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增值税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增值税发票真假查询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增值税发票真假查询
导读:发票有三种,一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有就是增值税普通发票,最后就是机动车发票,关于这个发票怎么确定真假呢?这是个很重要的内容,作为会计一定要知道的,下面会计学堂小编为大家介绍增值税发票怎么验证真伪,欢迎阅读!
增值税发票怎么验证真伪?
发票查验渠道多
前不久,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启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7号),自2023年1月1日起,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信息进行查验。
北京市国税局的相关负责人介绍说:“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纳税人可以查询最近1年内开具的发票,当日开具的发票最快可以次日查验,每天每张发票可在线查询次数为5次,超过次数后请于24小时后再进行查验操作。”
那么,不在上述时间范围内的发票该如何查询呢?
该负责人表示,对于不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时间范围内的发票,纳税人仍然可以使用原方法查验,通过税务机关的官网或者拨打12366进行查询。
增值税发票分三种
发票是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取得的收付款凭证。具体到增值税发票而言,主要包括: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增值税普通发票(含电子普通发票):是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时,通过增值税税控系统开具的普通发票。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2006年8月1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开具的发票。
除此之外,目前一些企业手中可能还会有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的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及安全管理要求等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致。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9号),货运专票最迟可使用至2023年6月30日,7月1日起停止使用。这意味着,纳税人获取的货运专票最迟开票日期是2023年6月30日,且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
增值税发票怎么验证真伪?上文小编介绍了这个内容是怎么处理,关于发票的三种形式,以及辨别发票真伪的网站上文就介绍到这,记得哦,登录增值税发票查验网站进行查验即可,还有疑问的,可以点击窗口咨询在线老师答疑!
【第2篇】全国增值税专用发票查询
3.1 发票资料统计
3.1.1 发票资料查询统计
主要功能:查询企业税务 ukey 近十二个月自使用以来某一个或连续几个会计月的各种发票领用存及销项金额、税额等统计资料。
操作步骤:
【第一步】点击菜单“报税处理/发票资料统计/发票资料查询统计”,进入“发票资料统计”窗口,如图 3-5 所示。
图 3-5 税务 ukey 资料统计窗口
2 说明:
① 本功能用于查询税务 ukey 中纳税统计资料,直接读取税务ukey 中发票数据。
② 可以按需选择发票所属月份、季度、年度。
【第二步】选择要统计的发票类型,统计时间范围分为按月度、季度、年度统计,如图 3-6 所示,选择对应的发票类型,选择需要统计的时间范围。
图 3-6 税务 ukey 资料统计窗口
【第三步】设置好要统计的信息,点击“查询”按钮,此处我们以按月度统计为例,统计 2019 年 8 月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显示结果如图 3-7 所示。
2 说明:
图 3-7 月度资料统计窗口
① 查询展示结果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 票”标签页展示;
② 税务ukey 资料统计内容,主要包括发票领用存,包括:发票期初库存份数、购进发票份数、退回发票份数、正数发票份数、正数废票份数、空白废票份数、负数发票份数、负票废票份数、期末库存份数;
③ 汇总数据包括:销项正废金额、销项正数金额、销项负废金额、销项负数金额、实际销售金额、销项正废税额、销项正数税额、销项负废税额、销项负数税额、实际销项税额,以上各种统计以税率分类统计显示;
④ 该统计窗口的数据明细只能查看和打印,不能修改。
⑤ 考虑到查询统计对税务ukey 性能的影响,建议每月初征期抄税时进行统计,统计结果保存到税务ukey(或者硬盘),另外考虑到税务 ukey 空间使用情况,建议最多保存自去年 12 月份以来的统计数据,每月保存以利于后期查询。
【第四步】在查询前后我们可以对显示信息标题栏的税率进行设置操 作,点击“设置”按钮,弹出显示税率设置窗口,进行税率设置,显示结果如图 3-8 所示。
2 说明:
图 3-8 显示税率设置窗口
本功能用于用于设置查询信息税率设置,税率不可重复。
【第五步】点击“查询”按钮过后,我们可以对得到的信息进行打印操作,点击“打印”按钮,得到打印预览图,显示结果如图 3-9 所示,确认无误后进行打印操作。
图 3-9 月度资料统计打印预览
【第3篇】云南增值税发票查询
01
功能概述
税务机关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受托单位和人员按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的,可通过【委托代征申报】功能进行申报。
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企业,符合有关规定,可办理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过【汇总代开申请】功能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02
前置条件
委托代征申报:(1)纳税人进行委托代征申报之前,需要纳税人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具备委托代征资格。(2)纳税人(委托方)存在有效的税(费)种认定信息。
汇总代开申请:除以上前置条件外,还需存在对应的申报状态为“已全申报 已导入”的委托代征申报信息。
03
操作步骤
步骤1:从【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常规申报】-【委托代征申报】进入委托代征申报界面。
步骤2:进入委托代征申报界面,点击【模板下载】按钮,下载《委托征明细报告表》。
步骤3:系统弹出以下提示框,点击【确定】按钮回到上传界面。
步骤4:点击【选择文件】按钮,选择需上传的《委托代征明细报告表》,点击【上传文件】按钮。
注意:若上传的《委托代征明细报告表》中有校验不通过的数据,如减免性质代码错误,则弹出导入提示信息。通过下拉框滚动条可查看校验不通过的全量信息,点击【关闭】,对比修改《委托代征明细报告表》后按上述操作重新上传模板。
步骤5:上传成功后弹出提示框,点击【确定】按钮,再点击【委托代征】按钮,可查看上传的申报明细数据。
步骤6:点击【提交】,保存上传申报明细数据。
注意:若上传的《委托代征明细报告表》中“被代征纳税人”身份信息与金三核心征管系统税务登记信息的法定代表人、业主身份信息比对一致,则弹出提示信息,阻断提交操作。通过下拉框滚动条可查看校验不通过的全量信息,点击【关闭】按钮。对比提示信息修改《委托代征明细报告表》后可重新上传模板,再提交申报明细数据。
步骤7:在委托代征税款明细报告表界面成功提交申报数据后,点击【全申报】按钮,完成数据上传,系统弹出“全申报成功”,点击【确定】按钮,完成申报。
步骤8:返回【税费申报及缴纳】-【常规申报】-【委托代征申报】界面,再次点击【委托代征申报】,可查看申报表导入状态,当导入状态为“已全申报 已导入”时,可以通过【我要办税】-【发票使用】-【汇总代开】-【汇总代开申请】申请汇总代开发票。
(温馨提示:为降低关联系统压力,电子税务局申报数据同步时间大约需要30分钟,需在全申报成功后30分钟再对申报状态进行核实,确保申报状态为“已全申报 已导入”再进行汇总代开)
步骤9:委托代征申报导入成功后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汇总代开】-【汇总代开申请】进入代开页面(以代开普通发票为例)。
步骤10:勾选增值税普通发票,再选择申请日期起止,点击“查询”按钮。
步骤11:查询出已申报的数据,确认后勾选申报数据,点击“确认”按钮。
注意:若纳税人存在多个受托方登记,系统会在汇总代开界面弹出提示“是否取委托代征纳税人,进行汇总代开发票”点击确定后系统将展示纳税人的受托方信息,供纳税人选择已申报过的受托方信息,如下图所示(该纳税人存在两个受托方登记信息,系统将自动提取数据供纳税人选择):
步骤12:系统根据纳税人选择的委托代征申报数据,将销售方识别号等数据带入汇总代开模块。
步骤13:将销货方信息补充完整,按图示选择汇总代开类型。
步骤14:选择完成后系统将自动为纳税人备注相应的汇总代开类型,点击“提交”按钮。
步骤15:汇总代开申请提交成功,完成汇总代开。
本文来源:本文收集整理于云南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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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sometime编制:2023年06月08日
【第4篇】上海增值税发票查验
继“税筹专家”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骗税案后,又侦破一起特大虚开发票案!金额高达60亿元!
7月8日,上海市公安局侦破了沪市首例利用“加计抵减”税收优惠政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系类案件,捣毁开票窝点10个,涉案价税合计60余亿元。
在此次案件中,以唐某、张某、高某等人为首的3个职业虚开犯罪团伙为谋取不法利益,指示他人在沪市注册成立了400余家服务类空壳公司,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对外大肆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让受票企业偷逃税款骗取国家留抵退税!
但是这个犯罪团伙,与其他犯罪团伙不太一样,可谓是“技高一筹”,这个犯罪团伙利用进项税“加计抵减”的政策层层放大对开虚开的发票金额,却不增加要缴纳的增值税。
给大家举个例子:
李四最开始成立一家空壳公司,我们称为a0,李四的公司向a1开具100万(不含税)的增值税专用票,a0就需要缴纳6万元的增值税,而a1取得发票后,利用加计抵减的政策,可以扣除的进项税为6*(1+15%)=6.9万元,因此a1又可以向a2开具115万元的发票,而且此时不需要缴纳一分钟税款,相当于“零成本”,在以此类推,开到a5的时候就能翻番,到a17的时候就可以对外虚开1076.13万元票价金额。64.57万元的税额,就不需要缴纳一分钱的税款。
那什么是“加计抵税”?
这个早就2023年为了助推邮政、电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四类服务行业的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等部门联合发布了系列文件,文件指出,允许上述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至15%抵减应纳税额,是为了有效的缓解企业的压力!
那企业如何排除取得虚假发票的可能?只需要做好这四步查验:
1、加强发票的审核
发票与实际业务不符的,开票内容、数据、金额、供应商等等,都不予审核报销;
2、严格报销制度
发票报销不能只附一张发票,还应附一些证明业务真实发生的资料,比如合同、购物清单、出入库单等等;
3、审核供应商(重点)
对供应商进行必要的审核,包括经营范围、规模、资质等等,避免接受有疑点的货物。
4、通过银行付款
通过银行打款给合作的供应商,避免支付现金。
只要严格的履行以上4个步骤,受票企业基本可以排除取得虚开发票的可能,这里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在进行每一个查验步骤的时候,都需要通过电脑截屏、复印、电话录音等方式进行保留证据,以便将来发生争议,可以用来证实自己确实已经履行了对取得发票的查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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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
增值税是一种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的流转税。原则上,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转、劳务服务等多个环节的新价值或附加值征收的流转税。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是指进项税与销项税相抵消,即增值税抵扣:应交的税费=销项税-进项税。企业在纳税申报时,使用购买商品时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可以少缴增值税。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发票。经认证后,可作为进项税额抵扣购买货物时缴纳的增值税。财务人员需要在线勾选认证平台,选择需要认证的发票,完成认证确认后才能抵。
例如,当月购买的货物金额为1万元,专用发票上的税额为1300元。这1300是可以抵扣的部分。如果销售金额为11000元,则专用发票上的税额为1430元,应纳税额为1430-1300=130元。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设计印制,仅限于一般纳税人使用,专用发票不仅是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的重要会计凭证,也是销货方纳税义务和买方进项税的法律证明;是增值税计算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法律专用发票。
【第6篇】增值税票发票代码在哪里
增值税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分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一、增值税普通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将除商业零售以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和管理,也就是说一般纳税人可以使用同一套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普通发票,俗称“一机多票”。
1.增值税税普通发票的格式、字体、栏次、内容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完全一致,按发票联次分为两联票和五联票两种,基本联次为两联:第一联为记账联,销货方用作记账凭证;第二联为发票联,购货方用作记账凭证。此外为满足部分纳税人的需要,在基本联次后添加了三联的附加联次,即五联票,供企业选择使用。
2.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发票代码调整为12位。
3.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二联(发票联)采用防伪纸张印制。
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1.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2.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代表票种(11代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
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批次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为电子六联式发票。即:
第一联发票联(购货单位付款凭证、棕色)
第二联抵扣联(购货单位扣税凭证、绿色)
第三联报税联(车购税征收单位留存、紫色)
第四联注册登记联(车辆登记单位留存、蓝色)
第五联记账联(销货单位记账凭证、红色)
第六联存根联(销货单位留存、黑色)
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印色为黑色,当购货单位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第二联抵扣联由销货单位留存。
(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适用范围
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2006年8月1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制。
(三)增值税税额的计算公式
增值税税额=价税合计-不含税价
不含税价=价税合计/(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第7篇】大连增值税发票查询
日前,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科学技术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体育局、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大连银保监局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大连市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实施办法》,全面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先收取的学员培训服务费用(以下简称预收费)监管工作。
其中明确规定:
校外培训机构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
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按课时收费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超过60课时的费用且不超过3个月。
按周期收费和按课时收费同时进行的,只能选择收费时段较短的方式,不得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
大连市教育局等九部门
关于印发《大连市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先导区)教育、发展改革、科技、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体育、税务等有关部门:
现将《大连市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和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市教育局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
大连市文化和旅游局
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大连市体育局
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大连银保监局
2023年11月30日
《实施办法》如下:
大连市校外培训机构
预收费资金监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先收取的学员培训服务费用(以下简称预收费)监管工作,按照《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教监管函〔2021〕2号)、《辽宁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辽宁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辽教发〔2021〕81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采用预收费方式开展办学活动的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线上线下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含幼儿园儿童)举办的各类非学历校外教育培训的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对全市校外培训机构采取银行托管方式实施预收费资金监管。预收费包括但不限于校外培训机构预先收取的课时费、教材费、资料费、住宿费等培训服务费用。
第四条 我市校外培训机构实行预收费监管全覆盖,学科类和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须全部进入本机构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托管专用账户),全额纳入监管范围,包括本办法发布前已收取但未完成培训服务的预收费资金。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
第二章 规范预收费行为
第五条 坚持校外培训公益属性,坚决遏制过高收费和过度逐利行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普通高中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参照执行。依法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超过政府指导价收费行为。
第六条 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服务要全面使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2023年修订版《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学员合法权益。
第七条 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校外培训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与其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等办学资质一并在办学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于收取培训服务费用前向学员明示。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员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第八条 校外培训机构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按课时收费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超过60课时的费用且不超过3个月。按周期收费和按课时收费同时进行的,只能选择收费时段较短的方式,不得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
第九条 校外培训机构提前收取费用的,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1个月收取;按课时收费的,不得早于本门科目剩余20课时或新课开始前1个月收取费用。
第十条 校外培训机构提供培训服务收取培训费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校外培训机构开具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不得以举办者或者其他名义开具收付款凭证,不得以收款收据等“白条”替代收付款凭证。学员索要消费凭证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十一条 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禁止诱导中小学生家长使用分期贷款缴纳校外培训费用。
第十二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按照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定期报送从托管银行获取的有关资金监管账户、大额资金变动、交易流水等信息。发生经营风险问题时,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和托管银行做好善后处置事宜。
第三章 预收费资金银行托管
第十三条 根据主管部门统一监管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应在机构住所地所在区市县(先导区)范围内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签订资金托管协议,开立唯一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由开立专用账户的银行作为托管银行(以下简称托管银行)存管预收费资金,将预收费资金与其自有资金分账管理。存在跨区市县(先导区)设立多个办学场所的校外培训机构,由校外培训机构在大连市范围内选择一家银行开立唯一托管专用账户。连锁或直营性校外培训机构托管专用账户资金应按照属地原则、专户专款,不得划转、归集至其总公司或上级单位。
第十四条 校外培训机构按照开户银行要求提交开立托管专用账户相关资料,并在托管专用账户设立后5个工作日内将托管协议和账户信息等报属地教育或其他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托管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经营;
(二)具备成熟完善的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托管和数据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已制定内控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等;
(三)已独立开发面向教育或其他主管部门端、培训机构端、学员(家长)端无偿使用的预收费资金监管平台。平台应建立规范、完善的资金结算和交易明细登记机制,具备一课一销、预收费资金总额与余额明细查询、收退费、风险预警、申诉(建议)与反馈等功能;
(四)自身具备预收费平台风险管控及运维能力。
第十六条 校外培训预收费须全部进入资金托管专用账户,以现金等形式收取的,应于3个工作日内全部归集至资金托管专用账户,做到全部预收费“应托管、尽托管”,确保托管专用账户内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对于需要变更托管专用账户开户银行的,校外培训机构应提交变更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后,培训机构应向新托管银行重新提交开户手续,并在原托管银行进行销户处理,存量资金划转到新开立的托管银行账户。
第十八条 校外培训机构因终止办学或合并、分立、变更举办者等原因需变更托管专用账户信息的,应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完成账户注销或变更,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与托管银行签订托管专用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校外培训机构应与托管银行、教育或其他主管部门共同签订预收费资金监管协议(协议模板由主管部门提供),提供资金监管的必要信息,授权托管银行、教育或其他主管部门对托管专用账户进行资金监测等操作。
第二十条 托管专用账户内的款项仅作为托管银行的一般性存款,托管银行不得侵占、挪用预收资金。托管专用账户资金仅允许托管银行根据本办法规定及与校外培训机构协议约定划转到同名结算账户,对划转到同名结算账户的资金校外培训机构可按需支取使用。
第二十一条 托管银行可以按照“一课一销”或者按约定进度释放资金。符合“一课一销”或者按约定进度释放资金条件的,经校外培训机构和学员(家长)共同确认已完成的课时或服务项目后,托管银行即时拨付或返还相应数额的预收费资金至校外培训机构结算账户。
第二十二条 培训机构在一个周期内,未按约定完成课程服务的,托管银行应将监管账户内余额自动转入下一个周期累计留存,直至培训机构完成约定的课程服务。
第四章 退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员提出退费要求的,应按甲乙双方签订的2023年修订版《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中第五条“培训退费”条款约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员与校外培训机构发生退费纠纷的,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资金监管或学员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为由,拒绝学员的合理诉求。
第二十五条 学员与校外培训机构因收退费问题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校外培训机构协商解决;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校外培训机构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六条 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的监督管理遵循依法规范、风险防范、协同治理的原则,充分发挥“双减”工作专门协调机制的作用。
学员(含学生家长)和校外培训机构是预收费资金管理的主要责任主体。学员(含学生家长)应当认真甄别校外培训机构,理性参加培训,优先选择纳入预收费资金监管的培训机构;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落实资金监管的各项要求,积极做好预收费的资金缴存工作;
各类机构主管部门要做好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校外培训机构运营和预收费日常监管,强化风险排查和源头化解;
人民银行、银保监部门负责指导银行等机构配合各类机构主管部门依法做好预收费托管、培训领域贷款业务合规管理工作,相关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及协议约定办理;
税务部门负责对校外培训机构纳税情况进行监管,对发现的涉税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严肃查处违反价格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各区市县(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在确保安全、公平、可靠、易用的前提下,会同有关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统一的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平台,提高资金监管效率。
第二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教育培训领域贷款业务的合规管理和风险管控,不得对未按要求进行审批备案、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风险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授信或开展业务合作。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教育行政、金融管理等相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定期共享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有关工作信息。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判风险,并根据风险程度,向社会发布风险预警。
第三十条 在预收费资金监管过程中,有关部门、机构、托管银行应当对收集的学员及家长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要将预收费监管列入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专项检查、年审年检和教育督导范围。校外培训机构不履行或者不配合预收费资金监管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将其列入黑名单管理并予以曝光;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移交执法部门调查处理,并依法依规实施信用公示。对学员权益造成损害的,校外培训机构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十二条 托管银行、校外培训机构工作人员在资金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涉嫌职务侵占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各区市县(先导区)要将培训预收费情况作为校外培训机构诚信建设的重要内容,依法依规严厉惩治违法失信行为。引导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组织在信用建设、纠纷处理等方面的作用,推动公约自律、宣传培训等工作,引导校外培训机构规范运营,积极主动将培训预收费纳入监管,提高培训服务合同履约能力。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期间,国家和省有新规定、新要求的,执行新规定、新要求。
来源:大观新闻
记者: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曲琦
来源:大连市教育局
【第8篇】增值税发票计算器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又称银票贴现。
在票据市场中,银票贴现是很常见的票据行为。
贴现这一操作,其实就是在票据未到期之前获得兑付票款的这一行为,所以这个是会产生利息的,也就是大家常说到的银票贴现利率。
而银票贴现利率是浮动的,并且也会受到银票本身的票面金额、票面期限等因素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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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规定
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规定开具:
1、项目填写齐全,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2、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不得加盖其他财务印章。根据不同版本的专用发票,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分别加盖在专用发票的左下角或右下角,覆盖“开票单位”一栏。发票专用章使用红色印泥。
4、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必须预先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不得手工填写“销货单位”栏,用手工填写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购货方不得作为扣税凭证。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用蓝色印泥。
增值税专用发票联次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
第一联:记账联,是销货方发票联,是销货方的记账凭证,即是销货方作为销售货物的原始凭证。
在票面上的“税额”指的是“销项税额”,“金额”指的是销售货物的“不含税金额价格”发票三联是具有复写功能的,一次开具,三联的内容一致第一联是记账联(销货方用来记账);
第二联是抵扣联(购货方用来扣税);
第三联是发票联(购货方用来记账);
四联:
第一联 蓝色 存根联
第二联 棕色 发票联
第三联 绿色 抵扣联
第四联 黑色 记账联
各联的作用:
第一联:存根联,销货方留存备查。
第二联:发票联,购货单位作付款的记账凭证。
第三联:税款抵扣联,购货方作扣税凭证
第四联:记账联,销货方作销售的记账凭证。
其中,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
增值税专用发票作用:
(1)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商事凭证,由于实行凭发票购进税款扣税,购货方要向销货方支付增值税,因此也是完税凭证,起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的作用。
(2) —种货物从最初生产到最终消费之间的各个环节可以用增值税专发票连接起来,依据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每个环节征税,每个环节扣税,让税款从上一个经营环节传递到下一个经营环节,一直到把商品或劳务供应给最终消费者。
这样,各环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应纳税额之和,就是该商品或劳务的整体税负。因此,体现了增值税普遍征收和公平税负的特征。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规定有哪些?项目填写齐全,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等。
【第10篇】增值税发票号码和代码
发票很常见,相信小伙伴对它都不陌生。在日常生活中大家一定少不了跟发票打交道,但是关于发票的种类有哪些呢?下面考呀呀给大家讲科普一下发票种类,话不多说,咱们直接开讲吧,记得一定要收藏备用呦~
一、发票的含义
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简单来说就是发生的成本、费用或收入的原始凭证。
对于公司来讲——发票主要是公司做账的依据,同时也是缴税的费用凭证;
对于员工来讲——发票主要是用来报销的。
二、基本内容包括
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三、发票的种类
发票种类众多,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通用定额发票等。
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分为三联版和六联版,基本联次分为记账联、抵扣联、发票联。
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由基本联次或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分为:两联版和五联版,基本联次分为记账联、发票联。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分为两种规格,57mm×177.8mm,76mm×177.8mm,均为单联。
是不是觉得很专业,分类太详细了呢?其实简单点区分的话,我们可以这样理解:
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抵扣,多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普通发票——见得比较多,发生于大多数的购买物品的行为中,可以对单位使用,也可以对个人使用。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只是在购买机动车时才有的发票。
定额发票——见得比较多,本市通用定额发票,按照人民币面值设置,1分至100元共13种。开具定额发票时应加盖发票专用章。
考呀呀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发票应当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不得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不得涂改、转让发票,不得为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第11篇】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
红字专票指引分四部分:什么情况下开具红字发票、红字发票在开票系统如何开具、开具红字发票的会计处理、特殊情况下的红字发票增值税申报表填列。
一、什么情况下开具红字发票?
开具红字发票一般分为购货方开具与销售方开具,那么什么情况下购货方开具,什么情况下销售方开具呢?
二、红字发票在税控开票软件中如何开具?
红字发票开具分为两步:第一步,申请填写信息表;第二步,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销售方开票软件中填开红字专票。
第一步,进入开票软件,打开“发票管理”菜单下面的“红字发票信息表”里面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填开”
第二步:分为购货方与销货方申请红字信息两种。
这里注意:由于是购买方申请且是已抵扣,所以最下面的发票代码与发票号码为灰色,输入不了,也不需要输入,只需要在发票种类里选择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可。
如果是购买方申请且是未抵扣,则最下面的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都需要录入。
上传后,等税局审核通过,就能正式开具红字专票了。
第三步:开具红字专票
可以直接填开,或者导入红字发票信息表、导入网络下载的红字发票信息表填开,这里注意,第一种方式适用于购买方或销售方申请红字信息单两种情况,后两种填开方式只适用于销售方申请红字信息单这一种情况下开具红字专票。
三、红字发票开具的会计处理
【案例】
大世足球公司二月销售一批货物不含税价10 000元,增值税1 700元,成本8 000元,四月份因货物质量问题,退货。
【案例分析】
现阶段一般有两种会计处理,一种是直接作红字会计分录,另一种是做反冲分录。一般来说,按现阶段的会计准则来说,虽然退货并不是作红字会计分录的情况要求,但由于习惯原因,作红字分录也不算错误,具体两种分录如下(注意,这里的冲减收入是指冲减四月份收入,而不是二月份收入):
第一种:红字分录
借:应收账款 11 7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 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 7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 000.00
贷:库存商品 8 000.00
第二种:直接作相反分录反冲
借:主营业务收入 10 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 700.00
贷:应收账款 11 700.00
借:库存商品 8 00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8 000.00
四、存在红字发票情况下的增值税申报表填列
一般来说,填写增值税申报表时,直接把当月正常收入减去红字收入就行,但是要注意,冲减时,要对应相关收入项目,例如红字是货物销售(17%税率),则只能是冲减当月销售货物17%税率的收入,具体如下例:
大世足球公司二月销售一批货物不含税价10 000元,增值税1 700元,成本8 000元,四月份因货物质量问题,退货,同时已知四月销售货物收入61 000元,销售服务收入5 000元。
其中的51 000=61 000-10 000(红字反冲收入)
注意:当月收入不足冲减的处理!
大世足球公司二月销售一批货物不含税价10 000元,增值税1 700元,成本8 000元,四月份因货物质量问题,退货,同时已知四月销售货物收入8 000元,销售服务收入50 000元。
这时候,只能冲减货物的8 000元,申报表销售货物栏填零,余下的2 000元需结转到下月冲减(填写申报表后可能会申报比对不符,可直接找当地主管局,人工强行比对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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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增值税普通发票作废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我们都知道我们会用一些相应的发票来报销一些日常公司的费用,然后增值税发票又可以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增值税发票。发票有很多注意事项,等等。那么我们就应该也知道和清楚增值税普通发票作废该如何处理,今天带着大家一块看看,不清楚的可以收藏学习了!
增值税普通发票作废后处理方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 “第十三条一般纳税人在开具普通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普通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普通发票(含未打印的普通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普通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普通发票当月作废系统处理
1、 如果是当月作废,在开票机系统,找到开错的发票,直接作废就可以了。作废之后,收齐所有的发票联重新放入打印机打印,目的是使发票原件上印有作废两个字。
2、 核销发票时,应把正数废票明细表和其他发票资料一齐打印,连同作废发票原件一起拿到国税局核销。
增值税普通发票跨月不能作废,应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关于明确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函[2007]129号)的规定,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参照《关于开具红字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穗国税转[2004]1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即:
1、 购货方未作账务处理,销货方已作账务处理的,销货方必须收回原发票后开具蓝字退货进仓单,方可开具等额的红字发票。同时,必须把红字发票记账联撕下作为冲帐凭证,其余联次不得撕下,并把收回的原发票粘贴在红字发票存根联背面以备核查。
2、 购货方已作账务处理的,不论销货方是否已作账处理,销货方须取得购货方出具的有效书面证明,填制蓝字退货进仓单后,方可开具等额的红字发票。
3、 购货方的有效书面证明,必须记载与发票和销货清单内容一致的事项,包括原发票联的复印件和银行收款进账单(原已付款的),以及退货的原因并加盖购货方单位印章或财务普通章。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处理按照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执行,所以,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与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处理不一样。
增值税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的区别是啥?
众所周知,增值税发票分为两种:一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另一种是普通增值税发票。为什么有两种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有什么区别?我们从不同的角度来区分一下。
1、 发票的印制要求不一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2、 发票使用的主体也不一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只能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使用的,只能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由当地的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则可以由从事经营活动并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各种纳税人领购使用,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使用普通发票。
3、 发票的内容更是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了具备购买单位、销售单位、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商品或者劳务的数量和计量单位、单价和价款、开票单位、收款人、开票日期等普通发票所具备的内容外,还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号、不含增值税金额、适用税率、应纳增值税额等内容。
4、 发票的作用当然也不一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购销双方收付款的凭证,而且可以用作购买方扣除增值税的凭证;而普通发票除运费、收购农副产品、废旧物资的按法定税率作抵扣外,其他的一律不予作抵扣用。
它们最大区别在于:
1、取得发票的纳税人是否可以依法抵扣购货进项税额。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可以凭抵扣联,依法申报认证抵扣进项税额,而普通发票,购货方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2、在发票内容的构成要素上,增值税专用发票将票面金额一分为二,勾稽关系为“金额 + 税额 = 价税合计”,其中:“金额 * 税率 = 税额”。由于普通发票不具有抵扣进项税额的功能,因此,无需将价税分列开具,只需将价税合计合并开具为“金额”。
好了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作废怎么处理以及它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区别有哪些,分享到这里就要结束了,希望对有需要的你能带去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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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 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联次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 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 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1. 项目齐全, 与实际交易相符。
2. 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3. 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4. 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5.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可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 发票的, 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 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 》, 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6.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 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 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 (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除上述规定外,"营改增"的相关文件还结合实际情况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作出 了如下规定:
1. 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纳 入新系统推行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及新办增值 税纳税人, 应使用新系统根据《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和广东省已使用编码的纳税人, 应于 5 月 1 日前完 成开票软件升级。5 月 1 日前已使用新系统的纳税人 , 应于 8 月 1 日前完成开票软件升级 。
2.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
(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 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 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 税行为混开。
3.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 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4. 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 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5. 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 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1. 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优惠政策减按 1. 5% 征收,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 通过新系统中征收率减按 1. 5% 征收开票功能, 录入含税销售额 , 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 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2. 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销售方开户行及账号”栏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字轨及号码或系统税票号码(免税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不填写。)
3. 国税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
(不包括其他个人), 代开增值税发票时, 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 ' yd' 字样。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
一般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ic 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 会计核算不健全, 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
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 务局确定。
2. 有《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 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3. 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 1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2 ) 私自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
( 3 ) 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 4 ) 借用他人增值税专用发票。
( 5 ) 未按要求开具发票的。
( 6 ) 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为未按规定保管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心未设专人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未按税务机关要求存放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未将认证相符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结果 通知书》 和《认证结果清单》装订成册;
@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增值税专用发票基本联次。
( 7 ) 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 8 ) 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己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增值税专 用发票和ic 卡。
4. 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规定。
(1 )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办结, 有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当日办结 :
心纳税人的办税人员、法定代表人已经进行实名信息采集和验证(需要采集、验证 法定代表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范围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
@纳税人有开具增值税发票需求,主动申领发票;
@纳税人按照规定办理税控设备发行等事项 。
( 2 ) 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要包括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增值税税 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票领用等涉税事项。
( 3 ) 税务机关为符合 ( 1 ) 规定的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 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 10 万元, 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 份; 增值
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 万元, 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 份。各省税务机关可以在此范围内结合纳税 人税收风险程度, 自行确定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 增ffi:税发票票种核定标准。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范围
1.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 应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 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3.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4.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 除外。
5.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 发票,并 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 额。属于下列情形 之一的,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1 ) 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 2 ) 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6. 自 2017 年6 月 1 日起, 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月销售额超过3 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 9 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自 开发票试点纳税人) 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 值税应税行为, 需 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自开发票试 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 动产,需 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 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 期内, 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在填写增值税 纳税申报表时, 应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 按照3% 和 5% 的征收率,分 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第 2 栏和第5 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 额" 的“本期数” 相应栏次中。
7. 扩大小规模纳税人 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试点范围。将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由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务业, 扩大至租赁 和商务服务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述 8 个行业小规模纳税人 (以下 称试点纳税人) 发生增值 税应税行为, 需 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试点纳税人应当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并在规定的 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填写增值税 纳税申报表时, 应当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 按照 3% 和 5% 的征收率,分 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第 2 栏和第 5 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1.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 万元的,使 用 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 纳税人,月 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的, 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已经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继续自行开具增 值税专用发票,并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14篇】2023增值税发票案件
2023年12月4日,最高法院在我国宪法日对外发布一批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中,有一起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一审法院在法定刑以下判决张某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张某强没有上诉,检察院未抗诉。一审法院依法逐级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这是一起在法定刑以下判刑的案件,在当事人不上诉、检察院不抗诉的情况下,启动的向上级法院逐级核准的案件。
1979年第一部《刑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如果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处法定刑的最低刑还是过重的,经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这一规定是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被告人在法定减轻处罚之外的酌定减轻处罚权,这一权利由各级法院的审判委员会行使。
1997年修订刑法时将这一规定调整为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至此,对犯罪分子酌定减轻处罚的核准权由各级法院审判委员会改为最高法院行使。最高法院对此制定了酌定减轻处罚的一审、二审和复核审(如果没有上诉和抗诉,则只有原审和复核审)机制。被称为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复核制度。
2023年《刑法修正案八》,在第五条将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自《刑八》施行后,凡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案件,对被告人不再像以前那样可以降二格甚至降三格判处刑罚,只能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对于酌定减轻处罚的案件,仍应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张某强被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3张,价税合计4457701.36元,税额647700.18元。属于特别严重情节。一审法院判决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属于在法定刑以下判决,应当逐级上报最高法院核准。
依照最高法院的规定,基层法院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需要对犯罪分子在法定刑以下的刑期量刑的,需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复核。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意一审判决意见的,应当逐级报请最高法院核准。具体程序如下:
1、被告人不上诉、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上一级法院复核。上一级法院同意原判的,应逐级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上一级法院不同意原判的,应当裁定发回重审或者改变管辖,按照一审程序重新审理。原判是基层法院作出的,高级法院可以指定中级法院按照一程序重审。 2、被告人上诉或者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当按照二审程序审理。上诉或者抗诉无理的,应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按前述程序逐级报请最高法院核准。上诉或抗诉有理的,应当依法改判。改判后仍判决在法定刑以下处以刑罚的,按照上述程序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予以核准的,作出核准裁定书;不予核准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或者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张某强经最高法院核准改判无罪的案件,是人民法院依照“疑罪从无”,对民营企业发展中的不规范问题作出的有重要指导意义的裁判。其主要原因是,张某强形式上有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犯罪行为,但客观上和实质上并不具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2004年,张某强与他人合伙成立个体企业某龙骨厂,张某强负责生产经营活动。因某龙骨厂系小规模纳税人,无法为购货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张某强遂以他人开办的鑫源公司名义对外签订销售合同。
2006年至2007年间,张某强先后与六家公司签订轻钢龙骨销售合同,购货单位均将货款汇入鑫源公司账户,鑫源公司并为上述六家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3张,价税合计4457701.36元,税额647700.18元。
基于以上事实,某州市检察院指控张某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提起公诉。某州市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张某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张某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张某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检察院未抗诉。某州市法院依法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张某强以其他单位名义对外签订销售合同,由该单位收取货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其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某州市人民法院认定张某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适用法律错误。据此,最高法院裁定:不核准并撤销某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该案经某州市人民法院重审后,依法宣告张某强无罪。
张某强之所以被裁定无罪,其主要原因是,张某强借用其他企业名义签订经济合同,并由该企业收付货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论是张某强还是出借名义的鑫源公司,都没有偷逃国家税收之故意,其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没有造成国家的税款流失,这种行为与法律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仅在形式相似,而实质上并不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承担刑责的前提是必须使国家的税款流失,造成了社会危害性。而鑫源公司为张某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按照国家税法全额纳税。虽然鑫源公司为张某强代开增值税发票违法,但没有社会危害性,只是违反了税务行政法规。所以,最高法院对张某强裁定无罪。
最高法院的这一裁定与此前的一贯司法解释及刑事审判指导意见是一致的:
2001年,最高法院以[2001]刑他字第36号复函,对湖北省高级法院请示的湖北汽车商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答复认为:主观上不具有偷骗税款的目的、客观上亦未实际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的虚开行为,不构成犯罪。
2001年,最高法院以法研[2015]58号复函,对福建省高级法院请示的泉州市松苑锦涤实业有限公司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认为:不以抵扣税款为目的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不构成犯罪。
2004年,最高法院召开的《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苏州会议)认为:主观上不以偷骗税为目的,客观上也不会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不应认定为犯罪。
2005年最高法院编辑并出版的《基层法院法官培训教材(实务卷)刑事审判》中阐述:“行为人主观上不以偷逃、骗取税款为目的,客观上也不会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不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论处。”
2023年最高法院研究室(法研[2015]58号)答复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认为:行为人主观上并无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不宜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
2023年11月16日,《人民法院报》刊发姚龙兵文章《如何解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虚开”》,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包括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在内,均要求有骗取税款的主观目的,如不具备该目的,则不能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虚开”行为,不能以该罪论处。
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刑事卷》ⅱ 编者说明:对于为虚增营业额、扩大销售收入或者制造企业虚假繁荣,相互对开或循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由于行为人主观上不以偷逃、骗取税款为目的,客观上也不会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不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论处。
通过以上的最高法院的相关文件和复函,可以看出:刑事审判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认定,是以结果作为评判基础的。也就是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是结果犯,而不是行为犯。因此,律师对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刑事辩护,应该着重从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是否给国家造成了税款损失这一角度分析案件,找出准确的辩护要点,才能较好地实现辩护目标。而刑事侦查、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也应该从这两个角度去判断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才能准确适用法律,实现对此类案件的刑事审判公平。
注:本文引用的都是最高法院的判例和复函及相关文件,无法具体标明原作者。
【第15篇】增值税发票号码是哪个
增值税票怎么识别?相对于大家平常遇到的票证,增值税票是一种非常特殊的票证形式,所以对增值税票识别也是有必要的。我们可以识别增值税票中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购方名称、购方税号、发票金额等内容。方便我们记录税票信息、鉴别税票真伪。下面小编介绍给大家两种识别增值税票的方法,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种方法:利用识别软件
借助软件:迅捷ocr文字识别软件
操作步骤:
1、点击软件首页中的“票证识别”,然后点击“增值税票据”进入操作界面。
2、将增值税票添加进去之后,点击页面中的“设置保存路径”,在弹出页面中设置保存路径就可以了。
(注意:上传的文件要清晰可见,图像文字要占整个篇幅的50%以上。像素分辨率在500*500-2000*2000最佳。)
3、完成以上操作之后,点击页面中的“一键识别”就可以了。
迅捷ocr文字识别软件,不仅能实现增值税票识别,还有一个很好用的功能哦,就是语音转文字,一键转换,轻松搞定。
第二种方法:利用网站识别
网站:迅捷pdf在线转换器
操作步骤:
1、在网站首页找到“图片文字识别”,然后点击其中的“扫描票证识别”进入操作页面。
2、然后在页面的自定义设置中,设置票证类型为“票据”就可以了。
3、然后我们将增值税票添加进去。然后点击“我的文件”可以查看识别结果。可以点击页面中的“继续识别”批量识别增值税票,还可以点击“获取二维码”或者是“立即下载”保存识别结果。(注:添加完成后会自动识别文件)
迅捷pdf在线转换器这个网站,功能丰富,操作简单,不仅有扫描票证识别功能,还有pdf转换功能哦,如pdf转图片,各种文件转换不在话下哦。
以上就是小编想要分享给大家的两种增值税票识别方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