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企业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
(一)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般纳税人
一般计税:
应预缴税款=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 +11%)×2%
简易计税:
应预缴税款=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 +3%)×3%
小规模纳税人
1.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2.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3.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规定处理。
(二)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道路通行服务不适用)
1.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不动产取得
时间
计税方式
税率
预缴/纳税地点
备注
2023年4月30日前
简易计税或一般计税(可选)
5%或11%
不动产所在地预缴,机构所在地申报
应预缴税款= 含税销售额÷ (1 +5%或11%)×5%或3%
2023年5月1日后
一般计税
11%(预征率3%)
2.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小规模纳税人类型
税率
预缴/纳税地点
备注
单位出租不动产
5%
不动产所在地预缴,机构所在地申报
含税销售转换为非含税使用征收率5%(含税销售额÷ (1 +5%)×5%或者1.5%
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非住房)
5%
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
5%减按1.5%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非住房)
5%
不动产所在地
其他个人出租住房
5%减按1.5%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销售额的确定
销售额=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 +11%)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指可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建筑面积。
【说明】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不得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
2.预缴税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 + 适用税率11%或征收率5%)×3%
3.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兼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免征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建设规模” 为依据进行划分。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 (简易计税、免税房地产项目建设规模÷房地产项目总建设规模)
【第2篇】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案例:甲公司和乙公司共同研发了一个软件产品,目前计划知识产权为双方共有,如果一方对外销售可以享受即征即退吗?
答:符合条件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双方共同研发的产品,著作权证书上著作权所有人可以登记为甲、乙双方共同所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三条规定:“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因此共同研发的软件产品如果符合即征即退的两个条件,可以享受软件企业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产品经共有方许可后进行销售,销售收益依据产权所有者双方的约定进行分配。会易网专业财税顾问认为,软件著作权共有方取得的软件产品分成收入是软件的许可收入,应按销售软件产品进行纳税申报,并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
假设销售方软件产品分成收入10万元,软件著作权共有方分成收入5万元,最终形成的软件销售方及软著共有方增值税缴纳及退税情况如下:
【第3篇】小微企业增值税减免申报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目前正值7月征期,不少小微企业正在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在此,提醒大家要注意申报要求和相关规定。
申报要求
1.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外,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纳税人依据2023年办理2023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2.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设立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设立当月依照有关规定按次申报有关“六税两费”时,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按次申报的,自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的,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
3.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设立企业,逾期办理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的,应当依据逾期办理或更正申报的结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六税两费”减免税期间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并应当对“六税两费”申报进行相应更正。
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上述纳税人如果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第一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和新设立企业的情形,或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仍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5.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还。
相关规定
1.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2.2023年新设立企业,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执行。
3.2024年办理2023年度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纳税人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日期截止到2024年12月31日。
【第4篇】小规模企业增值税减免
据财政部网站24日消息,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来源:人民网 记者:王震
【第5篇】高新企业增值税税率
近年来经济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国家大力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越来越多宽松的创业政策,让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快速增长。
不过也正因为快速增长的高企数量,让高企认定的政策逐步收紧,申报的审查标准也越来越严格,因此对于想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最好能尽早开始做准备,只有多做准备,成功率才会越高,专才管理为大家整理高新企业申报过程中的一些问题。
高新技术企业收费方式
一般而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代理机构收费取决于以下几项:
1、知识产权费用
企业要想成功拿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格,就需要拥有一定数量的知识产权。若是企业的专利数量未达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代理机构便需要帮忙申请。而这过程中往往会产生一定的费用,这个费用是需要有企业支付的。
2、审计费用
认定高新技术企业需要企业提供五份审计报告,分别是三份年度审计报告,两份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分别是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若是这些审计报告也需要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代理机构代为办理的,也是需要由企业支付相关费用。
3、人工和时间成本费用
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其特点就是耗时较长、准备周期长。因此在其准备或是申报过程中,都会存在相关的人工与时间成本费用。这些都是需要有企业自行支付的。
委托给高新代理机构,不仅方便企业自身,也能够提高申报成功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代理机构收费标准一般在2-8万之间,通常是成功后才收费。不过,各地区的费用也是会存在一定差异的。
既然需要归集研发费用,研发人员的工资,差旅费等等都可以归集其中,那么这个过程是否会增加科研人员的报销手续呢?按理说,不会,但个别公司或者财务人员就不好说了。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是哪些
享受主体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优惠内容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高新技术企业要经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的认定。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
4.《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5.《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充分了解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合理地进行筹划,可以帮助企业成功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从而提升企业形象,降低税负支出,提升企业竞争力,促进企业的可持续性健康发展。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常见问题
常见问题一
专利为公司股东或内部员工的能否视为公司的专利独占许可合同是否包括5年
答:专利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权属人必须为申报企业本身,公司股东或内部员工的专利不能视为公司的专利。如申报高企,必须进行专利权转移或签订独占许可协议,独占许可合同年限为5年以上,并且必须涵盖企业认定高企后的三年有效期。
常见问题二
专项审计报告能否把三年研发经费通过一个审计报告审计,内含分开的三年报表
答:专项审计报告包括两类:近三年度企业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和近一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近三年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可作一个报告,但内含三年分开的报表,三年研发费情况分别进行说明。专项审计报告必须按照中注协出具的《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指引》执行。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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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收入确认总原则
1、增值税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最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企业所得税
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委托代销
1、增值税
收到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2、企业所得税
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租赁服务
1、增值税
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租赁服务,按照“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价;
2、企业所得税
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预收款方式销售大件货物
1、增值税
对于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12个月大型机器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增值税以“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企业所得税
按照“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托收承付方式销售货物
1、增值税
“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当天确认收入;
2、企业所得税
“办妥托收手续”即可确认收入。
二、增值税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不确认收入
情形一
纳税人将货物在实行统一核算的跨县(市)内部机构间移送用于销售;
情形二
受托方以收取手续费方式销售代销货物;
情形三
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三、收入确认申报金额差异
1、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1⃣️增值税:按照出售价格和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将资产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营业外收入;
2、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1⃣️增值税:申报表主表销售额填写盈亏相抵前的销售额;
2⃣️企业所得税:盈亏相抵后填入投资收益。
【第7篇】非居民企业增值税代扣代缴
众所周知,中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发生应税行为,且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国内的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那么,哪些情形需要国内购买方进行代扣代缴呢?
一、政策依据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3.不需要代购代缴增值税的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现将营改增试点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下列行为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
(二)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
(三)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四)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4.上海税务局曾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三条做过解读:
本条是对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的具体规定,采取排除法明确了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的三种情形,具体如下: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例如: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提供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会展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例如: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例如: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小汽车。
对上述三项规定的理解把握三个要点:一是应税行为的销售方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二是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购买;三是所购买的应税行为的必须完全在境外使用或消费。
二、政策分析
由上述政策及解读可见,判断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的难点是——应税行为是否“在境内”。
1. 自然资源、不动产很好判断,只有这些标的物在中国境内,才需代扣代缴增值税;
2. 有形动产、无形资产也较好判断,只要标的物会在境内使用,才需代扣代缴增值税;
3. 应税劳务也很好判断,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4. 最难判断的是服务,财税2023年36号文第十二条规定“服务购买方在境内”属于在境内的纳税范围,而第十三条规定“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何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上海税务的解释是看“应税行为必须完全在境外使用或消费”,本人也赞同这种观点。
如: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提供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会展服务。会展服务必须在境外进行,则属于“完全在中国境外”的情形,不应代扣代缴增值税。
又如: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提供某一产品的设计服务,产品在境内有销售。此时接受服务方是中国境内的单位,且在境内使用了该服务,则应当代扣代缴增值税。实务中,有些服务很难判断是否完全在境外使用,建议还是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
【第8篇】房地产企业增值税规定
销售额是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一般纳税人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计算增值税都要以销售额为依据。
1传统增值税销售额的一般规定
传统增值税销售额与销项税额的含义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2传统增值税政策的价外费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 .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 四) 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政策解析: 1. 一般纳税人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返还利润应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向供货企业收取的返还利润应按照平销行为的有关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 .手续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运输装卸费是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中涉及的相关服务金额,对于以销售货物为主业的纳税人,应计入货物销售额缴纳增值税,而不可分别核算,分别按照货物及服务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3.《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价外费用采用了开放型的解释,也就是说,纳税人价外以各种名义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款项,除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列举的三项代收款项和一项代垫款项外,都应计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案例解析:灯具厂(一般纳税人)销售一批灯具给某商场,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为36 000元,另开普通发票收取了包装费560元,优质费300元。请计算该笔销售行为的销税额。
答:销项税额=[ 36 000 +(560 + 300)÷ 1. 13 ] × 13%=4 778.94(元)
灯具厂的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等41540
贷:主营业务收入36000
其他业务收入761.06
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778.94
政策解读:购买方收取销售方的违约金,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房地产公司与建材销售公司签订钢筋购买合同,约定向建材销售公司购买2000万元钢筋。因为钢筋市场价格大幅上升,销售公司单方面违约,根据合同约定应支付房地产公司违约金200万元。请问:房地产公司收到建材销售公司200万元违约金时,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政策解析: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单位或个人只有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等,发生应税行为,才需要缴纳增值税。房地产公司因供货方违约而收取的违约金,没有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但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案例解析:
销方收取购买方的违约金,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房地产公司与建材销售公司签订钢筋购买合同 , 约定向建材销售公司购买 2000 万元钢筋,在收到货物后30 日 内付款 , 逾期未付款建材销售公司将收取房地产公司 5万元违约金。 因天马房地产公司资金紧张,没有在30日内付款,根据合同约定应支付富华公司违约金5万元。请问:建材销售公司收到房地产公司5万元违约金时,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政策解析: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 ,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建材销售公司因为销售货物过程中购买方违约,而在销售价格之外收取购买方的违约金,应作为价外费用计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同时也应计入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总额。
【第9篇】动漫企业增值税税率
近年来,《大鱼海棠》《大圣归来》《白蛇:缘起》等国产动漫影片票房口碑双丰收,备受瞩目。根据艾瑞咨询发布的《2023年中国动漫行业研究报告》,2023年,我国动漫产业总产值突破1500亿元,在线内容市场规模近150亿元;用户规模也获得较大增长,泛二次元用户规模近3.5亿人次,在线动漫用户量达2.19亿人次。从数据上看,相对于庞大的受众规模以及市场需求,我国动漫产业还有很大的增长空间,基于此,不少创客瞄准了动漫市场,并十分关注如何借力税收优惠做大做强。
创客问题
陕西鸣达鑫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鸣达鑫雨)以原创动画开发为核心,集动画制作发行、动漫影视制作开发、游戏制作开发与运营、创新型动漫衍生产品开发、制造为一体,业务范围较广。目前,公司正处在发展上升期,财务人员对相关税收政策了解得不够全面。公司副总经理沈潜十分关注:动漫企业能享受哪些税收优惠?享受优惠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动漫企业又应如何做好税务管理?
专家答疑
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碑林区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科长 赵晋东:
动漫企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多,主要涉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方面,鸣达鑫雨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5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6%(2023年4月1日后税率降至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与此同时,《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中规定,2023年4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简称加计抵减政策)。动漫设计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业中的文化创意服务,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享受加计抵减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进出口环节,38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同时,动漫企业还可享受免缴进口关税优惠。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36号)规定,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
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的规定,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例如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符合条件的实际税负超3%部分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此外,鸣达鑫雨享受软件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期满后,还可通过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适用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方式,继续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陕西中兴税务师事务所所长 杨丽:
税务管理中,鸣达鑫雨在享受税收优惠的同时,需做好资料留存备查工作。例如,公司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享受增值税实际税负超3%部分即征即退优惠时,除需通过动漫企业认定外,还需要取得经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同时,还要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如果后续鸣达鑫雨准备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需提前进行知识产权的申请和保护。建议公司相关人员,逐一对标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进行管理,例如:企业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知识产权的数量、企业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以及近3年净资产与销售收入的增长率等指标,要做到底数清楚、数值达标。
总之,尽管有诸多税收优惠政策,但是优惠都是有条件的,纳税人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一定要随时监控各种指标是否满足条件。尤其要在年度结束前,及时预估年度考核指标,避免因某个指标不满足条件,丧失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更要避免在已丧失优惠资格的情况下,还继续享受税收优惠。
本文刊发于《中国税务报》2023年12月13日b2版
本报记者 杨丽 通讯员 王隆 胡敏荣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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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管道运输企业增值税
中新经纬客户端3月29日电 据发改委官网消息,日前,发改委发布《关于调整天然气跨省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通知》表示,根据天然气增值税率调整情况,发改委决定相应调整天然气跨省管道运输价格。
《通知》内容显示,根据增值税税率调整情况,发改委决定自2023年4月1日起,调整中石油北京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等13家跨省管道运输企业管道运输价格。
图片来源:发改委网站
《通知》要求,管道运输企业根据单位距离的管道运输价格(运价率),以及天然气入口与出口的运输距离,计算确定并公布本公司管道运输价格表,同时报发改委(价格司)备案。
《通知》指出,上述管道运输价格包含输气损耗等费用,管道运输企业不得在运输价格之外加收其它费用。
《通知》强调,请各省(区、市)结合增值税率调整,尽快调整省(区、市)内短途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切实将增值税改革的红利全部让利于用户。(中新经纬app)
【第11篇】代扣缴非居民企业增值税
一、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因此,担保服务属于金融服务下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又根据第十二条规定,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就属于在境内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应当缴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境外企业(非居民企业),有源于境内的收入或所得,均应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支付人(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因此,支付担保费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二、附加税费。非居民企业或扣缴义务人在计算缴纳或扣缴增值税的同时还需要计算缴纳或扣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但对城市维护建设税有所变化。现行政策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二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第三条规定: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第二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对利息所得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是指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或个人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租赁、工程承包等经济活动中,接受非居民企业提供的担保所支付或负担的担保费或相同性质的费用。因此,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收入,需要由境内企业按10%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应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时,按税费的承担方不同,代扣代缴的税费金额也不相同:如果税费由非居民企业乙公司承担,则确认收入额=合同金额/(1+6%);如果税费由境内企业甲公司承担,则需要按各项税费的适用税率,还原计算出应税收入额,收入额=合同金额/(1-10%-6%*附加税率)。扣缴义务人根据合同约定的税费承担方式,计算应扣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及附加税。
【第12篇】个人独资企业交增值税吗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的特点是不用交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投资人有连带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形式一般是:xx工作室,xx中心,xx服务部等
个人独资企业税种
个人独资企业交哪些税?
个人独资企业的税种是增值税,附加税,印花税,资源税和个人所得税等,个人独资只是没有企业所得税其他都得交。
个人独资企业交多少税?
增值税一样分小规模和一般纳税人1%,3%,6%,9%,13%,0等
附加税一样的城市维护建设税7%(市区)、5%(县城、建制镇、工矿区)或1%(其他), 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育费附加率为3%, 地方教育费附加2%。
个人所得税一般征收率按0.5%-2.2%,应税所得率综合在0.25%-3.5%
印花税,资源税,消费费等按应税情况正常交
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户和个人有限公司的区别:
个人独资企业区别
【第13篇】小微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
小微企业是经济发展的生力军。根据公共资料, 截至 2017 年 7 月末,我国小微企业名录收录的小微企业已达 7328.1 万户。
国家在2023年对小微企业提出了许多政策性的优惠,但小微企业因为规模小,财务人员特别是高素质的税务人员的匹配就跟不上企业的发展,学习有效的纳税筹划的技巧就更加迫切。
一、小微企业的定义
2023年 1月14日国新办新闻发布会:放宽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就是放宽认定条件,放宽后的条件分别对从业人数、资产和利润进行了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二、小微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100万元到300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25%、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使税负降至5%和10%。
注:小微企业不超过1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25%(减计)*20%(小微企业法定税率,见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5%
小微企业100万元到3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50%(减计)*20%(小微企业法定税率,见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10%
对于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如下图所示:
三、如何科学地运用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可以有效地利用100万以内、100-300万,300万以上对应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不同5%、10%、25%,进行有效筹划。
如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简单理解为税前利润)是略大于300万,则可以采用以下的纳税筹划,如下图所示:
如上例所示,只要在税前列支2万元的年会费,就可以轻松节约50.35万元。
如有更多问题,可以给我们留言哦。
【第14篇】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申报表
一、看问题
最近,一个财务朋友拿着一份12月份增值税申报表来咨询是否有明显问题。该企业是一家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增值税申报表主要内容大概如下(数字经过改动,栏目适当缩减)。大家看出了可能的问题在哪里了吗?
上面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右侧有两大列,一个是一般项目(指非即征即退的业务),一个是即征即退项目,按照税法规定,这两项应该分别核算、分别列示。在上图中,可以看出增值税即征即退项目与一般项目的销售额差距不大,其中,一般项目销售的进项税额本年合计为987654,但是即征即退项目的进项税额本年累计数却是0。
如果即征即退项目的年度进项税额确实为0,可能的原因大概有以下几个:一是即征即退项目所有的进项发票都是普通发票,不能认证抵扣;二是即征即退项目没有对应成本费用,也就没有取得进项票;三是企业同时没有任何无法在一般项目和即征即退项目中进行分摊的进项税额,比如房租、水、电等等。
企业有以上一、二中的一种,并同时满足三的可能性又大多?微乎其微。因为企业一般至少有一些进项税额需要在一般项目和即征即退项目中进行分摊。例如,只要企业在生产销售即征即退产品过程中用了公司租的房子、水、电等,这些的进项税额就应该要分摊一部分到即征即退项目中去。
二、找原因
那么,为什么有些企业会在即征即退项目的进项税额项中填0呢?
原因很简单,以软件企业为例,软件产品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增值税税负率超过3%的部分实行退税。那么,既然如此,即征即退项目下的进项税额肯定越少越好,为0就最好。因为进项税额数字越大,则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越少,那么退税也就越少。
举个栗子
比如,即征即退的销售额为10000,销项税额为1700。一是假设进项税额为0,则应纳税额为1700,那么可退税额为1700-10000*3%=1400。二是假设进项税额为800,那应纳税额1700-800=900,那么可退税额为900-10000*3%=600元。很明显,第一种情况下退税1400,而第二种情况下退税600,就是因为第二种情况下有800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可见,一般来说,进项税额多多少,可退税额就少多少。
所以,有些企业就干脆将即征即退项目下的进项税额直接放到一般项目下面,那样一般项目下就可以少交税,而即征即退项目就可以多退税。一石二鸟,心中窃喜吧。
三、查风险
但是,这个问题实在是太明显,太容易被发现。税务部门金三系统直接监控就可以了,连比对都不用。如果再加上强大的电子底账系统,直接把进项专票中的水、电、房租以及其他很可能需要分摊的项目筛选出来,直接让调。
接着再看,如果即征即退企业出现明显问题,被税务部门处罚,那么企业的即征即退优惠政策还能不能继续享受呢,留点悬念,各位客官且问度娘吧。
四、留尾巴
在说了上面内容之后,前来咨询的朋友继续问了两个实务问题:
“一问:对于需要分摊的进项税额,何时分摊为宜?抽象来说,我7月拿了下半年的房租发票,要认证抵扣,但是当月没有即征即退销售发生,如何分摊?是按照预计吗?预计不出来啊。”
“二问:实务上多久分摊一次最好,是每月分摊,还是半年分一次,还是申请退税之前再分摊?如果过早分摊,之后肯定又要调整。如果过晚分摊,是否符合规定?”
”在理论之外,实务当如何有效处理这两问?”
搞装修已累瘫,没空回答啦。你能帮忙回答这两个问题吗?
【第15篇】发电企业增值税退税计算
关于切实落实燃煤发电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做好电力保供工作的通知财税〔2022〕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能源电力保供工作,现就落实燃煤发电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对购买使用进口煤炭的燃煤发电企业,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规定的,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快留抵退税办理进度,规范高效便捷为其办理留抵退税。
各地财政和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燃煤发电企业留抵退税工作,密切部门间协作,加强政策宣传辅导,及时掌握企业经营和税收情况,重点做好购买使用进口煤炭的燃煤发电企业留抵退税落实工作。
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3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