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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鉴证业务(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23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土地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土地增值税鉴证业务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土地增值税鉴证业务

【第1篇】土地增值税鉴证业务

15.2023年3月某市房地产开发公司转让5年前外购的一栋写字楼,合同注明不含税转让收人8000万元,当年购人土地支付地价款2200万元,该写字楼的原值为4000万元,已提折旧1000万元,已知该写字楼重置成本5000万元,成新度折扣率为70%。缴纳与转让该写字楼相关税金440万元(不含增值税和印花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转让写字楼应缴纳土地增值税(c)万元。

a.573.50

b.550.00

c.556.80

d.500.00

【解析】:扣除项目金额合计=2200+5000×70%+440+8000×0.5‰=6144(万元),增值额=8000-6144=1856(万元);增值率=1856÷6144×100%=30.21%,适用税率为30%;应纳土地增值税=1856×30%=556.80(万元)。

7.转让旧房产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有(abde)

a.旧房产的评估价格

b.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

c.旧房产的重置成本

d.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e.因计算纳税需要支付的评估费

【答案】abde

【解析】:选项c:可以扣除的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不得直接扣除重置成本。

土增税扣除项目规则

转让主体

房地产开发企业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

其他企业

其他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房地产开发成本

×

×

3.房地产开发费用

×

×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

×

×

6.旧房及建筑物评估价格

×

×

×

8.以下项目中,转让新建房和转让存量房在计算其土地增值税增值额时均能扣除的项目有(ac)

a.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b.房地产开发成本

c.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d.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e.房地产开发费用

【答案】ac

解析:转让新建房准予扣除的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房地产开发成本;

(3)房地产开发费用;

(4)转让环节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房企才有)。

转让存量房准予扣除的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3)转让环节有关的税金。

15.下列关于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的说法中正确的有(bcde)

a.企业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b.因国家建设需要而被政府征收、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c.个人之间互换自有住房,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d.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e.企业销售其开发的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 (含20%),免征土地增值税

【答案】 bcde

【解析】:选项a:企业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13.下列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相关表述中,正确的有(abc)

a.将开发的房产转为企业自用,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b.用建造的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

c.对税务中介机构受托对清算项目审核鉴证出具的符合要求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可以采信

d.土地增值税采用核定征收的,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3%

e.将未竣工决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整体转让的,不允许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扣除20%

【答案】abc

【解析】:选项d: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选项e: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销售新建房允许按照取得上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扣除20%。

18.2023年4月,张某将2023年6月购人的商铺转让,取得收入600万元。张某持有购房增值税普通发票,注明金额350万元、税额17.5万元,无法取得商铺评估价格。张某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可以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商铺的评估价格共计(b)万元。

a.350.00

b.367.50=350+17.5

c.385.88

d.404.25

【答案】b

解析:(1)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每满12个月计一年,本题中,2023年6购入,2023年4月转让,不足12个月,不涉及加计扣除问题。

(2)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按照发票所载价税合计金额计算。

(3)可以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商铺的评估价格共计=350+17.5=367.5(万元)。

【第2篇】土地增值税清算需报送资料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表以及其附表(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主要内容应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用地、开发、销售、关联方交易、融资、税款缴纳等基本情况及主管税务机关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三)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销售明细表、预售许可证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相应项目记账凭证的,纳税人还应提供记账凭证复印件。

(四)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以及鉴证的清算项目,还应该报送中介机构所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

土地增值税清算办法

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未超85%,但剩余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第3篇】土地增值税的税收规划

房地产企业成本构成中,税收成本仅次于地价和建安成本,位列第三大成本。在预征阶段,各项税负已达销售额的8%~12%;项目结束进行清算,则普遍高达15%~25%,一线城市会达到25%以上。如何降低税负,并且控制相应的风险?这需要房地产企业在税收筹划上多下功夫。

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筹划一般集中在土地增值税上。土地增值税筹划的总体思路是,降低增值额进而降低增值率,以达到少交甚至不交土地增值税的目的。土地增值税的筹划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利用临界点

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时,免征土地增值税。从纳税筹划的角度考虑,企业可选择适当的开发方案,避免因增值率稍高于起征点而造成税负的增加。

由于土地增值税适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当增值率超过50%、100%、200%时,就会适用更高的税率。企业可以利用土地增值税的临界点进行筹划,避免出现适用更高一级税率的情况。

【案例】设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一批商品房待售,除销售税金及附加外的全部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为a,销售的房价总额为x,相应的销售税金及附加为:5%x(1+7%+3%)=5.5%x(5%、7%、3%分别为营业税税率、城建税税率、教育费附加征收率)

如果纳税人欲享受起征点的照顾,那么最高售价只能为x=1.2(a+5.5%x),解得x=1.2848a,企业在这一价格水平下,即可享受起征点的照顾又可获得较大利润,如果售价低于此数,虽也能寜受起征点照顾,却只能获得较低的收益。

如果企业欲通过提高售价达到增加收益的目的,此时增值率略高于20%,即按“增值率”在50%以下的税率30%缴纳土地增值税,只有当价格提高的部分超过撒纳的土地増值税和新增的销售税金及附加,提价才是有意义的。

设提高价格y单位,则新的价格为x+y,新增的销售税金及附加为5.5%y。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为:a+5.5%x+5.5%y;房地产增值额为;x+y-a-5.5%x-5.5%y;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30%×(x+y一a一5.5%x一5.5%y)

企业欲使提价所带来的收益超过因突破起征点而新增的税负,就必须满足:y>30%x(x+y-a-5.5%x-5.5%y)+5.5%y,其中x为增值率为20%时的售价,可以解得y>0.0971a。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建成并待售一幢商品房,同行业房价为1,800~1,900万元之间,已知为开发该商品房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为2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为900万元,利息支出不能按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摊也不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证明,假设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为3%,当地政府规定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为10%,如何为该公司筹划,使其房价在同行业中较低,又能获得最佳利润?筹划过程如下:

除销售税金及附加外的可扣除的项目金额为:200+900+(200+900)×10%+(200+900)×20%=1430(万元)

(1)公司要享受起征点优惠,又想获得最佳利润,则最高售价应为:1430×1.2848=1837.264万元,此时获利306.2万元(1837.264-1430-1837.264×5.5%)。当价格定在1,800~1,837.264万元之间时,获利将逐渐增加,但都要小于306.2万元。

(2)公司要适当提高售价,则提高的价格至少要大于138.853万元(1430×0.0971)。即总房价至少要超过1,976.117万元,提价才会增加总收益,否则提价只会导致总收益的减少。

所以,当同行业的房价在1,800~1,900万元之间时,公司应选择1,837.264万元作为自己的销售价格,使自身的房价较低,增强竞争力,又能给公司带来较大的利润。当然,如果公司能以高于1,976.117万元的价格出售商品房的话,所获利润将会进一步增加。

通过本案例进一步说明,在出售普通标准住宅问题上,企业是完全可以利用合理定价的方法。使自己保持较高的竞争力,又可使自己获得较佳利润,千万不可盲目提价,有时较高的价格所带来的利润反而会低于较低价格所带来的利润。譬如:在该案例中1,830万元的售价,能获利299,35万元(1830-1430-1830×5.5);而1,810万元的售价,只能获利216.16万元(1840-1430-1840×5.5%)×(1-30%),虽然售价只提高了10万元,利润却减少83.19万元。

2、收入分散

对于包含装修和相关设备的房屋,可以考虑将合同分两次签订。首先和购买者签订毛坏房销售合同,随后和购买者签订设备安装以及装修合同。经过这样处理,房地产企业仅就毛坏房销售合同缴纳土地增值税,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3、选择适当的利息扣除方法

房地产企业贷款利息扣除的限额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限度内据实扣除,另一种是按税法规定的房地产开发成本的10%以内扣除。这两种扣除方式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较高的一种进行扣除。

【案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一批商业用房,支付的地价款为600万元,开发成本为1,000万元,假设按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摊利息且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应扣除利息为100万元,如何为该公司利用利息扣除进行筹划?如果应扣除的利息支出为70万元时,又如何筹划呢?设当地政府规定的两类扣除比例分别为5%和10%。筹划过程如下:

首先,计算。(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5%)=(600+1000)×5%=80(万元)

其次,判断。当允许扣除的利息支出为100万元时,由于100>80,所以该公司应严格按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摊利息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这样就可以按100万元扣除,否则只能按80万元扣除,计税依据将增加20万元,造成多缴税款:当允许扣除的利息支出为70万元时,由于70<80,所以应选择第二种计算扣除方式,即不按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摊利息或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金融机构的证明,这样可以多扣除10万元利息支出,减少计税依据10万元,合理降低税负。

在筹划中有必要指出,税法中允许扣除的利息支出应严格按《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规定的核算利息支出,不按规定核算,一律不得扣除。

4、代收费用并入房价

很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开发产品时,会代替相关单位或部门收取一些价外费用,比如说管道煤气初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物业管理费以及部分政府基金等。这些费用一般先由房地产企业收取,后由房地产企业按规定转交给委托单位,有的房地产企业还会因此而有结余。对于代收费用有两种处理方法,第一种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第二种是将代收费用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是否将代收费用计入房价对于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不会产生影响,但是会影响房地产开发的总成本,也就会影响适用的增值率,进而影响土地增值税的税额。

【案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售一栋商品房,获得销售收入3,000万元,并按当地市政府的要求,在售房时代收了200万元的各项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该商品房的支出如下:支付土地出让金2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为600万元,其他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合计200万元。

(1)如果公司未将代收费用并入房价,而是单独向购房者收取,则:允许扣除的金额为:200+600+200+(200+600)×20%=1160(万元);增值额为:3000-1160=1840(万元);增值率为:1840÷1160=158.62%;应繳纳的土地增值税为:1840×50%-1160×15%=746(万元)

(2)如果公司将代收费用并入房价向购买方一并收取,则:允许扣除的金额为:200+600+200+(200+600)×20%+200=1360(万元);增值额为:3000+200-1360=1840(万元);增值率为:1840÷1360=135.29%;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1840×50%-1360×15%=716(万元)

显然,该公司无论代收费用的方式如何,其销售该商品房的增值额均为1,840万元,但是采用第二种代收方式,即将代收费用并入房价,会使得可扣除项目增加200万元,从而使纳税人少缴纳税款30万元,导致应纳的土地增值税减少。

由于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土地增值税=增值额×适用税率-可扣除项目×适用的速算扣除系数,无论代收方式如何,增值额都是不变的,将代收费用并入房价,可扣除项目金额增加a,则会使得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减少:a×适用的速算扣除系数,如果代收的费用较大时,可扣除项目增加,还可能使整体的增值率下降,给纳税人带来更大的节税效益。

当然,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如果在增值率未超过50%情况下,由于适用的速算扣除系数为0,所以无论代收方式如何,纳税人的税负是一样的。在这种情况下,筹划就没有什么意义了。

5、增加扣除项目金额

在市场可以接受的范围内,房地产企业可以采取适当加大公共配套设施的投入,改善小区环境,提高装修档次,以增加扣除项目金额,从而使增值率降低。投入的成本可以通过提高售价得到补偿,加大公共配套设施投入还可以提高产品的竞争力,扩大市场影响力,可谓是一举多得。要注意的是增加扣除项目金额并不意味着虚开建安发票虚增成本,虚开建安发票属于偷逃税款的行为。

6、费用转移、加大开发成本

会计制度对房地产企业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工程项目的“开发间接费用”并没有严格的界定。在实际业务中,开发项目的行政管理、技术支持、后勤保障等也无法与公司总部的业务截然分开,有些费用的列支介于期间费用与开发费用之间。企业在组织机构设置上可以向开发项目倾斜,把能划归开发项目的人员尽量列为开发项目编制,把公司本部和开发项目混合使用的设备划归开发项目使用。这样把本应由期间费用列支的费用计入了开发间接费用,加大的建造总成本,会带来1.3倍(1+20%+10%)的扣除金额,从而降低增值额和增值率。

7、成本核算对象筹划

房地产公司在同时开发多处房地产时,可以分别核算,也可以合并核算,两种方式所缴纳的税额是不同的,这就为企业选择核算方式提供了税收筹划的空间。

土地增值税未四档超率累进税率,其中最低税率为30%,最高税率为60%,合并核算有可能降低高增值率房地产的适用税率,使该部分房地产的税负下降,同时可能会提高低增值率房地产的使用税率,增加这部分房地产的税负,因而,需要具体测算分开核算与合并核算的相应税额,再选择低税负的核算方法,达到节税的目的。

【案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同时开发a、b两幢商业用房,且处于同一片土地上,销售a房产取得收入300万元,允许扣除的金额为200万元:销售b房产共取得收入400万元,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为100万元,对这两处房产,公司是分开核算还是合并核算能带来节税的好处呢?

(1)分开核算时:a房产的增值率=(300-200)÷200×100%=50%,适用税率30%;应纳的土地増值税为:(300-200)×30%=30(万元);b房产的增值率=(400-100)÷100×100%=300%,适用税率60%:应纳的土地增值税为:(400-100)x60%-100x35%=145(万元);共缴纳土地增值税175万元(30+145)

(2)合并核算时:两幢房产的收入总额为:300+400=700(万元);允许扣除的金额:200+100=300(万元);增值率为:(700-300)÷300×100%=133.3%,适用税率50%:应纳土地増值税为:(700一300)×50一300×15%=155(万元)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合并核算对公司是有利的,因为合并核算比分开核算节税20万元。

从上例中我们可以看出,由于两类房产增值率相差很大,只要房地产开发公司将两处房产安排在一起开发、出售,并将两类房产的收入和扣除项目放在一起核算,一起申报纳税,就可以达到少缴税的目的。但是由于低增值率的房产的适用税率可能会提高,在实践中必须具体测算后才能做出选择。

8、利用合作建房

按照税法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充分利用该项政策,选择合作建房的方式进行项目开发。

9、利用代建房

代建房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客户进行房地产开发,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行为。房地产企业如果有代建房业务,其收入属于劳务收入性质,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利用代建房方式减轻税负,但前提是在开发之初就能确定最终用户,实行定向开发。

10、与主管税局沟通

在合法的前提下延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点房地产公司可适当与主管地税局沟通,尽可能延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点,或更换税负相对较轻的项目进行清算。

【第4篇】土地增值税清算最新政策6

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不管是面向税务局还是面向企业,思想一定要正,为什么这么说呢?这是一份职责担当在里面,“正” 指的是不能以盖章或者报告产生为目标或者成果。

面向税务局,保证”正“的思想,要有”征纳成本“的心、要有”防范风险“的原则、要有”公平公正“的准则,一定不要将底稿、底稿挂在嘴边,税局的人员,最担心风险了,这个项目清不清不要紧,但是要清的项目一定要明确为什么要进行调整、为什么要进行扣除,哪项政策规定的,哪个依据可以执行,计算的口径与上级机关所要求的是否一致,所产生的结论如果企业反驳的时候,我应该怎么回答,这些事情都是面临的实打实的问题,这些问题都是要有数据支撑、政策支撑,所有的专家不如将数据摊开更有说服力。

面向企业,保证”正“的思想,要有合规的心,有遵法的准则,有降低成本的想法。一定不要将鉴证、鉴证挂在嘴边,企业关注的就是经营风险及经营收益,花上几千块钱出一份鉴证报告,但是要缴纳上千万的税或者为其他的项目留下了隐患,得不偿失。企业认员,清算项目是必须要走的一步,那么咱们就找合规性,就是符合规律、尊重事实、对标项目,参考案例,数据说话,避免为其他项目及下一个项目的开展留下税收隐患及成本隐患。

所以, 这篇文章没有用chatgpt。因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确是风头浪尖的工作,也是良心业务,理的清、说的明、看的懂,这是我们必须要达到的。

【第5篇】土地增值税预征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三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为了进一步落实该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2023年第70号)第一条对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和预征依据进行了如下明确:

一是明确土地增值税的应税收入或预征计征依据的计算方法。公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按照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在预征土地增值税或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的计税依据是:

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或预征的计征依据)=销售收入(或预收款)/(1+适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5%)

注:适用增值税税率按照纳税所属期法定增值税税率计算

二是规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时计征依据可以选择简化计算方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按照第二款规定,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可以做如下推导:

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款

=预收款-预收款/(1+适用增税税率或征收率5%)×增值税预征率3%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纳税人在土地增值税预征环节,既可以按照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计算公式计算预征的计征依据,也可以选择按照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计算公式计算预征的计征依据。但两者计算结果并不相同。选择按照第二款规定的计算公式计算的计征依据大于按照第一款规定的计算公式计算的计征依据。举例说明:

某房地产公司某月收取预收款100万元,适用一般计税方法9%的税率或适用简易计税方法5%的征收率,按照不同计算公式计算结果如下: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时

(1)按照第一款规定计算公式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1+增值税适用税率)=100/(1+9%)=91.74万元

(2)按照第二款规定的计算公式

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款

=预收款-预收款/(1+增税税适用税率)×增值税预征率3%=100-100/(1+9%)×3%=97.25万元

按照第二款规定计算公式比按照第一款规定的计计算公式计算的预征的计征依据大5.51万元。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时

(1)按照第一款规定计算公式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1+征收率)=100/(1+5%)=95.24万元

(2)按照第二款规定的计算公式

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款

=预收款-预收款/(1+征收率5%)×增值税预征率3%=100-100/(1+5%)×3%=97.14万元

按照第二款规定的计算公式比按照第一款规定的计算公式计算的预征的计征依据大1.90万元。

由此可见,在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环节,国家税务总局给纳税人提供了可以选择简化计算预征依据的办法,但选择简化计算办法会增加纳税人在土地增值税预征环节的税收负担。因为公告规定是可以选择简化计算方法,所以房地产企业在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时,可以根据该公告进行税收筹划,主管税务机关也应当允许企业在两种计算方法之间选择适用。

【第6篇】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

房地产企业会计重点关注这个问题:地下车位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下面我们来看相关政策:

国税发[2009]31号 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国税发[2006]187号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国税发[2006]187号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清算案例分析>

我公司一项目正在搞土地增值税清算,《商品房买卖合同》里有一条签的是“地下室(属人防设施)配电、供水房设施归出卖人”,现税务局提了一个问题:这部分成本不能结转,我司已向税务局说明这是笔误,而且“地下室(属人防设施)配电、供水房设施”开发商又得不到,成本必须结转,但税务局要求我们把客户和房管局的合同收回重签,我司根本做不到,税务局提的有依据吗?

『正确答案』国税发〔2006〕187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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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土地增值税加计扣除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上述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四)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六)根据条例第六条(五)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第三,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第六条规定:“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本通知自2023年5月1日起执行。”第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规定:“三、关于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扣除问题 (一)营改增后,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不包括增值税。 (二)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凡不能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则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 其他转让房地产行为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8篇】土地增值税税率预缴

一、预缴土地增值税的政策依据

1.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2.根据细则的规定,对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因此,对纳税人预售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当地税务机关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按规定比例预交,待办理决算后,多退少补;当地税务机关规定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也应在取得收入时先到税务机关登记或备案。(财税字〔1995〕48号)第十四条

3.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财法字〔1995〕006号)

二、预缴土地增值税计算

(一)预征的计征依据

1.一般计税

(1)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

(2)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3)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2.简易计税

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3.简化计算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金,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

(二)代收费用

对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财税字〔1995〕48号第六条)

(三)预征率

应预缴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征率

“为了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各地须对目前的预征率进行调整。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地区的划分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对穗尚未预征或暂缓预征的地区,应切实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开展预征,确保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及时、充分发挥调节作用。”(国税发〔2010〕53号)第二条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盘预售环节取得的收入根据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不同类型房地产(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的房地产等)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的土地增值税,保障性住房不预缴土地增值税。

三、预缴申报

(一)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二)根据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纳税人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纳税手续:

1.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的七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2.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定期进行纳税申报,具体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情况确定。

3.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及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房地产、因分次转让而频繁发生纳税义务、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纳税的情况,源土地增值税可按月或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国税函〔2004〕938号)

(四)土地增值税的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目前,多数地区土地增值税预征实行按月申报,但也有部分地区实行按季申报。比如上海就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开发建造的房地产,土地增值税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五)对未按预征规定期限预缴税款的,应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财税〔2006〕21号)

(六)自2023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新增税源或税源变化时,需先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

附件1: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

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申报附表

附件2: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

四、会计处理

预缴土地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五、风险点

1.项目应正确区分业态,由于各业态预征率不同,需向当地税局咨询或通过当地税局网站查询最新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文件,核对预征率适用正确与否,并及时更新;

2.检查账面有无收取的诚意金应转未转预收的情况,核实转为预收的诚意金是否按规定预交土地增值税;

3.合同中包含政府回购保障房等的,土地增值税可申请减免预征,是否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来源:金穗源

【第9篇】开发费用土地增值税

来源:中道财税-汤茹亦

以下我们主要围绕房地产行业的其他两大税种: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与土地价款抵减的联动影响进行探讨。

一、土地增值税

上图中可以看出,对土地价款抵减的后续涉税认定主要是围绕对收入和成本的影响,概括起来基本观点有以下三种:

观点一、作为土增收入,不冲开发成本;

观点二、土地价款税金抵减仅冲减开发成本,不确认收入;

观点三、土增不确认收入,也不冲开发成本;

基于国税函〔2010〕220号《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款中对土地增值税收入口径的界定,我们已知收入包含:已开票金额、未正式开具增值税发票但有交易实质的金额以及合理增减项金额(实测面积补差、退房等)。原文件中并未提及要加上土地价款抵减的部分。

沿着土地价款抵减的政策思路,可以得知土地价款抵减的是增值税,实质是因为房地产企业部分重大业务(如:土地购进、拆迁安置支出等)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确认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因此给予的特殊增值税抵扣政策。

对于土地增值税收入确认,基本逻辑是不含增值税收入。

下面我们结合中篇中的案例来对比分析。

安岭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2023年5月9日开工建设某住宅小区,至2023年8月30日全部竣工决算。该公司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开发成本中“土地出让金”为16000万元,土地面积为18亩,可供销售的建筑面积为37500㎡,2023年5月该公司已全部销售清盘,取得含税销售收入为72500万元。

允许抵减的地价款=16000万元

可以抵减的销项税额=16000/1.09*0.09= 1321.10万元

假设不考虑进项税额、已预缴增值税等影响,增值税应纳税额 =(72500-16000)/1.09*0.09= 56500/1.09*0.09= 4665.14万元

则不含税收入=72500-4665.14=67834.86万元

如果不考虑土地价款抵减的影响、进项税额、已预缴增值税等影响,不含税销售额=72500/1.09=66513.76

土地增值税在确认收入时,两种不同的收入计算方式差异1321.1万元。

同时,因为将16000万元的1321.10万元拆分为抵减销项税额,实际土地出让成本剩余14678.9万元,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面临成本是否要相应扣除1321.10万元。

可见土地价款抵减作用于收入上的影响为1321.10万元,而如果作用在开发成本-土地出让成本上影响为1,717.43万元,相当于损失396.33万元成本扣除。

此时,我们再看以下三种观点:

观点一、作为土增收入,冲减开发成本,即案例中收入按67,834.86万元,成本按14,678.90万元;(最差,不仅收入增加,而且损失了加计成本)

观点二、作为土增收入,不冲减开发成本, 即案例中收入按67,834.86万元,但成本按16,000.00万元;(折中,对房开企业来说虽然确认的收入多了,但保住了1.3倍加计成本,整体还是占优)

观点三、土增不确认收入,也不冲开发成本,即案例中收入按66,513.76万元,但成本任按16,000.00万元;(最优,不仅少算收入,也保住了加计成本)

以上三种方式在实际项目中以当地征管口径及习惯性计算方式为准,各地存在较大差异但是越来越多的趋势是偏向于观点二的处理方式,企业财务人员应在充分理解差异并按照要求计算土地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回顾土地价款抵减的一般性账务处理,一般是借方确认销项税额抵减,贷方冲减主营业务成本。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贷:主营业务成本

所以在企业所得税口径,抵减的土地价款是直接冲抵了成本不确认收入,原理类同免税农产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方式,即从购进成本中剥离出增值税抵扣的金额。

小结:

房地产企业土地价款抵减虽然是一项增值税的特殊业务处理,但是对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都会产生影响,在各地各税种征管实施中又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企业财务人员需要及时了解当地政策,并征得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可才能准确摸清土地价款抵减对各税种的协同影响。

土地价款抵减上、中、下系列接近尾声,后续会筛选一些实务中大家高频提出的土地价款抵减相关问题并继续分享笔者的观点,尽请期待。

【第10篇】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率

摘要:在营业税时代,以土地作价出资免征营业税。但是,营改增后,营业税被增值税取代,而增值税不再免征。

各位律师评创业的观众,大家好。今天我们要讲的是,营改增后,以土地作价出资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工业地产,在整个房地产业中一枝独秀,发展十分迅速。很多创业者已经进入这个行业,或正对这个行业跃跃欲试。而在工业地产界,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到一家公司,是很常见的操作行为。该操作过程中的税费,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在营业税时代,以土地作价出资免征营业税。但是,随着2023年财税36号文出台,自2023年5月1日起,营业税被增值税取代。那么营业税被增值税取代后,以土地作价出资是否继续免征增值税呢?

结合36号文来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需要缴纳增值税;而无形资产包括自然资源使用权,自然资源使用权又包括土地使用权。因此土地使用权属于无形资产,在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时,应当被理解为企业将无形资产转让给作价出资并设立的企业,会被视同销售,应当缴纳增值税。

结合免征文件来看,如果增值税可以免征,通常应当存在相关的文件,但是我们尚未检索到相关的免征文件。

结合权威部门的解答来看,根据我们对税务部门的咨询,以土地作价出资时应当缴纳增值税,也就是不再沿用免征的政策。

好了,以上就是今天的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以上纯属学术分析,仅供参考!如果你想深入研究,可阅读下面的相关规定。下一讲,我们将讨论以土地作价出资时,应当按照销售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中的哪一种去缴税,以及增值税税率是多少,欢迎订阅律师评创业进行收看。再见!

附:相关规定

(1)营业税(本免征,现该税种已取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第1条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增值税(征收)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1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2条规定,“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刘森律师,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第11篇】国家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

应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率

土地增值额=应税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步骤:

第一步,确定收入

第二步,逐项确定扣除项目金额

第三步,计算增值额

第四步,计算增值率,确定适应税率

第五步,计算应纳税额

1

应税收入的确认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入。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包括∶

货币收入

实物收入

其他(无形资产收入或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收入。

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营改增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营改增后转让房地产取得的不含增值税收入

2

应税收入的有关政策

(1)采取一次性全额取房款的,以房产使用权交付买方之日或开具发票之日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2)采取分期付款或预售款方式销售的,以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清算通知》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

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3)采取以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置换房屋的,以房产使用交付对方为销售收入的实现。(4)采取银行提供按揭贷款销售的,以银行将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为销售收入的实现。(5)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①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实际销售额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②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合同或协议规定的价格于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3

扣除项目的确认

1.转让新开发房地产扣除项目

①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地价、契税)②房地产开发成本(拆、迁、建、基、配、建)③房地产开发费用(法定扣除)利息在各建筑物不能划分时,(①+②)×10%;利息有金融机构证明且在各建筑物能划分时,(①+②)×5%+利息;④与房地产转让有关的税金包括营改增前的营业税和全部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⑤加计扣除∶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加计扣除20%。

2、开发成本

(1)拆迁补偿费(拆迁安置费)

①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该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

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同时将此确定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的拆迁补偿费。

②开发企业采取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的房屋自行开发建造的.房屋价值按视同销售处理,计入本项目拆迁补偿费,购入的,按买价计入拆迁补偿费。

③货币安置拆迁的∶凭合法有效凭据记入拆迁补偿费

(2)前期工程费

指开发项目前期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 '三通一平'等支出。常见单方成本∶400-800

(3)建筑安装工程费

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或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单体工程的建筑、安装、装修等工程费,包括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屋面分部工程、建筑内外装饰装修(含门窗、栏杆)、建筑给排水及采暖电气等工程及材料设备费用。包括土建建安工程、分包工程和精装工程。精装成本不包括可移动家具。

常见单方毛坯建安工程费(取决于配置标准和成本管理水平)

高层 2100-2700;洋房 2300-3000;别墅 2500-3500

特殊项目会偏离上述范围,精装成本差异大

(4)基础设施费

指各种管网及道路工程费,包括小区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5)公共配套设施费

指在开发项目过程中发生的可计入开发成本的各种非营利性的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成本及配套资产购置费用。包括小区生活配套工程(学校、菜市场、幼儿园)和人防工程

(6)开发间接费用(制造费用)

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第12篇】土地增值税文件

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地下车库,产权归属有哪几种形式?不同产权归属形式下,地下车库土地增值税应如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目前,我国对地下车库的产权归属没有专门性的法律规定。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地下车库,其产权归属主要有三种形式:

第一种形式,产权归属开发商。地下车库单独计价,不用作为公建分摊成本,开发商有权对业主出售地下车库,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的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应得到法律保护。

第二种形式,产权归属全体业主。如果开发商在销售小区房屋时已将地下车库按公建面积分摊给了全体业主,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全体业主有权处分该地下停车场车位的使用权。开发商无权与个别业主签订停车场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实务中所签订的协议也应归于无效。

第三种形式,地下停车场是由人防工程改建的,尽管该面积未分摊给全体业主,开发商也无权出售。一般说来,地下人防车位是不能办理产权证的,房地产公司不能销售人防车位的所有权,而只能采取转让人防车位永久使用权(下称“出租人防车位”)的方式取得收入。

地下车库的土地增值税处理,是房地产开发公司涉税处理的难点,下面对房企开发的地下车库土地增值税的处理分六种情况进行阐述。

第一,房地产企业自建自用地下车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房地产企业自建自用地下车库,不属于发生转让并取得收入的行为,不涉及土地增值税。

第二,房地产企业出租地下车位

同样,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只出租地下车位的行为,因为没有发生使用权的转移,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三,名为租赁实为出售地下车库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也就是说,法律只能保护车库拥有20年的租赁使用权,超过20年的,法律不予保护。

名租赁实销售车位,其实质是永久转让车位使用权,即通常所说的销售地下车库。房地产企业将地下车库租赁给客户,与客户签订租赁协议,协议规定客户预付租金,使用车库20年后,车库归客户所有。这种业务名义上虽是租赁,但其性质与销售已无实质区别。因此,这种租赁应开销售不动产发票,按销售不动产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四,房企出租地下人防车位

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住宅商品房,按照政府相关部门要求,需要修建人防工程或者缴纳异地人防工程建设费。许多房地产开发企业均选择修建人防工程—— —地下人防车位。

国家税务总局曾于2023年2月11日在官方网站上对地下车位销售问题作出过答复:“房地产企业出售的地下停车位,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对取得销售收入应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第五,房地产企业销售地下车库

房地产企业出售的地下停车位,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对其取得的销售收入应缴土地增值税。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车库的行为,无论其将来在民事法律上如何处理,在该行为发生时,应当视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价之外另立名目向购房者加收房款,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

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将地下车库所有权(使用权)转让给购房人的,取得的收入视同向购房人收取的价外费用,应按所购房屋的类型预征土地增值税。

单独办理产权(所有权、使用权)转移的车库、储藏间等辅房及停车位、地下停车场所,按其他类型房产预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出售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减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的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六,产权归属全体业主。

开发商在销售小区房屋时已将地下车库成本费用按公建面积分摊给了全体业主,向业主销售房屋取得增值税应税收入,车库的成本费用也可从中扣除。

【第13篇】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

各位小伙伴好!我是叶子与青荷,今天我们讲的知识点是:土地增值税清算。

1.为什么要清算?

我们知道房地产企业在预售房地产的时候就预征了土增税,但并没有全额征税,为了公平起见,还是要根据实际,核算房地产项目成本情况、增值情况,然后多退少补(绝大多数是补)。这个是不是和所得税汇算清缴一样,日常先收,后面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2.什么时候清算?

这个要分开来记了,一个是应该清算,也就是一定要清算,一个是可以清算,也就是未满足应该清算的时候,税务部门可以要求你清算。

什么时候应清算?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①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②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③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这里有个知识点,什么叫“竣工”?

竣工,是指除土地开发外,其房地产开发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②房地产开发项目已开始交付购买方;

③房地产开发项目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有些房地产公司因为市场行情不好,房地产项目缓建。这个缓建有可能一两年,有可能三四年,是不是土增税就一直拖延不清算呢?这个时候税务部门就有可能介入了。于是就出现了可清算的条件。

什么时候可清算?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①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 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②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③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④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清算申报的时间期限是什么?

①应清算

在满足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②可清算

规定的纳税人, 须在主管税务机关限定的期限内办理清算手续。

3.清算申报要交哪些材料?

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时间

纳税人办理清算时, 应以清算申报当日为确认清算收入和归集扣除项目金额的截止时间

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

(3)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 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用地、开发、销售、关联方交易、融资、 税款缴纳等基本情况及主管税务机关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4)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销售明细表、预售许可证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

(5)需要清算项目记账凭证的, 应提供记账凭证复印件;

(6)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鉴证的清算项目, 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出具的鉴定和证明;

(7)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的项目,应报送减免税申请并提供减免土地增值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有视同销售情形的, 应予详细说明。

每天学习一点点,每天进步一点点。今天讲课就讲到这里。

【第14篇】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

知识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1.取得预售收入时,按照预征率预缴土地增值税;达到清算条件进行清算;

2.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3.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例题·单选题】(2023年)对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作为清算单位的是( )。

a.规划申报项目

b.审批备案项目

c.商业推广项目

d.设计建筑项目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

应进行清算

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4)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例题·多选题】(2023年)下列情形中,纳税人应当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有( )。

a.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b.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c.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并完成销售的

d.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2年仍未销售完的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3年仍未销售完的,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清算。

(三)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

1.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2.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3.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四)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1.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2.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地方税务机关可核定这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

3.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公共设施

【例题·多选题】清算土地增值税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会所等公共设施,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的情形是( )。

a.建成后开发企业转为自用的

b.建成后开发企业用于出租的

c.建成后有偿移交给其他企业的

d.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选项ab,成本费用不可以扣除。

4.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

5.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

6.质保金看发票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

(1)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

(2)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

7.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注意与企业所得税的区别;

8.拆迁安置费的扣除

安置类型

税务处理

(1)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该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

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

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2)开发企业采取异地安置

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自行开发建造的,房屋价值按视同销售处理,计入本项目的拆迁补偿费。

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购入的,以实际支付的购房支出计入拆迁补偿费。

(3)货币安置拆迁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合法有效凭据计入拆迁补偿费。

【例题1·单选题】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

b.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开发间接费用资料不实的,不得扣除

c.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前期工程费的凭证不符合清算要求的,不得扣除

d.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房屋,可以扣除的装修费用不得超过房屋值的10%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地方税务机关可核定这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房屋,可以计入开发成本扣除。

【例题2·单选题】(2023年)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下列各项中,允许在计算增值额时扣除的是( )。

a.加罚的利息

b.已售精装修房屋的装修费用

c.逾期开发土地缴纳的土地闲置费

d.未取得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开具发票的扣留质量保证金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选项ac,不得扣除;选项d,未取得发票,质量保证金不得扣除,取得发票可以扣除。

(五)土地增值税清算应报送的资料

(六)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的审核鉴证

税务中介机构受托对清算项目审核鉴证时,应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格式对审核鉴证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对符合要求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可以采信。

(七)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参照与其开发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当地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负情况,按不低于预征率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1.依法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擅自销毁账簿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3.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5.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

(八)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处理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九)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例题·计算题】2023年2月,某市税务机关拟对辖区内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房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该房产开发项目资料如下:

(1)2023年3月以12000万元拍得用于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一宗土地,并缴纳契税。

(2)2023年5月开始动工建设,发生开发成本7000万,含向其他企业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800万元。

收入

扣除

12000+契税

开发成本

(7000-800)

开发费用

税金

加计扣除

合计

(3)2023年1月该项目已销售了建筑面积的90%,共计取得不含增值税收入36000万元;未售建筑面积用于安置回迁户,该业务在公司账务上未反应销售收入。

(4)公司已按3%的预征率预缴了土地增值税1080万,并聘请税务中介机构对该项目土地增值税进行鉴证,税务中介机构提供了鉴证报告。

收入

36000+4000

扣除

12000+契税

开发成本

(7000-800)+4000

开发费用

(①+②)×10%

税金

加计扣除

合计

(5)该项目已经缴纳增值税2000万元。

(其他资料:当地适用契税税率为4%,省级政府规定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为10%)

收入

36000+4000

扣除

12000+480

开发成本

(7000-800)+4000

开发费用

(①+②)×10%

税金

2000×12%

加计扣除

合计

问题(1):简要说明税务机关要求该公司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理由。

解析: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税务机关有权要求企业清算。

问题(2):计算该公司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成本。

解析:开发成本=(7000-800)+4000=10200(万元)

收入

36000+4000

扣除

12000+480

开发成本

(7000-800)+4000

开发费用

(①+②)×10%

税金

加计扣除

合计

问题(3):计算该公司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解析:应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2000×(7%+3%+2%)=240(万元)

问题(4):计算该公司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

解析:扣除项目合计

=12000+12000×4%+10200+(12480+10200)×10%+240+(12480+10200)×20%

=29724(万元)

增值额=40000-29724=10276(万元)

应纳土地增值税=10276×30%=3082.8(万元)

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3082.8-1080=2002.8(万元)

问题(5):回答税务机关能否对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征收滞纳金,简单说明理由。

解析:不能。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问题(6):税务机关对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在什么条件下可以采信。

解析:对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格式出具的、符合要求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可以采信。

有财税问题就问解税宝,有财税难题就找解税宝!

【第15篇】土地增值税细则

土地增值税以项目计算?还是以项目中的住宅类型分别计算?

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具体是以整体项目为清算对象呢?还是以住宅类型分别作为清算对象呢?如果仅看相关文件的规定似乎没有那么明确。今天我们就通过一个案例一起学习一下这个知识点吧。

本案例中,房地产公司认为整体项目中包含的有居住用地,就应当单独计算其容积率,并单独适用土地增值税预征的标准。而稽查局则认为土地增值税预征的对象应当为整体项目。最后最高人民法院明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对象标准是值得大家学习的。文件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申7713号】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第十一条规定,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本细则第七条一、二、三、五、六项扣除项目金额之和百分之二十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以下简称187号文)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当时有效的《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琼府[2008]74号,以下简称74号文)第九条的规定,海南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为同时具备住宅小区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二个条件。本案中,欧博公司“博鳌·香槟郡”项目的土地用途为旅游、商住用地,项目建设包括住宅、酒店等,规划指标为:容积率0.8,建筑密度19.8%,绿地率51.8%。“博鳌·香槟郡”项目系统一规划、整体报建,海南省琼海市规划建设局亦对整个项目颁发了建设工程规划临时许可证,海南省税务稽查局以整体项目为单位预征土地增值税,并无不当。因“博鳌·香槟郡”项目容积率低于1.0,故该项目内的房屋均不符合74号文规定的普通住房标准。海南省税务稽查局作出8001号税务处理决定,将“博鳌·香槟郡”项目按照非普通住宅预征土地增值税,符合法律规定。海南省税务局复议维持8001号税务处理决定,一、二审判决分别驳回欧博公司的诉讼请求和上诉,均符合法律规定。关于欧博公司主张“博鳌·香槟郡”项目包含居住用地、酒店用地、防护绿地用地,税务部门应当分别计算容积率并确定房屋是否为普通标准住宅的问题。因“博鳌·香槟郡”项目为整体报建并取得规划许可,税务部门以项目整体确定容积率并预征土地增值税,符合187号文的规定。欧博公司主张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编者按:从以上案例中可知,187号文所规定的“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指的是统一规划、整体报建并获批复的的“整体项目”单位,税务机关也会以“整体项目”的容积率来认定项目的征税标准,并预征土地增值税,因此,纳税人不能再自行进行拆分,分别适用。

土地增值税鉴证业务(15个范本)

15.2021年3月某市房地产开发公司转让5年前外购的一栋写字楼,合同注明不含税转让收人8000万元,当年购人土地支付地价款2200万元,该写字楼的原值为4000万元,已提折旧1000万元,已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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