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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项目和免征增值税(9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01-18 18:30:05 查看人数:59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9篇优质的项目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免税项目和免征增值税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免税项目和免征增值税

【第1篇】免税项目和免征增值税

《税务师·税收征收管理》

【知识点】税务登记管理

应当注销税务登记的情形:(企业没了)

(1)、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的

(2)、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住所、经营地点或产权关系变更而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

税务机关提供即时办结税务注销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纳税人必须符合的容缺条件是:

(1)办理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含代开)、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主动办理清税的

(2)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专票及税控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 信用级别为a级、b级的纳税人

2· 控股母公司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3· 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4· 未纳入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5· 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知识点】账簿凭证管理

关于账簿、凭证的管理: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其领取营业执照或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设置账簿

(2)生产经营规模小又却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不需要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确认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

(4)除另有规定外,账簿、会计凭证等有关资料应当保存10年

【知识点】发票管理

目前常见的行业专业发票有:

(1)金融企业的存贷、汇兑、转账凭证

(2)公路、铁路和水上运输企业的客运发票

(3)航空运输企业提供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

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主要有:

(1)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农产品销售发票

(3)通行费发票

(4)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5)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6)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7)铁路车票

(8)公路、水路等客票

特殊情况,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情形:(通常情况下,发票由收款方向付款方开具)

(1)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

(2)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

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税率栏填写为“不征税”的有:(政府不交税、没有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不征税)

(1)etc后付费客户通过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的通行费

(2)商业预付卡充值

(3)支付建筑服务预收款

(3)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项目的预收款

【补充】

自2023年2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受票方自行打印的纸质发票与增值税普通发票效力相同

关于发票开具的要求:

(1)开具发票应当全部联次一次打印

(2)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3)开具发票应按照号码顺序填开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扩大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

提供建筑服务自行开具或税务机关代开时,应在“备注栏”注明的内容有:

(1)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

(2)项目名称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1)金融商品转让

(2)销售免税货物或免征增值税的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3)未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

(4)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无形资产、不动产的

(5)商业企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化妆品等消费品

专用发票丢失的处理:

(1)丢失抵扣联——可凭发票联复印件,作为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

(2)丢失发票联——可凭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3)同时丢失发票联、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记账联复印件,作为抵扣凭证、退税凭证、记账凭证

在境内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可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运输业务承揽地(含互联网物流平台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

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

走逃(失联)商贸企业开具的销售货物名称与购进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丢失税控设备中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且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其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取得异常增值税扣除凭证,涉税处理:

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另有规定的除外

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尚未申报抵扣或尚未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暂不允许办理退税,另有规定的除外

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

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

【知识点】纳税申报

纳税人确有困难,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处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经核准延期办理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限内按照本期实际缴纳的税款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

【知识点】税收风险管理

纳税评估中的重点分析对象:

(1)综合审核对比分析中发现有问题或疑点的纳税人

(2)重点税源户、特殊行业的重点企业、税务异常变化、长时间零税负或负税负申报、纳税信用等级低下、日常管理和税务检查中发现较多问题的纳税人

关于纳税评估结果的处理:

(1)纳税人可以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代理人进行税务约谈

(2)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计算和填写错误,可提请纳税人自行改正

(3)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需要提请纳税人进行陈述说明的问题,应主管税务机关约谈纳税人

(4)税务约谈的对象,主要是企业财务会计人员,因评估工作需要,必须约谈企业其他相关人员的,应经批准并通过企业财务部门进行安排

【知识点】纳税信用管理

税务稽查中的补缴税款、滞纳金等信息属于非经常性指标信息

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评价指标包括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

直接判级适用于严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

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纳税信用级别适用m级的是:

(1)新设立企业

(2)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70分以上的企业

【知识点】税款征收的措施

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前,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首先应(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额)

税收保全措施: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必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纳税人在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不采取税收保全:

(1)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金银首饰、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

(2)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

税收强制措施:

应纳税款到期,催缴无效,经县级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扣缴所欠税款,属于(强制执行措施)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对象,包括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不包括(取得工资薪金的个人)

关于税收优先、欠税的税务处理::

征税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破产企业员工工资优先于税收)

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处以罚款的,税收优先于罚款

欠缴税款在前的,税收优先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知识点】税务机关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

关于追征纳税人未缴、少缴税款:

对逃避缴纳税款、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3所骗取的税款(无限期追征)

税务机关责任(3年内补缴、但不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责任(3年内追征,加收滞纳金,特殊情况延长到5年)

关于延期缴纳税款:

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在批准的期限内不予加收滞纳金,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特殊困难包括: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关于税收违法行为:

纳税人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纳税人抗税、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

【知识点】涉税专业服务法律关系的变更、终止

委托方在服务期限内可单方终止服务行为:

(1)涉税服务人员未按涉税专业服务协议的约定提供服务

(2)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被注销的

(3)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破产、解散或者被解散

简答题

1、根据现行政策,有些经营业务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在备注栏注明相关信息,请写出其中4类业务及应在备注栏注明的信息。

【答案】

(1)提供建筑服务: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2)销售不动产: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证书号码(无房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3)出租不动产: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4)货物运输服务: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

(5)单用途卡或多用途卡结算销售款: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

(6)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合计金额等

注: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7)个人保险代理人等汇总代开:

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公司提供保险代理服务,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发票的税务机关在发票备注栏备注“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可比照个人保险代理人向统一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专用发票,代开发票的备注栏备注相应的汇总代开字样。

(8)差额征税开具的发票

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9)税务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异地首字母)字样

2、请简述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预收单位,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如何开具相关税务发票。

【答案】

(1)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增值税,预售单位可开具普通发票。

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请简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丢失,如何正确处理。

【答案】

(1)自2023年1月起,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2)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

(3)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4)纳税人必须严格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保管使用专用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毁损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5)纳税人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4、请简述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处理。

(1)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2)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额。(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票,不得抵扣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论购货方(受票方)与销售方是否进行了实际的交易,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购货方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对其均应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

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与其进行实际交易的销售方不符的

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销售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外地区的

其他有证据表明购货方明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系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4)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税务机关处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5)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5、请列举出增值税异常扣税凭证。

(1)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经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的情形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异常凭证进项税额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且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

(6)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

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

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进项≥70%,且异常凭证进项累计超过5万元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6、某企业在资金紧张情况下,听说纳税人有特殊困难可延期纳税,向税务师咨询:

问题:

(1)哪些情况可以延期纳税。

【答案】

可以延期纳税的情况有两种:

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2)延期纳税由哪一级税务机关批准;最长可延期多久。

延期纳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7、g公司是一家建筑安装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2023年底从b经销商(一般纳税人)购买了一批仿古灯具,取得b经销商自行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g公司按合同约定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了款项,取得发票经过认证后抵扣了税额,并将不含税价列支成本费用。

2023年6月份,g公司收到其主管税务机关通知,b经销商在2023年初已经走逃,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认为其上一年度从b经销商取得的发票为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

故要求g公司将已抵扣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并补缴税款,所购灯具的不含税成本亦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调整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并补交税款,以上补缴税款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g公司接到上述通知后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了审核申请,阐明业务的真实性,说明其进项税额抵扣和相关支出税前扣除具有合理性,认为不应补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滞纳金。

问题:

(1)请判断g公司的相关处理是否正确,简述理由。

【答案】

g公司的相关处理正确。

理由: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款等处理。

(2)若税务机关认定b经销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不合规税前扣除凭证,公司需要提供什么资料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案】

1)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的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采用非现金方式支出的付款凭证

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注:前3项为必备资料

3)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o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第2篇】增值税免税项目有哪些

每天分享一个小知识[心][给力]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注: 国营农场销售自产农产品免税)

农产品包括:肉禽蛋、蔬菜、水果、水产品等。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注:国际友人、境外企业援助的不免税)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营改增通知”及有关部门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2. 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3. 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4.婚姻介绍服务。

5. 殡葬服务。

6.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7.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8.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9.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10.个人转让著作权。

11.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自己觉得一般是农村自己建的房子)

还有一些利息收入也免征增值税

1.国家助学贷款

2.国债、地方政府债

3.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注:商业银行对上市公司的贷款不免税

4.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我感觉这个应该就是支付宝中存在余额宝里的钱吧)

【第3篇】个人所得税减免税项目

为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决策部署,更加便利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时了解适用税费优惠政策,税务总局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费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形成了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内容。今天带你了解: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哪些税费优惠政策↓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2.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

3.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4.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8号)

个体工商户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享受条件】

个体工商户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的税额幅度,享受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0号)

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享受主体】

1.困难行业所属企业。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特困行业;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17个困难行业。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

2.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3.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

【优惠内容】

1.困难行业所属企业,可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3年年底,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3年年底,期间免收滞纳金。

3.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3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3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具体落实以本地实施办法为准。

【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

【第4篇】增值税免税项目口诀

今年,国家出台了不少税收优惠政策,减税降费力度大,企业财务人员在进行核算的时候,经常会碰到:零税率、免税、免征这些概念,可是很多会计人却傻傻分不清,今天,小编就来给大家一一理清~

▎本文由税漫 原创发布,出品:高顿新媒体税务内容中心。部分素材参考自:二哥税税念、小陈税务、国家税务总局。

【第5篇】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免税收入项目

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账务处理

财税[2009]122号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五条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免税收入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即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该原则性规定在财税[2009]122号得到了具体的体现.如'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就不属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免税收入.

例:甲公司2023年以5000万元取得到期还本付息的国债投资,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核算,该投资实际利率与票面利率相差较小,甲公司采用票面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当年确认国债利息收入250万元,计入持有至到期投资账面价值,该国债投资在持有期间未发生减值.2023年底持有至到期投资账面价值为 5250万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规定:对持有至到期的投资、贷款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利息收入,可不作纳税调整直接在税务上确认,利息支出在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前提下可不作纳税调整,直接在税前扣除.即持有至到期投资形成的利息税法与会计协调一致,不产生差异.

所以2023年底持有至到期投资计税基础为5250万元,国债利息收入形成的暂时性差异为0,国债收入免税,属于永久性差异,应按照'调表不调账'的原则纳税调减250万元.

【第6篇】个人所得税免税项目包括哪些

现行政策规定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个人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以及非住房,按规定的税率征收契税。

但对个人取得以下十种类型的房产免征契税:

01 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以及外祖父母。

02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03 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免征契税。

04 由于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免征契税。

05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如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比照公有住房免征契税。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契税。

06 土地以及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但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部分,可以免征契税。

07 个人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免征契税。

08 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到原经营者名下,免征契税。

09 个人独资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到原合伙人的名下,免征契税。

10 一人有限公司将其名下的土地、房屋权属转回元投资者名下,免征契税。

作者:赵辉,单位: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第7篇】增值税优惠政策最新2023年法定免税项目

一、法定免税项目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自然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8)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9)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服务。

(10)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11)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12)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13)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14)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二、专项优惠政策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纳税人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服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服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比例包括30%、50%、70%和100%四个档次。

(2)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包括批发、零售)增值税。

该免税项目包括经过切分、晾晒、冷藏、冷冻程序加工的蔬菜,但不包括蔬菜罐头。

(3)粕类产品。豆粕属征税饲料,其他粕类饲料免征增值税。

制种企业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4)按债转股企业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债转股协议,债转股原企业将货物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的,免征增值税。

(5)节能服务公司将项目中的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免征增值税。

(6)图书销售免征增值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指定出版物在出版环节的增值税先征后退100%、50%;免征图书批发、零售增值税。

(7)对电影产业的电影发行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转让版权取得的收入,电影发行企业取得的电影发行收入,电影放映企业在农村的电影放映收入,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税。

(8)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9)原对城镇公共供水用水户在基本水价(自来水价格)外征收水资源费的试点省份,在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期间,按照不增加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负担的原则、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所对应的水费收入,不计征增值税,按“不征税自来水”项目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10)自2023年5月1日起,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下发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办理退税。

(11)自2023年5月1日起,社会组织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下发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办理退税。

社会组织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并取得《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的非营利法人。会费是指社会组织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收取的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团体会员的会费。

社会组织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取得的其他收入,一律照章缴纳增值税。

(12)在2023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增值税。

(13)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14)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①纳税人提供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货物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②纳税人为内地(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有关规定执行;

③委托方索取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15)以下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①国家助学贷款;

②国债、地方政府债;

③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⑤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的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⑥在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16)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免征增值税。

(17)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18)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①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②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③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④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⑤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取得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19)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①金融机构与中国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②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③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并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通行为;

④金融机构之间的转贴现业务。

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除上述情况外,还包括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持有金融债券、同业存单。

(20)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①已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

②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平均年担保费率=本期担保费收入÷(期初担保余额+本期增加的担保金额)x100% ;

③连续合规经营2年以上,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④为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⑤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10%,且平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⑥担保责任余额不低于其净资产的3倍、且代偿率不超过2%、担保机构免征增值税政策采取备案管理方式。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应到所在地县(市)主管税务机关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享受3年免征增值税政策。在3年免税期满后,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可按规定程序办理备案手续后继续享受该项政策。

(21)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免征增值税。

(22)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23)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①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相关技术,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②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 2010)等规定。

(24)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25)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6)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span>;

(27)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8)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免征增值税。

(29)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免征增值税。

(30)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31)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行为,免征增值税。

(32)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免征增值税。

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予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予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33)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免征增值税。

(3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免征增值税。

(35)随军家属就业。

①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②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按照上述规定,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36)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①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②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37)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38)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免征增值税。

(39)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兼营增值税减税、免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增值税减税、免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项目,不得减税、免税。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适用减税、免税规定的,可以选择放弃减税、免税,依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同时适用两个以上减税、免税项目的,可以分不同减税、免税项目。选择放弃的减税、免税项目36个月内不得再减税、免税。

增值税即征即退

(1)软件产品的税务处理。

①一般计税方法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在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②一般计税方法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2)一般计税方法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3)经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计税方法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4)纳税人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①纳税人是指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②纳税人本期应退增值税税额等于本期所含月份每月应退增值税税额之和。

月应退增值税税额=纳税人本月安置残疾人员人数×本月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

【第8篇】营改增业务的免税项目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i)下列服务: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2 )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

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电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鉴证咨询服务。专业技术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无形资产。(4)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5)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6)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第9篇】增值税免税项目

1.专项民生服务

(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3)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4)婚姻介绍服务;

(5)殡葬服务;

(6)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7)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2.符合规定的教育服务

(1)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提示1】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新增)

【提示2】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提示3】收入包括: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

【提示4】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2)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3)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4)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总结】

3.特殊群体提供的应税服务

(1)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2)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4.农业生产类服务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5.文化和科普类服务

(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2)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3)个人转让著作权

(4)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调整)

(5)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新增)

6.特殊运输相关的服务

(1)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2)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7.住房类服务

(1)★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2)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

(3)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4)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提示】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直系亲属、继承等。

8.土地使用权及自然资源使用权

(1)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提示】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9.金融服务

(1)自2023年1月1日起,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2)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3)国家助学贷款。

(4)国债、地方政府债

(5)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6)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等。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8)自2023年11月7日起至2023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新增)

(9)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

(10)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11)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再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

(12)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13)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14)自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10.就业类

(1)随军家属就业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11.其他类服务

(1)★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2)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

(3)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4)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5)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

(6)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

(7)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

免税项目和免征增值税(9个范本)

《税务师·税收征收管理》【知识点】税务登记管理应当注销税务登记的情形:(企业没了)(1)、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的(2)、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3)、因住所、经营地点或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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