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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债权人是否有留置权(20篇)

发布时间:2023-11-05 13:54:04 查看人数:33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20篇优质的买卖合同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买卖合同债权人是否有留置权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买卖合同债权人是否有留置权

【第1篇】买卖合同债权人是否有留置权

通常来说,买卖合同债权人不享有留置权。留置权属于法定抵押权。并不需要双方约定,但是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排除适用留置权。留置权的前提是占有动产,买卖合同的前提也是卖方占有交易物,这就造成双方不存在担保物,无所谓担保,留置权也就不存在了。根据司法实践,留置权适用于加工承揽合同、保管合同、运输合同中的货运合同、财产租赁合同、委托合同和信托合同,但不包括买卖合同。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第2篇】订立买卖合同要注意什么

签订买卖合同时双方需要注意的是:

一、确定卖方提供的标的物有无权利瑕疵。

二、确定标的物有无质量缺陷。

三、敦促卖方按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完整地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有关手续。

四、主动明确价格条款。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干预。

【第3篇】房屋买卖合同有什么作用

房屋买卖合同实质是将售房者与购房者之间的协议通过书面行使固定下来,一旦产生纠纷,可以有效还原事实。

1. 可以确认买卖双方当事人之间具有一个房屋买卖关系;

2. 按揭贷款需要;

3. 缴纳营业税、契税需要;

4. 办理房产登记和交易手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文件。

【第4篇】如何签订买卖合同

签订买卖合同的方式是买卖合同应当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址;

2、买卖标的物的名称、品质、数量及包装方式;

3、标的物的价格、金额、货币及价格术语;

4、价款的支付方式、时间、地点;

5、标的物交付的方式、时间、地点;

6、标的物的保险及运输方式;

7、纠纷解决方式、管辖机构及适用的法律等。

【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5篇】商品房认购书与买卖合同有何区别

商品房认购书是预约合同,而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本约合同,二者区别如下:

(一)订约时间不同,预约属于前契约阶段合同,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属于缔约的过失责任范畴;而本约是在民事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定型后签订的,双方应承担的义务是合同义务。

(二)预约合同是诺成合同,不受要物约束,强调当事人主观意志在合同成立中的决定作用;而本约一般则受要物约束,交付是合同履行的重要内容。

(三)签订预约合同的目的是订立本约,由于本约所定的义务是合同义务,直接具备履行内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6篇】商品房买卖合同可以贷款吗?

相信购买过房子的都知道,购房之前购房者和开发商签订相应的购房合同,并且这对于购房者来说很重要。但是在之后想要进行贷款的情况下,商品房买卖合同可以贷款吗?

1. 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可以贷款的,一般只有房子的产权证书才可以贷款的。没有房产证是不能贷款的,房产证贷款的必备材料就是房产证原件,具体如下:

2. 首先,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贷款到期日时的实际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3. 其次在所有地常住户口有固定的住所,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 愿意并能够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房产抵押,房产共有人认可其有关借款及担保行为,并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7篇】房屋买卖合同受法律保护吗?

只要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就是合法有效的,受法律保护。

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它是指出卖人将房屋交付并转移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既有买卖合同的一般特征,也有其自身固有的特征。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8篇】买卖合同为什么属于诺成合同

买卖合同多是诺成合同,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般而言,当事人就买卖达成合意,买卖合同即成立,而不以标的物或者价款的现实交付为成立的要件。这在有的国家的法律中是明确规定的,如法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就标的物及其价金相互同意时,即使标的物尚未交付、价金尚未支付,买卖即告成立。但是,买卖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作出这样的约定,标的物或者价款交付时,买卖合同始为成立。此时的买卖合同即为实践合同,或称要物合同,当然也属于诺成合同。

【第9篇】买卖二手房合同能受法律保护吗?

买卖二手房合同只要买卖双方签字按手印都会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10篇】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怎么办呢?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应当立即终止履行。对于无效合同造成的财产损失,一般采取如下方法处理:

(一)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使当事人的财产关系恢复到合同签订以前的状态。返还财产可以是一方返还,也可以是双方互相返还。如果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取得的标的物还存在则应返还对方;如果标的物即房屋已不存在或者已损坏、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二)赔偿损失。没有过程的一方可以要求有过错的一方赔偿自己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按照责任大小、轻重各自承担经济损失中与其责任相适应的份额。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11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可以申请仲裁吗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可以提出仲裁,只要双方愿意就可以。根据《仲裁法》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仲裁需要双方自愿,也异于强制调解,是一种特殊调解,是自愿型公断,区别于诉讼等强制型公断。

【第12篇】商品房买卖合同公证

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公证时,申请公证双方需要向公证机关提交相关的资料,这些资料包括,出售方:企业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或 土地使用证 、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及买卖房屋合同文本。购买方: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法人资格证书。

房屋买卖双方在办理合同公证时,公证机关一般要向双方当事人了解以下情况:——买卖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房屋产权状况;——双方当事人对买卖合同内容是否认同,是否协商一致以及法律后果是否明确。

在提交了所需材料之后,公证机关除去要对所提交材料是否齐备、属实进行审核之外,主要对合同的下述内容进行审核:当事人双方的基本情况;合同中买卖房屋的坐落位置、数量、房屋结构、质量及附属设施情况和使用面积;房屋买卖价款数额、付款日期、付款方式;被买卖房屋交付使用时间;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及有关手续的约定;双方违约责任;双方当事人认为应当约定的其它内容;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及签约时间等。

公证机关工作人员对审查内容审核之后,将符合公证条件的公证事项填写审批表,正式办理合同公证手续。

【第13篇】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怎么维权

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可以收集其他相关证据,包括结算单,收货单,交易的方式和交易习惯等证据,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法律依据]

《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当事人一方以结算单、收货单等主张价款,对方对单据上标的物签收人的身份持有异议的,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和相关证据,对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及合同履行事实作出判断。

法院可以要求持有异议的当事人提交其工作人员的花名册、工资表等文件。当事人不提供或者提供的文件有瑕疵的,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法院可依职权到税务、劳动保障等部门进行调查取证。

【第14篇】买卖合同违约金如何定性

买卖合同违约金有以下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15篇】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内容是什么

1. 双方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法院要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2. 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法院不支持。

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买卖是商品交换最普遍的形式,也是典型的有偿合同。法定违约金是指法律法规中明文规定的违约金数额或比例,约定违约金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或比例。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只对违约金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或数额,则应该按照相关法规条例的具体规定处理。如果有关条例也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比例的,则应该按照《民法通则》及《合同法》中关于承担违约金责任的一般原则执行。

【第16篇】房屋买卖合同应包括哪些事项

包括下列事项:

1. 合同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2. 标的。

3. 房屋的价格及付款时间约定。

4. 交房期限。

5. 违约责任。

6. 合同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12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17篇】买卖合同到期后继续履行吗

不继续履行。原合同到期后,如无其它情况,即可视为履行完毕,合同终止。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八)债务人死亡。

【第18篇】买卖合同如何计算违约金

违约金适用的一般原则性规定:

(1)合同对违约金有具体约定的按约定,对违约金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没有约定处理。

(2)违约金的计算依据是合同总价。

(3)约定违约金数额一般以不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的价金总额为限。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19篇】房屋买卖合同违约怎么计算违约金

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房屋买卖合同有约定违约金的,违约金按合同的约定执行,如果没有约定的,按实际造成的损失进行计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第20篇】什么样的二手房产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1、非房屋产权人出卖他人房屋的。

2、出卖共有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3、因房屋前期开发建设及销售违法无法取得合法产权的。

4、已经设定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房屋。

买卖合同债权人是否有留置权(20篇)

通常来说,买卖合同债权人不享有留置权。留置权属于法定抵押权。并不需要双方约定,但是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排除适用留置权。留置权的前提是占有动产,买卖合同的前提也是卖方占有交易物,这就造成双方不存在担保物,无所谓担保,留置权也就不存在了。根据司法实践,留置权适用于加工承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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