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增值税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2023年10月份增值税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2023年10月份增值税
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10大热点问题
1.增值税普通发票能在综合服务平台查询吗?
答:可以。升级后的“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提供了发票查验的功能,纳税人通过点击“发票查验”,系统自动跳转到“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支持查询的发票都可以在综合服务平台实现查询。
2.逾期发票是指什么?
答:逾期发票是指未按规定期限(360日内)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认证、确认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比对的增值税进项发票。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应按照修改后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 消费税有关涉税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相关规定执行。
3.如果取得的发票属于非应税项目,在综合服务平台上选择“不抵扣”功能后,后续本张票是否会存在滞留票情况?
答:不会。
4.综合服务平台中的发票生命周期显示功能,对存在风险的上游纳税人能不能自动提示?
答:在发票勾选列表下,“操作”列有红色字体显示的“查看明细信息”,点击红色字体可以查看该张发票销方信息。如果销售方为走逃(失联)等存在风险的企业时,将在销售方信息中显示。
5.是否需要逐张点击发票才能查看销方是否为失联、走逃企业?如果在勾选认证时未注意到销方已失联,在抵扣时是否会提示?
答:(1)需要逐张点击发票的“查看明细信息”列才能查看销方是否为走逃失联企业。
(2)如果在勾选认证时未注意到销方已失联,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的“首页”下,系统会提示:
“您有**张当期已确认抵扣的发票被判定为非正常发票,请进行相关处理!”
“您有**张往期已抵扣的发票被判定为非正常发票,请在当期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您有**张当期已确认抵扣的出口转内销发票被判定为非正常发票,请进行相关处理!”
“您有**张往期已抵扣的出口转内销发票被判定为非正常发票,请在当期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6.增值税发票生命周期信息展示对异常发票是否提示?在勾选前就有提示吗?还是勾选后再提示?
答:(1)增值税发票生命周期信息展示对异常发票有提示;
(2)勾选前:在发票勾选列表下,“操作”列有红色字体显示的“查看明细信息”,点击红色字体可以查看该张发票销方信息(会显示销方是否为走逃失联企业等)和发票状态信息(发票的流转状态和管理状态)。
(3)勾选后: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的“首页”下,系统会提示:
“您有**张当期已确认抵扣的发票被判定为非正常发票,请进行相关处理!”
“您有**张往期已抵扣的发票被判定为非正常发票,请在当期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您有**张当期已确认抵扣的出口转内销发票被判定为非正常发票,请进行相关处理!”
“您有**张往期已抵扣的出口转内销发票被判定为非正常发票,请在当期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7.什么情况下需要调整发票的有效抵扣税额?
答:单张发票记录的购进货物和服务有部分是按政策要求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需要调整发票的有效抵扣税额。
8.发票勾选的“可更改有效税额”功能,企业实际操作中存在很多情况,如发票金额多开等,企业一般是先整张认证后,再做进项税额转出,这样账务清晰明了。有“可更改有效税额”功能后,是否意味着企业只需抵扣该抵扣金额,不用再多一步进项税额转出?
答:选择勾选的发票后,系统会将有效税额转变为可编辑状态,系统默认的有效税额为发票税额,纳税人可修改并输入实际发生的有效税额,输入的有效税额大于零但小于或等于发票税额。但要注意该张发票的剩余税额(税额-有效税额)不支持再次勾选。有“可更改有效税额”功能后,纳税人只需抵扣输入的实际发生的有效税额,不用再做进项税额转出。有其它规定的除外。
9.本用于抵扣的发票误选用于退税,或本用于退税的发票误选用于抵扣的,可否撤销勾选?
答:可以。用于抵扣的发票误选用于退税的,在已勾选未确认的情况下可以撤销;用于退税的发票误选用于抵扣的,在未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和撤销增值税纳税申报的情况下可以撤销。
纳税人每个属期内支持多次勾选、撤销勾选、申请统计、撤销统计、签名确认、撤销签名(未完成申报之前)等操作。最终可抵扣范围为最后一次 “签名确认”勾选的合计数。
10.注销勾选与撤销勾选的区别是什么?
答:(1)“注销勾选”实现的功能是: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在完成当期税款所属期申报后(例如当前月份为11月,当期税款所属期为10月),允许对下一税款所属期发票数据的勾选确认(例如当前月份为11月,下一税款所属期为11月),从而可以进一步完成下一税款所属期的注销申报。步骤:
①进入首页,可看到“注销勾选”按钮的,即可进行注销勾选操作;
②点击“注销勾选”按钮;
③弹出的对话框中点击“提交申请”后,系统再次提示谨慎操作;
④点击“确定”后,弹出对话框“注销勾选操作成功”;
⑤再次回到首页进行查看,“注销勾选”按钮已无显示,首页新增一个按钮“撤销注销勾选”。
(2)“撤销勾选”实现的功能是:对前次发票勾选操作的撤销处理(即将已勾选的发票转变为未勾选状态)。步骤:
①勾选状态选择“已勾选”,在查询条件区,选择勾选日期的范围,点击“查询”按钮,可查询当前税款所属期已勾选的发票;
②对查询出的已勾选发票,选中一张勾选标志为“已勾选”的发票,可取消第一列的勾选状态,实现对前次勾选操作的撤销处理;
③确认本次需要勾选的发票全部撤销勾选完成后,点击“提交”按钮,弹出撤销勾选信息对话框;
④确认信息无误后点击“确定”按钮,保存修改,即可完成发票的撤销勾选。
【第2篇】预缴增值税会计分录
营改增之后,在一定条件下,建筑业需要预缴增值税。那么关于建筑业异地预缴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你了解多少呢?涉及到哪些政策规定呢?下面就跟着会计网小编一起来了解看看吧!
建筑业异地预缴增值税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怎么做会计分录?
一、一般纳税人跨市(地级)提供建筑服务,计税时适用于一般计税方法的。那么应当用取得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扣除所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之后,根据2%的预征率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完成纳税申报的办理。
由财会2023年22号文的相关规定可得,上面情况应当设置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这一科目。其账务处理如下所示:
异地缴纳:
借: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申报时:
借:应交税费-未缴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二、对于跨市(地级)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而言,在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情况下,其销售额为“用取得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之后的余额”。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之后,应当以3%的征收率对应纳税额进行计算并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完成纳税申报的办理。
根据2023年22号文的相关规定可得,以上所述情况,硬顶啊设置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这一科目。其账务处理如下:
异地缴纳: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贷:银行存款
注:纳税申报的时候,填写附表(四)税额抵减情况表抵减预缴的增值税。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市(地级)提供建筑服务,计税时适用于简易方法计税的。其销售额就是“取得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之后的余额”。应纳税额应当按照3%征收率来计算。纳税人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对税款预缴后,需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完成纳税申报的办理。
根据财会2023年22号文的规定可知,上述情况应当设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其账务处理如下:
异地缴纳: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注:纳税申报的时候,对申报表21行'本期预缴税额'填写完成,抵减预缴的增值税。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慕溪
【第3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最近总有人来询问增值税里的视同销售和进项税额转出应该怎么区分?
尤其是做账时碰到同一种货物给员工,一个按视同销售处理,一个却是进项税额转出。每次都要对着条例翻,不注意的时候还常常搞错。
我们先从政策和概念上对它俩进行一个区分。
01、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其实是指将一些不符合会计准则和增值税法中销售条件的行为看做是销售货物。
这些货物在会计处理上不确认收入和成本,在税法上因为要保持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不中断,避免销售税收负担不平衡的矛盾,按照正常销售缴纳增值税。
在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将8种情况划入了视同销售,在财税(2016)36号文件中又追加了3条:
需要注明的是视同销售的应用范围是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02、进项税额转出
进项税额转出是因为货物的用途改变,或者发生非正常损失,造成上一环节的增值税无法在下一环节中抵扣,而选择将进项税转出,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税法中虽然没有对进项税额转出做出明确规定,但在增值税的暂行条例中第九条和第十条对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情况做出了相关规定:
概括起来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业务分三种情况:业务本身不可抵扣;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扣税凭证不合规。
03、区分
视同销售与进项税额转出,两者中容易混淆的项目主要是视同销售的4-8条和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中的第1条,大家判断可以按照以下的两步来:
1 判断货物是否发生增值
如果是货物经过了加工,不论是自产还是委托加工,都是进入了生产环节,发生了增值,无论是对内消费,还是对外消费都要看做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2 判断货物是对内使用还是对外使用
对于购进的货物来说,当用于投资、分配、赠送时,对外使用,货物的所有权发生了改变,就是视同销售。
而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免税项目时,对内使用,所有权可能没有发生变化,就是进项税额转出。
看到这里是不是清楚一些,下面用4个容易混淆的例子来复习一下:
假设你的公司是一家茶叶生产公司:
情形一:将自己生产的茶叶送给了客户。货物经过了加工发生了增值,应做视同销售处理。
情形二:将自己购买的茶叶送给了客户。货物并未发生增值,但所有权发生了变化,属于对外使用,也是视同销售。
情形三:将自己生产的茶叶作为员工福利。货物经过加工,发生了增值,还是视同销售。
情形四:将自己购买的茶叶作为员工福利。货物并没发生增值,对内使用就是进项税额转出。
分清楚了这四种情形,对于剩下的情况就好区分多了,代销货物就是视同销售,非正常损失和抵扣凭证不合规就是进项税额转出。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小会
【第4篇】增值税税收筹划案例
美团的市值已超过6000亿港元,一举取代百度挤进“atm”(阿里、腾讯、美团),坐稳了国内互联网公司的第三把交椅。拿最新的三季度财报上看,餐饮外卖给这个围绕“吃”进行场景拓展的平台,贡献了绝大多数(56.7%)的营收占比;餐饮外卖业务作为美团盈利最主要的来源,三季度的收入为155.7亿元。
据统计,2023年有270多万骑手在美团外卖获得收入,大量中青年人群在该平台上获得了工作机会和维持家庭收入的合理方式。但是对美团来说,骑手的成本压力始终居高不下,2023年骑手成本305.2亿,2023年二季度骑手成本92.7亿,合理的税务筹划具备其必要性。
为了保证服务质量,把这些外卖骑手当成正式员工才是更好的选择,可考核、强管理、流动可控,但是为什么最终选择平台与270万骑手之间变成合作关系,难道仅仅是为了减少管理成本么?
我们来算一笔账
以某上海外卖员为例8000元税前/月
如果巧妙地把雇佣关系变成平台合作关系,把大量提供基础服务的人都变成个体工商户,比如外卖小哥、快车司机、网络写手等等,则不仅能提升人员的到手收入,也能大幅降低公司的人力成本。
*数据仅供参考
从公司运营角度来说,同样一份工作量的成本可以节省10856-8000=2856元,如果有200w个基础岗位,可以节省约57.1亿元人力成本,那这57.1亿元就是在提供相同服务下的纯利润啊!
互联网经济时代是要投入大量高级人才构建运营制度和软件平台,在召集大量社会劳动力与(软件)平台进行劳动配合,继而产生营收和利润。
在这样的操作模式当中,有两个优点:
(1)对于企业来说,平台公司与企业双方签订服务协议,企业支付自由职业者的报酬和平台服务费后,平台公司可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6%,用于原企业的进项抵扣,对于企业来说降低了增值税税负,同时由于企业和个人不是正式的劳动关系,又降低了社保的成本。
(2)对于自由职业者来说,如果按照的劳动关系,获得的收入应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5%-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来缴纳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高达45%,而采取委托代征的方式,自由职业者的全额收入可核定税率,对于自由职业者来说降低了个人所得税税负。
在改变操作模式的基础上还可以入驻总部经济园区享受园区的财政扶持政策:
1、有限公司
比如像湖北上海重庆等地的总部经济园区,企业可以不用改变现有的经营模式和经营地址,通过注册新公司、设立分公司或者迁移(只针对该行政区划内的企业)等方式注册入驻园区后,正常履行纳税义务,享受园区的税收扶持政策。
增值税根据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的40%-70%予以财政扶持奖励。
企业所得税按照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的40%-70%予以财政扶持奖励。
财政奖励次月扶持,资金回笼快。
2、除此之外,还可以选择个人独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增值税:3%,个独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2.1%(小规模最高2.1%)
总税负最高不超过5.18%
3、总部经济招商园区,不改变现有经验地址和经验模式,只须将企业注册在园区内就能享受政策,整个办理的过程,有专人负责,法人无须到场。
举一反三:饿了么、滴滴、网红主播、o2o分享经济平台、演艺经纪、高收入的自由职业者都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合理做好税收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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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补贴收入缴纳增值税吗
提示!这15种情形的利息收入/补贴无需缴纳增值税,财务人员须知!
日常财务工作中,处理涉税工作时,就需要我们财务人员清楚每个税种的税收规定!这样才不会给企业带来涉税风险!在实际的会计实务工作,企业涉及到的主要税种就是增值税了,所以,对于增值税的优惠内容要清楚!什么情况下缴纳增值税,什么情况下不缴纳增值税,这都关系到企业的税费缴纳问题等等这都是要会计人员熟知的!
接下来是跟各位财务人员汇总了:这15种情形的利息收入/补贴无需缴纳增值税,不清楚的,一定要仔细看看了!
这15种情形的利息收入/补贴无需缴纳增值税
2022最新增值税税率表
日常会计人员计算税费是需要知道对应的税率了!增值是涉及的税目还多,详细的税率记不住的,2022最新增值税税税率表如下!
好了,上述有关无需缴纳增值税的情况以及增值税税率的问题就先到这里了!还希望给大家日常的税务工作提供帮助!
【第6篇】企业增值税缴纳时间
建筑企业增值税收入和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的方法与时间是完全不同的,实际工作当中如何去确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关系到企业的税收风险管理控制和提升税收安全的问题,非常重要!
接下来就分别介绍建筑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相关规定。
part 1
建筑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税法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45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已经删除>、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建筑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以用下图概括:
(摘自何老师课件)
2、案例解析:
(1)提供建筑服务,甲乙双方在书面合同中约定付款日期的,以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当天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案例分析:
建设单位a与施工企业b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书面合同中约定于2023年8月31日建设单位a向施工企业b支付1000万元工程款,则无论施工企业b是否能于2023年8月31日收到工程款,施工企业b在8月31日都产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金额为1000万元。在实际工作当中,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有在合同中约定付款方式和时间的情形。比如,建设单位a与施工企业b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书面合同中约定工程款按月进行结算。结算方式为:每月签发结算单之后的10日内建设单位a按照完工工程量85%的比例向施工企业b支付工程款。2023年8月31日签发的结算单上显示,施工企业b8月份完工工程量1000万元,9月8日建设单位a向施工企业b支付进度款850万元,同日施工企业b向建设单位a开具增值税发票。则施工企业b于2023年9月8日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金额为850万元。如若10日内建设单位a没有如约向施工企业b支付工程款,则应该按照合同上约定的时间来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9月10日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金额为850万元。
(2)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以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当天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案例分析:
2023年9月30日,建设单位a与施工企业b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当中约定,施工期间先由施工企业b垫付工程款,合同未标明具体付款日期,2023年9月30日,工程竣工验收。施工期间,建设单位a未支付工程款,所有工程款均由施工企业b垫付,施工企业b共垫付工程款2000万元,未向建设单位a开具发票。则施工企业b于2023年9月30日发生纳税义务,金额为2000万元。
(3)提供建筑服务,收到工程进度款时,收到工程款的当天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案例分析:
建设单位a与施工企业b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工程于2023年1月1日开工,2023年6月30日,建设单位a批复上半年工程进度款2000万元,根据合同中约定的85%付款比例,建设单位a于7月1日向施工企业b支付工程款1700万元,施工企业b向建设单位a开具增值税发票1700万元。则施工企业b于2023年7月1日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金额为1700万元。
(4)垫资提供建筑服务,验收后分期付款方式的,虽然工程已竣工验收,但仍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案例分析:
2023年9月30日,建设单位a与施工企业b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当中约定,施工期间先由施工企业b垫付工程款,竣工验收之后五年内建设单位a向施工企业b支付工程款,2023年9月30日,工程竣工验收完毕。在施工期间,建设单位a未支付款项,所有工程款均由施工企业b垫付,并且由于施工企业b未向建设单位a开具发票,则施工企业b,最晚于2026年9月30日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在此之前如果发生施工企业b向建设单位a开具增值税发票或者建设单位a提前向施工企业b支付工程款的情形发生,则就以开票时间或收款时间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5)先开具发票的,以开具发票的当天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案例分析:
2023年3月1日,建设单位a与施工企业b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在2023年6月30日,建设单位a通知施工企业b,将会于近期支付工程款1000万元,要求施工企业b先向建设单位a开具增值税发票,施工企业b于6月30日当日开具发票1000万元。在7月15日,施工企业b收到建设单位a支付工程款1000万元。则施工企业b于2023年6月30日发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应于6月计征缴纳增值税。
(6)质押金、保证金为实际收到款项的当天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案例分析:
2023年1月15日,建设单位a与施工企业b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该工程于2023年9月30日竣工验收完毕,施工企业b未向建设单位a开具质押金、保证金相关的工程款发票,因此,施工企业b只有在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时,才发生纳税义务。
(7)在提供建筑服务之前收到款项的,预收的工程款应按照规定预缴增值税
案例分析:
2023年5月10日建设单位a与施工企业b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工程于2023年6月1日开工,在2023年5月18日,建设单位a即向施工企业b预付工程款500万元。则施工企业b应于2023年5月预缴增值税,但并没有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不计征增值税销项税额。
part 2
建筑企业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的法律依据
1、税法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512号)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2)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三)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2、会计准则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的规定,对超过12个月的建造合同收入应分两种情况处理。
第一种情况:
第十八条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第二种情况:
第二十五条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1)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予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合同费用。
(2)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合同费用,不确认合同收入。
3、建筑企业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依据的结论
根据以上税法和会计的规定,建筑企业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必须以税法规定为准,税法只认可会计上的第一种情况,不认可会计上的第二种情况,即无论建造合同的结果是否能可靠估计,对超过12个月的建造合同收入,在资产负债表日都必须按照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4、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的时间点
建筑企业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方法主要有:①工程结算法;②按开票确认收入法;③完工百分比法。具体分析如下。
(1)工程结算法确认收入的界定和税收风险
“工程结算法”是指建筑企业根据与发包方进行的工程进度结算金额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一种方法。如果发包方一直没有跟建筑企业进行进度结算,则建筑企业账上没有收入,只有成本,显然与税法上的完工百分比法的收入确认不一样,存在税收风险:建筑企业延期缴纳企业所得税。
(2)按照开发票确认收入的界定和税收风险
“按照开发票确认收入”是指建筑企业根据与发包方进行的工程进度结算后,根据向发包方收取的工程进度款而开具发票的金额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的税收风险是:延期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因为发包方拖欠的工程进度款没有确认收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3)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的利弊分析
“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可以更清晰的反应建筑企业的收入、成本和利润,符合税法规定,会计信息比较真实,但是比较麻烦,工作难度较大。
(4)分析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建议建筑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按照“工程结算法”确认收入,在年末12月31日,必须按照“完工百分比法”调整收入。
5、案例解析
(1)按照“工程结算法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建筑企业在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纳税调整表)申报表中的填写范例
2023年底,甲建筑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项总额为1000万(含增值税)的房屋建造固定造价甲供材合同,施工企业在税务局备案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工程已于2023年1月1日开工,合同约定于2023年10月份完工,预计工程总成本800万(含增值税),截至2023年12月31日,该项目已发生成本为500万(含增值税),预计还会发生300万(含增值税),已经结算工程款500万元(含增值税),实际收到工程款300万(含增值税),2023年12月31日甲公司得知乙公司发生财务危机,以后的款项无法收回。如何财税处理?假设以上数据都为含增值税的数字。
①2023年度甲公司发生成本的会计处理
借: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500万
贷:原材料 500万
②2023年度结算工程款时
借:应收账款 500万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485.44万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14.56万
③收到工程款并开具增值税发票给施工队时:
借:银行存款 300万
贷:应收账款 300万
④预交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8.74万【300÷(1+3%)】×3%
贷:银行存款 8.74万
月未结转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8.74万
贷:应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 8.74万
⑤确认合同收入、费用时
由于会计核算中未确定完成进度,而是按预计可收回的合同成本确认收入。
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 607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7万
借:主营业务成本 500万
贷:合同履约成本 500万
在税法上,按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如果采用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该工程的完工进度为500/800=62.5%,应确认的收入为1000÷(1+3%)*62.5%=607万。
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应通过《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20第7行填报,并反映在纳税调整明细表中。如下图:
(2)按照“开发票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建筑企业在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纳税调整表)申报表中的填写范例
所谓的“开发票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是指施工企业根据发包方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开具发票,按照开票金额确认收入,发包方拖欠的工程进度款不确认收入,也不开发票。等到发包方支付工程款时开具发票,并做收入的一种收入确认方法。
2023年底,甲建筑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项总额为1100万(含增值税)的房屋建造固定造价甲供材合同,施工企业在税务局备案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工程已于2023年1月1日开工,合同约定于2023年10月份完工,预计工程总成本800万(含增值税),截至2023年12月31日,该项目已发生成本为500万(含增值税),预计还会发生300万(含增值税),已经结算工程款算500万元(含增值税),实际收到工程款300万(含增值税),2023年12月31日甲公司得知乙公司发生财务危机,以后的款项无法收回。假设以上数据都为含增值税的数字。请问如何财税处理和年度纳税申报?
① 2023年度甲公司发生成本的会计处理
借: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500万元
贷:原材料 500万元
②2023年度结算工程款时,按照收工程款开具发票给发包方,按照开票金额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 300万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291.26万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8.74万
③预交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8.74万【300÷(1+3%)】×3%
贷:银行存款 8.74万
月未结转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8.74万
贷:应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 8.74万
在税法上,按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如果采用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该工程的完工进度为500/800=62.5%,应确认的收入为1100÷(1+3%)*62.5%=667.48万。
【第7篇】计生用品增值税
税局的致命7问!小编衷心建议各位同仁仔细看完,切勿以身试法!税局的这7个问题,会计人赶紧自查!
疑问
疑问一:你们公司员工的工资每月都没有变动吗?员工也从来没有缺勤或加班吗?怎么有的月份员工都是0元工资?你们企业现在还是现金发放工资吗?
疑问二:你们公司账面上怎么经常有婴儿奶粉、纸尿裤、儿童游戏书籍、计生用品等的专票抵扣?是否与公司的日常经营有关?
疑问三:你们建筑公司这么多人发放工资怎么都没有申报个税?是否是你们公司的正式人员?有签订劳动合同吗?
疑问四:你们公司销售办公家具的,怎么进项都是通讯设备?进项和销项怎么差距这么大?
疑问五:你们公司账面上的存货金额怎么这么大?仓库中真有这么多的库存吗?
疑问六:你们公司今年怎么取得了这么多个人代开的劳务费的发票,你们作为支付方是否履行了代扣代缴个税的义务了?
疑问七:你们公司怎么一直亏损好多年了,难道一直不挣钱吗?营业收入还不小甚至一直增长,但是亏损却是越来越大!账面上列支的上千万的咨询费、推广费等主要咨询什么?怎么推广?
5个紧急提醒
提醒一:大数据时代,你的任何一笔不合规税务处理都会留下数据脚印!
提醒二:2023年,迎来了中小企业财税合规改造的一年,不合规、就等死!
提醒三:金税三期,带来的是透明体时代,企业和个人将不再有隐私可言,任何藏污纳垢必将暴露无遗!
提醒四:营业税时代早已过去,增值税时代带来的是全新的大数据税收征管新时代,人管税成为历史,信息管税已经来临!
提醒五:别再妄想依靠买卖发票来所谓的筹划节税了,买卖发票必将死路一条,票买来了,你也进去了!
30个大数据比对
1.增值税金额与各项附加税费比对是否一致;
2.教育附加费与水利建设基金是否做到了匹配相符;
3.理论销售收入与公司实际的销售收入是否比对相符;
4.纳税系统申报的销售额与防伪税控中的开票销售额以及财务报表中的销售额是否比对异常;
5.开具发票的时候进项、销项的品名是否严重背离;
6.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所得税工资薪金支出、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年金缴费基数、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是否匹配;
7.农产品进项税抵扣情况与实际农副产品数量、金额、产地、面积等是否做到相符;
8.企业存货周转情况与销售收入是否做到同比变动;
9.你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是否大大低于同行业平均变动率;
10.你企业当年的所得税贡献率是否大大低于本行业当年所得税贡献率;
11.你企业的成本费用变动是否与销售收入同比例变动一致;
12.你企业的应纳税额情况是否与营业收入同比例变动一致;
13.你企业的增值税发票增量、使用量情况是否与往期存在异常;
14.你企业的税负变动是否与上期存在变动异常;
15.企业新增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收账款、应付账款、企业应付款等往来账户的金额是否与公司的销售收入、销售成本比对异常;
16.企业的期末存货与增值税留抵税额是否做到匹配;
17.商贸企业一定时期内进项销项税率是否异常;
18.企业的进项税额变动率是否大大高于销项税额变动率;
19.企业的运费抵扣与经营收入是否比对异常;
20.公司的实际经营范围与对外开具发票的项目进行比对,从而来发现是否存在“变名虚开”的问题;
21.购货发票的开票单位地与发票上的货物实际来源地比对不一致;
22.分别按照法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主要管理人员的证件号码,对同一法人、同一财务负责人、同一办税人员、主要管理人员重合及法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交叉任职等情况进行分析展示与比对;
23.个人股东发生股权转让行为,企业是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的规定履行相关报告义务,股权受让方是否按规定履行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20%义务等;
24.工商局登记的企业户数与基础信息是否与税务机关核定税种的信息比对一致;
25.财务报表上的利润总额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利润总额是否比对一致;
26.同行业公司耗用的电费与销售收入比对异常现象;
27.企业实现的增值税与企业的毛利是否比对相符;
28.企业的财务费用与借款情况是否比对异常;
29.企业的长期投资、短期投资与取得的投资收益是否比对异常;
30.企业客户的离散度与企业销售收入情况是否比对异常。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会计家
【第8篇】计提增值税分录怎么做
[学习日记]增值税的账务流程处理最全归集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的规定,阳歌整理了增值税的有关账务处理,来自网上的多个专家的汇总,看有没有自己需要的。
1.取得资产或接收劳务账务处理
①采购业务进项税允许抵扣账务处理
借:原材料、在途物资、库存商品、生产成本、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管理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待认证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
②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账务处理
不得抵扣的情况: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经税务机关认证后
借: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③购进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按规定进项税额分年抵扣的账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自2023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23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借: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
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④货物等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账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
下月初,用红字冲销原暂估入账金额,待取得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认证后,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
⑤小规模纳税人采购等业务的账务处理
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
⑥购买方作为扣缴义务人的账务处理
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境内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
借:生产成本、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管理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
贷:应付账款
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
实际缴纳代扣代缴增值税时,按代扣代缴的增值税额:
借: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2.销售等业务的账务处理
① 企业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
借: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工程结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或)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②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早于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
应将相关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
③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早于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的,应将应纳增值税额:
借:应收账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④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利润分配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或)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⑤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已确认收入,此后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账务处理
情况一: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已确认收入,但因未产生营业税纳税义务而未计提营业税的,在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时,企业应在确认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同时冲减当期收入;
借: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情况二:已经计提营业税且未缴纳的,在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贷:主营业务收入
并根据调整后的收入计算确定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的金额,同时冲减收入。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3.差额征税的账务处理
①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账务处理
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
贷: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
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或)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贷: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
②金融商品转让按规定以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的账务处理
金融商品实际转让月末,如产生转让收益:
借:投资收益【按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如产生转让损失: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按可结转下月抵扣税额】
贷:投资收益
交纳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年末,本科目如有借方余额:
借:投资收益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4.出口退税的账务处理
①未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按规定退税的:
借:应收出口退税款【按规定计算的应收出口退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收到出口退税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出口退税款
退税额低于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额的差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②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在货物出口销售后结转产品销售成本时,按规定计算的低于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额的差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在规定期限内,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不足以抵减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不足部分按有关税法规定给予退税的,应在实际收到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图片来源微信朋友圈)
5.进项税额抵扣情况发生改变的账务处理
①因发生非正常损失或改变用途等,原已计入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或待认证进项税额,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应付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或)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②原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因改变用途等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的,应按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③一般纳税人购进时已全额计提进项税额的货物或服务等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
借: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对于结转以后期间的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月末转出多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月度终了,企业应当将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①对于当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②对于当月多交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7.交纳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①交纳当月应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或)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贷:银行存款
②交纳以前期间未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③预缴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月末,企业应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④减免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损益类相关科目
8.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账务处理
纳入营改增试点当月月初,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按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9.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账务
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贷:管理费用
10.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规定
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
如其销售额满足税法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应当将免征的税额转入当期损益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其他收益
【第9篇】大华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期末货已到,发票未到
1.期末仓库部门收到存货,但发票未达,仓库部门按对方送货单据或合同价格填制一式几联暂估入库单,财务部门以此为附件进行会计处理:借记“原材料等”,贷记“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注意:仓库部门必须以收料单或入库单登记仓库账,并同时将财务记账联转财务部门入账;暂估入账不包括进项税额; “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科目余额并不完全等于应付供货商的金额,仅是暂估料的过渡性科目。
2.次月初用红字冲回,以仓储部门上月末出具的暂估入库单改为红字为附件进行会计处理:借记“原材料等(红字)”,贷记“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红字)”。
注意:一些企业嫌手续繁琐,月初不作暂估冲回会计分录,或者会计上作了分录,但无红字入库单作附件,会计账与仓管账不同步处理,更谈不上账账相符,这样就存在涉税风险。
3.正式发票收到时,以发票和仓储部门出具的正式入库单作为附件进行会计处理:借记“原材料”等、“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付账款———x客户”。
注意:不能将“应付账款———x客户”与“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科目混淆。
4.如果正式发票连续数月未达,但存货已经领用或者销售,仓储部门和财务部门仍作暂估入库处理,领用存货时,仓储部门按暂估价开具出库单,财务部门以此为附件进行会计处理:借记“生产成本等”,贷记“原材料等”。
5.暂估价与实际价差异的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发出存货的成本有不同的计价方法,具体包括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和加权平均法。对于采用个别计价法和先进先出法的企业,暂估价和实际价之间的差异,可以按照重要性原则,差异金额较大时再进行调整;发出存货的成本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的,存货明细账的单价是实时动态变化的,对于暂估价与实际价之间的差异,只是时间性的差异,按照会计的一贯性原则,不需要进行调整。
期末货已到,部分发票到达
实务中可能会出现一笔存货分批开票的情形,对于已开票的部分存货,可以凭票入账,期末只暂估尚未开票的部分。
例:东方公司和大华公司都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8月5日,东方公司从大华公司购入甲材料,共计3000公斤,材料已入库,尚未收到正式发票,料款尚未支付,合同不含税价每公斤2元。8月25日,车间领用甲材料100公斤,加权平均单价为2.1元。9月10日,按照合同约定,东方公司支付80%的货款,用银行存款支付5616元,大华公司开具同等金额的发票。东方公司发出存货采用加权平均法计价。
按合同价暂估入库,仓储部门和财务部门都按暂估价登记材料明细账:
借:原材料———甲材料 6000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6000.
8月25日,车间领用甲材料,发出材料按计算的加权平均单价:
借:生产成本 210
贷:原材料———甲材料 210.
9月1日,冲暂估料:
借:原材料———甲材料 6000(红字)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6000(红字)。
9月10日,支付部分货款收到发票:
借:原材料———甲材料 48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16
贷:银行存款 5616.
9月30日,暂估剩余20%的未达料:
借:原材料———甲材料 1200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1200.
暂估入账纳税调整
如果发票跨年未达而存货已经领用并销售,汇算清缴时是否调整按暂估价列支的成本,目前没有统一的规定。个别地区性政策对此作出了规范,但口径不尽相同。
比如,青岛市国税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青国税发[2009]10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企业购买但尚未取得发票的已入库且入账的存货和固定资产,原则上须在年度终了前取得正式发票后其相关的支出方可税前扣除,但考虑到部分企业的实际情况,在上述规定时限内取得发票确有困难的,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特作如下补充规定:对在年度终了前仍未取得正式发票的已估价入账的存货、固定资产,取得发票的时限最迟不得超过纳税人办理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法定截止期限之前,超过这一时限的已办理汇算清缴税前扣除的相关支出应进行纳税调整。
根据相关税法规定,税前扣除必须符合以下原则:一是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二是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三是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所以,对于暂估入账发生的成本,如果遵守以上原则,纳税人不存在利用不及时核算各项费用恶意调节利润,造成少缴或不缴所得税的情形,原则上可以在税前扣除。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经常会发生购入存货已入库但发票不能及时到达的情形,会计上一般将此类存货暂估入账。由于不同企业的经营方式各具特色,其对暂估入账的会计处理大相径庭。此外,暂估存货对汇算清缴的影响也是税企双方关注的焦点。本文区分几种情况,对存货暂估入账的财税处理进行说明。
【第10篇】增值税的会计账务处理
308页增值税科目设置及账务处理,十年老会计珍藏版,就是全面。
对于会计来说,增值税的账务处理是必须要掌握的一项专业技能,也是在工作当中出错最多的一个做账项目。那么,初学会计,增值税的会计科目如何设置,常见的账务处理有哪些呢?
十年老会计分享珍藏版308页增值税科目设置及账务处理大全,从入门到精通,对于会计小白来说,简直就是满满的福利干货!!!
(文末获得电子版全套)
一、科目设置与核算内容
(一)增值税常见的科目设置
税费核算的一级科目为“应交税费”,增值税的有关科目设置在该科目下,是二级科目,共有10个。
(二)各科目与专栏,及其核算记录表
二、进项税账务处理需关注的几个问题
(一)待认证进项税额
(二)待抵扣进项税额
(三)暂估入账无需含进项税额
三、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
企业发生税法上视同销售的行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制度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进行会计处理。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非买断方式)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四)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
四、收入确认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一致时销项税额的账务处理五、营改增前已确认收入,后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账务处理六、月末转出多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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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关于增值税账务处理的流程和常见的注意事项,资料整理不易,需要完 整版资料的看下图:
【第11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应交税费是企业会计科目里面,明细科目最多的项目。应交税费的核算也是异常复杂。下面虎虎就来分享一下,“应交税费”科目的相关知识。
应交税费是借增贷减吗?
应交税费不是借增贷减,而是借减贷增。应交税费属于是负债类会计科目,在记账时肯定要遵循负债类科目的记账规则。
应交税费的借方核算实际缴纳的各种税,贷方核算应缴纳但未缴纳的各种税费。
但是,由于应交税费的明细科目较多,其他的明细科目基本还是遵循借减贷增的记账规则,但是“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这个明细科目毕竟特殊,需要单独记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记账规则是什么?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记账规则,需要分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两种情况。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借增贷减,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是借减贷增。
对于企业来说“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当做企业的资产来使用。所以这个明细科目的核算,可以类比资产类科目。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属于企业欠税务局的钱,也就是企业的负债。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会计核算,也是企业核算的难点。我们需要给予足够的重视才可以!
“应交税费”科目的余额在什么方向?
应交税费在借贷双方都有可能出现余额。
应交税费余额在借方表示借方余额表示多交的税费和尚未抵扣的,余额在贷方表示应交未交的税费。
如果是计提多了就根据相对应计提多的那个月冲销多计提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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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商业折扣包含增值税吗
销售折让、现金折扣、商业折扣有什么区别?
答:举 3 个例子便于分清对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的理解。
1、商业折扣例子:假设文具店卖一支 10 元的钢笔,此时决定打 8 折销售,即 8 元出售,文具
店从买方收取 8 元,便宜的 2 元就是商业折扣。
可以看出商业折扣,是指对商品价格,给予一定的折扣优惠。这样,购买方应付的货款和销售方
所应收的货款,都按直接扣减商业折扣以后的价格来计算。因此,商业折扣对企业的会计记录没有影响。
现实工作中商业折扣的业务比较常见,只要记住按折扣以后的金额记账就行了。但要强调一点,商业折扣要在发票上注明,可按发票价格计算增值税,并以折扣后金额确认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否则不可以。
2、现金折扣例子:同样是文具店卖钢笔,与客户约定售价 10 元/支,由于买方已收货但长期未付款,文具店决定如果买方 10 日内付款,钢笔价格便宜 2 元,按 8 元出售给买方,而文具店确认收入时按 10 元确认,便宜的 2 元就是现金折扣。
可以看出现金折扣是指商家为了鼓励客户在一定期限内早日还货款而给予客户的折扣优惠。
现金折扣使得商家应收账款的实收数额,随着客户付款的时间不同而有所差异。这样,就产生了应收账款的现金折扣计价问题。对于这一问题,我国会计法明确规定采用总价法。现实工作中出
现现金折扣时,现金折扣应计入“财务费用”。发票仍按原价开。增值税法上也明确规定,现金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财务费用”依据合同、收据作为合法原始凭证。
3、销售折让例子:文具店卖钢笔 10 元/支,买方购买后以质量问题要求退货。为降低损失,文
具店与客户协商钢笔虽然售价 10 元,但此时给买方返还 2 元作为补偿,这种情况下返还的 2 元就是销售折让。
可以看出销售折让指由于商品的品种、质量等不符合规定的要求或因其他原因应退货而未退货的商品,对购买方在价格上给予的额外折让。
销售折让会使商家销售收入相应减少,所以应对销售收入进行调整。从理论上讲,企业应当按月计算收入、结转成本、计算盈亏,所以发生的销售折让应当冲减销售产品那个月份的销售收入。
但在实际工作中却难以做到。实际做法是:一般不管属于本年销售的产品还是以前年度销售的产品,都在给予购买者销售折让的当月冲减销售收入。(特例:如果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应调整“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销售折让可以通过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从销售额中扣除。
【第13篇】新房增值税谁交
购房置业不仅是家庭中的重要大事,同时还是“麻烦事”。这里所说的“麻烦”指的是购房者不止要支出一定的财力,在选房购房收房过程中更是需要消耗不少的精力。购房确实涉及到很多方面,前期质量之声也带大家了解了购房过程中的一些知识与技巧。但第一次买房的消费者对于购房所需缴纳的一些税费仍然不了解,为了帮助大家能够更好的买到自己满意的房子,质量之声整理了购买新房需要缴纳的一些税费,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契税
对于契税方面,大家应该也有所了解。契税是指不动产(土地、房屋)产权发生转移变动时,就当事人所订契约按产价的一定比例向新业主(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次性税收。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关于税费的缴纳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契税税率为3—5%。首套房契税计算方法为,建筑面积小于90米的,需交纳总房款1%的契税;建筑面积在90到144平米的,需交纳总房款1.5%的契税;建筑面积在144平米以上的,需交纳总房款3%的契税;二套房契税的计算:不需要区分房产面积,统一按总房款的3%征收契税。
但由于各地区的经济有所差异,标准也有所不同。因此购房者在缴纳契税时需要按照自己的地区了解一下相关税费。
2、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在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征收的一种税。在购房时,一般购房者可以在在订立合同时就直接缴纳,总房款的0.05%,一般跟首付款一起缴,以便于开发商统一办理合同登记和房产证。
3、银行按揭费用
如今大部分家庭的购房方式为贷款购房,如果办理按揭贷款,签合同时要交的第二组费用是银行按揭费用,商业贷款的收费项目,各银行间有细微的差别。
以上就是关于购买新房时需要缴纳的一些税费,希望能够帮助到准备买房的小伙伴。为了避免以后不必要的纠纷麻烦,购房者事先一定要做好功课。关注质量之声,带你了解更多的购房小知识!
(来源:综合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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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
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重点提示:学习视同销售行为时应把握三点:一是视同销售行为采用的是正向列举的办法,只有属于上列行为才是视同销售行为;反之,如果我们认定某一项行为属于视同销售行为,那么,它必定属于上述列举的行为之一。例如,将自产的货物用于管理部门不属于上述列举的范围,因此它不是视同销售行为,实际上它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二是注意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用途时,货物的来源只有自产、委托加工两个方向,没有外购。因为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属于纳税人将货物自用了,而自用只会涉及进项税额能否抵扣的问题,与销售无关。三是随着营改增试点改革覆盖了营业税所有征税范围,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再存在,上述第(四)项视同销售行为不再存在。
【第15篇】如何确认收入交增值税
严格把控财务报表中涉税项目的风险,及时应对收入确认时点所产生的税会差异。这是财务人员需要注意的。
下面就给各位财务人员罗列了新收入准则下收入确认时涉及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内容,希望可以对日常的财税工作有帮助。
一、新收入准则对收入确认时点的规定
二、新收入准则下收入确认时点的税会差异
三、实务中的审计重点及应对
四、企业减少税会差异的考虑
好了上述就是今天汇总的有关新收入准则下确认收入时涉及的增值税及企业人所得税的税会差异。日常财务核算工作中,要注意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确认时间,事关企业税务工作,要特别注意。好了,今天的内容就到这里。更多蔡会计知识可以关注我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