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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税率是如何规定的?(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75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增值税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增值税的税率是如何规定的?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增值税的税率是如何规定的?

【第1篇】增值税的税率是如何规定的?

增值税税率一共有4档:13%,9%,6%,0%。下面我们分别说一下各档税率适用的情况。

13%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下列适用9%的货物之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9%

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进口下列货物:1.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4.饲料、化肥、农药、农膜、农机;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6%

销售服务(除销售适用9%的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和跨境销售规定范围内的服务外)、无形资产(除转让土地使用权、跨境销售规定范围内的无形资产外)。

0%

纳税人出口货物,以及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

重点强调以下货物适用13%的税率:1.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玉米浆、玉米皮、玉米纤维(又称喷浆玉米皮)和玉米蛋白粉。2.各种蔬菜罐头。3.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4.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5.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span>

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3.《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第2篇】房地产增值税税率2023

建筑房地产行业税收政策及优惠政策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旬邑县税务局

2023年11月

目 录

一 建筑房地产行业增值税所得税政策

二 建筑房地产行业地方税政策

三 建筑业房地产业日常管理服务

四 建筑业房地产业主要涉税风险

建筑房地产行业增值税所得税政策

一、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1、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

(1)建筑服务使用的税率为9% ;

(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以及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部分建筑服务,征收率为3%。

2.增值税计税办法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4、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一)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二)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3)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5、纳税地点

属于固定业户的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属于固定业户的试点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6、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建筑服务完成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二、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政策

自2023年5月1日起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提供建筑服务不再实行服务所在地预缴政策

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第五条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第六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2%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建筑服务企业

计税方式

非跨县(市、区)

跨县(市、区)

跨县(市、区)预缴

一般纳税人

一般计税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销项税额=销售额 ÷(1+9%)×9%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销项税额=销售额 ÷(1+9%)×9%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9%)×2%

简易计税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 ÷(1+3%)×3%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分包款项;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 ÷(1+3%)×3%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小规模纳税人

简易计税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 ÷(1+3%)×3%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分包款项;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 ÷(1+3%)×3%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房地产业:

房地产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是9%。一般纳税人销售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其适用税率为9%。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接盘等形式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的名义立项销售的,属于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一般规定的销售额——差额不含税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税率)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特殊项目的销售额——全额不含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不得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

适用范围

预缴:不动产坐落地

申报:机构所在地

一般计税方式下销售房地产

一般纳税人

一般计税方法

预缴增值税=全部预收款

÷(1+9%)×3%

应纳增值税=(全额房款-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 ÷(1+9%)×9%-预缴税款-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

(选择简易计税)

预缴增值税=全部预收款

÷(1+5%)×3%

应纳增值税=全额房款 ÷(1+5%)×5%-预缴税款

小规模纳税人

房地产业、建筑行业企业所得税政策梳理:

(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四)建筑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属于研发活动。建筑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的,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 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在税前摊销。(延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并将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同时允许企业在10月份办理第三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选择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优惠,进一步加大了优惠力度,鼓励企业不断增加研发投入。)

依据:财税〔2018〕99号、财税〔2015〕119号、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财税〔2021〕13号

(五)建筑企业认定为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目前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八大领域中与建筑业企业相关的主要有两个部分:一是新能源与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技术;二是再生混凝土及其制品制备关键技术,再生混凝土及其制品施工关键技术、再生无机料在道路工程中的应用技术等。此外,建筑业企业平时用到的建筑工艺均可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有了知识产权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建筑业企业可以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依据:国科发火〔2016〕32号(高企认定办法),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国科发火〔2016〕195号 (高企认定指引),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今年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时提出:自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小微企业和个体户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部分,在现行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依据:财税〔2019〕13号、总局公告〔2019〕2号、总局公告〔2021〕8号

建筑房地产行业地方税政策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

(一)基本政策:1、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2、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3、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是指纳税人办理登记证照的,所在地为其相关登记证照上注明的住所地;纳税人住所地与生产经营地不一致的,所在地为其生产经营地(注意外来报验登记户);纳税人未办理登记证照的,所在地为其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地点。4、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5、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并且与增值税同时缴纳。

(二)优惠政策: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50%的税额幅度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具体操作按照陕财税〔2019〕5号有关规定执行。2、纳税人有留抵退税的,自收到留抵退税额之日起,应当在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从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留抵退税额仅允许在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当期未扣除完的余额,在以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继续扣除。具体操作按照《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6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土地增值税

(一)基本政策:1、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2、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征收,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条例》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3、它采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分别是30%、40%、50%、60%四挡税率。4、应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额×速算扣除率。5、土地增值税的预征:(房地产行业适用)在房地产销售环节,以纳税人每月预售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包括增值税)为计税依据,按照普通住宅1%,非普通住宅1.5%,别墅、写字楼等营业用房2.5%的征收率预征。6、清算:房地产企业在达到应清算和可清算条件后应当转入清算环节,对开发项目进行清算。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 的;(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 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 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 的;(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优惠政策: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含20 % ) ,免征土地增值税。但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 % 的,应对其全部增值额计税(包括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部分)。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3、因城市市政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而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房产税

(一)基本政策:1、房产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对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房产税原值或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种税。按年计算、分季度缴纳。2、(1)对于自己经营用的房产从价计征: 全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20%)×1.2%;(2)用于出租的房产从租计征:全年应纳税额=年租金收入×12%。3、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在会计核算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房屋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辅助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4、自2023年12 月21日,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该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宗地上总的建筑面积与净用地面积的比率)积率低于0.5的,按照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二)优惠政策: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减征50%的税额。具体操作按照陕财税〔2019〕5号有关规定执行。2、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附表中注明。3、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基本政策:1、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按年计算、分季度缴纳的一种税。2、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适用税额,我县的税额分为3.5、2.5、1.5三个等级。3、房产开发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应注意的问题。(1)注意计税依据和纳税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015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所以在申报时应以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上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财税[2006]18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进行申报缴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从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签订后就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而在每期开发项目建成进行预售或销售后,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应是逐渐减少的,直到销售完毕,纳税义务也就终止。(2)注意免税土地面积和扣除时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1988]015号)和《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国税地[1989]140号)有关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划配套建设的交政府或业主使用的医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物业用房以及在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符合免税条件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小区外的社会公用绿化用地、道路用地以及小区内尚未利用的荒山、林地、湖泊、水塘等所占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或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充分利用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在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对按规划配套建设的交政府或业主使用的相关项目所占用的土地应在建成交付使用时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小区外的社会公用绿化用地、道路用地以及小区内尚未利用的荒山、林地、湖泊、水塘等所占用的土地应按实际占用面积从合同签订时间或合同规定交付土地时间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3)注意纳税义务终止时间及计算方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购置新建房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这里明确了购置新建房品房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对应的也就是说作为出售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义务的终止,因为对同一块地是不能重复征税的。财税[2006]186号文件规定以合同签订时间或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那么对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理解也应为房地产企业与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时,如果合同规定房产交付时间的,应以交付时间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如果合同未规定房产交付时间的,应以合同签订时间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这样纳税起始日和终止日衔接一致,避免重复纳税。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个开发项目在建成进行预售或销售后,随着房产的不断销售,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应是逐渐减少的,到商品房销售完毕,纳税义务也就终止。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就要注意计算方法,在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月比例扣除法较为合理。

即本月应纳税额=本月剩余应税占地面积×月单位税额;本月剩余应税占地面积=占地总面积-免税占地面积-已签订合同预售或销售房屋分摊占地面积(分摊面积以合同规定交付时间或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进行统计);月单位税额=年应纳税额÷12;已签订合同预售或销售房屋分摊占地面积=占地总面积×(已签订合同预售或销售房屋建筑面积÷可售建筑总面积)。

(二)优惠政策: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50%的税额。具体操作按照陕财税〔2019〕5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印花税

(一)基本政策:1、印花税是对在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各种凭证所征收的一种税。分为从价计税和从量计税两种。从价的应纳税额=计税金额×税率,从量的应纳税额=凭证数量×单位税额。

2、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编号

税 目

征税范围

税率(税额)

纳税人

备 注

1

购销合同

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

按购销金额0.3‰贴花

立合同人

计税金额判断:①合同中只有不含税金额,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②合同中既有不含税金额又有增值税金额,且分别记载的,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③合同所载金额中包含增值税金额,但未分别记载的,以合同所载金额(即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2

加工承

揽合同

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按加工或承揽收入0.5‰贴花

立合同人

3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包括勘察、设计合同

按收取费用0.5‰贴花

立合同人

4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额0.3‰贴花

立合同人

5

财产租

赁合同

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

按租赁金额1‰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立合同人

6

货物运输合同

包括民用航空运输、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

按运输费用0.5‰贴花

立合同人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7

仓储保

管合同

包括仓储、保管合同

按仓储保管费用1‰贴花

立合同人

仓单或栈单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8

借款合同

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按借款金额0.05‰贴花

立合同人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9

财产保

险合同

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

按保险费收入1‰贴花

立合同人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10

技术合同

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

按所载金额0.3‰贴花

立合同人

11

产权转

移书据

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

按所载金额0.5‰贴花

立据人

12

营业账簿

生产、经营用账册

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0.5‰贴花。其他账簿按件贴花5元

立账簿人

自2023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13

权利、许可证照

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按件贴花5元

领受人

14

证券(股票)交易股权转让书据a、b股

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

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立据双方当事人

(13个正列举税目之外的)需要关注这类特殊交易政策的调整

(二)优惠政策

1、自2023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财税〔2018〕50号)

2、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50%的税额幅度减征印花税。具体操作按照陕财税〔2019〕5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契税

(一)基本政策: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2、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规定征收契税。3、契税我省的税率为3%。4、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5、 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七、耕地占用税

(一)基本政策: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2、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乘以适用税额(我县的税额为18元每平方米)。3、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4、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二)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具体操作按照陕财税〔2019〕5号有关规定执行。

八、环境保护税(建筑企业适用)

(一)基本政策:1、施工扬尘是指本地区所有进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和道桥施工工程(包括绿化工程和水利工程)等施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对大气造成污染的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等粉尘的总称。2、扬尘排放量=(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千克/平方米·月)×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平方米)。3、月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扬尘排放量/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4)*适用税额(1.2元)对于建筑工地按建筑面积计算;市政工地按施工面积计算,施工面积为建设道路红线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其他为三倍开挖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市政工地分段施工时按实际施工面积计算。

施工工地必须采取道路硬化措施、边界围挡、裸露地面(含土方)覆盖、易扬尘物料覆盖、持续洒水降尘、运输车辆冲洗装置等措施,并按控制措施达标与否,扣除削减量。

4、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系数表

工地类型

扬尘产生量系数(千克/平方米·月)

建筑施工

1.01

市政(拆迁)施工

1.64

工地

类型

扬尘类型

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千克/平方米·月)

措施达标

一次扬尘

道路硬化措施

0.071

0

边界围挡

0.047

0

裸露地面覆盖

0.047

0

易扬尘物料覆盖

0.025

0

定期喷洒抑制剂

0.03

0

二次扬尘

运输车辆机械冲洗装置

0.31

0

运输车辆简易冲洗装置

0.155

0

市政

(拆迁)

工地

一次扬尘

道路硬化措施

0.102

0

边界围挡

0.102

0

易扬尘物料覆盖

0.066

0

定期喷洒抑制剂

0.03

0

二次扬尘

运输车辆机械冲洗装置

0.68

0

运输车辆简易冲洗装置

0.034

0

建筑业房地产业日常管理服务

结合日常征管,为了提高纳税人,缴费人的申报质量,减少因申报错误或失误,而引起纳税人额外的损失,降低税收成本,对以下涉税事项作专题辅导。

一、关于未按期申报的问题。今年以来,我们有个别纳税人存在因未按期申报,而出现的违法违章,有的三个月连续未申报被金三系统纳入了非正常户,有的要接受税务行政处罚,有的影响了发票正常开具等问题。或多或少都给企业造成了影响。为了防止这类问题继续发生,我们提醒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户每季度末15日前要及时纳税申报,我们的税务人员也会通过打电话的形式提醒纳税人。如果15日前没有申报的,我们会发起催报催缴程序,催报催缴之后,纳税人仍未申报的,将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进行处罚,如果第二次违反了《征管法》第62条规定,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含个体户)处50元以上的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200元的罚款。违反规定2次以内的,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含个体户)处500元的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的罚款。违反3次以上,以及被认定为非正常户,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纳税人,按月申报,每月15日前要及时纳税申报。逾期同样按照以上标准进行处罚。

二、虚假申报的问题。一种情况是,没有成本、费用发票,但在电子税务局申报了成本费用;二种情况是虚列工资费用;三种情况是隐瞒收入。一般情况是对未开票收入未申报。四是其他虚假申报情况。以上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将根据《征管法》第64条规定及《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公告规定处罚。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税额不满5万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在25万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万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造成少缴税款的,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0.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

三、申报质量不高的问题。1、是申报数据逻辑关系错误,申报的数据各申报期不衔接,如企税成本费用需要累计填写,有的企业只填当期的,金三系统就会推风险。2、是申报表项目填写不正确,如有纳税人在填写已缴税款时,随意填,和实缴税款不一致,系统出现了多交税款的错误提醒。3、是财务报表填写不全。或者不正确。像前几个月有部分纳税人的财务报表数字没累计,填写的是当期的,系统推出了大量税收风险。这是有的纳税人填表时不细心,没仔细看表头文字。

四、发票开具(取得)不规范的问题。关于发票方面,目前税务总局在推广使用电子专票,现在也有电子普通发票,也是鼓励大家使用的。将来最终都要使用电子发票。正常发票的开具不能虚开,领用发票的用户,尽量自己开具,不要到大厅去代开发票。如果金额过大,将要检查业务的真实性。

五、收入预测。每个征期3日前要向税管员报本期实现的税收。报时要准确,因为上级有要求,谢谢大家配合。

六、个税申报问题。个税实行全员全额按月申报,首先要真实,不能漏报,也不能虚报,有的企业为了增大成本费用,虚报了大量的虚拟人员,这样是会出问题的。这样有两种后果:一个是影响他人的收入信息,二是形成虚假申报涉税信息资料(5000元以下罚款)。

建筑业房地产业主要涉税风险

一、建筑业房地产企业须关注的18项涉税风险点

按照日常税收征收管理梳理了建筑业房地产业须关注的18项涉税风险点,具体如下:

1.风险提示:签订合同未申报缴纳印花税(印花税)

风险描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房地产企业签订土地出让或转让、规划设计、建筑施工等合同较多,容易忽略合同印花税申报。

风险防控建议:纳税人在经营过程中签订合同,及时申报缴纳应税凭证对应的印花税。由于印花税征税范围较广、税目较多,纳税人需要事前准确掌握相关法规条例,避免出现税款滞纳风险。

2.风险提示:缺失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企业所得税)

风险描述: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同时,该公告第六条规定,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而房地产企业经营环节多、业务交易量和交易对象规模不一,尤其是对一些零散的人工费用、代理费用,部分情况下未能及时取得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但同时又将相应的支出违规进行税前扣除,容易产生涉税风险。

风险防控建议:对房地产企业而言,是否能够取得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直接决定了成本费用支出。因此,企业在业务交易时需注意上游供货商或服务提供商能否及时开具发票,同时在入账时需注意取得发票是否符合规定、票面信息是否与经济业务一致、是否为作废发票等。

3.风险提示:外购礼品用于赠送客户涉税风险(增值税)

风险描述:房地产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因销售或者宣传等营销性质活动需要,外购礼品赠送客户的情况时有发生。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该行为应视同销售处理。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礼品赠送支出属于业务招待支出,只能按照发生额的60%作税前扣除且不得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0.5%。因此,礼品赠送业务若财务处理不当,容易造成税收风险。

风险防控建议:房地产企业发生向客户赠送礼品的业务时,财务上要及时作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处理。同时,要注意两者之间存在处理上的差异,视同销售收入确认的,增值税要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顺序来确定,企业所得税则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在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后,则须按照营业收入和业务招待费支出总额,确定该项费用的税前扣除限额。

4.风险提示:违规代征契税(契税)

风险描述: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代征的单位和个人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部分房地产企业对该方面政策不熟悉,向购房者代收所谓“办证费”中包含了契税税款,实际已违反了税收征管法的上述规定,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也给购房者带来了一定的涉税风险。

风险防控建议:在未按照规定程序取得税务机关代征委托情况下,房地产企业不应向购房者代收任何契税税款,如已收取相关费用则应当尽快退回,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5.风险提示:车位销售未及时确认收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风险描述:车位销售收入一般是在项目竣工验收,首次确认产权后进行,属于现售行为,根据现行税收政策需要同时确认收入。但部分房地产企业由于不熟悉税收政策,在取得车位销售收入时,特别是对于不需要办理产权证的车位(人防工程部分)既未开具发票,也不作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存在极大税收风险。

风险防控建议:企业应当梳理销售业务和款项,对已取得产权或交付使用的车位销售时要及时作收入确认,避免带来税款滞纳风险。

6.风险提示:预售阶段涉税风险(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风险描述: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第一条有关规定,房地产企业在预售环节收到的预收款进入监管账户,收款次月征收期须要按照上述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包括增值税预缴申报和土地增值税预征。同时,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第九条,企业需要根据预计毛利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在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但部分房地产企业由于不熟悉税收政策,未能够按照规定申报预缴或未能足额申报预缴税款。

风险防控建议:房地产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在项目竣工前为迅速回笼资金采取预售方式销售,预收款需要及时足额作相应的税款预缴,避免产生税款滞纳风险。

7.风险提示:收入确认时点滞后(企业所得税)

风险描述: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第三条和第九条有关规定,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或视为完工后,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部分房地产企业由于对税收政策不熟悉,未区分会计和税法的收入确认原则差异,导致企业在确认收入时点滞后,进而产生税款滞纳风险。

风险防控建议:房地产企业要准确把握开发产品的完工界定,即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或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的,视为已经完工,应当及时确认收入。同时,不同的销售方式,具有不同的交易环节及操作流程,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亦不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对各种销售方式下收入的确认时点都作了明确规定。企业应对照这一规定,准确判断自身销售方式是否达到确认收入的时点,避免产生收入确认滞后的税务风险。

8.风险提示:自然人股东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风险描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定,房地产企业向个人股东支付股息红利时,应当预扣或者代扣个人所得税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部分房地产企业由于不熟悉政策,可能存在应扣未扣情形,尤其对于一些非货币形式的股东分红、赠送等行为,未准确掌握政策,容易产生税收风险。

风险防控建议:根据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房地产企业在向股东支付股息红利或以其他形式分红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及时预扣或代扣税款,并且做好台账。同时,会计处理上要准确把握分红和往来账的区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部分股东长期借款需依照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税,房地产业属于资金密集行业,资金往来多,在这方面更需多加注意,避免产生税收风险。

9.风险提示:取得预收款项未按规定预缴税款(增值税)

风险描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第三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印发)。部分纳税人对政策理解不熟悉,存在对跨市跨省项目纳税义务发生时未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或者收到预收款时未预缴税款的情形。

风险防控建议:建筑企业应准确把握政策规定,及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或机构所在地预缴税款,同时要注意:采用不同方法计税的项目预缴增值税时的预征率不同。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应在收到预收款时预缴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同一地级市内的项目,不需要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直接在机构所在地申报;跨市跨省项目,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10.风险提示:建筑劳务收入确认不及时(企业所得税)

风险描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部分建筑企业由于对税收政策不熟悉,未区分会计和税法的收入确认原则差异,导致企业在取得建筑劳务收入时未及时确认收入,容易产生税款滞纳风险。

风险防控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对企业确认劳务收入的确认方法、前提条件、时间点做出了明确规定。建筑企业应对照规定,判断完工进度,及时确定当期建筑劳务收入,避免产生收入确认滞后的税务风险。

11.风险提示:承租建筑施工设备取得发票的项目税率易出错(增值税)

风险描述: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建筑企业在施工工程中承租了施工设备如脚手架、钩机等,若出租方配备了操作人员,应取得税率为9%的增值税发票,如对策把握不准,企业可能以购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取得税率为13%的增值税发票,产生涉税风险。

风险防控建议:建筑企业在承租建筑施工设备时应注意区分出租方是否配备操作人员的情况,如果出租方负责安装操作应按购进建筑服务取得增值税发票,否则按购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取得增值税发票。

12.风险提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印花税)

风险描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一条,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建筑企业一般规模较大,业务链复杂,签订建筑施工、工程采购、劳务分包等合同较多,加上纸质版合同管理难、效率低,越来越多建筑企业采用电子化的合同,容易忽略电子合同的印花税申报。

风险防控建议:纳税人在经营过程中签订的电子合同,应及时申报缴纳应税凭证对应的印花税。由于印花税征税范围较广、税目较多,纳税人需要事前准确掌握相关法规条例,避免出现税款滞纳风险。

13.风险提示:简易计税项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抵扣(增值税)

风险描述: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建筑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就不同的项目,分别依法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在企业实际经营过程中,购进的货物、劳务和服务一般用于多个项目,可能存在购进货物、劳务和服务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了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问题,存在较大的税收风险。

风险防控建议:对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简易计税项目,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抵扣的应将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转出,及时纠正税收违规行为。

14.风险提示:发生纳税义务未及时申报缴纳增值税(增值税)

风险描述: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完成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建筑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按照开票时间、收款时间和书面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孰先的原则确认。有部分建筑企业对政策理解不深,认为不收款就不确认增值税收入,由于业主资金困难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工程款等原因,未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确认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存在较大税收风险。

风险防控建议:建筑企业应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到期后及时开具发票,若经双方约定推迟付款时间的,应及时签订补充协议,按新的付款时间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并开具发票申报纳税,避免带来税款滞纳风险。

15.风险提示: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风险(增值税)

风险描述:建筑企业的上游供应商数量众多,成分比较复杂,部分建筑材料是从农民、个体户或者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供应商一旦不按规定开具或者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建筑企业就容易产生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风险,面临补缴企业所得税风险。若企业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部分发票将无法抵扣,已抵扣的相应进项税额也需作转出处理。如被税务机关认定为恶意接收虚开增值税发票,企业及其相关负责人还需承担刑事责任。

风险防控建议:建筑企业在购进货物或者服务时要提高防范意识,主动采取必要措施严格发票审核,审查取得发票的真实性,确保“资金流”“发票流”和“货物或服务流”三流一致。对不符合要求的发票不予接收并要求开票方重新开具,若发现供货方失联或对取得的发票存在疑问,应当暂缓抵扣有关进项税款,必要时可向税务机关求助查证。

16.风险提示:兼营与混合销售未分别核算(增值税)

风险描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若建筑企业兼营与混合销售划分不清又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容易导致税率适用错误,产生税收风险。

风险防控建议:建筑企业在会计处理上应注意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收入和建筑安装服务的销售额,正确理解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定义,防范税收风险。

17.风险提示:跨省项目人员未办理全员全额扣缴(个人所得税)

风险描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2号)第二条规定,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建筑企业跨省项目若未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将对该项目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风险防控建议:建筑企业应就自身的跨省异地施工项目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18.风险提示:未按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及留存备查资料(增值税)

风险描述: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建筑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以及为甲供工程或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部分建筑企业对税收政策把握不准,容易错误选择计税方法,应适用简易计税的未适用简易计税。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规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相关证明材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改为自行留存备查。部分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容易忽略留存相关证明材料。

风险防控建议: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纳税人可根据项目税负和发包方情况,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或者简易计税方法,企业应注意按规定强制适用简易计税情形的不能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公告虽明确建筑企业选择适用简易计税的项目不用再备案,但仍需将以下证明材料留存备查:(一)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二)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二、企业所得税风险防控注意事项

(一)企业所得税风险防控要点

1、及时取得合法有效凭据,确保各项成本费用能够税前扣除。

2、合理归集开发间接费,优化期间费用。

3、掌握项目所在地的预计毛利率政策。开发产品完工前,先按预售收入和预计毛利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完工后,计算实际毛利与预计毛利的差额,并按差额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4、按税法规定的完工条件,及时计算完工产品的计税成本。注意完工标准界定问题:《税法》界定的完工标准与《建筑法》之间有区别;《税法》界定的完工标准与会计准则之间有区别。

5、收入和成本费用的确认口径,税法与会计规定不一致的,年度汇算清缴时要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并建立纳税调整事项台账(列明业务日期、凭证号、金额以及调整原因等)。

6、注意收入与成本费用的配比,防止前期多缴税后期出现亏损得不到弥补。

(二)成本费用凭据的管控要点

1、凭据管控的重要性

目前实行以票控税,只有取得符合税法规定的合法有效凭据后,相关成本费用才能在税前扣除。为避免因凭据不合规产生不必要的税收损失,必须要加强凭据的税收风险控制,确保凭据的合法性有效性。尤其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在票据方面存在关联,且土地增值税对于发票尤其关注。

2、必须在业务流程中进行管控

首先要从源头开始控制,业务经办人员要及时取得与业务内容相符的合法有效凭据,然后财务人员要按规定加强审核管理。只有在业务流程的各环节中进行防范,也只有在各环节对于企业所得税存在问题进行分析,才能有效管控潜在风险。

3、合法有效的凭据类型及扣除原则

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2023年28号公告明确了凭“票”扣除的大原则,这里的“票” 应理解为相应的合法有效凭证,发票只是合法有效凭证中外部凭证的一类。除28号公告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企业发生相关的成本费用,需按规定取得相应凭证才能在税前扣除。仅有税前扣除凭证,不足以证明支出的真实、合法、有效。企业发生的支出要想在税前扣除,除了需要有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外,还需要准备其他的相关资料,如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

4、合法有效的内部凭据应具备的条件

自制表单必须由制表人或经办人、审核人以及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字;内部审批手续齐全;业务真实发生;表单内容完整,符合会计和税法规定,且与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相符。

5、合法有效的外部凭据应具备的条件:

(1)形式合法:根据业务内容和性质,取得相应的行政事业收据、发票等。不合规发票:①未填开付款方全称的,②变更品名的, ③跨地区开具的, ④发票专用章不合规的, ⑤票面信息不全或者不清晰的, ⑥应当备注而未备注的, ⑦从2023年7月1日起,未填写购货方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⑧从2023年3月1日起,加油票为以前的机打发票的, ⑨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开错的。

(2)内容完整规范

日期、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等填写齐全(汇总开具的必须附销货清单),大小写金额一致,抬头为单位全称(简化发票无效)。

(3)签章齐全

开票单位签章规范清晰,发票要加盖“发票专用章”,开票单位名称应与合同单位名称一致。注意:总公司签订合同的应由总公司开具发票,分公司签订合同的应由分公司开具发票。

(4)业务真实发生

票据内容要与经济合同、业务资料相符,原则上收款单位与开票单位应一致。

(5)及时取得票据

一方面业务经办人员办理报销手续时要及时取得票据,另一方面业务取得票据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尤其要避免跨年报销。

(6)发票补救措施

发票补救时间规定:最长5年的追补期限仅仅适用于企业在费用实际发生年度向后5年期间没有被税务机关发现(包括日常征管、评估、稽查中发现)。如果支付发生当年汇缴后,税务机关检查发现没有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则28号公告第十五条,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此处只有60天的期限。

特殊情况无法换开发票: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第3篇】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发布,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小编整理了纳税人致电12366纳税服务热线关注度比较高的几个热点问题,为大家进行解答~~

来源:上海税务

【第4篇】新增值税税率

5月1日起:

1.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2.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2023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新政策即将实施,那我是选择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

1.请注意这个政策有时间限制

2023年5月1日到2023年12月31日,在该时间段内一般纳税人可转登记为小规模。这个规定本来就与现行政策有冲突,只能是临时开个口子,让一般纳税人自主选择好之后,还会原封不动地把这个口子再堵上。所以企业自身一定要思考好再做决定。毕竟过了这村可就没这店了 。

2.你需要考虑下游企业的感受

上下游企业之间是互惠互利的,长时间的合作,关系变得更加稳定。进货可能就认定你家了。但是一般纳税人选择变为小规模以后,只能按照3%或者5%征收率开具专用发票。下游企业如果是一般纳税人肯定不会接受,抵扣增值税大打折扣。之前进项税发票分别为6%、11%、17%, 可见,抵扣力度差的不是一星半点。

还有一点,如果贵企业将来要经常参与投标环节中,或者将来发展要做大做强,要与国企、事业单位建立合作,通常会要求你是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并且能开具专用发票。这样的话,你还会考虑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吗?一不留神,到手的合同可就飞了!

3.哪些一般纳税人比较适合转为小规模

①之前因为销售额达标被强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不是纳税人主动要求登记的,那么贵企业借这个机会可以转回来。

②如果一般纳税人因为行业特殊,经营管理中存在无法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比如说人工成本比例较高的行业,这些实际发生的人工成本取得不了进项税发票,也不愿意成为一般纳税人。

③如果贵企业的供应商基本都是个人,他们只能申请去税务局代开普通发票,无法抵扣进项。但是企业对外开出就要开具适应税率的发票。税负会高很多,相信企业也会选择小规模纳税人。

④若贵企业行业税负率长期大于3%,也是具有变更为小规模企业的价值的。因为转变小规模后,会计核算简单,纳税申报也轻松一些。老板也不会因为买票被查而苦恼了,税收风险大大降低,总之何乐而不为呢?

综述,到底是一般纳税人好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好。这需要老板综合考虑,并不是一个因素而决定。有些纳税人虽然成为一般纳税人税负会提高,但是为了能拿到更多合同,具备参与投标或者与企事业单位合作的先决条件,他们也会主动申请为一般纳税人。

假如企业全年几乎没有营业收入,偶尔会有个几万的合同,累计计算起来季度收入也达不到9万,他起码能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如果就因为这一次,而变成一般纳税人,是非常不合适的。

具体情况还要为公司长远做打算。

增值税税率/征收率/扣除率表

(2023年5月1日后)

1、增值税适用税率表

序号

税目

增值税税率

1

陆路运输服务

10%

2

水路运输服务

10%

3

航空运输服务

10%

4

管道运输服务

10%

5

邮政普遍服务

10%

6

邮政特殊服务

10%

7

其他邮政服务

10%

8

基础电信服务

10%

9

增值电信服务

6%

10

工程服务

10%

11

安装服务

10%

12

修缮服务

10%

13

装饰服务

10%

14

其他建筑服务

10%

15

贷款服务

6%

16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6%

17

保险服务

6%

18

金融商品转让

6%

19

研发和技术服务

6%

20

信息技术服务

6%

21

文化创意服务

6%

22

物流辅助服务

6%

23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16%

24

不动产租赁服务

10%

25

鉴证咨询服务

6%

26

广播影视服务

6%

27

商务辅助服务

6%

28

其他现代服务

6%

29

文化体育服务

6%

30

教育医疗服务

6%

31

旅游娱乐服务

6%

32

餐饮住宿服务

6%

33

居民日常服务

6%

34

其他生活服务

6%

35

销售无形资产

6%

36

转让土地使用权

10%

37

销售不动产

10%

38

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0%

39

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0%

40

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0%

41

航天运输服务

0%

42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

0%

43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0%

44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设计服务

0%

45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0%

46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软件服务

0%

47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0%

48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信息系统服务

0%

49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0%

50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0%

51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转让技术

0%

52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0%

53

销售或者进口货物

16%

54

粮食、食用植物油

10%

55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10%

56

图书、报纸、杂志

10%

57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10%

58

农产品

10%

59

音像制品

10%

60

电子出版物

10%

61

二甲醚

10%

62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10%

63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16%

64

出口货物

0%

2、增值税适用征收表

序号

税目

增值税征收率

1

陆路运输服务

3%

2

水路运输服务

3%

3

航空运输服务

3%

4

管道运输服务

3%

5

邮政普遍服务

3%

6

邮政特殊服务

3%

7

其他邮政服务

3%

8

基础电信服务

3%

9

增值电信服务

3%

10

工程服务

3%

11

安装服务

3%

12

修缮服务

3%

13

装饰服务

3%

14

其他建筑服务

3%

15

贷款服务

3%

16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3%

17

保险服务

3%

18

金融商品转让

3%

19

研发和技术服务

3%

20

信息技术服务

3%

21

文化创意服务

3%

22

物流辅助服务

3%

23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3%

24

不动产租赁服务

5%

25

鉴证咨询服务

3%

26

广播影视服务

3%

27

商务辅助服务

3%

28

其他现代服务

3%

29

文化体育服务

3%

30

教育医疗服务

3%

31

旅游娱乐服务

3%

32

餐饮住宿服务

3%

33

居民日常服务

3%

34

其他生活服务

3%

35

销售无形资产

3%

36

转让土地使用权

3%

37

销售不动产

5%

38

销售或者进口货物

3%

39

粮食、食用植物油

3%

40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

41

图书、报纸、杂志

3%

42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3%

43

农产品

3%

44

音像制品

3%

45

电子出版物

3%

46

二甲醚

3%

47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

48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

49

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

3%

50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

5%

51

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

5%

52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5%

53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5%

54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5%

55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5%

56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出租住房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5%

57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

5%

3、增值税适用扣除率表

序号

税目

增值税扣除率

1

购进农产品(除以下第二项外)

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

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

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中级考生请注意!2018《财务管理》教材第一章到第十章都有变化,差不多重编教材啦!

【第5篇】一般纳税人劳务派遣增值税税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在发票开具上,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另据《湖北省营改增问题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开具一张正常税率或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也可以按组成部分分别开具,扣除金额开具一张正常税率或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扣除后的余额开具一张正常税率或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有以下三种开票方式: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开具一张5%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同时开具两张发票:扣除金额开具一张5%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扣除后的余额开具一张5%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疫情期间特殊优惠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3年第24号)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因此,自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2023年小规模纳税人免减政策继续延续),除湖北省外,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减按1%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湖北省内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免征增值税。

疫情期间,对湖北省以外地区按照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且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开票同上。

【第6篇】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为*

增值税是会计人员以及企业发展的过程中都非常重要的一个税务内容,并且也是需要会计人员全面进行掌握的实操内容,因此各位会计人员在处理的时候也都是需要对这些税务内容全面的进行掌握,于是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增值税税率种类的知识内容。

增值税普通发票有税率有17%、11%、6%、3%、0%。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增值税税率:

小编今天就主要为大家总结这么多有关税务实操处理的知识内容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会计资讯,可以关注小编哦!

【第7篇】增值税税率历次调整

参加考试的宝宝们,是不是都觉得经济法部分真的太难学了,尤其是和税法在关联起来,那可是太磨人了......

那增值税都包含什么呢?

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下面匠匠带大家看看增值税的一些变化:

1、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 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 10%和 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2、2022 年暂停铁路运输企业、航空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

3、2022 年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

2023年3月1日起,这项原来13%税率,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除纳税人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再生资源回收不征收增值税外,纳税人发生的再生资源回收并销售的业务,均应按照规定征免增值税。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4、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

【第8篇】挖机增值税税率

近期,遇到有搞建筑行业的小主给我们留言,说是营改增后,不知道该缴哪些税款?税率又是多少?又该如何抵扣?

等等,今天小编就把这几个问题解析一下,希望能帮到大伙!

一、营改增后建筑行业,该缴哪些税款?税率又是多少?

营改增后建筑业一般计税法增值税11%(小规模纳税人和简易计税法3%);

附加税12%(城建税7%、教育附加3%、地方附加2%)地税缴纳;

企业所得税25%

印花税0.03%

根据《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从2023年5月1日起建筑业的增值率税率和增值税征收率:为11%和3%。

其中建筑安装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连续12个月建筑安装服务销售额未达到500万元)则适用3%的“征收率”。

关于建筑服务的税率有以下五种情况: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这里的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这里的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4.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建筑业营改增抵扣及账务处理大全!

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项目:

发票要求:

1.各单位原则上应选择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签订协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确保'货物、劳务及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三流一致。

2.业务经办人员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票之日起15天内连同其他资料提交给财务部门。

3.收到的发票名称应为营业执照单位全称,内容应完整,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省、县(市)区及***项目,打印要清晰,且必须保持票面干净、整齐, 发票的正反两面均不能留下任何脏、乱及签字的痕迹。

4.增值税发票抵扣联不可折叠,不能污损,密码区不能出格、压线,盖章不能压住发票金额。

原材料:

材料采购成本一般包含: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采购成本的费用,如下为例子。

管理要点:

(1)2023年5月1日前,在建项目要根据施工进度安排来采购材料,把材料库存降到最低限度;

(2)各项目主要物资及二、三项料等应通过电商平台集中采购;

(3)所谓'一票制',即供应商就货物销售价款和运杂费合计金额向建筑企业提供一张货物销售发票,税率统一为17%;所谓'两票制',即供应商就货物销售价款和运杂费向建筑企业分别提供货物销售和交通运输两张发票,税率分别为货物17%、运费11%。

周转材料:

包括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工程施工中可多次使用的材料、钢模板、木模板、竹胶板、脚手架和其他周转材料等。

进项抵扣税率:

(1)自购周转材料:17%;

(2)外租周转材料:17%;

(3)为取得周转材料所发生的运费:11%。

管理要点:

(1)项目使用的周转材料,由上级法人单位统一购买、统一签订合同、统一付款、统一管理,以经营租赁方式调配给各项目使用。

(2)各项目周转材料应通过电商平台集中采购,充分获取增值税抵扣凭证。

临时设施:

临时设施包括:

(1)临时性建筑:包括办公室、作业棚、材料库、配套建筑设施、项目部或工区驻地、混凝土拌合站、制梁场、铺轨基地、钢筋加工厂、模板加工厂等;

(2)临时水管线:包括给排水管线、供电管线、供热管线;

(3)临时道路:包括临时铁路专用线、轻便铁路、临时道路;

(4)其他临时设施(如:临时用地、临时电力设施等)。

进项抵扣税率:

(1)按照建筑劳务签订合同:税率为11%;

(2)如分别签订材料购销合同与劳务分包合同的:材料17%、分包11%;

管理要点:

临时设施应严格按照合同预算进行控制。

包清工,对方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税率3%,注意合同比价。

管理要点:

原则上选择具有专业建筑资质、建筑劳务资质及劳务派遣资质的单位签订劳务合同,禁止与个人签订劳务合同。

包清工,对方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税率3%,注意合同比价。

机械租赁:

指从外单位或本企业其他独立核算的单位租用的施工机械(如吊车、挖机、装载机、塔吊、电梯、运输车辆等),包含设备进出场费、燃料费、修理费。

进项抵扣税率:

分经营性租赁和融资性租赁,税率统一为17%。

管理要点:

(1)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包含租赁机械的名称、型号、租赁价格、租赁起止时间、出租方名称、收款账号等信息;

(2)推行机械租赁电商平台集中采购。

专业分包:

总承包方将所承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具有专业资质的其他建筑企业,主要形式体现为包工包料,总包对分包工程实施管理。

进项抵扣税率:

建筑服务业为11%。

管理要点:

(1)专业分包的价款在计算预缴增值税时可以从总包价款中扣除;

(2)总、分包双方应签订分包合同,交项目财务部门进行备案。

差旅费-住宿费:

核算员工因公出差、调动工作所发生的住宿费。

进项抵扣税率:

(1)住宿费用:6%;

(2)旅客运输服务,即机票费、车船费等:不得抵扣;

(3)餐饮服务,即因公出差所发生的餐费等:不得抵扣。

管理要点:

(1)实行定点接待的单位,与酒店签订定点合作协议,按月结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

(2)职工零星出差,也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办公费:

办公费指购买文具纸张等办公用品,与电脑、传真机和复印机相关耗材(如墨盒、存储介质、配件、复印纸等)等发生的费用。

进项抵扣税率:17%。

管理要点:

由法人单位办公室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集中采购。

通讯费:

公司各种通讯工具发生的话费及服务费、电话初装费、网络费等,如:公司统一托收的办公电话费、ip电话费、会议电视费、传真费等。包含办公电话费、传真收发费、网络使用费、邮寄费。

进项税率:

(1)办公电话费、网络使用、维护费、传真收发费:11%,6%。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

(2)邮寄费:11%,6%。交通运输业抵扣税率11%,物流辅助服务抵扣税率6%。铁路运输服务按照运费11%进项抵扣。

管理要点:

由办公室与指定通讯公司、邮递公司签订服务协议,由专人负责建立台帐进行日常登记,定期(按月)统一开具增值税发票后进行结算。

车辆维修费:

(1)车辆修理费:购买车辆配件、车辆装饰车辆保养维护及大修理等。

进项抵扣税率:17%;

管理要点:由办公室等相关部门与维修厂家签订协议,实行定点维修,由专人负责建立台帐进行日常登记。

(2)油料费:管理用车辆发生的油料款。

进项抵扣税率:17%;

管理要点:由办公室等相关部门与中石油、、物资公司加油站等签订定点加油协议为司机办理加油卡充值,由公司定期进行结算。

(3)过路、过桥、停车费:

进项抵扣税率:11%;

管理要点:由办公室等相关部门统一办理不停车电子收费系统(etc)定期进行结算。

(4)车辆保险费:

进项税税率:6%;

管理要点:在股份公司保险集中采购目录中进行比价招标形式采购。统一集中办理车辆保险业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租赁费:

包括房屋租赁费、设备租赁、植物租赁等。

进项税税率:

(1)房屋、场地等不动产租赁费:11%;

(2)汽车租赁费:17%;

(3)其他租赁费,如电脑、打印机等:17%。

管理要点:

各单位应尽量租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相关资产,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出租方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应要求其在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谨慎选用自然人的相关资产。

书报费:

包括购买的图书、报纸、杂志等费用。

进项税税率:13%;

管理要点:

应由经办部门到邮政局、出版社等单位统一订阅,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物业费:

包括机关办公楼保洁等费用。

进项税税率:6%;

管理要点:

经办部门应该明确划分办公用与职工福利部分,分别开具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水电气暖燃煤费:

进项税率:

(1)电费:17%;(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且供应商采用简易征收,税率为3%)

(2)水费:13%;(自产的自来水或供应商为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采用简易征收,税率为3%)

(3)燃料、煤气等:17%。

管理要点:

与地方供电、供水、供气等部门沟通,协商分开计量办公、经营、集体福利用水电气,分别开具办公楼、食堂等所用水电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会议费:

各类会议期间费用支出,包括会议场地租金、会议设施租赁费用、会议布置费用、其他支持费用。

进项税税率:

(1)外包给会展公司统一筹办的,取得的发票为会展服务的增值税发票,进项抵扣税率:6%(现代服务业'营改增'后,会议展览服务<含会议展览代理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业中的文化创意服务);

(2)租赁场地自行举办的,取得的发票为不动产租赁服务的发票,进项抵扣税率为11%。

管理要点:

(1)应根据召开会议的要求,充分考虑成本效益,选择不同的方式;

(2)选择外包给酒店、旅行社等单位统一筹办的,应取得会务费增值税专用发票。

修理费:

包括自有或租赁房屋的维修费、办公设备的维修费、自有机械设备修理费及外包维修费等。

进项税税率:

(1)房屋及附属设施维修:11%;

(2)办公设备维修:17%;

(3)自有机械设备维修及外包维修费等:17%。

管理要点:

应由相关部门与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维修公司签订协议,定点维修,定期结算。

广告宣传费:

进项税率:

(1)印刷费:17%;

(2)广告宣传费:6%;

(3)广告制作代理及其他:6%;

(4)展览活动:6%;

(5)条幅、展示牌等材料费:17%。

管理要点:

应由相关部门与印刷厂、广告公司等单位签订协议,定点采购,定期结算。

中介服务费:

中介审计评估费:指聘请各类中介机构费用,例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查账、验资审计、资产评估、高新认证审计等发生的费用。

咨询费:指企业向有关咨询机构进行技术经营管理咨询所支付的费用,或支付企业聘请的经济股份、法律顾问、技术顾问的费用。

进项税率:6%。

技术咨询、服务、转让费:

使用非专利技术所支付的费用。包括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开支。

进项抵扣税率:6%。

绿化费:

指公司用于环境绿化的费用。如:采购花草、办公场所摆放花木等。

进项税税率:13%;

管理要点:

注意用于食堂、职工宿舍的不能抵扣进项税,已抵扣要做进项税转出

劳动保护费:

因工作需要为职工配备的工作服、手套、消毒剂、清凉解暑降温用品、防尘口罩、防噪音耳塞等、以及按照原劳动部等规定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放射线和潜水、沉箱、高温等作业工种所享受的保护保健食品。

进项抵扣税率:17%;

管理要点:

(1)应注意区分劳动保护费与职工福利费的区别。劳动保护支出应符合以下条件:用品具有劳动保护性质,因工作需要而发生;用品提供或配备的对象为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数量上能满足工作需要即可;并且以实物形式发生;

(2)由办公室等相关部门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集中采购。

检验试验费:

指公司在生产、质检、质量改进过程中发生的试验、化验以及其他试验发生的费用。

进项抵扣税率:6%;

管理要点:

应尽量选择集团四通检测公司进行试验检验。

研究与开发费:

指公司在生产、质检、质量改进过程中发生的试验、化验以及其他试验发生的费用。

进项抵扣税率:

(1)研发劳务:11%、3%;

(2)研发设备、材料:17%;

(3)委托研发服务:6%。

管理要点:

应按照研发费核算办法,准确归集核算研发项目的相关投入,建立研发辅助账进行专项核算。

培训费:

企业发生的各类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培训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购买的图书发生的费用,企业人员参加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发生的费用,这些费用如获取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可以抵扣。

进项抵扣税率:6%。

安保费;

(1)如聘请安全保卫人员费用:6%;

(2)为安全保卫购置的摄像头、消防器材等费用,监控室日常维护开支费用:17%。

取暖费:

进项抵扣税率:13%。

财产保险费:

为企业资产购买的财产保险。

进项抵扣税率:6%。

物料消耗;

主要指低值易耗品的消耗,如电线、灯、清洁工具、管理用具、包装容器等。

进项抵扣税率:17%。

安全生产用品:

包括施工生产中购买的安全帽、安全带、安全防护网、密目网、绝缘手套、绝缘鞋、彩条旗、安全网、钢丝绳、工具式防护栏、灭火器材、临时供电配电箱、空气断路器、隔离开关、交流接触器、漏电保护器、标准电缆、防爆防火器材等。

进项抵扣税率:17%。

管理要点:由安全部门根据施工生产需求选择定点定量采购。

财务费用:

服务收取的费用。相关服务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进项抵扣税率:6%。

管理要点: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与金融机构协商定期结算直接收费项目。

不可抵扣事项:

(一)所有明确列入不可抵扣范围的支出业务应取得普通发票,不能要求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时,相关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三)发生非正常损失时,相关进项税额和随之发生的运费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非正常损失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各单位应加强相关资产的管理,完善相关制度,避免非正常损失的发生。

(四)取得合法凭证,但业务内容不属于可抵扣范围,主要有以下项目:

1.项目部食堂所用的厨具、餐具、水电暖气煤气、用具、菜品、热水器、饮用水设备、纸杯、及为运输厨房用品而发生的运输费;

2.项目工会组织的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物品采购、租赁(场地或车辆租赁)或者慰问费等;

3.为项目部员工租赁宿舍及宿舍配套用品、水电暖煤气、物业费;

4.自购的周转材料摊销;

5.机械使用费中外购设备折旧费、机械操作人员工资及附加费;

6.征地拆迁费及房屋、道路、青苗补偿费;

7.职工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个人学历教育培训、外聘人员工资、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8.用于职工福利类的培训费、劳动保护费、水电气暖燃煤费、租赁费、书报费、修理费、广告费、物料消耗、取暖费等不得抵扣;

9.会议费中外包给酒店、旅行社等单位统一筹办,取得的发票为餐饮或娱乐业发票不得抵扣;

10.差旅交通费中机票费、车船费、因公出差的餐费及误餐补助等;

11.通信费中以职工个人名义开具的通讯费发票,为职工发放的移动话费补贴、电话费补贴;

12.车辆使用费中司机安全行车费以及用于集体福利的修理费、油料费等;

13.业务招待费,包括餐费、酒、招待用茶和礼品等;

14.折旧、摊销、排污费、诉讼费;

15.保险费中为员工购买的人身保险不得抵扣;

16.税金:包括印花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及其他税金等不得抵扣;

17.行政事业性收费;

18.财务费用:利息支出、汇兑损益、与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

(五)其他不可抵扣事项:

1.不能取得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的项目;

2.取得合法凭证,未在规定180日内进行认证;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不可抵扣情形。

需要做进项转出的事项:

1.上述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应税劳务、服务,事后改变用途(发生上述第二条不可抵扣情形)或者发生非正常损失,应将已抵扣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转出;

2.因进货退回或者折让而收回的进项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3.管理要点:在发生进项税转出事项时应按照的规定逐级审批,做好台帐登记。

【第9篇】酒水增值税税率

这几天疫情,每天足不出户,好像已经忘记外卖为何物了,今天有人和我咨询这样一个问题,我才突然想起来原来我已经好久没有订外卖了,吃得事咱们放一边,咱们先聊聊今天与吃相关的税的事。

问题是这样的:餐饮企业将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货物直接销售,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吗?

我们还坚持我们一贯的思路,就是对问题进行抽丝剥茧,毕竟餐饮行业相关的政策也就是近几年的事,主要是营改增之后的,而且几乎都是2023年的文件,毕竟2023年国家的财税文字是下饺子的一年:财税发文数突破140个,税务总局公告发文数突破90个,从这些里找点餐饮行业的分析分析也不是点容易的事。

首先看看16年营改增纲领性文件:财税【2016】36号文在《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七)项第4点:

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

运行了一段时间,干外卖的扛不住了,毕竟经营是多元化的,现在外卖也是餐饮行业盈利的主要渠道,你不能搞得外卖和堂食适用不同的税率,而且外卖从高,这谁也受不了啊。所以在2023年12元,为解决这个问题,财税[2016]14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写了一句话: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32个字,明确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把营改增留下的这个不合理的政策进行了税目简化、税率从简。可是还是留了一个小尾巴。

比如呼和浩特市有一种饮料叫:大窑,夏天很受欢迎的饮料,订外卖时同时订几瓶大窑解解渴,回忆一下儿时的味道,那么对于购买的这几瓶大窑按照什么税目和税率纳税,这个没有明确,因为140号文只是规定了“外卖食品”,概念不清楚。

然后总局又打补丁了,这个补丁的文字挺长的,是这样说的:

关于第九条“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解读

本条政策明确,餐饮企业销售的外卖食品,与堂食适用同样的增值税政策,统一按照提供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以上“外卖食品”,仅指该餐饮企业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对于餐饮企业将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货物,未进行后续加工而直接与外卖食品一同销售的,应根据该货物的适用税率,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终于明确了:外卖食品如果是自己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如果是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直销的,要按照该货物的适用税率按照兼营缴纳增值税。

这里还必须普及下“兼营”的概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同时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基于此规定,兼营行为中的销售业务和兼营业务是两项销售行为,两者是独立的业务。

所以对于这种外卖同时卖大窑的严格而言应该按照兼营行为计征增值税,分别核算,否则要从高适用税率,如果从这个角度考虑可能有很多餐饮业的票都是开的错的,我估计基本没有分别核算,而且是按照“餐饮服务”统一开票,这属于餐饮行业的涉税风险。

对于这个理解,有人说老师,政策里说的是酒水,可是我大窑嘉宾是饮料啊,不要在税务上玩老婆饼里没有老婆的游戏,人家的前提条件是按照“餐饮服务”你必须参与生产、加工的过程,所以如果税务稽查认真起来,就是你用鱼香肉丝里没有鱼来挣扎都没用。

【第10篇】税率为0的增值税发票

来源: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免征增值税规定,请问如何开具免税发票呢?

西藏税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需要强调的是,小规模纳税人应开具税率栏次标注“免税”的普通发票,而不要选择3%、1%、0等征收率,请纳税人一定注意此要求。

【第11篇】燃气增值税税率

2023年9月,按照国务院第六次大督查的统一部署,16个国务院督查组分赴16个省(区、市)开展实地督查。根据企业和群众通过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等渠道反映的问题线索,督查组核查发现了部分地方和单位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不到位、侵蚀减税降费红利的典型问题,现通报如下。

一、吉林省长春市有关部门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不力,推动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向终端用户传导工作不到位。国务院第五督查组在吉林省督查发现,长春市天旗凤凰城物业管理单位2023年以来一直按照每度1.2元的电价向商户收缴电费,长春市摩天活力城在与部分商户入驻签订物业合同时即明确每度电价为1.35元,超过政府定价。长春市有关部门未认真落实相关工作部署和要求,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不力,导致国家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政策红利未全面传导至小微企业。

二、江西省高速公路etc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国务院第七督查组在江西省督查发现,江西省高速公路etc通行费实行“四舍五入”按整元收取的计费方式,致使优惠政策打了折扣。如,10元通行费打完九五折后应收9.5元,实收10元;30元通行费打完九五折后应收28.5元,实收29元,群众实际上没有完全享受到优惠政策带来的红利。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大力推动高速公路etc发展应用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明电〔2019〕45号)要求,自2023年7月1日起,要严格落实对etc用户不少于5%的车辆通行费基本优惠政策。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及有关单位未认真落实相关工作要求,未将etc优惠政策完全落实到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三、海南省部分地区天然气价格调整不及时不到位。国务院第十督查组在海南省督查发现,2023年至2023年,天然气增值税税率经3次下调由13%降至9%,但海南省管道燃气非居民用气部分,19个市县中除海口市2次下调价格,三亚市、东方市、澄迈县1次下调价格(降幅分别为每立方米1分、5分、1分),其他市县均未下调价格。其中,三亚市非居民供气价格在2023年不降反升,由每立方米4.7元上调至每立方米5.12元;2023年4月增值税税率由10%调整为9%后,2023年5月下调至每立方米5.11元,扣除增值税后不含税价格实际由每立方米4.6545元涨到4.688元,上升3.35分。海南省及有关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未落实相关工作要求,在安排天然气销售价格时,未统筹考虑增值税税率降低因素,调整天然气价格不及时不到位,导致降低天然气增值税税率的政策红利未传导至终端用户。

四、重庆市部分地区天然气价格调整不及时不到位。国务院第十一督查组在重庆市督查发现,自2023年4月天然气增值税税率由10%调整为9%后,重庆市主城区天然气含税价格仅下调0.01元,调整后不含税气价不降反增。主城区以外的区县中,7个区县仍未调整天然气价格,3个区县上调了天然气价格。重庆市及有关区县价格主管部门未落实相关工作要求,在安排天然气销售价格时,未统筹考虑增值税税率降低因素,调整天然气价格不及时不到位,导致降低天然气增值税税率的政策红利未传导至终端用户。

五、四川省南充市有关部门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不力,推动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向终端用户传导工作不到位。国务院第十二督查组在四川省督查发现,南充市顺庆区美宇1227购物广场、高坪区王府井购物中心等转供电经营者以综合服务费等名义,向入驻商户收取与用电量挂钩的高额电力服务费,商户实际用电负担增加1倍。南充市有关部门未认真落实相关工作部署和要求,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不力,导致国家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政策红利未全面传导至小微企业。

六、甘肃省兰州市有关部门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不力,推动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向终端用户传导工作不到位。国务院第十五督查组在甘肃省督查发现,兰州市红星财富中心物业管理单位2023年以来一直以每度1.3元的电价向租户收缴电费,海鸿国际中心物业管理单位2023年11月将电价从每度1.6元降为每度0.749元,但2023年4月以加收二次服务费为名又将电价提高到每度1.3元。兰州市有关部门未认真落实相关工作部署和要求,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不力,导致国家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政策红利未全面传导至小微企业。

有关地方和单位对督查发现的问题高度重视,已积极采取整改措施,并对涉及失职渎职、失察失管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予以问责。国办督查室将按照2023年10月2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加大跟踪督办力度,推动相关问题彻底整改到位。

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

2023年11月11日

【第12篇】医药行业增值税税率

(本报记者陆悦)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以下简称中检院)标准物质和标准化研究所所长肖新月递交了一份与生化药品行业息息相关的提案。“生化药品作为我国医药产品的一个大类,按照《中国药典》,应纳入生物制品的范畴,希望生化药品可以和生物制品一样,享受3%增值税的低税率。”肖新月委员呼吁。

生化药品,是指从动植物及微生物中提取、分离、纯化,或用生物化学方法半合成或用化学合成、微生物合成或用现代生物技术制得的具有生物化学活性的一类用于临床治疗的药物。因其具有针对性强、毒性低、不良反应小、易为人体吸收等特点,对疾病防治有重要作用。我国已形成完善的生化制药工业体系,逐渐成为医药行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在现行《中国药典(2023年版二部)》中,生化药品包括了起始原料为人或动物的体液或组织、微生物发酵产物的多种药品,例如肝素钙的起始原料为检疫合格的猪肠黏膜,糜蛋白酶起始原料为检疫合格的牛或猪胰等。”肖新月委员解释说。根据《中国药典(2023年版三部)》,生物制品是指以微生物、细胞、动物或人源组织和体液等为起始原材料,用生物学技术制成,用于预防、治疗和诊断人类疾病的制剂,如疫苗、血液制品、生物技术药物、微生态制剂、免疫调节剂、诊断制品等。所以生化药品应包含在生物制品范围内。

肖新月委员进一步解释,202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其中规定,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可选择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202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明确了“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然而,在实际征税过程中,部分地方税务机关简单以药品批号是否属于生物制品进行征税,将生化药品排除在3%低税率之外。“近期,中国生化制药工业协会征求行业专家和企业意见,制定了符合条件的生化药品品种名单,建议有关单位沟通协调,使相关品种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让税收惠民政策落到实处,同时促进制药行业发展。”肖新月委员表示。

【第13篇】增值税普通和专用发票税率

一:受票方是一般纳税人,个体才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很多个体去税局开发票,分不清楚什么情况下是可以开专用发票的,什么情况下是开普通发票的。有些个体仅仅是因为觉得自己领发票开太麻烦就到税局要求代开发票。

其实不是这样的,能不能开专票不是个体自主选择的,是由接受发票那一方是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决定的。如果受票方同样是小规模纳税人,那么就只能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对方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个体可以开专票也可以开普票。

具体开专票还是开普票是由对方财务决定的。

怎样才能清楚的分辨开什么发票,其实很简单,去税局开发票之前,跟对方的财务沟通好,是要哪一种发票。按照对方的要求去开就可以。

专票是可以抵扣的,普票不能,如果不按规定开具,对方是小规模纳税人而个体开了专票,会形成滞留票,造成后期的罚款,不值当。

二:除了房租,个体的增值税税率都是百分之三。

去税局开票以前,双方要沟通好。个体开出去的专票和一般纳税人开出去的专票税率是不同的。除了房租发票的税率是百分之五以外,个体开出去的专票税率都是百分之三。

很多个体开了发票以后,又拿到税局作废,说对方不要百分之三的专票,要那种六个点,十一个点,十七个点的专票等。这些税率都是一般纳税人才有的税率,个体只有百分之三。

开票之前要跟对方说清楚,不要开出去以后,再回来作废,浪费时间不说,后续退税也是很麻烦的。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是要交税的,不享受免税。

在窗口代开专票是要交税的,因为受票方抵扣的税就是你交的那部分税。你不交税的话,对方是不能抵扣的。

所以在窗口代开发票,无论金额大小都是要先交税后开票的。不享受个体每季度开票不超过9万免税的政策。

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很多个体不懂,浪费了不必要的时间精力。

【第14篇】通信行业增值税税率

c114讯 4月27日消息(林想)据人民邮电报报道,在近日召开的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专家座谈会上,中国联通党组成员、总会计师朱可炳认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存在投入与产出失衡的问题。他建议,政府应加强对基础电信企业的资金支持、优化考核、财税支持,缓解运营商5g网络建设面临的巨大成本压力。

一是优化考核。充分考量5g新基建的战略地位,特别是在初期大投入的建设阶段,建议近几年对运营商的考核要统筹考虑政治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一步发挥业绩考核对中央企业服务国家战略、保障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运行的引领作用。

二是给予财税支持。建议电信业务税率统一为6%,与其他信息技术服务业保持相同。建议给予电信行业更大力度的留抵退税政策,允许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并提高现有增量留抵退税政策中60%的退税比例至100%。建议给予5g设备及工程投资额抵免应纳税额政策支持。鉴于5g网络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工业科技进步的重要基础性作用,建议将5g专用设备及工程建设项目,比照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纳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允许按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第15篇】服务行业增值税税率

导读:全面实行“营改增”后,之前缴纳营业税的行业现在全部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是价外税,营业税是价内税,两者的计税依据不同,税率也不同。“营改增”中的应税服务,增值税的税率和征收率有哪些呢?请看下文。

应税服务的税率和征收率有哪些

2023年5月1日起,全面实行“营改增”。各行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后,多个行业加多个税率,可能不容易搞清楚。“营改增”后应税服务的税率和征收率有哪些?请大家继续往下看!

一.应税服务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

1.11%,适用范围:

(1)销售交通运输服务

(2)邮政服务

(3)基础电信服务

(4)建筑服务

(5)不动产租赁服务

(6)销售不动产

(7)转让土地使用权

(8)销售或进口指定货物

2.6%,适用范围:

(1)增值电信服务

(2)金融服务

(3)提供现代服务(租赁除外)

(4)生活服务

(5)销售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除外)

3.零税率,适用范围:

(1)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国际运输服务包括: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2)航天运输服务。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列举服务,如:设计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等。

(4)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与香港、澳门、台湾有关的应税行为,除另有规定外,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应税服务增值税征收率

1.3%,适用范围:

(1)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列举货物、应税服务)

(3)自2023年5月1日起,销售、出租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房企销售的老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不动产经营租赁。

(4)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出租其2023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

2.5%,适用范围:

(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

小规模纳税人可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向用工单位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2)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3)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按5%征收。

(4)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应税服务的税率和征收率有哪些?以上是我们关于应税服务税率和征收率的一些介绍,“营改增”行业税率和之前不同,希望这篇文章,可以帮助这些行业的小伙伴们了解新的税法内容。如果还有想要咨询的问题,欢迎到会计学堂官网,联系我们的答疑老师。

增值税的税率是如何规定的?(15个范本)

增值税税率一共有4档:13%,9%,6%,0%。下面我们分别说一下各档税率适用的情况。13%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下列适用9%的货物之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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