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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认证平台(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02-13 21:55:03 查看人数:37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增值税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增值税发票认证平台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增值税发票认证平台

【第1篇】增值税发票认证平台

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入口网址汇总(全国各省市)

1 北京市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https://fpdk.beijing.chinatax.gov.cn

2 天津市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https://fpdk.tianjin.chinatax.gov.cn

3 河北省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https://fpdk.hebei.chinatax.gov.cn

4 山西省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https://fpdk.shanxi.chinatax.gov.cn

5 内蒙古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https://fpdk.neimenggu.chinatax.gov.cn

6 辽宁省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https://fpdk.liaoning.chinatax.gov.cn

7 大连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https://fpdk.dalian.chinatax.gov.cn

8 吉林省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https://fpdk.jilin.chinatax.gov.cn:4431

9 黑龙江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https://fpdk.heilongjiang.chinatax.gov.cn

10 上海市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https://fpdk.shanghai.chinatax.gov.cn

11 江苏省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https://fpdk.jiangsu.chinatax.gov.cn:81/

12 浙江省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https://fpdk.zhejiang.chinatax.gov.cn

13 宁波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https://fpdk.ningbo.chinatax.gov.cn

14 安徽省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https://fpdk.anhui.chinatax.gov.cn

15 福建省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https://fpdk.fujian.chinatax.gov.cn

16 厦门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https://fpdk.xiamen.chinatax.gov.cn

17 江西省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https://fpdk.jiangxi.chinatax.gov.cn

18 山东省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https://fpdk.shandong.chinatax.gov.cn

19 青岛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https://fpdk.qingdao.chinatax.gov.cn

20 河南省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https://fpdk.henan.chinatax.gov.cn

21 湖北省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https://fpdk.hubei.chinatax.gov.cn

22 湖南省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https://fpdk.hunan.chinatax.gov.cn

23 广东省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https://fpdk.guangdong.chinatax.gov.cn

24 深圳市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https://fpdk.shenzhen.chinatax.gov.cn

25 广西省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https://fpdk.guangxi.chinatax.gov.cn

26 海南省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https://fpdk.hainan.chinatax.gov.cn

27 重庆市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https://fpdk.chongqing.chinatax.gov.cn

28 四川省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https://fpdk.sichuan.chinatax.gov.cn

29 贵州省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https://fpdk.guizhou.chinatax.gov.cn/

30 云南省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http://fpdk.yunnan.chinatax.gov.cn/

31 西藏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https://fpdk.xizang.chinatax.gov.cn

32 陕西省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https://fpdk.shaanxi.chinatax.gov.cn

33 甘肃省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https://fpdk.gansu.chinatax.gov.cn

34 青海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https://fpdk.qinghai.chinatax.gov.cn

35 宁夏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https://fpdk.ningxia.chinatax.gov.cn

36 新疆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https://fpdk.xj-n-tax.gov.cn/

来源:贵州言之信会计服务有限公司

【第2篇】增值税发票勾选平台密码

2023年10月31日福建省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进行了全面升级,相应的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勾选平台)也进行了升级,增加了新功能的同时也更名为“增值税发票综合平台”,更新后的“增值税发票综合平台”如何进行发票认证和操作过程中需要注意事项?以下进行简单介绍,供大家参考。 一.进项抵扣认证操作步骤 1、在电脑上插入企业金税盘、税控盘或企业数字证书ukey,进入“增值税发票综合平台”,输入证书密码,登录平台。如下图所示:

2、选择菜单栏“抵扣勾选”-“发票抵扣勾选”,选择需抵扣发票的开票时间或者输入相对应的发票信息,点击“查询”。如下图所示:

3、勾选并确认需认证的发票,点击“提交”。如下图所示:

4、菜单栏选择“抵扣勾选”-“抵扣勾选统计”,进行统计,统计时间需2到5分钟,统计结果出来后,确认签名即可完成勾选认证。如下图所示:

二、“增值税发票综合平台”升级后需注意的事项 1、福建省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及“增值税发票综合平台”升级后,如遇当期无发票勾选或者不需要进行发票勾选的情况,也需要在此平台进行“申请统计”及“确认签名”的操作,否则在电子税务局进行纳税申报时会提示未进行签名确认等提示,影响当期纳税申报。如下图所示:

2、通过扫描认证的发票,系统升级后每月进行纳税申报前也需进行“申请统计”及“确认签名”操作。 3、若勾选发票选择了部分勾选或者不抵扣勾选,那此张发票剩余未抵扣部分或全额部分则不能再进行进项抵扣。 4、申报纳税后如发现勾选有误,重新勾选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a.已成功撤销当月申报记录且平台读取到的企业税务信息为未申报状态;b.尚未缴纳税款;c.在纳税申报期内。

【第3篇】天津增值税发票查询入口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优化企业破产程序中涉税事项办理的实施意见

日期:2022.9.5 来源:天津法院网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企业破产涉税事项办理,提高破产案件审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保障税务机关、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各自职责,结合本市企业破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优化税收征管流程

(一)代办涉税事项

破产管理人在首次办理涉税业务时,持受理破产申请民事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管理人授权委托书、办理人员有效身份证件,以破产企业名义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实名办税相关要求,将办理人员登记为破产企业“办税人”,并完成实名信息采集、验证。对已经完成实名信息采集的办理人员,再次办理涉税事项时,不得要求其再次提供相关材料。

(二)税务查询

管理人可申请查询破产企业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费缴纳和接受处罚等涉税信息。网上办理查询业务的,管理人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电子税务局申请查询。管理人未掌握破产企业登录密码的,可以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密码重置。现场办理查询业务的,管理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查询。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依照《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协助管理人办理查询。特殊情况需要延后回复的,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三)政策咨询

税务机关为管理人提供破产程序涉税事项的税收政策咨询服务,管理人可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办税服务厅现场咨询室、相关税务人员等渠道进行咨询。

重大破产涉税事项,主管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作为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征管科技部门、税政部门、法制部门和税源管理部门,解答管理人涉税事项咨询。对于疑难复杂问题,主管税务机关向其上级税务机关请示后,及时予以答复。

(四)非正常户解除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破产企业已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管理人对破产企业逾期未申报行为补办纳税申报,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即时解除破产企业的非正常户认定,因此产生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五)纳税申报

管理人据实补办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破产企业未办理的纳税申报,未发现破产企业有应税行为的,可暂按零申报补办纳税申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破产企业发生税收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理、处罚的,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并将破产企业应补缴税(费)款、滞纳金、罚款按照法律规定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依法受偿。

破产程序中,经人民法院许可或债权人会议决议,因继续履行合同、生产经营或者处置破产企业财产等新产生的税(费)款,管理人以破产企业名义按规定申报纳税。相关税(费)款依法按照共益债务或者破产费用,由破产财产随时清偿,主管税务机关无需另行申报债权,由管理人直接申报缴纳。

(六)发票领用

破产企业因继续履行合同、生产经营或者处置财产确需使用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使用破产企业的原有发票。破产企业没有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以破产企业名义到主管税务机关申领或代开发票,按规定缴纳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在督促破产企业就新产生的纳税义务足额纳税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满足其合理发票领用需要,不得以破产企业存在欠税、被列为风险纳税人或者其他税务风险、处罚情形为由拒绝。申领发票的管理人应在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前办理发票缴验手续。

管理人发现破产企业的发票在接管前有丢失情形的,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并以破产企业名义按照规定办理挂失、补办等手续。

(七)破产清算企业所得税处理

破产程序中,破产企业终止经营活动的,应进行企业清算所得税处理。管理人可登录天津市电子税务局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清算备案,无需提交附列资料。

破产企业清算备案后,对于经营期内未按规定申报的企业所得税按规定进行申报,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同时,以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期间不需要再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自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之日起15日内完成清算申报。清算产生的所得税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八)重整、和解企业所得税扣除

因执行重整计划或者履行和解协议产生的企业资产损失,依照税法规定进行资产损失扣除。

(九)简化申报

税务机关按照税收相关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破产企业实行简化申报。破产企业不再生产经营的,管理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按次纳税。破产企业无需支付职工工资的,管理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终止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税种认定。

(十)税款入库与退库

破产企业财产分配时,管理人持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分配的裁定书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款入库手续。

主管税务机关在征收管理中发现破产企业有可以申请退税情形的,应当告知管理人。

(十一)税务注销

人民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破产的,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清算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主管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二、服务业破产重整企

(一)税务信息变更

重整期间,因引进战略投资人等确需办理税务信息变更的,企业应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办理,税务机关接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信息,经破产企业确认后即时更新相关信息。对于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事项,企业可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

因原法定代表人犯罪等企业被列入重大风险防控企业名单,导致无法办理税务信息变更的,可由管理人以破产企业名义办理税务信息变更。

(二)纳税信用修复

重整、和解程序中,税务机关已依法受偿税款、滞纳金、罚款,企业或管理人已纠正相关纳税信用失信行为的,可对当前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申请时,应提交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或者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

(三)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撤出

企业存在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的,经企业或管理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查后可从公告名单中撤出,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知实施联合惩戒和管理的部门,协调有关部门依据各自法定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解除惩戒,保障企业正常经营和后续发展。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一)破产清算事项

破产企业确有困难的,管理人可以按税法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破产企业的职工从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符合规定条件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重整、和解事项

企业实施资产重组,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机器设备、不动产等实物资产及无形资产转让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

企业发生重组业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适用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

企业在重整、和解过程中,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改制重组有关契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优惠政策。

(三)税收优惠申请

管理人认为破产企业符合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做好政策指导和落实。破产财产处置涉及不动产转移登记的,除交易环节的税费外,税务机关不得以破产企业欠缴税费为由拒绝履行协助义务。

四、依法清收税收债权

(一)税收债权申报

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书面通知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收债权。管理人无法确定主管税务机关的,应书面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协助通知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通知后,在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企业所欠税(费)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等,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截止日计算确定,列明所申报债权的税(费)种、税率(征收率)、性质以及计算依据等。未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二)税款核定

管理人未接管到破产企业账簿资料、接管账簿资料不全或不能反映企业真实情况导致难以申报,且企业可能存在应税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经法定程序核定税款。

(三)债权登记及审查

管理人应当对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的债权申报材料进行登记,详尽记载申报债权金额、证据、优先权情况、申报时间等事项。管理人应当将税(费)款列为税收债权,受理破产申请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列为普通破产债权,分别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四)债权确认

破产企业或者其他债权人对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税收债权有异议的,管理人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反馈。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异议成立的,重新申报税收债权;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向管理人提供异议部分税收债权的计算方式和征收依据,以便管理人核对。

主管税务机关对债权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15日内向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

(五)税款抵销

税务机关发现破产企业既有欠缴税(费)款又有应退税(费)款、出口退税或增值税留抵税款,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可以向管理人书面申请行使抵销权。

(六)参加债权人会议

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参加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表决重整计划草案时,根据债权性质主管税务机关被分别编入税款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的,分别行使表决权。

(七)“死欠”税款核销

破产财产分配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欠缴税(费)款、滞纳金、罚款入库,未受偿的“死欠”税(费)款、滞纳金、罚款依法核销。

五、其他涉税事项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所称破产,包括破产清算、重整及和解,特别列明的除外。强制清算案件参照适用本实施意见。

本实施意见所称各类涉税事项、税(费)款,包括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各类税种及政府非税收入,法律法规或依法订立的合同已对应缴未缴的政府非税收入作出规定的除外。

(二)税务检查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税务机关已经启动尚未办结的税务检查程序可继续开展,一般不再启动新的税务检查程序,但发现重大违法线索必须查处的情形除外。破产程序终结后,管理人向相关稽查局送达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稽查局对案件做结案处理。

(三)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税务机关已对企业财产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中止执行程序,并将企业财产移交给管理人。管理人可以持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和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依法向有关部门、金融机构申请解除保全措施,并及时通知原采取保全措施的税务机关。

人民法院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作出裁定后,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原采取保全措施的税务机关按照原顺位恢复税收保全措施。在税收保全措施恢复前,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不予解除。

(四)管理人身份认可

税务机关保障管理人依法执行职务。因企业公章遗失、未能接管等无法在相关文件材料上加盖企业公章的,管理人应向税务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加盖管理人印章。

(五)管理人责任

管理人代表破产企业办理涉税事项时未遵守税收法律、法规,造成企业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改正或未勤勉尽责履行代企业进行纳税申报义务的管理人,主管税务机关可将有关情况通报人民法院。

六、执行日期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4篇】广西增值税普通发票真伪查询

广西南宁发票真伪查询攻略如何才能准确判定发票的增加呢?是很多财务工作人员所关心的问题,一种是通过专业的工具以及外观做工来判定,另外一种则是直接通过网上查询判定。下面就来分享下通过网上查询判定的方法,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现在我们可以在手机支付宝上查询发票真伪了,很方便,下面给大家介绍一下具体的流程:一:手机支付宝搜票大侠

二:进入小程序点击扫一扫扫描发票上的二维码

三:在发票栏查看发票查询结果

四:如果发票 有重复报销的情况,系统会第一时间显示出来

五:发票栏右上角的导出,可以导出发票查询的excel表格,就是财务的电子台账

【第5篇】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

案例简要说明:

原告a公司起诉被告b公司,称其向b公司供货,并且双方在2023年11月出具对账单,确认对账数额为83万元。同时,原告还主张,原告与被告于2023年2月1日订立《购销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货物,合计30万元。原告主张对账单与此项金额合计113万元。原告于2023年3月交货,并按被告指示向原告开具了全额增值税发票,被告应于2023年5月31日付款,但是一直拖延未付。为此,原告提交了一份《购销合同》(复印件)作为证据,并且该合同下方落款处有双方公章,并提交了送货单(复印件),被告对该笔交易予以否认,主张此交易并不存在,原告提交的购销合同买方处的公章并不是其公章,且此购销合同为复印件。被告提交了其股东与原告股东的微信、短信聊天记录,主张原告仅开具了30万发票,并没有实际供货。

法院判决:对账金额83万元双方确认,予以认可;但原告主张的30万元交易,由于被告主张合同上公章明显有别于其公章,所以,合同真实性存疑。原告提交的送货单为复印件,且缺乏被告的签章,被告不予认可,原告也未提交其他证据佐证其已完成送货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现为第五条),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由于原告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其与被告之间存在交易,并向被告完成送货的事实,对其要求被告支付其30万货款的诉讼请求,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但是,也有特殊情况,同一条规定,“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买卖合同(或类似买卖合同,如工程合同等)是一个公司的基本业务合同,应当谨慎完成每一步,避免给自己带来法律风险。

有问题有想法欢迎来探讨。

【第6篇】增值税发票作废期限

我国税务机关实行“以票管税”的税收征管方式,即通过发票的流通追查经济利益的流动,发票是企业经济活动中最基本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可是企业的业务活动并不总是一帆风顺,开票错误、销货退回、应税服务终止等情况时有发生,导致开出的发票需要作废处理。

我国增值税发票分为两种:一是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因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税务环节更多,其作废处理相对普通发票更复杂。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处理

(一)直接作废

一般纳税人在当月开具专票时发现有误或者符合作废条件需要作废的,由于发票所有联次均还在自己公司手上,开票人员在开票系统中操作即可,将相应的电子数据按“作废”处理,并在纸质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备查。

(二)通过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原发票

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应税服务终止等情形不能直接作废发票,这时候就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冲回已开具的发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票的情形具体包括以下4种。

1. 专票已交付购买方,且已经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

(1)购买方要在开票系统中填制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票信息表》,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票是经税务机关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且已经抵扣进项税额,在填制《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应的蓝字专票信息,暂按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2)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2. 购方取得增值税专票未用于申报抵扣,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

(1)购买方要在开票系统中填制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票信息表》,在填制《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应的蓝字专票信息。《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票是经税务机关认证结果为“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等情形,购买方不列入进项税额,不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2)销售方的处理和情形1一样。

3. 专票还未交付购买方

(1)销售方应在专票认证期限内在增值税发票系统中填制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票信息表》,在填制《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应的蓝字专票信息,主管税务机关校验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的系统中,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票。

(2)购买方不处理

4. 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票未用于申报抵扣,发票联和抵扣联退回

(1)销售方的处理和情形3一样。

(2)购买方寄回发票即可。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作废处理

(一)直接作废

增值税普通发票直接作废和专用发票类似。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在开具时,发现有误或者符合作废条件的可即时作废,作废的增值税发票需在开票系统中将相应的电子数据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发票留存。

直接作废的发票必须是当月开具的发票,如果超过月份则不可以作废,只能开具红字发票抵充之前的发票。

(二)通过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作废原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存在抵扣联认证的情况,为此,开具红字发票较为简单,开票人员直接进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填制界面点击“红字”,输入蓝字发票号码、发票代码,核对信息无误后开具增值税红字普通发票。

同时,开票人还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购买方有效证明。

总结

因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是否可以抵扣税款存在差别,导致其作废处理方式不同,且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实操中的作废程序相对更复杂。

【第7篇】国家增值税发票查询统

一、增值税发票防伪措施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务总局于2023年2月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措施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9号),调整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措施。

1. 防伪油墨颜色擦可变

(1)防伪效果

发票各联次左上方的发票代码使用防伪油墨印制,油墨印记在外力摩擦作用下可以发生颜色变化,产生红色擦痕(如下图所示)。

(2)鉴别方法

使用白纸摩擦票面的发票代码区域,在白纸表面以及发票代码的摩擦区域均会产生红色擦痕。

2.专用异型号码

(1)防伪效果

发票各联次右上方的发票号码为专用异型号码,字体为专用异型变化字体(如下图所示)。

(2)鉴别方法

直观目视识别。

3.复合信息防伪

(1)防伪效果

发票的记账联、抵扣联和发票联票面具有复合信息防伪特征。

(2)鉴别方法

使用复合信息防伪特征检验仪检测(如下图所示),对通过检测的发票,检验仪自动发出复合信息防伪特征验证通过的语音提示。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

税务总局于2023年11月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普通发票防伪措施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68号),调整增值税普通发票防伪措施。

1.防伪效果

增值税普通发票各联次左上方的发票代码及右上方的字符(№)使用灰变红防伪油墨印制,油墨印记在外力摩擦作用下可以发生颜色变化,产生红色擦痕。

2.鉴别方法

使用白纸摩擦票面的发票代码和字符(№)区域,在白纸表面以及发票代码和字符(№)的摩擦区域均会产生红色擦痕。(如下图所示)

发票代码图案原色

原色摩擦可产生红色擦痕

(三)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国家税务总局于2023年12月发布了《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68号),正式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相关防伪措施如下:

1.防伪效果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税徽使用光变油墨印制,直视颜色为金属金色,斜视颜色为金属绿色,显示效果明显、清晰。

2.鉴别方法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税徽在目视观察下光学入射角分别为90度和30度时,呈不同颜色。(如下图所示)

二、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加强发票管理,税务总局依托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发了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统一的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信息进行查验。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操作步骤如下:

登录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后,首页显示:

1. 纳税人依据取得的纸质发票或电子发票,需在页面中根据要求输入的相关的查验项目信息:

根据纳税人查验的票种,其输入的校验项目也不相同,其中:

(1)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和开具金额(不含税);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和不含税价;

(3)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和车价合计;

(4)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通行费):

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和校验码后6位;

确认输入的信息无误后,点击查验按钮,系统自动弹出查验结果:

增值税专用发票: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通行费)

2.查验结果说明:

(1)发票状态为正常:纳税人输入的发票校验信息与税务机关电子信息一致,且发票处于正常状态。

(2)发票状态为作废:纳税人输入的发票校验信息与税务机关电子信息一致,但发票已被发票开具方做作废处理,此发票不可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3)不一致:纳税人输入的发票信息与税务机关电子信息至少有一项不一致,如确认输入的查验项目与票面一致,请与开票方或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联系核实。

(4)查无此票:由于存在开具方离线自开票、发票电子数据的同步滞后(通常至少1天)、查验人录入错误等问题,导致相关发票在税务机关的电子信息中无法检索到。如果确认输入项无误后,请于第二天再行查验。

(5)验证码失败:图片验证码过期或失效,请点击验证码图片重新获取验证码后再进行查验。

(6)验证码答案输入错误:图片验证码的问题答案录入错误,请修正输入项目后重新查验或点击验证码图片获取新的验证码进行校验。

(7)验证码请求失败:可能原因如下: 1)请检查是否正确安装根证书,若未正确安装根证书,验证码将无法正常显示;2)纳税人与开票方省级国税机关的网络不稳定,请稍后再查;3)请尝试使用谷歌或火狐浏览器进行查验。

(8)查验失败:存在查询请求非法、请求处理超时、该发票超过系统限定的单日查验次数(5次)、提交的查验请求过于频繁等问题或存在网络、系统故障等。

3.不同查验结果的展现示例如下:

不一致:

查无此票:

4.其他有关说明

(1)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目前可查验最近1年内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

(2)当日开具的发票最快可以在次日进行查验。

(3)由于存在纳税人离线自开票的方式和发票电子数据的数据同步周期(至少1天)问题,在线进行发票查验可能存在滞后情况。

(4)发票查询条件页面中,当票面信息包含“校验码”时,为保证查询的准确性,请严格按照票面信息输入“校验码”的最后6位数字。

(5)每天每张发票可在线查询次数为5次,超过次数后请于次日再进行查验操作。

(6)本平台仅提供所查询发票票面信息的查验结果。如对查验结果有疑议,请持发票原件至当地税务机关进行鉴定。

来源:xiaochenshuiwu

【第8篇】增值税发票遗失罚款

有时候和发票在不经意间,说散就散了。

发票丢失,这个太正常了。

人民币都会丢,还用说发票吗?不过现在走哪都手机支付了,人民币不怕丢,怕丢的是手机。

除了电子发票 “妈妈再也不担心我走丢了”,只要是纸质的,需要邮寄的,那都有丢失的可能。

所以甭管你管理多仔细,也难免出现丢失情况,毕竟很多情况也不是你能控制的,比如邮寄丢失,销售人员送票时候丢失,客户丢失又特么不承认。

反正四个字,说没就没。

没了怎么办呢?还能怎么办,按规定处理呗。

一起来看看,发票丢失的不同处理方式~

1、丢失空白发票

丢失空白发票后就是向税务局报告,然后接受处罚,之前在向税务局提交报告时还需要先登报挂失,现在登报这个事项已经取消。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第三十六条: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当然,现在丢失发票报告也非常简单,电子税务局即可操作。

第一步、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

第二步、点击特定涉税信息报告-发票遗失、损毁报告进入

第三步、填写相应信息提交即可

2、丢失已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丢失已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专门有一个文件做了具体处理规定,这个文件就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19号文。

当然还需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一并梳理。

那么处理流程就是,遗失报告-接受处罚-根据专票丢失具体情况出具相应证明。

具体来说,就是如图所示:

其实也并不复杂,简单的说就是,两联的东西,你丢一张就用另一张补上,你都丢了那还需要税务局出个证明。

当然,这仅仅是理论上的流程,在实践中,各地处理方式还是有差异的,具体表现在哪里呢?

比如:个别地方并没有严格要求必须报告,有些地方也不会罚款,而就算要罚款,罚多罚少也各有不同;北京甚至取消了《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等等。

3、丢失已经开具的普通发票

丢失已经开具的普通发票可就没有特别的文件规定了,既然没有,那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做呗,理论的流程也就是:

报告-处罚-出具相应证明。

对于这个具体相应的证明,税务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如果各省税局没有特别的要求,我们账务处理可以参照《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 财会字〔1996〕19号 )第五十五条第五款规定执行。

1. 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2. 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简单的说就是,税务不要证明,你得让开票方给你一个证明。

其实发票丢失的处理一直以来就存在诟病。其实在目前的信息系统管控下,即便是发票丢失,企业的发票管理系统,税局的发票查询系统都有记录,对于企业的入账、抵扣并不会有太大影响,你比如抄报税证明,存在的意义其实就并不大了。

这次把登报这一麻烦事彻底取消,着实是一件可喜可贺的事情,希望发票丢失的处理规定还会越来越简便。

【第9篇】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

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下载、安装及初始操作指南:

1. 打开浏览器,登录深圳市中得兴盛科技有限公司官方网站:www.szzdxs.com,点击“下载中心

2. 选择“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程序下载。

3.双击下载好的“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exe”程序,点击立即安装。

4. 点击完成安装,电脑桌面出现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和管理工具图标,安装完成。

系统初始化

用户初次安装开票软件,或者首次在本机使用税务ukey开票时需要进行系统初始化。内容包括密码设置、基本信息设置、参数设置。

操作步骤:【第一步:密码设置】

1:安装系统后,点击桌面生成的快捷方式图标,如下图

2:进入系统界面后,弹出税务ukey密码输入框,如图所示

3:正确输入税务ukey的密码(初始口令为88888888)后,进入“密码设置”界面,如图 1- 3所示。(可勾选记住密码框,则不必每次输入)

4:根据界面提示进行密码设置,如下图:

税务数字证书密码初始密码为(88888888)。初次登录必须修改,在验证数字证书密码栏输入初始密码,然后在修改数字证书密码栏两次输入新密码,两次输入的新密码须一致,(建议统一改为12345678

管理员登录密码设置栏,建议不要设置密码(管理员密码为空)

修改税务ukey密码栏,参考数字证书密码修改方式,此项为选填,可不填(建议不修改直接为空,系统默认8个8)。

【第二步:基本信息设置】

正确输入数字证书密码和管理员密码后,点击下一步,进入基本信息设置界面,如图

各项信息输入方法说明 :

纳税人识别号 :系统自动获取税务ukey中记录的本企业税号,不可更改。

纳税人名称 :系统自动获取税务ukey中记录的本企业名称,不可更改。

营业地址 :根据企业情况进行填写。

主管姓名 :根据企业情况进行填写。

电话号码 :根据企业情况进行填写。

卷票规格 :根据企业情况选择。

银行名称 :根据企业情况进行填写。

银行账号 :根据企业情况进行填写。

【第三步:参数设置】

正确输入企业基本信息后,点击“下一步”,进入参数设置窗口,端口号改为:8387,经确认无误后,点击“下一步”即可。

【第四步】设置完参数后,点击“下一步”按钮,等待初始化完成,如图 所示。

【第五步】初始化完成后,进入登录界面,如图 所示。

在登录界面输入正确的用户密码和证书密码即可进入软件使用。

【第10篇】增值税电子发票申请费用

1.以自然人身份登录电子税务局

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代开】-【自然人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2.选择要办理的业务

根据业务情况选择“代开申请”

3.代开发票需刷脸实名认证

进入页面后,通过扫描页面弹出的二维码,先进行实名认证。

4.填写发票信息

实名认证通过后,填写付款方(购买方)信息、货物、劳务信息和销货单位 信息。发票信息填写完成后,点击【下一步】,进入确认发票信息页面。

5.确认发票信息

在确认发票信息页面,确认发票信息是否有误,若需要修改,点击【上一 步】,返回至填写发票信息页面;若确认无误,点击【提交申请】,进入完 成页面。

6.完成

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申请】,进入完成页面,系统自动开具出增值税电 子普通发票。点击【查看申请资料】,可以查询填写的发票信息。点击【去下 载打印】,直接下载电子普通发票。

7.历史代开记录查询

返回代开发票模块,点击“代开记录查询”,进入查看历史代开记录页面。纳 税人可以在历史代开记录查询中,查询到之前代开过的发票信息。对应的不 同状态,可以进行不同的系统操作。

1.【我要办】,再选择 【@深税】。进入主界面,以“个人”身份实名认证登录。

【第11篇】营业税票开增值税红字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开具流程分三步:

1.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分三种情况:一是购买人已申报抵扣,购买人开具,开具信息表时不填写对应蓝字专用发票信息;二是购买人未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购买人开具信息表并填写对应蓝字信息;三是销售方未将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开具信息表并填写对应蓝字信息。

2.上传信息表,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

3.销售方根据信息表开具红字发票。

【第12篇】普通发票和增值税发票

【普通发票和增值税发票的区别】

1、发票的印制要求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2.发票使用的主体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只能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使用的,只能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由当地的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则可以由从事经营活动并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各种纳税人领购使用,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使用普通发票。

3.发票的内容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了具备购买单位、销售单位、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商品或者劳务的数量和计量单位、单价和价款、开票单位、收款人、开票日期等普通发票所具备的内容外,还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号、不含增值税金额、适用税率、应纳增值税额等内容。

4.发票的作用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购销双方收付款的凭证,而且可以用作购买方扣除增值税的凭证;而普通发票除运费、收购农副产品、废旧物资的按法定税率作抵扣外,其他的一律不予作抵扣用。

【普通发票和增值税发票的区别通俗解释版】

1.增值税、增值税发票

比如农民买了榴莲种子(种子价格很低所以忽略不计,方便计算),种子价格当作0元,榴莲成熟后拿去卖,农民想赚100块,于是就打算卖100块,有一个生产榴莲糖的厂家过来买榴莲回去做原料,并且要求带增值税发票。农民想开发票可以但是要交17%的税,这样就赚不到100块了(因为我国的价格是含税价,美国是价税分离的),那如果100块售价能赚多少呢,100/1.17=85.4元。农民为了能赚100元利润,最后开价117元,其中100是利润,17是税。 厂家就花了117元买了榴莲和117元面额的增值税发票。

2.增值税抵扣问题 上面的厂家花了117元买了榴莲,开始生产榴莲糖,这批糖厂家想赚200块,如果他卖317元,且买家要求开增值税发票,那他利润没有200,因为要交税317-317/1.17=46.06元。所以厂家要怎么定价才能赚200呢?答案是:117(进货价)+200*1.17=351元 其中51元是增值税。现在问题来了,如果厂家没有农民那里开的增值税发票,那么国家认为厂家是没有成本拿的原料,也就是说榴莲的进价是0元,那么厂家卖的351元的糖中的51元税要上交。如果厂家有农民的增值税发票,那国家认为51元中的17元已经上交过了,那厂家只要再交34元就可以了。这个就是抵扣的意思。

接下来讲应用 作为公司的意愿是在销售不变的情况下,多获得增值税发票,少开出增值税发票。 举个例子:工厂今年以351元的价格(工厂任何所有人都可能要发票)卖糖1斤,如果买家要发票那厂家赚200元,上面算过了。那如果买家不要票,厂家能赚多少呢?答案是234元 因为200元的税厂家已经加在售价上,但是因为买家没开票所以这个34元买家应该上交国家的税钱,装进了工厂的口袋,所以说以后大家出去消费要多开发票,不然把税钱给了别人。所以有的时候我们也会碰到要发票然后商家说给你点优惠你别开好不好,但是你记住他给你的优惠肯定比你交的税少!

3.普通发票 发票的一个作用在我的理解就是国家检查营业收入的一个凭证。 商家开的发票越多,说明业绩好,那税也交的多。那我们普通人拿很多发票有用处么?答案是没有!那怎么样才有?答案是开公司! 比如你开了个公司,那你开了很多票,说明你业绩好,那你要交很多税!真的么?当然不是,税的多少是看利润。利润=销售-成本,那这个成本怎么看呢?发票啊。公司要做业务肯定有应酬,吃个饭要当做成本吧!于是你要去开票,票就作为一个成本的凭证。举个例子:公司今年销售10000元,成本1000元(有发票做凭证)那利润就是9000。还要交利润税10%(假设)最后净利润9000*(1-10%)=8100元,但是如果我有9000元的吃饭发票,那我成本就变10000了,那这样900的税就不用交啦!

4.发票的作用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购销双方收付款的凭证,而且可以用作购买方扣除增值税的凭证;而普通发票除运费、收购农副产品、废旧物资的按法定税率作抵扣外,其他的一律不予作抵扣用。

资料来源:会计网 共勤外贸服务 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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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文仅供读者参考,本网站未对该内容进行证实,对其原创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不作任何保证。

【第13篇】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

日常工作中

遇到退货等情况需要发票红冲

不少会计人经常在后台咨询发票红冲方法

小编已经为大家整理好啦!

一起来看看吧!

01

普通发票跨月怎么红冲?

1

打开一张新的普通发票(发票管理-发票填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填开);

2

点击“红字”-输入对应的蓝字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点击“下一步”-核实票面信息无误后,点击“打印”

注意 如果是部分红冲,可自行修改票面金额税额。

02

增值税专用发票跨月怎样红冲?

1

进入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金税盘版),依次点击【发票管理】-【信息表】-【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填开】;

2

在信息选择界面,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购买方申请”或者“销售方申请”,点击下方“确定”按钮;

注意 如果购买方已经认证,需要购买方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选择“购买方申请”,如未认证,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选择“销售方申请”,并且需要输入蓝字发票号码、代码。

3

进入红字发票信息表填开界面,输入要红冲的蓝字发票信息,核实无误点击右上方“打印”按钮(如果选择销售方申请,信息表内容自动带出);

4

点击【发票管理】-【信息表】-【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查询导出】;

5

选择列表待上传红字发票信息表,点击上方“上传”按钮,审核通过之后,系统返回16位信息表编号;

6

进入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界面,点击上方“红字”,选择“导入网络下载红字发票信息表”;

7

在弹出界面选择已上传的信息表,核实票面带出信息无误之后点击右上方“打印”即可。

03

电子发票如何红冲

1

打开一张新的电子发票(发票管理--发票填开--电子增值税普通发票填开);

2

点击“红字”--输入对应蓝字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点击“下一步”--核实票面信息无误后,点击“打印”。

特别提醒!

建议及时查看红字信息表状态

当红字信息表状态为'查证通过'

再开具红字发票哦!

* 来源:航天金税

【第14篇】建筑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是多少

刘辉宁

广联达造价圈签约专家,注册造价工程师,广联达特聘专家讲师

自2023年5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全行业全部实行了营改增政策,截止目前,已历三年余,在此三年多内,国家又陆续出台了很多的税收政策。这些政策依据,不仅是财务人员需要了解,作为工程造价人员,更需要了解,因为,一些财税政策直接决定了我们的合同该如何归类,税率如何适用。税率适用错误不仅带来了成本差异,更有可能带来税务风险。作为工程造价人员,起草、签署合同的首要任务是防范法律风险、税务风险,而不仅仅是关于工程价格的风险。

从合同角度来说,税务风险防范的第一步,就是正确识别合同的类别,正确适用税率。

关于合同类别,在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注释中有详细明确的约定,可对照该注释予以归类。通常情况下,建筑业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9%,货物销售适用增值税税率13%。

那么,在一些特定行为下,税率有什么变化呢?本文将常用的建筑业不同情况下适用的税率及特定行为的计税逐一进行了整理,方便大家应用。

营改增历程

2023年8月1日 部分现代服务业、交通运输业

2023年1月1日 铁路运输业、邮政服务业

2023年6月1日 电信业

2023年5月1日 生活型服务业、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

*本文系刘辉宁原创,独家来稿

转载务必申请授权,并注明作者与出处,违者必究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仅供参考,如有异议,烦请留言

【第15篇】10个点的增值税发票

开发票加税点也是一些人一直都很疑惑的一个问题,那么有的人他作为一个一般纳税人又非常的疑惑,难道自己向对方购货的时候是要开进项票,可是都说开增值税票要多加7~10个点,那么他们就会很疑惑,这个点是怎么计算出来的呢?一般的话不是可以抵扣17个点吗,为什么不抵扣17个点呢?

其实一般开发票的话是不用给对方另外的钱的,因为那个购买价格里面就包含了一些增值税,如果你购买东西的价格为117,000人,那么不含税的价格就等于117,000÷(1+17%)=100000,那么增值税的进项作为117,000减10万块钱等于17,000元,这17,000元也是可以抵扣的,而对方叫你别另外给7点的钱,那么就说明销货的方法不是一般的增值税纳税人,而是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话是不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但是可以叫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项发票,不过就是需要交税而已,所以有的人就会叫你多给他7个点 。

增值税作为一个价外税,销售方有权要求购买方承担增值税税款,那么找那人咨询的问题永远都是一个价格相关的,这个应该属于合同或者协议的规定范畴内,和税务局的关系也并不是很大,其中也暴露出一些实物的问题,可以展开分析一下。首先为什么要开发票加税点呢?根据一些规定里面有税收过纳税人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时候,也应该按照规定纳税,但是在实际的征管过程中采用的是以票控税,开具了发票就不需要缴税,这就导致一些小公司和不规范的公司,开发票才缴税,不开发票就不交税。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为什么要开专票要加税点就是因为开发票是一个价格,开出专票就需要加税点。开具普票是可以全部免税的,作为小型纳税人来说,但是开具专票呢就需要正常缴费,因为增值税是链条费,下游可以抵扣上游的不能够享受免税的。

增值税发票认证平台(15个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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