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农产品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增值税农产品的范围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增值税农产品的范围
今天跟大家分享的是: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及其所对应的“税率”。税法虽细碎,难于记忆,但法中有理,法中有情,每种“征税范围”对应的“税率”只要你理解了其中的理和情,其实提有趣的,也不用再死记硬背。先来看这个表!
增值税征税范围及对应税率
上表涵盖了增值税征税范围及其对应的税率。征税范围是五项:销售或进口货物、销售劳务、销售服务、销售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税率分四档:13%的基本税率,9%、6%、0%三档低税率。
(1)销售或进口货物、销售劳务(单指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对应13%基本税率。也就说,你做生意买卖的大部分货物(即买卖有形动产)都按13%的基本税率征收。但其中涉及老百姓生活以及农产品等货物,按低一档9%税率征收,因为增值税最终的负税人是消费者,如果税率高了,会加重老百姓的生活成本,所以关乎民生的生活必需品、农产品等按低税率9%征收。
(2)销售服务中可划分为两部分:一是物力服务(即物的成本占主导地位)按9%征税,因为此时企业在采购设备、物资等时,进项税容易取得,所以销售服务中的“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建筑服务、基础电信服务”按9%征税。二是人力服务(即人的成本占主导地位)按6%征税,因为人力服务不易获取进项税,所以销售服务中的“增值电信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国家给优惠按6%征税。
(3)销售无形资产,国家鼓励企业创新、研发技术,所以销售无形资产基本都是按低税率6%征税,但其中销售土地使用权则要按9%征税,为何呢?主要是出于公平考虑,因为建筑服务按9%征税,若是土地使用权按6%征税,对开发商有利而对于建筑施工企业不利,因此为出于公平起见,销售土地使用权按与建筑服务同等税率9%计征。
(4)销售不动产,按9%税率计征。这和销售土地使用权相似,也是出于公平考虑,要与建筑服务的9%税率匹配。
这样综合来看就是:销售或进口货物、销售劳务按13%基本税率计征,其中对关乎老百姓、农产品等民生的货物按9%计征;销售服务中物力服务进项税好取得按9%计征,人力服务进项税不好取得按6%计征;因为国家鼓励企业研发和创新,所以销售无形资产按6%计征,但其中为了公平,销售土地使用权要与建筑服务的9%税率匹配;销售不动产同销售土地使用权相似,也是为了公平起见,要与建筑服务的9%税率匹配。
【第2篇】收购农产品增值税
8.某卷烟厂(一般纳税人)2023年2月向农民收购烟叶于当月全部领用生产卷烟,收购凭证上注明收购价款100万元、价外补贴12万元。该卷烟厂收购烟叶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c)万元。
a.12.48
b. 12.91
c. 13.4=[100+12+100×(1+10%)×20%]×10%
d. 18.86
7.某卷烟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3月向农民收购烟叶直接对外销售,收购凭证上注明收购价款80万元、价外补贴10万元。该卷烟厂收购烟叶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a)万元。
a.9.68=[80+10+80×(1+10%)×20%]×9%
b.11.44
c. 12.48
d.18.86
9.某保健食品制造公司(一般纳税人)2023年1月从农民手中购入其种植的中药材黄芩一批共4吨,收购凭证上注明收购金额为50000元。该公司将3吨黄芩用于本公司生产的各种滋补食品,销售滋补食品取得不含税销售额60000元。另将1吨作为元旦礼品发给本公司职工。则该公司当月应纳增值税额为(b)元。
a.4425
b.4050=60000×13%-50000×10%×3/4
c.4087.5
d.4100
11.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农产品实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2023年12月1日~12月31日购进100吨农产品,用于直接对外销售。当期销售50吨,损耗率为5%,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为4000元/吨。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是(c)元。
a19138.76
b.18947.37
c.17382.91=50×4000÷(1-5%)÷(1+9%)×9%
d.21052.63
【第3篇】农产品免征增值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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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来学习
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和进项税额抵扣政策
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情形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注意: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二)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注意: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既销售上述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上述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
(三)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注意: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购进农产品抵扣环节有关政策(核定扣除除外)
一、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
政策依据:自2023年5月1日起,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等扣税凭证的,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例1: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23年6月购进一批菠萝用于生产菠萝罐头,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万元,税额1万元。因生产菠萝罐头属于生产16%税率的货物,按照12%的扣除率,则a公司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0*12%=1.2万元。
二、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税率10%、6%货物、服务的农产品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税率10%、6%货物、服务的农产品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加以分析。
1▶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政策依据:自2023年5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例2: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23年6月购进一批菠萝用于餐饮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万元,税额1万元。因用于餐饮服务属于销售税率为6%的服务,则a公司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万元。
2▶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自2023年5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即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例3: 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23年6月向小规模纳税人b购进一批菠萝用于餐饮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万元,税额0.3万元。则a公司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0*10%=1万元。
3▶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
政策依据:自2023年5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即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例4: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23年6月购进一批菠萝用于餐饮服务,取得免税农产品销售发票,金额10万元。则a公司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0*10%=1万元。
三、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6%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未分别核算
政策依据:自2023年5月1日起,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例5: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23年6月购进一批菠萝既用于生产菠萝罐头又用于餐饮服务未分别核算,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万元,税额1万元。则a公司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万元。
同时,小编要特别提醒大家!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所以在购进农产品的时候,要特别注意取得的凭证是否符合扣税凭证的条件哦~
【第4篇】增值税农产品进项抵扣
农产品进项税抵扣政策特殊,存在凭票抵扣、按扣除率抵扣、核定扣除试点等不同的情形。
1. 非核定扣除试点的一般纳税人
按农产品采购来源梳理,进项税抵扣处理分别为:
1)从农业生产者处直接购进(包括“公司+农户”经营模式)。购进农产品一般为免征增值税的初级农产品,如蔬菜、烟叶、茶叶、油料植物、水产品、蛋类等。采购方可凭销售方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或由采购方自己开具的收购发票按适用的扣除率计算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 = 买价 * 扣除率(注1)
注1:自2023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在农产品流通环节从农产品批发商或加工方购进。购进货物可能为初级农产品或加工后农产品。在流通环节的农产品,除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外,其他农产品(不论是初级农产品或加工后农产品)不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采购方一般凭票抵扣,即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则不能进行进项抵扣。特殊的是,如果是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专票,采购方可参照上述情况1)按9%或10%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而非专票上注明的3%的进项税额。
3)进口农产品。采购方按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税额进行进项抵扣即可。
综上所述,就采购方取得的农产品进项税发票,如为专票,先看开票方是否为小规模纳税人,如是,则按扣除率抵扣;否则按票面税额抵扣。如为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看购进是否为免税农产品,二看购进环节,如为免税农产品且为直接从农业生产者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生产者直接购入的,则按适用的扣除率扣除;其他情形的农产品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进行进项抵扣。
2. 核定扣除试点一般纳税人
为加强对农产品进项抵扣的监管,我国从2023年7月开始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即试点纳税人不再适用上述农产品进项税扣除,而是采用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等税局要求的扣除方法计算农产品对应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试点的行业如酒及酒精、乳及乳制品、植物油加工等行业,目前各省实行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的行业存在差异。以适用较多的投入产出法为例,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 * 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 * 扣除率 / (1+扣除率)(注2)
注2:适用核定扣除试点的,其扣除率为纳税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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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农产品的运费增值税抵扣
一般纳税人一般都是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但是如果购进农产品相关的进项税额特别特殊,它是计算抵扣的。下面我们来看一下它具体内容吧~
农产品的抵扣政策
1.凭票抵扣
购进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凭票抵扣进项税额;这个不用多说,就按正常的取得票据认证抵扣就行。
2.计算抵扣(这个重点)
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农产品收购发票
上面谈到了收购发票,接下来来简要了解下这个农产品收购发票。
农产品收购发票是指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包括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自产免税农业产品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发票。
收购企业从农产品生产者个人手中收购其自产农产品,由于生产者自身无法开具发票,而由收购企业“自己给自己”开的一种发票。
自己给自己开票抵扣,所以当然也管控非常严格,不然虚开就会泛滥。除了审批严格,开具后各种与发票相关的凭据都要准备齐全,以备税务局检查,包括但不仅限于购进农产品的过磅单、检验单、入库单、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付款凭证、销售方身份证复印件、销售方自产能力证明材料、购销合同或协议等原始凭证。
收购发票样式就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只是发票左上角会打上“收购”两个字。如图:
浅加工与深加工
聊完农产品收购发票,再来看看上面提到的2种扣税率对应的具体情况
农产品有2种扣税率:
(1)加工成适用增值税税率为9%货物的农产品(浅加工):
可以使用农产品收购凭证,按9%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比如水果加工成水果篮
(2)加工成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3%货物的农产品(深加工):
可以使用农产品收购凭证,按照10%(9%+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比如水果加工成水果罐头
计算公式
(1)如果是从一般纳税人或者小规模纳税人那里购入的:
进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扣税率
【提示】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2)如果是从农业生产者那里购入的:
进项税额=购买价款×扣税率;
成本=购买价款×(1-扣税率);
可以推导出:进项税额=成本÷(1-扣税率)×扣税率
【单选题】某糕点生产厂为增值一般纳税人,2023年5月从农民手中购进小麦用于加工糕点并于当月全部领用,收购发票上注明买价5万元,支付运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为0.6万元。本月销售糕点,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0万元,假定当月取得的相关票据均符合税法规定并在当月抵扣进项税,该厂当月应纳增值税( )万元。
a、2.05
b、2.1
c、2.04
d、2.6
【正确答案】a
【文字解析】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5×(9%+1%)+0.6×9%=0.55(万元);应纳的增值税=20×13%-0.55=2.0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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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农产品增值税
增值税中的农产品
首先增值税中农产品特殊的政策主要有:
1、农产产品税率较低(9%);
2、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增值税;
3、农产品进项抵扣特殊(凭票勾选、计算或核定扣除);
4、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5、特殊粮食,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和大豆、军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等免增值税
由于政策特殊,税率特殊,所以分清农产品和其他货物就很有必要。
水果蔬菜这些比较熟悉的农产品都没什么问题,大家问的比较多的往往是如酸菜、木方、干果这些似乎是农产品,但又都并非直接自然生长得出,而是经过一些人类加工的产品,这些算不算增值税里的农产品呢?
其实总局早在财税字[1995]52号就对农产品的范围作了解释。在这我就以分类图表的形式给大家贴出来,有时间大家可以去看下原文。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注意,下面图表中标蓝的是经常容易模糊的部分,标红的是明确不算农产品的部分。
【第7篇】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申请表
【导读】:自2023年1月1日起,很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扩大了试点范围,我们采用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等方法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等,那么,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表怎么填写呢,下文中小编老师详细的介绍一下这方面的内容。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表怎么填写
答:1、本表“产品名称”栏分别填写不同扣除标准的产品名称。
2、本表“当期准予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栏11=1×2×3;11=4×5;11=6×7×8;11=9×10。
农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1、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2、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
农产品收购发票与销售发票票面都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区别在于收购发票是买方开具,发票左上角打印“收购”两字。
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详见:农产品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梳理)而开具的普通发票,由卖方开具,不打印“收购”两字,主要有农场、农村合作社销售农产品时开具和农业生产者个人销售自产农产品,到税务机关代开的免税普通发票。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表怎么填写的内容,因生产工艺变化,农产品实际单耗数量与核定单耗数量增减变化较大时,应在变化之日起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重新核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欢迎关注
【第8篇】自产自销农产品增值税税率
从7月1日开始,纳税人销售或进口农产品(含粮食)、食用盐、图书、报纸等将可适用更低的增值税11%税率。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昨日宣布,将增值税税率从四档简并为三档,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
意思就是以后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文件漏了 挂面 ,so 挂面现在按11还是17收?或者13?注释也漏了。
这是一个大的喷点,想骂税务总局的赶紧排队了。
不过,从上面的政策中可以看出,政策针对的主要对象似乎是农产品类
1. 简单计算
对于农产品初加工行业税负明显降低
图片来自网络
对于农产品深加工行业税负明显提高
图片来自网络
但是政策也提到
(二)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即试点期间,深加工按13%扣除力度不变,至少试点期间税负是没有变化的。
2. 假设涉及的征税对象只有4种类型,左边是最基本的农产品生产,右边是加工:
图片来自网络
①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农户:对于他们没有进项税抵扣的概念,但是化肥、农机之类的增值税率由13%降为11%,成本多多少少会下降;
② 对于一般纳税人:他们生产的初级农产品自销一般是免增值税的,同样的由于农药、农机等的税负下降,成本多多少少下降;
③ 对于农产品初加工行业,由 1. 简单计算 可知税负降低
④ 对于农产品深加工行业,如果是从小规模纳税人/农户采购,试点期间税负没有变化,试点之后很难说;如果是从一般纳税人采购初级农产品,从一般纳税人获得的仍然是自产自销0%税率的增值税票,自己销售开出的仍然是17%税率的增值税票,税负没有变化
总结:简单来看,政策降低了相关行业的税负;由于后期政策的不确定性,深加工行业可能慢慢倾向于向规模更大的原料提供者(一般纳税人)采购,小规模纳税人合并的趋势更明显,整个农产品行业更加成熟、规模化,受规模影响相关行业的税务核算也会更加清晰。
【第9篇】农产品增值税抵扣
自2023年7月1日起至今,农产品增值税税率由原来的13%调整为10%,在实务操作中,很多人对政策的把握仍然不是很清楚,那么让我们通过案例的形式进行解析,更加清晰的阐释农产品'简并税率'后如何抵扣增值税问题。
一、企业从事农业生产者处购买农产品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农业生产者个人,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不同类型的农业生产者手中购入农产品其进项税抵扣方法不尽相同。
(一)、当农业生产的单位为一般纳税人时
案例一:某农产品加工企业a,从一般纳税人b处购买农产品,取得b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0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10万元。购买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者委托加工不属于16%税率的货物,那么a企业增值税如何抵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自2023年5月1日起:
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因此,a企业应该抵扣的增值税为10万元。
案例二:某农产品加工企业a,从一般纳税人b购买农产品,取得b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100 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10万元。购买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者委托加工 16%税率的货物,那么a企业增值税如何抵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自2023年5月1日起:
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所以,a企业可以依据10%的税率,加计2%抵扣。
(二)、当农业生产的单位为小规模纳税人时
案例三:某农产品加工企业a,从小规模纳税人b购买了农产品。取得了b从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 150万元(金额145.63万元,税额4.37万元)。购买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者委托加工不属于16%税率的货物,那么甲企业增值税如何抵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a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145.63万元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所以甲企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为14.56万元(145.63*10%=14.56)。
案例四:某农产品加工企业a,从小规模纳税人b处购买农产品。小规模纳税人b从税务机关代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150万元(金额145.63万元,税额4.37万元)。购买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者委托加工16%税率的货物,那么甲企业增值税如何抵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以及《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规定,购买的农产品用于深加工的,维持原来的扣除力度。所以a企业除了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为145.63万元(145.63*10%=14.56)外,可以按照当期的生产领用量'加计 2%扣除'。
(三)、当农业生产者为农业生产者个人时
案例五:某农产品加工企业a,从农业生产者b处购买自产的农产品,取得代开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或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买价为 150万元。购买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者委托加工不属于16%税率的货物,那么甲企业增值税如何抵扣?
解析:依据财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所以a企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为15万元(150*10%=15)。
案例六:某农产品加工企业a,从农业生产者b处购买自产的农产品。开具了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取得了农产品销售发票),买价为150万元。购买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者委托加工16%税率的货物,那么甲企业增值税如何抵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以及《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规定,a企业除了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为15万元外,可以按照当期的生产领用量'加计2%扣除'。
二、企业从境外进口的农产品
案例七:某农产品加工企业a,从境外进口的农产品,关税完税价格为 100 万元,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税额为10万元。购买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者委托加工不属于16%税率的货物,那么甲企业增值税如何抵扣?
解析:《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以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甲企业应该抵扣的增值税为 10 万元。
三、企业通过批发、零售环节购买农产品
案例八:某农产品加工企业a,从批发市场(或超市)购买的免税的蔬菜、鸡蛋、肉等农产品,取得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100万元)。购买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者委托加工其他货物,那么甲企业增值税如何抵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规定,从批发、零售环节购买的免税农产品,取得免税普通发票发票的,不能够抵扣进项税额。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深加工'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农产品的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二)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取得自开或者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三)纳税人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的,仍按照原政策执行。
(四)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6%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6%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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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农产品初加工免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 号)规定的自产农业产品。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1.植物类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1)粮食
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2)蔬菜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和其他材料包装,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下同)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3)烟叶
烟叶是指各种烟草的叶片和经过简单加工的叶片。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晒烟叶、晾烟叶和初烤烟叶。
①晒烟叶。是指利用太阳能露天晒制的烟叶。
②晾烟叶。是指在晾房内自然干燥的烟叶。
③初烤烟叶。是指烟草种植者直接烤制的烟叶。不包括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
(4)茶叶
茶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5)园艺植物
园艺植物是指可供食用的果实,如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干果、果仁、果用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以及胡椒、花椒、大料、咖啡豆等。
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6)药用植物
药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
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中成药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7)油料植物
油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榨取油脂的各种植物的根、茎、叶、果实、花或者胚芽组织等初级产品,如菜子(包括芥菜子)、花生、大豆、葵花子、蓖麻子、芝麻子、胡麻子、茶子、桐子、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
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8)纤维植物
纤维植物是指利用其纤维作纺织、造纸原料或者绳索的植物,如棉(包括籽棉、皮棉、絮棉)、大麻、黄麻、槿麻、苎麻、苘麻、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等。
棉短绒和麻纤维经脱胶后的精干(洗)麻,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9)糖料植物
糖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制糖的各种植物,如甘蔗、甜菜等。
(10)林业产品
林业产品是指乔木、灌木和竹类植物,以及天然树脂、天然橡胶。林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①原木。是指将砍伐倒的乔木去其枝芽、梢头或者皮的乔木、灌木,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木段。
锯材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②原竹。是指将砍倒的竹去其枝、梢或者叶的竹类植物,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竹段。
③天然树脂。是指木科植物的分泌物,包括生漆、树脂和树胶,如松脂、桃胶、樱胶、阿拉伯胶、古巴胶和天然橡胶(包括乳胶和干胶)等。
④其他林业产品。是指除上述列举林业产品以外的其他各种林业产品,如竹笋、笋干、棕竹、棕榈衣、树枝、树叶、树皮、藤条等。
盐水竹笋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竹笋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11)其他植物
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
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2.动物类
动物类包括人工养殖和天然生长的各种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1)水产品
水产品是指人工放养和人工捕捞的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动物。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以及经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
干制的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如干鱼、干虾、干虾仁、干贝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珍珠,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2)畜牧产品
畜牧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
①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
②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
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③蛋类产品、是指各种禽类动物和爬行类动物的卵,包括鲜蛋、冷藏蛋。
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蛋类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④鲜奶、是指各种哺乳类动物的乳汁和经净化、杀菌等加工工序生产的乳汁。
用鲜奶加工的各种奶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3)动物皮张
动物皮张是指从各种动物(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身上直接剥取的,未经鞣制的生皮、生皮张。
将生皮、生皮张用清水、盐水或者防腐药水浸泡、刮里、脱毛、晒干或者熏干,未经鞣制的,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4)动物毛绒
动物毛绒是指未经洗净的各种动物的毛发、绒发和羽毛。
洗净毛、洗净绒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5)其他动物组织
其他动物组织是指上述列举以外的兽类、禽类、爬行类动物的其他组织,以及昆虫类动物。
①蚕茧。包括鲜茧和干茧,以及蚕蛹。
②天然蜂蜜。是指采集的未经加工的天然蜂蜜、鲜蜂王浆等。
③动物树脂,如虫胶等。
④其他动物组织,如动物骨、壳、兽角、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等。
二、外购农产品直接销售或外购农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增值税政策
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除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外),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所列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三、种子种苗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自2001年8月1日起,批发和零售种子、种苗免征增值税。
四、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自2023年1月1日起,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主要品种参照财税〔2011〕137号文件附件《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包括根菜类、薯芋类、葱蒜类、白菜类、芥菜类、甘蓝类、叶菜类、瓜类、茄果类、豆类、水生蔬菜、多年生及杂类蔬菜、食用菌、芽苗菜。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免税蔬菜的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免税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五、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
自2023年10月1日起,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六、农民专业合作社免征增值税政策
自2008年7月1日起,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七、“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免征增值税政策
自2023年4月1日起,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八、制种行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自2023年12月1日起,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1.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2.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九、粮食购销业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1.自1999年8月1日起,以下粮食购销业务免征增值税:
(1)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2)其他粮食企业经营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①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②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③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
2.对粮食部门经营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比照“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
十、动物胚胎行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人工合成牛胚胎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动物类“其他动物组织”,人工合成牛胚胎的生产过程属于农业生产,纳税人销售自产人工合成牛胚胎应免征增值税。
十一、农业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和征收率
2023年7月1日前:增值税适用税率13%
2023年7月1日—2023年4月30日:增值税适用税率11%
2023年5月1日—2023年3月31日:增值税适用税率10%
2023年4月1日后:增值税适用税率9%
征收率:3%
十二、农产品抵扣率
自2023年起连续三年,农产品适用税率实现三连降,从13%税率下调至9%,每次税率下调,农产品扣除率也相应进行了调整。和以前一样,此次财税39号公告也明确了两方面内容:一是普遍性规定,伴随税率调整,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扣除率同步从10%调整为9%。二是特殊规定,考虑到农产品深加工行业的特殊性,对于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允许其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现就10%扣除率相关问题作几点说明:
1.关于10%扣除率的适用范围问题
按照规定,10%扣除率仅限于纳税人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所购进的农产品。另外,按照核定扣除管理办法规定,适用核定扣除政策的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2.纳税人按照10%扣除需要取得什么凭证
可以享受农产品加计扣除政策的票据有三种类型:
一是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且必须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税政策开具的普通发票;
二是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三是从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说明的是,取得批发零售环节纳税人销售免税农产品开具的免税发票,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均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3.纳税人在什么时间加计农产品的进项税额
纳税人在购进农产品时,应按照农产品抵扣的一般规定,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在领用农产品环节,如果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则再加计1%进项税额。比如,5月份购进一批农产品,购进时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6月份领用时,确定用于生产13%税率货物,则在6月份再加计1%进项税额。
【第11篇】农产品的运费增值税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有哪些凭证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可以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的凭证如下: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4.农产品收购发票.收购的货物非农业生产者自产免税农业产品的,应要求销售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方法有哪几种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方法有三种,主要是:
1.投入产出法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和平均购买单价时,应依据合理的方法归集和分配.
平均购买单价是指购买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期末平均买价计算公式:
期末平均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
2.成本法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农产品外购金额(含税)不包括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和在购进农产品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主营业务成本以及核定农产品耗用率时,试点纳税人应依据合理的方法进行归集和分配.
农产品耗用率由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
年度终了,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试点纳税人本年实际对当年已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纳税调整,重新核定当年的农产品耗用率,并作为下一年度的农产品耗用率.
3.参照法
新办的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试点纳税人可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次年,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当期的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并据此计算确定当年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对上一年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调整.核定的进项税额超过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差额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核定的进项税额低于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差额部分应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将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
【第12篇】农产品怎么计算增值税
税务总局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在最近发布的公告中,规定了从2023年4月1日到2023年12月31日,应税销售收入适用3%征收率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如果是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也可以暂停预缴增值税。实务中,很多从事财税工作的朋友对“农产品”抵扣进项税应如何计算一事不太清楚,所以今天印心就写一篇文章来帮大家捋顺一下思路!
相关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将免税农业产品售卖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按照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第八条规定,农产品购买者应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进行进项税额的计算,此外,购买者还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39号中有如下规定:购进农产品后,纳税人如果是原本适用的扣除率是10%,那么可以调整为9%;如果纳税人原扣除税率为13%,那么应按照10%的扣除率进行进项税额的计算。
实务中如何选择税率?
实务中,我们应该如何选择“13%”“11%”“10%”“9%”这四个税率呢?
上述三个文件在实务中都是有效的,但是因为税率无法确定,所以在财税[2019]年39号公告中,最新的税率变动是需要按照最新的文件税率作为执行口径,也就是说,13%和11%的税率已经成为过去式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管是从农村合作社还是农村个人手中购入免税农产品,都是按照9%的税率进行抵扣进项税的计算;一般纳税人购进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时,应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农产品”的抵扣进项税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9%或者10%)
关于“农产品”计算抵扣进项税的事项,大家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吗?想要了解更多资讯,欢迎关注或联系“广州印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哦!
【第13篇】购买农产品增值税抵扣
首先,我们了解一下什么是农产品。
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并包括挂面、干姜、姜黄、玉米胚芽、动物骨粒、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生产的灭菌乳。
企业购入农产品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四种:
1、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入农产品
2、从批发零售农产品(蔬菜、鲜活肉蛋)的纳税人手中购入农产品
3、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免税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4、进口农产品
下面我们来一一分析这四种情况下企业购入农产品如何抵扣进项税。
一、从农产品生产者手中购入农产品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农业生产者个人,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从不同类型的农业生产者手中购入农产品其进项税抵扣方法不尽相同。
1.从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购入农产品,无论该单位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因此销售方应当开具的是免税的普通发票,购买方企业根据从销售方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买价,以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从农业生产者个人手中购入农产品,一般有两种途径取得发票,一种是农业生产者个人通过税务局申请代开普通发票,一种是购买方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无论是哪种情况,企业可以以取得或者开具的农产品销售或者收购发票上注明的买价,以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从批发零售农产品(蔬菜、鲜活肉蛋)的纳税人手中购入农产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两个文件的规定,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产品,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但同时《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第四条规定: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也就是说,纳税人批发、零售免税农产品,在批发、零售环节已经享受了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那么下游取得了免税的普通发票,就不能再计算扣除进项税额了。
除非,销售方纳税人放弃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农产品才可抵扣进项税额。
简言之,零售环节,总得有人来交增值税。
假如销售方真的放弃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那么购买方如何抵扣进项税额呢?
1.如果销售方为一般纳税人,则销售农产品开具9%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购买方以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9%的进项税额。
2.如果销售方为小规模纳税人,则需要到税务部门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代开的专用发票税率为3%。依照《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第一条中的规定,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按照最新政策该税率已调整为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从37号文件的规定来看,如果销售方为小规模纳税人,双方关系好的话,销售方放弃免税,还是很划算的。
需要注意的是,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三、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免税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第780号)中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也就是说虽然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享受了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但是依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企业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粮食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都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第六条规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依据购销企业开具的销售发票注明的销售额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购进的免税食用植物油,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在本条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有两点:
1.经过国家2023年~2023年的三次税率调整,本条中13%的扣除率现已调整为9%。
2.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食用植物油就算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四、进口农产品
企业进口农产品,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以上为企业通过四种不同途径购入农产品时进项税额的抵扣方法,但除此之外,关于购入农产品进项税额如何抵扣的问题还有一个特殊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中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附件1)的规定抵扣。
38号文的特殊规定只针对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此之外的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仍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具体的核定方法,请大家参考38号文的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
另外特别需要注意的是: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以9%的税率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总结:
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买的农产品以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按照9%的税率计算抵扣。
从批发、零售农产品的纳税人手中购买的免税农产品,如果销售方已享受免税政策,开具的是普通发票,购买方不能再计算抵扣进项税;如果销售方放弃免税优惠,开具了专用发票,购买方可以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乘以9%的税率计算抵扣(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均按9%的税率计算抵扣)。
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买的免税粮食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乘以9%的税率计算抵扣;但是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买的免税食用植物油就算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企业进口农产品,以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具体参照财税〔2012〕38号文件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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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农产品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抵扣吗
如果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企业,部分普通发票是可以抵扣的,例如:农产品收购发票,通行费电子发票、火车票机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下面分情况进行介绍:
1、农产品收购发票
一般是指农产品加工企业向农户收购农产品,由企业自行具实开具给农户,企业以开票金额自行计提进项进行抵扣的情况。
政策支持:《财税[2017]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2、通行费电子发票、火车票机票
公司车辆发生的过路过桥费汇总开具的电子普通发票,员工打网约车报销电子普通发票以及员工出差的火车票机票等可以抵扣,按票面含税9%计算抵扣。
政策支持:《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企业采购的固定资产车辆类,可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内容齐全的情况下,可以进行抵扣。
政策支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
以上交流,如有政策变动,以最新的文件为准。
【第15篇】农产品增值税进项抵扣吗
现行政策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不再延续,改为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相应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应购买方不能进项税抵扣。
为解决购买小规模纳税人批发、零售农产品进项税抵扣问题,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从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因此,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如批发零售农产品的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放弃享受减征增值税政策,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方可按票面金额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按照不得重复抵扣的原则,对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应的进项税不得抵扣,应作进项税转出。但对按照现行政策开具1%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据实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