业外,其他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的优惠政策。
(三)我公司此前按75%比例享受加计扣除政策,2023年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具体怎么享受优惠政策?
答:对于你公司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第四季度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2023年第四季度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四)我公司是一家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2023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100万元,第四季度按规定计算的研发费用为50万元,全年加计扣除额为多少?
答:按照政策规定,你单位在2023年前三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适用75%的加计扣除比例,第四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适用100%的加计扣除比例。因此,你公司2023年全年加计扣除额=100×75%+50×100%=125万元。
(五)请问一下,怎么计算第四季度的研发费用?
答:为减轻企业的核算负担,方便企业能最大限度的享受到优惠政策,《公告》对第四季度的研发费用提供了两种计算方法,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
方法一:按实际发生数计算;
方法二: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3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以下简称“比例法”)。
(六)我公司是一家电力供应企业,成立于2023年12月,2023年共发生研发费用400万元,如选择比例法计算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则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是多少?
答:《公告》规定的比例法是指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3年度10月1日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你公司2023年度经营月份为12个月,2023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为3个月,按照比例法计算公式,你公司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400×(3/12)=100万元。
(七)我公司是一家水污染防治企业,2023年5月10日开始经营,2023年共发生研发费用400万元,打算采取比例法计算第四季度研发费用,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是多少?
答:《公告》规定的比例法是指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3年度10月1日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你公司成立于5月10日,2023年度经营月份从5月份开始计算,全年经营月份数共计8个月,第四季度经营月份数为3个月,则你公司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400×(3/8)=150万元。
(八)我公司是一家采矿业企业,第四季度委托其他单位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以按照100%比例加计扣除吗?
答:对于企业委托其他单位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以按规定在第四季度适用100%比例加计扣除政策。具体为:企业委托境内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100%的比例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不包括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按100%比例计算加计扣除。
(九)我公司是一家石油开采企业,前三季度和第四季度都发生了研发费用,我公司什么时候可以享受优惠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0号),企业可以自主选择10月份预缴申报第三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也可以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具体到你公司,对于2023年前三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你公司可以自主选择10月份预缴申报第三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也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对于2023年第四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可在办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
(十)我公司想享受第四季度研发费用按100%比例加计扣除政策,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吗?
答:纳税人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均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
你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以及现行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并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直接享受税收优惠,同时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无需向税务机关申请。
【第11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科技局
退税减税降费政策操作指南
——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一
适用对象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都可以享受。
上述企业应为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二
政策内容
(一)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符合以上第1~4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企业可按照上述条件进行自主评价,并按照自愿原则到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填报企业信息,经公示无异议的,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
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按企业成立日期和提交自评信息日期,在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上进行标识。其中,入库年度之前成立且5月31日前提交自评信息的,其登记编号第11位为0;入库年度之前成立但6月1日(含)以后提交自评信息的,其登记编号第11位为a;入库年度当年成立的,其登记编号第11位为b。入库登记编号第11位为0的企业,可在上年度汇算清缴中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三)企业委托境内的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不包括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四)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五)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之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三
操作流程
(一)享受方式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留存资料如下: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选择预缴享受的企业留存备查)。
(二)办理渠道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三)申报要求
企业可以自主选择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也可以在办理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时,自行判断本年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可选择暂按规定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再按照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情况确定是否可以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如果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时,没有把握确定是否能取得入库登记编号,也可以选择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再享受。
企业选择预缴享受的,在预缴申报时,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通过手工申报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填报加计扣除等优惠事项和优惠金额;同时应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版)》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该表在预缴时不需报送税务机关,只需与相关资料一并留存备查。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可直接在下拉菜单中选择相应的优惠事项。
在年度申报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版)》之《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的有关栏次。
(四)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
1.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1)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3)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直接投入费用。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3.折旧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1)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1)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6.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7.其他事项
(1)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2)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3)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
(4)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第三条所称“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五)相关规定
1.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2.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四
相关文件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0号);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2023年第16号);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
(四)《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六)《科技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发火〔2018〕11号);
(七)《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23年第23号);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40号);
(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97号);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十三)《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发布)。
丨来源:中国政府网
【第12篇】利润表研发费用计入什么科目
发生研发支出的时候账务处理是,
借: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结转的时候账务处理是,
借:无形资产,
管理费用,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利润表的研发费用是计入管理费用科目栏次。
【第13篇】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全文有效
2022.5.20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重大决策部署,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以在办理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二、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三、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时,自行判断本年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可选择暂按规定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再按照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情况确定是否可以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四、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5月2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2023年05月31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重大决策部署,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10号,以下简称10号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2023年,根据国务院部署,我局制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允许企业2023年10月份预缴申报时,提前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此项政策取得了良好效果,33万户企业提前享受减税红利,对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发挥了促进作用。但28号公告的上述举措仅适用于2023年度,对于以后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如何享受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
10号公告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在10月份预缴享受问题作出长期性制度安排,明确2023年及以后年度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及时稳定政策预期,回应社会关切。
二、与2023年的规定相比,2023年及以后年度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时点和办理方式有什么变化?
与2023年规定相比,2023年及以后年度企业预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享受时点和办理方式没有变化。具体为:一是企业在10月征期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可自主选择提前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未选择享受的,可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一并享受。二是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三、企业在10月征期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吗?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无需向税务机关申请。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预缴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其他相关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四、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季度预缴时,如何享受?
按照《科技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发火〔2018〕11号)的规定,入库登记编号第11位为0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上年度汇算清缴中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比如在2023年取得入库登记编号且编号第11位为0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在2023年度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季度预缴时,尚未取得下一年度入库登记编号,无法判断其是否符合享受优惠的条件。为使科技型中小企业及时享受到优惠,公告明确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时,自行判断本年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可以选择暂按规定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按100%加计扣除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再根据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情况确定是否可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为便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汇算清缴期间合规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在此提醒企业在每年年初,及时向科技部门提交科技型中小企业自评信息,以便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入库登记编号,及时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第14篇】企业研发费用认定
什么是高新技术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它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
高新技术企业政策扶持好处
1、企业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率由25%降低为15%,研发费用按175%加计扣除。
2、科技政策倾斜
申报许多科研项目的必备条件,吸引政策和资金支持,促进企业高速发展。
3、企业品牌提升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是企业创新能力的标志,可提升企业知名度,增强客户信任感。
4、人才政策扶持
可享受人才引进、积分、落户等政策。
5、资金支持
根据当地高新企业扶持政策,当地政府会为高新企业提供资金扶持。
企业申报高新认定条件
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具有知识产权
属于高新认定八大技术领域
企业科技人员比例不低于10%
研究开发费用占营业收入3%-5%
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不低于全年的60%
创新能力评价达到相应要求
申请前1年内未发生重大事故或违法行为
申报高新认定的八大技术领域
电子信息:软件、通信技术、计算机网络应用、信息安全技术等
生物与新医药:医药生物技术、中药及化学药研发技术、农业生物技术等
航空航天:民用飞机技术、航空运行保障系统、卫星通信应用技术等
新材料:金属材料、高分子材料、生物医用材料等
高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工业设计服务、高技术专业化服务等
新能源与节能:可再生清洁能源、核能及氢能、高效节能技术等
资源与环境:大气污染控制技术、物理性污染防治技术、清洁生产技术等
先进制造与自动化:先进制造技术、高性能、智能化仪器仪表、新型机械等
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问题解答
1、申报当年下证的知识产权能用吗?
答:申报当年下证的知识产权不建议用,可以来年再申报。
2、高新企业复审,那需要准备的资料还和三年前一样吗?
答:现在没有复审这么一说,都是三年重新认定一次,需要准备的资料是申报前近三年资料。
3、失败的研发活动是否可以进行归集?
答:只要是研发活动,不管是否成功,都可以进行归集。
4、我们的知识产权是和高校一起申请的,能在高企申报中使用吗?
答:权利人为本企业的,和高校一起申请的是可以直接来用的。
5、现在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是国家级的还是首市级?
答:除北京市目前还有中关村高新外吗,大部分地区现在已经取消了高新技术企业分级政策,统一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6、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什么时候能享受减税优惠政策?
答:可以在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年度按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7、通过高企认定之后,还需要做些什么?
答:1)应按快报,季报、年报填报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2)应每年申请3-5个知识产权。(用于高新重新认定)
【第15篇】研发加计费用该怎么归集
归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资料,初次接受这样的任务是一头雾水,感觉没把握会做好。经过几个月的实践,看视频听课件,写资料做表格,联系日常工作,对接税务部门,各方面积极参与进来,觉得其实也没什么大不了。自己归集的资料,包括研发部门提供的、会计部门电子账簿、自己制作的表格、各种复印件等,装订成册,还真像那么回事。经过税务部门审核后得到一致好评,也可以说得到了初步认可,这样,有资料在手,对以后应付税务检查就有了备查资料。在这里,我把我的归集方法及其过程在头条中,按过程的先后顺序进行发布,欢迎大家分享和共同探讨,可留言讨论,提出自己看法,取长补短,相互学习。
第一步,设置会计核算科目
为了直观直接上图
附图一: 研发支出明细账科目设置
以上图中的明细科目,可以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灵活设置。尽量详细,目的就是为以后的填写各种表格,查询费用列支,对外提供数据等提供方便。图中“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暂没有设置明细账户,如果有需要资本化的项目,大家可以根据实际进行设置,只是项目未研发结束就一直有余额,不像费用化支出月末需转到管理费用-研发费用中去。
第二部分,撰写立项决议书
立项决议书是开展科技研发前都需要做的,也就是先召开股东会、经理办公会等会议进行某一项科学技术项目的研究开发,作出决定,这个决定就是立项决议。以下格式作为参考:
--------------------------公司
------------------------------------------------------------研究开发项目立项决议
会议时间:
会议地点:
参会人员:
技术部,财务部,生产管理部及车间各单位:
为推动公司技术进步,加大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力度,持续增强公司技术创新优势,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经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同意对--------------------------研发项目立项。
财务部门设置研究费用核算账目,实行专账管理,技术部门加强项目管理,各相关单位密切配合,保证这一项目顺利实施,如有问题,尽快沟通解决。
相关主要负责人签字
董事长签字:
总经理签字:
研发负责人签字:
财务负责人签字:
20 年 月 日
第三步,项目计划书
以下只展示目录,具体内容根据企业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撰写。另外网络上有很多范本可参考。
1、封面
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
企业名称: ------------------------------ 公司
项目名称:---------------------------------------
企业法人代表:------------
项目负责人:-------------------- 电话:----------------
项目起止时间: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
填报日期:20 年 月 日
2、目录
第一章 项目概况
1.1 项目名称
1.2 项目承担部门
1.3 项目所属领域.
1.4 项目研发背景概述
1.5 研发的目的和意义
第二章 立项依据
2.1 行业发展现状
2.2 项目达到的技术水平及市场前景
第三章 项目的技术、经济指标
3.1 技术与性能指标
3.2 项目市场分析
第四章 项目计划进度
4.1 技术路线
4.2 项目实施周期表
第五章 项目组的编制
5.1 项目人员及分工情况
第六章 计划进度及经费预算
6.1 经费预算
第七章 审核意见
7.1 技术部意见
7.2 公司主管领导审批意见
具体内容(略)
附表二 项目计划书样式
【第16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落实工作总结
2023年度即将结束,企业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工作也即将进入财务决算阶段,根据各行业企业的特点,作者结合近年来服务相关行业企业的实践经验,总结归纳了各行业企业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方面的常见问题,以帮助企业的研发、财务人员等相关人员,提高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工作质量和做好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维护等相关工作。
一、各行业企业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工作方面共计六项常见问题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工作中的“项目界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科技局出台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工作指引的内容,研发活动的定义主要有三个方面的界定,一是科技方面对研发活动的界定;二是会计方面,三是税收方面。企业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工作中,首先应满足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项目,必须符合税收方面的界定要求。
建议企业在实际工作中,应该优先以税收口径对研发活动的定义进行界定和判断,并按照税收口径合理归集费用支出和账目建设。根据119号公告,税收方面明确界定了研发活动的目的、特点,指出了研发活动是企业为了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那么咱们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工作的研发活动,就应该按照上述标准做好项目的识别。
财税〔2015〕119号公告,进一步放宽了研发活动范围和扩大研发费用的范围,采用负面清单方式,一是研发活动负面清单,二是行业负面清单。
研发活动负面清单采取反列举的方法,共列举了7类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的活动。企业开展的可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必须符合财税〔2015〕119号文件有关研发活动的基本定义等相关条件。
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工作中的“账目管理”
在财务账目方面,主要包括研发费用归集问题、未按研发项目设立辅助帐、研发和生产经营费用未作区分,包括当年研发成果形成产品销售的,未将材料费用扣减处理;委外研发支出,未进行技术合同登记,以及费用支出和研发活动不合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97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执行事后备案管理,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尤其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推出减税降费政策以来,地方税务主管部门积极推动辖区企业“应享尽享”,尤其对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加大宣传力度,扩大了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数量。对于企业而言,由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办理方式的简化,一方面方便了纳税人尽快尽早的享受政策,另一方面,也对企业财务和研发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在该项工作中的专业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工作中的“风险评估”
作者将研发活动在税务稽查中的风险评估分为项目和账目两个维度:
在项目方面,应该关注项目的定义的定义是否符合税收定义,项目是否符合研发活动的特征,包括年度研发项目的数量、周期、人员等和企业所在行业领域、收入结构、费用结构等是否具备合理性;项目支出和项目内容、研发周期是否合理。
账目方面,要关注费用归集的口径、核算依据,尤其是辅助帐是否按照研发项目设立的问题,有不少企业,在年初开始逐月将研发费用调整归集,到年末时,采用倒推分摊的方式,分配进每一个研发项目。这种工作方法对企业来说风险极大,费用是依据什么事实归集的?如何保证费用支出和项目活动的合理性?是否存在费用虚假列支的问题?------
五、工作建议
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工作首先应该提高研发项目立项工作的高质量管理,通过对企业收入结构、人员情况、行业领域等情况进行充分研讨,结合企业减税和资质维护等需求,做出综合研判,确定研发项目立项的方向和设计研发费用模型。也就是说,只要方向对了,基础工作做好了,我们后续的工作才有价值,才有意义。
2、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工作中,首次享受加计扣除的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减税额度较大的企业,需要重点关注咱们加计扣除工作的质量。财务方面应首先确保合规性、合理性、备查材料的完整性、并提前做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预审工作。
3、大多数企业,只关注了财务账目管理,而忽略了项目管理。研发项目的定义是否符合税收方面的界定,对企业财务人员来讲很难准确把握和识别,研发人员由于对相关财税政策不清楚,很难保障实施的研发活动是否符合税收要求。所以,各行业企业在开展2023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工作时,一定要做好年度研发项目的识别和界定,降低涉税风险。
【第17篇】研发费用汇总辅助账
2023年9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对研发费用的辅助账样式进行了大大优化。
看到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模板,相信大家都有一个直观的感觉:接地气!为国家税务总局点赞!
和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复杂的填报逻辑相比,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基本实现了“傻瓜相机”式的填报。只要稍微了解一点基础财务知识,填写表格都不是问题。
新表尽管简化了很多,但以下几个实务问题还是要多多留意。
一、项目编号如何确定
2015版辅助账对项目编号有非常复杂的编制规则,要求研发项目的编码必须由21位序列号组成,前15位为工商登记号,16、17位为立项和设置辅助账的年度号,18至21位为项目序号,以确保每个企业的研发项目都有唯一的编号。
而2021版辅助账对此大大简化,企业的研发项目怎么编号完全由企业自己说了算,想怎么编号就怎么编号。
从实务操作角度看,建议企业还是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中对研发项目的要求对研发项目编号,按rd01、rd02、rd03……编写。
二、一个研发项目需要几套辅助账
(一)一个项目采取不同研发形式的,只需一套辅助账
实务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某个研发项目的研发过程比较复杂,单靠企业自己的研发人员,无法独立完成,需要将其中的一部分研发工作外包(委托研发)。
在2015版辅助账中,不允许一个项目同时出现自主研发和委托研发的情况。所以,企业只能人为把一个项目拆成两个项目(自主研发项目和委托研发项目)分别填写辅助账,相应的留存备查资料也需要准备两套。本来只是一个项目的问题,被生生拆成两个申报,既增加了企业的负担,也没有太大的实际意义。
2021版辅助账对此进行了非常人性化的规定。一个研发项目,既有自主研发,又有委托研发,企业不必分别设置自主研发和委托研发两套辅助账,可以在一套辅助账中归集。
(二)一个项目的不同研发阶段要分别设立辅助账
按照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填报说明的要求,如果单个研发项目涉及费用化和资本化两个阶段,应当按照费用化支出和资本化支出分别设置辅助账。
具体操作方法如下:
当研发项目在研发初期采取费用化方式时,支出类型填写“费用化”,按规定设置辅助账。
当该项目进入资本化阶段后(如何判定是否进入资本化,资本化需要哪些证据资料,请参考《中小企业税务与会计实务》(京东有售)),费用化辅助账完成情况选择“已结束”;同时对该项目新设辅助账,将支出类型选择为“资本化”,按规定归集该项目的资本化支出。
同时,对于支出类型为“资本化”的跨年度研发项目,可仅设置一套辅助账,在形成无形资产年度再将相关数据填写汇总表,无需再每年准备一套。
三、其他费用的扣除限额是按项目单独计算还是按企业整体计算
按照现行加计扣除的政策要求,其他费用扣除额不得超过总研发费用(不含委托外部研发)的10%。
实务中,大家比较困惑的是,这里的10%到底是按单个项目核算,还是按所有项目合计计算?
28号公告对此做了明确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时,按照全部研发项目(注:包括汇算清缴年度的费用化项目和资本化项目)计算“其他相关费用”的扣除限额。具体公式如下:
全部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全部研发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10%÷(1-10%)
五项费用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和“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四、委托境外的研发费用扣除限额到底该如何计算
按照当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委托境外机构发生的研发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和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孰低的原则,计算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的金额。
实务操作中,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到底包括哪些费用?
政策一直没有明确。
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的填报说明所列示的计算公式对此给出了明确的答案。
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
=五项费用+经限额调整后的其他相关费用+允许加计扣除的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
允许加计扣除的委托境外机构研发费用
=min(实际发生额×80%,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2/3)
五、是否一定要在凭证上按不同研发项目明细核算
实务中,有税务机关在对企业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进行审核时,要求企业必须在日常会计处理中按不同研发项目分别进行明细核算,否则就不允许加计扣除。
在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填报说明中,有如下规定:对于同一凭证涉及多个研发项目的费用的,按合理方法在不同研发项目之间分配后填写。合理方法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按照上述说明,企业日常对研发支出进行核算时,凭证上不一定要体现各个具体项目,可以按不同费用类别列示总额。
比如,企业把研发人员的工资统一计入“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工资”科目中,没有按具体研发项目做进一步拆分。假设该企业有3个研发项目,按照上述填报规则,在填写《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时,3个研发项目当年所对应的人工费用——工资的凭证号都是一样的,只是企业需要按照各项目的具体参与人员进行拆分后,按不同的金额分别填报。
【第18篇】研发费用不加计扣除
从上图可以看出,对于加计扣除的主体资格并没有限制;只要符合研发活动的情形,都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根据企业类型的不同,又分为不同的加计扣除政策。主要分为制造企业加计扣除,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其他企业加计扣除。
一、加计扣除的基本政策
1、制造业企业
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2、科技型中小企业
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3、其他企业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
二、不可享受加计扣除的情形
上述规定了加计扣除的不同情形下的不同政策,存在以下情况时,无论什么行业均不可享受加计扣除: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企业。
2、核定征收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不能享受研究费加计扣除政策。
3、税法规定,以下几个行业,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其他。
三、结论
只要纳税人不是烟草、住宿和餐饮、批发和零售、房地产、租赁和商业服务、娱乐业行业,又不是非居民企业,只要准确核算研发费用,都可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第19篇】国税总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搞研发,税收有优惠!告诉大家一个好消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新政策规定,2023年10月大征期,允许企业自主选择对前三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又加码了!具体如何申报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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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带你一探究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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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进群学习吧
税务总局新媒体、中国税务报新媒体 联合制作
策划/文案:程彩清 赫琦
【第20篇】其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一、适用对象
高新技术企业
二、政策内容
(一)高新技术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二)凡在2023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项政策。企业选择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购置,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四)所称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执行。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46号)的规定,固定资产购置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三、操作流程
(一)享受方式
由企业按照“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的方式享受。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1.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 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 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
2.固定资产记账凭证;
3.购置设备、器具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二)办理渠道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 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 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三)申报要求
高新技术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纳税申报时,通过填报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优惠。
1.预缴申报
第一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和《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相关行次填报税前一次性扣除情况。通过手工申报的,根据设备、器具购进情况,在《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第2行“二、一次性扣除”下的明细行次中,分别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购进单价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购进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事项及其具体信息。填报完成后,将“纳税调减金额”列次的合计值(第3行第5列)同步填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6行“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调减额(填写a201020)”中。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可在《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的下拉菜单中选择相应的优惠事项,并填写具体信息,申报系统将同步自动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6行“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调减额(填写a201020)”。
第二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填报加计扣除情况。手工申报的,在明细行次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设备、器具加计扣除(按100%加计扣除)”事项及加计扣除金额。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申报系统自动填报相关事项及加计扣除金额。
2.年度申报
分别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版)》之《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和《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有关栏次。
四、相关文件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28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46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23年第23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六)《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发布)。
五、有关问题
(一)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请问此次出台的高新技术企业新购置设备、器具新政,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28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对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设备、器具,将其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可以选择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在税前扣除,同时允许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假设你公司第四季度购置了单位价值100万元的生产设备,可以选择在据实扣除100万元基础上,再允许税前加计扣除100万元,合计可在税前扣除200万元。
此项政策适用于经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为加大政策优惠力度,凡在2023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政策。
(二)我公司是一家信息传输企业,假设2023年12月20日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请问我公司2023年10月份购买的一套生产设备能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 根据《公告》规定,凡在2023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政策。你公司在2023年12月20日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购买的生产设备,可以享受税前全额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
(三)我公司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将于2023年10月30日到期,我公司今年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可能因某项指标不合规不能获得批准。请问我公司今年11月份购置的一套人工智能设备能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根据《公告》规定,凡在2023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政策。你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虽然于2023年10月30日到期,但2023年第四季度仍有30天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符合《公告》的规定。你公司在2023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购置的人工智能设备,可以在月(季)度预缴申报、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四)我公司是一家中小微企业,2023年初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第四季度我公司拟新购置的一台单位价值550万元设备、器具,我们想了解一下这项政策对购置的设备、器具有哪些要求?
答:根据《公告》规定,对购置的设备、器具主要从两个方面把握:一是购置时点上,2022 年 10月 1 日至 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二是从购置资产类型上,购置的设备器具应当是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企业在会计核算中将该设备、器具按固定资产管理。
(五)我公司是一家汽车制造公司,2023年初取得了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我公司10月20日拟从供应商购进一批价值2000万元的发动机,用于汽车生产销售。请问,我公司购进的这批发动机能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公告》规定,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第四季度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可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计扣除。但该政策中的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你公司购买的发动机属于存货,不属于固定资产,不能享受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
(六)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假设2023年12月10日以现金购置了一套机器设备,12月20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设备运输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预计2023年才能运输到位,我公司购置的这套机器设备可以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46号,以下简称46号公告)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第四季度以货币形式新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你公司不属于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情形,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间为12月20日,在2023年第四季度内,可以按规定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七)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拟于2023年12月采取分期付款购置一套价值2000万元的检测设备,最后一期款项将在2023年支付,但在12月10日取得发票,我们和供应商协议约定12月30日到货,后因天气原因,该套设备将于2023年1月5日到货,请问,我公司购置的这套检测设备能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公告》、46号公告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在第四季度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你公司购进设备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虽然发票开具时间为12月10日,约定12月30日到货,但实际到货时间为2023年 1月5日,在时间上不属于2023年第四季度期间,不能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八)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4月,我公司立项自行建造一套环保施工设备,造价1500万元,2023年9月试用,2023年10月15日完成竣工结算,我公司这套环保设备能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吗?
答:按照《公告》、46号公告规定,对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的购置时间,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你公司是今年10月15日完成自建项目竣工结算,属于2023年第四季度期间,可以按规定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九)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12月份将购置一台价值100万元的生产设备,符合享受此次新政的条件,如果公司2023年度汇算清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负值,形成了亏损,该项固定资产的加计扣除金额没有扣完,请问以后年度还能继续扣除吗?
答:根据《公告》规定,企业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你公司购置生产设备选择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税前扣除不完的部分将自动增加企业亏损,在以后年度结转弥补。按照规定,你公司作为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度汇算清缴未扣除完而形成的亏损,符合条件的可在以后10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
(十)我公司处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在第四季度购置了一台设备,预计不会用于研发,还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公告》所明确的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并加计扣除政策,是独立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并不要求企业购置的设备、器具必须用于研发。因此,你公司购置的设备,无论是否用于研发,只要符合政策规定的条件,均可以适用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
(十一)我单位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准备在2023年第四季度购进一台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可以适用税前一次性扣除并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吗?
答:《公告》未对适用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设备、器具的单位价值进行限制,你单位购进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作为固定资产,可按规定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十二)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第四季度购进的设备、器具,企业是否可以选择正常折旧,不选择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
答:纳税人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自愿选择是否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需要说明的是,企业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享受。此项规定是针对单个固定资产而言的,假如企业2023年第四季度购买了a、b两套设备,其中a设备选择了税前一次性扣除和按100%加计扣除政策,b设备选择实行正常折旧,那么,b设备在税收上只能正常折旧,其折旧部分不能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十三)我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如果在2023年第四季度购置了设备,打算在税收上采取分年计提折旧的方式,分年计提的折旧还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按照《公告》的规定,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是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前提。你公司对购置的设备分年计提折旧,未选择一次性扣除政策,也就无法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十四)我公司是一家机械设备制造企业,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我公司将于10月底购买一套新型智能设备,价值5000万元。我公司会计核算预估计净残值25万元,请问税法上计算享受2023年四季度新购置设备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时,我公司可以不考虑净残值因素,按照5000万元进行一次性扣除并享受加计扣除吗?
答:为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公告》对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器具享受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未强制要求企业会计核算和税收处理必须一致。为让企业充分享受税收优惠的红利,对于企业购置设备、器具在会计核算中预计净残值的,企业享受此项优惠政策可以不考虑预计净残值因素。就你公司而言,可以按照5000万元一次性税前扣除并加计扣除。
(十五)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第四季度将购置一套感光设备,如果在办理第四季度预缴时未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请问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还能享受吗?
答:企业在2023年第四季度预缴申报时未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还可以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申请享受该政策。
(十六)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2023年11月将购入设备2000万元,12月投入使用并开始计提折旧。其中,单价500万元以下设备1200万元,均按5年计提折旧;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800万元,均按10年计提折旧。税收最低折旧年限与会计折旧年限相同,预计净残值为0,2023年其余月份未购入固定资产。第四季度预缴申报时,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您公司预缴申报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时:
第一步,先填报一次性扣除情况。对于单价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在《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第2行“二、一次性扣除”下的明细行次中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购进单价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事项及“本年享受优惠的资产原值”等信息;对于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购进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事项及“本年享受优惠的资产原值”等信息。填写完毕后,将该表单中“纳税调减金额”列次的合计值(第3行第5列)填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2000)第6行“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调减额(填写a201020)”中。
第二步,填报加计扣除情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中,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设备、器具加计扣除(按100%加计扣除)”事项及加计扣除金额。表单节选部分填报如下:
需要说明的是,税务机关已经优化升级了电子税务局,申报系统为纳税人提供了下拉菜单选项和部分数据项自动计算、自动填报的辅助功能,填报更加便利,建议优先选择通过电子税务局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