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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率有几种(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19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增值税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增值税税率有几种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增值税税率有几种

【第1篇】增值税税率有几种

一般纳税人

1、13%的税率

关于增值税的征税逻辑,之前的文章里已经说过多次了。13%的税率,是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主要适用三大类情况:

销售或者进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有形动产租赁。

第一类,销售货物,也就是,你眼睛看得见、手摸得着的,实际存在的东西,就是13%的增值税税率。比如卖衣服的、卖锤子的,实实在在的物体;

第二类,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这个好理解;

第三类,有形动产租赁,就是租手机、租电脑之类,租能够看得见摸得着的东西。

当然,这是一般、常态的情况。有一般就有例外,有常态就有变态。比如卖软件,软件不是实体,但也是13%的增值税税率。嗯,也许软件是要刻录到光盘上的,光盘是看得见摸得着的。

2、9%的税率

卖不动产(房子)的,建房子的,搞运输拉货送货的,动产租赁的,比如户外广告位出租,农产品收购的,就是9%的增值税税率。

3、6%的税率

这个覆盖面是比较广了,可以理解为看不见摸不着的服务,就是用6%的税率。研发服务、广告设计、宣传、文化体育、餐饮住宿等,重点是服务,大概率不会错。

还有其他的税率啦,5%的,5%减按2%的,比较烦,不说了。

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税率比较简单,本来是3%,因为疫情,变成1%了,1%的税率到今年年底是明确了的,至于啥时候恢复到3%,看疫情和我们小规模企业的承受能力吧。

小规模纳税人,一个季度销售额不超过45万,或者,一个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的话,不用交增值税。季度超过45万的话,全额交增值税。

什么意思,比如你1季度不含税收入40万,那你不交增值税,一毛钱也不交。

如果你1季度不含税收入46万,那么这46万全部都要交增值税,要交46×1%=,应该是0.46,也就是4600块吧。

最重要的:税率不是问题,缺发票才是问题。这个嘛,省略号……

【第2篇】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税率是多少合适

关于不动产出售问题,税务规定繁琐复杂,本文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不动产的增值税问题作汇总与梳理。后期还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个人出售不动产问题进行总结,请持续关注。

首先,需明确一般计税与简易征收的适用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使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售房地产新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无选择权。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出售房地产适用简易征收,无选择权。

税款征收及计算方法如下:

1.一般计税方法:税率为9%,预征率为3%

(1)适用:①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新项目

②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选择一般计税的

(2)预缴:收到预收款时,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预征率为3%

预缴税款额=预收款/(1+9%)*3%

(3)申报:纳税申报期内,在机构所在地完成纳税申报,税率为9%

申报税款=(销售额-支付的土地价款+价外收入)/(1+9%)*9%-进项税额-已预缴税款

2.简易征收:征收率为5%,预征率为3%

(1)适用:①小规模纳税人出售不动产

②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选择简易征收的

(2)预缴:收到预收款时,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预征率为3%

预缴税款额=预收款/(1+5%)*3%

(3)申报:纳税申报期内,在机构所在地完成纳税申报,征收率为5%

申报税款=(销售额+价外收入)/(1+5%)*5%-已预缴税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增值税问题总结

【第3篇】农机零部件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4月1日减增值税后,增值税税率一共有4档:13%、9%、6%、0%。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和进口税率为13%;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土地使用权外)为6%,出口货物税率为0;其中,9%税率的相对难记一些,小编把他们归纳如下:

01

农产品

(一)植物类

1.粮食

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大麦、燕麦、面粉、米、玉米面、渣、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挂面、干姜、姜黄、玉米胚芽等。

备注: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税率为13%,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2.蔬菜

包括:蔬菜、菌类植物、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

备注:各种蔬菜罐头,税率为13%,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3.烟叶

包括:晒烟叶、晾烟叶和初烤烟叶。

备注: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税率为13%,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4.茶叶

包括:鲜叶和嫩芽(即茶青),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备注: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税率为13%,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5.园艺植物

包括: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干果、果仁、果用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胡椒、花椒、大料、咖啡豆等,以及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

备注: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税率为13%,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6.药用植物

包括: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以及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

备注:中成药,税率为13%,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7.油料植物

包括:菜子(包括芥菜子)、花生、大豆、葵花子、蓖麻子、芝麻子、胡麻子、茶子、桐子、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以及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

8.纤维植物

包括:棉(包括籽棉、皮棉、絮棉)、大麻、黄麻、槿麻、苎麻、苘麻、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等,以及棉短绒和麻纤维经脱胶后的精干(洗)麻。

9.糖料植物

包括:甘蔗、甜菜等。

10.林业产品

包括:原木(乔木、灌木、木段),原竹(竹类植物、竹段),天然树脂(生漆、树脂和树胶,如松脂、桃胶、樱胶、阿拉伯胶、古巴胶和天然橡胶(包括乳胶和干胶)等,竹笋、笋干、棕竹、棕榈衣、树枝、树叶、树皮、藤条等,以及盐水竹笋。

备注:锯材、竹笋罐头,税率为13%,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11.其他植物

包括: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以及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

(二)动物类

1.水产品

包括: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以及经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干制的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如干鱼、干虾、干虾仁、干贝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珍珠。

备注: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税率为13%,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2.畜牧产品

包括:牛、马、猪、羊、鸡、鸭,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以及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

备注: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税率为13%,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3.蛋类产品

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

备注:各种蛋类的罐头,税率为13%,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4.鲜奶

包括:乳汁,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生产的灭菌乳。

备注:酸奶、奶酪、奶油、调制乳,税率为13%,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5.动物皮张

包括:未经鞣制的生皮、生皮张,以及将生皮、生皮张用清水、盐水或者防腐药水浸泡、刮里、脱毛、晒干或者熏干,未经鞣制的。

6.动物毛绒

包括:未经洗净的各种动物的毛发、绒发和羽毛。

备注:洗净毛、洗净绒,税率为13%,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7.其他动物组织

包括:蚕茧、天然蜂蜜、虫胶,动物骨、壳、兽角、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动物骨粒等。

02

食用植物油

芝麻油、花生油、豆油、菜籽油、米糠油、葵花籽油、棉籽油、玉米胚油、茶油、胡麻油,以及以上述油为原料生产的混合油;棕榈油、棉籽油、茴油、毛椰子油、核桃油、橄榄油、花椒油、杏仁油、葡萄籽油、牡丹籽油。

03

自来水

备注:农业灌溉用水、引水工程输送的水等,不征税,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04

暖气、热水

包括:暖气、热气、热水等,以及利用工业余热生产、回收的暖气、热气和热水。

05

冷气

06

煤气

包括:焦炉煤气、发生炉煤气、液化煤气。

07

石油液化气

08

天然气

包括:气田天然气、油田天然气、煤矿天然气和其他天然气,西气东输项目上游中外合作开采天然气。

09

沼气

包括:天然沼气和人工生产的沼气。

10

居民用煤炭制品

包括:煤球、煤饼、蜂窝煤和引火炭。

11

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包括:由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书籍,以及图片;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部门登记,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报纸;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登记,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杂志; 以及中小学课本配套产品(包括各种纸制品或图片)、国内印刷企业承印的经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印刷且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境外图书;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只读光盘、一次写入式光盘、可擦写光盘、软磁盘、硬磁盘、集成电路卡和各种存储芯片。

12

饲料

包括:单一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以及豆粕、宠物饲料、饲用鱼油、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

备注:饲料添加剂,税率为13%,以及直接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13

化肥

包括:化学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料,微量元素肥,其他肥。

14

农药

包括农药原药和农药制剂。如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植物性农药、微生物农药、卫生用药、其他农药原药、制剂等。

备注:用于人类日常生活的各种类型包装的日用卫生用药(如卫生杀虫剂、驱虫剂、驱蚊剂、蚊香等),税率为13%,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15

农膜

包括:各种地膜、大棚膜。

16

农机

包括:拖拉机(含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土壤耕整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种植机械、植物保护和管理机械、收获机械、场上作业机械、排灌机械、农副产品加工机械、农业运输机械(含人力车、畜力车、三轮农用运输车和拖拉机挂车)、畜牧业机械、渔业机械、小农具,以及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密集型烤房设备、频振式杀虫灯、自动虫情测报灯、粘虫板、卷帘机、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动物尸体降解处理机、蔬菜清洗机。

备注: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农用汽车、三轮运货车、机动渔船、森林砍伐机械、集材机械、农机零部件,税率为13%,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17

二甲醚

18

食用盐

19

交通运输服务

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含航天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

20

邮政服务

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

21

基础电信服务

备注: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不在此范围内。

22

建筑服务

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23

销售不动产

包括:转让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所有权。

24

不动产租赁服务

包括:不动产融资租赁、不动产经营租赁。

备注:融资性售后回租,税率为6%,不在此范围内。

25

转让土地使用权

备注:转让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使用权或所有权,税率为6%,不在此范围内。

上述低税率项目注意与免税项目相区别:低税率和免税是不同的概念,低税率是对特殊征税对象所适用的优惠性措施;免税是税法赋予某一特定行业纳税人减免应纳税的一项权利,纳税人可以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

本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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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2023年增值税税率调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近日,国家税屋总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再次助力小微企业,为这部分企业发放了政策红包。具体政策原文是: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3月31日前,已按3%或者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

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四、此前已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4号)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9号)第六条规定转登记的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18号)相关规定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截至2023年3月31日的余额,在2023年度可分别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资产、存货等相关科目,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此前已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不再调整;对无法划分的部分,在2023年度可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五、已经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设备开具发票,也可以自愿向税务机关免费换领税务ukey开具发票。

六、本公告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那么针对此次政策的出台,延生出一个新的问题就是具体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少读者还是判断不清楚,在此,专门进行解读下。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正常应该是发票开的早的按开票时间算,收款收的早的按收款时间计算,收取销售凭据早的按这个算,就是说那个早按那个考虑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有读者有疑问,如果只收到货物其他都没有怎么算呢,这里其实国家税务总局有过一个文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规定:“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这个文件明确答复了,有货物流没有资金流和票据流不算纳税义务发生,除非有两个其中一个发生就可以算是纳税义务发生了。

【第5篇】安装费增值税税率

建筑业企业所涉及到的增值税税率一直以来都是比较复杂的,因为不仅仅有建筑业本身的税率,还涉及到上下游企业等整个产业链。同时,建筑业企业类型复杂,服务主体多样化,提供的服务名目繁多,不认真加以区分,容易产生混淆。

在服务主体上,既有大型的建筑公司,也有小规模企业,这两者一个是使用增值税的9%税率,另一个是使用3%的征收率;在服务项目上,既有建筑服务,也还可能涉及到其他的技术服务,还有些有形动产租赁的服务,这就可能涉及到9%,6%,13%等不同的税率。

自从2023年进行“营改增”以来,增值税的税率发生了几次变化,对建筑业也产生了相应的影响。因此,对于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的了解,我们先从增值税的历史沿革着手。

一、 增值税税率的变化及其对建筑业的影响

在2023年的5月1日,全面开展'营改增'试点,有着66年历史的营业税退出了历史舞台。建筑业也正式加入了'营改增'的大军。

2023年5月1日,对建筑业的意义也很重大。建筑行业的适用税率由原来的11%变为了10%。而与之相对应的,制造业企业的税率从17%变为了16%。这就意味着,建筑业的税率降低了,同时货物采购的税率,也随之降低了。

2023年4月1日,在进一步深化增值税改革的浪潮中,建筑业的税率进一步由10%降为了9%。此时,制造业企业的税率也由16%降为了13%,对建筑业的材料采购进项,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随着减税并档的进一步推进,建筑业增值税的税率,还可能迎来新的变化。近年来,建筑业的销项税率不断降低,但由于其他行业的税率也发生了变化,对建筑业也产生了相应的影响。因此,分析建筑行业的税率,我们不是孤立地只看建筑业本身,而是要结合上下游全产业链来进行全面的分析。

二、 建筑业涉及的增值税税率及征收率

9%的税率

9%的税率是建筑业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适用的税率。这是由最开始的11%的税率降档而来。

适用的身份是一般纳税人。适用的业务是指建筑服务。包括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纳税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看清服务范围是否在以上之列。

3%征收率

3%是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适用于3%征收率的情形有两种。

增值税计税方法

(1)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那就是适用3%的征收率。

(2)一般纳税人在一些特殊的情形下,也可以适用3%的简易计税。

这些情形比较多,需要纳税人主动关注,是否符合相应的条件。一般这些项目对应的进项较少或者难以取得,所以适用或者选择简易征收也是对纳税人税负的平衡。

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征收的情形

6%的税率

一般来说在建筑服务当中可能还会涉及到一些辅助的服务,如果这些服务是属于现代服务或者鉴证服务的类别,那么就会适用6%的税率。所以在提供建筑服务的时候,要特别注意所涉及到的服务类别。

6%税率适用项目

比如工程设计服务、文化创意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及咨询服务等类现代服务行业,这些都是适用6%的税率。

13%的税率

13%的税率是由之前17%的税率降档而来,这是传统的增值税中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对应的税率。建筑服务当中可能会涉及到购进原材料,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都可能会涉及到这个税率。

13%税率适用项目

此外,还有一个比较特殊的情况,就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时,可能会用到2%的征收率。

【第6篇】房屋增值税税率

北京章哥,房地产从业20年,通晓业内门道,我不做所谓的“专家”,只用二十年实战经验帮大家答疑解惑。

房产税试点,今年是停了,但明年是否开征不知道,到底会怎么收我也不知道,列出几种可能性,大家自己来考量。

首先明确一点,民用住宅的房产税在全世界所有国家都有几个惯例:

1.向所有房屋进行收缴,不存在什么一套免征二套减半等等的,也没有什么人均多少平免税一类的,这都是中国老百姓根据自己家的情况瞎想出来的。具体的就不论述了,总之就是一句话:想实现公平,那就所有人的房子都交税,先确定了统一标准之后才能操作。

2.所有国家或地区都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应该缴纳的基础上进行抵扣或减免。比如鼓励生育了,那就孩子越多的减税越多。帮助低收入群体了,那就收入越少交得越少。鼓励创收了,那就和其他收入税进行合并抵扣。经济危机了,那就所有业主都减税。等等吧,很多手段无穷无尽,但都是在原基础之上的。

3.无论是什么形式的房产税,都有一个通行的比例,就是要占业主家庭年收入的2-5%,一般不会超过,否则民众承担不起,又可能激发矛盾。另外百姓们会根据自己的收入情况来和税率对比,选择承担得起的房子。比如欧美都是这个比例,香港虽然是差饷+地租模式,但总的占比也就是2-3%,都差不多,不超过5%。

那就先得出第一个可能性,如果征收房产税,大概率会向所有的家庭房产征收,具体的减免抵扣到时候再说。

而纳税额呢,北京平均工资的官方数字是10万左右,夫妻就是20万。但中位数应该是15万左右,也就是两口子平均每个月挣6/7000的居多。因此如果征收房产税,对于大多数家庭的“自住”普通房产,大概率就是5000块钱左右一年。因为就算年入20万,3%也就是6000;15万的3%是4500,以每年5000来说,说得过去吧。

中国内地的房产制度主要是从香港学习来的,主要是因为两地的土地模式都是“公有”。内地是国有,当年的香港是属于英国王室。再加上香港的房产制度快运行百年了,相对成熟,所以很多都是借鉴,甚至照抄。

那看看香港的房产税制度。香港没房产税,有三种类似的:差饷、地租、物业税。

其中差饷是延续的晚清民国制度,所有房产都要交,是房租评估值的5%。地租,就是地产税。香港分两种,一种是港岛和九龙南,当年是割让的,土地权限为999年,所以像太古里什么的就都不交地租。而九龙北是新界,是租借99年,所以土地权限在1997年到期。之后也有部分九龙的延续了50年产权,到2047年到期。总之吧,只要是到期之后的房子就要交地租,同样是以预估房租为基数,税率为3%。也就是说,大多数香港业主的房产税率为预估房租的8%。

至于物业税属于商业税了,出租房子才有,自住的房子不收。税基同样是预估房租,税率15%,但一般打8折,所以是12%。

那假定,香港现在平均一套房价值1000万港币,租售比为500,那每年的预估租金就是24万。8%的税率,1.92万港币。现在香港的平均家庭收入我不知道,前几年是32万,现在算35万吧。那他们的房产税占比约为5%。但这是理想值,实际上在收税时都是有评估折扣的,所以按照官方数字,香港的差饷+地租,占到家庭收入的平均数是3%。

那以北京为例,中位数一套房600万,年平均租金为1.5%,一年9万。如果按照香港的收税8%,一年交7200。但一般会打个折扣,7-80%,那就是5/6000块钱。还跟第一种差不多。

其实中国大陆早就有房产税了,尤其是北京,都不间断地收了100多年了。

最早的当然是大清末年,朝廷没钱了就打城市房产的主意,乱七八糟的说不清。以民国时期为例吧,当时的房产税也叫差饷,不按比例,只按房子质量和等级征收。一般是平房每间每个月5分,瓦房1毛,楼房(小洋楼)2毛钱。

我计算过这个税额,挺有意思的,也约等于房值的1%左右,真的是古往今来的国际惯例。

按照北洋时期,也就是1920年前后北京的统计,平均房价130块大洋一间。但这包括了破平房和瓦房和楼房。那如果以平房每月5分计算,一年6毛,这间房的价值就是60块。那瓦房可不就是120块了吗,和均价接近。但这都受到了豪宅的补贴,因为按楼房每月2毛,每年2.4大洋计算,这间房价值240块。

当年的小楼房就算是价值高,但也没到四合院翻番的程度。所以这明显就是向富人多收税来补贴穷人,也不叫补贴,就是承担了更高的税率吧,拿走给警察发工资了。

解放后的各种运动不提了,只从1980年之后说起。

北京是1986年明确出台房产税政策的,但之前也收过,被发还的普通私产平房要交税,平均一间房1毛多钱一个月。挺有意思的,如果按照1%的税率换算,那折合200块钱左右一间,和建国初期的价格差不多,30年没涨价。

那个时期北京有一阵子卖房潮,也就是私房业主们排着队要把房卖给房管局。但卖房的人多,当时房管局却没那么多钱和指标来收,所以很多人还得找关系,要不然排不上号儿。最便宜的时候100块钱一间,爱卖不卖,你不卖有人卖。

之所以抢着卖房有两条原因,一是因为房子的产权虽然发还了,但仍然被各单位的人住着,每个月交不了几个房租,业主还得给人家修房。业主们实在赔不起了,所以不得不卖。第二就是因为房产税,虽然每间房才一毛多钱,但既收不到房租,还得花钱修房,哪有钱交税啊?所以几项叠加之下不得不卖。

我的一个朋友家就是那会儿卖的房,南城前门外的一所大院子,19间半的房,正儿八经的金柱大门三进四合院,卖了3000元高价,陡然而富。据说他们家1981年就拿钱买了电视机电风扇大立柜折叠桌和四把电镀椅子,剩下2000块钱他爹准备留着养老来着,也不知道现在还够不够一个月的。

之后的1986年,北京暂停了自住性质私人住宅的房产税,只向经营性房产征收。也就是只收商铺酒店写字楼的,还有如果私房出租的话要交税。这些税率到今天也基本没变,那就是如果不出租自用的商业用房,缴纳原值的70%的0.12%,税率就是0.84%。如果出租,缴纳租金的12%。私人住宅如果出租,缴纳房租的5%。

这税率其实都是参照了其他国家的模式。0.84%,本来就是想收1.2%的,打个折而已。租金的12%,就是因为香港收15%,但其中20%给留下当做房屋修缮费,所以定成了12%。5%则干脆就是参照香港的税率,没变。

所以,其实我们本来就有成熟的收费标准,只是没实施而已。如果想要征收,那完全可以从公寓开始。本身就是商业用房,虽然是住宅形式,但土地性质没变啊,随时可以征收。

假定一套价值600万的房子,如果收0.84%那就是5万块一年,是不是太贵了?没问题,可以按照“原值”来收啊,只要拿出当年的契税发票就可以。现在北京的房子很多还都是十年前买的,甚至是20年前。那当年顶多也就是价值几十万啊。哪怕是60万买的,现在也就是每年交5000块,这样不就不贵了吗?

那买得晚的怎么办?那就按现在的交呗,没办法,谁让你买得晚呢。不过也可以等着,没准儿20年后房价又涨了很多,现在的这一年几万也就不算钱了。再或者可以按照房租的12%来交,600万的房子一年租金9万,12%就是8400,这不是就便宜多了吗?两个方案,你可以自己选。

至于房租税的这5%,可以暂时先放着,看人家税务系统怎么修改或采用了。比如完全可以作为真的出租房子时的税率,相当于自住的收房租的12%,出租收17%不就得了?一套600万的房,一年交税1.53万,也说得过去吧。

总之,我是列出了这三种可能性。在我看来,任何一个国家的税收都是为了促进市场稳定,同时让政府增加收入。尤其咱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是为广大人民的幸福为前提的,绝不可能涸泽而渔焚林而猎,杀鸡取卵的事儿连美国都干不出来,咱们就更不可能了。

所以,别太对房产税恐惧,还是记住开头的那几句话,在绝大多数国家和时期,房产税都不超过普通家庭收入的5%,一般是2-3%。以北京中位数15万年收入为例,房产税不会超过3%,也就是4/5000为合适。而且还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减免和抵扣,这才是和谐社会。

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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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建筑设计增值税税率

“轻税小牛”专注税务筹划五年,园区招商。

一项工程开展之前的准备工作离不开设计。我国作为基建方面的大国,对于建筑设计的需求也是很大的,这样催生出了很多建筑设计公司。设计属于服务行业,服务行业最显著的特点之一就是利润空间很大,但是成本上的支出与贸易行业相比的话明显要少很多。利润空间大,成本支出少,企业所得税的税负也就很重了。前两天就有一个建筑设计公司的老板咨询到想要节税几百万。建筑设计公司的组成并不复杂,这位老板的设计公司有六个部门,部门与部门之间都是独立核算。笔者建议通过将部分业务外包出来,成立个体户进行开展,个体户开票给设计公司作为成本。

个体户的好处

一:没有增值税:对于设计公司来说基本上是没有啥进项可以抵扣增值税的,4.1日—12.31日小规模个体户开普票免征增值税及附加税。

二:没有分红税,企业所得税,税收园区的个体户可申请核定征收,个人经营所得税缴纳完税后,资金就可自由分配了。

三:税率低,由于是核定征收个人经营所得税,所以税率很低,0.6%—1.2%、行业不同,税率不同。按1000万来算,成立两家个体户,只需缴纳6万的税就可完税。

其实现在企业拆分部分业务出来交由园区个体户进行开展的税务筹划模式已经是很常见的税收筹划模式,不管其稳定性还是合理性都是经过实践验证过的。一家一般纳税人公司,正常的税种有增值税13%、企业所得税25%、分红税20%,其他的小税种就不说了。就这三大税种的综合税负都在40%以上了。这时候通过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务筹划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节税,才是解决企业税负的正解。

现在网上的税务筹划,税收优惠政策到处都是,很多税率都低得过于夸张,正常来说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园区都是为了招商引资,不可能给出太低的税率,所以就需要诸位看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了。其次想要通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达到节税目的的纳税人同样需要保证业务的真实性,三流一致等。

【第8篇】品牌使用费增值税税率

由于消费税是价内税,在会计核算时和增值税的差异,还是很明显的。下面虎虎就来分享一下消费税的一些小知识。

白酒的品牌使用费要交消费税吗?

白酒的品牌使用费要交消费税。白酒的生产企业,在销售的时候不仅会收正常的销售款,还有可能收取“品牌使用费用”。

由于“品牌使用费用”,就是依托销售白酒而收取的费用。不管是在销售时直接收取,还是其他期间单独收取,都需要和白酒的销售额并在一起,计算缴纳消费税。

我们可以理解为,白酒的“品牌使用费”属于白酒销售额的一部分。不管白酒企业,怎么收取这一部分费用,都不能改变这部分费用的性质。

也就是说,“品牌使用费”不能脱离白酒而存在。既然属于白酒的销售额,自然需要缴纳消费税。

品牌使用费要交增值税吗?

白酒的品牌使用费也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增值税虽然属于价外税,但是对于属于货物销售额的部分,也是需要合并在计算增值税。

如果说”品牌使用费“不用缴纳增值税,那么有的企业可能把”品牌使用费“定的很高,而实际的销售额定的很低。这样他们就可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可以说为了堵住这个漏洞,国家规定”品牌使用费“和销售额和并在一起计算增值税。这样,不管企业如果执行定价策略,需要缴纳的增值税都没有变化。

当然,在现在的情况下,企业一定不要挑战法律的底线。也许你可以通过一些违法手段,获得一些蝇头小利,但是你反而需要承担更大的风险。

所以,企业一定不要以身试法!

品牌使用费是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

一般来说企业收取的”品牌使用费“,都是单独收取的。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在计算增值税时,需要注意”品牌使用费“的金额到底是含税的还是不含税的。

可以明确的说,单独征收的”品牌使用费“是含税金额。企业在计算增值税时,需要进行价税分离以后才行。也就是说,单独征收的”品牌使用费“是含税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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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增值税哪四档税率

2023年4月19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决定推出进一步减税措施,其中提到 “继续推进营改增,简化增值税税率结构。从今年71日起,将增值税税率由四档减至17%11%6%三档,取消13%这一档税率;将农产品、天然气等增值税税率从13%降至11%。同时,对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入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避免因进项抵扣减少而增加税负。”

纳税人朋友们,是否已经感受到,减税风暴来临啦~!目前,目前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档次过多带来类似业务适用政策不一的问题,同时不利于市场的公平竞争,增值税中性作用也没有发挥出来。从今年7月1日起,13%的税率档位并入11%。

这同时也验证了在3月5号两会后大部分网友的猜测:如果取消17%的增值税税率将对带来比较大的财政压力,而把低税率提高则会让企业比较敏感。因此从现实操作上来看,将13%税率取消,合并到11%税率更加容易操作。因为两档税率相近,降到11%也体现了减税,且对财政收入冲击不大。

【第10篇】化肥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新政正式实施对化肥影响有多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通知,从2023年4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降至9%;保持6%一档的税率不变。

化肥行业增值税税率由10%降为9%,对化肥市场影响有多大?以尿素为例,如出厂价为2000元(吨价,下同),增值税税率为10%时,增值税销项是2000/1.1×10%=181.8元;增值税税率降为9%后,增值税销项是2000/1.09×9%=165.1元,两者相差:181.8元-165.1元=16.7元,意味着企业可以少交16.7元的增值税。

总体来看,增值税税率下调1%,对化肥行业影响不是太大。从各肥种影响程度看,对钾肥及复合肥行业影响相对更大点,主要原因是,钾肥行业属于资源型行业,可抵税项目少,税率下调,其受益程度更大。而复合肥属于二次加工行业,增值税下调对其有双重利好:一方面复合肥以氮磷钾为原料,下调增值税后,原料成本要下降;另一方面,本身复合肥生产也存在着增值税下调问题。但即使这样,增值税率下调1%,钾肥及复合肥产品每吨少交的增值税基本上也不会超过40元,幅度也不大。

增值税下调,对化肥市场的影响体现在两点,市场行情好时,可以转化为企业利润,这对肥企是个利好。以一个50万吨的化肥厂为例,每吨少交20元的增值税,一年就可增加利润1000万元。但当行情不好时,很可能又成为市场杀价的一个武器,成本降低了,大家更有本钱杀价了,那样对市场反而是个利空,这个是要警惕的。

另外,中国对进口产品和国内产品实行同样的增值税政策。增值税下调,意味着进口成本下降,可能会导致更多的国外化肥进入中国。以钾肥为例,现在氯化钾大合同价是290美元,按人民币与美元汇率6.7计算,当增值税率为10%时,每吨氯化钾进口要交194.3元增值税;当增值税率降为9%后,交的增值税为174.87元,可少交19.43元增值税。增值税下调,有可能导致中国化肥进口量增加,对国内化肥市场形成冲击。

【第11篇】增值税税率11有哪些

编者按:2023年1月5日,国家生态环境部发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该文件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随着今年两会政府工作报告将“扎实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各项工作”列为2023年的重点工作之一,碳排放权交易再次引起广泛关注。实际上,从2023年开始,我国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广东省、湖北省、深圳市等七个省市已经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覆盖钢铁、电力、水泥等20多个行业、近3000家企业,共进行了4.3亿余吨的二氧化碳排放交易,总交易额超100亿元。2023年12月30日,国家生态环境部印发《2019-2023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纳入2019-2023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单》,首次从国家层面将温室气体控排责任压实到2225家企业,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标志着试点工作即将全面推开。那么,碳排放权交易过程中涉税事项该如何处理?还有哪些疑难问题有待明确?本文结合财政部《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及相关文献与读者共同分析。

一、“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是什么?

民法乃万法之母。民法规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物权、债权、交易的性质与规则等,对确认纳税义务主体、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计税依据等税法基本要素具有关键作用。因此,在进行碳排放权交易涉税问题的讨论之前,有必要明确碳排放权在民法上的属性和本质。

通说认为,“碳排放权”概念是在大气环境容量理论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该权利以大气环境容量为客体。大气环境容量,是指大气这种自然环境要素所具有的通过物理的、化学的和生物的过程扩散、贮存、同化人类活动所排放的污染物的能力 (容纳功能 )。首先,大气环境容量资源的全球流动性使得碳排放权首先是一个基于国际法而产生的概念,在《京都议定书》中出现了“温室气体排放权”的表述,即“碳排放权”。随后,该概念被加入《京都议定书》的国家在国内法中予以明确。目前,我国法律对“碳排放权”没有明确的定义,学术界对其也未形成统一的认识。多数学者认为,“碳排放权”具有明显的准物权属性。所谓准物权,不是属性相同的单一权利的称谓,而是一组性质有别的权利的总称。按照通说,它由矿业权、水权、渔业权和狩猎权等组成。随着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排污权也被纳入到准物权范围,持此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无论是从权利客体(环境容量),还是权利内容(环境资源的占有、使用和收益)初始取得方式(在总量控制的基础上由政府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分配)来看,“碳排放权”与“排污权”具有诸多相似,均为依据行政命令而取得的具有物权性质的权利,应将其作为“排污权”的一种(尽管目前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税法》等法律中并未将二氧化碳作为“污染物”,但二氧化碳过高导致的环境破坏已经得到各国的认同,例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就在判决中明确二氧化碳为污染物)。

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准物权,其所有权和他物权相分离。作为碳排放权的客体——大气环境容量——仍属于“自然资源”的一种,所有权归于国家(《民法典》第250条)。但是,对于碳排放权权利人而言,其仍然享有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尽管目前的制度设计中仅规定碳排放权的交易,但基于碳排放权的财产属性,担保物权也是应有之义。在明确碳排放权的准物权属性后,对于其取得、转让等交易行为的税法分析具有更坚实的基础。

二、初始取得碳排放配额阶段的涉税问题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碳排放配额分配以免费分配为主,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要求适时引入有偿分配。这种分配机制类似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拨(无偿)与出让(有偿)。因此,就企业初始取得碳排放权(配额)阶段根据分配方式存在不同涉税处理。

(一)通过政府免费分配无偿取得

从会计角度而言,资产是指由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并且,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对于初始阶段,企业取得政府免费分配的碳排放权(配额),其能否给企业带来很可能流入企业的预期经济利益是不确定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规定:生态环境部根据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要求,综合考虑经济增长、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优化、大气污染物排放协同控制等因素,制定碳排放配额总量确定与分配方案。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态环境部制定的碳排放配额总量确定与分配方案,向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排放单位分配规定年度的碳排放配额。从碳排放权(配额)的初始分配原则来看,企业获得的碳排放权(配额)通常应小于、等于其预计排放量,倒逼企业节能减排。因此,对于政府免费分配无偿取得碳排放权(配额),财政部《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明确,企业不作相应的账务处理。也正是由于通过政府免费分配无偿取得的情况下,企业未获取经济利益,因此此阶段税会处理一致,不涉及企业所得税。

值得注意的是,通过政府免费分配无偿取得碳排放权(配额)不属于企业所得,自然不涉及企业所得税,这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9号)并不矛盾。

2023年第29号公告第一条“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规定: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该项资产如为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属于上述(一)、(二)项以外情形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政府没有确定接收价值的,按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应税收入。

前已述及,政府免费分配碳排放权(配额)在初始阶段不是企业的一项“资产”,因此不适用2023年第29号公告“按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应税收入”的处理方式。

(二)通过向政府购买有偿取得

尽管“有偿分配”这一初始取得方式目前并无规定,但一些问题的苗头已经出现。例如,取得政府有偿出售碳排放权(配额)的,企业以何种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支付的款项是否含增值税?若取得后再出售的,如何进行进项抵扣?若取得后全部使用的,在企业发生应税行为后如何抵扣?

尽管现行税收政策未予明确,但是可以从企业取得土地所有权进行开发建设或转让土地所有权的涉税政策中进行参考、借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转让2023年5月1日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按照销售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缴纳增值税,税率为11%(2023年4月1日起为9%),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不能从计税销售额中抵减土地价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可以推测,政府有偿分配碳排放权(配额)的,会颁发相关权利凭证,但不会开具增值税发票,且收取的价款中不含增值税。因此企业在初始阶段有偿取得政府碳排放权(配额)后再转让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开具6%(2023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进项抵扣。企业取得后全部使用的,以政府部门颁发的相关权利凭证、支付款项凭证为企业所得税扣除依据,在碳排放权(配额)清缴后企业申报增值税时,将取得碳排放权(配额)的价款从当期应税销售额中扣除。

三、转让碳排放配额阶段的涉税问题

(一)转让方

在碳排放权配额清缴之前,企业发现因节能减排技术创新等方式导致配额有结余的,可以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碳排放权交易应当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进行,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

前已述及,根据营改增相关政策,企业销售无形资产——碳排放权资产应缴纳增值税,2023年4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为6%。转让方应向受让方开具正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转让价款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根据《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其账务处理为:

1. 重点排放企业出售购入的碳排放配额的,按照出售日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扣除交易手续费等相关税费),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按照出售配额的账面余额,贷记“碳排放权资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或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2. 重点排放企业出售无偿取得的碳排放配额的,按照出售日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扣除交易手续费等相关税费),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对于是否应开具发票问题,经检索12366纳税服务平台,税务机关已有明确回应:

随着碳排放权交易的日益成熟,一些涉税问题也会相应显露。例如,以协议转让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转让配额,价格明显偏低的,转让方是否面临纳税调整?若价格明显偏低的,其正当理由应当为何?《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生态环境部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发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引导温室气体减排的作用,防止过度投机的交易行为,维护市场健康发展。可以预见,国家对于碳排放权交易的监管会愈发完善、严格,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交易机构与税务部门亦会制定相关信息共享机制以阻塞税收征管漏洞。

(二)受让方

对于受让方而言,涉税问题较为简单。受让方根据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抵扣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摊销)。根据《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其账务处理为:

重点排放企业应当设置“1489 碳排放权资产”科目,核算通过购入方式取得的碳排放配额。重点排放企业购入碳排放配额的,按照购买日实际支付或应付的价款(包括交易手续费等相关税费),借记“碳排放权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同时,对于受让碳排放权(配额)后再出售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开具6%(2023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购进时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亦不能选择进销差价进行简易计税。

对于购入的碳排放权(配额)作为受让方的一项无形资产,在按照直线法摊销,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予以税前扣除。由于碳排放权(配额)的分配与清缴一般以年为单位,因此通过购入方式取得的碳排放配额在当年扣除。但是某些特殊情况下,会以两个年度为期间进行分配,例如国家生态环境部《2019-2023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就以两年为单位,此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则摊销期为两年。

四、注销碳排放配额阶段的涉税问题

国家鼓励重点排放单位、机构和个人,出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等公益目的自愿注销其所持有的碳排放配额。

前已述及,通过政府免费分配无偿取得碳排放权(配额)的情况下,企业未获取经济利益,不属于企业一项“资产”,不作账务处理。相应的,《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明确重点排放企业自愿注销无偿取得的碳排放配额的,亦不作账务处理。这一阶段同样不涉及企业所得税事项。

而对于从政府或者其他企业有偿购入碳排放权(配额)后自愿注销的,该碳排放权(配额)已经成为企业一项无形资产,等于企业自愿放弃资产,在税法上应定性为损失。

(一)企业所得税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第三条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第十六条 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第十七条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五)行政机关的公文;

(六)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八)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九)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

(十)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从上述规定可知,若该项损失得以在税前扣除,则需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应公文(第十七条第五项),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仅表述“相关注销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是否能够出具相应公文仍需要后续文件进行规定。若具体规则出台并予以规定,则对于自愿注销的碳排放权(配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二)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自愿注销的碳排放权(配额)不符合“非正常损失”的定义,购入的进项亦不符合上述七项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情形。因此,即便现行税收政策未对企业自愿注销碳排放权(配额)情况下取得的碳排放权(配额)进项是否应转出进行规定,但可以推测无须进行转出。

小结:随着学界对碳排放权法律概念的深入研究,对于碳排放权交易这种新型的经济行为如何征税也将愈发明朗。但是,由于现行规定仅允许碳排放权在国家规定的交易系统进行交易,那么作为准物权碳排放权的担保物权如何行使未有规定明确。同时,若企业破产,其分配的碳排放权配额能否被执行、拍卖等也有待规定。本文的分析仅基于现有的政策及学者研究,本文推测的税务处理是否合法、合理,仍需要后续财税部门出台政策进行验证。

【第12篇】设备租赁增值税税率

营改增后租金收入交什么税?一般来说营改增之后企业的房屋租金的收入在账务处理上,是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的,如果是个人的房屋租金交纳则是需要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具体的账务处理资料欢迎你们参考下述文章。

营改增后租金收入交什么税

营改增以后不动产租赁的税率是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不动产租赁一般纳税人(年应交纳增值税服务达到500万元〈含500万〉)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则适用3%的征收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个人非住房出租需要缴纳的税费

1、房产税:以租金收入12%计算缴纳;

2、营业税:以租金收入的5%计算缴纳;

3、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乘以城建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适用7%、5%、1%三档税率)和教育费附加率3%、地方教育费2%计算缴纳;

4、个人所得税:按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是20%;

5、印花税:按财产租赁合同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营改增后租金收入交什么税?综合以上内容所述,其实通过上文整理的相关介绍资料可知,营改增后房屋租赁后的收益账务处理可以分为个人和企业两种情况,企业则是需要交纳所得税,个人则是申报个人所得税的;

掌上明租数字科技(山西)有限公司”提供的“数字化设备租赁平台”,围绕设备租赁交易,提供公众服务及专属服务。

公众服务包括设备需求信息展示,设备供应信息的展示,通过平台,让供需双方的信息数据畅通;掌上明租专属服务,基于供需双方工程机械租赁的真实交易场景,为供需双方提供线上合作协议、通过智能物联系统,提供线上设备管理,通过平台租赁管理系统,提供线上结算、线上开票。让复杂的租赁交易简化,让繁琐的设备管理变得简单,让混乱的财务票据合规,合法。给合作双方提速、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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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关于不动产出售问题,税务规定繁琐复杂,本文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不动产的增值税问题作汇总与梳理。后期还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个人出售不动产问题进行总结,请持续关注。

首先,需明确一般计税与简易征收的适用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使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售房地产新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无选择权。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出售房地产适用简易征收,无选择权。

税款征收及计算方法如下:

1.一般计税方法:税率为9%,预征率为3%

(1)适用:①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新项目

②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选择一般计税的

(2)预缴:收到预收款时,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预征率为3%

预缴税款额=预收款/(1+9%)*3%

(3)申报:纳税申报期内,在机构所在地完成纳税申报,税率为9%

申报税款=(销售额-支付的土地价款+价外收入)/(1+9%)*9%-进项税额-已预缴税款

2.简易征收:征收率为5%,预征率为3%

(1)适用:①小规模纳税人出售不动产

②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选择简易征收的

(2)预缴:收到预收款时,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预征率为3%

预缴税款额=预收款/(1+5%)*3%

(3)申报:纳税申报期内,在机构所在地完成纳税申报,征收率为5%

申报税款=(销售额+价外收入)/(1+5%)*5%-已预缴税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增值税问题总结

【第14篇】2023年银行增值税税率

2023年以来随着国家营改增的调整,增值税变化较大,税率也经过几轮变革,本人在工作之余,参考税务教材,整理了一份税率变化表,一份征收率适用表。有需要的朋友可以收藏一下,可以打印出来随时看看。如有疏漏之处,还望指正!

税率变化表

收录自1994年开始实行的增值税税率,于2023年开始至2023年4月30日的营改增的变化,2023年5月1日开始的税率变化,2023年4月1日开始的税率变化。

征收率适用表

表格列示了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的情形,一般纳税人必须选择简易计税的情形。

需要电子表格的留言。

【第15篇】现行增值税税率包括

企业在经济业务活动中,会取得各种收入和资本利得。取得的各种经营收入和经营结果,需要按照税法规定的要求缴纳各种税金,那么,缴纳税金的税率是多少,现行的税率又包括哪些。

一、税率。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也是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税率是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率或征收程度。比如增值税税率、企业所得税税率等。企业需要按照适用的税率计算和缴纳相关的税金。

二、现行的税率。

1、比例税率。比例税率是对同一征收对象,不分数额大小,规定相同的征收比例。比如,增值税、城市建设维护税、企业所得税等采用的是比例税率。比例税率的应用范围非常宽泛,基本所有的企业都会应用到比例税率。比例税率包括三种具体形式:

一是单一比例税率,单一比例税率是对同一征税对象都适用同一比例税率。

二是差别比例税率,是对同一征税对象的不同纳税人适用不同的比例征税,分别按产品、行业和地区的不同执行差别比例税率,比如,同一产品采用同一比例税率的消费税、关税等;同一行业采用同一比例税率的增值税等;同一地区采用同一比例税率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是幅度比例税率,是对同一征税对象,税法只规定最低税率和最高税率,各地区在该幅度内确定具体的适用税率。

2、超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是把征税对象按数额的大小分成若干等级,每一等级规定一个税率,税率依次提高,但每一纳税人的征税对象则依所属等级同时适用几个税率分别计算,将计算结果相加后得出应纳税款。而超额累进税率简化计算是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再减除速算扣除数。个人所得税执行的是超额累计税率。

用数据说明一下。假如张某9月份的应纳所得税额为7000元,按照超额累计税率计算张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其计算步骤为:

第一步计算5000元的应纳税额,5000元的适用税率,则应纳税额=5000元*10%=500元,

第二步计算2000元(7000元—5000元)的应纳税额,其适用税率为20%,则应纳税额=2000元*20%=400元。

则张某9月份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500元+400元=900元。

用简化方法计算张某9月份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7000元 %—500元=900元。

3、定额税率。定额税率是按征税对象确定的计算单位,直接规定一个固定的税额。比如车船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4、超率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是以征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划分若干级距,分别规定相应的差别税率,相对率每超过一个级距的,对超过的部分按就高一级的税率计算征税。比如土地增值税。

总之,税率是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率或征收程度。现行的税率包括比例税率、超额累计税率、定额税率和超率累进税率。不同的税率适用不同的行业、产品、征税对象和地区等。

我是智融聊管理,欢迎持续关注财经话题。

2023年3月22日

增值税税率有几种(15个范本)

一般纳税人1、13%的税率关于增值税的征税逻辑,之前的文章里已经说过多次了。13%的税率,是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主要适用三大类情况:销售或者进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有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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