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20篇优质的合伙合同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合伙企业合同协议书范本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合伙企业合同协议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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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经营协议书
合伙人(甲方):姓 名:身份证号码:
合伙人(乙方):姓 名:身份证号码:
合伙人(丙方):姓 名: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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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
初创企业选用什么样的企业组织形式,是十分重要的问题。在实践中经常有这样的场景:某人或团队有个十分好的创意,该创意的实现需要这个人或其团队(以下称这个人或/及其团队为“创业者”)的聪明才智、创业激情,也需要大量资金的投入(以下称资金投入者为投资者)。当然该创意也有失败的可能。
创业者希望资金大量投入,当然也不会放弃创业成功后自己应得的利益。投资者希望创业者全身心投入,并希望自己的投资风险可控。投资者还希望“多点下注”,对于同一或者类似的创业项目都投入资金,希望从中冒出成功者。投资者还希望随时抽身离开,将自己的投资份额转让他人以便有限的资金能投入更有前途的项目。
能够较好地平衡创业者和投资者的利益,并能满足双方诉求的企业组织形式就是有限合伙企业。创业者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负责执行合伙事务,全身心投入创业项目,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创业者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其创业中会更具有冲劲,更具有创造力,创业项目的成功可能性更大些。投资者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这有助于有限合伙人控制投资风险。
《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条保证了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投资者可以“多点下注”。《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该条规定保证了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投资者可以通过转让财产份额而随时抽身离开。
当然,创业者和投资者的更多意图,可以通过合伙协议作出安排,比如详细规定作为普通合伙人的创业者的报酬和奖励,激励创业者实现创业项目。有限合伙企业的分配机制灵活,收益或利润完全可以由合伙协议作出约定;有限合伙企业仍属于合伙企业,合伙企业不纳企业所得税,而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避免了双重税赋。
随着创业项目的展开,有限合伙企业可以依法转为或者下设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构造更大、更符合未来需求的组织形式。
当然,有限合伙企业还能用于其他场合。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参考,不是对有关法律问题的正式法律意见。如果您有任何法律问题,请与我联系。
【第3篇】合伙企业和公司的区别
随着国家加快经济体制改革,在社会上出现了越来越多新建立的合伙企业,很多人都知道合伙企业和公司有区别,但是大家并不是很了解它们之间的具体的区别,那么合伙企业与公司到底有什么区别呢?
网友咨询:
合伙企业与公司的区别到底是什么?
北京市天溢律师事务所官长水律师解答:
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有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官长水律师补充:
两者的主要区别:
1、承担责任不同,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合伙人共负盈亏,合伙人个人的财产也需要还企业的债务。公司承担是有限责任,即以公司的财产承担公司的债务,不足部分股东个人财产不承担。
2、缴纳的税种不一致,合伙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
3、地位不同,合伙企业没有法人资格,属于企业组织形式。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两者的共同点:
1,合伙企业和有限公司均为企业主体。2,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负有限责任。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负有限责任。不同点:1,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财产不独立。那么,其责任也就不独立;而公司为独立的法人,其有独立的财产、独立的人格、独立的责任。2,合伙企业中一定有人对该企业负无限责任。而有限公司中的股东对公司负有限责任。3,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对企业出资,而公司的股东不得以劳务对公司出资。4,合伙企业中的投资层面和管理层面是不分离的(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不参与管理企业),而公司的投资层面和管理层面是分开的,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股东会为权力机关,董事会为管理机关。
官长水律师总结:
公司和合伙企业的的主要区别:1、承担责任不同,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合伙人共负盈亏,合伙人个人的财产也需要还企业的债务。公司承担是有限责任,即以公司的财产承担公司的债务,不足部分股东个人财产不承担。 2、缴纳的税种不一致,合伙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3、地位不同,合伙企业没有法人资格,属于企业组织形式。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官长水律师,执业15年,精通公司、合同、劳动与社会保障、房地产、婚姻家庭等法律事务。办案作风严谨、思维缜密、工作细致,对案件发展规律预测准确,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现为北京市天溢律师事务所主任。
【第4篇】合伙企业法司法解释一
一、什么是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从法律上讲,就是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在企业的长期发展过程中,合伙企业与个人企业、公司企业并称为企业的三种基本形式,它们有各自的经济基础和现实的需要,合伙企业仍是现实经济生活中所不可缺少的、有活力的一种企业形式。合伙的广义解释,是一种包括所有为着共同目的而形成的联合或者组织起来的团体,比如经济。文化、科技、社会服务、学术团体等。合伙分为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合伙企业就是指商事合伙,商事合伙具有合伙的一般性质,但与其他合伙有所不同。
合伙企业的基本特征,有以下七项:
1.合伙企业由各合伙人组成合伙企业不是单个人的行为,而是两个以上个人的联合,所以才称之为合伙。
2.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订立合伙协议,是合伙人建立合伙关系,建立合伙企业的前提,也体现了合伙企业的基本属性。
3.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人共同出资是合伙人联合起来共同经营的必要条件,能否出资也是能否作为合伙人的一个衡量标准。
4.合伙人共同经营合伙企业是各合伙人结合而形成的,合伙人相互信赖,共同出资,直接参与经营,在经营中具有同等地位,合伙人既是出资者又是经营者。
5.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是合伙企业所体现的合伙关系的一个基本特征。
合伙企业是以合伙人个人财产为基础建立的,合伙财产为合伙人所共有,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密切联系;
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共同经营,风险共担,要求各合伙人用其个人财产来共同保障合伙企业的信誉,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责任。
6.合伙人共享受益这是合伙企业的共同目的,合伙企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所产生的经营成果则由合伙人共享,合伙企业收益的归属,利润的分配都根据共享收益的原则来确定。
上述关于合伙企业的七项基本特征,都是合伙企业基本内涵的体现,从这七个方面可以使合伙企业与其他企业形式,以及这些形式联系在一起的经济关系、法律关系区别开来,使合伙企业的当事人明确自己所处的地位,使其他人对合伙企业有所识别。
二、合伙企业与有限公司的区别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有限责任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全部责任的经济组织。
二者的基本区别如下:
二者核心区别如下:
税务承担
合伙企业:对合伙企业本身不征税,只对合伙人的收益征税。合伙人是自然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缴纳企业所得税。
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对自然人的股东分红,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风险承担
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份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对外转让股份
合伙企业:需要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协议约定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有规定按照规定,没有规定,其他股东过半同意,可进行转让,但是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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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合伙企业法30条
合伙企业法关于竞业禁止的规定如下: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九十九条规定,合伙人违反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6篇】合伙企业合伙人数
今日话题
细 聊 “合 伙”
背 景 介 绍
上期说到“合伙”模式如果折腾不好,大家会一起痛并快乐着,本期展开说“合伙”为什么会“痛”,又为什么“快乐”。
本 期 内 容
1. 常见“合伙”的展现形式。
揭示日常生活经每天都碰到但是你不一定知道的“合伙”形式。
2. 浅谈“合伙企业”常见“痛”点。
从合伙企业的类型、出资、事务执行、份额转让和继承、利润分配及责任承担等11个角度直击“痛”点。
3. 有“痛”点,为何还要“快乐”选择合伙企业?
总 结 在 先
1. 因合伙企业“痛”点多,需要注意:
选择成立合伙企业时,必须重视合伙人协议,此时需要全体合伙人把一切已有或者潜在的问题抛出、经过合意达成一致意见并且签署合伙人协议,杜绝产生“后患”。
2. 因合伙企业存有“优势”,一定程度上成立合伙企业是好的选择。
常出现在如公司需要搭建股权激励平台、考虑公司管理权与出资的分离或有进行税筹情况下。
常见形式01
开设律师事务所
(1)使用合伙企业形式的原因
◇ 律师从事的工作责任重大,需要合伙或者个人承担相应责任,合伙制则是承担责任的保障。
◇ 根据《律师法》规定,律师事务所只能选择有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和个人所三种之一作为自己的组织形式。
(2)律师行业特点:人力资本占比大且专业性强。
(3)公众普遍误区
◇ 很多律师事务所宣传“公司制律所”,实际上律所称的“公司制”指的是管理激励模式效仿公司,施行部门化管理和薪酬统一定级,其本质依然是合伙制企业。
02设立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设立有限合伙原因(网络扒来的)
◇ 有相关法律规定:社会团队,上市公司是不能建立基金;
◇ 有限合伙企业(相比公司)设立程序简单、成本低、投资者和管理人分工明确;
◇ 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更强调意思自治加上适度的监管;
◇ 有限合伙投资人可以避免双重征税。
03搭建公司股权激励平台
(1)开展股权激励原因
◇ 端正员工态度、提高凝聚力;
◇ 规避短期行为,维持长期发展;
◇ 吸引外来优秀人才,新鲜血液;
◇ 降低成本支出,为公司储能。
(2)激励平台一般形式
多数公司首选使用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激励平台(也有选择公司或其他作为平台)。
(3)选择合伙企业作为激励平台的原因
◇ 保持公司对激励平台的控制力;
◇ 打破法律对于公司人数上限的限制;
◇ 将平台的激励、份额变更等事项剥离到公司体外进行,有利于公司层面的稳定。
04签署合伙合同
(1)签署原因
◇ 维持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 规范合作方式、投入形式及比例、分配逻辑、工作内容、退出机制、担责机制等;
如:甲与乙想共同做一个项目,双方签订协议,约定甲出技术、乙出资,共同经营项目,此协议即“合伙合同”。
(2)合伙合同特点
◇ 受《民法典》调整;
◇ 不设立企业;
◇ 合伙人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合伙人间“保底不参与合伙”的承诺大概率会认定为无效(非合伙关系),同时可能被认定为借贷关系);
◇ 合伙人应有共同经济目的;
◇ 合伙人应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
01什么是合伙企业?
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02合伙企业有几种分类?
(1)普通合伙企业
◇ 组 成 = 普通合伙人
◇ 责任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
划重点:无限连带责任很重!具体为:
◇ 从合伙人角度:每个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都需要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来承担全部清偿义务。
◇ 从债权人角度:债权人有权向合伙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要求其清偿债务的一部分或全部。
(2)有限合伙企业
◇ 组成 = 普通合伙人 + 有限合伙人
◇ 责任:无限连带认缴的出资责任为限
03什么人能成为合伙人?
(1)有限合伙人= limited partner = lp
◇ 自然人、企业、公司都可以。
(2)普通合伙人= general partner = gp
◇ 自然人主体作为gp: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不可以作为gp的主体: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04合伙人拿什么作为出资?
(1)lp、gp的不同点
◇ gp可用劳务出资;
◇ lp不能用劳务出资。
(2)lp、gp的相同点
◇ 均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 以上可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定价,或也可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
05谁来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
(1)lp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2)gp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 无特殊约定时,共同执行;
◇ 约定委托一名或数名gp执行的,其他gp不再执行。
06份额转让受限制吗?
(1)lp转让合伙份额
◇ 合伙人之间转让:通知,不需同意;
◇ 对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需提前 30 天通知,不需同意;
◇ 其他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没有;
◇ 强制执行中:法院通知,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为了提高执行效率)。
(2)gp转让合伙份额
◇ 合伙人之间转让:通知,不需同意;
◇ 对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先看合伙协议约定,如有约定,按约定处理;如没有约定,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 其他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先看合伙协议约定,如有约定,按约定处理;如没有约定,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 强制执行中:法院通知,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07持有的合伙企业份额能否继承?
(1)lp持有合伙企业份额可直接继承。
(2)gp持有合伙企业份额不可直接继承,除非合伙协议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08合伙企业利润分配是否受限?
(1)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可以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2)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09合伙人变成傻子、疯子、半疯不傻、时不时疯/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怎么办?
(1)lp:不用退伙。
(2)gp:
◇ 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变为lp,此时,普通合伙企业转变为有限合伙企业;
◇ 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退伙。
10合伙人没有偿债能力怎么办?
(1)lp:不用退伙。
(2)gp:当然退伙。
11合伙企业债务怎么承担?
(1)lp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
◇ 对入伙前债务: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 对入伙后债务: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 对退伙后债务: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 lp转变为gp后的债务:对其作为lp期间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gp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
◇ 对入伙前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对入伙后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对退伙后债务: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gp转变为lp后的债务:对其作为gp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快乐何在
合伙企业的“痛”点这么多
为什么还要选择成立合伙企业?
1. 因法律规定,某些行业只能设立合伙企业。
如本文中所述,部分行业受法律规定的限制,必须成立合伙企业。
2. 为了使用少量出资甚至不出资而取得合伙企业控制权,同时保护出资人的财产安全(专业上叫:实现管理权与出资额之间的分离)。
如在一个有限合伙企业中:
gp可以出力不出钱(或者出少量的钱),其只占0.01%出资份额,但可执行合伙事务、承担管理职能,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lp可以只出钱不出力,其即使出资高至99.99%,也没有参加管理和执行的权利且只需要根据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保护出资人其他财产的安全及出资人在其他投资项目中的资本安全。
3. 为保持公司融资平台的相对稳定而设立的股权激励/持股平台。
如a公司为打算融资的公司,同时需要进行员工持股计划。a公司将设立合伙企业作为其股东,该合伙企业即为持股平台,a公司控制gp,在持股平台内部开展员工持股计划、激励措施等,保持a公司股东层面稳定性,同时避免由员工直接持股a公司导致工商变更混乱的情况出现。
4. 税筹方面可刺激投资者积极性。
合伙企业在税务法规上享受的所得税,增值税优惠政策与有限责任公司有所不同,在搭建架之初需根据设立目的、行业、规模等因素具体筹划。
结 语
合伙 or 合伙企业?是个复杂的问题。
建议:谨慎选择合作的方式
特别建议:细致签署合伙人协议
才是成熟合作的第一步
版权归属:小兵律师团
团队作者:法海健身人( 公众号law-let-you-know)
【第7篇】合伙企业如何纳税
对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财税[2000]91号文规定,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不并入企业的收入,应作为合伙人取得的股息红利,单独纳税。合伙人为自然人,“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1]84号);合伙人为法人,取得的股息红利由于不属于“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因此不能享受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应并入法人合伙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但对合伙企业而言,被穿透的只是所得税。对于流转税而言,合伙企业仍然是纳税主体。财税[2016]36号文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因此合伙企业属于增值税的纳税主体,其生产经营所得应对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第8篇】合伙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一、相关规定:
1、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纳税规定:
根据财税[2000]91号《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个人独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关于合伙企业的纳税规定:
根据财税[2000]91号和财税[2008]159号《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自然人合伙人分占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法人合伙人分占的生产经营所得,并入法人合伙人的财务报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年度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
计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时,企业的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或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也就是说,不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否向投资者或合伙人分配利润,投资者或合伙人要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计算缴税。但如果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根据国税发〔2011〕50号第三条第(三)款第2项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3、关于股息红利的穿透认定
根据国税函[2001]84号,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关于核定征收
根据财税2023年第41号《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第一条规定: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对原来采取核定调整其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此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二、独资合伙企业获得收益时的纳税分析
取得股息、红利所得
1.1根据国税函[2001]84号的“穿透”规定,合伙企业从有限公司、非上市股份公司、新三板公司、上市公司分红,不并入合伙企业的收入,直接按比例分给合伙人;
1.2自然人合伙人收到合伙企业转来的“分红”,适用“穿透”原则,按“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20%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由于财税[2015]101号差别化税收政策中的'个人'不包括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也就是说,合伙企业无论从有限公司、股份公司、新三板公司还是上市公司分红,自然人合伙人都要按20%的税率缴税。
自然人持股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请参见:
1.3法人合伙人收到合伙企业“转来的分红”,纳入公司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
根据国税发[1997]198号,国税函[1998]333号,国税发〔2010〕54号,国税函[2010]79号,财税[2015]116号,国税[2015]80号公告有关规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以及非股票溢价原因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要按照“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所得税。
根据国税函[2001]84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
2.1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
当被投资企业以股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时,个人合伙人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当被投资企业以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和非股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时,视为个人合伙人收到“股息、红利”,依据现行政策规定应计征20%个人所得税;如果被投资企业已经挂牌或上市,因差别化的计税政策不适用于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所以仍然要缴纳20%个人所得税。
2.2 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
当被投资企业以股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时,根据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被投资企业以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和非股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的,应当视为投资方企业将从被投资方分回的股息、红利,再投回到被投资企业,因此应据实增加投资方企业该项投资的计税基础。法人合伙人应将“分回”的红利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缴企业所得税,并增加计税基础。
有限公司持股时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请参见:
3.股份(权)转让收入
根据国税发〔2011〕50号,股权转让的收入,应纳入个独、合伙企业的收入总额,计入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并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分配给合伙人。自然人合伙人,根据分到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标准,按照5-35%超额累进税率缴税;法人合伙人,将分到的所得,并入企业的收入总额去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根据法人企业的具体情况计缴企业所得税。
note:
关于股权投资增值税的纳税,请参考:
关于持股主体的选择,请参考:
(本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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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合伙企业怎么申报所得税
《合伙企业法》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由此可见,合伙企业本身不存在所得税纳税义务,合伙企业的利润可以直接分配给合伙人,由其合伙人按照相关规定申报缴纳所得税。以下我将会分别介绍自然人合伙人和公司类型合伙人怎么缴纳所得税。
下面主要介绍自然人合伙人缴纳所得税的方式:在电脑上下载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并安装好(自然人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可以搜索下载或者在税局官网下载)
输入公司名称税号及申报密码登进系统
登陆页面之后选择左上角的“生产经营”,左边点击“网上申报”,根据你填写的信息,系统会自动计算出需要缴税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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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
合伙关系建立以后,合伙人并非固定不变。由于合伙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或者合伙人自身原因,合伙人很有可能向其他合伙人或者合伙人之外的第三人转让其财产份额。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是指合伙人依照出资数额或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按份享有合伙企业财产的利益和分担合伙企业亏损的份额。
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表面上看属于合伙人自由处分其合伙份额的行为,但实质上涉及合伙主体的变更,直接影响着合伙关系是否能够依然存续,属于影响合伙稳定的重大事项。对于此种行为则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定条件,否则,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的行为极有可能被认定无效。
接下来,我们详细了解一下合伙人若要转让自身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需要满足的条件以及不满足法定条件时将面临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01 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财产份额
老王与老李、老张、老杨四人共同成立了一家合伙企业,主营农副产品,收益颇丰。合伙经营过程中,老王突发严重疾病,虽康复出院,但身体状况已经无法支撑其继续参与合伙经营,老王与老李二人系邻居,老王经过深思熟虑后,决定将自身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转让给老李。
这则案例中,老王与老李、老张、老杨四人系合伙关系,老王向老李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属于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合伙人之间转让财产份额的法定条件。
老王和老李二人协商一致后,老王只要通知老张和老杨两位其他合伙人即可,无需征得二人的同意便可以向老李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完成转让后,老王退出合伙,而老张在合作企业中的合伙财产份额增加。
02 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合伙财产份额
老王与老李、老张、老杨四人共同成立了一家合伙企业,主营农副产品,收益颇丰。合伙经营过程中,老王突发严重疾病,虽康复出院,但身体状况已经无法支撑其继续参与合伙经营。但老王又不忍心将收益如此丰厚的企业拱手让人,深思熟虑后,老王决定将自身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转让给多年好友老钟。
法岸线公众号之前的文章中已经提到,合伙企业作为一个整体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而其中又有至少一名合伙人对企业的经营活动承担无限责任。因此,合伙企业极其注重人合性,各个合伙人之间一定具备充分的信任关系。
在这则案例中,老钟并不是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一旦老王将自身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转让给老钟,则老钟将取代老王成为合伙企业中新的合伙人。但老钟与其他三名合伙人之间没有任何信任基础,老钟可以受让老王的财产份额成为新的合伙人吗?
根据《民法典》、《合伙企业法》等相关规定,老王向老李、老张、老杨三名合伙人以外的老钟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需要满足三个关键条件:
第一,需要征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老王若向老钟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不仅需要通知三名现有合伙人,而且需要征得三名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后,才可以将财产份额全部转让给老钟,否则,即便双方签订转让协议,也将被依法认定无效。
但是,如果老王和老李、老张、老杨四人在签订的合伙协议中存在“任意一名合伙人可以随时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且无需现有合伙人同意”等类似约定,届时老王则无需征得其他三名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第二,其他合伙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即老王若要将自身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老钟,在同等的转让条件下,老张、老李、老杨三名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如果三名现有合伙人不放弃该优先购买权,老王同样无权将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老钟。该项规定与《公司法》中关于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自身股权的规定一致。
第三,重新签订合伙协议。
老王向老钟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后,老钟并未正式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需要老钟与老张、老李、老杨三名合伙人重新签订合伙协议,最终才能够依法确定老钟在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身份,并据此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03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前述两种情况是合伙人自愿转让财产份额,但是在实践中,还存在着合伙人“被动”转让财产份额的情况。我们借助下面这起案例来进行说明。
老王与老李、老张、老杨四人共同成立了一家合伙企业,主营农副产品,并且经营收益颇丰。老王由于投资房产时欠付他人借款,至今无法向债权人偿还借款,导致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老王在合伙企业中享有财产份额,于是对此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老王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存在两种不同的处置方式:
第一,人民法院正常可以通过拍卖的方式执行老王的财产,任意第三人以竞价的方式予以购买,但法院同样要考虑合伙企业人合性的特点,拍卖前需要保证合伙企业现有合伙人优先购买权不受侵害,只有其他合伙人均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可以通过拍卖的方式予以处置老王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
第二,如果合伙企业的三名现有合伙人既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又不同意人民法院面向社会不特定群体拍卖执行老王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人民法院仍应当遵守合伙企业人合性的特点,合伙企业应当老王办理退伙、或者办理削减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然后对老王退伙或削减财产份额所应获取的资金予以强制执行。
04 写在最后
以上便是合伙人在各种情形下,转让自身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时需要满足的法定条件。无论是通过哪种方式来转让财产份额,都需要严格遵守以上条件,否则转让行为或许将无效,不仅会给自己造成经济损失,也会给其他合伙人或者第三方造成损失。
合伙财产份额的转让并不单单只是如上法定条件这么简单,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履行相应的程序、签订相关的合同。无论哪一步,都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需要企业经营人员提前做好防范。
【第11篇】合伙企业有股权吗
组织的成功要靠人来实现,经营的本质其实是经营人。组织的伟大来自于对人的尊重,对员工越尊重,越能激发员工的创造力,正如上文中那些开放股权的企业所做的那样。
阿里巴巴的曾鸣在《重新定义公司:谷歌是如何运营的》的序言中说:“未来的组织会演变成什么样,现在还很难看清楚,但未来组织最重要的功能已经越来越清楚,是赋能,而不再是管理或激励。”
这里的赋能,通俗讲就是企业要为员工创造条件,激发他们的创造力和潜能,也就是大家讲的建立自组织。而实现自组织,一定离不开股权的开放,所以从股权的角度去设定企业的发展规划,将是指引企业未来发展方向的非常好用的罗盘,也是未来企业发展最有效的驱动力之一。
案例解析:做好顶层设计,明确发展路径
牛基创始人詹天保原来的企业是做食品馅料的,他是公司创始人也是最大股东,在济南做了18年了。目前,该公司由经理人管理,詹天保处于半退休状态,打算就这样在家含怡弄孙享清福了,却因为和孙子关于面包的一次街头对话,萌生了给孩子做放心食品的想法,于是开始了第二次创业。他赋予了这次创业更高的使命——要做中国安全食品行业的领军企业。
詹天保知道,做现代企业,钱已经不是主要问题了,而人才才是企业发展的核心,经过一年多的努力,他找到了13位合伙人,他们大部分都是从事食品相关行业的,都和詹天保有着一样的想法。
牛基项目的定位是无添加剂安全烘焙食品,发展直营点或加盟店,以全产业链运营为商业模式,与专业农产品基地合作,引入第三方检测机构,在全国建立起多家牛基直供生态基地,以保证所采用的原料均为有机农产品并确保品质。
牛基店基本上分为两种,一种为街边店,主要开在大型社区的主要商业街,经营面积在5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左右;另一种为社区店,主要在社区内部,经营面积一般在20平方米左右。未来五年的战略规划是在全国发展1万家街边店和5万家社区店。
基于牛基的项目定位、商业模式和发展规划,项目顶层设计如下。
首先,由詹氏家族资产管理公司联合其他13位创始人投资成立上海牛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牛基品牌的管理、策划、市场运营等工作。
其次,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上海牛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旗下成立若干行业板块的项目公司,目前已经成立了山东牛基烘启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牛基粮油公司、辽宁畜牧公司和江西种植公司。
山东牛基烘焙股份有限公司作为项目运营主体,也是将来做ipo项目的公司,其启动资金主要来源于顶层设计中上层封闭公司的投入,其发展运营中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两个有限合伙企业——济南牛乙基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济南牛丙基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该有限合伙企业的部分投资在ipo前或pe轮前完成回购退出。
该项目顶层设计主要分为以下三个层面。
第一个是控制层面,顶层封闭,由创始人控股,和其他创始合伙人成立上海牛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统筹未来公司所有投资、控股、参股、管理与食品安全产品相关的业务,并共享其中收益。
第二个是业务层面,山东牛基烘焙股份有限公司作为项目运营公司,负责整个烘培项目的具体运营,在未来五年负责发展1万家街边店和5万家社区店,是整个牛基项目的核心。该公司还是将来要在资本市场上市的项目公司,该项目的运营成功将带动其他板块的成功。
第三个是推广层面,山东牛基烘焙股份有限公司作为项目运营公司,由上海牛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做gp,发起成立济南牛乙基合伙企业、牛丙基合伙企业、牛丁基合伙企业,共同持有山东牛基烘焙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在未引进投资人的情况下持股比例为:上海牛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持股51%;济南牛乙基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25%;济南牛丙基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14%;济南牛丁基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10%。其中,济南牛乙基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是为会员客户股权众筹而设立的。
牛基店的定位是为社区居民提供安全食品,通过股权众筹方式使消费者和社区居民成为项目合伙人,会更利于项目的发展。这些消费投资人可以享受收益和股东身份,但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牛基店开业时,会招募储值会员,在会员的基础上发展会员股东。该部分会员股东价格都是2万元一份,在不同时间节点加入,所占的股份比例会不同。
济南牛丙基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是为创业伙伴和供应商等愿意参与项目投资的、有一定资源的投资人所设立的持股平台,该部分会员股东价格都是10万元一份,在不同时间节点加入,所占的股份比例会不同。
济南牛丁基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是期权池,是将来用于经营团队股权激励的持股平台。
经过一年多的筹备和精心设计,第一家牛基店于2023年3月12日正式开业,第二家牛基店于2023年6月1日开业。目前,牛基已开街边店25家、社区店15家,正在装修的街边店6家,正在装修翻牌15家烘焙店。目前招募储值会员近1万余人,会员股东200余人,还有若干创业伙伴、供应商投资人。牛基项目将创始合伙人投资、会员股东及创业伙伴和供应商募集资金用于牛基店的基础发展,在规模达到一定数量,完善了公司治理结构、管理机制、培训体系建设,具有资本市场融资能力时,启动资本市场融资,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引入机构投资人,走向资本市场,进入快速发展轨道。
牛基项目通过合理的顶层设计,整合了行业内优秀人才,也为公司未来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另外,通过项目公司有限合伙企业的结构设计,整合了会员股东和创业者。好的股权设计是要既能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又要为未来发展预留好空间,这也是企业发展基业长青的基因。
奉送大家一句话,真格基金的徐小平说过:不要用兄弟情谊追求共同利益,要用共同利益追求兄弟情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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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普通合伙企业的注销流程是怎样的
步骤:
1、申请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
2、审查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3、决定是否受理
对企业经营者或其代理人提交的注销登记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后,企业登记机关根据申请材料的形式、内容、数量、正确与否等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企业登记机关决定予以受理的,将出具《受理通知书》; 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4、绝定是否予以登记
企业登记机关作出准予企业注销登记的,将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收缴营业执照,企业登记机关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将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注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撤销和吊销的注销登记
由于企业经营违法、采取不当手段进行登记等情况,企业登记机关可以依据职权撤销登记,或吊销其营业资格等。
【第13篇】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
前言
有些企业既渴望通过分享股权来做大做强企业,但是又非常惜股,生怕控制权的丧失。正所谓“鱼与熊掌不可兼得”的情况下,就这样陷入了无尽的纠结和徘徊中,错失了股权分配的最佳时机。
其实分股并不等于分掉话语权,因为股权里面包含两种权利:财产权(钱)和话语权(权)。钱与权既可以合二为一,也可以分而治之。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如何做到分股不分权,把股权分给管理层以及核心骨干又或者利益相关者,只让其只有分红权而没有话语权,由此有限合伙企业诞生了。
01什么是持股平台
持股平台是指在主体公司之外被激励对象或者投资人又或者是其他利益相关者作为主要成员来搭建有限合伙企业或者是特殊目的的公司。然后用有限合伙企业或特殊目的公司去持有主体公司股权,从而实现被激励对象间接持有主体公司股权的目的。持股平台的设立使股权的权属明晰,可避免产生股权争议,目前持股平台模式主要有合伙企业、公司制、私募基金、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等,这篇文章主要是讲有限合伙企业的应用。
02有限合伙企业的概述
时间追踪到2007年6月1号,这一天是中国商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天。因为这一天中国诞生了一种新的组织体——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的不同之处在于:有限合伙企业除了有“普通合伙人”之外,还包括“有限合伙人”。
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gp)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lp)则对合伙企业之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其中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都至少有1人。合伙企业无“法人”资格,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需要穿透核查到股东层面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这在实务操作中,实际控制人通常利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合伙企业的三层控股结构设计来实施对目标公司的控制。
当然,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以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进行股权激励,对凝聚目标公司人才、资本及资源极具制度和组织优势,充分利用其自身独有的组织特点和运营优势,将其作为目标公司的登记股东,以实现对公司的有效控制、员工激励、引进资本以及税务筹划等目的的最直接有效的操作方式。
03有限合伙企业持股平台搭建流程
首先第一步,创始股东与员工(或其他被激励对象)等各利益相关方签订《合伙协议》,确定好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当然这里的gp建议是由创始人少量出资或者劳务出资,保证创始人在合伙企业行使执行权,具体的出资份额份额和利润分配方式在合伙协议中约定。
其次第二步,创始股东与员工(或其他被激励对象)等各利益相关方作为合伙人成立有限合伙企业,完成公司登记,注意合伙企业名称中需注明“有限合伙”字样;
最后第三步,有限合伙企业受让创始股东股权或对主体公司增资扩股,成为主体公司股东。如果是直接受让股权方式,会对创始股东股权比例进行稀释。若采用主体公司增资扩股形式,则同比稀释所有原股东股权。
注:有限合伙企业仅作为持股平台,并未开展实质性经济业务,大大降低企业债务生产,只要企业未产生债务,即可避免gp责任承担。
04税赋案例解析
自然人a欲投资目标公司x,需取得目标公司x的控制,需规避无限连带责任,需降低目标公司x产生的投资收益的个税税负率,应如何设计股权架构?纳税路径如何?
1.股权架构设计
自然人a以其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b作为有限合伙企业c的普通合伙人(gp),自然人a直接作为有限合伙企业c的有限合伙人(lp),合伙协议约定有限责任公司b作为普通合伙人(gp)负责管理、决定合伙事务,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自然人a通过控制有限责任公司b实现对有限合伙企业c的控制,从而实现对目标公司的控制和规避了自然人作为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gp)需承担的无限连带责任。
2.纳税路径
目标公司x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投资收益分配路径如下:
路径1:
x→c→a,有限合伙企业c实行先分后税,无需纳税,自然人a承担个人所得税,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按20%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综合税负率为20%。
路径2:
x→c→b→a,有限合伙企业c实行先分后税,无需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但有限责任公司b作为法人合伙人不是直接投资居民企业,而是通过有限合伙企业c间接投资居民企业,故不属于免税收入。
因此,有限责任公司b需按25%缴纳企业所得税。自然人a收到b的分红后,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20%缴纳个人所得税,综合税负率为25%+(1-25%)*20%=40%。
由上述分析可知,为规避无限责任加入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使得要多交一道企业所得税,使得路径2综合税负率高于路径1综合税负率,因此,目标公司产生的收益应多通过路径1安排,减少路径2的安排,例如,可通过合伙协议约定,有限责任公司b(gp)仅享有1%的收益,自然人合伙人a享有99%的收益。
05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的优势
1、“分股不分权”,保证控制权,释放分红权
有限合伙企业有个天然属性那就是同股不同权。可以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合伙人的进入和退出机制、议事规则等等,同时可以约定创始人作为普通合伙人(gp)享有表决权,决策合伙人的进入与退出权利,执行合伙企业的重大和普通事项,以及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的受让人等等。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人(gp)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当然如果想要避免这个无限连带责任,规避这个风险的话,可以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然后创始人全资控股这家有限责任公司,这样便可以规避连带责任这个风险。
员工或者是投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lp),只享有分红权以及增值权,以出资额为限仅需承担有限责任即可。至此便实现了股权激励做到分股不分权,保证创始人的控制权,这便是有限合伙人企业的天然属性。
2、有限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合伙人按比例分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合伙协议未约定分配比例的按合伙人数平均计算自然人和合伙人红利所得。但是合伙协议不能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根据合伙企业规定,合伙企业是税收透明体,所获得的股权分红、转让所得是不用交税的。股东可以把在合伙企业的收益,用于再投资和各种消费、买房、买车、旅游、培训等等都行,而要通过合伙企业直接取得被投资公司的分红,则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股权是按照生产经营所得,采取“先分后税”核定征收。
3、有限合伙企业规避合伙人离婚股权分割
可能有人会说公司的股东只有实打实的股东,看得见的股东,但是别忘了,公司的背后还有两个一直存在的隐名股东:一个是政府,另一个是股东的配偶。现在的离婚率很高,有的城市已经高达50%以上。所以我们也要高度重股东离婚对于公司股权结构稳定性的影响,前车之鉴有土豆网和当当网等夫妻股东之争。
如果公司股东太多,合伙人太多的话,就必须约股东或者合伙人离婚了,配偶仅享有财产收益,不能享有合伙人资格,这样就规避了股东离婚造成的股权分割问题。
4、有限合伙企业可以规避股东人数太多和股东进退问题
股权分散,股东人数太多,公司治理起来也是非常麻烦。公司很多时候需要股东签字,仅召集股东会都需要很长时间。所以只有把股东合伙人集中起来,装在有限合伙企业里面,然后授权普通合伙人签字就可以了。
还有就是,如果把股东合伙人转在有限合伙企业里面可以规避股东们进入与退出对主体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合伙人直接在合伙企业里面进行,通过财产份额转让协议就可以约定清楚。如果在主体公司层面,又要开会,又要表决,还要行使优先购买权,耗时耗力,影响股权结构稳定性和创始人控制权。
5、有限合伙企业可以规避不同类型股东的联合
在实务中,一般会设立多个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有的专门用于员工股权激励,有的专门用于引进外部投资人,甚至有的是用于其他利益相关者,把这些合伙人区分开来,防止他们联合,私底下进行股权转让或利益输送,这就是不建议太多股东直接持股的原因。一方面容易造成内外部股东联合,倒闭的股东,还容易引入投资人后,与投资人联合,影响公司的控制权和股权结构的稳定。
结语
有限合伙企业在公司搭建股权架构、导入股权激励和引进投资人作为持股平台有很多优势,天然的同股不同权,无企业所得税,规避股东离婚财产分割,规避股东人数太多和进退影响股权结构,还能防止不同类型股东之间的联合。有限合伙持股平台作为一项实用有效的企业管理工具,近几年获得众多创业者和企业家的青睐并加以充分运用,助力企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第14篇】有限合伙企业有哪些
想创业,第一步就是申请营业执照,那么在确认公司组织形式时,面对各种组织形式时很多创业者就犯难了,那么到底该如何选择织形式呢?不一样的织形式有什么区别呢?跟随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目前我国企业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不同组织形式有何不同?
1. 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以个人经营,也可以以家庭为单位经营,经营所得收入归公民个人或家庭所有,债务也需以个人财产或以家庭财产偿还。个体户对所负债务承担的是无限清偿责任,即不以投入经营的财产为限,而应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是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是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2. 个人独资企业
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3.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公司财产对外承担责任,但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 合伙企业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5.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是属于“人资两合公司”其运作不仅是资本的结合,而且还有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
6.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则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的每一股股份都有一票的表决权,股东以其所认购持有的股份,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因此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
应如何选择公司的组织形式?
1. 从责任承担的方式
除公司外的组织形式都存在需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创业者的抗风险能力较弱,因此在创业初期,建议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以降低创业风险。
2. 从税收方面
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与公司企业相比,会少一个纳税环节,少缴了一个企业所得税。一般情况下独资企业和合伙制企业的税负比公司制企业要轻。
注:在选择公司组织形式时,除了考虑债权责任和税收优惠之外,还要考虑公司的后期发展,个体工商户虽然享受的优惠更多一些,但不利长期的发展,如果您有清楚的发展思路,建议您最好注册成公司的形式。
【第15篇】合伙企业经营所得申报表
案例:老王为蓝天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分配比例为50%。2023年该合伙人实现收入1000万元,成本费用600万元,老王在该公司列支工资12万元,其他纳税调整增加额为40万元
老王还在同一城市创办白云独资企业2023年实现收入总额100万元,成本费用80万元,老王在该公司列支工资8万元,去其他纳税调整实现
老王2023年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5万元,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为3.6万元。
假设老王无综合所得,2023年度经营所得如何纳税申报。
分企业分别办理汇算清缴
1.老王来源元蓝天公司企业经营所得纳税申报
经营所得=(1000-600-12+42)*50%=215(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215-6-5-3.6=200.4(万元)
适用税率:5%-35%超额累进税率,35%和速算扣除数65500
应交个人所得税=200.4*0.35-6.55=63.59元(万元)
老王应在2023年3月31日前往该市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2.老王在白云公司的独资企业的纳税申报
白云企业的经营所得=100-80+8=28(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28-6=22(万元)
适用税率:5%-35%超额累进税率,20%和速算扣除数10500
应交个人所得税=22*0.2-1.05=3.35(万元)
老王应在2023年3月31日前往该市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3.老王将两处的经营所合并计算
汇总经营所得=215+28=243(万元)
汇总应纳税所得额=243-6-5-3.6=228.4(万元)
适用税率:5%-35%超额累进税率,35%和速算扣除数65500
应交个人所得税=228.4*0.35-6.55=73.39(万元)
已缴个人所得税=63.59+3.35=66.94(万元)
应补缴个人所得税=73.39-66.94=6.45(万元)
老王应在2023年3月31日前,选择企业一家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插图
【第16篇】请举例说明合伙企业的优点
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有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可以由部分合伙人经营,其他合伙人仅出资并共负盈亏,也可以由所有合伙人共同经营;
1、合伙企业符合国际惯例,有限合伙是美国等成熟资本市场从事创业投资企业的主要形式;
2、享受税收优惠,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务和《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纳所得税,而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我国创业投资企业选择有限合伙而不选择公司形式,一个重要原因是税收优惠,由合伙人自己缴税,避免双重税赋;
3、分配机制灵活,有限合伙的收益或利润分配完全由合伙人之间自由约定,不受出资比例的限制。
【第17篇】合伙企业利润如何分配
看合伙协议的约定,没有约定可以均分或是按出资比例分。个人合伙人缴纳经营所得个税,企业缴纳合并会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1.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2.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3. 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4. 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第18篇】合伙企业的责任承担
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根据合伙协议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人对外一般承担连带无限责任,或者依法承担有限责任。合伙包含两方面的关系:一是合伙协议关系,它是确立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伙协议是调整内部关系的依据;二是合伙组织,即在对外表现形式上,合伙作为一个组织体,可以与第三人发生各种法律关系。合伙乃是由合伙协议与合伙组织两部分组成的,前者是对合伙人有拘束力的内部关系,后者是由全体合伙人作为整体与第三人产生法律关系的外部形式,合伙大多是这两种关系的结合。尤其是在合伙企业中,合伙人不仅要订立合伙协议,而且要建立合伙组织。合伙企业也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典型形态,是民事主体的一种类型,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只要没有法律的特别规定,则全体普通合伙人应当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19篇】有限合伙企业缴税
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他们缴纳的个税并不是说只有2%。而如果出现低于2%的个税缴纳,一般就要注意了,否则很可能出现偷税漏税。
有些人或许会觉得很奇怪,为什么我公司每年都要交那么高的税,但是有些公司每年只需要交2%左右的税,并且他还只交的是个税,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带着这些疑问请接着往下看。
什么是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从字面上我们就可以理解,它是一个人投资经营的企业。
独资企业是指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以及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
说句通俗易懂的,就是一些小个体户或者是小作坊这种都属于独资企业。比如说那些开小商店的,开小卖部的,开饭店的,养鱼养虾,甚至一些小商小贩,在法律的意义上都是属于独资企业。
而这样的独资企业,企业主是需要自负盈亏,并且对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也就是说独资企业赚了钱,所有的钱都是企业主的,如果亏了钱,所有的债务企业主也要负责承担。
而关于独资企业纳税的方面根据相关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按照现行税法规定是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而是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什么是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收益,共同承担风险,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盈利性组织。
也就是说合伙企业就是比独资企业多了几个参与的人,收益和风险这几个合伙人共同承担。
关于合伙企业的纳税方面,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市也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对相应的投资者个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其税率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于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实际中,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情况
在实际情况当中为了简化征收的流程,对一些小规模纳税的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会选择相应的定税,而定税是与所处的行业有关。
比如个人所得税税率最高的为服务行业,一般按照10%来进行征收。
但是实际上税务系统对于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在原则上是不可以定税征收的,而且定税的税率与各个地方都存在一些差距,有的地方可能是10%,有的地方可能是12%。
根据相应的纳税表,我们可以假设,如果个人独资企业或者是合伙企业年收入500万,那么需要纳税为
500万×30%-40500=109500元
那么可以得出个税占收入比为:10.95万÷500万×100%=2.19%
而这个2.19%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个税缴纳比例。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一般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来说,是不允许核定征收的,都是要求查账征收,因此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基本上是不可能做到个税,按照不超过2%的比例来进行缴纳的,除非是有相应的税务所所长和主管专员同意才能做到,而这样极有可能触及红线。
所以在实际的情况当中,查账征收的税率远不止2%。
可能有些人不理解什么是核定征收与查账征收,那么我们再来介绍一下。
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情况,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进行征收。
其实核定征收税款主要也是因为纳税人的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难以查账。而相应的税务机关采取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的一种方式。
其实很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经常会出现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难以查账的情况,相关税务机关也是迫不得已才采取核定征收的办法。
查账征收
查账征收是由纳税人依据账簿记载,先自行计算缴纳,事后经税务机关查账核实,如果有不对的地方,应该多退少补。
查账征收一般都是要求账簿凭证,财务核算制度比较健全的,能够如实核算反映生产经营成果,正确计算纳税款的。
所以现在很多税务机关都会要求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都应该有自己的财务。这也就意味着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要建立自己的账户,还要纳入税务部门的监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一定情况下也可以不交税
其实在一定情况下,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也是可以不用缴纳个税的。当企业出现亏损的时候,如果是按照查账征收,那么亏损的企业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但是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所需要缴纳的个税是有一定预缴规定的,无论是否出现亏损,都要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应的申请表。
而在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汇总申请表得到批复的时候,会多退少补,之前缴纳的税款也能够一次性退回。
【第20篇】有限合伙企业投资入股
秦某与吕某某系同学关系,吕某某系飞宇公司法定代表人。2023年11月,吕某某向秦某宣讲要投资一男士会馆项目,并劝说秦某进行投资入股10万元,并允诺秦某占有3%股份。2023年11月16日至2023年6月6日,秦某分别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转账向吕某某支付10万元。
原告秦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吕某某飞宇公司退还秦某10万元;2.判令吕某某飞宇公司向秦某支付利息1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吕某某飞宇公司承担。
一审庭审中秦某向一审法院提交其与吕某某于2023年11月3日至2023年1月8日期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吕某某收到自己的投资款后并没有实施所称的男士会馆项目,也没有与自己签订书面的正式合同,并于2023年1月7日告知自己会馆关门倒闭了;庭审中吕某某飞宇公司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认为收到秦某的投资款后用于男士会馆的装修、买设备、交房租等支出,但是因为2023年赶上70周年大庆,后来又赶上疫情,会馆现在已经被政府拆除,自己也遭受了巨大的损失,并向一审法院提交装修合同、装修费用票据、租赁合同等证据加以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2023年,秦某因案涉款项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吕某某诉至北城区人民法院,北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双方之间没有借贷合意,双方之间不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并于2023年10月9日作出(2021)民初1448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秦某的起诉。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合伙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为口头形式。本案中吕某某向秦某宣讲投资项目并劝说秦某的行为属于发出邀约,秦某以实际行动向吕某某汇款10万元属于承诺,故在秦某向吕某某后双方之间形成投资合作关系,投资方无权随意要求撤回投资且要承担投资风险。现根据秦某、吕某某飞宇公司的举证及庭审查明的情况可知,案涉投资项目存在亏损,相关亏损应由秦某、吕某某飞宇公司双方共同承担,故秦某要求吕某某飞宇公司返还投资款及利息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驳回秦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秦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认为,根据各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问题在于:吕某某是否已按约定将秦某向其支付的10万元投资款用于案涉项目。对此,二审评述如下: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各方均认可秦某与吕某某已就投资合作案涉项目事宜达成合意,一审法院认定在秦某向吕某某汇款后双方之间形成投资合作关系,并无不当,故秦某作为投资方,应承担相应投资风险,无权随意要求撤回投资。
现秦某主张吕某某并未将10万元投资款用于案涉项目,并据此要求被告返还,对此,被告主张其已经在建设路店路116号为涉案项目进行了相应投资,并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佐证。二审认为,被告提交的《家庭居家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收据、《租赁合同(房屋)》等证据与相关民事判决可以相互印证,所涉地点亦与秦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中被告对项目地点的描述相符,结合吕某某提供的证人证言,可以认定吕某某已按约定实际投资了案涉项目,故此秦某要求吕某某飞宇公司返还投资款及利息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正确,二审予以确认。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