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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有哪些情况(20篇)

发布时间:2023-12-14 11:37:01 查看人数:59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20篇优质的履行合同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合同履行有哪些情况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合同履行有哪些情况

【第1篇】合同履行有哪些情况

合同履行有哪些情况:

1、中止履行。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2、提前履行。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3、部分履行。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二百零八条,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2篇】合同到期后继续履行是否有效

合同到期双方虽然书面上甚至口头上都没有续约,但是如果实际中继续互相履行合同,双方认可的视为又达成新的合同,继续履行是有效的,但为了保险起见,建议重新签订一份新的合同。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3篇】合同履行抗辩权正确原则有哪些

在全同履行中,当事人可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这些抗辩权利的设置,使当事人在法定情况下可以对抗对方的请求权,使当事人的拒绝履行不构成违约,可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合同履行抗辩权正确原则有:

1、全面履行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即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当事人一方在履行中对合同约定义务的任何一个环节的违反,都是违反了全面履行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4篇】建设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有哪些

1、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履行自己债务或者相应债务的权利。

2、先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或者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或者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也称为拒绝权,具有留置担保的性质,在对方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之后,不安抗辩权即归消灭。

【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66条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履行自己债务或者相应债务的权利。

【第5篇】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确怎么办

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处理方法是:

合同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依然无法明确履行期限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6篇】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

分情况确定:

1.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 针对负有给付货币义务的一方,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3. 针对负有交付不动产义务的一方,采用不动产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

4. 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5.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等等。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511条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民法典》生效时间是2023年1月1日)

【第7篇】合同瑕疵履行主要有哪些后果

根据《合同法》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8篇】劳动合同履行应遵循什么原则

劳动合同履行应遵循的原则是:

1、亲自履行原则,是由劳动本身的特点决定的;

2、实际履行原则,当事人要按照劳动的规定完成义务,不能用完成别的义务来代替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3、全面履行原则,要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等履行全部义务;

4、协作履行原则,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有互相协作、共同完成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9篇】合同不完全履行的分类有哪些

合同不完全履行主要有以下分类:

(1)违约瑕疵;

(2)损害瑕疵;

(3)部分履行;

(4)其他的不适当履行。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10篇】合同履行的期限多长

合同履行期限由双方在合同中自行约定。

约定了履行期限的,双方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履行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以及履行合同地点的确立等内容。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61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11篇】卖方不履行合同违约赔偿是多少

卖方不履行合同违约赔偿是以货物的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标准,违约赔偿数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12篇】劳动合同的履行地怎么确定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第13篇】合同的部分履行是否导致合同解除

一般情况下合同的部分履行是不能够解除合同的,但是如果违约直接妨碍合同目标的实现,即使违约部分价值不高,也应认为已构成根本违约。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14篇】不履行合同的责任是什么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第15篇】劳动合同履行地申请仲裁可以吗?

劳动合同履行地申请仲裁是可以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16篇】合同单方解除应如何履行

单方解除,即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解除权属形成权,不需对方当事人同意.只需解除权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但解除权的行使并非毫无限制,合同法对其行使期限和行使方式均有明确规定。

关于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合同法第95条规定:(1)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该权利消灭;(2)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未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关于解除权的行使,合同法第96条规定:(1)一方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遵循其规定。

【第17篇】未履行合同义务如何举证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通常适用的举证责任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未履行合同义务这一行为,因为是消极的,所以很难举证。

因此,我们在庭审过程中,常常是由原被告双方分别举证自己是如何履行合同义务的,那么无法举证出自己履行了合同约定义务的这一方,就会被推定为未履行合同义务。

因此,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保存自己履行己方义务的证据,比如转账记录、收据、收发货单、催收通知等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18篇】怎么约定合同履行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19篇】合同履行方式有哪些类型

1、正确履行:也称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规定不折不扣地履行合同义务。

2、亲自履行:指合同义务要由合同债务人向合同债权人履行,不得由第三人代替。

3、条款约定不明的履行。

4、第三人履行。

5、价格变动的履行。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20篇】我国合同履行的原则有哪一些

1. 全面履行原则。

2. 诚实信用原则。

3. 情势变更原则。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合同履行有哪些情况(20篇)

合同履行有哪些情况:1、中止履行。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2、提前履行。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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