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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资格是什么(5篇)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59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5篇优质的破产品牌管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破产管理人资格是什么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破产管理人资格是什么

【第1篇】破产管理人资格是什么

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

1. 立法没有统一的积极或消极资格条件的要求。

2. 对破产管理人资格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是保证破产管理人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品行状况,保障破产清算程序有效进行的必要措施。

3. 根据我国现行立法规定,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商同同级人民政府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工商行政管理、计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人事等部门和有关专业人员中用公函指定,一经指定,有关单位和人员不得借故推托或擅离职守。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另行指定。

4. 清算组可以聘任一定数量的会计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

【第2篇】担任破产管理人的资格是什么

破产管理人的资格,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第3篇】破产期间管理人可以出租财产吗

破产期间管理人可以出租财产。

根据《破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对于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其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不依照破产程序,通过管理人将该财产予以取回的权利。

进入破产程序以后,为了对债务人的财产予以保全,按照本法的规定,要由管理人接管债务人占有或者控制的所有财产。

这些财产中可能有大部分都是属于债务人所有,但也可能有些财产并不属于债务人所有。

对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其所有权人或者其他物权人可以依照本条的规定通过管理人予以取回。

【第4篇】破产期间管理人可以出租财产吗?

破产期间管理人可以出租财产。

根据《破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对于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其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不依照破产程序,通过管理人将该财产予以取回的权利。

进入破产程序以后,为了对债务人的财产予以保全,按照本法的规定,要由管理人接管债务人占有或者控制的所有财产。

这些财产中可能有大部分都是属于债务人所有,但也可能有些财产并不属于债务人所有。

对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其所有权人或者其他物权人可以依照本条的规定通过管理人予以取回。

【第5篇】破产管理人的任职资格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资格是什么(5篇)

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1. 立法没有统一的积极或消极资格条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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