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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系统金税盘(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02-16 18:30:03 查看人数:48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增值税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增值税发票系统金税盘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增值税发票系统金税盘

【第1篇】增值税发票系统金税盘

运行开票软件后,系统弹出登录界面,点击“登录”按钮便可登录开票系统进行业务处理。

开票系统主要分为四大模块“系统设置”、’“发票管理”、“报税处理”、“系统维护”

系统设置

参数设置可以设置基本信息,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

客户编码里可以把常用的客户信息保存进去

点击“增加”

客户编码编辑

客户编码信息中,如果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需要填写客户名称和客户税号(个人,政府机关单位,国外客户不需要写税号);如果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内容外,客户的税号、地址电话、银行账号必须填上。

商品编码添加

也可以通过智能编码批量或者导入excel表格快速添加商品,使用链接

极速开票之智能编码链接

点击“商品编码”,重的“增加”新增商品信息

填写商品名称,然后选择税收分类编码

可以在左侧税收分类编码分类里查找,也可以检索关键词,如果检索不到可以换个关键词继续检索。比如如果我们想找电脑的税收分类编码,如果检索“电脑”检索不到或者检索出的不符合要求可以换个关键词“计算机”再次检索。

选择好税收分类编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税率或者征收率。规则型号,计量单位,单价选择性填写,如果不填单价,含税价标志不用管(如果写上单价,注意选择含税价标志,“是”为含税价,“否”为不含税价),如果享有优惠政策,“享受优惠政策”那里选择“是”,“优惠政策类型”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最后点击保存按钮,对商品信息进行保存!

发票管理

“发票读入”是领完发票以后进行的操作,不领发票不需要点击。

“库存查询”可以查看发票库中剩余发票种类及剩余发票数量等信息

发票填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

点击发票管理-发票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

核对发票代码、号码。

点击确认后进入填开界面

1.购买方信息填写:购买方为自然人以外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符合规定条件的,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等四项信息;按照有关税收规定,自然人不得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直接填写,可以从客户编码库里选择也可以利用极速开票快速录入购买方开票资料)

2.含税状态选择:进入发票填开界面,先确定您开具的发票含税状态,按“价格”可进行切换

3.商品信息选择:

已完成商品编辑的用户可以直接点击上图小方框选择商品

没有提前维护的商品可以直接输入商品名称然后鼠标点击右边任意位置进行商品编辑

如果有多行商品可以通过“增行”添加多行商品,非汉子防伪企业票面上最多显示8行,超过8行需要通过“清单”添加商品(汉子防伪企业票面最多显示7行,超过7行列清单)

购买方信息填写完成,商品编辑完成后点击“打印”对所填开的发票进行保存并弹出打印选择框进行发票打印(初次打印发票前一定要调整好打印位置后再将发票打在纸质发票上)

增值税普通发票填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7月1日起,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增值税普通发票填开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基本相同就不多做介绍

发票查询

用来按月或按全年度查询所开的各种发票,并可以连续打印发票,还可以查询打印销货清单

发票作废

当企业所开发票有误或者由于商品质量等问题购方退货时,若该张所开发票未抄税并且未跨月,则可利用该功能作废该张发票的电子信息。

发票修复

由于某种原因导致硬盘发票数据库中当前会计月的发票数据与金税盘中记录的数据不一致时,可通过该菜单功能利用金税盘中相应发票的数据,修复硬盘数据库中存在问题的发票数据。

信息表

对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进行开具和管理。这里不做过多介绍,红字发票开具流程

报税处理

上报汇总和远程清卡,一般都是登录开票软件过程中自动运行,平时没有特殊情况不需要点击,那么每个与怎么抄报税清卡呢?往下看

征期抄报税流程

航天信息开票系统每月抄税(或上报汇总)、清卡操作流程

1、一般纳税人以及小规模、个体户企业操作流程:(每月15号之前完成具体时间以当地税局为准)

报税处理 ➡ 上报汇总 (自动执行会有提示,如图a)➡ 进入申报软件申报(需申报成功)➡远程清卡(登录过程自动执行有提示,如图b)

2、季报小规模、个体户企业操作流程:(每月15号之前完成具体时间以当地税局为准)

申报期(1、4、7、10月):报税处理➡ 上报汇总(自动执行会有提示,如图a)➡进入申报软件申报(需申报成功)➡ 远程清卡(登录过程自动执行有提示,如图b)

非申报期(2、3、5、6、8、9、11、12月):报税处理➡上报汇总(自动的会有提示,如图a)➡ 远程清卡(登录过程自动执行有提示,如图b)

判断清卡是否成功:【报税处理】➡【状态查询】➡【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

锁死日期为下个月中旬表示清卡完成

注意:逾期未进行“清卡”操作,需要到税务机关进行“手工清卡”。

图a.自动上报汇总完成提示

图b.自动清卡完成提示

图c.清卡完成标志

办税厅抄报是特殊情况下才需要执行的操作,不能随便点,点了以后要去大厅去清卡,为了避免误点新版开票主界面隐藏了办税厅抄报

红字发票填开

链接

添加开票、复核、收款人

系统维护”模块下的“用户管理”

可以“新增”、“修改”、“删除”、“修改密码”

新增的话填上用户名称,密码统一为123456,隶属角色统一选开票员。在发票填开时,进行选择即可

如果想修改某个名字的话选中要修改的名字点击修改,然后输入想要改的名字,最后点击右上角的小对号即可。

开票软件的基本操作基本就是这些

【第2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2023年4月6日颁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规定:

自2023年5月15日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立案标准改为,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

以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标准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

根据对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标准由五万元改为十万元,增加了一倍。

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关于印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适应新时期打击经济犯罪案件工作需要,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研究修订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公安机关管辖的部分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修改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立案侦查,各级检察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中,要依法惩治各类经济犯罪活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司法,同时要认真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断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和公信力。

通知印发后,相关司法解释对立案追诉标准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的,依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2023年4月6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五十二条 〔逃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第五十三条 〔抗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二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税务工作人员轻微伤以上的; (二)以给税务工作人员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损害为威胁,抗拒缴纳税款的; (三)聚众抗拒缴纳税款的; (四)以其他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第五十四条 〔逃避追缴欠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三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五十五条 〔骗取出口退税案(刑法第二百零四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五十六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五十七条 〔虚开发票案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数额达到第一、二项标准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第五十八条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六条)〕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票面税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在六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第五十九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七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票面税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在六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第六十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票面税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第六十一条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发票十份以上且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在六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第六十二条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其他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票面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第六十三条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三款)〕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十份以上且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在六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第六十四条 〔非法出售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以外的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说、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以外的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票面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第六十五条 〔持有伪造的发票案(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五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累计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票面税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持有伪造的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持有伪造的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票面金额累计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中的“货币”是指在境内外正在流通的以下货币:

(一)人民币(含普通纪念币、贵金属纪念币)、港元、澳门元、新台币;

(二)其他国家及地区的法定货币。贵金属纪念币的面额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金币总公司的初始发售价格为准。

第八十条 本规定中的“多次”,是指三次以上。

第八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是指接近上述数额标准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第八十二条 对于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八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立案追诉标准,除法律、司法解释、本规定中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于相应的单位犯罪。

第八十四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数。

第八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3年5月15日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同时废止。

【第3篇】增值税发票验证查询系统

纪检监察案件查账主要针对涉嫌违纪违法的检查对象和党员领导干部,查账的目的是查清违纪违法事实。通过查账,掌握足以说明违纪违法的事实材料,查清是运用什么手段、通过何种途径、采取什么方式来进行违纪违法的,并获取有关证据,这是查账的重中之重。

一、查账的基本方法

(一)顺查法

1.定义:根据会计业务处理的先后程序进行检查的方法,即按照所有原始凭证的发生时序逐一进行检查。

以原始凭证为依据,核对并检查记账凭证,根据记账凭证核对检查日记账、明细账、总分类账,最后以账簿来核对会计报表。

2.检查程序:凭证→账簿→会计报表。

3.适用对象:存在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账实不符、业务量少的小型企事业和行政单位。

4.优缺点:可以详细把握本单位账务信息,但必须对每张凭证、每本账簿逐一审查,费时费力,难以抓住重点。

(二)逆查法

1.定义:按照会计业务处理程序的相反方向检查的一种方法。

从检查会计报表开始,对可疑账项和重要项目逐项核对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和日记账,并有目的地审查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找出问题的原因和结果。

2.检查程序:会计报表→账簿→凭证。

3.适用对象:已掌握一定问题线索或业务量大的单位。

4.优缺点:简捷省力,易于快速发现问题,但对查账人员的个人经验要求更高。

(三)详查法

1.定义:对查账期间的全部凭证、账簿、报表及其他经济活动进行全面审查。

详查法既要对凭证、账簿、报表审查,又要审查有关的经济资料(工程立项、合同协议等)并加以分析。

2.适用对象:业务量较少、会计核算简单或为了揭露重大问题而进行的专案审查。

3.优缺点:审查内容全面,结论和评价准确、科学,但工作业务量大。

(四)抽查法

1.定义:查账期间从全部凭证、账簿、报表等有关资料中抽取部分项目进行审查并据以推断全体情况的一种审查方法。

2.优缺点:节省时间和人力,但抽查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因此审查的结论和评价准确性较差。

(五)核对法

1.定义:通过对两种或两种以上会计记录间的有关数据进行核对,确定其内容是否一致、计算是否准确的一种方法。

可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的核对、凭证与账簿的核对、总账与明细分类账的核对、总账与会计报表间的核对。

2.优缺点:容易发现问题,但比较费时。

(六)鉴定法

1.定义:超出查账人员的能力,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对书面资料和有关经济活动进行鉴别的方法。

2.内容:如对资料真伪的鉴定,字迹真伪的鉴定,质量、价格的鉴定,经济活动合理性、有效性的鉴定等。

(七)审阅法

1.定义:对凭证、账簿、报表、计划、预算与合同等文件资料进行仔细的阅读审查。

2.目的:通过有关资料的仔细观察和阅读,借以发现一些疑点和线索,以抓住重点,缩小检查范围。

(八)查询法

1.定义:通过询问单位内外的相关人员取得口头或书面证据,以证实某些书面资料和客观事实的一种调查方法,可分为面询法和函询法。

面询法是指由查账人员向被查单位有关人员当面征询意见、核实情况的一种查账方法。

函询法是指查账人员根据查账的具体需要,设计出已定格式的函件寄给有关单位和人员,根据对方的回答来获取有关资料,或对某些问题予以证实的一种查询方法。

2.适用范围:对所发现的可疑账项或异常情况,对内部控制的调查,以及对经济效益的审查都可向有关人员查询,收集真实可靠的证据。

3.重点:在采用查询法时,事先应明确查询什么问题,找什么人查询,如何查询,要讲求方式方法。

(九)盘存法

1.定义:对各项物资进行实地盘存,查证实物的数量、品种、规格、金额等实际状况,确定账、实是否相符的一种检查方法。盘存法有直接盘存和监督盘存两种。

2.适用范围:用于各种实物的检查,如现金、有价证券、材料、库存商品、在产品、低值易耗品、包装物、固定资产等。

(十)计算机审查法

1.定义:运用excel、sql2008数据库、财务审计专用软件等帮助审计人员计算、复算、复核、分析审计数据,查阅分析会计账簿、凭证等数据的一种方法。

2.适用对象:已实行会计电算化记账单位。

3.优缺点:节约时间、提高效率、增加准确性、减轻劳动量。

二、重点账户检查方法

(一)资金账户

1.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通过翻阅银行存款、零余额用款额度明细账,抽取大额支出银行转账单进行核对,查看对方单位与本单位是否有正常的经济业务事项,着力发现有无挪用公款行为。

2.现金

检查现金账户,主要是对出纳人员保管的库存现金进行突击检查办法,对现金实物进行盘查,着力发现是否存在现金账与总账不相符、现金余额超标准、白条抵库、涨库亏库(现金长款短款)等现象,并查明原因,特别是对压库存里没处理的条子要逐个检查分析,弄清楚顶现金的白条子是什么条子,为什么没有处理。

白条抵库亦称“白条顶库”,以不符合财务制度和会计凭证的字条或单据顶替合法单据,挪用库存现金的行为。

定性依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开户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收付,账目要日清月结,做到账款相符,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

处理处罚依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与警告或处以罚款:(三)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的,按凭证额百分之十至三十处罚。

(二)往来账户

1.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

有些单位将本应计入收入的款项虚列“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科目,意图坐收坐支。

无法偿付或债权人豁免偿还的应付账款,应当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核销的应付账款应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

2.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

对那些长期挂账未归还的款项要进行重点审查,看对方是否与本单位有经济业务事项,是否存在利用职务之便借用公款、假借他单位(人)名义虚列应收款项以掩盖其使用公款的目的、已收回款项未交回财务或者先挪用后交回等现象,需要核对相应的业务是否合理,可以找对方对账。

逾期3年或以上、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到所购物资和服务,且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核销的预付账款应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

(三)收入

1.收入分类:

(1)行政单位

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

财政拨款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其他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出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

(2)事业单位

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财政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基本支出补助和项目支出补助。

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事业单位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是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经营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经营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的财政性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主要包括:、政府性基金、彩票公益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 中收入、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2.查账要点

(1)从非税收入票据入手掌握收入收款票据的管理领用情况;

(2)检查票据使用情况,发现存根联中作废的发票一式各联票据是否齐全,是否有大头小尾票据,是否有被涂改、缺号等情况。

(四)费用

行政事业单位很多违纪违法资金都是通过费用报销当时完成的,我们要仔细看每一明细科目的累计发生额度,与其实际业务对照分析,查看支出的合理性,对有异议的明细科目,要分笔核实票据,查验票据的真实性。重点查看在费用报销时是否存在“虚列支出”“借壳报销”“搭车报销”“重复报销”“擅自提高报销范围和报销标准”等问题。

三、异常事项检查方法

(一)异常数字

每一类经济事项在一定时期内都有一个正常的变动范围,根据检查对象经济业务数量的变化,从中发现超过这一范围之外的特殊业务,作为检查的重点。

1.从数值的大小变化发现问题

前提是要掌握经济事项本身的界限,如本单位当月的燃油费超过上月的一倍或数倍就是奇异数字,需要进一步调查,以便弄清疑点。

2.从数字的正负方向发现问题

前提是要掌握经济事项本身的正负性,如库存现金科目,一般来说为正数,如出现负数(红字表示)则为奇异数字,需进一步详细查明。

3.从数字的精准度发现问题

会计核算的数字一般要比财务预算的数字要精确,在会计核算中,该精确地不精确,不该精确地而精确到脱离实际的程度,均可认定为奇异数字。如单位购买一批煤,发票价税合计10000元,散货买卖一般很难出现这样精确的数字,是否为虚假发票或虚假事项需进一步调查。

4.从数字与单位实际业务不相符发现问题

会计数字可以反映一个单位的业务情况,如果会计数字中有明显与单位实际情况不符的经济事项,应该引起重视,需进一步调查了解。如某一单位自公务用车改革后已无公务用车,但发现在账务中出现车辆修理费、燃油费等公车运行维护费用报销票据。

(二)异常销货单位

1.从业务范围发现奇异销货单位

任何一个经济实体都有一定的业务范围,如果发现有的原始凭证反映的经济事项与出具凭证单位的业务范围明显不符,则应引起重视进一步调查。如一个车辆维修厂开具了一份出售办公用品的正规发票。

2.从购销单位、收款单位的矛盾发现问题

在正常的经济往来中,购货单位是付款方,销货单位是收款方,如果发现购货单位是a,而付款单位是b,或者供货单位是c,而收款单位是d。

3.从结算的期限长短发现奇异销货单位

一般正常的单位开支中其经济事项发生具有一定规律,办公用品、车辆维修等都有定点单位,如果发现有的销货单位名称陌生、经济事项稀少、交易金额较大,则应引起注意,需进一步查明是否是虚列销货单位,虚构经济事项。

4.从关联单位和关联个人的往来中发现问题

对关联单位和关联个人之间的资金往来要特别引起重视,尤其是挂账时间较长、金额较大的经济事项。必须要弄清一个单位的内部情况,包括机构构成、人员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社会联系情况等。如某学校资金运行情况良好,又有国家政策扶持项目,但在财务资料中发现其他应收款科目挂有教育局某领导的款项,且挂账时间较长。

(三)异常银行账户

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以来,行政事业单位支付方式已转为授权支付和直接支付两种支付方式,基本户已全部撤销或不再使用。在授权支付过程中,某单位会将资金从单位零余额账户转账到单位会计、出纳或本单位其他人员银行账户中,形成体外循环,逃避资金监管,形成“小金库”。

(四)异常时间

从经济业务发生的特定时间发现奇异时间。如果原始凭证单据中没有反映经济事项发生的特定时间或所反映的特定时间与经济事项的内容有明显矛盾,都视为奇异时间。如部分单位存在节假日燃油费发票、原始单据中无经济事项发生时间。

(五)异常地点

1.从距离的远近发现奇异地点

在单位的采购事项中,同一商品、物资可以从多渠道、多地点采购,在价格、质量相同的情况下,一般应就近采购,如舍近求远、又无质量等特殊原因,应视为奇异地点,需进一步调查原因。

2.从物资运动流向发现奇异地点

物资运动流向决定了购销业务事项所涉及的地点的规律性,如果地点与经济事项的内容无关或者与经济事项的内容相矛盾,则视为奇异地点。

(六)异常结算方式

行政事业单位目前的结算方式主要以零余额账户、银行存款、现金等进行结算,在检查财务资料时如发现大额提现、大额现金支出应引起重视,重点查看现金支出的原始凭证是否合理,附件是否充分,现金结算起点有无超过1000元,报销内容是否在现金结算报销范围内。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

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工工资、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四、重点问题检查方法

(一)收入不入账、多收少记

1.对于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可以检查其所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据等资料,检查号码是否连续、有无缺号现象,重点查看作废的票据、收据存根联和票据联是否都粘贴完好,将票据存根联的合计数与入账数进行核对,确定票、账是否相符。

2.将单位收款人员和缴款人员保存的单据进行相互核对,验证是否存在差额,若有则需进一步调查,追查资金流向。

3.通过网络、走访等方法收集相关资料,查清单位收入项目和规模,再与账务资料进行核对,进行综合分析,以确定是否存在乱收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等问题。

《全县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全县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全县政府基金目录清单》。

(二)虚报冒领费用

主要舞弊手段有:伪造、盗用、涂改、重报、虚开或购买假发票和费用单据。

1.重点审查报销的原始凭证的合理性,查看报销票据是单位还是个人出具的,票据中有无单位印章或个人手印,特别是代开发票方为本单位个人的发票应重点关注,若没有印章且无明细资料则可能存在虚构经济事项、套取资金问题。

2.针对账务中发现的问题疑点,找领款人或收款单位进行核对,查看其手中的发票记账联、收据与报销的附件项目、金额是否一致,以获取虚报冒领证据。

3.对已获取的证据采用鉴定法进行进一步审查,如对笔迹、手印、印章等进行专业鉴别,以验证真伪性。

(三)票据真伪性

目前单位虚假发票开具内容主要有办公用品、燃油费、维修费、广告宣传费等。如果这几方面的支出奇高,就有可能存在开具虚假发票的问题。应重点审查每年的春节和中秋节所在的月份,是否存在开具虚假发票掩盖其滥发福利和公款送礼的事实。

1.审查发票的填写内容。看发票报销联的抬头、时间、数量、单价、金额是否填写齐全;看发票物品名称是否具体、正确、清楚,如果写的诸如办公用品等类名称且金额较大,对这种情况不论付款用现金还是转账,都可能存在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16号)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如果开具汇总办公用品、食品等发票,必须附上税控系统开出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否则取得的发票将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2.审查物品名称是否为开票单位的经销范围。如家电维修部开具的发票,物品名称却是书。

3.审查开票单位同发货单位、收款单位的名称是否相符,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进行查询,可以查出发票领购方、详细开票信息等,进而验证是否存在虚构经济事项等问题。

4.审查发票中印章是否存在模糊不清、盖有已倒闭经营企业的公章或税务专用章等现象,税务部门代开发票只盖代开发票专用章,而没有经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个体经营者私章。

5.对于账务中频繁出现且金额较大的某企业或个体户开具的发票,应到税务大厅实地调取其开具发票详细信息,确定其是否具有真实经济事项。

6.在检查票据时注意票据正面或背面是否有特殊标记或手写字样,有无刮、擦、涂、改等“痕迹”,发现蛛丝马迹并加以判断。

7.注重查看发票票号与开票日期的逻辑关系,如某一销货单位开具的发票,票号是连续的,但日期却相差甚远;同一天从某一销货单位开具购货内容相同发票,但发票票号相差甚远。

8.运用盘存法,对于发票中记载的品名、规格、数量与实物进行实地核对,以确定有无实物入库,是否存在虚列支出套取财政资金等问题。

(四)“小金库”

1.资金来源(13个)

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资产处置收入、资产出租收入、经营收入、利息收入、捐赠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

2.主要表现形式(8个)

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等不入账;资产处置、出租、经营等收入不入账;代收款项返还的提成或手续费不入账;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咨询费、维修费等名义,代开发票转出资金;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转出资金;虚列支出转出资金;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采取其他形式设立“小金库”。

3.查处方法

(1)核实收入。摸清被查单位机构设置及职能,收入项目及收取方式,所有收入的来源渠道和环节,以利于我们确认是否所有收费都已入账。如被查单位有无门面房等租赁事实。

(2)盘点现金。盘点时保险柜、抽屉等要全部打开,将清理借条、收费票据、现金支票、空白支票和转账支票存根、作废存根等资料相结合,与保管的实物资料相结合。

(3)审查支出。首先分析支出项目增减变化情况,查看有无异常现象,如有的单位自某个月开始加班费、值班费、招待费等不合理支出没有了,而办公费、维修费等却突然增加了。其次要审查会计凭证后所附的原始单据,考究其真伪。最后关注账面上违反常规的奇异收支事项,如发现支付汽车保险费的车辆总数超过固定资产中的车辆总数。

(4)抽查票据。审查各种收费票据的购买、领用、缴销登记薄和收据存根,抽查提供的存根及其反映的内容、金额是否真实、完整,开出的收据是否及时、全额入账。

(5)核查往来。重点了解被查单位的下属机构设置、管理体制、财务体制、经济业务往来等情况,选择一定比例的下属单位进行延伸调查,以发现可能存在的问题。如用普通收据收取下属单位管理费和水电费,但该单位账上却没有发现此类收入。

(五)重复报销

1.定义:将一张单据报销两次或记账联、发票联各报销一次,把已经挂失或作废的单据又私自报销,把前一个年度已入账的单据抽出在下个年度报销。

2.查账方法:一是重点审查入账的票据是记账联还是发票联,记账联为销售方做销售收入的记账凭证。二是审查票据发生时间,查看是否是当年当月发生,对于跨年度票据,尤其是原因不明的要重点审查。三是账据核对,查验是否重复报销。四是全面检查时要注意在不同科目之间或“小金库”中是否有相同的报销业务。

五、常见费用检查方法

(一)办公费

1.主要特征

(1)一般为整数,发票后无具体采购明细;

(2)发票开具日期一般为2月或9月等(春节、中秋等节假日);

(3)售货单位一般为综合性商场、超市、名店等。如**百货大楼、**购物广场、**商务中心等。

2.问题表现:

(1)若发票无经手人签字确认,仅有领导批字,则可能存在虚假开票、虚构经济事项问题;

(2)通过分析财务资料,要确认本单位经常在何处开具发票,该单位是否销售发票中开具的物品,如果该物品不在其经营范围内,则有可能是通过虚开发票报销其他费用;

(二)差旅费

差旅费是指各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不含城关镇)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1.主要特征:

(1)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表现为:差旅费报销单据仅填写伙食补助、交通补贴等费用,每月报销人数、金额基本相同,其后无其他附件;

(2)虚构差旅活动。差旅费报销单据中填写出差地与实际出差地不符,后附车票等票据与出差地不吻合;

(3)变相旅游。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进行异地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2.问题表现:

(1)虚构差旅活动,变相发放补助。主要表现为:差旅费报销单据仅填写伙食补助、交通补贴等费用,每月报销人数、金额基本相同,其后无其他附件;差旅费报销单据中填写出差地与实际出差地不符,后附车票等票据与出差地不吻合;

(2)变相旅游。根据《***县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关规定,严禁以任何形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为此,需要查看本单位有无具体的学习交流、考察活动实施方案,有无详细预算、接洽函,可以通过向相关单位发函等形式印证本次活动是否属实,是否按方案组织实施,是否存在变相旅游等问题。

(3)擅自扩大报销范围或提高报销标准。主要表现为:出差人员未严格执行“所有出差人员统一住标准间(单间),不得住套间”之规定,住宿费超限额标准执行;报销人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本单位将原应由个人承担的超支部分予以报销;报销出租小汽车费用等;

(4)转嫁报销差旅费。主要表现为:被查单位未能严格按照规定开支差旅费,将应由所在单位负担的差旅费转嫁到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

(5)使用公务车辆出差的,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三)公车运行维护费

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包括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和其他相关支出,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预算编制是否完整、细化;(2)是否存在无预算、超预算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配置和使用管理规定;(3)有无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4)有无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豪华内饰;(5)有无超标准租用车辆、借用、占用下级单位和其他单位车辆;(6)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车辆;(7)违反规定公车私用等。

下面着重介绍燃油费和维修费的主要特征和问题表现。

1.燃油费

近年来,部分单位用燃油费发票抵顶一些没有发票的业务,并呈剧增态势。要重点审查燃油费的合规性、合理性等,通过了解被巡察单位公车数量、燃油费年初预算数、当年实际发生数,查看燃油费发票抬头是否正确、发票日期是否为节假日等,以估算本单位燃油消耗是否符合实际,是否存在私车公养、公车私用等问题

(1)主要特征:

1)年初预算数与实际发生数相差较大。通过将燃油费年初预算数与实际发生数进行对比,查看二者数据差距规模;

2)发票日期为节假日;

3)发票抬头不合规(抬头为个人、单位简称或其他单位等);

4)发票日期集中,无加油车牌号,并存在故意涂改日期现象。

(2)问题表现:

1)私车公养。若发票抬头为个人,则需记下其姓名,进一步核实是否存在私车公养问题;若发票抬头为车号,则需将其与被巡察单位公车车牌号进行对比,确定是否为单位公车,防止私车公养问题;

2)公车私用。通过查看发票日期,结合当年日历,审查有无节假日加油情况,是否存在公车私用问题;

3)超预算支出。通过将燃油费年初预算数与实际发生数进行对比分析,确定超预算支出数量及比例;

4)燃油费消耗过大。通过将被查单位当年燃油费消耗总量与公车数量进行对比分析,计算出每辆车每天燃油费消耗值,与理论值相对比,确定燃油费是否存在消耗过大问题。

2.维修费

(1)主要特征:

1)维修费发票报销频繁,且金额较大,后仅附维修清单;

2)维修发票为同一个汽车修理厂或公司,资金来往频繁。

(2)问题表现:

1)维修频繁,汽车零部件的维修更换频繁、重复修理,涉及金额较大;

2)维修汽车零部件与公务用车所需零部件不符,存在私车公养现象;

3)车辆超标准装修,或维修车辆不在本单位公车车辆信息表内。

(四)会议费

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议费,一般是指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召开会议(或举办活动)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会议经费主要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和其他费用。其他费用含会议室租金、设备租赁费、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1.主要特征:

(1)原始凭证仅附由**会议中心、**宾馆等单位开具的会议费发票,无会议通知、预决算表、签到册等资料;

(2)会议方案所安排时间、人数等与实际签到册时间、人数不一致,人数相差较大;

(3)会议费中涉及到的场地租赁费、设备租赁费、餐费等费用与规定标准相差较大。

2.问题表现:

(1)会议费预算未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超预算支出;

(2)一、二、三、四类会议会期超过限定天数,参会人员超过限定参会人员数量,工作人员超过会议代表人数限定比例;

(3)会议费超过综合定额标准;

(4)会议费中超范围列支不属于会议费范畴的费用;

(5)会议费是否向参会人员收取,是否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6)会议费报销时未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7)会议费是否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有无存在以现金方式结算,县级机关在定点饭店召开会议,是否按照协议价格结算;

(8)会议费报销了违反规定或者超标准开支的费用(《***机关会议经费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备案召开的会议;会议安排高档套房、配发洗漱用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提供高档菜肴、

烟酒、水果;会场摆放花草,制作背景板;组织会议代表旅游、与会议无关的参观,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使用会议经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发放纪念品。

(9)查看会议签到册、文件等资料,并进行实地调查,确定实际参会人数,确定是否存在报销时故意虚增参会人数,以会议费掩盖其他经济事项等问题。

(五)培训费

培训费是指县级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举办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等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其他费用。

1.主要特征:

(1)培训费发票一般为整数,且发票抬头为**旅游公司、**酒店或**风景名胜区;

(2)凭证后仅附培训费发票,无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2.问题表现:

(1)未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2)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是否于每年3月1日前同时报**委组织部、**人社局、**财政局备案;

(3)培训费超过综合定额标准(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

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费和讲课费

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

合计

90

70

70

50

280

(4)培训费未按照15天以内、超过15天、超过30天等综合定额标准控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款);

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填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和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5)讲课费(税后)超标准执行(《***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九条);

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正高级技术支撑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6)以培训费名义安排公款旅游;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以培训费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安排高档套房、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上高档菜肴、并提供烟酒;

(7)报销费用时未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8)报销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费用,超范围、超标准报销费用;

(9)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未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而是以现金方式支付。

(10)如培训已取消,但仍然报销,存在开票单位与培训地不一致现象,有“借壳报账”嫌疑。

(六)宣传费

宣传费是指部门单位通过发布广告、分发印刷资料、发放雨伞等实物以达到扩大影响层面目的而产生的费用。

1.主要特征:

(1)宣传费凭证后仅附发票(一般为本单位干部代开发票),再无其他明细资料;

(2)为达到宣传目的而购买的雨伞等实物远远超过市场价格。

2.问题表现:

(1)通过新闻媒体、钢架构宣传墙等方式发布广告,费用明显高于市场价,存在以宣传费名义报销其他费用问题;

(2)将免费读物当有价商品列支(须调查书籍等是否为免费配发读本);

(3)无中生有套取费用(需实地调查发票开具内容是否在发票开具单位经营范围内);

(4)报销时仅附发票,无任何培训费明细附件,是否存在开具发票单位与转账方不一致等问题;

(七)大额建设支出

1.主要特征:

(1)凭证后仅附工程结算发票,没有工程价款结算单等详细资料;

(2)工程项目无预决算资料、未履行招投标手续等。

2.问题表现:

(1)项目可研报告、发改批复文件、招投标资料、施工合同、竣工验收等资料缺失;

(2)针对大额建设支出无任何会议记录,或者有会议记录但参会人员为党委(党组)部分成员,民主集中制未得到有效实施;

(3)合同签订方、发票出具方、工程款收取方三方名称不一致;

(4)无工程价款结算书,没有工程明细等资料。

(八)现金支出

1.主要特征:

(1)大额现金支出频繁;

(2)超过1000元结算起点的单笔支出均以现金方式支付;

(3)以现金方式支出时,凭证后仅附有收据或收条。

2.问题表现:

(1)大额资金以现金方式支出,现金管理混乱;

(2)未严格执行结算起点相关规定;

(3)支付现金时,仅有收据或收条,再无其他任何资料;

(4)白条抵库。

(九)固定资产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标准较低,部分单位未按要求设立固定资产科目,有的虽然设立了,但没有固定资产明细账。

1.主要特征:

(1)固定资产科目未设置,或已设置但没有固定资产明细账;

(2)未建立固定资产报废、销账制度。

2.问题表现:

(1)未设立固定资产科目,或虽设立但没有固定资产明细账;

(2)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而未纳入;

(3)未建立固定资产报废、销账等管理制度;

(4)固定资产报废处置未履行严格公开拍卖等手续,随心所欲,致使国有资产流失;

(5)固定资产处理的残值收入未计入账内。

【第4篇】商贸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品名规定

近些年来企业发票的问题变得越加的严重,在不少企业之间都出现了不小的问题。所以今天我们丰和会邦就来为您做一下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问题解析。欢迎阅读!

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问题解析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求是:

(1)字迹清楚。

(2)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3)项目填写齐全。

(4)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5)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6)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7)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8)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9)不得开具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0)不得拆本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1)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2)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13)纳税人使用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填开的销售金额必须达到所限面额最高一位,否则,按照未按规定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其抵扣联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14)不得超面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超面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纳税人在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栏”逐行填写的销售额或合计行填写的销售额超过了该栏的最高金额单位。凡超面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购货方取得这种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怎么开:

1、点击进入系统,会先出现等候提示,再弹出操作员登录画框。

2、点击专用发票填开。

3、弹出对话框后,要核对自己手上将要开出的纸质发票的种类,代码和号码是否与提示上的一致,如一致,点击确认。

4、根据自己的开票资料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入对应的客户的资料,货物品名、数量,金额等。

5、点击标题栏上打印,弹出发票打印画框后,最后再点击。

增值税专用发票怎么抵扣:

(1)在取得增值税进项专用发票后,应在90天内认证,认证后的进项发票方可抵扣,现在都是网上认证的,进入国税局网站,下栽一个网上认证的软件,所在的国税局会给一密钥安装,再通过扫描仪将发票扫描传上去发送到国税局,片刻就可以得到认证的回复。

(2)只有通过认证的发票进项税方可以抵扣。另外,非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如:运输发票(7%抵扣),海关进口增值税发票的抵扣不能直接在网上认证,但需要采集数据,采集数据的方法也是在国税局网站下栽一个税务数据采集通用软件,将数据输入用u盘拷贝,在报税时带到国税局去抵扣。

(3)报税流程,现在一般都是在网上申报。但需要把报税资料送到税务局:

① 一般(1~10日)每月初为抄税期,抄税很简单,现在都是税控机开票,将金税卡插到与税控机连接的电脑上,打开开票软件点击抄税就可以了。

② 将进项税和销售发票清单打印出来:进项是从认证已经通过时打印,销售发票清单是从税控机中打印。

③ 根据打印清单填写各种报表,同时要有申报月份的会计报表。

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问题解析就到这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多谢阅览!

注意:本文所述内容仅供参考,一切都以丰和会邦顾问所述为准。

声明:本文图片来源于网络

【第5篇】增值税普通发票必填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明确: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来源:中国税务报

责任编辑:于燕、宋淑娟 (010)61930016

【第6篇】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

2023年最新最全的税率表来了,包括增值税税率、扣除率、征收率和预征率,建议收藏并分享给需要的人!

自2023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湖北省以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关于2023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否继续执行免征或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问题,国家还未发出正式文件,等相关政策出台后,以正式文件为准

来源:中国税务杂志社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

审核:邱璇

【第7篇】普通发票和增值税发票的区别

发票是在进行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中所开具的凭证,是代表上述经营活动真实发生的法定依据,也是税务机关等部门进行检查业务真实性的重要依据。一般而言,普通发票即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发票包括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其区别主要表现在开票的主体、是否可以抵扣税款、发票印制的机关、发票内容、发票联次。

一、何为增值税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

增值税基本上涉及到我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为此,增值税发票基本涵盖了我们现行有效的发票种类,增值税发票分为2类,一类是专用发票,一类是普通发票。

1.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増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2.增值税普通发票是相对于专用发票的概念,主要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购买方取得普通发票一般不得抵扣税款,只能作为成本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进行税前扣除。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的区别

1.开票的主体

专用发票主要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但是小规模纳税人根据业务需要也可以开具专用发票,开票的税率为3%或5%。

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群体为小规模纳税人,同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或者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也可以开具普通发票,普通发票与专用发票的税率是一样的。

2.是否可以抵扣税款

专用发票是销货方履行了纳税义务和购货方承担了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可抵扣进项税。

而一般情况下,购买方取得普通发票是不得抵扣税款,发票是重要的税前企业所得税扣除凭证,可以用于企业列支成本费用。

3.发票印制的机关

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

而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的企业印制。

4.是否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

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

而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也可以不通过,如通用机打发票以及定额发票等。

5.发票内容

专用发票较普通发票的发票内容更丰富。

例如:对于通用机打的普通发票,无论是折叠式还是卷式,其发票内容一般仅包括:票头、字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银行开户帐号、商品名称或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以及大小写金额、经手人、单位印章、开票日期等。

通用机打发票(卷式)

通用机打发票(折叠式)

而专用发票除了上述内容外,必须要包含纳税人税务登记号、不含增值税金额、适用税率、应纳增值税额等。

增值税专用发票

6.发票联次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联次更多,包括4联次和7联次。4联次的第一联为存根联,用于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用于购买方记账,第三联为抵扣联,用作购买方扣税凭证,第四联为记账联,用于销售方记账。7联次除了上述4联次,剩余3联次为备用联,分别作为企业出门证、检查和仓库留存用。

而普通发票则只有3联次,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记账联。

总结

由此可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区别还真多,相对于“普通”而言,“专用”这名称真是实至名归。

【第8篇】增值税发票模板

今天,小编和大家分享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都有,还附有填写说明,可以统统免费分享给大家,帮助大家尽快搞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写!

(文末可免费领取全套资料及视频教程学习权限哦)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2019版增值税申报表 :

接下来,我们一起来学习小规模增值税报表差额申报填写:

注意:如开具既有不是差额的发票,又有差额的发票,附列资料一中填写的含税收入要包含不是差额的销售额。

增值税小规模申报表填写情况分两种: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详细和大家讲解:

某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第二季度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取得销售含税收入31.5万元,开具普通发票。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共计21万元,并根据增值税管理规定取得合法差额扣除凭证,适用征收率5%。

案例分析

该纳税人本期允许差额扣除额=21万元;

差额后含税销售额=31.5-21=10.5万元;

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10.5/(1+5%)]*5%=0.5万元。

申报表填写

具体填列方法如下: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使用)附表一》填写:

(二)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申报表》:

下面,我们来看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各列填写说明: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各列填写说明:

……

领取方式:

1、下方评论区留言:学习。并转发收藏

2、点击小编头像,私我回复:资料,即可免费领取!

【第9篇】增值税发票限额规定

有朋友发微信说,公司最高开票限额是10万元,怎么可以开出11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实,就是认识上误区。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规定,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因此,最高开票限额是指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即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金额。

专用发票最高限额图示

【第10篇】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真伪查询

浙江舟山市发票真伪查询攻略对于增值税发票真伪的问题,目前都是财务或审核报销人员的工作,但是现在很多公司都有规定,所有公司员工在报销前,都需要自行查验发票的真假,并将发票查验结果发送给财务,为的就是减少财务人员的工作负担以及能够更高的提高工作效率问题。但是对于企业员工来说,这成为了大家比较头痛的问题,因为现在大多数的商家都提供是电子发票,如果收到假的发票则无法报销或做账,除了去国税网和利用其它的第三方软件去查询就没有其他简单的方法了,但是前往国家税务总局、省局网站上查询发票真伪又很麻烦,需要先录入代码,其次等待时间又长,而使用财务软件的话场景一般在pc端,需要结合扫描仪,并且大多数都要付费的,肯定不划算。那企业员工要怎样利用手机辨别它的真伪呢,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目前已经推出了一款线上小程序就能自助查验发票真伪的问题了,步骤如下:

现在我们可以在手机支付宝上查询发票真伪了,很方便,下面给大家介绍一下具体的流程:一:手机支付宝搜票大侠

二:进入小程序点击扫一扫扫描发票上的二维码

三:在发票栏查看发票查询结果

四:如果发票 有重复报销的情况,系统会第一时间显示出来

五:发票栏右上角的导出,可以导出发票查询的excel表格,就是财务的电子台账

【第11篇】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怎么办

在日常工作中,发票丢失,这个太常见了,只要是纸质的或需要邮寄的都是有可能丢失的,甚至有的会计一直都不知道自己少了发票,直到操作发票勾选的时候这才发现少了发票才想起来纸质的发票还没收到。

那么我们遇到发票丢失了该怎么办,下面让我们来看一下丢失发票后应该如何处理吧。

一、发票丢失后怎么办?

自2023年7月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取消了发票丢失登报声明作废的要求现在丢失发票后无需再发布登报挂失声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二、丢失发票对企业有什么影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公告2023年第48号)附件《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规定,未按规定保管纸质发票并造成发票损毁、遗失的,扣3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六条规定,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1)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2)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联的,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

(3)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的,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四、丢失普通发票后的处理

1、电子发票:

一般情况可以重复打印不用担心丢失(电子客票只能打印一次,不能重复打印)

2、纸质发票:

(1)可以取得证明时,取得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等内容的原开票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可代作原始凭证。

(2)确实无法取得证明时,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可代作原始凭证。

政策依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2023年修订)》(财政部令第98号)

五、丢失空白发票(包括专票及普票)

应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然后填报《发票挂失毁损报告表》,持税控盘到主管税务机关或自行办理电子发票退回或作废手续。

六、如何查看销售方是否至税务机关做过发票遗失处理?

很多会计对于现在取消了登报以及已报税证明单觉得不放心,害怕销售方不去做发票遗失而不敢做认证抵扣,其实在综合服务平台可以看到发票有没有在税局做过遗失处理,操作如下:

1、登录综合服务平台,点击抵扣勾选-发票抵扣勾选

2、选择开票日期点击查询按钮。

3、找到遗失的待勾选发票后拖动下方滚动条拉至最右方点击查看明细信息,如果发票在税务局做过遗失处理会有违法违章信息显示。

随着普票及专票的电子化,收到发票再也不怕丢失了,丢失的发票可以凭发票信息自行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自行下载版式文件。

更多问题可在评论区留言噢!

【第12篇】建筑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是多少

刘辉宁

广联达造价圈签约专家,注册造价工程师,广联达特聘专家讲师

自2023年5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全行业全部实行了营改增政策,截止目前,已历三年余,在此三年多内,国家又陆续出台了很多的税收政策。这些政策依据,不仅是财务人员需要了解,作为工程造价人员,更需要了解,因为,一些财税政策直接决定了我们的合同该如何归类,税率如何适用。税率适用错误不仅带来了成本差异,更有可能带来税务风险。作为工程造价人员,起草、签署合同的首要任务是防范法律风险、税务风险,而不仅仅是关于工程价格的风险。

从合同角度来说,税务风险防范的第一步,就是正确识别合同的类别,正确适用税率。

关于合同类别,在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注释中有详细明确的约定,可对照该注释予以归类。通常情况下,建筑业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9%,货物销售适用增值税税率13%。

那么,在一些特定行为下,税率有什么变化呢?本文将常用的建筑业不同情况下适用的税率及特定行为的计税逐一进行了整理,方便大家应用。

营改增历程

2023年8月1日 部分现代服务业、交通运输业

2023年1月1日 铁路运输业、邮政服务业

2023年6月1日 电信业

2023年5月1日 生活型服务业、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

*本文系刘辉宁原创,独家来稿

转载务必申请授权,并注明作者与出处,违者必究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仅供参考,如有异议,烦请留言

【第13篇】增值税普通发票作废后丢失

实务中发票丢失,有的企业会重新开具发票。由于发票相关联次已丢失,无法提供全部联次,根据税收政策规定,既不能作废发票也不能跨月红冲。那么我们应该怎么正确操作呢?

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于发现丢失发票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提交《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并根据丢失联次不同,分情况进行处理:

1、丢失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2、丢失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3、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第14篇】四川省增值税普通发票查询

成都郫都区增值税电子发票真伪查询为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的管理,全面监控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总局决定将一般纳税人(不含商业零售,下同)开具的普通发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和管理,亦即一般纳税人可以使用同套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同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废旧物资发票等(此种开票方式简称“一机多票”)。“一机多票”系统的税务端软件在北京市西城区完成了实地测试后,在江苏省进行试运行工作,2005年8月底前完成全国所有税务端系统的升级工作。

现在我们可以在手机支付宝上查询发票真伪了,很方便,下面给大家介绍一下具体的流程:一:手机支付宝搜票大侠

二:进入小程序点击扫一扫扫描发票上的二维码

三:在发票栏查看发票查询结果

四:如果发票 有重复报销的情况,系统会第一时间显示出来

五:发票栏右上角的导出,可以导出发票查询的excel表格,就是财务的电子台账

【第15篇】增值税发票作废步骤

电子发票使用至今,有优点也有缺点。其中有一个棘手的问题,就是冲红发票。

例如a公司给b公司开了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公司会计拿到普通发票入账了,a公司给恶意红字了(开票系统可以直接红字),这个时候b公司能发现吗?

要发现非常难!!!

为什么呢?

如果你取得的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被红冲了,你去查验这张发票,这张发票不会有任何异常显示。

比如这张发票,其实已经被红字冲销了。但是你查询这张发票的时候,其状态依旧是正常,不会显示红字。

所以这就很尴尬了,如果你取得的普通发票已经入账了,销售方又恶意红字掉,那么你很难发现端倪。

不过还是有办法,不知道大家是否清楚增值税综合服务平台有一个功能,就是当有人给你开红字发票的时候,你打开平台,就会出现下面的提示。收到这个提醒,你点击提醒中的数字,就可以进去,看到红字发票的详细信息。

电子发票无法直接作废,只能冲红,根据相关的规定,需要先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红冲后再开具正确的蓝字电子专票。

电子发票出现冲红情况主要是针对原开发票有误所做出的一种更正提醒,一旦发现电子发票冲红后,则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调整账目,否则将会出现发票开具的受阻问题。电子发票的出现也是信息不断更新发展中的一种进步体现,和普通发票一样,它也是由国家税务局统一发放给各个商家使用的,发票号码也都采用的是与常规发票相同的编码与防伪技术。一旦出现电子发票冲红后收款与付款方都未入账的情况下,收款方应该先收回冲红作废的发票,随后还需要特别加注“作废”字眼,然后按照正确的更正方式重新开发票。

电子发票如何红冲

1、打开一张新的电子发票(发票管理--发票填开--电子增值税普通发票填开);

2、点击“红字”--输入对应蓝字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点击“下一步”--核实票面信息无误后,点击“打印”。

开错红字发票

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当月开错红字发票,当月发现,可在系统内作废重开。

第二种:当月金额、税额少开了,其他都对,可在系统内再重新填写申请一份红字信息表。开一张对应少了金额、税额的红字发票。

第三种:当月开错,下个月发现,跨月发现,带上纸质《红字发票信息表》(系统内打印的,加盖企业公章)、撤销红字发票信息表情况说明(加盖企业公章),经办人身份证件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撤销。然后重新填开红字发票信息表和红字发票。

什么情况下可以作废电子发票?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3号文件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开具的发票可以直接作废,次月就需要开红字发票。

2、电子发票倾向于取代纸质发票。然而,在使用电子发票方面存在一些无法解决的问题。例如,电子发票可以打印两次,而无需专用章。这可能会导致双重报销问题。只有核对发票才能核对。

3、假冒技术的威力如此强大,以至于可以用更正的发票退款,因为会计编号保持不变,财务总监必须进行全面审计以确定发票的真实性。在填写电子发票的内容时,我们应仔细检查,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注意事项

根据国税总局重新修订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规定:纳税人开具发票和取得抵扣凭证的情况不仅在申报表中反映,而且数据要与抄报税、抵扣信息采集等金税信息完全一致。

原文:www.yuebaoxiao.com/newsinfo/2433361.html

增值税发票系统金税盘(15个范本)

运行开票软件后,系统弹出登录界面,点击“登录”按钮便可登录开票系统进行业务处理。开票系统主要分为四大模块“系统设置”、’“发票管理”、“报税处理”、“系统维护”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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