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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增值税免抵退税(9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23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9篇优质的出口企业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出口企业增值税免抵退税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出口企业增值税免抵退税

【第1篇】出口企业增值税免抵退税

出口免抵退作为税务中相对复杂一些的模型,基本也是各种专业考试中绕不开的一个课题,如果能够熟练驾驭这项技能,毫无疑问,对于一个企业税务来说无疑加分不少,今天我们就从理论结合实践的角度解析企业出口免抵退税业务。

出口免抵退的定义

出口免抵退税是指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应予免征或退还的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已纳税款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退”税,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占本企业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及以上的,在一个季度内,因应抵顶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时,经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批准,对未抵顶完的税额部分予以退税。

出口免抵退前置准备

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1、登记时限 出口企业必须在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一个月内到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2、附送的资料

(1) 进出口经营权批文及其复印件;

(2) 企业章程;

(3)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4)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5)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6)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及其复印件;

(7)银行开户证明。

出口免抵退税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底税额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1、如当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根据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确定。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x出口货物退税率

例题说明

某自营出口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2008年3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1,购进一批原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4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68万元,已验收入库。2,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为200万元。3,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为150万元。4,本月出口货物销售额折合人民币1000万元。已知:上期末留抵税额10万元。要求:计算该企业当期应纳(或应退)的增值税。

解答:

(1)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200×(17%-13%)=8(万元)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000×(17%-13%)-8=32(万元)(2)当期应纳税额=150×17%-(68-32)-10=-20.5(万元)(3)免抵退税额抵减额=200×13%=26(万元)(4)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1000×13%-26=104(万元)(5)当期应退税额=20.5(万元)

(6)当期免抵税额=104-20.5=83.5(万元)

出口免抵退流程及注意事项

注意事项

第一,申报时限,出口申报的期限为出口报关单上出口日期之后的次年4月30日之前,实际为当期的4月15号之前,切记勿漏,以免视同内销处理

第二,出口信息备案,注意及时交单,需在电子口岸上及时进行出口免抵退交单,以免国税无法收到核对信息。一般为全部报送或批次报送,也可用于查询具体关单信息,电子口岸卡还有口岸备案、报关单备案、口岸核销等功能。

第三,关单跟进及手册核销,注意各种贸易方式的不同处理方式(进料对口、一般贸易、进料非对口、料件复出、料件退换、免税物资等等)。管理电子手册核销(核销年度信息取自关务部门的全年统计信息)

第四,关单录入精准及出口台账建立,出口关单的信息确认,尤其是金额需取fob价,如果单份报关单条数较多(最多20条),则需要根据权重逐条分摊逐条录入。外币汇率取数逻辑可与税局议定后一年之内不得变更。注意出口报关单的跟踪管理,及时确认避免遗漏,最好建立台账

出口免抵退税建议

第一,建立完善的出口信息管控体系(口岸备案、出口、收汇、核销、收单、开票、出口免抵退申报、归档)。

第二,加强系统和流程培训,提升管控效率。

笔者最近在整理一些工作的思路,如果后续大家对于税收方面有什么问题或者感兴趣的财经话题,可以留言微信公众号:集慧财税,我会尽快回复,谢谢。

【第2篇】出口企业增值税免抵退

出口企业注意了,

2023年度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申报期限截止2023年4月20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第四条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申报,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规定: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

因此,2023年度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申报期限暨2023年4月的纳税申报期截止2023年4月20日

注意事项

1、单证收不齐怎么办?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2、收汇超期怎么办?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3、非接触式办理渠道

纳税人的所有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均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平台等提交电子数据的方式申报出口退(免)税。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第3篇】出口企业增值税免抵退税政策

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出口退税会计应该知道的几个知识。

第一个问题:出口退税企业如何理解和计算“免、抵、退”税?

我们知道“免、抵、退”税是税收的一种形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规定: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除另行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对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这里大家要注意的是,“免、抵、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使用的退税方法,而“免、退”税是指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使用的退税方法,简单理解就是:生产型出口企业,增值税计算实行“免、抵、退”制度,对应的申报系统是“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而外贸型出口企业,增值税计算实行“免、退”制度,对应的申报系统是“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这两者税收征管对象和计算方式上具有明显区别,不能混淆了哦。

那么,如何理解“免、抵、退”税三个字的含义呢?

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注意如果是内销的产品,就要按不含税销售额*17%计算增值税销项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期内因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的税额,经主管退税机关批准后,予以退税。

“免”税和“退”税比较容易理解,而“抵”税的过程相对比较复杂一点,这也是在政策概念困扰大家的地方,那么,“抵”税到底是怎么“抵”的?

“抵”税实际是一种抵顶制,在实践中,大多数企业的销售都是既有出口,又有内销,所以当期出口产品所实际消耗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实际难以准确辨析,税收实践就采用了人为确定退税率,并且首先以计算出来的当期免抵退税额抵顶内销产品应纳增值税的简易处理,实际是简化了增值税征纳环节的征税、退税过程。

但是抵顶过程可能存在两种情况:

一、不需抵扣,当计算的内销部分应纳税额小于零,这时实际上不需要抵顶,所以当期应退还全部出口应退税额,企业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正;

二、计算出的内销部分应纳税额为大于等于零,这时就先以出口应纳税额抵顶,抵顶的结果也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抵顶之后当期不需要再纳税,即抵顶有余,但是还有未抵顶完的应退税额,这时就将未抵顶完的应退税额退还企业,这部分应退税款在金额上等于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这种情况下抵顶金额等于名义应退税额(即免抵退税额)与实际退税额之间的差额,这种情况下期末无留抵税额;另一种情况是抵顶之后,还应该缴纳一定数额的增值税,即不足抵顶,这意味着当期应退税额已经全部抵顶应纳税额,而且还有未抵顶完的税额。

所以“财税〔2002〕7号”规定为:“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抵”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这其实可以理解为在实践中,“免、抵”两个环节是同步进行的,免抵之后再确定是否应退以及应退多少税额。

“免、抵、退”税应该如何计算呢?

(1)当期应纳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2)免抵退税额: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其中:

(3)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

①如当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②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根据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确定。这实际是一组当期实际应退税额的判断公式。采用的思路是: 当期应退税额=min[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即取二者中较小的一个)。

我们再来思考一个问题:出口企业的财务人员在申报出口退税时会遇到自己折算的fob价(也就是离岸价)与电子口岸中的不一致,这是咋回事呢?

我们知道,海关在统计进出口财税通货物金额时,是采用人民币和美元两种货币进行统计,如果有采用这两种货币之外的货币报关的,海关会根据适用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和美元进行统计。

根据规定,“进出口财税通货物的价格以其他外币计价的,应当分别按照海关征税适用的各种外币对人民币的计征汇率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按月公布的各种外币对美元的折算率,折算成人民币值和美元值进行统计”。也就是说,不管采用什么币别报关的,海关在统计为人民币金额时是按进出口月份(出口以出口日期为准,进口以申报日期为准)固定日期的人民币汇率进行统计;在统计为美元金额时则是按进出口月份上个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外汇局发布的《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中的各币别折算美元的折算率来统计。

因此,电子口岸和税局端的美元离岸价是按出口月份上个月最后一个工作日的汇率折算而来的。

而我们出口企业在处理出口报关单时,是以出口月份1号或第一个工作日人民银行发布的外汇牌价即中间价进行折算,这样就会因海关统计汇率与企业汇率不一致造成企业所申报的fob金额与税务局审核系统中的不一致。不过这个不一致大部分地区是允许的(除非超5%),如果遇到税局非要我们按税局的离岸价申报,则企业可以直接在电子口岸中查询“海关统计美元价”,以该金额进行退税申报。

当然了,电子口岸中的统计美元价并不总是准确的,有时候海关会统计错误,如果遇到因统计错误造成的则需要找海关重新传输准确的数据。

【第4篇】出口企业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朋友的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从事钢铁产品出口业务。自2023年8月1日开始,因为《关于取消钢铁产品出口退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文件的出台,公司出口产品被取消了出口退税待遇,需要视同内销征税。

公司与客户的定价采用到岸价(cif ),并按到岸价出口报关。到岸价中包含出口产品的货值、内陆部分和海运部分的运费、途中的保险费。

随后在计算出口征税销项税额时,企业财税人员与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此事的工作人员出现了意见分歧。

税务人员认为

既然出口产品视同内销征税,就应该按照内销的规定,销售额应为所收取的除增值税额以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出口报关单上显示按到岸价成交且企业也按到岸价实际收取了客户款项,就应该按照到岸价计算销项税额

企业认为

企业觉得自己很冤,到岸价里边除了货款大头是运费,运费自己也没有赚到,都支付给运输公司了。

国内的运费还好说,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海运费没有取得任何抵扣凭证,无法抵扣进项税,白白缴纳了销项税。

那么问题来了——

税务人员讲的有道理吗?

出口产品的征税问题是有专门的文件规定的。《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二)款:

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其应纳增值税按下列办法计算: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文件清楚的规定出口产品征税时按照离岸价计算销项税额。

离岸价又称fob价,与到岸价的区别是不包括海运费及海上的保险费

朋友的公司虽然按照到岸价报关,在计算销项税额时,还是可以将海上的运费、保险费剔除掉。

结论

税务人员也不是神仙,偶尔也有出错的时候。纳税人也好税务机关也好,大家都需要遵循税收法的规定办理业务。

所以纳税人遇到税务机关有不同意见时,不用慌也不必气愤,先看税收法规是怎么说的,税收法规怎么说就应该怎么办。

微信公众号“税缴缴” id shuijiaojiao2019

【第5篇】出口企业增值税发票吗

记者从瑞丽市畹町经济开发区工(管)委了解到,11月26日,瑞丽市畹町经济开发区开出首张边民互市落地加工试点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标志着畹町“边民互市+落地加工”贸易新模式开启。

畹町选取2个边民互助组和金储满贸易有限公司及芝麻、绿豆2种农副产品,作为边民互市落地加工试点组合,并成功开出首张边民互市交易增值税专用发票。该举措使边民互市进口落地加工税务难题得到破解、互市商品在国内市场合法流通得到根本保障、进口产品工业附加值得到提升,将有效促进边民互市从“通道经济”向“产业经济”转型发展,对当地经济发展、就业税收、精准扶贫、稳边兴边等具有积极意义。

据畹町经济开发区有关负责人介绍,边民互市落地加工是落实国家“一带一路”、中缅经济走廊等合作倡议的具体行动。多年来,畹町通过实施“一口岸多通道贸易模式”、“建设边民互市贸易交易市场”,直至探索“边民互市+落地加工”新模式,每年边民互市贸易均大幅增长。自年初以来至10月,已完成进出口贸易量159万吨,贸易额20.6亿元,既为畹町打造“边民互市特色跨境加工体系,培育区域经济发展新动力”目标奠定基础,也为瑞丽新一轮沿边开发开放、自贸试验区德宏片区建设贡献力量。

副州长王宇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活动。

来源: 德宏团结报

原标题:畹町开出首张边民互市落地加工企业增值税发票

编辑:都市时报一点关注 张如尘

审核:祝小涵

【第6篇】出口企业增值税和退税费

a企业是一家生产型出口企业,财务人员当月申报'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税(费)'(以下简称附加税费)时发现上月a企业没有内销,产品全部出口且出口金额全额退税,增值税免抵税额为零。因此,附加税费计税依据也应该为零,财务人员却误将退税全额作为附加税费计税依据进行申报。

经过咨询会易网专业顾问人员,a企业需要去申请退税,具体操作过程如下:

1、首先,通过电子税务更正附加税费申报表,从'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更正',选择相关月份和申报表进入。如下图所示:

2、免抵税额栏将金额更正为0。如下图所示:

3、附加税费申报表更正成功后,a企业还需填写一份《退(抵)税费申请审批表》,并签字盖章。如下图所示:

注意:表格中缴款凭证号就是之前申报扣款的电子税票号码,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缴款查询及打印'中查询。如下图所示:

4、a企业将上述的'退(抵)税费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填写盖章后,同时带上此笔税费缴纳的银行回单到所属税务大厅办理退税手续,待税务机关审核完毕,税款将会原路退回公司账户。

出口免抵退企业在申报附加税费申报表时候需要注意:增值税做为附加税费计税依据存在两种类型,一种是'一般增值税'指的是内销需要缴纳的增值税,另一种是'免抵税额'指的是出口增值税免抵税额。两种类型增值税不可以混填,如果造成缴税错误也不可以互相抵扣,必须办理退税重新更正申报,由此产生的滞纳金不免。

【第7篇】纯出口企业增值税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对报关出口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按税法规定已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或免征。

“免抵退税”主要适用于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免退税”适用于外贸企业自营出口的退税。

为核算纳税人出口货物应收取的出口退税款,设置“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该科目借方反映销售出口货物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应退回的增值税、消费税等,贷方反映实际收到的出口货物应退回的增值税、消费税等。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到的应退税额。

1

实行“免、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按规定退税的,按规定计算的应收出口退税额:

借记—“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

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

收到出口退税时:

借记—“银行存款”科目

贷记—“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

退税额低于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额的差额:

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2

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在货物出口销售后结转产品销售成本时,按规定计算的退税额低于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额的差额:

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

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科目

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

在规定期限内,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不足以抵减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不足部分按有关税法规定给予退税的,应在实际收到退税款时:

借记—“银行存款”科目

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

案例一:

富源外贸公司2023年1月向国外b公司出售日用化妆品一批,fob价格为20万美元,退税率为13%。采购成本为1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为17万元,货款已用银行存款支付。采用即期汇率1美元=6.5元人民币,该化妆品的消费税税率为30%,申请退税的单证齐全。

计算应退增值税和消费税并编制会计分录:

应退增值税税额=1000000×13%=130000(元)

转出增值税额=170000-130000=40000(元)

应退消费税税额=1000000×30%=300000(元)

(1)购进货物时

借:库存商品 1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0

贷:银行存款 1170000

(2)出口销售时

借:应收账款 13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销售收入 1300000

(3)结转商品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0000

贷:库存商品 1000000

(4)进项税额转出

借:主营业务成本 4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0000

(5)计算出应收增值税退税款

借: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13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30000

(6)收到增值税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130000

贷: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130000

(7)计算出应收消费税退税款

借:应收出口退税(消费税) 300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300000

(8)收到消费税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300000

贷:应收出口退税(消费税) 300000

案例二:

金鑫公司主营业务是生产化学纤维并出口,2023年11月购进化学原料200吨,货款100万元,进项税金17万元。同期,生产完成化学纤维150吨,内销50吨,销售金额40万元,销项税6.8万元;出口化学纤维100吨,货物已报关离境,离岸价折合人民币80万元,外销收入已收汇核销。金鑫公司为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17%,退税率13%,期初留抵税额2万元。

(1)计算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金鑫公司2023年11月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牌价×(出口货物征收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80*(17%-13%)-0=3.2万元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收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相关会计处理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 32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2000

(2)计算当期应纳税额

金鑫公司2023年11月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末留抵税额

=6.8-(17-3.2)-2=-9万元

若应纳税额为正数,即没有可退税额(因为没有留抵税额),仍应交纳增值税;若应纳税额为负数,即期末有未抵扣税额,则有资格申请退税,但到底能退多少,还要进行计算比较。

(3)计算免抵退税额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80*13%=10.4万元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4)确定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

1、若应纳税额为零或正数时,即:没有留抵税额,当期应退税额为零;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免抵退税额全部作为“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相关会计处理为: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2、若应纳税额为负数,即:有留抵税额时,则可以免抵退税额为限享受退税:

(1)若期末未抵扣税额<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期末未抵扣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期末未抵扣税额。

相关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 9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14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04000

(2)若期末未抵扣税额≥免抵退税额,可全部退税,则:当期应退税额=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0。

相关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根据以上的账务处理内容,可以看出“出口退税”核算的是“当期免抵退税额”(=出口销售额*退税率),其作用有两方面:

一、“抵减”内销销项税;

二、“抵减”之后仍有余额,则退还。

怎么样?有了以上的举例,你是否对外贸企业自营出口退税的账务处理更加清楚了呢?

【第8篇】出口企业增值税申报表

进项税增值税专用发票填报要求

目前我们出口退税企业分为适用免抵退和免退税两类。现就免抵退(生产、零税率服务和水电气)企业和免退税(外贸)企业的进项税额填报作如下明确:

出口免退税企业,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⑴只做出口不做内销的免退税企业

第一步当月将全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增值税专用发票填报附表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的第35栏“本期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例如:某企业8月认证进项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200份,金额100000元,税额17000元,全部外销。

系统自动将第35栏本期全部认证发票数量、金额、税额生成在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中。

第二步在第26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第27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和第28栏“其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中填列,意味着外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未做进项税额抵扣。

系统将自动冲减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中的数量、金额,以后报表中也无需作进项税额转出的调整。

⑵既有内销又有外销的免退税企业

第一步将取得的进项税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填报在附表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的第35栏“本期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例如:本月认证进项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200份,金额100000元,税额17000元,其中内销100份,外销80份,20份暂时无法确认内、外销。

将所有取得的进项税增值税专用发票200份,金额100000元,税额17000元全部在附表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的第35栏“本期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

系统同时自动生成在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中。

第二步企业应将本期确认出口的和暂时无法确认内、外销的进项税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数(80+20=100份)填列在第26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以及第27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中。

第三步将本期确认出口的进项税增值税专用发票80份填入第28栏“其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中。

系统第1、2栏会自动确认内销的本期已认证已抵扣发票数量100份及金额:

第四步本期无法确认内、外销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税法规定一律视同外销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依据本月申报表中的第27栏减第28栏差额数,暂时填列在次月(下个月)的申报表第25栏“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中,接上例:8月未确认的20份购进货物的进项税增值税专用发票中。 9月发生当月认证发票100份,其中60份内销,40份外销。

若企业将上期无法确认内、外销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增值税专用发票,次月仍无法确认,上月期末第26栏减第28栏差额数为20份,金额10000元,税额1700元,仍然全部暂时填列在次月(下个月)的申报表第25栏“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中。

系统第1、2栏会自动确认内销的本期已认证已抵扣发票数量60份及金额:

若企业8月未确认的20份,9月确认其中内销10份,10份仍未确认。将确认为内销的发票10份数量金额填入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中,系统将自动确认本期实际进项抵扣为70份。

仍未确认的部分10份,依旧填报在第25栏“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中,第26、27、28栏只填报9月当期认证但未抵扣数40份。

若企业上期未确认的发票9月申报时全部确认:确认为外销的发票和本期发生的确认外销的发票数量金额,合计填入第28栏“其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中;确认为内销的填入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中。以上例子中8月未确认的20份发票,在9月确认为内销10份,确认为外销10份。其中确认为外销的发票10份和本期发生的确认外销的发票数量金额40份,合计50份,填入第27、28栏中。

10月已没有无法确定的内、外销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增值税专用发票,第25栏“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填报为零。接上例,10月该企业认证发票100份,其中内销20份,外销80份,已经确认的8月结余的未确认的20份在9月确认完毕,在10月申报时,第25栏为零。

【第9篇】全出口企业增值税

#税务师考试##税1背记知识点#

一、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退(免)增值税政策

(一)基本政策(★)

1、出口免税和退税

(1)免、抵、退:

①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

②相应的进项税抵减应纳税额(不包括适用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

③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2)免、退:出口环节免征,相应的进项税予以退还

2、出口免税不退税:出口免征,相应的进项税不得抵扣退税

3、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针对限制或禁止出口的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视同内销按规定征收

(二)退(免)税政策适用范围(★★)

1.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1)有对外经营资质: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2)无对外经营资质: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

(1)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经海关进入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跨境工业区、边境合作中心、保税物流中心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

(4)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

(5)生产企业销售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购买方需为按实物征收增值税的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企业);

(6)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

(7)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且不向海关报关而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力、燃气。

3.适用于退(免)税政策的企业和货物类型主要总结为以下两种情形。

(1)出口企业出口(自产)货物,以及出口企业从事的特定业务中视同出口的货物(例如:报关销售给特殊区域内企业的货物)。

(2)生产企业出口的可以视同自产的外购货物,包括:

符合资质要求的企业,出口与自产货物同类或相关的外购货物。

不符合资质要求的企业,出口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名称、商标、性能相同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名称、性能相同的委托加工货物,以及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属于配套出口的货物。

4.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具体指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

(三)退(免)税办法(★★)

1、免、抵、退

(1)生产企业

①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②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

(2)外贸企业

直接出口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或将自行开发的研发和设计服务出口

(3)特殊服务类型

①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

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适用零税率的服务

2、免、退: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

(1)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不具有生产能力)出口货物、劳务;

(2)外贸企业将外购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出口

3、免:单位和个人

(1)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或无形资产,如果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免税;

(2)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的,也可以放弃零税率,而选择免税或者按规定缴纳增值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零税率)

(四)增值税出口退税率(★★)

1.一般规定

除规定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外,出口货物、服务和无形资产的退税率为其适用税率。

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劳务及跨境应税行为,应分开报关、核算并申报退(免)税,未分开报关、核算或划分不清的,从低适用退税率。

2.出口退税率的特殊规定

(1)外贸企业购进简易办法征税的出口货物、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退税率分别为简易办法实际执行的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上述出口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退税率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率和出口货物退税率孰低的原则确定。

(2)出口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其加工修理修配费用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五)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1、生产企业

(1)出口货物、劳务:实际离岸价(fob)

(2)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出口货物离岸价(fob)-出口货物所含的海关保税进口料件的金额

(3)国内购进无进项税额且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加工后出口的货物:出口货物离岸价(fob)-出口货物所含的国内购进免税材料的金额

2、外贸企业(购进价)

(1)出口货物:购进出口货物发票金额或海关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2)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为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发票金额

3、零税率应税服务

(1)铁路/航空运输方式载运货物/旅客:为清算后实际取得的运输收入

(2)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零税率应税行为:提供零税率应税行为取得的收入

(3)实行免、退税办法的跨境应税行为:发票或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金额

(六)免抵退税和免退税的计算(★★★)

1.出口货物免、抵、退的计算。

第一步:梳理内销业务

归纳整理内销业务的销项税额、全部进项税额,以及上期留抵税额。

第二步:剔税

(1)寻找题目中是否有免税或保税购进原材料,如果有则需要在(2)中减去;

(2)计算应该从进项税中剔除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退税率)

第三步:抵税

通过第一步中计算的内销业务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以及第二步中计算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计算当期应纳增值税。

当期应纳税额=内销销项税额-(全部进项税额-第二步中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小于0,即代表当期存在留抵税额,可以享受退税,本步计算结果取绝对值,进入下一步计算)

第四步:算尺度

(1)如果有免税或保税购进原材料,则需要在(2)中减去;

(2)计算免抵退税的尺度(限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退税率

第五步:算退税

(1)将第三步中当期留抵税额的绝对值,与第四步中的尺度进行比较,谁小按谁退。

(2)如果当期留抵税额小,退税尺度大,则按照留抵税额退税,差额就是当期免抵税额。

(3)如果退税尺度小,当期留抵税额大,则按照退税尺度退税,差额就结转到下期继续抵扣,即下期留抵税额。

二、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免税政策(★)

1.纳税人出口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

(1)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软件产品;

(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

(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

(6)未取得专用发票、海关专用缴款书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7)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

(8)非列明的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

(9)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

(10)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国家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

(11)外贸企业取得凭证的货物;

(12)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13)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4)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15)边境地区出口企业出口到接壤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16)综试区内的电子商务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①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②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③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下列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

(1)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

(2)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三、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

1.离境退税政策及条件

离境退税政策,是指境外旅客在离境口岸离境时,对其在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退还增值税的政策。

其中:

(1)境外旅客是指在我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183天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

(2)退税物品,是指由境外旅客本人在退税商店购买且符合退税条件的个人物品

(3)境外旅客申请退税,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金额达到500元人民币;

②退税物品尚未启用或消费;

③离境日距退税物品购买日不超过90天;

④所购退税物品由境外旅客本人随身携带或随行托运出境。

2.退税物品的计算公式及退税率

应退增值税额=退税物品销售发票含增值税金额×退税率

适用13%税率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适用9%税率的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

3.退税方式

退税币种为人民币,退税方式包括现金退税和银行转账。

退税额未超过10000元的,可自行选择退税方式。退税额超过10000元的,以银行转账方式退税。

四、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物和服务退税(★)

1.退税政策

使(领)馆馆员个人购买货物和服务,每人每年申报退税金额不超过18万元人民币。超过18万元人民币的,不适用增值税退税政策。

2.退税的计算

使(领)馆及其馆员购买电力、燃气、汽油、柴油,发票上未注明税额的,增值税退税额=发票金额(含增值税)÷(1+增值税适用税率)×增值税适用税率。

五、海南自由贸易港有关退税政策(★★)

(一)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运输船舶有关退税政策

1.退税条件及政策

(1)自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境内建造船舶企业向运输企业销售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船舶,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由购进船舶的运输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①购进船舶在“中国洋浦港”登记;

②购进船舶从事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业务。

(2)购进船舶运输企业的应退税额,为其购进船舶时支付的增值税额。

2.不符合退税条件的税款补缴

运输企业不再符合退税条件的,应向交通运输部门办理业务变更,并在条件变更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补缴已退税款手续。

应补缴增值税额=购进船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净值÷原值)净值=原值-累计折旧

运输企业按照规定补缴税款的,自税务机关取得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海南自由贸易港试行启运港退税政策

1.退税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起,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试行启运港退税政策。

(1)对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从启运地口岸(以下称启运港)启运报关出口,由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承运,从水路转关直航或经停指定口岸(以下称经停港),自离境地口岸(以下称离境港)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

(2)对从经停港报关出口、由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途中加装的集装箱货物,符合上述规定的运输方式、离境地点要求的,以经停港作为货物的启运港,也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

2.具体适用范围

(1)适用的启运港、离境港、经停港范围包括:

①启运港:为营口市营口港、大连市大连港、锦州市锦州港、秦皇岛市秦皇岛港、天津市天津港、烟台市烟台港、青岛市青岛港、日照市日照港、苏州市太仓港、连云港市连云港港、南通市南通港、泉州市泉州港、广州市南沙港、湛江市湛江港、钦州市钦州港。

②离境港:海南省洋浦港区。

③经停港:启运港均可作为经停港。承运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货物的船舶,可在经停港加装、卸载货物。

(2)运输企业及运输工具:

运输企业为在海关的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企业或认证企业,并且纳税信用级别为b级及以上的航运企业。

运输工具为配备导航定位、全程视频监控设备并且符合海关对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运输工具要求的船舶。

(3)出口企业。

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或二类,并且在海关的信用等级为一般认证及以上企业。

(4)危险品不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

六、综合保税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政策(★)

符合条件的综合保税区可以开展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实施方案。试点区内的企业自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适用于下列增值税政策:

(一)暂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增值税

进口自用设备

(二)适用保税政策

(1)从境外购买并进入试点区域的货物;

(2)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区域除外)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购买并进入试点区域的保税货物;

(3)从试点区域内非试点企业购买的保税货物;

(4)从试点区域内其他试点企业购买的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

(三)正常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1)向境内区外销售的货物。

(2)向保税区、不具备退税功能的保税监管场所销售的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

(3)向试点区域内其他试点企业销售的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

(四)继续适用保税政策

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销售的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

(五)适用于出口退(免)税政策

(1)离境出口的货物;

(2)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区域、保税区除外)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不具备退税功能的保税监管场所除外)销售的货物;

(3)向试点区域内非试点企业销售的货物

(六)实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离境出口

出口企业增值税免抵退税(9个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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