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哪些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哪些收入需要交增值税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哪些收入需要交增值税
请问
营业外收入需要交增值税吗?
答复
首先跟你说一下,一项业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不是看你做账的会计科目,而是需要判断一下该项业务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若是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业务,当然没有增值税,比如公司收到了一笔捐赠款10万元,这笔业务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不缴纳增值税。
若是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业务,还要看看收款方向,若是在增值税应税行为中销售方在价外额外收取的款项,属于价外费用,则需要缴纳增值税,但是若是购买方在价外额外收取的款项,不属于价外费用,则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比如建筑企业在提供建筑服务过程中因为甲方延期付款而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属于是在增值税应税行为中销售方或者服务提供方在价外额外收取的款项,属于价外费用,则需要缴纳增值税
参考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注意:
也就是说,增值税应税行为仅包括政策明确列举的在我国境内发生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行为。其他行为则不属于应税行为。
参考二
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不再强调“向购买方收取”,不再列举价外费收费名目,同时采用了反向排除法,哪些不属于价外费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三十七条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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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税库山东。
【第2篇】哪些收入不用交个人所得税
这六项收入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从2023年开始,以下六项个人收入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规定利率和保值贴补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
二、以蔡冠深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基金会的基金利息颁发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
三、保险公司支付给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保户的利息。
四、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
五、股民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
六、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的违约金。
以上六项个人取得的收入,此前是按“其他所得”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从2023年开始,不再纳入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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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免税收入都有哪些
千万不要错过的免税收入总结,和小二财税小编一起来看看。
另外注意:国债利息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时间确认
①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②企业转让国债,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2)国债利息收入计算: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3)国债利息收入免税问题
①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
②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按第(2)项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
(4)国债转让收入时间确认
①企业转让国债应在转让国债合同、协议生效的日期,或者国债移交时确认转让收入的实现。
②企业投资购买国债,到期兑付的,应在国债发行时约定的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国债转让收入的实现。
(5)国债转让收益(损失)计算
企业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取得的价款,减除其购买国债成本,并扣除其持有期间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以及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企业转让国债收益(损失)。
(6)国债转让收益(损失)征税问题
企业转让国债,应作为转让财产,其取得的收益(损失)应作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7)企业在不同时间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其转让时的成本计算方法,可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
【第4篇】哪些政府补助属于不征税收入
企业收到作为不征税收入的政府补助,应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请看下文的举例分析。
一、政府补助作为不征税收入的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中也有相关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需引起注意的相关政策
1、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及资产不得在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不征税收入用于研发活动所产生的费用或者无形资产不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规定,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3、不征税收入长期未支出的处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实务案例
1、业务基本情况
企业在2023年度收到政府拨付的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补助600万元。资金拨付文件中明确该资金要用于报备项目的建设,企业报备资料中列明资金用于采购项目所需生产设备若干。2023年5月收到专项资金600万元,6月支出520万元用于购买符合要求的设备。
2、会计处理(单位:万元,下同)
(1)2023年5月收到政府补助专项资金600万元,用于采购生产设备,属于资本化支出。
借:银行存款 600
贷:递延收益 600
(2)2023年6月采购符合要求的生产设备价值520万元(不考虑增值税),本月投入使用,预计净残值5%,使用寿命10年。
借:固定资产 520
贷:银行存款 520
(3)2023年折旧6个月,折旧额=520*95%/10/2=24.7(万元)
借:制造费用 24.7
贷:累计折旧 24.7
(4)递延收益按折旧进度进行分摊,2023年应分摊额=520/10/2=26(万元)
借:递延收益 26
贷:营业外收入或其他收益 26
3、2023年的税务处理
(1)收到政府补助600万元,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财务核算时计入递延收益科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需做调整。
(2)使用不征税收入购入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额24.7万元,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应做调增处理。
(3)递延收益分摊26万元计入营业外收入或其他收益科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做调减处理。
4、所得税汇算申报表填写
(1)递延收益分摊计入损益26万元作调减处理,填写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
调减的26万元自动带入纳税调整明细表中:
(2)使用不征税收入购入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额24.7万元,做调增处理。按照填表说明,资本化支出通过《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做调整。此类特殊资产在申报表中数据如下:
调增的24.7万自动带入纳税调整明细表中:
四、注意事项
政府补助用于资本化支出,涉及的账务处理及纳税调整年限较长,容易出错,因此一定要做好备查登记。提请注意以下事项:
(1)对递延收益分摊计入损益的纳税调整,以递延收益总额为限。
通俗地说,就是递延收益财务处理的分摊额计入损益,累计数不能超出计入递延收益的金额;此事项纳税调整额为当年分摊计入损益的金额,其累计数也不能超出计入递延收益的金额。
举例:收到政府补助600万元计入递延收益,以后年度对递延收益分摊计入营业外收入或其他收益累计数不能超出600万元,此事项的纳税调整累计数也不能超出600万元。
(2)对不征税收入用于资本化支出形成费用的调整,可分为设备正常使用期和清理处置两个阶段:正常使用期的费用体现为折旧额,处置时的费用体现为转入固定资产清理中的资产的净值。此事项的调整累计数不超出不征税收入的支出额即形成资产的原值。
举例:不征税收入支出520万元购置固定资产,以后年度该资产形成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额为520万元,累计调整数也不应该超出520万元。
(3)固定资产比较多的企业,因为有不征税收入购买的资产,并且税务处理不同于一般资产,建议对其进行特殊管理,需要相关数据时便于提取,一目了然。我们在此类固定资产名称上增加了zx字样,在上千条资产中提取此类资产数据就非常便捷。
(4)如果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按是否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分两种情况处理。 举例:上面案例中企业2023年5月收到不征税收入600万元,6月支出520万元购买设备。如果到2026年4月末,80万元尚未支出。
情形一、未支出的80万元需缴回财政部门,缴款时应作如下处理:
借:递延收益 80
贷:银行存款 80
情形二、未支出的80万元不需缴回,应计入2026年度的应税收入:
借:递延收益 80
贷:营业外收入或其他收益 80
上述两种情况都无需做纳税调整。
作者:詹江红
作者单位:洛阳润宝研磨材料有限公司
【第5篇】员工哪些收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我们都知道企业员工取得的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可不同身份、不同时段的员工个人所得税怎么缴?有区别吗?稍不注意就有可能会出错。
很多企业会根据不同业务场景考虑人员需求,会采用多种用工方式来达到降本增效的目的。不论是哪一种用工形式都将涉及到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同样,企业不同身份的员工,个人所得税的缴纳都有所区别,稍不注意可能会出错。下面俏霖计税聊一聊不同身份的员工,个税怎么缴才是正确的。
一、不在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
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在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
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劳务派遣人员
“劳务派遣”型就业是一种非正规就业形式,劳动者是劳务派遣企业的职工,与派遣机构是雇佣关系。但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并接受相关的管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使用和被使用的关系。
劳务派遣有两个最大的特点,一是劳动者是派遣公司的职工,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这与劳务中介、劳务代理不同;二是派遣公司只从事劳务派遣业务,不承包项目,这与劳务承包不同。
那么,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1、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取得劳务公司开具的发票;
2、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还有一种情况,除了用工企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费用,派遣企业发放给劳务派遣人员工资以外,用工企业可能还会向劳务派遣人员发放加班费、奖金、福利等等.这种情形实际上属于个人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情形.个人应当按照规定选择并固定在任职、受雇的一地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办理纳税申报,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
四、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
季节工:主要是在生产季节性比较强,用工期比较集中的企业在生产旺季时招用的临时用工人员。除少数管理人员和生产技术骨干使用固定职工外,一般都是适宜于使用季节工,如榨糖、晒盐、制茶等。为了保证季节工有比较固定的来源,这类企业一般与附近街道组织或农村乡镇建立较固定的协作关系。生产旺季一到,需要大量工人;旺季过后,则不再需要大量用人。一般用劳动合同确定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使用季节工的益处在于:适用企业生产的特点,合理使用劳动力,避免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窝工和浪费现象,有利于降低产品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季节工是可以续约的,但是要甲方提出,季节工是三个月的期限。
临时工:企业在临时性、季节性岗位上都使用临时工(或称短工),无试用期可以直接上岗入职,一旦工作结束,即行辞退。根据《劳务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如在临时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缴纳各种社会保险,并享受有关保险福利待遇,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
实习生:无经验学习人员简称实习生,泛指在某一专业的高年级或刚毕业的大学生,在有经验的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学习实际工作经验,属于非正式雇用的劳工,通常以日薪计酬。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若与单位存在雇佣关系,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若与单位不存在雇佣关系,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申报纳税。
五、返聘退休人员
退休人员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那么,什么情况属于退休人员再任职呢?
“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2、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3、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提示—自2023年5月1日起,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4、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因此,企业支付给退休再任职人员的工资,同时符合上述规定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否则按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六、延长退休人员
达到离休 、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 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 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其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口径按下列标准执行:
(1)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2)除上述第(一)项所述收入以外各种名目的津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七、劳务人员
(一)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两者如何区分?
1、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
2、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
3、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二)如果公司接受的是单纯劳务服务,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雇用员工
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
8、国发〔1983〕141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办发〔199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
【第6篇】不增税收入有哪些
不 征 收 收 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注释: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注释: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1.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3.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注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补充说明
财税﹝2008﹞151号规定:
一、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财税﹝2011﹞70号规定: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提醒大家一下喔,平时遇到的主要是前面两条,第三条作为一个兜底。
相关政策补充
根据财税﹝2012﹞27号规定:
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免 税 收 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补充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补充说明
财税﹝2009﹞122号,将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明确如下:
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从税法概念中,我们不难看出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是不一样的,虽然企业取得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都是不用缴税的,但并不一样!不一样!
最大的区别就是在这部分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的费用或者财产,折旧和摊销的处理。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税前扣除或者就算折旧、摊销进行税前扣除。但是免税收入可以。
咱们来举个例子,
方便大家理解。
例子
某企业2023年取得财政拨款1000万元,用于购买指定的固定资产,假定该项拨款符合不征税收入范围,但是该企业没有计入不征税收入,而是计入了免税收入,这样对税收有何影响?
✘错误的处理方式✘
企业计入了免税收入,假定这价值1000万元的固定资产,折旧期限为10年,那么该企业对这项固定资产每年提取折旧100万元,这100万元在税前扣除,每年影响企业所得税100*25%=25万元。10年就是25*10=250万元。
✔正确的处理方式✔
计入不征税收入,折旧不允许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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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土地增值税收入都包括哪些
我们都知道,增值税有个规定,一般计税方式下,可以扣除土地价款,容易争议的地方就是不反映在土地转让价款中的拆迁补偿费用是否也能扣除?
典型案例分析
甲公司是某房地产开发企业,2023年申报增值税抵扣土地价款时,主管税务机关将其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剔除,是否正确?.主管国税局的意见不正确。
解析:根据(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
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第8篇】企业应税收入有哪些
各位财务工作者在申报企业增值税时,除了需要为已开票收入申报增值税外,还需要为未开票收入、视同销售收入和预收的租金收入申报增值税。不同类型收入具体指什么?想了解的朋友快来看看吧!
视同销售收入
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会被视同销售货物。除此之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也会被视同销售货物:
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赠送的货物,属于单位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
向单位股东或投资者分配单位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
单位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货物后,将其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单位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被单位用于个人消费或集体福利;
单位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被单位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同一个纳税人名下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非同一县(市)的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的;
单位或个体工商户销售代销货物。
预收款收入
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各规定了两种预付款收入的情况: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以及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等,都会采取预收款的方式。
未开票收入
企业如果取得收入后迟迟没有收到发票,那么就以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作为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稽查查补收入
纳税人在连续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的增值税销售额,其中是包括了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的。因此,纳税人需要为这项收入申报纳税。
关于企业的这四种收入,大家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吗?想要了解更多资讯,欢迎关注或联系“广州印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哦!
【第9篇】企业的下列哪些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1)企业取得的直接减免的增值税(除满足不征税收入相关规定外),应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享受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计入“其他收益”科目的加计抵减收益,应作为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3)对企业按照规定获得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款和出口退税款,不属于应征企业所得税收入范围。
【第10篇】增值税免税收入有哪些
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包括:
一、财政拨款
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其他不征税收入
1、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2、财政性资金,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 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 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3、财政性资金,会计核算“营业外收入”、“其他收益”、“递延收益”,需区分征税与不征税。不征税的财政性资金,如果已计入会计损益,做纳税调减。
4、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的具体规定:有特定的来源和具体管理要求,单独进行核算。
a、 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b、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c、 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6、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5 年内(60 个月)未发生支出、也未缴回的, 计入取得资金第 6 年的应税收入总额。
例:甲企业 2021 年获得当地政府财政部门补助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500 万元,已取得财政部门正式文件,并从中支出 400 万元。
解:
会计做收入的500万元,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00万元。
会计做支出的400万元,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00万元。
理由:符合规定的不征税收入不计入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总额,其形成的支出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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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有哪些
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对企业依法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收入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解除。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当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不计入当年收入总额,计入实收资本/股本。
对企业取得专项用途财政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非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应计征企业所得税
特殊情形:
1.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规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2.收到的出口退税款,做其他应收款-出口退税,也不做收入处理。
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的三个条件有哪些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3+1,资金拨付文件、资金管理办法、单独核算、县级政府)
①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②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③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成本费用不得扣除;用于研发形成的研发支出不得加计扣除。
【第12篇】所得税收入包括哪些
企业所得税中的利息收入
收入确认时间
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混合性投资业务
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
同时符合5个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照债权性投资业务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下同);
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持有期间获得的投资回报的税务处理
权益性投资,投资方投资回报为股息、红利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被投资方支付的股息、红利不能作为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债权性投资(同时符合5个条件的混合性投资),投资方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被投资方支付的利息不超过税法扣除标准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被投资企业赎回投资时的税务处理
债权性投资(同时符合5个条件的混合性投资)
赎回价>投资成本,投资方,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方,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并准予在税前扣除;
赎回价<投资成本,投资方,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并准予在税前扣除;被投资方,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租金收入
收入确认时间
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收入确认金额
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按照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某公司将设备租赁给他人使用,合同约定租期从2023年9月1日到2023年8月31日,每年不含税租金480万元,2023年8月15日一次性收取3年租金1440万元。2023年可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160万元。
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按照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所以2023年可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160万元。在增值税中,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所以,增值税应确认的计税收入为1440万元。
【第13篇】非盈利企业的免税收入包括哪些
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包括:
一、国债利息、地方政府债券收入:
1、企业因购买国债、地方政府债券所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因转让国债、地方政府债券所得收益,征企业所得税。
3、到期兑付
a、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全额纳税调减。
b、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的免税部分=国债金额(地方政府债券)×适用年利率
c、确认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利息的时间: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时约定的应付利息的日期
4、到期前转让
a、免税部分
a、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地方政府债券)、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部分纳税调减。
b、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的免税部分=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c、转让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应在转让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合同、协议生效的日期,或者国债(地方政府债券)移交时确认转让收入的实现。
b、纳税部分
a、国债(地方政府债券)转让收益(损失)——无需纳税调整:
b、转让收益=取得的价款- 购买国债(地方政府债券)成本 -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 - 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
例1:甲企业 2021 年投资收益中包含:
(1)转让国债取得 88 万元,该国债购入面值 72 万元,发行期限 3 年,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年利率 5%,转让时持有天数为 700 天。
(2)购买铁路债券利息收入 100 万元
解:对利润总额的影响数=(88-72)+100=116(万元)
持有国债期间的利息=72×5%÷365×700=6.90(万元)
调减应纳税所得额=6.90+100×50%=56.9(万元)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1、该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 不足 12 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2、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适合于权益性投资的投资收益。
3、对于股票(金融资产)的投资收益,以连续持有时间区分是否免税(不足 12 个月的纳税;满 12 个月免税)
例2:乙企业 2021 年取得直接投资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股息收入 130 万元,已知境内被投资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15%;取得到期的国债(年利率 6%)利息收入 90 万元。
解: 会计利润=……+130+90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130-90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该收益 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 不足 12 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1、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如提供服务、销售商品等)
2、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a、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b、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7 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c、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d、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e、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例3:丙民办学校计划按照非营利组织的免税收入认定条件,申请学费收入免征企业所
得税。下列各项中,属于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认定条件的有(abc)。
a.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b.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
c.投入人对投入该学校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d.财产及孳生息可以在合理范围内根据确定的标准用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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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哪些属于免税收入
我们协会已获得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是不是从取得资格起所有收入都免税了呢?
您好,确实有很多纳税人都有这样的误解,但实际上,虽取得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也不是所有收入都可以免缴企业所得税的哦!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包括:
●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除此以外的收入都不属于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范围哦。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黄埔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开发区税务局编发:广州税务融媒体中心
【第15篇】员工哪些收入不交个税
一、福利费免征个税的税源依据:
第一、《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十四条规定,个人取得的福利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第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第二、实务中常见的免征个税的福利费
第一、培训费。根据《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第三条(五)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需强调指出的是,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
第二、实报实销的通讯费。京地税个[2002]116号规定,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因公需要)负担通讯费采取金额实报实销或限额实报实销部分的,可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
需特别指出,上述规定,是有个前提的,那就是通讯工具,应为公司的资产,且通讯费的发票抬头应为企业,当然在企业实务中,员工自购通讯工具,话费发票抬头为公司,算是打擦边球行为。存在风险有两个,如何区分是企业用,还是个人用,如无法区分,则企业所得税前如何界定属企业的支出存在困难,员工需承担的部分计入个应纳税额同样存在困难,都可能让税务机关让我们补税。
三、需要交纳个税的福利费的相关规定及税源依据
根据155号文规定,取得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4、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上述所列福利费需交全税
5、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研究结论:
让员工得到真正的实惠,而又能做到在税前得到全额扣除,才是研究本问题的真正的现实意义,本人认为,需按几个主个主要的原则来进行
第一、用好三项经费,尽量不用用现金发放为基础,目前福利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在税前扣除的比例达到了14%、8%、2%,如果我们将福利费支出不能具体分割到个人,是可以不交税的,如中秋放月饼,改成大家在食堂吃而不是人人领,给员工发奖金,变成发放自学成材的奖金计入职工教育经费等等。
第二、采用集体福利,而非个人福利是重要手段,用企业的名义为员工购租车辆租住房等,如果在租房时,企业留一个会议室,活动室,则个税不用交了,则里面购置资产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可以扣除,且内部添置的固定设施也是可以扣除进项税额的,对企业能取到两方面的效益。
第三、合同的签订很重要,也就是在签合同时,一定需加入经营的要素,这样才能符合税法的相关要求。
第四、企业内部的制度建设很重要,也就是一定要有一个操作的制度,让享受集体福利对事而非对人,也就是说,具备一定条件就能享受,而不是指定特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