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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属于单独行为吗(14篇)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19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4篇优质的无因品牌管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无因管理属于单独行为吗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无因管理属于单独行为吗

【第1篇】无因管理属于单独行为吗

无因管理不属于单独行为。

无因管理在法学上的定义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简言之,就是没有法律上的原因而为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所以它是“事实行为”的一种。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三:即为他人管理事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管理的事务必须是他人的事务,如将自己的事务误认为他人的事务而管理,即使目的是为他人避免损失,也不能构成无因管理。

【第2篇】什么叫无因管理请举例说明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害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他人事务的人称管理人,被他人管理事务的人称本人。通常管理人是债权人,本人是债务人。

举例:如甲家的墙是危墙,邻居乙出于好心将其加固。则乙的行为产生无因管理之债。

无因管理的特征为:管理人要有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必须要有为维护他人利益而进行管理的意思;必须是没有法律的义务,即既没有法律规定的义务,又没有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3篇】无因管理的成立条件

无因管理的成立条件为:

1、须为他人管理事务。首先,他人事务须为特定人的事务,而非公益事业。其次,必须在客观上为他人管理事务。再次,无因管理不限于单纯的管理行为,也包括为他人提供服务。

2、须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管理人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无需表示,无因管理即可成立。

3、须无法律上的根据。即没有法律上的义务,包括没有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是无因管理成立的一个要件。

无因管理是指未受他人委托,也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是民法中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根据各国的民法规定,无因管理事实将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引起债的关系;本人负有偿付费用并赔偿管理人损失的债务。

【第4篇】见义勇为属于无因管理的一种吗

从法学理论上来说,见义勇为在我国民法中应属于无因管理的范畴。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支付的必要费用”,这是无因管理之债发生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二条更明确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无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收益的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这些规定可作为见义勇为索赔案件的处理依据。

【第5篇】遗失物无因管理的概念是什么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

拾得遗失物是指:发现且实际占有该遗失物,是发现与占有两者相结合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6篇】什么叫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未受他人委托,也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

【法律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7篇】见义勇为算是无因管理吗

在民事上见义勇为就是无因管理。无因管理就是为了他人利益,一般是指他人人身、财产免受损害而管理他人事物。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一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8篇】无因管理的法律规定有哪一些

无因管理是指未受他人委托,也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大陆法民法中债的发生根据之一。

《民法总则》规定了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自身受到损害可以要求一定的补偿等。

《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一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9篇】无因管理的条件构成是怎么样的

(一)须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二)须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主观意思。

(三)须管理有利于本人并不得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

(四)须无法律定或者约定的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10篇】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区别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区别是概念不同:前者是指一方没有法律根据地取得本不应得到的利益,同时有另一方的利益因此而遭受到损失,则取得的利益对于获益人而言是不当得利;后者是指一方在没有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为了避免他人的利益遭受损失而对其相关财产或事项等进行管理的行为。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一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11篇】无因管理的类型有哪些

无因管理包括三种类型:(1)误信管理。(2)不法管理。(3)幻想管理。误信管理。误信管理是指管理人误信他人之事务为自己之事务管理。产生误信的原因有几种,不同的原因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关系,管理人所承担的责任亦不同。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一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12篇】无因管理定义是什么

无因管理是指未受他人委托,也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民法中债的发生根据之一。

1. 无因管理是指当事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

2. 无因管理行为是一种自发性的行为,无因管理人有义务进行适当管理,对于无因管理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应及时给予保护。

3. 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他人事务的人称管理人,被他人管理事务的人称本人。通常管理人是债权人,本人是债务人。

【第13篇】无因管理的类型及法律效果

实际上我国《民法总则》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并没有对无因管理作出分类。但是在理论上,经常会将无因管理分为真正无因管理和不真正无因管理。不真正无因管理,其实就是不具有真正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也就是说管理人虽然管理了他人事务,但却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比如说管理人张某将李某所有的土地,误认为归自己所有,并请雇工为自己进行耕作,这种情况就属于不真正无因管理。其次来说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也分为真正无因管理和不真正无因管理之分:真正无因管理能阻却违法性,使管理人与本人之间产生法定的债权债务关系:无因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但是不真正无因管理不能阻却违法性,其行为仍属违法行为,管理人与本人之间也产生不了法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且往往可能会加重管理人的责任。

【第14篇】拾得遗失物是否属于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未受他人委托,也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大陆法民法中债的发生根据之一。

遗失物拾得是指发现且实际占有该遗失物,是发现与占有两者相结合的行为,所以不构成无因管理。

《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无因管理属于单独行为吗(14篇)

无因管理不属于单独行为。无因管理在法学上的定义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简言之,就是没有法律上的原因而为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所以它是“事实行为”的一种。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三:即为他人管理事务,有为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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