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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增值税认证查询(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98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企业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企业增值税认证查询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企业增值税认证查询

【第1篇】企业增值税认证查询

什么是手机号实名认证?

手机好实名制,是根据工信部要求,电信企业在通过各类实体营销渠道销售手机号时,将要求用户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并当场在第二代身份证读卡器上进行验证;对非实名电话卡老用户将继续采取限制通信、业务的手段。

按照工信部要求,9月1日起,购买手机卡时,需出示身份证件并验证。未实名的老客户也应补办实名登记。

关注公众号“民查”或者登录“baolei.cn”官网进行使用。

手机号实名制查询产品是通过输入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来验证是否一致,以此来判断该手机号是否实名制。本产品只能验证身份证、手机号与姓名匹配真伪的功能,不能查询用户地址及其他信息。

1、车辆年检状态查询

2、手机空号检测 “民查”

3、查车牌号车主信息

4、个人检测查询

5、银行卡实名认证查询

【第2篇】小微企业增值税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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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有几种?这次政策是否允许对所有征收率为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全免增值税?有政策依据吗?

2023年3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2022的第15号公告,自2023年4月1日起到2023年的12月31日,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适用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我对这个政策做一下详细解读:

1、政策的执行期间是自2023年4月1日起到2023年的12月31日。这个期间,指的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期间,它的适用范围是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仅适用3%征收率的这部分销售收入。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分为两种:

一种是3%的小规模增值税,它在年内累计不含税收入不超过500万元以内全免.

另一种是针对差额征税的小规模企业,增值税税率为5%,这5%的征收率是针对:经纪代理服务,金融商品转让,提供劳务派遣,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安保服务,对这类5%的小规模增值税就不适合此政策,不享受免增值税.

3、个人代开小规模普通发票的3%征收率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4、如果说小规模纳税人选择开具3%增值税专用发票,那就不免增值税,要按照3%缴纳增值税。

5、对于增值税征收率为5%的小规模企业,依然可以享受一个单季累计不含税收入不超过45万元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第3篇】大米企业增值税税率

长江云报道 降低企业税负,激发市场活力,深化增值税改革今天又迈出了重要一步。5月1号起,制造业等部分行业和货物增值税税率下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大幅提升,两项新政预计每年可为湖北企业减轻税负50亿元以上。

上午9点左右,武汉博锐佳贸易有限公司财务人员严诗慧来到武汉市硚口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办理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手续。博锐佳是一家以销售医疗器械为主的企业,由于原材料进项抵扣较少,综合税负达到了10.46%。

5月1号起,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标准,由50万元和80万元统一上调至500万元。严诗慧说,博锐佳公司去年5月至今销售额累计405万元,正好符合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增值税税率将由此前的17%降至3%:“对我们公司来说是最直接最有效的减税政策,增值税这块一年可能会节省30万元的税款,这也激发我们加大投资、扩大规模的积极性。”

从理论上来说,增值税税负将最终转嫁给消费者。新政实施后,与民生支出相关的交通出行、通讯服务、以及农副产品的成本负担相应下降,相关企业有能力通过价格传导实现对消费者的让利。

10点左右,记者来到中百仓储超市古田二路店,收银员为前来采购的武汉友谊副食品商业公司开出了两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显示,糖果、饼干的增值税税率由此前的17%降为16%,大米和食用油的税率已由11%降为10%。

武汉中百集团董事长张锦松告诉记者,预计5到12月中百集团的营业收入在100亿元左右:“税率降低一个点,对我们企业来说可以减少增值税接近2000万元。一个是降低我们的成本、减少资金的支出,另一方面帮助我们转型升级,提质增效。”

湖北省国税局介绍,此次增值税税率下调,主要惠及制造业、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等与民生消费直接相关的行业。另据测算,目前全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共有3.75万户企业年销售额不到500万元、实际税负却长期维持在3%以上,此前按不同行业分别执行11%或17%的增值税税率。如果在规定期限内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他们的增值税将按3%的税率进行简易征收。

湖北省国税局副局长柳现青透露,随着两项新政的实施,湖北企业今年预计可再领到超过50亿元的减税红包:“前一项降低税率的政策减税的额度比较大,实体经济这一块受益比较大。但是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纳税人这项政策,小微企业受惠比较大。”

【第4篇】小型微利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

(一)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1、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温馨提示: (1)此优惠政策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企业和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 (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 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3)适用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4)对月不含税销售额(扣除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超过45万元)的,则全额缴纳增值税。

2、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5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15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二)阶段性减免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温馨提示: (1)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2)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认。

三、六税两附加

(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温馨提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财税〔2016〕12号

(三)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个人所得税

自2023年1月1日起,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5篇】建筑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

近几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开始认识到加强财税管理的重要性,这直接关乎经济利润和社会收益。本身财税管理所涉及的内容就比较多,我们更加需要采取有效的方式方法来促进工作顺利展开,进一步提高综合管理水平。但目前建筑行业财税管理水平不高,管理中仍旧面临着很多问题,所以文章结合问题总结出几点可行对策,希望能够促进行业财税管理工作有序展开,进而提高其经济利润和社会收益。

随着科学信息技术水平的不断提升,为行业发展带来了诸多的便捷,特别是在进行财税管理过程中,能够提高整个工作的质量,但是,由于财税管理所涉及的内容比较多,在实际管理中仍旧面临着很多问题,致使最终的管理效果差强人意。因此笔者站在可持续发展的角度上,针对建筑企业财税管理问题进行深入分析,针对问题也寻找出了相应的对策,目的就是为了弥补传统管理上的不足,如此一来,全方位提高企业财税管理实效性。

一、建筑企业财务管理问题

(一)财务管理意识低下

建筑企业财务管理面临很多问题,其中财务管理意识较为低下问题比较突出,很多人员并不注重财务管理,普遍现象是,认为财务管理与自身并无较大的关系,财务管理是财务人员的工作范畴,鉴于思想意识较低,将制约整个管理工作的正常进度,也不利于综合实力的提升。同时,部分建筑行业在实际财务管理过程中,针对内部问题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去处理,再加上各级工作人员缺乏创新意识,致使财务管理工作停留于表面层次,这样就会拉低企业综合市场竞争力,使其难以在变幻莫测的市场行业竞争中占据一席之地。

(二)财务管理制度缺失

当前,建筑企业在实际财务管理过程中面临着问题,其中财务管理制度缺失问题比较突出,而制度的确立目的是为了约束各级人员行为举止,使他们能够恪尽职守做好分内事,进而在最大限度上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但是,由于管理人员忽视管理制度确立的重要性,致使整个财务管理工作水平能力难以得到提高。建筑行业本身所涉及的内容就比较多,生产周期相对来讲也比较长,更加需要建立管理制度来确保各个生产作业能够有序展开,但是,鉴于管理制度缺失,致使各个生产环节出现很多问题。此外,制度内容上也存在着一些问题,致使财务审核不够清楚或者是信息传递不及时,且信息传递存在遗漏等问题。

(三)不够重视成本管理

成本管理作为财务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还应当加强成本管理,这样才能够提高行业经济利润和收益。当前,建筑企业在财务管理过程中没有将成本管控摆在财务管理工作中的核心位置,造成大量的经济浪费,也难以实现降低成本支出的目的。本身建筑企业各个生产环节所涉及的内容就比较多,生产作业过程中势必需要消耗大量的资金,更加需要加强成本管控力度,以此来避免资金浪费等问题的出现,以及确保资金流动效益最大化,但是鉴于领导人员忽视成本管控,对于内部资金也没有加强管理,无形之中就加大了成本支出,也难以实现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的目的,甚至还会制约自身可持续发展进程。

二、建筑企业税收管理问题

(一)会计核算不够规范

税收管理水平高低关乎行业发展,我们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管理,以此来提高经济利润和社会收益。但是建筑企业在实际税收管理过程中,相应的会计核算方法不够规范,致使账目核算不实,甚至存在偷税、漏税等问题。同时也存在着其他问题,如:营业收入申报不真实,无形之中,也加大了财务工作管理难度系数。其次,建筑企业领导人员在财务管理过程中,由于会计核算不够规范,致使整个成本支出随意性比较大,而成本支出也包含很多方面,比如:人工费、广告费等内容,然而由于会计核算不规范影响税收管理工作进度。

(二)收入结转风险

建筑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会受到政策调控的影响,部分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通常不会以条款的规定履行职责,因此,会出现进度滞后的情况,且没有以合同约定或工程实际进度进行结转确认,这也会存在税务风险。同时,本身企业随着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内部所经营的项目种类也在发生了變化,而在实际税收收入构成中相应的各项税收占据比例相对来讲也比较大,这样就会使得个人所得税监管不到位,且致使很多问题的出现。如:逃税、避税等现象,这不仅会为企业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也会影响其他经济活动的发展速度。其次,建筑企业在实际承包工程过程中,往往会以个人开具材料发票来抵帐,而这种行为举止都是个人所得税监管不到位所产生的。

(三)缺乏纳税意识

企业运营的终极目的在于创造更大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在纳税过程中,部分建筑施工企业抱有一定的侥幸心理,如:税金申报不足、逃税、漏税、延迟报收入、不上报项目信息、无票入成本等,这都是由企业缺乏纳税意识导致的,这样就会致使很多问题的出现,更会影响整个税收管理水平和质量的提升,而行业要想蓬勃发展必须要重视并加强税收管理。

(四)营改增后税收风险增加

营改增是指将传统层面的纳税转变为缴纳增值税,以此确保减少充分征税,也可以保证整个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有助于企业降低税负。但是,结合建筑行业进行分析,由于行业本身具有特殊性质,会存在大笔的支出,包括人工费及材料费,且建筑企业进项不足,所以营改增后税负反而加大。同时,随着建筑企业综合市场竞争力的提升,征收难度系数也逐渐加量,比如,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不够明确,这样将致使很多问题的出现,如,税款交付拖欠问题频繁的出现,鉴于此问题的存在,不仅不利于税收征管工作顺利展开,也会为税收管理工作造成诸多不便,严重影响了建筑企业税收管理水平的提升。

三、建筑企业财税处理的有效对策

(一)提高人员财务管理意识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行业综合市场竞争力也得到大幅度的提高,同时隐藏在财务管理中的问题也逐渐显露出来,所以为了健康可持续发展,首先,工作人员要认识到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其是行业发展的重要内容,而领导人员也要以身作则,积极参与财务管理工作并树立正确管理意识,也要根据实际状况进行资金管理,针对财务管理中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解决,进而降低资金不足、资金闲置等问题的出现,且促进各项施工作业能够顺利有序的展开。其次,也要加强内部人员技能培训,不断提高财务工作人员业务能力,这都是降低财务风险、提高经济利润的一个有效举措,需要各级人员予以高度重视。本身建筑企业生产环节过程中所涉及的内容就比较多,对提高财务管理意识具有现实意义。

(二)健全相应财务管理制度

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是提高建筑企业财税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内容。领导人员应根据财务管理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比如:针对各种操作不规范、不合理的问题,应制定一个可行的管理制度,并引导各级人员严格执行制度内容,必要的前提下,也要设立相应的惩处制度,并将制度与员工薪资相挂钩,这有助于在最大限度上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进而让其主动参与到财務管理工作中来,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质量,最重要的是能够发挥所设立的财务管理制度价值。

此外,为了有效防止财务漏洞,相关管理人员也要规范指导预算模式,必要的前提下,我们还应建立分级财务管理模式,现如今,分级管理也是现在行业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这能够起到增强预算编制能力、提高资金利用率的目的。再者也可以通过金蝶软件对企业财务进行统一化管理,并通过久其报表系统进行财务编报,而在控制工程业财融合层面,初步拟定可以使用远光软件来进行,进而为建筑企业财税管理水平的提高提供帮助,并朝着现代化方向快速发展。

(三)加大企业成本管控力度

成本管理是财务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应当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这样不仅能够带来更大的经济利润和社会收益,也能够提高自身综合市场竞争力。首先,领导人员要加强对内部资金的管理,以此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因为资金也是自身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倘若资金存在不充足问题,会为其他经济活动的顺利展开带来不便,所以,我们必须要通过加强成本控制来保障资金流动效益的最大化。

其次,相关财务人员也要对每一笔资金进行全方位的监督与管理,切合实际的将成本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在进行具体落实的过程中,包括企业的资金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利润上交管理等,企业的资金管理需要通过统一的账户进行综合性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也应设立账户最大资金余额,对于超出的部分应进行上划处理。固定资产管理主要针对购买、使用、处置、保管、报废等方面的管理,并均需进行上报审批。在利润上交管理方面,需要每月在固定时间向上级单位缴纳本阶段剩余利润。同时,财务部门也要积极与其他部门工作人员互动交流,这有助于促进信息的传递,进一步掌握企业当前成本控制的实际状况,随后制定出可行方案加强成本管理,有效降低安全事故或者是合同违约等问题的出现,促进财税管理工作得以顺利展开,且实现提高财务管理工作实效性的目标。

(四)完善企业税源监控机制

要想提高税收管理水平,还应当完善税源监控机制,这是规范税收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需要予以高度重视。本身税收管理所涉及的内容就比较多,必须要确保整个管理流程以及管理内容的科学性与合理性,进一步提高纳税申报的准确性。因此,建筑企业应与施工单位共同来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应的税收项目登记手续,这有助于确保双方的利益。同时也要细致化管理纳税申报,这也需要二者相互配合才能完成,并分别向项目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等机构进行申报纳税,只有这样才能够为后续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此外,也要对工程进度、付款情况等内容有一个详细的了解,随后再进行分项目申报并建立代征税款台账,进而提高纳税申报准确性,且促进建筑企业纳税管理工作有序展开。

(五)明确各级人员岗位职责

以往企业在纳税处理过程中面临着很多问题,所以,为了促进建筑企业蓬勃发展,我们需要有机协调工作局面。首先,要明确各级人员岗位职责,使他们能够认识到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进而为后续项目建设工作的顺利展开奠定夯实基础。同时,也要将相应的税收信息及时传递给机构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更要对工程项目进度实时的情况进行监督,也要对财务核算、税收缴纳加强管理,这样才能够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一致性。其次,也要实现动态化控制和相互制约,并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问题,进一步推动财税管理工作顺利展开,以及实现提高税收管理效能的愿望。

(六)扩大税收监督管理范围

为进一步促进建筑企业蓬勃发展,在实际财税处理过程中,我们还应当扩大税收监督管理范围,这直接关乎财税管理水平的高低,需要予以高度重视,这就要从以下做起。首先,应积极拓充税源信息渠道,这样能够确保相应的税源信息准确真实且可靠,当然,我们也要做好税源监控与管理工作,并将项目管理有效的落实和贯彻下去,更要严格把控各个施工环节。

其次,在项目竣工之前,相关领导人员也要做好项目竣工验收手续工作,以及健全相应的信息交换与联系制度,这都是扩大税收监督管理范围的一个有效途径。再者,在进行纳税筹划工作的过程中,也应注意与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有机结合,并注意在税务管理机构缴纳税款、领用发票。同时,对于企业的派出机构,需要由企业总部统一对发票领用事项进行办理,并向各下属部门进行分发处理。对于增值税的管理问题,需要由各部门在当地进行预交处理,并在一个税务结算周期向企业总部进行统一汇交。个人所得税部分的缴纳,需要由各下属部门进行分别缴纳汇算,并由企业总部进行统一化清缴。

综上所述,当前建筑企业财税处理中面临着很多问题,致使自身经济利润受到了一定的影响,因此要想提高财税管理水平应加大管理力度,这样才能弥补传统管理上的不足,让其在可持续发展道路上走得更远且更好,并获得做大化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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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小微企业增值税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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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先以一般商贸企业为例,来认识一下这两种税有什么不同,该怎么样合理避税

一、增值税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特殊情况也可以使用普通发票,但不能抵扣进项税),增值税率13%,按月申报纳税,申报销售额为销售货物与购进原材料取得发票金额之间的差额当期应交税金为销售发票与已认证进项发票之间的差额(假设期初没有留抵税额)

备注事项:〈1〉购进原材料发票需要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上进行网络认证,确认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才可以抵扣当期的销项税,也就是说当期销售货物的税款可以用购入原材料发票上的税款来抵。〈2〉购入原材料的发票税率可能因行业不同而不同,但只要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以抵扣销项税。

如果想合理缴税,就要提前算清楚销项税和进项税差额,进项税多就不用缴税,且多出来的部分可以留下期抵扣,销项税多,就证明你的销售有增值部分,需要缴税。操作过程中要注意的问题:行业税负率长期偏低可引发税务系统报警,税务部门可能会找你落实情况,为什么企业长期不赚钱还能得以维续?长期库存的原因?如果上门实地核查,首先是看你的材料收发台账、库房及库房材料,是否账实一至(库房材料账与库房材料是否一至),账账一至(材料账与财务账是否一至),然后就是各种进货合同、物流凭证,销售合同等,是否三流一至,五流一至。

一般来说,企业规模不大,也不需要太紧张,税务专管员兴师动众查了半天,补交个几百块钱连路费都不够的,没什么意义,也不能为国家做多大贡献。当然,企业为几百块钱弄虚作假也是得不偿失的,国家给我们一个安定繁荣的经营环境,而且税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合理避税只是教你不作糊涂账,在企业承受范围内,调整纳税时间和纳税金额。比如我这个月资金紧张,销售发票是否可以协商一下下月初再开(这个月开了票,下个月15号以前就要缴税,也有按季度申报的企业),或者是我钱多库存也多,想意思一下,有个纳税记录,那购进原材料的发票是否少认证一些(进项税发票可以在360天内申请认证)。

再多句嘴,如果你想贷款,最好是多缴点税,有很多银行会按纳税金额的一定倍数来借钱给你。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特殊情况也可以申请专用发票,税率也是3%,不能抵扣),增值税率3%,按季申报纳税,不可以抵扣进项税,也就是说你开了多少票就得上多少税。

二、企业所得税

这个税比较简单,有所得才缴税,玩亏了就不用缴了。至于怎么个亏法,告诉你个会计衡等式: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利润

营业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利润总额

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净利润

当期净利润为负就没法缴税啦!这就要看你想让你的会计什么时候上税,上多少税了,不是让你瞎整做假账,是让你的会计在会计制度的规范下,合理的记录企业成本、费用发生的时间。比如按权责发生制核算,有个暂估成本的科目,但小企业会计一般都很少用,直接按收付实现制核算,举个例:假如你这个月赚了10万,但拿去买材料了,欠发12万当月工资,如果按收付实现制核算,你下月初就得按核定的比例交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25%,小微企业按比例有一定的优惠,反正是得出点血吧,如果按权责发生制核算,这个月没发的工资也得暂估进人工成本,赚了10万,应发12万的工资,是不是就亏了2万呢?那你还上个毛线的税啊!懂了吗?

好了,留点下次再说吧,感谢朋友们的关注!

【第7篇】小微企业增值税研究现状

今年4月1日,国家出台新政策,将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增值税恢复到3%征收,即没有%1点增值税,因此也有很大的优惠支持。

这个大折扣是普通增值税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免征,金额从去年政策季度45万调整到500万,没有时间限制。这个范围是免征的,企业可以享受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支持,但如果是专票,很抱歉按3%计税。

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这一变化对公司有多大影响?首先,只需要开具普通发票的公司免征了三点的增值税,但对于甲方必须开具专用发票的公司,实际上是在原来的基础上多支付2%,这是最大的变化。

小规模纳税人公司在企业所得税/个人经营所得税方面也有一定的优惠待遇,主要针对应税所得额在100万以内的,按2.5%征收,100万-300万按5%征收。那么这种情况也可以很好的减轻企业的税负。很多人说增值税一直在调整,但是企业所得税长期没有调整。目前只是优惠待遇减半。

从以上几点可以看出,今年国家特别支持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担心你活不下去,因为他们数量最多,遍布生活的各个方面。只有活下去,你才能有更多的发光机会。

今年的个体工商户也可以申请核定征收,主要是定期核定。个人所得税约为0.5%,增值税免征。与企业无票支出相比,个人承接业务非常有帮助。还有一个120万的个体经营者不需要纳税。季度30万,年度120万,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不需要纳税,这是目前最大的折扣。

【第8篇】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

一、精炼植物油增值税适用税率

错误观点1:精炼植物油不属于初加工范围,因此一般纳税人销售精炼植物油的税率为13%。

1、“精炼植物油不属于初加工范围”,属于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与确定增值税适用税率无关。

2、增值税对应概念:食用植物油。植物油是否适用增值税低税率9%,不看加工工艺及加工过程,只看是否为食用植物油。

3、企业所得税对应概念:油料植物初加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规定,通过对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籽、芝麻、胡麻籽、茶子、桐子、棉籽、红花籽及米糠等粮食的副产品等,进行清理、热炒、磨坯、榨油(搅油、墩油)、浸出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植物毛油和饼粕等副产品。

销售植物毛油和饼粕等副产品所对应的利润,才能依规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农产品初加工的免征优惠。

利用简单加工的植物毛油,再进行提炼、调和等后续复杂工艺处理的,应属于精炼植物油,不属于初加工范围,不得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错误观点2:植物油适用9%税率,错误引用了财税字[1995]52号。

4、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以及制作成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仍属于农业产品。

但是,油料植物加工成植物油的,植物油已不属于财税字[1995]52号的范围。52号的农业产品范围只是明确到油料植物为止了,再加工成油料的植物油已未明确。

5、农民及农业生产单位种植谷物杂粮,或自制成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自产自销的免征增值税,须同时引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免征条款和财税字[1995]52号确定为农业产品范围的条款。

6、国税发[1993]151号,食用植物油仅指:芝麻油、花生油、豆油、菜籽油、米糠油、葵花籽油、棉籽油、玉米胚油、茶油、胡麻油,以及以上述油为原料生产的混合油。

国税函[2009]455号,核桃油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2010]144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橄榄油可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笔者:144号引用151号最严谨,国税发[1993]151号,才是对应条例规定食用植物油低税率,来明确食用植物油具体范围最早最全面的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肉桂油、桉油、香茅油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农业产品的范围,其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

笔者:5号公告比较潦草,不属于农业产品的,不是不能适用低税率的唯一理由。所以,第二年写20号公告时,加上了“不能食用”关键字眼,排除在食用植物油之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皂脚是碱炼动植物油脂时的副产品,不能食用,主要用作化学工业原料。因此,皂脚不属于食用植物油,也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农业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笔者:20号公告就提及不能食用,同时明确不属于不属于农业产品范围。农业产品范围只规定到油料植物,并不包括植物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花椒油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一般纳税人的超市销售芝麻粉、炒米的增值税适用税率

芝麻粉、炒米,是经过热炒加工的熟食品,能够直接食用的,应不属于农业产品范围,应适用13%的税率。

三、购进稻谷、小麦、玉米加工,产生的下脚料稻壳、糠麸、麦麸及玉米渣的增值税适用税率,是否属于饲料

财税字[1995]52号规定,农业产品的下脚料,属于农业产品范围,增值税适用税率9%。

是否属于饲料,实务中一直有争议。

财税[2001]121号规定,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一)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有的认为糠麸属于单一大宗饲料,可享受饲料免税优惠。

但是,财税[2001]121号规定,原有的饲料生产企业及新办的饲料生产企业,应凭省级税务机关认可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审批废止],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饲料生产企业饲料产品需检测品种由省级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

以上条款审批等事项虽已废止,但结合国税发[1999]39号等饲料免征增值税相关历史文件来看,都是对饲料生产企业的饲料免征的。

并且行业主管部门对饲料生产是有严格审批监管的,有相应的成立条件和质量检测。

不是简单认为是糠麸的,名称相符了,就是财税[2001]121号中免税饲料产品。

财税[2001]121号规定,(二)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该条款更明确了粮食副产品必须按照一定比例配置的,才是混合饲料免税。未经配置的粮食副产品,不属于饲料。

综上,购进稻谷、小麦、玉米加工,产生的下脚料稻壳、糠麸、麦麸及玉米渣的粮食加工企业,销售以上产品不属于免税饲料产品,应按9%适用税率计征增值税。

【第9篇】动漫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增值税即征即退,是指对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税款,由税务机关在征税时部分或全部退还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那么,目前有哪些行业可以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呢?和小编一起来梳理一下吧~

安置残疾人即征即退政策

相关政策: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享受政策须同时满足条件:

1.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政策链接:

财税〔2016〕5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政策

相关政策:

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财税〔2015〕78号文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享受政策须同时满足条件:

1.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3.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4.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5.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政策链接:

财税〔2015〕7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

新型墙体材料即征即退政策

相关政策:

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列入财税〔2015〕73号文所附《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享受政策须同时满足条件:

1.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2.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3.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政策链接:

财税〔2015〕7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软件产品即征即退政策

相关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享受政策须同时满足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上述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政策链接:

财税〔2011〕10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其他即征即退政策

01 相关政策:

自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政策链接:

财税〔2018〕3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02 相关政策:

自2000年1月1日起,对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由税务机关即征即退的政策。

政策链接:

财税〔2000〕10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03 相关政策:

自2023年7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政策链接:

财税〔2015〕7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来源:上海税务

责任编辑:司壹闻

【第10篇】房地产企业预缴增值税税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就可以出售在建中的开发产品,收取预收款项,计入“预收账款”核算。按照目前的税法要求,需要预缴增值税。那么预缴后的增值税是否能退还呢,我们今天一起来学习一下。

一、预缴的税法政策

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3%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预缴增值税=当期收取的价款和价外费用/(1+9%)*3%。

房地产企业的预收款,为不动产交付业主之前所收到的款项,但不含签房地产销售合同之前所收取的诚意金、认筹金和订金等。

政策参考: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2023年5月1日期适用税率为10%,2023年4月1日期适用税率为9%)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二、预缴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1)企业预缴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2)月末企业应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三、预缴税金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及申报表表间关系

(1)预缴时:

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第二列“销售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行次,本表第4行由销售不动产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填写,反映其销售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情况。

(2)预缴抵减时:

主表第28栏“①分次预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已缴纳的准予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税额。销售不动产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表间关系:主表28栏本月数=附表四第四行“本期实际抵减税额”栏次

四、现行政策口径下增值税预缴税金能否退还分析

1、持续经营状态

按目前的政策口径,正常经营期内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按规定“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是按月申报的,因此即使当期实际计算的应纳税款小于预缴税款未抵减余额的,也只是处于待抵减状态,目前没有文件规定相应的多预缴的增值税清算退还政策及退还预缴税金的操作流程,因此持续经营期中并无法实现退还多预缴的增值税。

2、注销清算

在目前各地对房地产项目限售价的趋势下,不动产转让现行税率降为9%后,出现了较多的开发项目最终实际增值税负担小于3%的预缴率,此时当项目公司楼盘清盘后申请税务注销的,能否退还未抵减的的增值税呢?

预缴税金属于预缴性质的税金,并非企业实际缴纳的税款,实质上属于企业的资产,当企业税务注销时,完全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回未抵减完毕的预缴税金,且其不受征管法规定的三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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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小微企业增值税申报表填写

7月份又是小型微利企业季报的月份,小型微利企业申报表的填写困扰了不少财务人员,下面华财会计小编给您通过案例结合优惠政策给您做个介绍。

小型微利企业的填报

小微企业报税是必填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

(二)附表三《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

小微企业报表填写方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栏次选择“是”。

(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第9行“实际利润额”的金额与15%的乘积填入附表三第2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和第3行“其中:减半征税”。

(三)附表三《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的相关数据带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

(四)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第17行“本月(季)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累计金额的数据缴纳税款。

下面华财会计小编结合案例给您介绍下如何填写

案例:某企业2023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第一季度累计实际利润额为0元,第二季度累计实际利润额为500000元,则二季度申报表填写如下:

行次

项 目

本期金额

累计金额

1

一、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

2

营业收入

3

营业成本

4

利润总额

5

加: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6

减:不征税收入和税基减免应纳税所得额(请填附表1)

7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调减额(请填附表2)

8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9

实际利润额(4行+5行-6行-7行-8行)

500000

500000

10

税率(25%)

25%

25%

11

应纳所得税额(9行×10行)

125000

125000

12

减:减免所得税额(请填附表3)

75000

75000

13

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

——

14

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

15

应补(退)所得税额(11行-12行-13行-14行)

——

50000

16

减:以前年度多缴在本期抵缴所得税额

17

本月(季)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

——

50000

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

是 □

否 □

附表3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

行次

项 目

本期金额

累计金额

1

合计(2行+4行+5行+6行)

75000

75000

2

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75000

75000

3

其中:减半征税

75000

75000

以上只是小微企业申报表的一种情况,了解更多申报情况可以关注华财会计,华财会计代理报税,专业准确。华财会计官网www.huacai.com.cn

【第12篇】高新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属于一种税收政策。是指依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4月联合颁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依照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减至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2023年,党中央、国务院根据经济发展形势出台了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后,税务总局围绕创新创业的主要环节和关键领域梳理了相关税费优惠政策措施,覆盖企业整个生命周期。

受疫情和新经济形势双重影响下,高新技术类企业税收优惠有哪些呢? 以下,特按照三类受惠主体,详细说明。

第一类受惠主体: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优惠内容】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高新技术企业要经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的认定。

3.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相应要求。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二类受惠主体: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享受条件】

1.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企业。

第三类受惠主体: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优惠内容】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为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法人企业。

2.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其中服务贸易类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须满足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按照《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执行。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4.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其中服务贸易类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5.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第13篇】出口企业增值税发票吗

记者从瑞丽市畹町经济开发区工(管)委了解到,11月26日,瑞丽市畹町经济开发区开出首张边民互市落地加工试点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标志着畹町“边民互市+落地加工”贸易新模式开启。

畹町选取2个边民互助组和金储满贸易有限公司及芝麻、绿豆2种农副产品,作为边民互市落地加工试点组合,并成功开出首张边民互市交易增值税专用发票。该举措使边民互市进口落地加工税务难题得到破解、互市商品在国内市场合法流通得到根本保障、进口产品工业附加值得到提升,将有效促进边民互市从“通道经济”向“产业经济”转型发展,对当地经济发展、就业税收、精准扶贫、稳边兴边等具有积极意义。

据畹町经济开发区有关负责人介绍,边民互市落地加工是落实国家“一带一路”、中缅经济走廊等合作倡议的具体行动。多年来,畹町通过实施“一口岸多通道贸易模式”、“建设边民互市贸易交易市场”,直至探索“边民互市+落地加工”新模式,每年边民互市贸易均大幅增长。自年初以来至10月,已完成进出口贸易量159万吨,贸易额20.6亿元,既为畹町打造“边民互市特色跨境加工体系,培育区域经济发展新动力”目标奠定基础,也为瑞丽新一轮沿边开发开放、自贸试验区德宏片区建设贡献力量。

副州长王宇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活动。

来源: 德宏团结报

原标题:畹町开出首张边民互市落地加工企业增值税发票

编辑:都市时报一点关注 张如尘

审核:祝小涵

【第14篇】供热企业增值税税率

问:我公司是生产加工企业,给外包单位供暧,合同是2023年签定,约定27/平方米(税率16% ),今年外包单位提出降税率开票收费。公司回复27/平方米是当地政府给供热企业的指导价,应按27/平方米开票收费。请问这合理吗?

答:根据财税2016第94号文件规定: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统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按财税2016第94号文件贵公司不属于供热企业,不能免征增值税。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政府供暖指导价不适用贵公司(文件对象指供热企业)。因此非供热企业为居民个人及企业提供供暖业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低税率9% 第二条、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执行。

【第15篇】扣缴非居民企业增值税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特别是互联网的普及,一些应税服务境内境外的界定更加困难或者存在争议,必须在未来的税收立法根据各类经济活动的新变化、新形式加以重新界定。对非居民企业向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提供服务等是否应征收增值税等问题税企之间、税务机关人员不同人员对政策理解和执行上存在差异。下面结合我们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就关政策规定和处理原则与具体案例与大家一起交流、分享,欢迎大家多提意见和建议。

一、主要政策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处理原则

36号文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是关于判定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原则性规定,对于非居民企业提供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一)销售服务:以“发生地”为判断核心

1、非居民企业向境内单位或个人销售的未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

例:非居民企业a公司受境内b公司委托,就b公司开拓境内外市场进行实地调研并提出合理化管理建议,a公司提供的该项咨询服务同时在境内外发生,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

2、非居民企业向境内单位或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属于在境外销售服务。

例:境内个人出境游时的餐饮住宿费用。

(二)销售无形资产:以“使用地”为判断核心

1、非居民企业向境内单位或个人销售的未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属于在境内销售无形资产。

例:非居民企业c公司向境内d公司转让一项专利技术,该技术同时用于d公司在境内和境外的生产线。

2、非居民企业向境内单位或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属于在境外销售无形资产。

例:非居民企业e公司向境内f公司转让一项专用于f公司所属印度子公司在印度生产线上的专利技术。

(三)案例中的其他需注意问题

1、对于数字经济时代下,非居民企业在境外通过网络等难以区分物理国境的新形式新载体提供服务,目前湖北省国税局答复统一按照境外服务进行处理。(这也是实务中非常不好判定的问题,实务中我们发现一些企业对外付汇是由于需要境外企业为本公司某项仪器设备的使用提供技术指导,境外企业通过互联网进行技术指导,这种情况提供服务方是完全在境外,接受服务方在境内,这种情况是否需要对境外非居民企业征收增值税,各方在理解上就存在较大争议)

2、广告服务以服务提供方所在地作为服务发生地。

三、具体案例解析

(一)邮政、运输费用类

案例1国外公司从外国邮寄物品给国内公司,产生的邮寄费用,国外公司先行垫付,收到物品后,国内公司再支付邮费。物品邮寄到报关口,该邮费涉及到境外的部分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解析: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该项服务属于境外服务,该邮费涉及到境外的部分不征收增值税。

案例2境外a公司为境内b公司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起运地或终点在中国,比如从新加坡运到上海,那么b公司支付的运输费用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解析:货物运送至境内必然示会在某个境内港口报关、停靠,起运地或终点的停靠不能判定为运输的过程,因此应该把此类型归为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对于国际运输服务,通常税收协定会有专门章节对征税权进行规定。一般而言,该项征税权在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企业所在国。

(二)培训费用、代垫食宿、保险费用类

案例3c公司为d公司提供转机型培训服务,服务地点在法国,并由c公司负责餐饮、住宿、差旅费、培训等。d公司向c公司支付了254199美元。该培训费是否需要征收增值税?

解析: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该项服务属于完全在境外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案例4g公司与日方h公司签订的技术使用协议中明确规定:h公司接受g公司职员作为研修人员,在h公司进行与目标产品的制造相关的技术指导。h公司对g公司的研修人员的交通、住宿、饮食及出入国签证等提供必要的的便利,研修人员的工资及研修所需培训费、交通费、差旅费、保险费等费用由g公司负担。实际操作时,h公司先行垫付的食宿及保险费用等,待培训结束后再由g公司支付给国外公司。

解析:由于该培训劳务属于双方签订的技术使用协议的一部分,按照国税函【2009507文件规定:在转让或许可专有技术使用权过程中如技术许可方派人员为该项技术的使用提供有关支持、指导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无论是单独收取还是包括在技术价款中,均应视为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该培训费用应属于特许权使用费,并按其规定代扣代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垫付的食宿、保险等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三)佣金、手续费、保管费、管理费

案例5i公司与日本j公司签订出口代理协议,委托日本j公司在日本港口代办i公司进口事宜,并向日本j公司支付出口精细化工产品佣金,共计11440美金。i公司在2016-11-17支付了一笔出口货物的港口货物保管费用,金额4200美金。原因是由于货物滞留港口,需要向港口缴纳一笔滞留费,这笔费用由日本j公司垫付,由i公司承担。是否需要征收佣金和保管费的增值税?

解析: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该项服务属于完全在境外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案例6境外银行向境内企业收取的金融信用证手续费是否需要扣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解析: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该项服务属于完全在境外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案例7境外m公司与境内公司n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合同中关于维保协议全年费用的划分为:1.基本服务费42270.80英镑;2.计划内维保费用为5266.39英镑。每次维保服务将有一名工程师进行为期5天的现场工作。

解析:根据合同中这一规定:“境外m公司应向客户设备所在地进行维保时将有一名工程师进行为期5天的现场工作”,判定不属于未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应征收增值税。

备注:对于未完全发生的境外的服务,是全额征收增值税还是仅对境内部分征收增值税,目前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政策并没有明确规定,实务中征纳双方存在争议,湖北省国税局答复应全额征收)。

(四)软件使用和维护费、技术服务、特许权使用费、注册费、会员费

案例8境内o公司向比利时p公司支付eur 550000元,属于欧洲饲料添加剂和预混合饲料质量体系认证。交易附言:支付国外认证服务注册费。该注册费是否需要征收增值税?

解析: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该项服务属于完全在境外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案例9境内q公司于2023年支付给美国r机构技术检测费及ul证书使用费,美国ul机构为注册于美国的一家境外公司。该公司通过ul官网在线申请,与ul机构达成技术检测协议。该机构每季度派技术人员到q公司现场检测其原材料及产品质量安全情况,每次收取608元美金技术检测费,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合格后ul机构授权q公司使用ul证书,q公司每年支付ul证书使用费1524美金。检测费和证书使用费是否需要征收增值税?

解析:“该机构每季度派技术人员到q公司现场检测其原材料及产品质量安全情况,每次收取608元美金技术检测费,并出具检测报告。”根据这一点可以判断,不属于未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应全额征收增值税。

案例10境内r公司于2023年2月向美国s公司支付了2500美金的epa认证年费。s公司于1990年注册于美国华盛顿,主要在科学和监管问题上提供全面的专业知识,拥有监管事务、化学、环境与风险评估等方面的专家,为化学相关产品的开发、注册、合规和防范提供服务。epa是美国环境保护署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的英文缩写,epa认证的主要目的是保护人民健康、保护生态环境——空气、水和土地这些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如果符合epa的要求,epa会颁发符合证书。

r公司通过邮件与s公司进行前期沟通,并于2023年签订合同,合同规定2023年r公司支付s公司4000美金,以后每年支付2500美金。s公司每年通过邮件方式提问调查当年r公司出口美国产品情况以及下一年预计出口情况,并帮助r公司在epa官网注册及提交数据,在通过epa审核后,由epa颁发电子证书。是否需要征收增值税?

解析:根据省局答复,这种在境外通过互联网向中国境内企业提供的服务,按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进行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案例11境内t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美国u公司签订加盟合同,合同中约定支付的加盟费。是否需要征收增值税?

解析:加盟费属于无形资产使用费,购买方在境内。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应征收增值税。

案例12境外公司向境内公司提供软件,境内公司直接在境内通过网络下载使用和升级,为此支付的费用。是否需要征收增值税?

解析:根据湖北省国税局答复,这种在境外通过互联网向中国境内企业提供的服务,按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进行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五)研发、设计、咨询

案例13境外v公司为境内w公司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供房屋室内装饰设计服务,服务过程中均通过电子邮件、视频会、电话沟通,设计成果也通过电子渠道传递,外方人员没有来华,也没有在境内设立办事处和代理人,境内w公司向v公司支付的设计费需要扣缴增值税吗?

解析:根据湖北省国税局答复,这种在境外通过互联网向中国境内企业提供的服务,按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进行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案例14境外x公司为境内y公司研发的医药产品提供临床实验,境内单位向x公司支付的实验费用需要扣缴增值税吗?

解析:根据湖北省国税局答复,这种在境外通过互联网向中国境内企业提供的服务,按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进行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案例15境内z公司与境外某科技企业a签订共同开发协议,合同约定z公司与a公司各自履行的义务范围,并约定研发成果所有权为z公司与a公司共有,如有涉及相应成果使用的经济业务发生,双方再另行签订协议。z公司向a公司支付一定费用。

解析:境内z公司与境外某科技企业a为共同开发,各自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存在境外公司为境内公司提供服务的问题。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

(六)网络平台、服务器、广告

案例16境内b公司使用德国c公司提供的办公软件,软件的维护升级在德国c公司,b公司需单独对外支付相关服务费,是否需要征收增值税?

解析:根据湖北省国税局答复,这种在境外通过互联网向中国境内企业提供的服务,按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进行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案例17境内d公司使用德国e公司提供的数据存储服务,由于d公司总部在德国,数据都在德国集中,故选用德国e公司为其存储数据,d公司向境外支付数据存储相关服务费。是否需要征收增值税?

解析:根据湖北省国税局答复,这种在境外通过互联网向中国境内企业提供的服务,按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进行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案例18境内f酒店在booking上发布房屋信息,booking向境内f酒店收取费用。是否需要征收增值税?

解析:根据湖北省国税局答复,这种在境外通过互联网向中国境内企业提供的服务,按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进行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案例19境外i公司为境内j公司提供的广告服务而收取的广告费用需要由j公司履行扣缴义务吗?

解析:广告服务以服务提供方所在地作为服务发生地,境外i公司为境内j公司提供的广告服务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案例20n公司接到客户o集团通知,因o集团启用新的sap系统,从2023年1月1日起,日程单收货采用supplyon,供应商日程单通过supplyon发放,请n公司在要求时间内完成supplyon注册。n公司与境外p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每年supplyon网络平台信息及维护费用,n公司通过supplyon网络平台,获取o集团采购信息并供货。p公司负责平台的维护及信息提供。第一年向p公司支付费用350美元,以后使用每年支付费用440美元。

解析:根据湖北省国税局答复,这种在境外通过互联网向中国境内企业提供的服务,按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进行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本资料根据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提供服务等增值税政策适用指南相关内容进行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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