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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土地增值税计税收入(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44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营改增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营改增土地增值税计税收入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营改增土地增值税计税收入

【第1篇】营改增土地增值税计税收入

自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的问题越来越重要了。

1.营改增后,视同销售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如何确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规定执行。纳税人安置回迁户,其拆迁安置用房应税收入和扣除项目的确认,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六条规定执行。”

2.转让旧房如何确定扣除项目金额?

第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十、关于转让旧房如何确定扣除项目金额的问题

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

十二、关于评估费用可否在计算增值额时扣除的问题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时因计算纳税的需要而对房地产进行评估,其支付的评估费用允许在计算增值额时予以扣除。对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纳税人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等情形而按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所发生的评估费用,不允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扣除。

关于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问题,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旧房。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地方税务局具体规定。”

第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二、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计算问题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第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 )规定:“七、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加计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

第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第九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二)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五,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第六条规定:“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本通知自2023年5月1日起执行。”

第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规定:“六、关于旧房转让时的扣除计算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前取得的营业税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不扣减营业税)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二)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价税合计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三)提供的购房发票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不含增值税金额加上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之和,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3.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符合什么条件,可实行核定征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三十四条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征收。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期限清算,预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4.土地闲置费在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税前可以扣除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

(一)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土地闲置费可以作为开发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但不能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

5.企业自建房产先租后售,土地增值税如何清算?

我单位2023年自建房产,建成的一部分房屋与某单位签订协议用于出租,租赁合同到期后,又进行改造装修后销售,如果进行土增清算,开发成本如何计算扣除?销售前的改造装修费能否加计扣除?

如果您单位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七、关于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问题

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旧房。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地方税务局具体规定。

十、关于转让旧房如何确定扣除项目金额的问题

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十二、关于评估费用可否在计算增值额时扣除的问题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时因计算纳税的需要而对房地产进行评估,其支付的评估费用允许在计算增值额时予以扣除。对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纳税人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等情形而按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所发生的评估费用,不允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 ):“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四)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二、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计算问题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如果您单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三、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

……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四、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 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

具体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扣除项目的金额请携带相关业务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并以主管税务机关的确认为准。

【第2篇】营改增企业利息收入

答:(1)如果短期借款的利息是按期支付的(按季、按半年),或者利息是在借款到期时连同本金一起归还,并且数额较大的,可以采用预提的办法,按月预提计入费用.预提时,按预计应计入费用的借款利息,借记'财务费用'账户,贷记'预提费用'账户;实际支付月份,按照已经预提的利息金额,借记'预提费用'账户,按实际支付的利息金额与预提数的差额(尚未提取的部分),借记'财务费用'账户,按实际支付的利息金额,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2)如果企业的短期借款利息是按月支付的,或者利息是在借款到期时连同本金一起归还,但是数额不大的,可以不采用预提的方法,而在实际支付或收到银行的计息通知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借记'财务费用'账户,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账户.

短期借款分类说明

1、经营周转借款:亦称生产周转借款或商品周转借款。企业因流动资金不能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而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借款。办理该项借款时,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向银行提出年度、季度借款计划,经银行核定后,在借款计划指人根据借款借据办理借款。

2、临时借款:企业因季节性和临时性客观原因,正常周转的资金不能满足需要,超过生产周转或商品周转 款额 划入的短期借款。临时借款实行“逐笔核贷”的办法,借款期限一般为3至6个,按规定用途使用,并按核算期限归还。

3、结算借款:在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办理销售货款结算的情况下,企业为解决商品发出后至收到托收货款前所需要的在途资金而借入的款项。企业在发货后的规定期间(一般为3天,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7天)内向银行托收的,可申请托收承付结算借款。借款金额通常按托收金额和商定的折扣率进行计算,大致相当于发出商品销售成本加代垫运杂费。企业的货款收回后,银行将自行扣回其借款。

4、票据贴现借款:持有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的, 发生经营周转困难时,申请飘扬贴现的借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如现借款额一般是飘扬的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息后的金额,贴现借款的利息即为票据贴现息,由银行办理贴现时先进扣除。

5、卖方信贷:产品列入国家计划,质量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的企业,经批准采取分期收款销售引起生产经营奖金不足而向银行申请分期收款销售引起生产经营奖金不足而向银行申请取得的借款。这种借款应按货款收回的进度分次归还,期限一般为1至2年。

6、预购定金借款:商业企业为收购农副产品发放预购定金而向银行借入的款项。这种借款按国家规定的品种和批准的计划标发放,实行专户管理,借款期限最多不超过1年。

7、专项储备借款:商业批发企业国家批准储备商品而向银行借入的款项。这种借款必须实行专款专用,借款期限根据批准的储备期确定。

【第3篇】营改增房地产收入确认

1.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定金、订金、诚意金、意向金时,是否预缴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第十条规定,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收款,为不动产交付业主之前所收到的款项,包括定金、分期取得的预收款(含首付款、按揭款和尾款)和全款。

但不含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之前所收取的诚意金、认筹金和订金等。

定金、订金、意向金、诚意金中,只有“定金”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订金、意向金、诚意金都不是法律概念,无论当事人是否违约,支付的款项均需返还。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购房人的定金,可视同收到预收款;收到订金、意向金、诚意金,不视同收到预收款,但河北情况较为特殊,需要多加留意。

2.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预缴的增值税是否能用来抵缴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的预收款按3%预缴增值税后,如纳税申报的所属期为预收款的当期或者以后期的,其预缴税款可用来抵缴纳税申报应缴纳增值税。

3.那么,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现房是否要按3%预缴增值税?

现房销售是指,在不动产达到交付条件后进行的销售。现房销售。现房销售收取的销售款项不同于预收款方式销售不动产所收取的预收款,不应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应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4.那么,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是纳税义务发生的前提。一般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以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不动产交付给买受人的当天作为应税行为发生的时间。

在具体交房时间的辨别上,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约定的交房时间为准;若实际交房时间(签订《交房确认书》)早于合同约定时间的,以实际交付时间为准。

【第4篇】企业房租收入营改增

来源:会计学堂

营改增后房租收入如何做会计分录?房租在收入支出方面会计分录的处理有以下几方面需要留意,详情如下!

营改增后房租收入如何做会计分录?

1、营改增后,收到明年的房租,发票已开,会计分录是: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2、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基于此规定,纳税人在收取预收租金收入申报增值税时,必须在预收账款的当天就发生了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

3、预收账款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合同规定或交易双方之约定,而向购买单位或接受劳务的单位在未发出商品或提供劳务时预收的款项。一般包括预收的货款、预收购货定金等。企业在收到这笔钱时,商品或劳务的销售合同尚未履行,因而不能作为收入入账,只能确认为一项负债,即贷记'预收账款'账户。企业按合同规定提供商品或劳务后,再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逐期将未实现收入转成已实现收入,即借记'预收账款' 账户,贷记有关收入账户。预收账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 年,通常应作为一项流动负债反映在各期末的资产负债表上,若超过1 年(预收在一年以上提供商品或劳务)则称为'递延贷项',单独列示在资产负债表的负债与所有者权益之间。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税率3%,一般纳税人税率是17%)

相关问答:

1、营改增以后房租怎么计提?

既然你是一般纳税人,是可以抵税的。

你现在计提按不含进项税做分录。

2、取得票据的时候,根据你取得发票的进项税,做一笔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 其他应付款付款的时候?

借方 其他应付款

贷方 银行存款

3、营改增房租增值税分录本月房租金收入5万元,怎么做营改增会计分录?

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5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1+1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0000/(1+11)*11%

房租收入如何做会计分录?在营改增以后房租收入的会计分录在预收款等方面有了变动,这些细节方面需要注意,若有其他疑惑可以在会计学堂问答版块在线问,专业老师迅速解疑。

【第5篇】营改增后对收入影响

自从营改增以来,咱们的减税降费力度越来越大了,从去年的清理规范涉企收费,降低工商业电价到营业税改增值税、取消13%增值税税率……

去年单单一个营改增,就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5000多亿元,当初咱们的一周年目标是减税6800亿,现在一周年已经到了,远远超过这个数字。

自去年5月1号起,我国全面推开营改增,到今天2023年5月5日,已经一周年了,房地产、建筑、金融和生活服务业已经全面实行了。

营改增一周年:而我们也涨薪啦,感谢营改增,让我们公司每个人都增加了几百块,正因为营改增,让我们的企业少缴税款,整体税负下降了50%多。

也感谢老板,多出了的这些资金,公司及时上调了员工薪酬,以稳定服务团队,今年的员工离职率比去年可是下降了整整10个百分点。

金投网小编经常去家附近的一个餐厅吃饭,跟其中一个服务员很熟悉,大姐说她的月工资也从2100元涨到了2700元,仔细算一算,一年时间就涨了快30%,真心要给营改增点个赞!

营改增减税效果实实在在,虽然说营改增是对企业的,跟个人工资没有任何关系,营业税改成增值税,增加了企业的收入,按理说是应当给员工提高工资待遇的,不过大部分企业都不会。

小编还是很感谢公司的,不知道你们加薪了没?除了加薪这事,营改增对我们普通老百姓还是有很多影响的,不要以为它只是对企业。

吃饭拿到的发票不一样了:餐饮发票“价”、“税”分离,出去旅游吃饭就不怕不良商家以“营改增”为由借机涨价,大家出去消费不要忘记要发票,纳税最光荣,主动索要发票,还是能给祖国发展做出一点贡献嘛!

中午我们几个同事出去吃饭,发票上清楚地写着税率6%,税额17.66元,这才是明明白白消费、高高兴兴上税,自从营改增以后,每当看到发票税额栏中的数字时,很自豪又为国家做贡献了。

还有一个最直观的感受就是:买房交的税低了

还有,如果你开了一家理发店、小吃店等,每月营业额不到3万元,就可以不用缴纳增值税了。

连我们普通老百姓都能感受到好处,企业就更不用说了,某大型央企股份转让少缴税2.6亿、某银行节税2000多万元。

浙江湖州是全国电梯企业最集中的地区,作为湖州电梯龙头企业的巨人通力仅此一项就可减税5000多万元……

杭州一家有名的餐饮连锁,4家分店:自营改增以来,城西店每月减税约16000元,累计减税近20万元,江干店每月减税约13000元,累计减税近16万元;

上城店每月减税约16000元,累计减税近20万元,滨江店每月减税约13000元,累计减税近16万元,四家店月均总减税额近6万元。

营改增的最大特点是减少重复纳税,可以促使社会形成更好的良性循环,有利于企业降低税负,增加就业岗位……

这一年来,98%纳税人实现税负下降或持平,2023年将继续减税7000亿,可以说,营改增这些影响的最终受益者,就是老百姓,不过,还是要说,政策很好,各执行方可得到点位啊!

对了,投资股票基金也能免收增值税哦,对于个人投资股票、外汇、基金、理财产品等,将延续原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第6篇】营改增前未申报收入

张三将自有资金借给a公司,约定年利率5%,期限一年,收取利息***万元,一直未申报,a公司支付利息时也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数年后,被他人举报,税务机关调查确认其取得利息收入未申报纳税的事实,给出的处理意见是:不属于偷税,且由于超过税款追征期,不再追征……

从直觉到情理,张三这种行为都应当是偷税,估计这基本上应当是社会层面的共识,可是,到了税务机关这里,却成了不是偷税,这是什么原因呢?要知道,是否是偷税,事关重大,不仅涉及无限追征的问题,满足条件,当事人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机关的依据何在?《税收征管法》第63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照63条,本案件中,张三对外借款收取利息,依法不需要建账,所以,63条第一款中与账有关的依据无法适用。这样,就剩下“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这一条了,但是,仔细一看,这一条似乎也不合适——税务机关立案检查前,没有通知申报呀?那么,各类公开的税法以及税务机关公布的各项征税的文件,是否应视为通知张三申报呢?这样理解,似乎很牵强。

那么虚假的纳税申报呢?张三根本就没有申报过,何来虚假的申报?——那么,没有申报,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和少申报一样,是虚假的纳税申报呢?同样,这也非常牵强。

逻辑上,63条针对偷税的规定,就是正例举的这么几项,如果一条也不符合,那就不应当定性偷税。可是,张三的这种隐匿收入从不申报导致少缴税款都不是偷税,那什么是偷税?

出现这种情况,显然是征管法针对偷税的规定存在问题。针对违法行为的规定,应当是定性的描述,可能的情况下,最好是定性的描述外加正例举,这样,税务机关包括纳税人可以根据定性的描述去判断,如果对定性的文字叙述理解不透彻,当事人还可以结合正例举去进一步理解,这样的法条,一般情况下,双方容易达到一致,不会产生分歧。很遗憾,现行征管法对偷税采取的是正例举的方式进行定义,而且正例举非常具体,甚至连联想的空间都没有,这引发了如上的问题。

这样的法是恶法!不仅给不法纳税人以可乘之机,也无端制造了不公平,同时增加了税务机关执法风险。按照此法条的规定,自然人个人取得收入不申报,几乎没有风险——取得收入不申报,只要耐心等待几年,天空会飘来五个字,那都不是事儿!类似于本案例的情况,从全国公开的法律文书来看,已经有多起,且涉案金额较大,值得警惕!

偷税,本质上就是明知产生纳税义务,故意不申报缴纳相应税款。因此,未来征管法如果修订,可以作出这样的规定:

纳税人知道(税务机关以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形式通知纳税人按期缴纳税款)或应当知道(税务机关面向社会公布的征税的公告视为纳税人应当知道)其产生纳税义务,但未按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税款的,是偷税。接下来,可加上对行为进行定性的描述,如:纳税人取得收入不入账、不申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后者为例举,方便理解)……当然,这只是初步建议,未仔细推敲。

但是,征管法何时修订,能否修订,这都是未知数,所以,并不能解决眼前的问题,眼前的问题该怎么办?没有答案。

针对纳税人少缴税款的表现,未来征管法对违法的界线及处罚的规定应当如下:

1、没有纳税义务,但有申报义务,未申报——应当按未履行申报义务进行处罚;

2、有纳税义务,有申报义务,但因为过失(如计算错误,政策理解有误等)未申报,造成少缴税款——不应当定性为偷税,但由于未申报,同样属于违法,按规定应当进行处罚;

3、有纳税义务,有申报义务,故意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税款——此行为属于典型的偷税,应当无限追征且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应追究刑事责任。

4、有纳税义务,有申报义务,已经申报,但因为缺钱而未缴纳——形成欠税,税务机关根据情况采取保全及强制执行措施。

5、有纳税义务,有申报义务,已经申报,故意不缴纳——属于逃避缴纳欠税,按现行规定处理、处罚即可。

需要注意的是,过失导致少缴税款以及故意导致少缴税款的,现行征管法中,对二类违法行为的区分是错乱的,是不能自洽的,原因就是法的制定者根本不了解实务中少缴税款的原因及表现形式,也没有进行划分。对这个问题,以后有时间再聊。

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虚假的纳税申报”的解释是:虚假的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报送虚假的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或者其他纳税申报资料,如提供虚假申请,编造减税、免税、抵税、先征收后退还税款等虚假资料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释义》对“虚假的纳税申报”的解释是: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过程中,制造虚假情况,如不如实填写或者提供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其他的纳税资料等,少报、隐瞒应税项目、销售收入和经营利润等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检查期间补正申报补缴税款是否影响偷税行为定性有关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3〕196号):“税务机关认定纳税人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是否属于偷税,应当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有关规定。纳税人未在法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且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构成要件的,即构成偷税,逾期后补缴税款不影响行为的定性。纳税人在稽查局进行税务检查前主动补正申报补缴税款,并且税务机关没有证据证明纳税人具有偷税主观故意的,不按偷税处理。

【第7篇】地税局营改增收入影响

经常关注新闻的小伙伴肯定会发现,近段时间最热的词是啥?“营改增”啊!

5月1日起,金融、房产、建筑和生活服务业等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

名词解释

“营改增”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简称,是国家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税制,将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实行结构性减税的重大举措。

是不是还没弄明白?

小福给大家举个例子

小明用20元买了一袋大米,以30元卖了出去,增值税便是对那收益的10元收税;而营业税是对30元的销售额来收税。

对于这个营改增,很多人觉得这样的专业名词,只跟企业有关。

错了!其实跟咱们普通老百姓个人的关系也不小!

现在,小福就带你从一个普通人的角度,看看我们的生活中实际会遇到的变化。

1买房负担可能会减轻

房地产行业在“营改增”之后,税负也将适当降低,房价的下行空间也会更大。按照以前的规定,房地产企业应将预售营业款按照5%的税率预缴税,而改革后,只需按3%的比例预缴增值税。另外,按照新税制,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和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由5%营业税改成11%增值税,不动产可纳入增值税抵扣,这都大大降低了房企的资金成本。

但至于是否降价,还要看市场和综合成本。不过企业减负,通过市场竞争也会惠及消费者。税制调整后,房地产的经营模式也会发生一些改变,给购房者提供的选择会发生些变化。

2二手房转让更划算

这次营改增,被提及最多的就是关于二手房转让的税费问题。

对于二手房交易,这次“营改增”的目的主要是税负平移,按照增值税5%的税率,可能还会有稍许下降。

以一套成交价格100万元的房子为例:

“营改增”前应缴纳的营业税=100万×5%=5万元

“营改增”后应缴纳的增值税=100万÷(1+5%)×5%=4.76万元

缴纳的税款减少了约2400元

“营改增”前应缴纳的契税=100万×3%=3万元

“营改增”后应缴纳的契税=100万÷(1+5%)×3%=2.86万元

缴纳的税款减少了约1400元

“营改增”后,二手房交易的双方均受益。

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汪康表示,推行营改增后,个人买卖二手房税负没有增加,还比以前略有降低。

所以,大家就放心吧!

3吃顿饭交多少税都清楚

本月起,我们拿到的发票会发生变化,首先是增值税发票的红色的监制章由“地税局监制”改成了“国税局监制”。

第二点就更为实际,因为增值税为价外税,所以销售款和税款是分开的。所以,以后餐饮发票会有“金额”和“税额”两栏。两者合计则是消费者的实际消费金额。也就是说,消费者就可以在“税额”一栏里清楚地看到吃一顿饭交了多少税。

以后吃饭更带感了,吃饭交税,为祖国做贡献了,好骄傲。

当然,更值得高兴的消息是,餐饮业的税负有望下降,可能会返利给消费者。

4教育医疗免征增值税项目

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公立教育、医疗、养老,婚姻介绍服务,殡葬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在“营改增”方案中,明确了数十项免征增值税项目,也平移了原营业税的政策,保障百姓基本的公共服务。

但是,不属于公共服务的就不免征了,比如托儿所、幼儿园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免征增值税。

5酒店税负下降

近日,多家国际酒店集团以“营改增”为由涨价,这是毫无道理的。据财政部、税务局等官方部门测算,改革后酒店成本应略下降。

“营改增”后,酒店业实现了税负下降。

即使没有任何进项税可以抵扣,税负最多也只比营业税制度下增加0.66个百分点,且不说酒店材料采购、设备采购等都可以获得进项抵扣。

6理财收益有望提高

营改增要对金融业征税,那对于我们个人炒股,买些理财产品会有啥影响吗?

其实,对于金融业来说,原来的营业税也有征税,并不是“营改增”才开始的,而且这些征税主要是对金融机构,而对于个人买卖的金融产品在原来营业税的项下并没有征税,这一次改革后,依然不会征税。所以大家可以放心购买~

另外,对保险公司而言,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是免征增值税的。对被保险人来讲,获得的保险赔付也是不征收增值税的,也免收个人所得税。

7转让财产免征增值税

从税法来讲,家庭财产分割,包括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这些都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转让过程中主要涉及的是契税。

总体而言,营改增一方面、政府通过减税政策,让各行业发展更加规范,比如酒店业;另一方面,能够给予直接的税收的优惠,比如二手房交易。

所以,小福的感受是,此次营改增对我们的生活是大有裨益的,从吃饭到买房,都可能给我们的钱袋子带来好消息,真是棒棒哒~

【第8篇】营改增后房屋租赁收入账务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租赁收入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租赁收入(或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1、2023年5月1日起,不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1%.

2.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23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所交的的房产税税款应如何处理?

1、交房产税时

借:管理费用--房产税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2、提租金收入税金时

借:其他业务支出(或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城建税

贷: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3、上缴税金时

借:应交税金--城建税

借: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如果租赁业务是该企业的主营业务,租金收入的税金应该放在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如果租赁业务不是主营业务,租赁租金的税金应该记到其他业务支出.

【第9篇】营改增前后税收收入分析

文章来源:任茹玉

文章排版:旧改阿张

合作建房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双方合作建造房屋。根据税法规定,合作建房有两种方式:一是纯粹“以物易物”方式;二是成立“合营企业”方式。对于成立合营企业,要根据不同的分配方式来确定如何征税,这就给纳税人提供了税收筹划空间。笔者以案例形式将合作建房不同的分配模式划分为九种情形,进而分析双方的税负情况。

案例基本情况 :为简化分析,假设项目在城市,交易发生在 2016 年 6 月,成交价均为不含税价,各个交易环节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甲乙均为房地产企业一般纳税人。甲企业提供土地,土地取得成本800 万元,乙企业提供资金 1110 万元欲共同建筑商铺。建筑商铺造价 1110 万元,获得施工方提供的金额 1000 万元,增值税税额 110 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建成后房屋经评估总价值 3200 万元(契税税率 3%)。

模式一 :甲乙合作建房,甲负责开发,甲乙平分房屋

双方均分房屋后均自用

分析 :

( 一 ) 土地使用权没有发生转移,不产生土地转让环节相关税费。

( 二 ) 甲企业为建设单位,应分得房屋时未发生产权转移,因此不缴纳相关税费。

( 三 ) 乙企业分得房屋时,甲企业应按“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所得税 ;乙企业应缴纳契税、印花税 ;同时,乙企业提供资金 1110 万元,获得了价值 1600 万元的房屋,其差价 490 万元应视为乙提供借款给甲企业的利息收入,应当开具利息发票,缴纳“利息收入”增值税。本文为简化计算,假定按同期同类金融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支出应为100万元,则甲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时可以扣除的利息支出为 100万元 ;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该利息支出不能扣除。

1. 甲 企 业 应 缴 纳 的 增 值 税 =(3200÷2 -800÷2)×11% - 110 = 22(万元);

2. 甲企业应缴纳的城建税等相关附税= 22×(7%+ 3% + 2%) = 2.64(万元);

3. 甲企业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金额=(800÷2+ 1000÷2)×1.3 + 2.64 =1172.64(万元);甲 企 业 应 缴 纳 土 地 增 值 税 =(3200÷2 -1172.64)×30% = 128.21(万元);

4. 甲企业应缴纳印花税= 3200÷2×0.0005 = 0.8(万元);

5. 甲企业应缴纳所得税= [3200÷2 - 800÷2 -1000÷2 -(2.64 + 128.21 + 0.8)- 100]×25% =117.09(万元);

6. 乙企业应缴纳利息收入增值税=(1600 -1110)×6% = 29.4(万元);

7. 乙企业应缴纳契税= 3200÷2×0.03 = 48(万元);

8. 乙企业应缴纳印花税= 3200÷2×0.0005 = 0.8(万元)。双方合计纳税为 348.94 万元。

模式二 :甲乙合作建房,乙负责开发,甲乙平分房屋

双方均分房屋后均自用

分析 :

乙企业开发,则为纯粹的以物易物,相当于甲企业以部分土地换得乙开发的部分房产。甲企业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对价为一半房屋的公允价值 1600万元和其自有一半土地的成本价之间的差额即 1600 -800÷2 = 1200(万元)。

( 一 ) 土地转让环节,甲企业应缴纳增值税及其附税、印花税、所得税 ;乙企业应缴纳契税、印花税。

1. 甲 企 业 应 缴 纳 增 值 税 =(1200 - 800÷2)×11% = 88(万元);

2. 甲企业应缴纳城建税等附税= 88×(7% + 3%+ 2%)= 10.56(万元);

3. 根据规定,合作建房后分房自用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

4. 甲企业应缴纳印花税= 1200×0.0005 = 0.6 (万元);

5. 甲企业应缴纳所得税=(1200 - 800÷2 -10.56 - 0.6)×0.25 = 197.21(万元);

6. 乙企业应缴纳契税= 1200×0.03 = 36(万元);

7. 乙企业应缴纳印花税= 1200×0.0005 = 0.6 (万元)。

( 二 ) 甲企业分得房屋时,乙企业应按“销售不动产”缴纳相关税费。

1. 由于乙企业分给甲企业的一半房屋,其土地使用权为甲企业自有的,价值 400 万元,不包含土地使用权的房屋价值应为 1200 万元 (1600 - 400) ;而乙企业取得土地所支付的对价也是 1200 万元,同时甲企业已经缴纳增值税,并已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乙企业,乙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 1200×11% -(1200×11% + 110)=- 110(万元);

2. 根据规定,合作建房后分房自用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

3. 乙企业应缴纳印花税= 1200×0.0005= 0.6(万元);

4. 乙 企 业 应 纳 所 得 税 =(0 - 0.6)×0.25 =- 0.15(万元);

5. 甲企业应纳契税为 0 ;

6. 甲企业应缴纳印花税= 1200×0.0005= 0.6(万元)。

( 三 ) 乙企业为建设单位,应分得房屋未发生产权转移,不征税。甲乙双方合计纳税为 224.02 万元。

模式三 :甲乙双方共同投资设立 a 企业,a 企业为建设单位

房屋建成后双方平分房屋,双方均分房屋后均自用

分析 :

( 一 ) 甲乙共同投资给 a 企业,双方按约定比例分配开发产品,不属于投资入股共担风险,因此,对甲企业而言相当于把土地全部转让给了 a 企业,所以需要按照“转让无形资产”征税。

1. 甲 企 业 应 缴 纳 增 值 税 =(3200÷2 - 800)×11% = 88(万元);

2. 甲企业应缴纳城建税等附税= 88×(7% + 3%+ 2%)= 10.56(万元);

3. 甲企业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金额= 800 +10.56 = 810.56(万元)增值率=(1600 - 810.56)÷810.56 = 97.39%应缴纳土地增值税=(1600 -810.56)×40% -810.56×5% = 275.25(万元);

4. 甲企业应缴纳印花税= 1600×0.0005 = 0.8 (万元);

5. 甲 企 业 应 缴 纳 所 得 税 =(1600 - 800 -10.56 - 275.25 - 0.8)×0.25 = 128.35(万元);

6.a 企业应缴纳契税= 1600×0.03 = 48(万元);

7.a 企业应缴纳印花税= 1600×0.0005 = 0.8(万元)。

( 二 )a 企业将房屋分给甲乙企业时,应按“销售不动产”征税。

1.a 企业销售给甲乙企业的房屋价值为 3200 万元 ;a 企业取得土地的对价为 1600 万元,投入房屋建筑的建设成本为 1000 万元,建筑项目进项税额为 110万元。因 此,a 企 业 应 缴 纳 增 值 税 = 3200×11% -1600×11% - 110 =66(万元)附税= 66×(7% + 3% + 2%)= 7.92(万元);

2.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1600 + 1000)×1.3 + 7.92 = 3387.92(万元)增值额= 3200 - 3387.92 =- 187.92,所以土地增值税为 0 ;

3.a 企业应缴纳印花税= 3200×0.0005 = 1.6(万元);

4.a 企 业 应 缴 纳 所 得 税 =(3200 - 1600 -1000 - 7.92 - 1.6)×0.25 = 147.62(万元)。

( 三 ) 双方自用,不再产生应税项目。甲乙以及 a 企业各方合计纳税为 774.9 万元。

模式四 :甲乙合作建房,甲负责开发,甲乙平分房屋

双方均分房屋后再销售给第三方

分析 :

( 一 ) 土地使用权没有发生转移,不产生土地转让环节相关税费。

( 二 ) 甲企业为建设单位,应分得房屋时未发生产权转移,甲企业分得的房屋不缴纳相关税费。

( 三 ) 乙企业分得房屋时,发生了不动产转移,相关税费同模式一。

( 四 ) 双方将分得的房屋再以公允价值对外卖出时,应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所得税等相关税费。此处为了方便,假定双方均以公允价值1600 万元卖出各自分得的房屋。因为相关计算同普通的不动产转让,此处不再赘述。甲乙双方合计纳税为 737.21 万元。

模式五 :甲乙合作建房,乙负责开发,甲乙平分房屋

双方均分房屋后再销售给第三方

分析 :

( 一 ) 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以部分土地交换部分房产 ;同时,由于甲乙合作开发,双方分房后又对外销售,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因此,土地转让环节,甲企业应缴纳增值税及其附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所得税 ;乙企业应缴纳契税、印花税。相关计算同模式二,在此不再赘述。

( 二 ) 乙企业将房屋分给甲企业和对第三方销售时,均应按“销售不动产”征税。

( 三 ) 甲企业将分得的房屋销售给第三方,其销售价格为公允价 1600 万元,而其从乙企业取得房屋的成本为 1200 万元,其自有的土地使用权成本为 400万元,因此没有产生增值额,所以甲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为 0。甲企业应缴纳印花税= 1600×0.0005 = 0.8(万元);所得税=- 0.8×0.25 =- 0.2(万元)。甲乙双方合计纳税为 807.02 万元。

模式六 :甲乙双方共同投资设立 a 企业,a 企业为建设单位

房屋建成后双方平分房屋,双方均分房屋后再销售给第三方

分析 :

( 一 ) 甲乙共同投资给 a 企业,双方按约定比例分配开发产品,不属于投资入股共担风险,因此,对甲企业而言相当于把土地全部转让给了 a 企业,所以需要按照“转让无形资产”征税。

( 二 )a 企业将房屋分给甲乙企业时,应按“销售不动产”征税。

( 三 ) 分房后,甲乙再分别对外销售。由于双方取得房屋的对价和对外售价均为公允价值 1600 万元,所以不产生增值,因此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为 0。甲乙双方应缴纳印花税= 3200×0.0005 = 1.6 (万元)。甲乙以及 a 企业各方合计纳税为 776.5 万元。

模式七 :甲乙合作建房,甲负责开发

房屋建成并销售后双方均分利润

分析 :

( 一 ) 土地使用权没有发生转移,不产生土地转让环节相关税费。

( 二 ) 房屋未在甲乙双方之间发生产权转移,无相关税费。

( 三 ) 甲企业将房屋全部销售给第三方,应按销售不动产纳税。

( 四 ) 房屋销售后双方再均分利润时,甲企业获得自己的利润不涉税 ;乙企业投入的资金由于取得的是税后利润,因此应视为以资金投资入股,其投资收益按照“股息红利所得”,不征增值税,免征企业所得税。甲乙双方合计纳税为 708.41 万元。

模式八 :甲乙合作建房,乙负责开发

房屋建成并销售后双方均分利润

分析 :

( 一 ) 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由于双方均分利润,相当于甲企业以土地投资入股乙企业。营改增后,投资入股应缴纳增值税,暂无税收优惠。因此甲企业应缴纳增值税及其附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所得税;a 企业应缴纳契税、印花税。

( 二 ) 乙企业将房屋对第三方销售时,应按“销售不动产”征税。

( 三 ) 房屋销售后双方再均分利润时,乙企业获得自己的利润不涉税,甲企业的投资收益按照“股息红利所得”,不征增值税,免征企业所得税。甲乙双方合计纳税为 774.9 万元。

模式九 :甲乙双方共同投资设立 a 企业

a 企业为建设单位,房屋建成并销售后双方均分利润。

分析 :

( 一 ) 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由于双方均分利润,相当于甲以土地投资入股乙企业,甲企业应缴纳增值税及其附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所得税 ;a 企业应缴纳契税、印花税。

(二)a企业将房屋对外出售时,应按“销售不动产”征税。

( 三 ) 房屋销售后双方再均分利润时,乙企业获得自己的利润不涉税,甲企业的投资收益按照“股息红利所得”,不征增值税,免征企业所得税。甲乙以及 a 企业各方合计纳税为 774.9 万元。

案例比较分析 :

房屋建成后,若双方需要房屋自用,有模式一、二、三可供选择。其中,模式二(即由出资方乙企业建设)双方纳税额最低,因此从税收的角度应选择模式二为最佳。这主要是利用了合作建房,建成后分房自用可暂免土地增值税的规定。若双方不需要房屋自用,则有模式四至九可供选择 ;在六个可供选择的模式中,模式七(即由出地方甲企业为建设单位,双方均分利润)的纳税额最低。为了便于分析,本文特假定两家企业均为房产企业,若两家企业都不是房产企业,则可以选择联营的方式,这样可以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即使分房后再转让,也不必补缴土地使用权转让环节的土地增值税。

并且本文假定开发项目为商铺,而实务中,住宅楼开发得更多,若能满足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额不超过20%,还能享受免税优惠。在全面营改增后,投资入股也要征收增值税,这样纳税人将不能利用利润共享共担风险的投资方式来进行流转税方面的筹划了,这也正是本文模式四至九的税额差别不大的主要原因。需要说明的是,本文仅是从税收角度进行分析,实务中要考虑哪种方式更易于操作,更要考虑各自需要承担的经营风险,还要综合考虑各方的其他实际情况,且站在不同纳税人的角度,也会有不同的方案。

作者单位 :新疆阿克苏姑墨税务师事务所

全文完。感谢您的耐心阅读。如果觉得好看,请顺手转发分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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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营改增影响营业收入

本文作者:

岳树民,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人大财税研究所高级研究员

陈博天,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提要:本文利用营改增所具有的自然实验性质,选取全国上市公司的面板数据,运用双重差分模型,从企业财务的角度实证检验增值税对企业利润的挤出效应。研究发现,增值税对企业利润存在挤出效应,企业没能把税负全部转嫁,仍然负担了部分增值税;增值税虽然不计入利润表,但仍可以影响企业的营业收入;增值税能够影响企业的销售价格,进而对企业利润产生挤出效应。我国实行增值税以来,企业交易过程中普遍用含税价进行结算,在事实上税款成为价格的组成部分,在价格既定的情况下企业明显感受到税款对利润的挤压,税负感明显。在无法真正实现价税分离的情况下,我国增值税政策的制定需要考虑这一因素的影响。

一、引言

从原理上讲,增值税属于价外税,税款最终由消费者负担,与企业的成本利润无关,即企业作为增值税的纳税人没有承担税负。现实中为什么企业认为其承担了税负,企业是否承担了增值税税负,又是如何承担的税负,是一个需要研究的问题。

随着营改增的推进,有学者选择具有自然实验性质的营改增试点企业,来研究增值税对微观企业的影响。研究发现,我国企业的税负好像并没有出现大幅度的下降,甚至部分行业还出现税负上升的现象,这一点越来越多地受到学术界的重视。倪红福等(2016)利用投入产出表模拟了营改增的价格效应,测算结果显示,所有行业的税负总体上有所下降,但是劳动密集型服务业的税负上升。范子英等(2017)考虑到营改增在地区间和行业间逐步推行的特点,选用三重差分模型,发现试点企业整体税负没有出现显著下降。

实践中,企业或多或少都会存在不完全税负转嫁的现象。童锦治等(2015)采用双重差分模型考察了企业定价能力对企业税负和企业绩效的影响,实证结果显示,营改增后定价能力越大的企业,名义税负增幅也越大,但是企业绩效指标并没有降低。乔睿蕾等(2017)用企业定价能力来衡量税负转嫁程度,检验了营改增和税负转嫁程度的交互作用对企业现金持有状况的影响。

从现有的文献看,学术界主要从以下两个角度对增值税进行研究:一是对宏观经济的影响,如增值税对总需求和总供给(申广军等,2016)、居民福利(平新乔等,2009)、价格水平(倪红福等,2016)、收入分配(杨玉萍等,2017)、就业水平(陈烨等,2010)、资源配置(岳树民等,2016)的影响,部分学者还测算了间接税负担(聂海峰等,2010)和增值税有效税率(蒋为,2016);二是对微观企业的影响,如增值税对企业绩效(聂辉华等,2009)、企业流转税税负(童锦治等,2015)、企业投资(许伟等,2016)、企业现金流(乔睿蕾等,2017)、商业信用融资(岳树民等,2017)的影响。但是,从企业财务角度研究增值税影响企业利润的文献较少,仅有的文献也并未量化增值税变动对企业绩效的影响,难以定量评估增值税对企业利润的影响。

增值税具有易转嫁的特性,从企业财务角度分析,增值税与企业利润究竟呈现什么关系,增值税是否成为企业负担从而挤出了企业利润,这正是本文准备回答的问题。为此,本文利用营改增所具有的自然实验性质,选取2023年、2023年、2023年、2023年全国上市公司的面板数据,运用双重差分模型,从企业财务的角度来实证检验增值税对企业利润的挤出效应。

二、研究设计

(一)研究假设

营改增使服务业企业由过去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相应地,营改增前后的营业税实际税率可能低于或高于增值税实际税率,几乎不可能完全相同。显然,营改增前后,服务业企业的增值税或者营业税实际税率一定有或大或小的变动(以下统称“间接税实际税率变动”)。因此,一种可能是,如果营改增对企业利润没有显著影响,这就证明了服务业企业的间接税实际税率变动不会对企业利润产生直接影响,此时,企业可以通过交易活动中的价格变动将增值税全部转嫁,比如提高售价和压低成本。另一种可能是,如果营改增对企业利润有显著的影响,这就证明了服务业企业的间接税实际税率变动会对企业利润产生直接影响,此时,虽然增值税具有税负可转嫁的特征,但是企业只是将增值税部分转嫁,未能完全转嫁的增值税由企业负担,增值税对企业利润产生了挤出效应,比如售价不能提高到预期价格,或者成本不能压低到预期进价。根据以往文献关于税负转嫁问题的一般性共识(童锦治等,2015;乔睿蕾等,2017),在税务实践中,无论是营业税还是增值税,都没能实现完全转嫁,而是部分转嫁。据此,本文提出:

假设1:考虑到营改增前后的间接税实际税率变动,营改增对企业利润率和盈利能力存在显著影响,增值税挤出了企业利润。

从企业财务角度看,刘怡等(2017)认为,增值税作为价外税,具有“价外核算、不计入利润表”的特点。因此,营业税和增值税最大的区别在于是否计入利润表的收入。营改增之前,计入利润表的营业收入是含税收入,营业收入包括营业税;营改增之后,计入利润表的营业收入是不含税收入,在计入利润表之前,需要从总价款中减去增值税销项税额。在企业销售收入短期不变的情况下,营改增带来的一个最直接的影响就是计入利润表的营业收入减少。因此,如果营改增对营业收入的影响显著为负,这就证明了营改增后企业不能提高售价到预期价格,这意味着在企业销售收入短期不变的情况下计入利润表的营业收入将减少。如果营改增对营业收入没有显著影响,这就证明了营改增后企业通过提高售价将增值税转嫁给最终消费者。据此,本文提出:

假设2:营改增对企业营业收入的影响为负,营改增后企业不能提高售价到预期价格。

(二)模型设定(略)

(三)变量选取及数据来源(略)

三、营改增对企业利润率和盈利能力的影响

本文选取2023年、2023年、2023年、2023年全国上市公司的面板数据进行回归分析。首先,考察了营改增对企业利润率和企业盈利能力的影响,检验了增值税对企业利润的挤出效应;其次,考察了营改增对企业营业收入的影响,从企业财务的角度分析增值税影响企业利润的微观渠道。表4是营改增影响企业利润率和企业盈利能力的具体估计结果,其中,第(1)、(2)列是营改增对销售毛利率的回归结果,第(3)、(4)列是营改增对销售净利率的回归结果,第(5)、(6)列分别是营改增对roa、roe的回归结果。表4第(1)列结果显示,营改增交叉项的系数为﹣0.0243,且在1%水平上显著,这意味着营改增降低了企业的销售毛利率。在此基础上,引入影响企业利润率的控制变量,从第(2)列结果可以看出,营改增交叉项的系数为﹣0.0232,且在1%水平上显著,营改增使企业销售毛利率减少2.32个百分点,这意味着营改增降低了企业利润。与前文的假设1一致,营改增显著降低了销售毛利率,增值税对企业利润存在挤出效应。表4第(3)列和第(4)列结果显示,营改增交叉项的系数依然为负,但影响都不显著,营改增对销售净利率没有显著影响。虽然营改增对销售净利率的影响不显著,但考虑到营改增对销售毛利率的影响显著为负,这也从侧面反映了增值税对企业利润产生的效果不一。

表4 营改增影响企业利润率和企业盈利能力的回归结果

注:*、**、***分别表示在10%、5%、1%的水平上显著,括号内为稳健标准误,下同。

作为稳健性检验,第(5)列结果显示,营改增交叉项的系数为﹣0.0113,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营改增使企业roa减少1.13个百分点,这意味着营改增对roa的影响显著为负,增值税降低了企业的盈利能力;但是,第(6)列的结果显示营改增对roe的影响不显著,这说明增值税对企业盈利能力产生的影响也不相同。

范子英等(2017)论证了制造业不适宜作为营改增试点企业的控制组,因此,本文从样本中剔除制造业,如表5所示。其中,第(7)、(8)列是营改增对销售毛利率的回归结果,第(9)、(10)列是营改增对销售净利率的回归结果,第(11)、(12)列分别是营改增对roa、roe的回归结果。可以发现,表5的回归结果与表4一致。

表5营改增影响企业利润率和企业盈利能力的回归结果(剔除制造业)

综合营改增对企业利润率和企业盈利能力的影响,可以验证假设1成立,增值税虽然作为易转嫁的流转税,但是营改增显著降低了企业的利润率和企业盈利能力,增值税对企业利润存在挤出效应,企业没能把税负全部转嫁,仍然负担部分增值税。

四、营改增对企业营业收入的影响

表6是营改增影响企业营业收入的回归结果,其中,第(13)、(15)列是全国上市公司的回归结果,第(14)、(16)列剔除了制造业样本。

第(13)、(14)列的被解释变量是企业的营业收入,不包括增值税,但是包括营业税。第(13)列的结果显示,营改增交叉项的系数为﹣21.77,且在5%的水平上显著,表明营改增显著降低了营业收入,这就证明了营改增后企业没能提高售价到预期价格,企业不能将增值税完全转嫁给下游厂商或者最终消费者承担。作为稳健性检验,第(14)列的系数不仅与第(13)列的符号一致,并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

表6 营改增影响企业营业收入的回归结果

第(15)、(16)列的被解释变量是企业不含流转税的营业收入,既不包括增值税,也不包括营业税。考虑到营业税也具有易转嫁的特性,比较企业不含流转税的营业收入能更好地说明企业在流转税体系下定价能力的变动。从表6可以看到,营改增交叉项的系数同样为负,与第(13)、(14)列的对应的显著水平一致,进一步保证了结果的稳健性。

上述分析表明,在销售收入短期不变的情况下,营改增显著降低了营业收入以及不含流转税的营业收入。即营改增后企业不能提高售价到预期价格,没能通过交易活动中的价格变动将增值税全部转嫁给最终消费者,从而导致计入利润表的营业收入减少,进而压缩了企业的利润空间,挤出了企业利润。

因此,假设2成立,营改增对企业营业收入的影响为负,营改增后企业不能提高售价到预期价格,作为价外税的增值税虽然不计入利润表,但是仍然可以显著地影响企业的营业收入。

五、结论及建议

本文研究发现:第一,营改增显著降低了试点企业的销售毛利率、总资产收益率和营业收入。第二,增值税对企业利润存在挤出效应,企业没能把税负全部转嫁,仍然负担部分增值税。第三,增值税虽然不计入利润表,但仍可以影响企业的营业收入。第四,增值税能够影响企业的销售价格,从而对企业利润产生挤出效应,这是增值税影响企业利润的一个微观渠道。

从价外税的原理看,企业之所以强烈地感受到税负的存在,首先在于增值税从在我国正式实施之日起就异化为价内税。从实践中看,企业在交易活动中并不是在价格之外附加税款来结算,而是一律按照含税价进行结算,事实上将税款变成了价格的组成部分。在价内税情形下,企业不能将税负完全转嫁,必然自己承担相应的税负。其次,在市场交易价格受到严格约束的情形下,再加之买方市场对价格的压迫,税款挤出利润的现象明显,在购销业务中甚至出现购销双方谈判分摊增值税税款的情形,企业对税负的存在有了更强的感受。再次,在市场景气度较低的情况下,进项税抵扣困难,使得企业资金流动性受阻,加之各种因素导致的无法抵扣进项税,购销双重税负压力存在,加剧了企业经营的困难,进一步增强了企业的税负感。因此,尽管从财务处理上增值税与企业的成本利润无关,但事实上存在的税款对企业利润和营业收入的挤压使企业强烈地感受到了税负的存在。针对增值税挤出企业利润的现象,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其一,企业应当设法提高定价能力,降低增值税对利润的挤出效应。在无法通过纠偏机制使企业交易结算回归价外税机制,做到真正的价税分离,从而使购销双方对增值税有正确理解认识和操作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充分认识到价内税的运行规律,除了控制成本和费用以外,设法提高产品质量、创新生产技术、拓展销售渠道、塑造良好形象,以增强核心竞争力,提高定价能力,保证在购销双方谈判中占据主导地位,实现利润最大化。

其二,政府应当完善增值税税收政策,进一步降低企业税负。一方面,税收政策的制定需要充分考虑事实上成为价内税的增值税对企业利润、营业收入的影响机制及其对企业行为选择的影响。

考虑到企业没能将增值税税负全部转嫁、仍然承担了部分增值税的情形,政策制定者可以在现有政策的基础上,简并税率档次,适当降低增值税税率,科学界定合理减轻企业负担。另一方面,需要完善增值税抵扣政策、办法和机制,使企业的正常购进能够实现正常抵扣。目前,突出的问题是企业贷款利息进项税不能抵扣,加大了企业的财务成本,应当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完善贷款利息的抵扣政策和办法,避免机制不畅给企业带来不应有的负担。

【第11篇】营改增后免租期如何确认收入

一、案例背景

金星租赁公司从事厂房租赁业务,2023年6月30日将其名下的一处厂房出租给金钢公司,合同规定,2023年“免租”半年,即从2023年开始计租,每年租金100万元,并一次性收取三年的租金300万元,租金以合同签订日,一次性付清。

那么,金星租赁公司2023年签订的“免租期”,是否需要在企业所得税前确认收入?

二、政策依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三、节税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金星租赁公司在对外提供租赁服务时,在规定有“免租期”时,在企业所得税中,可以确认收入,也可以不确认收入,如何正解呢?

1.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即然规定了“免租期”,也就是说,承租人不需要付租金,既然不需要付租金,也就没有应付租金的日期,当然,也就不存在实现收入;

2.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也就是说,如果要将“免租期”也纳入租赁期限内“均匀”计入收入,必须要符合两个条件:

一是,合同或协议规定租赁期限为跨年度;

二是,租金为提前一次性支付。

如果符合这两个条件,“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大家注意,以上政策中用到了一个词“出租人可”,那么也就是说,出租人也可以“不可”,有选择就有筹划。

总的一句话,“免租期”在企业所得税中,不确认收入也是符合政策规定的。

来源:昌尧讲税

【第12篇】营改增对地方税收收入的影响

优化税务制度是税务改革的目标。本篇文章主要对建筑业税制改革方面存在的不足以及潜在的影响进行了分析研究,并针对性地提出了具有行业和税收制度特点相关对策。我国在结构性减税的措施方面最重要的就是“营改增”,目前,建筑企业有自己的特点,建筑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国家的经济的发展,税收制度的调整对国民经济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本篇文章分析的重点是建筑业应如何减少税收开支,从而保证在改革之后建筑行业的税收负担不会增加。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我国的经济发展速度不断地加快,社会分工明确,目前阻碍经济升级最为严重的因素就是重复征税的情况。我国在《关于营改增试点方案》中已明确将“营改增”纳入改革方案当中。

“营改增”有助于结构现代化和提高建筑企业的效率,并对行业和产业链的运作产生了重大影响。“营改增”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重复征税,有利于促进行业向专业化的程度发展,有助于营造一个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降低了税收的成本,减少了税收方面的负担。

二、建筑行业实施“营改增”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建筑行业实施“营改增”的必要性

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税种,有严格的管理制度。“营改增”必然会导致建筑业的财务核算工作发生重大变化。“营改增”既为企业减轻了负担,又避免了重复征税的现象,但在实践中却发现了很多的问题和不足。例如,由于企业规模小、缺乏税务意识或没有开具发票,这就会导致建筑部门的会计核算遇到困难。向建筑业提供原材料的企业规模各不相同,有些企业不符合一般的税收标准,例如提供砖、瓦砾、沙子、石头和油漆的企业,在这些企业中,通常难以获得增值税的专用发票,这就造成了一些问题的出现。增值税使财务会计核算更加标准化,为了建立一个完整的、明确的抵扣链条,“营改增”中规定建筑业的大多数企业必须是支付增值税的企业,这有助于产业结构的优化和提高产业的现代化。

(二)建筑行业实施“营改增”的可行性

2023年1月,“营改增”在上海开始,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果,许多地区也开始实现减税目标。随着改革举措的顺利协调和持续稳定实施,试点地区的发展逐渐取得了成功。“营改增”促进了试点产业的发展,加深了二、三产业的整合,促进了产业链的革新,证实了“营改增”是可行的。

在建筑业,“营改增”的先決条件已经具备,建筑公司有复杂的资金形态,如储备资金、生产资金和成本资金。无论“营改增”变化的规模如何,最终都会以货币基金的形式出现。从消耗性用品的使用过程开始,逐渐形成一个经营的过程,其中包括原料的投入、产品的生产、成品的产生以及获得工程款。因此,建筑行业在对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计算方面是有能力的。

三、建筑行业“营改增”的现状及对其行业的影响

(一)建筑行业“营改增”的现状

在实施“营改增”之后,公司的组织结构发生了变化,即子公司进行了重组,不仅建立了新的内部管理机构,而且增加了劳务、租赁等方面的企业。企业的经营方式发生了变化。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主体必须与中标主体相符。为了满足这一要求,建筑公司选择了一种直接或集中管理工程项目的模式,这一模式已被采纳,大大降低了挂靠模式,精细化管理方面也所加强。例如,为了加强标前管理,大多数企业将税务与市场评估更紧密地联系起来,以促进标前管理,并加强对分销商的管理,使投标程序更加标准化。供应商的选择取决于是否出示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可以利用信息系统提高工作效率和准确性,加强税务管理,避免税务风险。

(二)营改增对业绩的影响

缓解了重复征税,并实现了合理的税收。当建筑企业购买建筑原材料和建筑设备时,也可以扣除增值税中的进项税额,重复征税问题得到了非常有效的处理,企业的税收成本大大降低,发展机会也有所增加。

对于建筑市场的秩序有维护的作用,经营的行为也更加的规范。实行“营改增”使建筑业能够通过互联网认证系统获得必要的确认和认证,这使建筑公司能够更好地规范管理发票,并有助于减少伪造发票的违法行为。

在实施“营改增”之后,由于建筑公司购买的材料和设备可以从增值税中扣除,建筑公司为了获得更大的抵扣金额,可以优先购买先进的设备,增加生产和经营的规模。除此之外,先进设备的投入使用有利于减少对于劳动力的需求,从而减少对于劳动力方面的成本投入。无形资产的转让也在此范围之内,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增加对研究和开发的投资,并使建筑公司的现有技术更加的现代化。

四、建筑行业“营改增”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会计税收核算工作更为烦琐

原则上,改革后的平均均减会超过80%,这不符合现实。建筑业的利润率很低,2023年仅为3.5%。事实上,许多的因素如工程项目的垫资和中标价的下浮以及工程活动中的环境压力,已成为高劳动力成本影响的重要指标。外包工程、冲突和挂靠工程,如异地建筑服务提前缴纳税款,这使得一般的建筑业纳税人的税务核算更加的复杂。

(二)进项税额难以抵扣

建筑业总收入的近30%是劳动成本,企业在一段时间内无法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是因为劳务分包商的改组步伐与建筑业的改组步伐不同。另外,一些供应商也无法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例如砖、瓦砾、灰烬、沙子、石头等供货商都不具备相应的资格。大多数建筑公司是多样化的,涉及许多领域。从增值税中扣除进项税额的困难因单位和操作要素而异。

(三)发票风险陡增

企业不能计算进项税额,除非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得到认证和申报。这就需要提高企业对税收和减税的认识。同时改革对于发票的控制工作会大有改进。然而,也存在着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如果不严格控制发票,企业可能遭受财产损失,甚至可能会造成违法犯罪。

(四)现金的流动受限制

在“营改增”的影响之下,建筑行业的现金流动也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具体来说,建筑企业如果在小型的材料经销商处采购施工所需的原材料,那么则不能应用进项税额抵扣的相关措施,这就会增加企业增值税上缴的额度,从而使得建筑企业需要使用的现金数量增加,从而对建筑企业的现金流动造成不利的影响。除此之外,相比较于其他行业的产品销售工作来说,建筑企业的在产品销售的方法上存在很大的差异,该产品的销售金额较高,而且客户在完成所需缴纳的金额时,建筑企业无法及时地确认,这就导致时间间隔较长。当建筑企业申报未交税金的纳税工作时,就会直接的减少企业日常运作的资金,从而减少了建筑企业的现金流。

五、建筑行业“营改增”的应对策略

(一)加强税收筹划

全面实施“营改增”将为建筑公司提供更好的税收机会,并应在多个层次进行规划。在选择承包商和材料经营商时,必须从各个方面分析研究其利弊,并确定比较价格和缴纳税款的最佳办法。企业应通过购买建筑材料、投资固定资产等提高利润,并规划长期投资方案。在调整方案中,应不断注意国家税法的发展和变化,并分析各种政策,以避免政策变革加重税务负担和业务风险。

(二)加强财务管理人员建设

建筑企业在选择会计核算方式的时候要选择适合企业发展的,并提高财务软件的规范化。建筑企业可以组织财务工作人员参加税务和业务方面的培训学习,定期地对工作的内容进行修改。只有在财务人员了解并熟练地掌握新的税收制度和会计政策之后,企业的财务管理才能得到改善,从而提高建筑企业的利润。

(三)提高企业经营管理的规范性

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得到了发展,建筑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将会面临更大的挑战,这就需要建筑企业根据实际的情况并学习国外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经营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继续改进技能管理,以减少企业的经营风险和税务风险,提高企业的效率和管理。除此以外,在对建筑企业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建筑公司还应采用适当的会计政策,有效地避免与会计变动有关的风险。

在“营改增”正式的实施之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企业的核算工作、内部控制工作以及对合同的管理等,从而導致建筑企业中会计工作人员的工作方法进行了优化,建筑企业应当严格地按照会计准则中的规定对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业务进行相应的分析处理,从而有效地减少企业在税负方面的负担。此外,企业还应当顺应政策的变化,及时地优化完善企业内部的会计核算制度,确保有效的开展税收会计核算的工作,从而确保建筑企业的经营发展效益不会受到新税收制度的影响。

(四)使用分期抵扣的方法

建筑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需要机械设备的支持,因此,企业会使用大量的资金购买施工中所需的机械设备。正常来说,机械设备可以进行长期的使用,因此它也是企业固定资产中的一部分。一般情况下,在企业开始建立时,会花费大量的资金购买机械设备,如果企业一次性的对该机械设备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那么就会增加企业设备购买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从而导致企业的税负发展受到不利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选择对机械设备采用一种分阶段的抵扣方法,从而减少建筑公司的税负压力。

(五)针对性开展税收改革

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但人口分布不均,导致经济发展也不均匀。相对来说,我国东部地区的经济发展较快,中部地区以及西部地区的发展较慢。那么,针对这种情况,如果东部与中部、西部地区采用相同的税收标准,不仅不利于税收工作的开展,还会导致建筑行业的发展更加不平衡,从而导致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的差异增加。因此,这就需要在进行税收改革工作的过程中,应当结合各个地区的特点,针对性地开展税收改革工作,并使用差异化的管理方法,从而提高税收改革工作的质量。

本文详细分析了“营改增”对建筑业业绩的影响。它还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营改增”在建筑部门所面临的困难和挑战,并探讨符合该行业基本情况的解决办法。建筑公司的管理人员必须努力应对和适应“营改增”制度所带来的势头。确保建筑公司顺利、稳定地过渡税制改革时期,并规划其自身的发展和经营模式,以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和健康发展。

【第13篇】房屋租赁收入营改增后

问 :某公司建造了一个大型冻库,除了本公司储存货物外,也代客贮放货物,按所贮放货物的时间收取一定费用。请问,某公司取得的收入如何交纳增值税,是否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是否应当按租赁收入 12%缴纳房产税?

答 :物流辅助服务属于现代服务范畴,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仓储业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经营租赁服务和仓储服务都属于现代服务业征税范围。

另外,根据我国《民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租赁业与仓储业还有以下三点主要区别 :

一、二者性质不同。

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出租人将租赁物(如房产等)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其中提供收益权或物的一方为出租人,另一方则为承租人,而仓储合同是提供劳务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提供仓储保管服务的一方为仓储保管人,将仓储物交由保管人仓储保管的为存货人。

二、合同对象要求不同。

租赁合同是转移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的合同,转让的不是所有权,合同终止时,租赁物要归还,而仓储保管的对象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能成为仓储物,存货人的货物交付或返还请求权以仓单为凭证。

三、合同权力义务不同。

租赁合同是双方、有偿的,交付租金与转移租物的使用权存在对价关系,交付租金是获取租赁物使用权的对价,获取租金是出租的目的,而仓储合同是一方提供服务,另一方支付报酬费用,仓储人还负有验收、接受仓储物,给付仓单、保管、危险通知和及时处理,返还仓储物等义务。

由此可见,某公司代客贮放并代为保管,属于“仓储服务”范畴,不属于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因此,应按“仓储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冻库属于房屋范畴,某公司应当按房屋余值从价计征缴纳房产税。

财税专家简介:敦秀娟,女,注册税务师,会计师,河北长河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曾在企业任职会计多年,有着丰富会计从业经验。主持多家企业的涉税鉴证和房地产土增税清算等工作,并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的税务顾问。

【第14篇】营改增后企业间借款利息收入交什么税

【导读】:企业间借款对于很多的会计新手来说理解的不透彻,借款又分为长期借款与短期借款,两者有者很大的区别,企业之间借款支付的利息应该计入财务费用科目,那么,营改增后企业间借款利息发票如何做账呢,下面,小编将在接下来的文章中为大家做出详细的解析,具体的内容分析请仔细阅读全文。

营改增后企业间借款利息发票如何做账

答:(1)如果短期借款的利息是按期支付的(按季、按半年),或者利息是在借款到期时连同本金一起归还,并且数额较大的,可以采用预提的办法,按月预提计入费用.预提时,按预计应计入费用的借款利息,借记'财务费用'账户,贷记'预提费用'账户;实际支付月份,按照已经预提的利息金额,借记'预提费用'账户,按实际支付的利息金额与预提数的差额(尚未提取的部分),借记'财务费用'账户,按实际支付的利息金额,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2)如果企业的短期借款利息是按月支付的,或者利息是在借款到期时连同本金一起归还,但是数额不大的,可以不采用预提的方法,而在实际支付或收到银行的计息通知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借记'财务费用'账户,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账户.

短期借款分类说明

1、经营周转借款:亦称生产周转借款或商品周转借款。企业因流动资金不能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而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借款。办理该项借款时,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向银行提出年度、季度借款计划,经银行核定后,在借款计划指人根据借款借据办理借款。

2、临时借款:企业因季节性和临时性客观原因,正常周转的资金不能满足需要,超过生产周转或商品周转 款额 划入的短期借款。临时借款实行“逐笔核贷”的办法,借款期限一般为3至6个,按规定用途使用,并按核算期限归还。

3、结算借款:在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办理销售货款结算的情况下,企业为解决商品发出后至收到托收货款前所需要的在途资金而借入的款项。企业在发货后的规定期间(一般为3天,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7天)内向银行托收的,可申请托收承付结算借款。借款金额通常按托收金额和商定的折扣率进行计算,大致相当于发出商品销售成本加代垫运杂费。企业的货款收回后,银行将自行扣回其借款。

4、票据贴现借款:持有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的, 发生经营周转困难时,申请飘扬贴现的借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如现借款额一般是飘扬的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息后的金额,贴现借款的利息即为票据贴现息,由银行办理贴现时先进扣除。

5、卖方信贷:产品列入国家计划,质量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的企业,经批准采取分期收款销售引起生产经营奖金不足而向银行申请分期收款销售引起生产经营奖金不足而向银行申请取得的借款。这种借款应按货款收回的进度分次归还,期限一般为1至2年。

6、预购定金借款:商业企业为收购农副产品发放预购定金而向银行借入的款项。这种借款按国家规定的品种和批准的计划标发放,实行专户管理,借款期限最多不超过1年。

7、专项储备借款:商业批发企业国家批准储备商品而向银行借入的款项。这种借款必须实行专款专用,借款期限根据批准的储备期确定。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详细整理的关于营改增后企业间借款利息发票如何做账的知识,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借出方应缴纳营业税。对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若是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业务,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借款业务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相信大家看完上述文章后应该对此问题都有了解,有什么不懂的地方可以来会计学堂网进行咨询。

【第15篇】营改增前收入开票

——基金业第一张营改增发票面世

营改增全面来袭。

5月起,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增值税将全面替代营业税。“营改增”后,如何开出规范的增值税发票将是很多公司面临的当务之急。但很多公司显然没有做好“改造”准备,一时乱了手脚。

记者采访发现,财务人员公认的营改增三大难题是:营改增系统管理;与核心业务系统、财务系统、办公系统对接;与国税局对接、税控开票系统对接。这给公司财务管理带来了诸多新挑战。

老板要求降低成本,客户要求抵扣,两头为难,确实是件棘手的事。

不过,记者也发现一些未雨绸缪、提前行动的公司则相当轻松。某基金龙头企业的财务负责人张文就很坦然,5月19日,他所在的公司打印出了基金行业营改增后的第一张增值税有效发票。

这源于某些有商业头脑的公司,知道营改增改造领域存在很大的市场空白,提前布局并第一时间推出了成熟的增值税管理平台。此前,张文发现,营改增后公司原有的财务软件根本满足不了新的需求,于是选用了口碑较好的北京仁聚汇通开发的增值税管理系统。

“本以为营改增会增大开票的工作量,没想到使用改造系统后,反而让开票工作更加轻松、有效,感觉越来越离不开这个系统了。”据张文介绍,在公共服务层和数据访问层,该系统的设计非常人性化,所以极大减轻了财务人员的工作量。而在业务功能方面则相当强大:涵盖标准业务、非标业务、异常发票、重控管理、进项管理、纳税申报、审核管理、客户管理、业务核对、业务参数管理等多项业务。

记者了解到,仁聚汇通开发的增值税管理系统总体架构遵循soa设计理念,与周边系统保持松耦合集成。这是张文用起来觉得很“顺手”的原因:“这可以满足我们内部业务需要并可对外提供标准服务,其整个系统划分为四个层次,每层之间相对独立,相互之间通过通用技术标准的接口模块进行连接,降低了系统各功能部分的耦合度,增加整个系统的灵活性,为我们日后升级以及扩展带来的极大的便利。”

据北京仁聚汇通公司创始人董洪宪先生介绍,不少公司一时难以适应营改增的原因,在于更加复杂的财务管理带来了巨大工作量:公司收入和支出需要进行价税分离,要严格按照税法要求向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同时要求通过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进项税进行管理,增值税计算和申报管理的合规性要求也较高。仁聚汇通开发的增值税管理平台,以业务为导向,可与客户业务数据进行精准对接,进行销项、进项、纳税申报核心模块的处理,同时提供重控管理、风险预警、基础管理、参数化配置等方面的功能。该系统主要由财务部门管理使用,可全面帮助企业解决上述营改增面临的问题,有效减轻大中型企业营改增之后大幅提高的工作量。

为帮助基金企业迅速适应“营改增”,减轻财务管理部门面临的巨大压力,北京仁聚汇通在业内率先推出了由金融、税务、风险等领域专家共同打造的基金企业增值税管理平台。张文所开出的基金行业第一张增值税有效发票,正来自于该平台。除了基金领域,仁聚汇通公司表示,还可针对不同行业提供“营改增”定制化解决方案,目前仅上海地区确定签单的客户已有9家。

董洪宪告诉记者,仁聚汇通已进驻十余家基金龙头企业,与客户正在进行数据分析、开票对接等业务沟通与技术合作,有效帮助基金企业减轻了营改增工作量,同时正在与其他数十家基金客户进行商务洽谈。他们的目标是用行业领先的技术架构和丰富的业务知识,搭建起适用于全行业的营改增系统,助力中国企业的全面营改增转型!

据了解,仁聚汇通成立于2023年,是一家新兴的金融创新服务商,团队成员有着超过20年的金融领域经验,专注于为国内外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提供账户、统一支付、征信、税务等面向金融的解决方案。仁聚汇通对待客户,始终坚持守信、务实、专业的态度作风,因此赢得了客户信任,先后服务于蚂蚁金服、宜信、国美、中信银行、益博睿等知名企业,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积累了丰富的行业与技术经验。

来源:中外管理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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