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企业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企业增值税在哪里申报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企业增值税在哪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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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大家能够轻松办税,小编在此整理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的流程,认证、抄税、申报、清卡4个步骤……通通都在这里,教您一步一步轻松掌握,快快分享给您身边的朋友吧~
一、认证
认证方法有三种:
一是:办税服务厅的自助终端机或是前台认证。
二是:通过网上认证系统进行手工认证。例如在广东企业电子申报管理系统(也叫申报系统)、办税助手等软件。
三是:纳税信用等级被评为a、b、c、m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也叫勾选平台)进行认证。
下面我们重点了解一下第三种勾选平台的认证
提前下载安装配置好“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插入税控器,在框内输入税控设备密码,点击登录
登陆后显示当前勾选认证所属期。点击即可进入发票勾选模块
输入需要勾选发票的日期以及其他需要筛选的条件,点击“查询”,即可出现未勾选清单,将需要认证的发票勾选点击“保存”,即可提交认证。
勾选完还需要在确认勾选模块再确认一遍,勾选才算完成。
二、抄税
使用税控设备开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申报前必须先进行抄税。
(1)网络正常的情况下,当月首次登陆开票软件,系统会自动进行上报汇总,提示“抄税成功”。
(2)如果无法自动抄税,可手工操作抄报。
点击“报税处理—抄税管理—网上抄报”,点击发票同步,然后勾选界面显示的所有发票种类,点击“上报汇总”;
三、申报
自2023年1月申报期起,广东企业电子申报管理系统已实现“一键申报”功能,实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销项数据自动获取和报表自动生成。
下面我们介绍一下“一键申报”的步骤
(1)销项发票采集
点击“销项发票管理”,如税控设备已抄报,便直接点击“一键获取销项发票”,输入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的账号密码即可获取;
如存在未开票收入,或开出的非税控设备发票,则需要手工增加:
(2)进项发票采集
点击“进项发票采集”,如已做完发票认证,便直接点击“一键导入进项发票”,输入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的账号密码即可获取。
(3)一键生成报表
点击报表填写,核实刚刚采集的销项与进项的数额是否正确,正确便点击“一键生成”:
检查主表是否存在问题,如无问题可点击保存;
点击“报表列表”查看是否存在未填写的附表,如有,进入填写保存。
所有表格都已填写完毕后点击“审核”,弹出对话框中点击“确定”将填写好的报表上报发送;然后点击“网上申报”,输入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的账号密码即可完成申报。
(4)清缴税款
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选择申报月份,查看增值税是否申报成功;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的流程 小伙伴们,记得每月申报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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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月申报如有产生税款,需缴纳税款:点击“清缴税款—查看税款金额是否与申报表一致—立即缴款”
四、清卡、
(1)申报和清缴税款完成后打开开票软件,系统可进行一窗式比对完成自动清卡(反写)工作,提示“设备已完成清卡操作”。(登录系统过程中请保持电脑网络畅通,否则会影响清卡)
(2)如果无法自动抄税,可手工操作抄报。
点击“报税处理—抄税管理—网上抄报”,点击“反写”,提示反写监控成功即可。
至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申报流程完成。
来源:横琴税务
【第2篇】非居民企业增值税申报表
什么是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
“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范围内的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目前,厦门税务“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一共有207项业务,其中有越来越多的业务不仅实现了线下“最多跑一次”,还通过电子税务局实现了线上办理的新模式,最大限度让纳税人“少跑路”甚至“不跑路”!
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办理指引
一、申请条件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申请材料
三、办理渠道
(一)办税服务厅
各办税服务厅地质、工作时间和联系电话
(二)厦门电子税务局(推荐)
1、登录厦门市电子税务局。
2、选择【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进入税费申报及缴纳界面。
3、进入按期应申报页面,选择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点击【填写申报表】按钮。
4、进入申报表填写界面,完成数据的填写。
5、点击右上角【申报】按钮,在弹出框中点击【确定】按钮,进行申报表的提交。
6、在提示框中点击【申报】完成报表提交,点击【下载凭证】可查看报表数据。
7、申报成功后,系统返回申报成功的回执信息,纳税人可点击【打印申报表】进行申报表打印,也可点击【缴款】按钮进入缴款界面。
四、注意事项
0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02: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向税务登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03:《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023年版)》启用前,按规定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
0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05:纳税人提交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06: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适用不同核定利润率的经营活动,并取得应税所得的,应分别核算并适用相应的利润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凡不能分别核算的,应从高适用利润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07:纳税人在经营季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08: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09: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第3篇】房地产销售企业增值税
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确认收入时间
留言时间:2021-09-02
纳税人所属地
河北
问题内容
你好,请问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确认收入的时间是什么?如果是按照约定的交房时间确认的话,交房延期怎么办?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9-03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二)》规定:
九、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不动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可见,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是纳税义务发生的前提。房地产公司销售不动产,以房地产公司将不动产交付给买受人的当天作为应税行为发生的时间。
交付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约定的交房时间为准;若实际交房时间早于合同约定时间的,以实际交付时间为准。
【第4篇】运输企业增值税税率
一文搞懂租赁服务方式的选择对增值税的影响,合同内容 不一样,用工方式不一样,适用税率不一样。
案例
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建筑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经营范围包括各类建筑工程的总承包以及建筑材料的技术研发、推广、生产、销售和施工设备租赁;2023年8月乙建筑公司希望租赁其塔式起重机2台,租赁期限6个月,由甲公司负责对其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共计费用100万元(不含税),合同签订日一次性付款。试分析甲公司该如何缴纳增值税?有无筹划空间。
案例解析
甲公司取得的收入100万元中包括塔式起重机6个月的租赁费用以及操作人员的培训费用,但未分别核算,则从高适用税率,按照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3%的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应计销项税额=100/(1+13%)×13%=11.50 万元
筹划方案
配备两名操作人员,租赁费用提高至105万元,则按照“建筑服务”申报缴纳增值税,因甲公司不提供任何建筑材料,属于清包工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销项税额=105/(1+9%)×9%=8.67 万元
【第5篇】软件企业增值税税收优惠
一、软件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的意义
软件企业大多为轻资产公司,固定资产和外购物资较少,进项增值税发票较少,增值税是公司的主要税金支出。为减少软件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企业利润,有效规避税务风险,合理的纳税筹划对企业来说尤为重要。纳税筹划是指企业根据国家相关部门发布的优惠政策,对公司各项活动进行合理安排和筹划,防范税务风险,减少税金支出。纳税筹划对企业具有重要意义:减轻税收负担。通过纳税筹划可以使企业减少税金支出,提高企业利润。规避税务风险。企业纳税筹划是在税法所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结合国家相关部门发布的一系列优惠政策,有效防范了税务风险。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得到提升。企业进行纳税筹划,需要对各项活动进行合理安排和筹划,有助于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二、软件企业增值税税负分析
软件企业的税收一般涉及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附加税等。本文主要分析软件企业的增值税及附加税。
(一)增值税软件企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3%,小规模纳税人3%,本文主要针对一般人纳税人增值税的分析和纳税筹划。增值税分为进项增值税和销项增值税,进项增值税主要来源于货物采购、房租、固定资产采购、会议费、办公费等,销售增值税主要是软件产品销售、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产生的增值税。
(二)附加税附加税主要包含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教育附加及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教育附加及教育费附加,是在增值税基础上缴纳的税金。附加税金为地方性税金,根据每个地区的规定有所不同。本文主要以杭州地区为例,杭州地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是7%,地方教育费附加税率为2%,教育费附加税率为3%。
三、软件企业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及纳税筹划
为减少企业税负成本,增加企业利润,在税务风险可控的情况下,结合税收优惠政策,软件企业可以做一些适当的增值税纳税筹划,实现合理避税。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财税【2011】100号文,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在销售环节按照17%征收增值税,实际增值税税负超过3%的予以退回,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财税【2018】32号文,原销售环节按照17%和11%征收增值税的销售行为,增值税率税率分别调减为16%、1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3月20日发布的《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税【2019】39号):原销售环节按照16%和10%征收增值税的销售行为,增值税税率分别调减为13%、9%。软件产品主要是指信息系统、计算机软件产品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软件产品需取得《软件测评报告》、《软件著作权》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才能实现增值税退税。从2023年以来,国家实行简政放权,《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已经取消了,在实际操作中,用包含类别鉴定报告的《软件测评报告》取代《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成功备案后,可以依法享受软件产品退税,相应的增值税税率由13%降低为3%。不管是计算机软件产品,还是信息系统或嵌入式软件产品,都应在销售合同和销售发票中体现软件著作权上登记的产品名字,不能有一个字的差异,否则将影响退税。若是嵌入式软件产品,还需在销售合同中区分软件金额和硬件金额,销售发票中写明**产品(含**软件)的字样,在财务核算中,需要对硬件成本和软件成本进行区分,硬件收入的核算为硬件成本加成10%,软件收入为总收入减去硬件收入,按照软件收入的金额计算软件产品退税。在实务操作中,软件产品相关登记资料必要先到税务局备案,而后签订合同和开具开票,才能享受增值税退税。未经税务备案的软件产品一律不能退税。
(二)软件开发费免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财税【2011】100号文相关规定,企业接受委托开发软件产品,如果著作权或专利属于受托方的,正常征收增值税,如果著作权或专利属于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双方共同所有,或者属于委托方的,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即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对于软件企业而言,在签订技术开发合同时,必须在技术开发合同中明确软件产品的著作权或专利的所有权归属方,如果著作权或专利所有权归属于被委托实施开发的公司,则正常征收增值税,如果著作权或专利的所有权属于双方共同拥有或归属于委托方的,则不征收增值税,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在享受免税政策前,必须先将技术开发合同拿到省科技厅备案,出具专项审计报告,而后开具销售发票,实行开发费免税备案的合同,开具的发票为零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抵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3月20日发布的《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税【2019】39号):企业取得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发票的,可以抵扣进项税金。如果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按照发票上列示的税额抵扣;企业取得标注身份信息的机票、火车票的,按照票面金额的9%计算进项税额,票面金额为含税金额,计算过程为票面金额÷(1+9%)*9%。企业取得标注乘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发票的,按照票面金额的3%计算进项税额,票面金额为含税金额,计算过程为票面金额÷(1+3%)*3%。企业在取得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发票时,将发票原件装订在凭证附件中,同时登记发票明细台账,在月度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填写进项税额,从而抵扣增值税。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教育附加及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教育附加及教育费附加,是在增值税基础上缴纳的税金。税收筹划的重点是控制增值税税负率,只要增值税纳税金额降低,附加税自然会下降。
综上所述,充分利用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合理筹划纳税,可以有效降低企业增值税税负率,规避税务风险,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从而提高企业利润,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为企业的持续发展奠定夯实的基础。
【第6篇】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1、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要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2、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要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3、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政策要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2)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政策依据】
《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4、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
【政策要点】
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 4 号)
5、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相关
【政策要点】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 4 号)
6、边销茶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边销茶,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红茶末、绿茶为主要原料,经过发酵、蒸制、加压或者压碎、炒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
【政策依据】
《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7、特定企业间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8、金融机构特定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9、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10、经营公租房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11、取得符合条件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12、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13、供热企业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14、宣传文化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15、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23年第55号)
《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16、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
17、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政策要点】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2)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延长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18、卫生健康委委托进口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30年12月31日,对卫生健康委委托进口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21~2030年抗艾滋病病毒药物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13号)
19、“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所属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进口以下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为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硬盘,以及以其他形式进口自用的承载科普影视作品的拷贝、工作带、硬盘;
(2)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科普仪器设备、科普展品、科普专用软件等科普用品。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6号)
20、“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相关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
21、“十四五”种子种源进口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符合《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的进口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种子种源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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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软件企业增值税税负率
增值税是流转税,我国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施行的是进项抵扣制。
实缴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
=(收入*税率-成本*税率)
=(收入-成本)*税率
=毛利*税率
增值税税负率=实缴增值税÷收入
增值税税负率=毛利*税率÷收入
=毛利÷收入*税率
=毛利率*税率
前面的过程不重要,结论很重要:
增值税税负率=毛利率*税率
由此可见,在税率一定的情况下,增值税税负率和毛利率成正比。
毛利率越高,正常情况下的增值税税负率也会越高。这是一个显而易见的逻辑关系。
在税务稽查实践中,如果你的公司毛利率和增值税税负率偏离过大,很容易被监管系统提示异常。那么在接到税局自查通知后,你就要深入分析一下造成偏离的原因了,并通过差异分析来判断自己的增值税税额缴纳是否合理。
实际税负率远高于理论税负率
a=理论税负率=自查期间毛利率*税率
b=实际税负率=自查期间实缴增值税÷收入
b>a
这种情况下,需要重点查看是否存在进项税不足的情况
一般来说,企业的进项税不足的原因有三:
1、未及时向上游公司索取进项发票。
2、受上游供应商的增值税纳税人身份影响。
3、受自身所处行业的影响。
第一种情况属于公司日常工作疏漏,采购部门也好财务部门也好一定要及时向供应商索取进项发票,避免时间过长遗漏本该入账的进项税票,造成不必要的资金支出。
接下来重点讨论第二和第三种情况。
情况2:
受上游供应商的增值税纳税人身份影响。比如上游供应商是小规模纳税人,只能给你开具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那么这种情况下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导致实际税负率偏高。
例:a公司(一般纳税人适用13%税率)购买b供应商出售的商品,市场价格为113万元,b供应商是一般纳税人(适用13%税率),那么对a公司而言,其成本为100万元。假设a公司销售给客户的价格为226万元,那么a公司的收入为200万元,毛利率为50%,实际税负率和理论税负率均为6.5%。
若b供应商是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在市场价格不变的情况下,对a公司而言,其成本为109.71万元。假设a公司销售给客户的价格不变,即a公司的收入依旧为200万元,那么其毛利率为45.15%,理论税负率为5.87%,实际税负率为11.35%。
原因就是上游供应商无法提供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a公司无法足额取得进项税额,造成税负过高。
税负提高的同时也造成了公司的毛利降低,因为在上游供应商价格不变的情况下,进项税减少,就推高了成本,毛利自然下降。
这时我们就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可以考虑要求上游供应商降低商品价格以弥补我们缺失的利润。比如:a公司可要求b供应商将价格调整至103万元,那么对于a公司来说成本依旧是100万元,利润没有损失。
当然,供应商愿不愿意降价、降价多少,还需要综合考量,毕竟甲方在市场上的话语权也是一个重要因素。
情况3:
受自身所处行业的影响。公司本身是特殊行业,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比如你的公司属于软件技术服务行业,成本以人力成本为主。这时你的实际税负率也会高于理论税负率。
例子:c公司是一家技术服务公司(适用税率为6%),对外销售服务报价为424万元,假设其成本均为人力成本,金额为318万元。那么c公司的收入为400万元,毛利率为20.5%,理论税负率为1.23%,实际税负率为6%。
原因自然是大部分成本都是人力成本,c公司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导致税负过高。
同样进项不足也影响了公司的毛利率。试想一下若能够取得318万元的进项发票(税率为6%),那么c公司的毛利率将为25%,实际税负率等于理论税负率等于1.5%。
这时,我们可以向下游提高服务价格来弥补自己损失的利润;还可以通过与人力外派或劳动外包的机构合同,以索取人力资源服务发票的方式来取得进项税发票。
当然,公司应当基于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解决问题的方式方法,切莫盲目跟从。
实际税负率远低于理论税负率
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会重点关注这类企业。
对税务机关来说,实际税负率远低于理论税负率,这家公司很有可能从上游企业取得了大量的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毫无疑问是重点盘查对象。上游企业也很有可能被连带审查。
对于企业来说,需要重点查看短期内是否购入了大量的固定资产和库存商品,如果是这些原因造成的,那么你的这种情况就是正常的,你可以向税务机关出具相应的情况说明。
实缴增值税是否合理,是否多交,可以通过比较实际税负率和理论税负率的偏差来判断。
1、实际税负率和理论税负率的偏差不大甚至是没有偏差,那么即便是实缴的增值税很多也是正常的,说明企业的毛利很高。
2、实际税负率远高于理论税负率,就应该分析上游供应商和自身行业的特点,还应该考虑增值税是否有通过价格进行传导,影响了公司的毛利,若有影响就应该向上游或下游企业进行价格谈判,把缺失的利润通过价格来弥补。一般为向供应商压价或向客户提价。
【第8篇】软件企业增值税筹划
买增值税专票抵冲增值税的年代已经过去了!!!
随着国家金税三期系统上线,关于增值税销项进项(对应销售和采购)是否匹配而进行对比的效率,税局花费的时间从过去的2个月提升到只需要1小时,提升了720倍!!!企业今天外购一张虚开的专票,明天相关数据就会被送到第三方机构做人工复核,后天就能进稽查局立案调查!!!要知道,专票信息仅仅关联,抓住卖发票的,买发票的全部被抓啊!!!
你能证明你是善意接受专票?你给我证明看看,怎么证明你妈是你妈的原理!!
目前,越来越多的公司在增值税上的压力越来越大,大家一直都在寻求一个增值税的税务筹划方案。在这里,我们做一些分享,虽然对行业有所限制,但是总比没有好吧
老模式代数优税优化模式公司a,高科技企业,出售一个整合软件和硬件的综合解决方案,年收入2个亿,基本无进项,;公司c高科技企业把业务拆分为2个公司或者新设2个公司,
公司a,贸易企业,公司b,研发中心,公司b将自己研发出来的软件,以使用权模式卖给了公司a,公司a整合这个软件和其他硬件,卖给最终客户,公司b一年销售额1.5亿,公司a一年收入2个亿;每年缴纳增值税:2亿*17%=3400万;公司a需要缴纳增值税=(20000万-15000万)*17%=850万;
公司b需要缴纳增值税=1.5亿*(17%-14%)=450万
集团整体增值税缴纳金额为1300万综合税负率 17%综合税赋率 6.5%
以上方案,主要是利用了国家对于双软产业的扶持政策。目前国家对双软企业,实行增值税征收17%,但是立刻退税,实际按照3%的税率征收的政策,将混合业务的公司,拆分为两家独立业务的公司,从而享受了国家的税收优惠待遇。
此方案需要有软件开发团队等实际的商业模式支持才可能生效。
【第9篇】施工企业增值税税率
一、税率
1、年不含税营业额500万以上为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情况下增值税税率9%,简易计税情况下3%。
2、年不含税营业额500万元以下为小规模纳税人,税率3%,2016.5月起。营改增前营业税税率3%
一般计税方法:应征增值税税额=销项税-进项税
简易计税方法:应征增值税税额=不含税销售额*3%。
二、简易计税方法的规定
根据《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和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根据简易计税有如下几种情况:
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话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三、一般计税方法下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规定
财税2016第36号文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増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提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四、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増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増值税专用发要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稅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x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x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x3%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七条第(六)项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条第(一)项第5点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修改为“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第10篇】小微企业增值税减免如何申报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税务总局明确要继续实施“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那么你知道该政策的申报要求和相关规定吗?今天小编就带着大家一起看看吧!
一、申报要求
纳税人在确定是否能够按照小微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时,应结合小微企业的“一个前提和三个条件”(相关规定1)来确定。
上述纳税人如果符合申报要求1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和新设立企业的情形,或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仍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5.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还。
二、相关规定
1.小型微利企业的“一个前提和三个条件”: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只有同时满足上述的“一个前提和三个条件”,才能被认定为小微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其中,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2.2023年新设立企业,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按照申报要求2和申报要求3执行。
3.2024年办理2023年度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纳税人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日期截止到2024年12月31日。
以上就是小微企业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后,大家应该注意的申报要求和相关规定了,还想了解什么问题欢迎在评论区留言哦!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税务
【第11篇】小规模企业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3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4日
【第12篇】小微利企业增值税优惠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多项企业纳税优惠政策,而小型微利企业作为中国企业发展的重要力量,也是国家免税和减税的重点扶持对象政策。新出台的税费支持政策——小型微利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后续更新将根据新推出的税收优惠继续进行。
一、什么是小微企业
小微企业的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不限制、禁止的行业,同时满足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要求的企业。 员工人数不超过300人,总资产不超过5000万元。
判断步骤:
第一步,看市场主体的注册类型。本步骤重点关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登记中市场主体的登记类型是否为“个体工商户”。如果是,直接享受“六税两费”优惠;如果没有,请进行第二步。
第二步,看增值税纳税人的类型。这一步看主体是否为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需要把握关键点:纳税人连续12个月或连续4个季度累计增值税销售额是否不超过500万元。不超过,直接享受“六税两费”优惠。需要注意的是,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还可享受“六税两费”优惠;如果超过,进入第三步。
不难看出,剔除第一步和第二步后,剩下的市场主体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是个体工商户。
第三步,看依法缴纳的所得税种类和所从事的行业。如果市场主体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者从事国家限制、禁止的行业,不享受“六税两费”的优惠待遇。
第四步,看汇算清缴结果、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其中,要注意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员工人数不超过300人,总资产不超过5000万元。同时满足这些指标的市场主体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享受“六税两费”优惠;否则无法享受“六税两费”优惠。
二、2023年小微企业最新税收优惠政策——六税两费
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
如果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可以申报享受本次“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
优惠内容: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
六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
两费: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简单的说就是上面的六税两费可以减半征收,以前算下来你交100,现在只交50,是一个优惠。
享受时间: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操作流程:
1、纳税人通过填写申报表单即可享受减免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2、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以上回答供您参考,福珍企服始于2004年,专注于为中小企业提供发展全周期的工商财税服务!有需求可留言讨论~
【第13篇】劳务派遣企业增值税
税法政策
1、差额纳税:根据财税[2016]47号文件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按照差额办法开具发票:即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和扣除额(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2、全额计税:按照全额纳税的,按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票或者普票。
3、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采用一般计税的,增值税税率为6%;采取差额纳税的,征收率为5%。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采取简易计税的,增值税征收率为3%;采取差额纳税的,征收率为5%。
用案例详细说明
某劳务派遣公司,2023年2月份收取劳务派遣费100万元(含税价),支付劳务派遣员工90万元的工资福利费社保和住房公积金。增值税该如何计算呢?
1、假设该劳务派遣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
(1)该公司采取简易计税的,应缴纳的增值税=100万/(1+3%)*3%=2.91万元。该公司应该开具100万的普票,或者开具100的专票,发票上价款为97.09万元,税额就是2.91万元。
(2)该公司采取差额计税的,应缴纳的增值税=(100- 90)/(1+5%)×5%=0.48 万元。该公司应该通过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开具专票,专票上的价款是995238.1元,税款就是4761.9元;也可以开具一张100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价款是97.09万元,税款是2.92万元;还可以开一张90万元的普票(价款是87.38万元,税款是2.62万元)和一张10万元的专票(价款是9.53万元,税款是0.48万元)。
2、假设该劳务派遣公司是一般纳税人
(1)该公司采取一般计税的,增值税的销项税=100/(1+6%)*6%=5.66万元,减去公司当月可抵扣的进项税,就是公司应该缴纳的增值税了。该公司应该全额开具100万的普通发票,或者全额开具100万的专用发票,价款是94.34万元,税款是是5.66万元。
(2)该公司采取差额计税的,应缴纳的增值税=(100- 90)/(1+5%)×5%=0.48 万元。该公司应该通过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开具专票,专票上的价款是995238.1元,税款就是4761.9元;也可以开具一张100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价款是94.34,税款是5.66万元;还可以开一张90万元(价款是84.91万元,价款是5.1万元)的普票和一张10万元的专票(价款是9.53万元,税款是0.48万元)。
综合分析(纳税筹划)
通过以上综合计算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差额计税对于劳务派遣公司来说,增值税缴纳的是最少的。所以日常工作中,劳务派遣公司一般情况下都是采取差额计税的方法。这就是税收筹划的操作办法,是通过具体税负的测算,选择适合自己企业的经营方式。
【第14篇】粮食企业增值税
一、 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
目前大部分地区使用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成本法在逐步被淘汰。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根据主要用途不同可分为以下三类,核定方法如下:
(一)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货物,且构成产品实体
1、投入产出法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注:农产品是指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下同。目的是为了体现增值税对增值额征税的特点,使得最终产品销项计算税率和它的原料的进项计算税率相一致。
案例一:某公司2023年5月1日—5月31日销售10000吨巴士杀菌羊乳,其主营业务成本为6000万元,农产品耗用率为70%,原乳单耗数量为1.06,原乳平均购买单价为4000元/吨。使用投入产出法计算核定的进项税额。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10000吨×1.06×0.4×9%/(1+9%)=385.45万元。
【提示】如果此例换成生产出的产品是酸奶等13%税率的货物,则公式中的扣除率为13%。
案例二:m公司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购进原乳1000万元,采用核定扣除办法。
借:原材料—原乳1000万元
贷:银行存款1000万元
假设2023年4月核定抵扣进项税额50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0万元
贷:原材料—原乳50万元 或主营业务成本 50万元
依据: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
2、成本法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农产品外购金额(含税)不包括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和在购进农产品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案例三:某酒厂(一般纳税人)外购粮食生产销售白酒,采用成本法核定增值税进项税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粮食耗用率为80%。2023年6月,企业主营业务成本为150万元。假设不考虑其他副产品。
解:当期允许抵扣粮食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150*0.8*0.13/1.13=13.81万元
依据: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三项、财税〔2012〕38号
3、参照法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生产销售上述产品以外的其他产品,可采取“参照法”,在投产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纳税人的平均水平,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由主管国税机关据实核定,并报省税务局备案。
(二)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9%/(1+9%),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案例四:甲食品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属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企业。2023年8月期初库存农产品200吨,期初平均买价0.21万元/吨;当月从农民手中购入农产品400吨,每吨含税价格0.24万元,入库前发生挑选整理费用1万元;因企业生产能力下降,当月直接销售外购农产品260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40万元。已知农产品损耗率为3%,则甲企业当月应纳增值税额为( )万元。
本月加权平均单价=(200*0.21+400*0.24)/600=0.23万元/吨,注意平均购买单价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260/(1-3%)*0.23*9%/(1+9%)=5.09;应纳税额=140*9%-5.09=7.51万元。
1、购进时:
借:原材料 960000
贷:应付账款 960000
2、直接销售时:
借:应收账款 1526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4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2600
借:其他业务成本 565591.6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0903
贷:原材料 616494.60
(三)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0%或9%)/(1+10%或9%)
注: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扣除率为10%;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初级农产品的,扣除率为9%。
案例五:某粮食加工厂2023年5月购进原木50000元作为燃料,用于生产胶合板,6月生产年糕销售耗用燃料20000元。
购进时:
借:原材料 5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
生产领用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0
贷:原材料 20000
核定扣除进项税额=20000/(1+10%)×10%=1818.18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818.18
贷:主营业务成本 1818.18
二、免征增值税政策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
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自2023年1月1日起,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免税蔬菜范围: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免税蔬菜的范围。
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三)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
自2023年10月1日起,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既销售上述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上述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免征增值税政策
自2008年7月1日起,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五)普惠优惠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三、 农产品税率调整
(一)适用税率和征收率的调整
适用税率:
2023年7月1日前,13%
2023年7月1日-2023年4月30日,11%
2023年5月1日-2023年3月31日,10%
2023年4月1日后,9%
征收率: 3%
(二)农产品扣除率
适用范围:
10%扣除率仅限于纳税人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所购进的农产品。
适用核定扣除政策的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四、收购发票
(一)领用
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购买自产农产品,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收购发票。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经营项目和经营规模,对其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版面金额以及领用方式按规定予以确认。
农业生产者个人,是指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其他个人。
(二)申请流程
向主管税务机关就生产经营情况作出说明,内容包括:企业的类型(属于购销企业还是生产企业)、注册资金、流动资金、经营的主要产品(或商品)、经营场所;生产型企业的年设计生产能力、主要原材料品种;购买农产品品种、购销计划、收购及销售渠道、相关的仓储设施或设备等。 已领用过收购发票的纳税人若生产经营方式、经营的产品(或商品)发生重大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变化情况。
(三)注意事项
对于收购发票连续三个月实际使用数量低于或高于确认领购数量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调查后实际情况对其领购使用数量进行重新确认。
(四)发票开具
1. 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购买自产农产品,开具收购发票;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买农产品,应当向对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不得开具收购发票。
2. 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收购发票,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
3. 纳税人开具收购发票应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应准确填写销售方的姓名、货物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在收购发票销方纳税人“地址、电话”一栏应准确填写农产品生产地址和销售方电话号码,在收购发票销方纳税人“纳税人识别号”一栏应准确填写销售方的身份证号码;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不得按多个销售方汇总开具。
4. 收购发票仅限在本市范围内开具。到本市以外收购农产品的,可向销售方索取普通发票,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后,向收购地税务机关申请领用收购发票。
(五)进项税额抵扣
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开具收购发票,按照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纳税人,则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的规定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来源:小颖言税
【第15篇】个人独资企业增值税税率
业务是流程,财税是结果。个人独资企业对于做企业的人来讲应该都是不会陌生的,作为一种常见的公司类型,由个人出资成立注册,承担着无限的经济责任,主要是一些工作室,事务所,某某中心,它是没有太多限制的,经营范围也很广泛,可以做上市,但是应该没人会以独资企业上市。
个人独资企业需要缴纳哪些税收呢?
增值税与个人所得税是主要的,它是没有企业所得税,还有就是增值税附加税。印花税。
目前一般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只能使用查账征收纳税。查账的就是个人经营所得税,按照5%-35%来纳税,基本是没有太多的优惠可以享受到的,但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有很多优惠可以享受到的。
今年基本延续了去年的一个基本的税收优惠,小规模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优惠一览;
小规模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增值税由3%降至1%纳税
小规模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增值税普通发票季度45万,年度180万是免征的。
小规模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额100万以内按照2.5%征收,100-300万按照10%纳税。
小规模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的附加税减半征收,即0.6%
小规模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的个税还可以申请核定征收纳税。
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之后,整体的税负就会下降很多,在重庆地区的税收洼地园区内,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是定期定额核定,个税税率0.7%,增值税为1%,综合的税负成本仅为1.7%,这是什么概念呢?也就是说你开取100万的发票,税收成本仅为1.7万元,这就是核定征收之后个人独资企业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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