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4篇优质的煤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煤的增值税税率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煤的增值税税率
煤炭行业作为国家能源的主要来源之一,可以说一直都是经济的重要支柱之一,但是煤炭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难免会遇见一些问题,一方面是公司在采购的时候难以取得发票,但是在供货给下游的时候又要开具发票这就导致公司的进项和成本抵扣不足,增值税和所得税税负压力大。
煤炭企业一般来说一年的开票额在几亿到几十亿不等,在加上煤炭行业的增值税税率为13%,在缺少进项的情况下,更加增加了企业的税负压力,这就造成企业实际收益减少。
煤炭贸易企业除了有着13%的增值税税率,还有着25%的企业所得税,在缺少成本抵扣的情况下企业所面临着的就是利润虚高,企业所得税压力激增。那么企业该怎么通过政策来减轻企业的税负压力呢?
企业入驻园区后煤炭企业可以获得的扶持政策:
企业入产业驻园区后,可享受到园区的财政扶持奖励,入驻方式为注册式入驻。常规的扶持是:
增值税能享受到地方全额部分的60%-80% 的奖励比例,增值税地方留存50%
企业所得税也能享受到地方全额部分的60%-80%的奖励比例,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40%。
企业还可以考虑一般纳税人的核定政策,核定利润率的5%,所得税税率为1.75%。增值税能享受地方全额部分的30%。主要解决企业利润虚高问题。
如需了解更多税收优惠政策欢迎移步公众号税滴石穿
【第2篇】煤炭的增值税税率
答:自2023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第3篇】煤气增值税税率
20年最新的增值税、印花税、个税、企业所得税税率大全!赶紧收藏学习起来。
01、2020最新增值税税率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按应税行为类型划分
销售货物
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销售服务
销售不动产
销售无形资产
按税率档次划分
增值税税率一共有4档:13%,9%,6%,0%。
13%
这里看似比较散乱,但是从记忆角度,我们可以找一些规律,13%的税率基本都是和货物相关的,比如货物的销售、货物的加工、修理修配、货物的租赁、货物的进口。
所以,我们可以这样来记忆,但凡货物相关的一些行为,除特殊货物或者特殊货物的特殊行为外,都使用13%的税率。
特殊情况主要有下面:
1、涉及货物的这种特殊行为,那就是出口,税率0%。
2、下面23类特殊货物销售或进口行为,税率9%。
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9%
9%涉及行为比较全面,有货物、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但是主要还是服务。
9%的税率主要和货物没有太大关系,大部分都是涉及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中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动产的。
当然,不是所有的服务都是9%税率。
1、有形动产的租赁服务,它适用13%
2、除了9%正列举的服务和有形动产的租赁服务的其他服务,适用6%。
3、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0%。
9%也不是完全不涉及货物,我们23类的货物销售或进口行为,就适用9%的税率。
6%
0%
02、2020最新增值税征收率表
小规模纳税人以及采用简易计税的一般纳税人计算税款时使用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
一、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政策规定
政策依据
自2023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3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
政策要点:
1.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只要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享受支持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适用5%的征收率,不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政策。
二、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政策规定
政策依据
自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纳税人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
纳税人应当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再开具征收率为0.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
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5%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
三、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政策规定
政策依据
1.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第2点
2.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二条
四、按照5%征收率的项目
政策规定
政策依据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八)项第5点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八)项第6点
3.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九)项第4点
4.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八)项第8点
5.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以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一条第二款
6.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68号)第四条
一般纳税人
5%征收率
3%征收率(双击图片可放大看)
3%减按2%(双击图片可放大看)
3%减按0.5%(双击图片可放大看)
5%减按1.5%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03、2020最新企业所得税税率表
一、基本税率25%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四条
二、适用20%税率
概述: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企业:
1.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2.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3.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无论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优惠。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第一条、第二条
三、适用15%税率
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概述: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概述: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第一条
3.横琴新区等地区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概述:
对设在横琴新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 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 (财税〔2014〕26号)第一条
4.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
概述:
自2023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政策依据:
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23号)第一条。
5.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概述: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第二条
6.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
概述: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60号)第一条、第四条
四、适用10%税率
1.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特定情形
概述: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第四条
2.非居民企业特定情形所得
概述: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04、2020最新印花税税率表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使用的应税经济凭证所征收的一种税。应纳税凭证书立或者领受时间就是印花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印花税虽小,但是申报的时候一定要谨慎!
05、2020最新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预扣率表
【第4篇】原煤的增值税税率
会员:
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客户提供将煤炭由大块粉碎成小块的服务,请问此项业务应按照“加工劳务”适用13%的税率,还是按照“其他建筑服务”适用9%的税率?
大成方略:
《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开采矿产资源提供劳务有关货物和劳务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6号)规定,纳税人提供的矿山爆破、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劳务,以及矿井、巷道构筑劳务,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应当缴纳营业税。纳税人提供的矿产资源开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拣、洗选等劳务,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应当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四)项规定,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因此,你公司提供的煤炭粉碎业务应按照增值税“加工劳务”适用13%的税率。
【第5篇】煤炭企业增值税税率为13%是哪年确定的
2019 年 4 月 1 日起,现行增值税税率分为13%、9%、6%、零税率。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表:(基本税率)
税率
适用范围
13%
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 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9%
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基础电信服务、建筑服务; 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
销售或进口指定货物
6%
增值电信服务、金融服务、提供现代服务(租赁除外)、生活服务、销售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除外)
零税率
纳税人出口货物;列举的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
需要注意的是特殊情形:
一、货物税率基本是13%但也有 9%的税率比如:
1. 粮食等 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税率9%
a、农产品如果加工一般是13% 的税率
b、 一些列举货物的差别,如:
(1)9%税率:玉米胚芽、动物骨粒、灭菌乳等;
(2)13%税率:调制乳、淀粉、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等。
2. 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 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税率9%
3. 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税率9%
4.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 不含农机零部件)、农膜;----税率9%
二、服务和无形资产、不动产税率:特别提示以下内容:
1.服务适用三档税率:13%、9%、6%
a、 9%:交通运输、邮政、建筑、基础电信
b、6%:金融、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增值电信
2. 租赁业务:
租赁
一般计税:税率
简易计税:征税率
不动产租赁
9%
5%
动产租赁
(经营租赁+融资租赁)
13%
3%
3. 无形资产中:
a、 大部分无形资产是 6%
b、 土地使用权 9%
c、纳税人通过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交易平台转让补充耕地指标,按照销售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税率为 6%。
4. 不动产中:转让、租赁税率均为 9%。
三、零税率 零税率不同于免税。
1.出口货物。
2. 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国际运输服务包括: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3. 航天运输服务。
4.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列举服务,包括:
① 研发服务。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③ 设计服务。④ 广播影视节目(作品 )的制作和发行服务。⑤软件服务。⑥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⑦信息系统服务。⑧业务流程管理服务。⑨离岸服务外包业务。⑩ 转让技术。
5. 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与香港、澳门、台湾有关的应税行为,除另有规定外,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思维扩展、税率具体应用
企业受托对垃圾、污泥、污水、废气等废弃物采取填埋、焚烧进行专业化处理,增值税税率确定:
a、 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委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 13%的税率。
b、 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受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 6%的税率。受托方将产生的货物用于销售时,适用货物的增值税税率。
c、 专业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受托方属于提供“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 6%的税率。
【第6篇】煤炭增值税税率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公告,为加强能源供应保障,推进高质量发展,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按程序决定,自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对煤炭实施税率为零的进口暂定税率。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第7篇】煤炭运销行业税率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公告,为加强能源供应保障,推进高质量发展,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按程序决定,自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对煤炭实施税率为零的进口暂定税率。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第8篇】粉煤灰增值税税率
1月8日,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出台《关于生态环境保护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确定生态环境保护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20”条措施,聚焦四大结构突出矛盾,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服务高质量发展为抓手,引导产业合理布局、结构优化调整,并通过严格的环境标准和环境监管,倒逼传统产业升级,倒逼落后产能退出,倒逼两高企业转型。
1、对高科技和新兴产业优先享用重污染企业通过提升改造、污染治理腾出的排污权。
发挥“三线一单”区域空间管控作用,优先支持焦化、钢铁等重点产业向资源禀赋好、环境承载力强、大气扩散条件优、铁路运输便利的城镇下风向工业园区转移。优先支持绿色能源、先进制造业、数字产业、生物产业等高科技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入驻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对上述产业和项目,优先保障污染物总量指标,并将现行的总量指标由环评审批前取得调整为建设单位承诺投产前取得;优先享用重污染企业通过提升改造、污染治理腾出的排污权。对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均不大于3吨/年,废水cod排放量不大于1吨/年和氨氮不大于0.5吨/年的项目,直接核定污染物排放总量。
2、严格控制在河流谷地,旅游产业布局区,以及人居环境敏感的区域布局重污染项目。
以推动转型综改示范区规划环评为重点,全力推进我省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规划环评工作,发挥其调结构、控规模、优布局作用,为重大项目、重点工程等落地提供支撑。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的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产业集聚区新建高耗能、高污染和产能过剩项目。严格控制在汾河、桑干河、滹沱河、漳河、沁河等河流谷地,“黄河、长城、太行”旅游产业布局区,以及人居环境敏感的区域布局重污染项目,加速产业规模与生态承载空间均衡发展。
3、坚持“项目为王”,对省重点工程和对我省经济发展具有标志性、引领性的好项目、大项目,提前介入、专人负责、全程服务。
坚持“项目为王”,进一步加强与发改、工信、自然资源等部门联动协作,围绕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数字产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有色金属、绿色建材、特色轻工等特色优势产业,煤炭、电力、焦化、钢铁等绿色传统产业发展,以及重大基础设施、民生工程,全方位、全过程做好要素配套、服务保障和分析调度工作。尤其对省重点工程和对我省经济发展具有标志性、引领性的好项目、大项目,提前介入、全程服务,指定专人负责,跟踪项目办理进度,采取政策扶持、专家咨询、集体会商等措施,高效服务项目开工建设。
4、推动网上“不见面”审批,简化申请材料,将审批时间压缩至法定时限的一半。
进一步提高环评审批办事窗口服务质量,推动网上“不见面”审批,简化申请材料,细化办事指南,开展并联审批,将审批时间压缩至法定时限的一半。严格环评中介市场监管,规范涉企服务事项。对我省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产业中编制报告表、不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全部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对不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仓储、物流配送等项目,统一不再纳入环评管理。试点对环境影响小、风险可控的项目,简化环评手续或纳入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
5、对于主动进行区域转移、提前完成淘汰任务、提档升级改造的大机焦项目在环评审批、总量配置和大气资金方面给予倾斜。
坚持破立并举,落实省委关于传统产业做优做绿的有关要求,支持焦化行业通过压减产能、淘汰整合、提质升级,实现先进焦炉占比快速提升,焦炉煤气、煤焦油、粗苯高端利用,化产品精深加工高端发展,污染排放总量大幅下降。对于主动向资源承载能力强,大气扩散条件好等区域转移、提前完成淘汰任务、提档升级改造的大机焦项目在环评审批、总量配置和大气资金方面给予倾斜,积极推进我省建设国家绿色焦化产业基地。
6、2023年10月底前,县(市、区)建成区清洁取暖覆盖率达到100%,农村地区清洁取暖覆盖率力争达到60%以上。
促进煤炭清洁高效深度利用,重点压减散煤和高耗能、高排放、产能过剩行业及落后产能用煤。降低一次能源消费,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和新能源,强化能源科技创新,推动能源领域改革开放。大力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加快推进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机组、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落后燃煤小热电关停整合,推进工业领域燃煤锅炉和工业炉窑的清洁低碳能源和技术装备替代。加强碳排放权交易能力建设,有效控制重点行业温室气体排放。2023年10月底前,县(市、区)建成区清洁取暖覆盖率达到100%,农村地区清洁取暖覆盖率力争达到60%以上。在保障能源供应的前提下,重点区域平原地区基本完成生活及冬季取暖散煤替代。
7、倒逼规模小、结构散、产业链短、污染较重的企业退出。
支持铝镁铜深加工等有色金属产业发展。提升忻州法兰、晋中玛钢、晋城铸造、阳泉耐火、怀仁建筑陶瓷和祁县玻璃等特色产业规模提档、产业集聚,着力培育龙头企业,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倒逼规模小、结构散、产业链短、污染较重的企业退出,创建特色产业集聚区,提升我省特色产业整体竞争力。
8、对城市建成区全部采用新能源车辆且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的城市,在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时予以倾斜。
推动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全省大宗货物年货运量150万吨以上的大型工矿企业和新建物流园区采用铁路运输。到2023年,全省重点煤矿企业全部接入铁路专用线,煤炭、焦炭铁路运输比例达到80%以上,出省煤炭、焦炭基本上全部采用铁路运输。对铁路运输能力同比增加30%以上的企业,优先列入环保“领跑者”名录。对城市建成区新增的公交、出租、环卫等车辆,全部采用新能源车辆且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的城市,在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时予以倾斜。
9、对大气和水环境质量改善显著的市、县,加大中央和我省环保专项资金奖励力度。
对重点区域、重点流域大气和水环境质量改善显著的市、县,加大中央和我省环保专项资金奖励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发起区域性绿色发展基金,支持企业污染治理和绿色产业发展,支持我省工业高质量发展确定的绿色能源、先进制造业、数字产业等重大项目建设。达标企业进一步提标改造核减的排污量,可用于排污权交易和抵押贷款。
10、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全面落实国家有关减税降费政策,积极推进环境税权重调整。推动落实环境保护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第三方治理企业所得税、污水垃圾与污泥处理及再生水产品增值税返还等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煤矸石、粉煤灰、赤泥等大宗工业固废综合利用,以及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浓度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全面落实国家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环保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11、对于取得环保“领跑者”称号企业,免予执行应急、错峰等管控措施。
建立山西省环保“领跑者”制度,将减排成效突出、资源能源利用率高的企业,以及落实环保政策有力、环境质量改善明显的市、县,列入环保“领跑者”名录,加大环境政策激励和资金支持。对于取得环保“领跑者”称号企业,实施差别化管控,对技术装备和污染治理水平国内领先、稳定达标排放的,免予执行应急、错峰等管控措施。
12、鼓励重点产业向工业类开发区转移,在环评审批、资金安排等方面予以支持。
在满足生态保护红线和空间开发相关要求的前提下,鼓励我省焦化、钢铁、化工等重点产业,向大气扩散条件好、环境承载能力强、人口密度低、经济欠发达、可以实现资源和产业互补并符合当地发展布局区域的工业类开发区转移,用“飞地经济”推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并在工业增加值、税收分配等实行共享机制,扭转目前我省产业布局不合理现状。对符合此类发展模式的项目在环评审批、资金安排等方面予以支持。
13、对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和企业予以重奖。
落实省委对高科技领军企业“111”战略,对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污染通道城市和汾渭平原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黄河流域尤其是汾河水污染防治,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和企业予以重奖。鼓励地方和社会资本参与环保产业发展,大力推动环保产业产、学、研一体化发展,对关键核心技术研发予以支持,积极推动成果转化,选择典型企业开展试点,并向全省推广应用。
14、2023年重点涉水企业水污染治理设施努力完成运营体制改革。
积极开展我省绿色低碳环保产业园区建设工作,引进和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节能环保龙头企业,壮大本土环保产业。推进第三方治理的“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提供“环保管家”等环境咨询服务。推动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向第三方运营方式模式转变,2023年重点涉水企业水污染治理设施努力完成运营体制改革。
15、建立“企业环保服务日”制度,主动沉到一线,助力提升精准治污水平。
省市县三级联动,建立“企业环保服务日”制度,定期面对面听取企业诉求,及时提供有关产业政策、环保准入门槛和环保报批程序等咨询服务,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困难,尤其是民营企业发展中遇到的瓶颈和难题。开展万名环保干部入企服务专项行动,主动沉到一线,宣讲国家和我省大气、水和土壤等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为市、县政府和企业出谋划策,助力提升精准治污水平。
16、对于民营企业,承诺在新改扩建项目投产前完成,其项目环评先行受理审批。
鼓励民营企业优化重组、转型升级。对不同类型民营企业,实施定向精准帮扶,及时解决好民营项目环评审批、总量指标等问题。鼓励大型民营企业加快环境管理和污染治理技术创新,积极利用市场机制,在达标排放基础上不断提高环境治理绩效水平。对于所有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现有项目未完成污染防治提标改造任务和居民搬迁任务未落实的,企业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承诺在新改扩建项目投产前完成,其项目环评先行受理审批。未按承诺时限完成整改任务的不得投产。
17、2023年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促进排污单位不断提高治污能力。
制定我省煤炭、钢铁、焦化、工业炉窑和耐火材料等行业地方排放标准,全面实施排污许可制度,2023年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促进排污单位不断提高治污能力。对产业结构调整不力、环境空气质量和水环境质量排名靠后且持续恶化的区域,实行区域限批,除民生、节能减排项目外,暂停新增大气、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18、严禁新增洗煤、焦化过剩产能,在重点区域严禁新增钢铁、铸造等过剩产能。
严格限制高污染、高耗能和产能过剩行业盲目扩张,严禁新增洗煤、焦化过剩产能,在重点区域严禁新增钢铁、铸造等过剩产能,确需新增的须严格落实产能置换要求。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应落实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等量置换”要求。淘汰污染治理设施不健全、改造不彻底、无组织排放突出、超标排放的企业,淘汰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推动产业调整,倒逼产业转型升级。
19、各级党委政府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真正发挥生态环境督察“利剑”作用。
全面抓好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及“回头看”反馈问题整改工作,认真落实整改要求。全面拓展深化省级生态环境督察,推动各级党委政府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真正发挥生态环境督察“利剑”作用,为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支撑。延续和深化“清零”环保品牌,健全“清零”工作机制,适时调整重点和方向,持之以恒推动污染防治攻坚。
20、对于主观恶意偷排漏排、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屡罚屡犯、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超标排污的,采取停产、关闭等严厉措施。
严禁“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一刀切”行为。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群众投诉反映强烈、违法违规频次高的企业加密监管频次;对守法意识强、管理规范、守法记录良好的企业减少监管频次;对于主观恶意偷排漏排、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屡罚屡犯、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超标排污的,采取停产、关闭等严厉措施。建立“散乱污”企业清单式管理台账和动态管理机制,按照“科学规范一批、升级改造一批、整合搬迁一批、关停取缔一批”的原则,对“散乱污”企业实施分类处置。
【第9篇】煤炭增值税税率2023
前 言
中国是世界上煤炭资源最丰富的国家之一。据公开调查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我国煤炭探明总储量在17096亿吨左右,位居世界第三。2023年,我国煤炭总储量在17588亿吨左右。
2010-2023年中国已探明煤储量趋势
改革开放后,我国对煤炭产业采取“大中小煤矿并举”的鼓励性政策,由此掀起了大办乡镇煤矿的热潮,小煤矿日渐成为煤炭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近年来随着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加快,为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实现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煤炭企业积极推进联合重组,并购核心业务,全国煤矿数量大幅减少,大型现代化煤矿已经成为全国煤炭生产主体。
近几个月,因疫情影响,煤炭价格出现持续下跌。从实际交易来看,煤炭现货价格跌破470元/吨临界点。受累于煤炭价格和销量下行,煤炭行业利润普遍下降,致使小型煤矿无以为继,间接推动了中小煤矿企业的兼并、收购。
背景:煤炭行业专项整治已经进入问题核查阶段
2023年2月以来,针对一批腐败案件暴露出的煤炭资源领域违规违法问题,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开展自治区煤炭资源领域违规违法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煤炭行业经营过程中矿产交易、股权变更等环节中的税收违法问题逐步显露。
5月6日,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召开,明确提出“专项整治已经进入问题核查阶段”,要求“从看似没有问题的情况中找出问题,从已经发现的问题中找出背后更大更深层次的问题,从线索里面挖出新的线索”,因此我们推断,煤炭行业涉税违法问题预计在今年下半年至2023年集中爆发。
华税结合多年税务代理经验,对煤炭行业涉税风险作出预警,向相关企业提出风险管理建议,以期帮助煤炭行业实现涉税风险的有效管控。
一、煤炭企业经营过程中的涉税风险
(一)会计制度不健全
对于煤炭行业而言,根据现行政策,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因此,在企业开办初期,煤矿企业往往选择会计要求较低的《小企业会计准则》。但是,随着经营的扩大,一些煤矿企业营业收入已经远超40000万元,应当及时调整,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变更所适用的会计政策备案。
煤矿企业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面临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则面临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于错误执行会计制度,导致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的,易引发偷税法律风险。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松散
1、煤炭进项虚开风险
由于煤炭采掘业务中,根据现行税收政策仅购进巷道附属设备及其相关的应税货物、劳务和服务以及购进用于除开拓巷道以外的其他巷道建设和掘进,或者用于巷道回填、露天煤矿生态恢复的应税货物、劳务和服务的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造成了煤炭采掘企业增值税税负较重的问题,因此小型煤矿在对外销售自采掘煤炭时,通常以较低的价格“不带票”销售。而煤炭加工经销企业(化工企业)为了解决购进煤炭“不带票”问题,往往采取寻求第三方合作,从第三方取得煤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方式。
对于具有采矿权的大中型煤矿企业,在自采掘煤炭时同样面临进项不足问题。一般而言,大中型煤矿企业依赖于地方政府财政、税收返还优惠政策以弥补税负过高导致的利润缩水,一旦地方优惠政策废止、失效,其增值税税负将陡增。此时大中型煤矿企业亦会采取从第三方取得煤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方式缓解税负压力。
在上述模式中,尽管第三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载货物品种、数量、金额与实际采购/采掘情况相符,但期间或出现资金回流、支付开票费的情况,税务机关仍倾向于以虚开定性,甚至移送公安进入刑事程序。
2、煤炭销项虚开风险
对于一些享受地方财政、税收返还优惠政策的企业,在进项有盈余时可能在真实销售煤炭产品时向第三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收取一定费用,从而造成“票货分离”现象。同时,此类企业凭上述销售业务的开票情况向地方政府申请财政、税收返还,被税务机关、公安机关认定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进而追究虚开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3、运输发票虚开风险
煤炭运输以铁路运输、公路运输为主要方式,其中公路运输面临虚开发票问题较为严峻。
鉴于我国公路运输经营主体“多、小、散、弱”的特征,除大型煤矿企业能够组建自有车队外,大部分煤矿企业依赖于个体车辆承接运输工作。受制于资质限制及代开发票手续繁琐等因素,个人营运车辆往往采取挂靠经营模式开展业务。但是,由于挂靠方、被挂靠方法律意识薄弱,在达成口头挂靠协议后疏于签订书面的挂靠合同,导致税务机关对挂靠的真实性产生怀疑,进而认定开受票企业双方无真实运输业务,涉嫌虚开,乃至移送公安追究刑事责任。
(三)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不规范
随着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结束,相当一部分个人发现自己的信息被企业冒用,“被”发工资而不知情。一旦税务机关在个人所得税“异议申诉处理”平台中发现大量针对某一企业身份冒用的异议申诉,或将引发税务机关对该企业工资支出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真实性的调查,企业仅凭一张工资表根本无法真实用工的真实性。
我国煤炭产业仍处于劳动密集型发展阶段,对劳动力的需求较大,虚列工资偷逃企业所得税的做法在行业小范围内仍然存在。但是,在信息互联互通的征管手段下,任何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不规范的行为均极易引发偷税的法律风险。
(四)小税种管理制度缺位
由于煤矿地处较为偏远,行政监管较为薄弱,煤矿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往往存在违规占地、建房、用水的现象,一旦面临税务稽查,或引发小税种的大规模追征,主要涉及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水资源税等。
以水资源税为例,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的规定,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纳税人超过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计划(定额)取用水量用水的,在原税额基础上加征1-3倍(具体办法由试点省份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同时规定,地下水税额要高于地表水,超采地区、严重超采地区的地下水税额按照非超采地区税额的2-5倍确定。
由于煤矿企业用水量较大,且煤矿往往地处缺水地区,因此用水成本极大,一旦超额采用地下水,面临被征收普通采水地区2-15倍的高额水资源税,加之税收滞纳金、罚款,超额采取地下水违法成本极高。
在日常经营中,煤炭企业往往对占比较大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较为关注,但对小税种缺乏必要的管理制度,导致小税种疏于申报、欠缴,常年累积后滞纳金可能超过税款本身。
二、煤炭企业股权转让的涉税风险
自2023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目标,从钢铁、煤炭行业入手“去产能”以来,至2023年底煤炭产业已经去产能1.1亿吨,全国煤矿数量缩减为5268处,煤炭配额的减少促使兼并重组进一步加快。
并购重组的主要方式有以现金、股权、资产等方式收购目标企业的资产、股权。对于煤矿企业而言,主要资产一是煤矿采掘、加工设备等固定资产,二是探矿权、采矿权等无形资产,且探矿权、采矿权的价值极高。
但由于我国对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制定了专门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对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作出了诸多限制性规定,并且将审批权提升至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省级以下政府或其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无权审批,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的程序较为繁琐。因此,煤炭企业倾向于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实现兼并重组,并将探矿权、采矿权一并转让。
但是,通过上述方式规避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审查,其合法性受到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质疑,同时股权转让行为易引发涉税风险。根据转让方身份不同,股权转让涉及主要税种为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等。
(一)无形资产价值未充分体现,引发税局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目标企业拥有探矿权、采矿权等无形资产,但转让目标企业股权时,股权转让价格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探矿权、采矿权价值未充分体现,此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将认定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进而重新核定转让方股权转让收入,要求补缴税款、滞纳金,甚至以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而进行处罚。
(二)无形资产价值减损,已纳税款税局不予退税
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已经充分考虑到目标企业探矿权、采矿权等无形资产的价值,但嗣后因政策变动等原因导致探矿权、采矿权等无形资产价值减损的,转让方就以纳税款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税务机关以“不存在法定退税理由”而拒绝退税的情况屡见不鲜,公开判例中税务机关胜诉与纳税人胜诉均有出现。因此在就股权转让所得纳税时应当提前与主管税务机关确认能否退税。
(三)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后未及时纳税,税局以偷税处罚
在订立股权转让合同的当日,转让方应当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申报缴纳印花税。
在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后,转让方以股权转让合同附条件生效条款未实现、股权转让价格未确定为由而不及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或者仅对受让方前期支付的部分现金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或追究其偷税的行政责任。
(四)对股权转让事项的调查引发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全面稽查
在税务机关对企业股权转让事项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将调取企业账簿、会计凭证、合同等财务、税务、业务资料,从而引发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全面稽查,或将企业历史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全面发掘,牵涉其他涉税事项。
三、煤炭企业涉税风险应对策略
(一)认定偷税的抗辩策略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该条明确规定了偷税的客观手段和行为后果两个构成要件,但是对于构成偷税是否以“主观故意”为要件,却未能予以明确。
我们认为,对于上述四种行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应当分别对待。对于第一种行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主观故意”实则已经内化,无须考虑。但如果纳税人账簿和记账凭证是真实的、收入和支出是真实的、同时按照规定期限进行了纳税申报,只是由于对税收政策的理解产生偏差而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认为自己无须申报而“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在税务机关看来进行了“虚假”的纳税申报,则不应当认定纳税人“偷税”。
同时,虽《税收征收管理法》未对偷税的“主观故意”要件予以明确,但是在具体个案的处理过程中,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函件已经表明了其对偷税构成要件包括“主观故意”的肯定态度。如:《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呼和浩特市昌隆食品有限公司有关涉税行为定性问题的复函》(国税办函〔2007〕5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检查期间补正申报补缴税款是否影响偷税行为定性有关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3〕19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聚菱燕塑料有限公司偷税案件复核意见的批复》(税总函〔2016〕274号)均认为偷税应以“主观故意”为要件。并且,司法裁判中法院也多支持该观点。
(二)案件已逾税款追征期、税务行政处罚期的抗辩策略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限定了税务机关税款追缴期限的三种情形:(1)因税务机关责任导致的未缴或少缴税款,追征期为三年且不得加收滞纳金;(2)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造成的未缴或少缴税款,追征期为三年或者五年;(3)对于偷税、抗税、骗税行为,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前已述及,因错误理解税收政策而导致的“未申报”、“错误申报”不属于具备偷税的主观故意,那么税务机关就不能无限期追征。
对于“未申报”的情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即对于“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适用三年或者五年追征期。
对于“错误申报”情形,我们认为则属于纳税人失误造成的未缴或少缴税款,同样适用三年或者五年追征期。
当然,《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对于“未申报”、“错误申报”行为的查处超过五年的,税务机关不仅丧失税款追征权,同样丧失行政处罚权。
(三)违法行为产生时间的确定
在税务机关调查煤炭企业“未申报”、“错误申报”而未缴或少缴税款时,往往认为企业的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直至企业补缴税款更正申报错误之时,方起算五年税款追征时效、税务行政处罚时效。但是我们认为此种确定违法行为产生时间的方法错误。
我们认为,煤炭企业或存在的偷逃企业所得税的违法行为,并不是一种可以跨越纳税年度的连续行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煤炭企业或存在的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偷逃企业所得税的,在汇算清缴后,即实现了偷税目的。因此,每一个纳税年度的偷税行为,应当视为一个违法行为。
并且,若按照税务机关的观点,将偷逃企业所得税的违法行为,从最后一个单独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算,则违背了追究时效法律制度的立法目的,不利于促进税务机关提高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效率,严重损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四、煤炭企业应及时建立涉税风险管理机制
(一)完备业务流程,注重书面留存合同
无论在煤炭购销环节还是运输环节,煤炭企业应完备业务流程,注重业务审批,避免具体经办人员的违法行为牵涉企业。在具体业务中,注重书面合同的留存,关注合同签字人是否为经对方公司授权的代表,核对合同盖章是否真实,同时避免框架性合同。
购进煤炭或者接受运输服务时,特别关注卖方是否存在挂靠现象,及时排查是否存在三流不一致的情形,若出现指示交付、垫资代付等行为的,须留存对方说明文件、对方的挂靠协议等,以证明自身业务的真实性。
在合同条款设计方面,要对开具发票的类型、项目、税率、开票时间、税款承担主体、价外费用、违约责任等涉税条款进行明确约定。交易完成后需要保存相关的合同、发票、运输单证、汇款单等任何与交易相关的资料和证据。
(二)建立完善的发票管理制度
煤炭企业应以业务真实性为基础,建立完善的增值税发票及凭证管理制度。具体包括:
1、建立全税种的企业发票管理数据库,通过技术和设备的升级将所有发票信息录入数据库,并与企业的库存、财务等数据进行相互匹配验证,为企业决策层以及相关岗位人员提供全面的发票信息;
2、建立上下游企业涉税信息数据库,对上下游企业的资信情况进行全面掌握,积极获取相关企业的发票数据,确保与上下游的交易真实有效,发票信息准确无误;
3、通过ocr等技术手段将纸质发票、凭证录入数据系统保存,实现自动归档、验证,方便财务部门查阅。
(三)妥善设计股权转让涉税条款,与税局积极沟通消除争议
对于目标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且在总资产中占比较大的,转让方应当聘请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以确定股权转让价格的合理区间,若与税务机关发生纳税争议可以作为税务机关核定转让方股权转让收入的重要依据。
同时,在进行股权转让交易过程中,应当积极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拟转让股权的相关事项,咨询纳税事项,获得税局指导,并留存税局作出纳税指导的相关证据,若事后发生争议可以作为证明自身无偷税故意的重要证据。
【第10篇】2023煤炭增值税税率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煤炭进口关税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22〕6号
为加强能源供应保障,推进高质量发展,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按程序决定,自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对煤炭实施税率为零的进口暂定税率。
附件:煤炭进口关税调整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23年4月26日
【第11篇】销售煤炭增值税税率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煤炭进口关税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22〕6号
为加强能源供应保障,推进高质量发展,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按程序决定,自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对煤炭实施税率为零的进口暂定税率。
来源 财政部网站
编辑:孟紫薇
流程编辑 邰绍峰
【第12篇】煤炭企业资源税税率
经济导报记者 刘勇
根据近日印发的《山东省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暂行办法》,山东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为4%。该《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1月30日。
《办法》规定,煤炭资源税实行从价定率计征,计税依据为应税煤炭销售额。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自用于连续生产洗选煤的,在原煤移送使用环节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原煤,应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销售的,以洗选煤销售额乘以折算率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洗选煤销售额包括洗选副产品的销售额,洗选副产品是指除精煤以外的中煤和煤泥等其他副产品,不包括煤矸石;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自用的,视同销售洗选煤。洗选煤折算率由各市财税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此外,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税减征30%。衰竭期煤矿,是指剩余可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采储量的20%(含)以下,或者剩余服务年限不超过5年的煤矿。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以上减税不能叠加适用。
【第13篇】原煤增值税税率
欢迎来到中国会计,今天我们分享在煤炭行业如何计算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
某煤炭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2月生产经营业务如下:
(1) 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采的原煤200万吨,不含税销售价格为6000元/吨,合同规定,货款分两个月支付,2月底之前支付60%,其余货款于3月底前支付完毕。
问: 计算该煤炭生产企业2月份销售原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中国会计:该煤炭生产企业2月份销售原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200x6000x60%x17%=122400(万元)、
(2) 移送自行开采的原煤100万吨用于生产洗煤,当月采用直接收款方式对外销售洗煤20万吨,不含税销售额40000万元;采用预收货款方式向甲企业销售洗煤60万吨,不含税销售额120000万元,合同约定3月10日发货,并收回剩余货款。
问: 计算该煤炭生产企业2月份销售洗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中国会计:该煤炭生产企业2月份销售洗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40000x17%=6800(万元)
中国会计点评:采用预收款方式结算的,增值税是货物发出时纳税,所以要3月份缴纳增值税,不是2月份。
(3) 进口原煤40万吨,用于加工选煤,进口原煤共支付买价72000万元,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费320万元、装卸费用60万元、保险费110万元;当月对外销售加工的选煤15万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7500万元。
问: 计算该煤炭生产企业2月份进口原煤应缴纳的关税税额?
中国会计:该煤炭生产企业2月份进口原煤应缴纳的关税税额=(72000+320+60+110)x2%=1449.8(万元)
问: 计算该煤炭生产企业2月份进口原煤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中国会计:该煤炭企业生产企业2月份进口原煤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72000+320+60+110+1449.8)x17%=12569.77(万元)
问:计算该煤炭生产企业2月份销售选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中国会计:该煤炭生产企业2月份销售选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37500x17%=6375(万元)
(4) 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购置加工洗煤的机器设备10台,每台不含税单价26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含税运输费用4万元,取得税务机关代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 计算该煤炭生产企业2月份购进机器设备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中国会计:该煤炭生产企业2月份购进机器设备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10x26x17%+4/(1+3%)x3%=44.32(万元)
中国会计点评:运输费它取得税务机关代增值税专用发票,说明该运输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因此适用3%的增值税税率。
(5)移送自行开采的原煤80万吨用于生产居民用煤炭制品;当月批发销售居民用煤炭制品16万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96000万元。直接零售给消费者个人居民用煤炭制品2.8万吨,零售价格6500元/吨。
问:计算该煤炭生产企业2月份销售居民用煤炭制品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中国会计:该煤炭生产企业2月份销售居民用煤炭制品的增值税销项税额=96000x17%+2.8x6500/(1+11%)x11%=12363.20(万元)
中国会计点评:(i)零售环节销售给最终消费者也需要计算增值税额的。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发生应税行为以及进口货物等。所以只要发生销售的应税行为就需要缴纳增值税。(ii)如果业务发生(或题干)是2023年7月1日前则考虑用13%税率,之后则用11%
(6)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器设备4台,每台零售价格8.2万元,该设备系2007年购入的,未抵扣过进项税额。
问: 计算该煤炭生产企业2月份销售机器设备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中国会计:该煤炭生产企业2月份销售机器设备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8.2x4/(1+3%)x2%=0.64(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假定原煤资源税税率为8%,关税税率为2%,洗选煤的折算率为80%,上述相关票据均已经过比对认证。)
问:计算该煤炭生产企业2月份共计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中国会计:该煤炭生产企业2月份共计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122400+6800+6375+12363.60)-(12569.77+44.32)+0.64=135325.15(万元)
立志做一个有专业性、文学性、礼仪性、娱乐性、生活性的会计,关注中国会计,陪你同行!
【第14篇】煤炭企业增值税税率
煤炭行业的税负不用讲都知道非常沉重。之前很多地区的煤炭企业被稽查,地方政策也随之停息,这就不难看出企业存在的问题是数不胜数,由于企业没有保证业务的真实性,也没有三流一致,就导致本就有问题的企业更雪上加霜。如果煤炭行业要享受税收优惠,那就要了解地方政策。
煤炭行业的进项不好获取,导致账面利润虚高,那么煤炭企业在税收优惠上就是要着重了解增值税及所得税的优惠详情。所以,煤炭业在选择享受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同时也可以享受增值税地方留存的税收奖励。
假设某家煤炭企业年销售额5亿,其中进项5000万,这家企业在园区享受核定征收政策需要缴纳税费为:
增值税:5亿-5000万=4.5亿
4.5亿/1.13*13%=5177万
5177万*50%*70%=7247.8万(税收奖励)
企业所得税:5亿*2%=1000万
企业在享受双重优惠政策的同时,同时解决了企业增值税和所得税的压力。
煤炭行业在税收洼地享受核定征收政策后,一定要多筹划,要保证业务真实,确保三流一致,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当然不仅仅是煤炭行业,其他很多企业也是一样的,选择享受核定征收税收的奖励后,在企业发展中,要多做税收上的筹划。更多优惠关注《初夏柒朵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