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增值税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增值税发票模板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增值税发票模板
今天,小编和大家分享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都有,还附有填写说明,可以统统免费分享给大家,帮助大家尽快搞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写!
(文末可免费领取全套资料及视频教程学习权限哦)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2019版增值税申报表 :
接下来,我们一起来学习小规模增值税报表差额申报填写:
注意:如开具既有不是差额的发票,又有差额的发票,附列资料一中填写的含税收入要包含不是差额的销售额。
增值税小规模申报表填写情况分两种: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详细和大家讲解:
某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第二季度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取得销售含税收入31.5万元,开具普通发票。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共计21万元,并根据增值税管理规定取得合法差额扣除凭证,适用征收率5%。
案例分析
该纳税人本期允许差额扣除额=21万元;
差额后含税销售额=31.5-21=10.5万元;
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10.5/(1+5%)]*5%=0.5万元。
申报表填写
具体填列方法如下: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使用)附表一》填写:
(二)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申报表》:
下面,我们来看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各列填写说明: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各列填写说明:
……
领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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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指的是行为人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律法规,故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是一种典型的经济犯罪,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该罪最早出现在1995年10月30日中国的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
相关主要法条: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最高法《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规定,为正确适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有关规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主要类型:
1.虚构进项不虚构销项:有真实销项,为了逃避应征税款,通过虚开方式取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解决进项不足。主要手法有如实代开,从专业公司或富余票公司买票,自己为自己虚开农产品收购票。但手法中如实代开和从专业公司或富余票公司买票可能构成逃税罪、虚开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自己为自己虚开农产品收购票可能构成逃税罪、虚开发票罪。
2.虚构销项不虚构进项:不虚构进项或者根本没有进项,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谋取利益。主要手法有利用富余票进行虚开,走逃式虚开,利用政策票虚开。但手法中利用富余票进行虚开可能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可能为逃税罪、虚开发票罪;走逃式虚开和利用政策票虚开则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3.既虚构进项也虚构销项:进项和销项均为虚构,一方面让他人为自己或者自己为自己虚开,一方面为他人虚开。主要手法有开票空壳公司,洗票变票,对开、环开。手法中开票空壳公司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洗票变票可能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可能为逃税罪、虚开发票罪;对开、环开构成虚开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所保护的法益是国家增值税财产权利和发票管理秩序,据此,结合分析上述犯罪类型,便可以区分此罪与彼罪。
【第3篇】企业增值税电子发票
增值税电子发票阅读器的下载及使用
发布时间:2022-11-2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
电子发票最详见的文件格式为ofd文件和pdf文件,以下软件可以同时打开ofd文件和pdf文件,详细下载和使用方法请看下文。
一、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阅读器
1.打开“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的相关下载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xgxz.html
2.在ofd文件阅读器的右侧选择“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进行下载。
注:你也可以通过本文的附件下载阅读器,但并非实时更新最新版本。
二、使用阅读器打开电子发票
1.电子右上角文件,点击【打开】按钮。
2.找出您的电子发票,双击您需要打开的发票进行选中及打开。
3.发票打开后如下图。您可以在改界面进行查看和打印。
【第4篇】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01
一般情形(8项)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2.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适用免征增值税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农产品除外)。
4.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不征收增值税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出口货物劳务除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外,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7.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8.其他个人(即自然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其他个人出租或者销售不动产除外。
02
与差额纳税相关的项目(12项)
1.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3.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4.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5.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
6.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7.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性机构接受捐款,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接受的捐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8.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签证费、认证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9.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其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款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10.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应以取得的考试费收入扣除支付给境外单位考试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提供“教育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就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统一扣缴增值税。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11.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2.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就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购买方开具行程单,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03
与销售特定货物相关的项目(2项)
1.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金融机构所属分行、支行、分理处、储蓄所等销售实物黄金时,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银行自制的金融专业发票。
04
销售符合减征的使用过的
固定资产、旧货(3项)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纳税人销售旧货不得自行开具或者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05
营改增试点前发生业务(2项)
1.纳税人在原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23年5月1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23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特别提醒(2项)
1.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来源:江苏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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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增值税发票遗失声明
广大的网友们,你们其中有多少人是买了房买了车的呢?那买了房的广大网友们你们知道房产证遗失登报声明模板在哪里吗?你们知道房产证遗失登报声明怎么写吗?要登报该怎么办呢!其实很简单呢!在支付宝的小程序里,有一款小程序,在里面就能轻松办理房产证遗失登报声明了哦!是不是很方便呢!
遗失声明的要求是: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进行刊登。如果有省级报纸,国家级报纸能刊登肯定能用,也更好,好在哪里呢?因为这些报纸发行量大,刊登价格可能会比市级报纸便宜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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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兴财税登报操作步骤:
1.打开联兴财税,首页搜索:登报点点。
2.进入登报点点,选择地域,开始登报。
3.选择证件类型根据模板填写内容,就可以询价登报啦。
买房买车固然重要,但是买了之后一定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那些重要的发票或者是合同呢!小编的小区有个习惯去别人家门口捡垃圾的老奶奶,有一次她看人家门口没关,看到里面有很多白纸跟书籍放在箱子里,就偷偷把人家的拿走了,谁知道人家那个箱子里面有房产买卖合同,这下真的芭比q了呢!人家都报警了还是没有找回来那个房产买卖合同!严重哦!
【第6篇】湖北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消费恢复提振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22号),根据“消费湖北•锦鲤是你”工作部署,支持住宿、餐饮、零售、文旅、体育等领域消费,助力全省消费加快回补和潜力释放,现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消费湖北·锦鲤是你”有奖发票活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1.坚定实施扩大内需战略,促进住宿、餐饮、零售、文旅、体育等领域消费,扩大消费活力。
2.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鼓励消费者索取发票,堵塞税收征管漏洞。
3.规范经营者发票开具和使用,增强经营者纳税意识。
4.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增值税发票使用行为监督,促进协税、护税机制的形成,推动纳税信用体系建设。
(二)基本原则
1.安全性原则,确保税控系统、有奖发票管理系统和有奖发票资金安全。
2.公平性原则,确保符合条件的发票有同等的开奖机会。
3.便捷性原则,符合条件的发票可以快捷的参与发票开奖活动。
二、有奖发票范围
湖北省住宿、餐饮、零售、文旅、体育等行业经营者从2023年4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并经过验证的普通发票。下列普通发票不能参加开奖:
(一)红字普通发票;
(二)代开的普通发票;
(三)票面有“收购”字样的普通发票;
(四)开奖时已作废的普通发票;
(五)自开票之日起超过6个月的发票;
(六)受票方为单位的发票和非正常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参与二次开奖。
三、有奖发票规则
(一)开奖规则
有奖发票活动期间有两次开奖:
1.第一次为即时开奖。购买方取得普通发票后,通过湖北省税务局官方微信公众号、支付宝app进入有奖发票管理系统,参与发票查验和即时开奖。第一次开奖的中奖奖金通过电子支付方式(微信或支付宝)即时给付中奖者。
2.第二次为定期开奖,开奖周期为一个月。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普通发票进入二次待开奖普通发票库,参与定期开奖:
(1)参与第一次开奖的;
(2)购买方为个人的;
(3)经过系统校验后的;
(4)在有奖发票管理系统中进行实名制注册。
(二)两次开奖的流程
第一次开奖依次为:采集信息(发票代码、发票号码、日期、金额)、查验真伪、发票清分(剔除不符合条件的发票)、开奖及兑奖(电子支付方式)等4个步骤。第一次开奖后系统提示纳税人自愿选择实名制注册参与第二次开。
第二次开奖依次为:发票校验(剔除不符合条件的发票)、开奖、兑奖等3个步骤。
(三)奖项设置
1.第一次开奖:中奖奖金分为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五档。
2.第二次开奖:中奖奖金分为5万元、10万元两档。
(四)第二次兑奖采取验证兑奖方式
1.第二次开奖的中奖者应在开奖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税务局兑奖,逾期未兑奖视为放弃。中奖奖金以银行转账方式给付。
2.第二次开奖兑奖时,中奖者应提供身份证明、有奖发票系统采集的手机号码、中奖发票,供税务机关核对。中奖发票为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应提供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原件;中奖发票为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应提供中奖发票版式文件的打印件。由中奖者签字确认后,中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或版式文件的打印件,留存开奖的税务机关备查。
3.兑奖者领取第二次开奖中奖奖金时,应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
4.因玷污损坏等原因不能正确识别的普通发票不予第二次兑奖。
5.兑奖者应当如实提交有关资料,对其提供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合法的书面委托材料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6.开奖结果公布。除税务机关现场公布中奖结果外,购买方还可以通过湖北省税务局官网查询第二次开奖结果。
四、活动资金管理
(一)活动资金使用计划
活动资金拟申请总额1000万元。
(二)活动资金使用原则
1.活动资金在有奖发票项目经费中列支,用于发票兑奖、公证费用、专项审计和评价费用、宣传费用等。活动结束后,省税务局将组织第三方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和评价,对未核销的财政资金进行清算,当年未使用完毕资金,作为结余资金年终收回省级财政。省税务局应做好活动资金的管理,专款专用,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2.省税务局与相关服务商签订发票摇奖项目合作协议,规定奖金发放方式及双方权利义务,明确违约赔偿责任,确保资金安全及奖金及时给付。
五、有关要求
(一)压紧压实责任。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领导,统筹做好有奖发票活动的开票、审验、开奖、兑奖等各环节、全流程管理工作。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级税务机关应多渠道、多角度、全方位宣传有奖发票活动和发票管理法规,确保“消费湖北•锦鲤是你”活动广泛知晓,扩大纳税人的参与度,释放消费潜力,营造鼓励住宿、餐饮、零售、文旅、体育等领域消费的浓厚氛围。
(三)形成工作闭环。各级税务机关应畅通发票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通道,确保举报事项及时有效处理。做好事中盘点评估、及时跟进、分析问题、查找不足,确保有奖活动精准高效开展。
【第7篇】增值税发票种类
发票基本知识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点,在我国现行的税法体制下,发票属于增值税这个税种的管理范围。
第二,发票有很多种分类方法,其中一种就是提问者所说的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
两种票的功能不一样
两种发票在作为交易凭证和核算应缴纳的增值税方面,它们的功能是一样,但是专票还有一个独特的功能。
专票,它的全名叫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什么要加上“专用“两个字呢?这要从增值税的计税原理上来进行分析,增值税正常是使用购进扣除法来进行计算税款的,也就是说可以将购进货物在上游环节所缴纳的增值税,在本环节计算增值税时扣除掉。但是扣除税款需要用什么凭证呢?所以国家就规定了一种发票,这种发票专门用来进行税款抵扣的,所以大家都称他为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来源,也说明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大功能,就是可以用来抵扣税款,这也是它区别于普通发票的最本质的特征。所以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除了发票联、记账联外还有一个抵扣联。普通发票的基本联次只有发票联和记账联。
两者使用人不同
1、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相比,在各方面的要求都要严格的多,特别是在使用人方面有严格的要求,通常情况下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可以申领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到税务机关进行代开,没有登记注册的自然人或机关事业单位是不能代开专用发票的。
随着我国对增值税的改革不断深化,特别是营改增之后,对一些特殊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也开始放开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目前已有8个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请自行开具专用发票。不过,他们只是能够自行领购和开具专用发票,在计算缴纳税款的时候还是不能使用专用发票进行税款抵扣的,对他们放开也仅仅是为他们进行经营行为提供了更大的便利,毕竟很多一般纳税人还是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2、普通发票,只要是登记注册的增值税纳税人都可以申领普通发票,自然人或机关事业单位也可以去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
开具范围不同
1、普通发票的开具范围最广泛,无论是什么业务,只要购买方有需求,销售方都可以开具普通发票,没有任何限制。
2、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要小一点,不是什么业务都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一些特殊的经营行为,就不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如
(1)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化妆品等等一些消费品,是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2)销售免税商品或劳务的,也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出口的货物,或者是在境外销售的应税劳务,那么也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如果购买方是将货物购买了货物是用于集体福利或者是个人消费的,按照增值税的规定,这种购进货物是不能进行进项税抵扣的,所以也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5)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是提供劳务,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票红冲要求不同
如果发生了销货部分退回、开票有误、销售折让等情形,并且已经跨月了,不能直接进行发票作废,需要进行发票红冲操作。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有很大的区别。
1、普通发票的处理方式。
普通发票红冲很简单,在税控系统中找到需要红冲的发票,直接根据经营情形或购买方的要求开具一张负数发票。而且在不超过原发票金额的情况下,可以开具多张负数发票。
2、专用发票的红冲。
专用发票的红冲操作就复杂多了,而且需要税务机关或税控系统的审批。
(1)首先要判断由谁来提出红冲申请。如果没有认证、抵扣,则由销售方在税控系统中填写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如果认证了,那么要由购买方在税控系统中填写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2)在税务机关或税控系统检验通过后,销售方根据审批过的信息表要求开具一张红字专用发票。
红字发票只能开一张,而且要和原专用发票一一对应。
【第8篇】6个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为何一般纳税人客户愿让对方开13个点增值税专票而不愿3个点的?
这个问题,总结起来,主要有两个方面原因,一是税收利益原因,二是税收风险原因。
首先说明一下,货物销售,开13个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是一般纳税人,而开3个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多数是小规模纳税人。在实务中,同一项交易,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报价是不同的,因为现在是分析问题,所以不考虑报价不同的情况。
假设,甲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合同价款是200万元,取得13%和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甲公司的影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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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利益原因。
(1)、取得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增值税。
无论是取得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都是可以抵扣的。
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进项税额=200/1.13×0.13=23.0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可以抵减销项税额23.00万元,少交增值税23.00万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
该税种是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的,税率按增值税的缴纳地不同,而分别适用7%、5%和1%。这里假设为7%。
可以少交城市维护建设税=23×7%=1.61万元;
3、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这两项附加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一样,也是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的,税率分别为3%和2%。
可以少交两项附加税合计=23×5%=1.15万元;
4、企业所得税。
计入成本的金额为不含增值税的金额;同时,因为这200万元的增值税少交的附加税,会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可以冲减应纳税所得额=200/1.13-1.61-1.15=174.23万元;
可以少交企业所得税=174.23×25%=43.56万元。
综上所述,一般纳税人取得200万元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考虑其他因素,可以少交税收=23+1.61+1.15+43.56=69.32万元。
(2)、取得200万元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增值税。
可以少交增值税=200/1.03×0.03=5.83万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
可以少交城市维护建设税=5.83×7%=0.41万元;
3、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可以少交两项附加税合计=5.83×5%=0.29万元;
4、企业所得税。
同样的,可以冲减应纳税所得额=200/1.03-0.41-0.29=193.47万元;
可以少交企业所得税=193.47×25%=48.37万元。
通过上述计算,一般纳税人取得200万元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考虑其他因素,可以少交税收合计=5.83+0.41+0.29+48.37=54.9万元,比取得200万元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整整少了69.32-54.90=14.42万元,换做你是,你也肯定选择取得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吧!
二、税收风险原因。
通常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会给人一种规模比较小、财务核算不太健全、管理不太正规的印象。
很多公司在缺少发票进行成本列支、抵扣进项的时候,第一印象就是找一家小规模公司去补发票,这就间接地造成增值税发票虚开现象层出不穷。
要知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都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增值税是链条税,一般纳税人取得进项发票,自己是下游;而小规模纳税人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上游。
上游开出的发票一旦出了问题,下游的一般纳税人不仅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补缴增值税及税收滞纳金,还有可能面临着被罚款,甚至是降低纳税信用等级的风险。前一段时间,我的一个客户,因为取得一张“劳务费”发票是虚开的,金额才3万元,纳税信用等级直接从a级降到d级,发票都领不出来了,后来费了好大劲,花了很多钱才摆平的。
【第9篇】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罪名定性应当依据行为结构展开。对于虚开行为,应当将其理解为一种抽象危险犯的模式设置,并且此种抽象危险的判断标准应当附加以“经济交易流转的正当程序和一般状况”为前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犯罪数额的认定应当有别于案件的定罪标准,前者可考虑单独以造成国家应收税款的现实损失为标准。
基本案情
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事实 2023年3至4月份,被告人孙某与李某(另案处理)共谋在重庆市璧山区成立公司,通过虚构公司收购中药材进行加工销售,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好处费的方式牟取非法利益。为逃避公安和税务的查处,二人商定借用璧山本地人陈某的名义,在璧山注册成立了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公司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是陈某。公司注册成立后在重庆市璧山区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证,成为一般纳税人,公司经营范围为收购、加工、销售中药材产品。公司聘用熊某桧担任会计,公司实际负责人为李某和孙某。 2023年8月至2023年9月,公司在无实际生产、无实际业务发生的情况下,被告人孙某与李某将公司作为中药材初级产品收购方,利用国家对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的税收政策,故意编造向对方第三人收购板蓝根、党参、桔梗、大黄等中药材业务的事实,共虚开重庆市收购业统一发票(2023年9月后为重庆增值税普通发票)326份,虚开金额3100万余元,向税务机关实际申报并认证抵扣税款405万余元。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 2023年8月至2023年9月,被告人孙某与李某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a公司的名义分别向b公司、c公司、d公司、e公司等4家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9份,票面金额15806347.17元,税额2687078.83元,价税合计18493425.71元。其中,向b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票面金额1789039.46元,税额304136.54元,价税合计2093176元;向c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0份,票面金额8947393.17元,税额1521056.83元,价税合计金额10468449.71元;向d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4份,票面金额2384615.39元,税额405384.61元,价税合计金额2790000元;向e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7份,票面金额2685299.15元,税额456500.85元,价税合计3141800元。之后上述所开据的15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被4家单位在当地税务机关抵扣税款,共抵扣税款2687078.83元。案发后,上述四家单位均已将所抵扣税款全部退出。
法院判决
被告人孙某违反国家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伙同他人共谋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借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成立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自己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共虚开重庆市收购业统一发票326份,金额3100万余元,向税务机关申报并认证抵扣税款405万余元;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9份,虚开税额260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法律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孙某犯罪行为的定性和犯罪数额认定问题。依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罪状设置,该罪名为选择性罪名,亦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罪以及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既可单独适用,也可并合适用。在解决本案的定性问题之前,随之而来的首先应当是行为入罪标准的明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将该罪的入罪行为确立为“虚开”,对于行为入罪的评价标准而言,理清虚开增值税发票和其他发票两类发票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关系,能够对整个案件的行为与结果发展进程的特质梳理起到提纲挈领的效果。此外,考虑到本案罪名的选择不同于单一性罪名,后者能够直接依据案件行为的特点,对接刑法文本的特定罪名评价,而后者更侧重行为的包容性和选择性评价的价值抉择问题。针对本案面临着选择性罪名的行为定性的情况,孙某虚开收购业务统一发票的行为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如何认定选择性罪名情况下的单独化罪名和并合化罪名,便成为数额认定问题解决的前提条件之一。 一、罪名的行为结构和入罪标准应当依据抽象危险理解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作为刑法典中的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危害税收征管罪,毋庸置疑,其侵害的客体必然以国家税收的征管秩序为基础。但与此同时,刑事司法必须化解国家税收征管秩序与国家税收利益的侵害危险的关系问题,亦即,危害国家税收征管秩序是否必然威胁到国家税收利益。针对这一问题,学者逐渐展开探讨。复合犯罪客体论者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必须同时危害国家税收征管制度和国家税收利益,其才具备刑事可罚性,以便从犯罪客体的双重限制方面来对税收犯罪的扩张化进行限制。而单一犯罪客体论者认为,只要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就构成犯罪,情节严重与否的评价仅为一种量刑结果评价,并不涉及入罪标准问题的探讨。亦即,税款的流失与被骗的结果程度并非犯罪成立的必要构成要件。对此,笔者认为,基于刑法立法的教义规范,无论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还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都应当将该选择性罪名的犯罪客体定为一种并合客体,亦即,行为人虚开增值税发票和其他发票行为必须满足危害税收征收行为可能威胁到国家税收利益的犯罪客体。 因而,该罪名的行为结构选择应当是一种抽象危险犯,即虚开行为必须在妨害国家税收秩序的基础之上,同时具备侵犯国家应收税款利益的现实危险。同时,为更好地指引刑事司法对侵犯国家应收税款利益的危险的具体判断,笔者认为,这种抽象危险的判断标准应当附加以经济交易流转的正当程序和一般状况为基本前提。诸如,行为人在无任何实际交易目的的情况下,为对方公司虚开大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在交易过程前就被对方公司阻断非法牟利之目的,或者发现其实际上并无任何交易能力的客观境况,此处的虚开增值税的行为应当借助市场经济管理的行政法律法规进行评断,而审慎使用刑法予以定性。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或抵扣税款发票,并非能够在正常的经济交易、流转环节进入税收缴纳环节。再如,为扩充公司年度经营业绩,增加交易能力的可信度,甲乙双方公司承诺以互相为对方虚开同等数额的增值税发票,并且在交易完成的后续阶段,双方正常按照规定缴纳税款。该种虽带有欺诈性质的扩充公司业绩的行为并不具备骗取国家税款的故意和现实危险的虚开行为,也并非是该罪名涵射的构成要件范围,虽然该虚开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秩序,但发票管理秩序仅为国家税收征管秩序的一种类型,在此基础上,上述行为并无任何侵犯国家应收税款利益的现实危险或风险。 综上可知,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行为结构选择定位为一种抽象危险犯,并对其入罪标准附加经济交易流转的正当程序和一般状况进行判断,不仅可增加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行为的司法预判力,而且是遵循罪刑法定基本原则之司法路径抉择。 二、选择性罪名的定性标准应当依据犯罪客体关联性确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罪作为一种典型的选择性罪名,对该罪名的行为发展进行细致解剖,可以存在两种思维模式。 其一,该选择性罪名中的虚开行为具备手段与目的的并合模式,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本身就是三个不同罪名模式,刑事立法出于立法资源的简洁化考量,将其并合存在。如果结合该案进行解释,则被告人孙某虚开收购发票的目的是抵扣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缴税额,继而向对方第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牟取非法利益。因而,案件本身就存在两种犯罪行为:第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第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行为。其中,被告人孙某虚开收购发票行为是手段行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并从中牟取非法利益是目的行为。在同一非法牟取国家应收税款利益的犯罪故意下,行为人实施了两个犯罪行为,两行为均已构成犯罪,应当认定为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处罚。故孙某的行为虽在不同程度上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两个罪名,但依据特殊的行为关系结构,可以择一重罪定性评价案件行为的整个发展过程。 其二,该选择性罪名中的犯罪各个行为构成要件的并列模式。照此理解,则可以将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解释为一种分列罪名设置。亦即,虽然该罪名为选择性罪名,但该罪名是在同一款法律条文中表述(罪名第一款),这三个选择性罪名在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都相同,唯一不同的仅是犯罪对象有所差异。依据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刑法规定的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收付款凭证或者完税凭证。因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同为危害税收征管秩序以及侵犯同一国家应收税款利益的行为。在案件行为定性过程中,法官应当依据犯罪客体关联性,以其侵犯的不同对象来选择适用罪名。并且在罪名行为并列模式下,该法条实际上仅存在一个犯罪构成,而非多个犯罪构成。因而,选择性罪名的最终确立,应当结合案件行为的关联性进行确立。该条文中罗列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和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行为以及抵扣税款发票行为,但其并非只能依据法条固定的罪名表述进行案件的罪名定性。针对本案中孙某的虚开行为,案件中与罪名相关联的行为有两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以及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最终案件依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完成整个案件的定性过程。 相对于第一种并合行为的罪名模式理解,笔者更倾向于第二种并列行为的罪名模式解释。主要理由在于:(1)适用牵连犯手段和目的理解过于抽象。何为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需要通过法官的具体实践经验和事实判断进行理解,在这一前提下,对法官对不同事物的精确性理解要求,便成为准确定罪量刑的关键性问题。但是现实情境是:由于缺乏商业经营模式的实践考察,法官较难理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行为的发展脉络和真正的目的和需求。(2)违背刑事立法的形式和实质逻辑。选择性罪名的逻辑之美在于契合案件行为的实质关联性,依据犯罪客体的关联性来正确选择相应的契合立法行为的形式罪名。(3)最大程度上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采取选择性罪名的并列模式理解,也并不排除只要行为人是针对不同对象实施的多种(个)行为,亦可认定为数罪的基本原理,以此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 三、选择性罪名的数额认定应当遵从禁止重复性评价原则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一种典型的财产犯罪,犯罪数额和犯罪情节两者同为量刑标准。如何理解并确定罪名的犯罪数额,不仅在案件行为的定性问题上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更在行为程度性的量刑结果评价上起着关键性作用。 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中,犯罪金额指的是虚开税款金额。对于虚开的税款金额,应当避免将同一种类的金额或是同一类法益指向性、关联性的对象进行多次评价,进而背离重复性评价原则。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本身直指国家应收税款利益,因此,案件审理过程中,在虚开税款金额的理解上,必然会存在着虚开的发票形式税款金额与虚开的发票申报并认证抵扣的实质税款金额两种理解。简言之,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发票的行为是否实现了抵扣、骗取的现实目的。因而,采取何种犯罪数额标准进行精准量刑,便成为实务界迫切需要解决的关键性问题。在此基础上,如果入罪标准达到了犯罪金额,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适用法发〔1996〕30号司法解释数额标准问题的电话回复》中“在新的司法解释制定前,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执行的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标准的50万元、250万元”,仍应当按照第一档法定刑进行定罪量刑或者在法定刑以下对情节轻微的案件进行定罪免刑。 笔者认为,在理清定罪标准和量刑标准之前,有必要细致解读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26条的解释,“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以立案追诉”。这便意味着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必须采取现实危险进行判断,其中的1万元应当结合国家税款的被骗可能进行实质评价。而对于量刑标准,有异于定罪标准,其应当“采取虚开的税款数额结合国家税款的现实损失”进行适用。因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程度性评价在于受票方为实现逃税目的,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其应向国家缴纳的增值税,而造成国家应收税款利益的流失。如果在定罪阶段将虚开的发票税款进行评价,在量刑阶段再次进行犯罪数额的结果评价,则明显违背了禁止重复性评价的路径选择。综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犯罪数额的司法确定,应当以造成国家应收税款的现实损失为正式标准。 结合本案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数额认定,孙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被骗的数额,是四家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公司按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59份后实际抵扣的税款2687077.98元来计算的。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数额部分认定,孙某以a公司名义申报并认证抵扣进项税款4058257.61元,因无真实的货物交易,孙某无纳税义务,未给国家造成损失。孙某在虚开收购发票中,a公司共缴纳增值税536435.29元,应从给国家造成的损失中扣除这笔税款。另外,四家受票单位在侦查终结前已将抵扣的税款2687077.98元补缴到税务部门。
【第10篇】增值税发票查无此票
作者:王如僧律师,税务诉讼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第一,为什么要强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行政犯
行政犯,又称为法定犯,指违反行政法规规定,侵犯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行政犯与自然犯相对,按照通说,自然犯是一类受到道德非难的罪名,一旦实施了这类罪行,就会受到民众道德上的谴责,典型的罪名就是强奸罪了。行政犯则不是这样,其之所以构成犯罪,那是国家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道德色彩没那么浓厚,典型的罪名就是非法经营罪了。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行政犯,这点在实务及理论界均没有争议了,为什么要强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行政犯呢,原因于行政犯具有双重违法性,即行政违法性、刑事违法性,行政法规是前置法,刑法是后置法。
根据行政犯的性质,在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时,要分三步走:
第一步,审查当事人实施的行为能不能在行政法规中找到对应的不法类型,如果找不到对应的不法类型,那就意味着行政法规不禁止这类行为,就不具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前提条件。这就是行政违法性的含义。
第二步,如果找到了对应的不法类型,就要审查能不能在刑法上找到与该行政法对应的不法类型,并审查这两类不法类型是否同质性,如果找不到,那就是没有对应的不法类型,或者找到了但不具有同质性,那就是虚假对应,实际上也是没有对应的不法类型,因此罪名也是不成立的。这就是刑事违法性的含义。
第三步,如果找到了,并且同质,就要进一步审查在量上的区别,即当事人的涉案情节是否严重到需要达到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这主要体现在涉案金额之类关键要素上。如果没有达到这个程度,那当事人也是无罪的。
第二,虚开行为的行政违法性体现在哪里
那么,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对应的行政法规是哪一条呢,答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该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该条明确规定,不得虚开发票,并列举了虚开发票的行为分别是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在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时,根据前面所述的第一步,就是要审查当事人是不是实施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
在这里,最具争议的地方,就是如何理解“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这句话,以前,很多人认为所谓的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就是指三流不一致,即货物流、票据流、资金流不一致,有时候是四流不一致,加了一个合同流。
举一个例子,假设张三卖一批货给李四,那么合同的甲方必须是张三,乙方必须是李四;收钱者必须是张三,付钱者是必须是李四;开票方必须是张三,受票方必须是李四;货物必须是从张三处发出,收货人必须是李四。有一个点不符合的,那就是有一个流不一致,那就是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那就是虚开了。
这种思路备受诟病,很简单,完全按照这个要求,很多时候,生意没法做啊,就以刚才为例,合同的乙方为什么一定要是李四,李四的业务员不行吗,李四的居间介绍人代签不行吗,付钱的人为什么一定要是李四,王五欠了李四一笔钱,李四叫王五直接转给张三不行吗,为什么货一定要从张三那里出去,如果张三只是一个中间环节的贸易商,直接从生产商那里发货不行吗,为什么一定要拉回张三的仓库,然后再从张三仓库接到李四的仓库呢?
第三,如何判断是不是实际经营业务
那么,应该根据什么标准来判断呢?
笔者认为,在会计学上不是有个权责发生制吗,这个理念非常好,不拘泥于形式,根据经济业务的实质来判断。
那么如何判断经济业务的实质呢?
笔者认为,主要根据民法的相关规定来判断,尤其是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那一节来判断,因为大多数情况下,交易就是买卖合同关系。如果一项交易是受到法律保护的,那原则上就是真实的,是实际经营的业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双方分别是债权人、债务人,原则上就是开票方、受票人,或者付款人、收款人。至于资金流、货物流,基本上可以忽略不计,道理很简单,交易千变万化,行情也是变化多端,那就要求双方履行合同的方式也是灵活多变的,只要履行合同的方式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侵害公共利益,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就不应加以干涉。
现在,举几个例子来说明一下这个问题。
案例1:提前开发票属于虚开吗?
假设张三与李四合作多年了。张三是供货方,李四是购货方。某天,李四跟张三人说,这个月销项太多了,你先开几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我用一下,于是张三与李四签订合同,在没有收到货款,也没有发货的情况下,就开了八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李四,价税合计达到500多万元,李四当月就拿这些发票去税务机关那里申报抵扣税款了。过了两个月,李四才陆陆续续打了货款过来,张三随即陆陆续续把货发给了李四,这种情况下,张三、李四属于虚开吗?
对于这个问题,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下,张三、李四之间是不是买卖合同关系,张三属于卖货方,李四属于买货方,还签了书面合同,典型的买卖合同关系。
其次,我们要了解一下,张三、李四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受到法律保护吗,通俗的说,假设过了一段时间,李四告诉张三,不要这批货了,张三拿这份合同到法院起诉李四,要求李四继续履行合同,法院会支持张三的诉讼请求吗,会的,因为双方都在合同上签字了,合同成立了;同时,这份合同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没有侵害公共利益或第三方利益之类的情形,合同也生效了,因为这份合同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张三是可以要求李四继续履行合同的,并且要求李四承担违约责任的。
再次,有的人可能就会疑问了,你看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这条不是规定了,开具发票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吗?这时候,我们就要区分清楚合同成立、有效与合同履行之间的区别了,合同成立、生效了,根据合同约定,张三取得了要求李四支付货款的债权,李四取得了要求张三发货的债权,取得了债权,不代表债权已经得到了履行啊,这里的时限,应该是债权产生的时候时限,不是债权得到了履行的时限。
综上,笔者认为,张三开具的发票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相符。
案例2:业务员代签合同,属于虚开吗?
假设张三的业务员王五找到李四,向李四提供一批货,由于王五报的价格很感人,李四当场就同意了,双方当场就签订合同了,当场就把钱打到张三的公账上,王五打电话给张三,张三当场就从仓库发货了,并附上了一张以张三名义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个案件中,签订合同的主体是王五,收货款的人以及开发票的人却是张三,那么,张三属于虚开吗?
笔者认为不属于。理由很简单。王五是张三的业务员,王五的行为是履行职务的行为,王五履行职务的行为后果在法律上应由张三承担。
具体的说,王五与张三之间是《民法典》第170条规定的职务代理关系,根据《民法典》第170条、第162条的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四,刑法意义上的虚开应如何理解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何谓虚开,刑法没有做出任何解释。
那么,何谓虚开,刑法是不是使用了与《发票管理办法》相同的立场呢,即认为只要开具了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业务,就是虚开。
我们都知道,行政犯具有双重违法性,即必须同时违反行政法规、刑法的禁止性规定,在判断的时候,我们还要注意,行政法规是前置法,刑法是后置法,即两个部门法之间存在位阶关系,我们在判断违法性的时候,先判断是否违反了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如果没有违反,就直接可以出罪了,如果违反了,就进一步判断有没有违反刑法的禁止性规定。
另外,我们还要注意,行政法规对某一概念的定义与刑法对该概念的定义未必是同一的,即内涵与外延未必是一样的。有时候,刑法对该概念的定义严格于行政法规对该概念的定义,即会缩小该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换一句话,对于何为虚开,行政法规的定义是一种开具了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刑法对虚开的定义也应该是一种开具了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但是,并非所有开具了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都是刑法意义上的虚开。
对于虚开的定义,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22条,是从维护发票管理秩序的角度来定义的。众所周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要客体是国家税收管理秩序,次要客体是发票管理秩序,这意味着,从相关法律的规定目的来看,行政法规和刑法保护的利益不是完全一样的,那么虚开的内涵应该也有不一样之处。
笔者认为,刑法上的虚开必定构成发票管理办法上的虚开,但发票管理办法上的虚开未必构成刑法上的虚开。只要开具了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的发票,就构成了发票管理办法上的虚开,但是刑法上的虚开,除了要求开具的内容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之外,还要求该行为会导致国家税款流失。
案例1:环开发票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虚开吗
甲、乙、丙公司为了制造企业虚假繁荣,增强企业招商优势,于是约定环开发票,具体模式如下:在没有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甲公司作为卖方开具了一定金额的增值税专发票给买方乙公司,乙公司作为卖方开具了同样数额的增值税专发票给买方丙公司,丙公司作为卖方又开具同样数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买方甲公司。这样的话,甲、乙、丙分别都有一张进项、销项数额相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互抵销,不用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同时三公司的帐上分别有了两笔数额巨额的交易,大大的提升了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这种情况下,甲、乙、丙公司相关人员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虚开吗?
甲、乙、丙三公司之间没有真实交易,也不打算进行真实交易,因此他们确实开具了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而且属于无中生有的赤裸裸的虚开。
但是,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立法目的来看,该罪名主要是为了保护国家税收管理秩序,具体而言,主要是为了防止国有税款流失。甲、乙、丙三公司之间没有真实交易,本就没有纳税义务,相对环开发票的行为,也没有从税务机关那里额外骗取任何税款,这说明甲、乙、丙三公司的行为不会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啊,因此甲、乙、丙三公司的相关人员的行为不是刑法意义上的虚开。
第五:总结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行政犯:发票管理办法是前置法,刑法是后置法。要判断是不是虚开时候,先要审查该行为是不是发票管理办法第22条意义的虚开,接着审查该行为是否具有导致国家税款流失的风险。在判断是不是虚开时,应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立场,不能拘泥于形式,以免机械适用法律。
【第11篇】增值税发票有几种
全电发票全国试点终于来了!前几日多地税务局发布文件通知:即将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
什么是全电发票?
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简称全电发票,它与以前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及电子普通发票不一样,全电发票的法律效力和现有的纸质发票相同
其样式与电子发票不同,全电发票没有联次,票面也相对比较简洁。具体样式参考下图。
全电发票与传统发票差异对比有哪些?
全电发票的优势
1、去介质化、去中间商
不再需要准备税控专用设备,也不再需要办理发票票种的核定,并且无需领用发票,实现“开业即开票”,这样可以大大的降低企业税收征纳成本。
2、全国统一
全电发票将会全国通办,将来也会实现资质异地共认,这样可以减少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3、授信额度可以动态调整
全电发票取消了票面限额,采取“授信总额度管理”的方案,可以根据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风险评级等因素来进行动态调整对授信额度。
和传统纸质发票相比,全电发票具备哪些优点呢?
1、全面数字化发票的信息
2、全面简化发票的版式和开票的流程
3、彻底解决了电子发票重复入账报销问题
4、自动交付发票
5、简化红字发票的处理流程
接下来详细了解一下全电发票的交付
下面这些发票问题,企业要小心了,这9种情形,不要再有了!
一、将发票重复入账以此来抵税
二、企业开大量的个人抬头发票
三、大量增加发票数量、增额异常
四、频繁的作废发票,且大部分发票顶额开具;
五、费用发票异常
六、开具的发票内容与实际不符
七、买卖发票
八、对开发票、环开发票
九、到处找发票抵税
全电发票样式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普通发票
3.稀土电子发票
4.卷烟电子发票
5.建筑服务电子发票
6.旅客运输服务电子发票
7.货物运输服务电子发票
8.不动产销售电子发票
9.不动产经营租赁电子发票
10.农产品收购电子发票
11.光伏收购电子发票
12.代收车船税电子发票
13.自产农产品销售电子发票
14.差额征税电子发票(差额开票)
15.差额征税电子发票(全额开票)
有任何税务疑问、知识产权等相关问题可在评论区讨论或问我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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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增值税发票丢失处理
最近,a企业财务小王碰到了一件烦心事,原来是他不小心弄丢了客户给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他不知道该如何处理这种情况。
那么,丢失了发票怎么处理呢?今天,就让小编来给大家分四种情况梳理一下吧。
01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
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小贴士:
1.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2.《证明单》须在次月抄报税后才可以开具。
02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
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03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04丢失增值税空白发票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开具流程
1、选择我要办税下的“发票使用”,点击“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2、在纳税人信息栏核实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购买方纳税人名称会自动带出。在发票信息栏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系统会自动带出报税日期、纳税申报日期、税款所属期。输入货物(劳务)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税额。填写完毕,点击[保存]按钮,保存本次已填写的内容。点击[下一步]按钮提交当前数据并继续办理。
相关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
2、《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来源:上海税务
实习编辑:司壹闻
【第13篇】天津增值税发票
日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被告人王某某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承办人审阅案卷,讯问犯罪嫌疑人,核实有关证据,认定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提起公诉。
来源:中国检察网
【第14篇】混凝土增值税发票税率
问题描述
服务公司租赁商品混凝土站进行生产销售,所有的材料人工等全部都是服务公司的,如果以服务公司的名义开发票,税率是多少?
专家回复
服务公司租赁商混站,以自己的名义投入材料、人工,生产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是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依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的。
政策依据
《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注:根据《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此条款中“依照6%征收率”自2023年7月1日起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来源:湖南同欣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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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天津增值税普通发票查询
2023年4月21日,天津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负责人将通过网站“在线访谈”栏目,围绕纳税人普遍关心的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问题,在线回答网友提问,欢迎广大纳税人和网友参加。
主 题: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问题
时 间:2023年4月21日(周四) 14:30-16:30
嘉 宾:
黄橡文 天津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
陈林峰 天津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参加天津市税务局网站在线访谈。 [2022-04-21 14:29:02]
[主持人] 今天,我们有幸邀请到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的黄橡文处长和陈林峰副处长,围绕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在线解答网友提出的问题。欢迎两位处长的到来,也欢迎广大网友的关注和参与。 [2022-04-21 14:29:51]
[主持人] 黄处长,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工作已经开始,请您简单为我们介绍一下今年汇缴申报工作的进展情况? [2022-04-21 14:32:52]
[黄橡文]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好!很高兴和大家在线交流。 [2022-04-21 14:33:46 ]
[黄橡文] 面对我市严峻复杂的疫情形势,天津市税务部门不断创新思路,秉承“早、准、优”的原则做好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准备工作,通过“非接触式网上办税”确保疫情期间“不见面”、办税服务“不打烊”。 [2022-04-21 14:35:04 ]
[黄橡文] 一是网报开通早。2月底在全国率先开通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网上申报,第一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快捷高效的汇缴申报服务,引导纳税人最大限度地通过网上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2022-04-21 14:36:25 ]
[黄橡文] 二是政策执行准。梳理当年度印发的所得税政策以及纳税人询问次数多、关注度高的疑难问题,研究政策执行口径,不断提高政策执行确定性。召开市税务系统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视频培训会,做好企业所得税新政及申报表变化培训辅导工作。通过税务微信公众号、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渠道,就汇算清缴范围、时间要求、办税程序、企业所得税政策及年度申报表填报要求等内容开展宣传,充分满足纳税人知情权。 [2022-04-21 14:38:04 ]
[黄橡文] 三是纳税服务优。做好“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功能”的升级优化工作,确保汇缴期间及时为纳税人提供“风险体检”服务,帮助纳税人防范涉税风险。进一步优化电子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缴多缴税款“一键”退税服务,实现企业所得税汇缴多缴税款“一键”申请、a、b级纳税人一万元以下多缴税款智能审、历史欠税智能抵,汇缴退抵税业务轻松办理。 [2022-04-21 14:39:30 ]
[主持人] 谢谢黄处长,很多网友都对“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功能”感兴趣,想了解在使用该功能时的申报流程是怎样的? [2022-04-21 14:40:41]
[黄橡文] 近年来,为推进“放管服”改革,税务部门推出“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功能”。纳税人可使用该功能进行汇缴申报数据扫描,提前化解申报风险。 [2022-04-21 14:41:54 ]
[黄橡文] 纳税人在使用该功能之前,需要至少提前一天将财务报表通过网上申报方式报送。在纳税人进行汇缴申报数据风险扫描后,系统将可能存在的填报问题反馈给纳税人。纳税人对提示的风险问题进行确认,若经核实不属于填报问题的可直接确认申报并进行缴税操作;若确实存在问题的,应对申报数据进行修改后,重新提交申报并缴纳税款。 [2022-04-21 14:43:14 ]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今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都变化了哪些内容?陈处长能简要介绍一下吗? [2022-04-21 14:44:31]
[陈林峰] 为全面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更好的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 [2022-04-21 14:45:47 ]
[陈林峰] 本次修订涉及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及《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的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调整,对a10701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的填报说明的调整。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 [2022-04-21 14:47:49 ]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我们单位属于制造业中型企业,2023年第四季度享受了企业所得税缓缴税款政策,缓缴税款50万元,在进行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后又产生了汇缴应补税款20万元,这部分应补税款可以全部享受缓缴政策还是就50%的税款部分享受缓缴政策? [2022-04-21 14:49:40]
[黄橡文]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2号规定,享受2023年第四季度缓缴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办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时,产生的应补税款与2023年第四季度已缓缴的税款一并延期缴纳入库,产生的应退税款由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因此企业可以就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产生的全部应补税款随2023年第四季度已缓缴的税款一并延期6个月,也就是2023年10月申报期内缴纳入库。 [2022-04-21 14:51:24 ]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职工薪酬大于0,没发生职工教育经费,申报汇算清缴为什么总提示职工教育经费完整性? [2022-04-21 14:53:02]
[黄橡文] 您好,按照财税〔2018〕51号文件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为确保纳税人准确享受该项政策,防止漏填情形,税务机关针对未填报该事项的企业增加了“请确认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是否完整填报”的提示。如果企业实际未发生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可忽略该提示。 [2022-04-21 14:55:31 ]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第四季度财报可以与年报的财报数据不一致吗? [2022-04-21 14:57:17]
[黄橡文]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 [2022-04-21 14:58:50 ]
[黄橡文] 企业申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时,一并报送的财务报表数据应结合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报送,如因会计差错调整等原因导致财务报表数据与第四季度报送的财务报表数据不一致的,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报送,第四季度报送财报报表数据可以与年报报送的财报报表数据存在差异。如因第四季度报送的财务报表数据有误导致其与年度财务报表数据不一致的,需进行第四季度财务报表数据的更正申报。 [2022-04-21 15:01:03 ]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填哪些? [2022-04-21 15:02:09]
[黄橡文] 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全面落实各项企业所得税政策,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近年来税务总局多次修订优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现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总共37张,其中主表和基础信息表为必填表,其余表单纳税人可结合实际情况,通过勾选《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选择对应表单进行填报,例如企业享受了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可选择填报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2022-04-21 15:04:18 ]
[黄橡文] 为进一步减轻小型微利企业填报负担,税务总局明确了小型微利企业免于填报收入、成本、费用明细表等6张表单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的“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项目,减轻小微企业申报工作量。 [2022-04-21 15:06:03 ]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在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中,第一行“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是填写已减免的税额吗? [2022-04-21 15:07:18]
[陈林峰] 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中,第一行“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应填报您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时,按照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出的减免税额。 [2022-04-21 15:08:59 ]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资产折旧,摊销调整明细表里,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折旧摊销额,是指期初的原值,还是期末的原值呢? [2022-04-21 15:10:27]
[陈林峰] 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中,“资产原值”应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计提折旧、摊销的资产原值(或历史成本)的金额,即取得固定资产时确定的价值。 [2022-04-21 15:12:12 ]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今年的招待费据实列支吗? [2022-04-21 15:12:18]
[黄橡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022-04-21 15:14:31 ]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按照新会计准则规定,租入固定资产使用权可以计提折旧,那么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是否可以扣除? [2022-04-21 15:16:50]
[黄橡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在税前扣除。 [2022-04-21 15:19:09 ]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我公司请了位专家讲课,付了2000元。我看2023年28号公告上写的小额零星纳税人不达起征点企业可以凭内部凭证入账,现在自然人是比照小规模纳税人免税的,这种情况下我们是否可以直接内部凭证入账? [2022-04-21 15:21:33]
[黄橡文]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2023年第28号)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2022-04-21 15:23:50 ]
[黄橡文] 因此,针对企业支付专家讲课2000元,首先应判定是否属于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其次按照文件规定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不能仅以内部凭证作为扣除依据,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2022-04-21 15:26:03 ]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请问企业为项目人员购买的团体意外保险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为有出差需求的职能部门购买团体医疗保险费可以税前扣除吗?是要列支在职工福利费里面吗? [2022-04-21 15:27:56]
[黄橡文] 企业依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2022-04-21 15:29:05 ]
[黄橡文]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022-04-21 15:30:14 ]
[黄橡文]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2022-04-21 15:31:14 ]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与租赁公司签的租车合同,租赁费交给租赁公司。此外,车辆的油费,修理费,由公司自己负担。汽油费,修理费,公司可以所得税前列支吗? [2022-04-21 15:32:59]
[黄橡文] 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租入其他企业或具有营运资质的个人的交通运输工具(含班车),发生的租赁费及与其相关的费用,按照合同(协议)约定,凭租赁合同(协议)及合法凭证,准予扣除。 [2022-04-21 15:34:29 ]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社会保险的滞纳金在汇算清缴时可以扣除吗? [2022-04-21 15:35:44]
[黄橡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收滞纳金不得扣除。由于企业缴纳的社保费滞纳金不属于税收滞纳金,因此社保费滞纳金可以在税前扣除。 [2022-04-21 15:37:19 ]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对2023年12月购入的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下固定资产,能否享受折旧一次性扣除的政策?2023年购入的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在2023年季度预缴时未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2023年度汇缴时还能享受此政策吗? [2022-04-21 15:40:33]
[陈林峰] 根据税务总局2023年第46号公告文件规定,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故企业于2023年12月购入的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下固定资产,若当月投入使用,则可以在2023年1月份享受折旧一次性扣除政策。 [2022-04-21 15:42:18 ]
[陈林峰] 根据税务总局2023年第46号公告文件规定,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当年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企业2023年购入的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在2023年季度预缴时未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2023年度汇缴时仍可以选择享受。若2023年度预缴和汇算清缴均选择不享受政策,以后年度不得再选择享受。 [2022-04-21 15:44:57 ]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我们企业属于制造业小微企业,2023年前三个季度已预缴企业所得税15万元,第四季度享受了缓缴企业所得税政策,缓缴了企业所得税5万元。前一段时间进行了企业所得税汇缴,形成汇缴多缴税款8万元,可以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缴退税么? [2022-04-21 15:47:46]
[黄橡文] 企业可以在完成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后,选择申请抵减缓缴的5万元预缴税款,并就剩余的3万元办理退税。具体手续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也可以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2022-04-21 15:49:12 ]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企业购买的艺术品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2022-04-21 15:50:17]
[黄橡文] 企业购买的文物、艺术品用于收藏、展示、保值增值的,作为投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文物、艺术品资产在持有期间,计提的折旧、摊销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2022-04-21 15:51:45 ]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我是一家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按照税法相关规定对二级分支机构分配税款,但是我在天津市也有生产经营主体,我想问一下如何为本地生产经营主体进行税款分配? [2022-04-21 15:53:04]
[陈林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57号公告文件规定,总机构设立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且该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该部门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您可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独立生产经营部门信息的登记。 [2022-04-21 15:55:22 ]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我们公司是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如果我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那么本年是不是就不需要给二级分支机构分配税款了?如何进行操作。 [2022-04-21 15:56:40]
[陈林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57号公告文件规定,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您可到办税服务厅在汇总纳税企业信息备案中维护相关分支机构信息,即可实现不再进行税款分配。 [2022-04-21 15:58:08 ]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企业确认资产损失是否需要出具专项报告? [2022-04-21 15:58:45]
[黄橡文]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5号)规定,企业税前扣除资产损失不再留存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2022-04-21 16:00:35 ]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企业缴纳的社保费,是否必须去税务局换开完税证明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022-04-21 16:02:11]
[黄橡文] 企业缴纳的社保费可凭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或银行打印的支付业务付款回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022-04-21 16:03:37 ]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比例是多少? [2022-04-21 16:04:15]
[陈林峰] 按照相关文件规定,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制造业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比例为100%,其他行业企业(负面清单行业除外)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比例为75%,负面清单行业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2022-04-21 16:06:03 ]
[陈林峰]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负面清单行业具体包括: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 [2022-04-21 16:07:12 ]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如何判断本企业具体属于哪个行业? [2022-04-21 16:08:06]
[陈林峰]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行业分类,主要通过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来判断,行业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确定。 [2022-04-21 16:09:32 ]
[陈林峰] 举例来说,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2023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在2023年度汇算清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就属于制造业企业,可以按照100%的比例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2022-04-21 16:11:05 ]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国家近期出台了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政策,请问2023年度汇算清缴能够享受吗? [2022-04-21 16:12:38]
[陈林峰]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16号)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的优惠政策,自2023年度起实施。因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在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不享受该项优惠政策,但是如果科技型中小企业是制造业行业,由于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已经提高至100%,2023年度汇算清缴可以按照100%的比例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2022-04-21 16:15:12 ]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2023年国家修订了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请问主要有哪些变化? [2022-04-21 16:17:17]
[陈林峰]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3年版)》对目录大类进行了归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扩大目录项目范围,在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热能热电、碳达峰碳中和、污水资源化利用等方面,新增16个项目,删除1个项目,同时,对部分保留的项目进行了归并和拆分。 [2022-04-21 16:19:09 ]
[陈林峰]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3年版)》目录的大类保持不变,对具体项目进行了调整,在可利用资源方面新增6项,主要包括金属矿和非金属矿、废玻璃和废玻璃纤维,厨余垃圾、废纸,铸造废砂,废旧汽车等。同时,根据政策导向以及国家和行业标准规定等,调整了部分项目的明细项内容。 [2022-04-21 16:21:13 ]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企业在2023年度汇算清缴享受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哪些注意事项? [2022-04-21 16:22:51]
[陈林峰] 按照《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5号)规定,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分为清单和非清单管理方式。 [2022-04-21 16:24:06 ]
[陈林峰]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优惠政策采取清单管理方式。企业应通过发改部门提交申请及所需材料,申请列入2023年度清单,才可以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需要注意的是,优惠清单采取每年度发布的方式,2023年度已列入清单的企业或项目,要享受2023年度所得税优惠政策,也须申请列入2023年度清单。列入国家优惠清单后,企业可自行填报年度申报表优惠行次享受优惠。 [2022-04-21 16:26:30 ]
[陈林峰]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优惠,以及按照原有政策可享受至期满的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采取非清单管理方式,符合条件的企业,可自行填报年度申报表优惠行次享受优惠,同时需要将相关优惠备案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按照财税〔2016〕49号第十条的规定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 [2022-04-21 16:28:11 ]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企业2023年2月通过市红十字会捐赠了一批口罩给相关部门,捐赠过程产生的运杂费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2022-04-21 16:30:00]
[黄橡文] 企业在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人工费用等相关支出,凡纳入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具的公益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上述费用未纳入公益性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企业相关费用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2022-04-21 16:32:19 ]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企业取得的政府财政资金何时进行收入确认?收入确认后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2022-04-21 16:33:46]
[黄橡文] 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2022-04-21 16:35:31 ]
[黄橡文] 企业取得的政府财政资金,凡符合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的不征收收入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2022-04-21 16:37:06 ]
[主持人] 这位网友接着提问,企业2023年取得了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2022-04-21 16:38:22]
[黄橡文] 企业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款,凡未有税收政策明确规定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处理的,均应并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应并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2022-04-21 16:40:19 ]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小型微利企业在2023年度汇算清缴时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内容是什么? [2022-04-21 16:41:05]
[陈林峰]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为2.5%。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为10%。 [2022-04-21 16:43:22 ]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什么样的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2022-04-21 16:44:06]
[陈林峰] 小型微利企业判断标准为: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2022-04-21 16:45:26 ]
[陈林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2022-04-21 16:47:05 ]
[陈林峰]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2022-04-21 16:48:14 ]
[陈林峰]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2022-04-21 16:49:03 ]
[陈林峰] 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3年本)(2023年修订)》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23年修订)》中规定的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列举的产业加以判断。 [2022-04-21 16:50:15 ]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如何办理呢? [2022-04-21 16:51:04]
[陈林峰]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2022-04-21 16:53:04 ]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我们是一家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总机构在外省,我们分支机构独立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时可以单独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吗? [2022-04-21 16:54:37]
[陈林峰] 分支机构是不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2022-04-21 16:56:13 ]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企业由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后,以前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计提折旧吗? [2022-04-21 16:56:43]
[陈林峰] 企业能够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以发票载明金额为计税基础;不能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可以凭购置资产的合同(协议)、资金支付证明、会计核算资料等记载金额,作为计税基础。 [2022-04-21 16:58:08 ]
[陈林峰] 企业核定征税期间投入使用的资产,改为查账征税后,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摊销年限,扣除该资产投入使用年限后,就剩余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摊销额并在税前扣除。 [2022-04-21 16:59:27 ]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听说税务机关推出了告知承诺制,可以介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企业所得税事项有哪些吗?有什么需要注意的么? [2022-04-21 17:00:40]
[陈林峰]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取得境外分支机构营业利润所得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有关分支机构审计报告。 [2022-04-21 17:01:31 ]
[陈林峰] 申请享受税收饶让抵免的,需提供本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在境外所获免税及减税的依据及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披露该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的复印件。 [2022-04-21 17:02:27 ]
[陈林峰] 上述两个事项,纳税人可以根据税务总局2023年第21号公告文件规定,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 [2022-04-21 17:03:05 ]
[陈林峰]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税务机关在事中核查时发现核查情况与纳税人承诺不一致的,应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后再予办理。对在事中事后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税务机关依法责令限期改正、进行处理处罚,并按照有关规定作出虚假承诺行为认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022-04-21 17:04:44 ]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是不是不用报一般收入和成本以及期间费用表? [2022-04-21 17:05:26]
[黄橡文] 为进一步减轻小型微利企业填报负担,税务总局明确了小型微利企业免于填报收入、成本、费用明细表等6张表单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的“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项目,减轻小微企业申报工作量。这里说的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的纳税人。而小规模纳税人是增值税中规定的纳税人类型,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满足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条件的,可以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免填收入、成本、费用明细表等6张表单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的“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项目。 [2022-04-21 17:08:05 ]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入职体检我们理解不属于福利性质,可做一般管理费用列支。不知理解是否准确。谢谢 [2022-04-21 17:09:03]
[黄橡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因此,企业为员工进行体检(含新员工入职体检)实际发生的费用作为企业职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 [2022-04-21 17:11:16 ]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企业所得税还是执行12.5%和20%的政策吗? [2022-04-21 17:12:14]
[陈林峰] 根据税务总局2023年第8号公告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为2.5%。 [2022-04-21 17:14:07 ]
[主持人] 由于时间关系,本次在线访谈活动就要结束了,非常感谢黄橡文处长和陈林峰副处长的支持配合,也感谢广大网友对我们活动的热情参与,现场来不及回答的问题,之后会以文字形式在本网站公布。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相关问题,市局后续将开展专题在线访谈,敬请各位网友关注。 [2022-04-21 17:15:46]
[主持人] 如果您希望进一步了解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政策,可以关注天津市税务局网站或天津税务微信公众平台进行查询,也可以到各区税务部门咨询,还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谢谢大家,再见! [2022-04-21 17:16: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