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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增值税申报表(12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66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2篇优质的非居民企业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非居民企业增值税申报表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非居民企业增值税申报表

【第1篇】非居民企业增值税申报表

什么是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

“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范围内的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目前,厦门税务“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一共有207项业务,其中有越来越多的业务不仅实现了线下“最多跑一次”,还通过电子税务局实现了线上办理的新模式,最大限度让纳税人“少跑路”甚至“不跑路”!

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办理指引

一、申请条件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申请材料

三、办理渠道

(一)办税服务厅

各办税服务厅地质、工作时间和联系电话

(二)厦门电子税务局(推荐)

1、登录厦门市电子税务局。

2、选择【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进入税费申报及缴纳界面。

3、进入按期应申报页面,选择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点击【填写申报表】按钮。

4、进入申报表填写界面,完成数据的填写。

5、点击右上角【申报】按钮,在弹出框中点击【确定】按钮,进行申报表的提交。

6、在提示框中点击【申报】完成报表提交,点击【下载凭证】可查看报表数据。

7、申报成功后,系统返回申报成功的回执信息,纳税人可点击【打印申报表】进行申报表打印,也可点击【缴款】按钮进入缴款界面。

四、注意事项

0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02: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向税务登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03:《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023年版)》启用前,按规定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

0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05:纳税人提交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06: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适用不同核定利润率的经营活动,并取得应税所得的,应分别核算并适用相应的利润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凡不能分别核算的,应从高适用利润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07:纳税人在经营季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08: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09: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第2篇】非居民企业增值税代扣代缴

众所周知,中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发生应税行为,且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国内的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那么,哪些情形需要国内购买方进行代扣代缴呢?

一、政策依据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3.不需要代购代缴增值税的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现将营改增试点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下列行为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

(二)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

(三)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四)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4.上海税务局曾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三条做过解读:

本条是对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的具体规定,采取排除法明确了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的三种情形,具体如下: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例如: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提供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会展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例如: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例如: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小汽车。

对上述三项规定的理解把握三个要点:一是应税行为的销售方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二是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购买;三是所购买的应税行为的必须完全在境外使用或消费。

二、政策分析

由上述政策及解读可见,判断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的难点是——应税行为是否“在境内”。

1. 自然资源、不动产很好判断,只有这些标的物在中国境内,才需代扣代缴增值税;

2. 有形动产、无形资产也较好判断,只要标的物会在境内使用,才需代扣代缴增值税;

3. 应税劳务也很好判断,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4. 最难判断的是服务,财税2023年36号文第十二条规定“服务购买方在境内”属于在境内的纳税范围,而第十三条规定“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何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上海税务的解释是看“应税行为必须完全在境外使用或消费”,本人也赞同这种观点。

如: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提供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会展服务。会展服务必须在境外进行,则属于“完全在中国境外”的情形,不应代扣代缴增值税。

又如: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提供某一产品的设计服务,产品在境内有销售。此时接受服务方是中国境内的单位,且在境内使用了该服务,则应当代扣代缴增值税。实务中,有些服务很难判断是否完全在境外使用,建议还是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

【第3篇】扣缴非居民企业增值税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特别是互联网的普及,一些应税服务境内境外的界定更加困难或者存在争议,必须在未来的税收立法根据各类经济活动的新变化、新形式加以重新界定。对非居民企业向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提供服务等是否应征收增值税等问题税企之间、税务机关人员不同人员对政策理解和执行上存在差异。下面结合我们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就关政策规定和处理原则与具体案例与大家一起交流、分享,欢迎大家多提意见和建议。

一、主要政策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处理原则

36号文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是关于判定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原则性规定,对于非居民企业提供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一)销售服务:以“发生地”为判断核心

1、非居民企业向境内单位或个人销售的未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

例:非居民企业a公司受境内b公司委托,就b公司开拓境内外市场进行实地调研并提出合理化管理建议,a公司提供的该项咨询服务同时在境内外发生,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

2、非居民企业向境内单位或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属于在境外销售服务。

例:境内个人出境游时的餐饮住宿费用。

(二)销售无形资产:以“使用地”为判断核心

1、非居民企业向境内单位或个人销售的未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属于在境内销售无形资产。

例:非居民企业c公司向境内d公司转让一项专利技术,该技术同时用于d公司在境内和境外的生产线。

2、非居民企业向境内单位或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属于在境外销售无形资产。

例:非居民企业e公司向境内f公司转让一项专用于f公司所属印度子公司在印度生产线上的专利技术。

(三)案例中的其他需注意问题

1、对于数字经济时代下,非居民企业在境外通过网络等难以区分物理国境的新形式新载体提供服务,目前湖北省国税局答复统一按照境外服务进行处理。(这也是实务中非常不好判定的问题,实务中我们发现一些企业对外付汇是由于需要境外企业为本公司某项仪器设备的使用提供技术指导,境外企业通过互联网进行技术指导,这种情况提供服务方是完全在境外,接受服务方在境内,这种情况是否需要对境外非居民企业征收增值税,各方在理解上就存在较大争议)

2、广告服务以服务提供方所在地作为服务发生地。

三、具体案例解析

(一)邮政、运输费用类

案例1国外公司从外国邮寄物品给国内公司,产生的邮寄费用,国外公司先行垫付,收到物品后,国内公司再支付邮费。物品邮寄到报关口,该邮费涉及到境外的部分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解析: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该项服务属于境外服务,该邮费涉及到境外的部分不征收增值税。

案例2境外a公司为境内b公司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起运地或终点在中国,比如从新加坡运到上海,那么b公司支付的运输费用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解析:货物运送至境内必然示会在某个境内港口报关、停靠,起运地或终点的停靠不能判定为运输的过程,因此应该把此类型归为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对于国际运输服务,通常税收协定会有专门章节对征税权进行规定。一般而言,该项征税权在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企业所在国。

(二)培训费用、代垫食宿、保险费用类

案例3c公司为d公司提供转机型培训服务,服务地点在法国,并由c公司负责餐饮、住宿、差旅费、培训等。d公司向c公司支付了254199美元。该培训费是否需要征收增值税?

解析: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该项服务属于完全在境外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案例4g公司与日方h公司签订的技术使用协议中明确规定:h公司接受g公司职员作为研修人员,在h公司进行与目标产品的制造相关的技术指导。h公司对g公司的研修人员的交通、住宿、饮食及出入国签证等提供必要的的便利,研修人员的工资及研修所需培训费、交通费、差旅费、保险费等费用由g公司负担。实际操作时,h公司先行垫付的食宿及保险费用等,待培训结束后再由g公司支付给国外公司。

解析:由于该培训劳务属于双方签订的技术使用协议的一部分,按照国税函【2009507文件规定:在转让或许可专有技术使用权过程中如技术许可方派人员为该项技术的使用提供有关支持、指导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无论是单独收取还是包括在技术价款中,均应视为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该培训费用应属于特许权使用费,并按其规定代扣代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垫付的食宿、保险等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三)佣金、手续费、保管费、管理费

案例5i公司与日本j公司签订出口代理协议,委托日本j公司在日本港口代办i公司进口事宜,并向日本j公司支付出口精细化工产品佣金,共计11440美金。i公司在2016-11-17支付了一笔出口货物的港口货物保管费用,金额4200美金。原因是由于货物滞留港口,需要向港口缴纳一笔滞留费,这笔费用由日本j公司垫付,由i公司承担。是否需要征收佣金和保管费的增值税?

解析: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该项服务属于完全在境外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案例6境外银行向境内企业收取的金融信用证手续费是否需要扣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解析: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该项服务属于完全在境外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案例7境外m公司与境内公司n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合同中关于维保协议全年费用的划分为:1.基本服务费42270.80英镑;2.计划内维保费用为5266.39英镑。每次维保服务将有一名工程师进行为期5天的现场工作。

解析:根据合同中这一规定:“境外m公司应向客户设备所在地进行维保时将有一名工程师进行为期5天的现场工作”,判定不属于未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应征收增值税。

备注:对于未完全发生的境外的服务,是全额征收增值税还是仅对境内部分征收增值税,目前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政策并没有明确规定,实务中征纳双方存在争议,湖北省国税局答复应全额征收)。

(四)软件使用和维护费、技术服务、特许权使用费、注册费、会员费

案例8境内o公司向比利时p公司支付eur 550000元,属于欧洲饲料添加剂和预混合饲料质量体系认证。交易附言:支付国外认证服务注册费。该注册费是否需要征收增值税?

解析: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该项服务属于完全在境外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案例9境内q公司于2023年支付给美国r机构技术检测费及ul证书使用费,美国ul机构为注册于美国的一家境外公司。该公司通过ul官网在线申请,与ul机构达成技术检测协议。该机构每季度派技术人员到q公司现场检测其原材料及产品质量安全情况,每次收取608元美金技术检测费,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合格后ul机构授权q公司使用ul证书,q公司每年支付ul证书使用费1524美金。检测费和证书使用费是否需要征收增值税?

解析:“该机构每季度派技术人员到q公司现场检测其原材料及产品质量安全情况,每次收取608元美金技术检测费,并出具检测报告。”根据这一点可以判断,不属于未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应全额征收增值税。

案例10境内r公司于2023年2月向美国s公司支付了2500美金的epa认证年费。s公司于1990年注册于美国华盛顿,主要在科学和监管问题上提供全面的专业知识,拥有监管事务、化学、环境与风险评估等方面的专家,为化学相关产品的开发、注册、合规和防范提供服务。epa是美国环境保护署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的英文缩写,epa认证的主要目的是保护人民健康、保护生态环境——空气、水和土地这些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如果符合epa的要求,epa会颁发符合证书。

r公司通过邮件与s公司进行前期沟通,并于2023年签订合同,合同规定2023年r公司支付s公司4000美金,以后每年支付2500美金。s公司每年通过邮件方式提问调查当年r公司出口美国产品情况以及下一年预计出口情况,并帮助r公司在epa官网注册及提交数据,在通过epa审核后,由epa颁发电子证书。是否需要征收增值税?

解析:根据省局答复,这种在境外通过互联网向中国境内企业提供的服务,按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进行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案例11境内t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美国u公司签订加盟合同,合同中约定支付的加盟费。是否需要征收增值税?

解析:加盟费属于无形资产使用费,购买方在境内。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应征收增值税。

案例12境外公司向境内公司提供软件,境内公司直接在境内通过网络下载使用和升级,为此支付的费用。是否需要征收增值税?

解析:根据湖北省国税局答复,这种在境外通过互联网向中国境内企业提供的服务,按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进行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五)研发、设计、咨询

案例13境外v公司为境内w公司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供房屋室内装饰设计服务,服务过程中均通过电子邮件、视频会、电话沟通,设计成果也通过电子渠道传递,外方人员没有来华,也没有在境内设立办事处和代理人,境内w公司向v公司支付的设计费需要扣缴增值税吗?

解析:根据湖北省国税局答复,这种在境外通过互联网向中国境内企业提供的服务,按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进行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案例14境外x公司为境内y公司研发的医药产品提供临床实验,境内单位向x公司支付的实验费用需要扣缴增值税吗?

解析:根据湖北省国税局答复,这种在境外通过互联网向中国境内企业提供的服务,按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进行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案例15境内z公司与境外某科技企业a签订共同开发协议,合同约定z公司与a公司各自履行的义务范围,并约定研发成果所有权为z公司与a公司共有,如有涉及相应成果使用的经济业务发生,双方再另行签订协议。z公司向a公司支付一定费用。

解析:境内z公司与境外某科技企业a为共同开发,各自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存在境外公司为境内公司提供服务的问题。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

(六)网络平台、服务器、广告

案例16境内b公司使用德国c公司提供的办公软件,软件的维护升级在德国c公司,b公司需单独对外支付相关服务费,是否需要征收增值税?

解析:根据湖北省国税局答复,这种在境外通过互联网向中国境内企业提供的服务,按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进行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案例17境内d公司使用德国e公司提供的数据存储服务,由于d公司总部在德国,数据都在德国集中,故选用德国e公司为其存储数据,d公司向境外支付数据存储相关服务费。是否需要征收增值税?

解析:根据湖北省国税局答复,这种在境外通过互联网向中国境内企业提供的服务,按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进行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案例18境内f酒店在booking上发布房屋信息,booking向境内f酒店收取费用。是否需要征收增值税?

解析:根据湖北省国税局答复,这种在境外通过互联网向中国境内企业提供的服务,按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进行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案例19境外i公司为境内j公司提供的广告服务而收取的广告费用需要由j公司履行扣缴义务吗?

解析:广告服务以服务提供方所在地作为服务发生地,境外i公司为境内j公司提供的广告服务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案例20n公司接到客户o集团通知,因o集团启用新的sap系统,从2023年1月1日起,日程单收货采用supplyon,供应商日程单通过supplyon发放,请n公司在要求时间内完成supplyon注册。n公司与境外p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每年supplyon网络平台信息及维护费用,n公司通过supplyon网络平台,获取o集团采购信息并供货。p公司负责平台的维护及信息提供。第一年向p公司支付费用350美元,以后使用每年支付费用440美元。

解析:根据湖北省国税局答复,这种在境外通过互联网向中国境内企业提供的服务,按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进行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本资料根据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提供服务等增值税政策适用指南相关内容进行整理)

【第4篇】非居民企业缴纳增值税税率

对于没有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如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没有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是按全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转让财产是按余额计算应税所得额。那么,问题来了:如果它是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既不属于股息红利/利息租金,又不属于转让财产,这种情况下它如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解答: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对于非居民企业的货物销售,按照法律规定,通过海关报关进口的,交易活动发生地认定为境外,因此海关在对进口货物征税时是不会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于非居民企业到中国境内参加展会并在现场销售的,交易活动发生地就在中国境内,按税法规定就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政府为了鼓励境外的非居民企业来中国境内参展,通常都会出台临时性税收优惠政策,比如《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38号)就没有免征企业所得税。

当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时,按照国内法就产生了中国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需要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然而,当境外企业属于跟我国签署有税收协定(安排)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居民时,根据税收协定(安排),在提供劳务期间不构成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可以主动提出适用税收协定(安排),从而可以享受税收协定(安排)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豁免(仅限于劳务,不包含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

如果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构成了常设机构的,就应在中国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可以享受税收协定(安排)规定的优惠税率。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规定中的非居民企业,实际上是指税收协定中不构成常设机构的情况。

法定税率:《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优惠税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因此,非居民企业在不构成常设机构的情况下,实际执行税率是10%。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第5篇】非居民企业增值税税率

居民企业是指依照一国法律、法规在该国境内成立,或者实际管理机构、总机构在该国境内的企业 。和它相对应的是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纳税。我们看到的企业大部分都是居民企业,下面我来汇总最新居民企业所得税税率类型以及政策优惠文件。

一、25%的基本税率

基本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二、适用20%的税率

小型微利企业

对于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第一条。本条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3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第一条。本条实施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三、适用15%税率

1.高新技术企业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第一条。

自2023年1月1日起

3.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 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第一条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

4、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

自2023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23号)第一条。

5.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

临港新片区的重点产业

自2023年1月1起,对新片区内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等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相关产品(技术)业务,并开展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的符合条件的法人企业,自设立之日起5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8号)第一条、第四条。

四、适用10%税率

1.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

自2023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5号)第四条、第十条。

【第6篇】非居民企业增值税金额如何填写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分为两类:(一)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二)不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的界定。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三)提供劳务的场所;(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二、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按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内,以及虽来源于我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依税法规定均须据实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实际上由于有些非居民企业因会计账簿核算不健全,会计资料残缺难以查账等情形,无法进行据实申报的,税务机关可按规定对其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

三、非居民企业所得取得地的确认。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通过海关报关进口的,交易活动发生地认定为境外);(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四、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的确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适用税率20%,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适用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安排规定了更低税率或免税的,可以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五、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征管方式。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故境内企业有代扣代缴的义务。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申报缴纳。

非居民企业在境内有机构场所的,在税法没有规定需要支付方代扣代缴的,应由非居民企业自行申报。但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7篇】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增值税

我国为了吸引外资制定了不少的税收优惠政策,那么作为非居民企业有哪些服务收入可以免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吗?小编从共享会计师咨询案例中给大家分享平台注册财税专家中级会计师崔淑琼女士的一个咨询案例,供大家借鉴参考。

中级会计师崔淑琼

【案例】

a公司是广州一间动漫制作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专门制作动画片。期间委托韩国一家b公司制作动画部分环节。制作完成后,成果通过邮件回传即可,无实物交接。该韩国公司在中国境内无住所,无分支机构。双方约定劳务报酬为usd29385.43。

业务流程:双方签订合同→确认劳务完成→a公司付款,并开具完税证明→由a公司为b公司代缴增值税及附加税(合同协定相关税费由a公司承担)。

问题一:a公司须代扣代缴增值税吗?

对于增值税而言主要强调一个是否是完全境外行为。案例中境外韩国b公司给境内a公司服务不属于完全在境外发生的行为,需要缴纳增值税。

1.分析

a公司委托韩国b公司制作动画部分环节,完成之后,那个劳务的介质必须回传中国,而且这个动画是在中国播放的,所以不属于完全在境外发生的行为,就需要缴纳增值税。

注意:如果是做好了动画片,只在境外播,完全不在中国播放的话,就属于提供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2.政策依据

根据财税2023年36号文件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以下为a公司代韩国b公司代扣代缴的增值税及附加税的完税证明:

3.a公司财务处理

3.1 付款给b公司时,按当日汇率7.0897,usd29385.43×7.0897=rmb208336.81

借:应付帐款—b公司 208336.81

贷:银行存款 208336.81

3.2 交税时,按实际付款的人民币金额计算相关税金:

① 先计提:

借:应付账款--b公司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208336.81/1.06×6%=11792.65

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11792.65×7%=825.49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11792.65×3%=353.78

其他应交款-应交地方教育费 11792.65×2%=235.85

② 再交税: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11792.65

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825.49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353.78

其他应交款-应交地方教育费235.85

贷:银行存款 13207.77

③ 根据税法规定,转入营业外支出: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应付账款--b公司

注意:按双方合同约定,相关税费是由a公司承担。但a公司代b公司交附加税是不属于a公司的税费,所以不可以记入“税金及附加”,而且在a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是不能扣除的。可以在计提税费时冲减双方服务款,最后根据税法规定,转入“营业外支出”。

3.3 收到完税凭证,确认成本并勾选抵扣进项:

借:主营业务成本 196544.16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11792.65

贷:应付账款—b公司 208336.81。

问题二:a公司须代缴企业所得税吗?

咨询要点

2023年9月,国税局专管员致电,要求a公司补缴上述事件产生的企所得税。理由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第一章第三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分析

查阅相关税务法规,进行研读,发现在2023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有针对上述问题的一条法规。

《条例》中第一章第七条第(二)点“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境外企业是否需要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主要是需要判断收入是否构成了“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b公司在韩国,为a公司制作动画的员工均是韩国人,服务完全发生在韩国,所以可以确认劳务发生地是在韩国,并不在境内,即是说该收入属于境外,不属于来源于中国的境内所得,故无需补缴中国的企业所得税。

咨询结果

根据共享会计师财税专家建议,a公司致电与专管员沟通,陈述相关法例法规及b公司的实际情况,经请示后,由a公司写情况说明书予税局备案,无需补缴上述企业所得税。

原创:共享会计师,专注于财税问题咨询解答。

【第8篇】代扣缴非居民企业增值税

一、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因此,担保服务属于金融服务下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又根据第十二条规定,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就属于在境内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应当缴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境外企业(非居民企业),有源于境内的收入或所得,均应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支付人(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因此,支付担保费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二、附加税费。非居民企业或扣缴义务人在计算缴纳或扣缴增值税的同时还需要计算缴纳或扣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但对城市维护建设税有所变化。现行政策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二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第三条规定: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第二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对利息所得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是指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或个人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租赁、工程承包等经济活动中,接受非居民企业提供的担保所支付或负担的担保费或相同性质的费用。因此,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收入,需要由境内企业按10%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应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时,按税费的承担方不同,代扣代缴的税费金额也不相同:如果税费由非居民企业乙公司承担,则确认收入额=合同金额/(1+6%);如果税费由境内企业甲公司承担,则需要按各项税费的适用税率,还原计算出应税收入额,收入额=合同金额/(1-10%-6%*附加税率)。扣缴义务人根据合同约定的税费承担方式,计算应扣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及附加税。

【第9篇】非居民企业增值税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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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非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的所得(优惠税率 10%)

(一)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收入全额是指 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 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净值是指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其中:转让股权等权益性投资资产所得:

1.股权转让所得=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净值转让收入是股权转让人收取的对价;股权净值(即股权计税基础),是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支付的出资成本,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受让成本。

2.股权在持有期间发生减值或者增值,按财税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的,股权净值应进行相应调整。

3.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 可能分配的金额。

4.多次投资或收购的同项股权被部分转让的,从该项股权全部成本中按照转让比例计算确定被转让股权对应的成本。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计算所得额。

(四)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公式中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汇率——应按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

(五)时间: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相关款项实际支付或到期应支付之日。

二、对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税率 25%)——此处介绍的是: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非居民企业因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以下 3 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1.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收入总额指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

2.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3.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经费支出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例题·多选题】根据税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扣缴义务人扣缴企业所得税的,应当按照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b.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包括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种收入。

c.扣缴义务人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发生之日是相关款项实际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

d.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代缴的税款,自代扣之日起15日内缴入国库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选项d,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代缴的税款,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

【第10篇】非居民企业增值税代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但有来源于中国的所得。一般来说,源泉扣缴的主要是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和其他所得。

扣缴

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支付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权益兑价支付等货币支付和非货币支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规定,支付人自行委托代理人或指定其他第三方代为支付相关款项,或者因担保合同或法律规定等原因由第三方保证人或担保人支付相关款项的,仍由委托人、指定人或被保证人、被担保人承担扣缴义务。

指定扣缴义务人

(1)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可以指定扣缴义务人的情形,包括:

①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

②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

③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

前款规定的扣缴义务人,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指定,并同时告知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扣缴期限和扣缴方式。

(2)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符合企业所得税法指定扣缴情形的,支付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指定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扣缴义务人在申报和解缴应扣税款时,应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扣缴义务人可以在申报和解缴应扣税款前报送有关申报资料;已经报送的,在申报时不再重复报送。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

4.《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

【第11篇】非居民企业增值税应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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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475,股票简称:香农芯创)发布公告,拟进行内部股权架构调整。

一、股权架构调整内容

2023年2月8日,香农芯创与深圳市英唐创泰科技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深圳市新联芯创投资有限公司”)及其股东黄泽伟、彭红签署了《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英唐创泰科技有限公司之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同意公司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乙方一持有的联合创泰100%股份。2023年7月1日,联合创泰纳入公司合并报表,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因公司战略和发展需要,香农芯创拟调整内部股权架构,将联合创泰持有的创泰电子100%股权、新联芯51%股权分别以联合创泰实缴出资额1,890万元、510万元转让给公司(新联芯少数股东已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上述调整完成后,公司将直接持有创泰电子100%股权和新联芯51%股权,创泰电子、新联芯不再纳入联合创泰合并报表范围,而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不变。

二、股权架构调整目的

联合创泰注册于香港,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16.5%,香农芯创、创泰电子、新联芯注册于内地,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25%。调整前,创泰电子、新联芯在分红时需要逐层往上最终到达上市公司,其分红综合所得税税率最高为46.56%;调整后,综合所得税税率降低到 25%。通过合理安排股权架构和税务处理方式,解决“境内-境外-境内”控股架构重复征税的问题,可以降低所得税总税负,避免重复缴税,有效提升上市公司和股东利益。

三、股权架构调整前后的税负分析

从香农芯创披露的内容看,联合创泰属于非居民企业,本次股权架构调整的主要目的是降低股息分红税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那么股权架构调整前的46.56%是如何计算出来的?

1.创泰电子、新联芯对实现的利润需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

2.创泰电子、新联芯向股东联合创泰分红时,联合创泰可享受中港税收安排的优惠税率5%。

3.香港对来源于境外的分红所得免征所得税。

4.联合创泰向股东香农芯创的分红,香农芯创需要并入所得按25%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对于来源于境外所得部分已经缴纳的所得税可以抵免,由于联合创泰并未缴纳所得税,抵免额为0,因此应直接按25%的税率缴纳。

综上,创泰电子、新联芯对实现的利润,综合税负为:25% + (1-25%)×5% + {1-25%-(1-25%)×5%)}×25%=46.5625%。

股权架构调整后,创泰电子、新联芯对实现的利润需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其向母公司香农芯创的分红,属于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因此综合税负为25%。

四、争议问题

在中-外-中股权架构中,对于在中国境内实现的所得已缴税款能不能抵免,实务中可能存在有争议。有人认为,可抵免的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应该是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但如果将境内分红给境外企业再分回国内认定为境外所得,可以进行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话,那么还有另外一种计算结果。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规定:

“五、居民企业在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用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的税额进行税收抵免时,其取得的境外投资收益实际间接负担的税额,是指根据直接或者间接持股方式合计持股20%以上(含20%,下同)的规定层级的外国企业股份,由此应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中,从最低一层外国企业起逐层计算的属于由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本层企业所纳税额属于由一家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就利润和投资收益所实际缴纳的税额+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由本层企业间接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向一家上一层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本层企业所得税后利润额。”

本例中,国内所得税25%,预提所得税(1-25%)×5% =3.75%,国内抵扣限额25%,国内所得税25%,最终综合税负率=25%+3.75%-25%+25%= 28.75%。

五、更为简便易行的操作思路

为避税重复征税,除了股权架构调整外,还有另外更为简便易行的操作思路。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香农芯创可将联合创泰认定为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不进行股权架构的调整,然后香农芯创取得最终来源于创泰电子、新联芯的分红,属于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也能实现最终综合税负为25%的结果。

或者,香农芯创在将联合创泰认定为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后,利用股权划转的特殊性税务处理达到股权架构调整的目的。因为,在目前的调整中,股权转让价格为其投资额,并不公允,存在一定的税收风险。

来源陇上税语

【第12篇】非居民企业增值税

自从我国推行认缴制注册公司后,相信大多数人对内、外资企业都比较了解了。那么大家有听说过非居民企业吗?相信大多数人都没有听说过,那么什么是非居民企业呢?税费有优惠吗?下面就由小慧来给大家说说。

一、基本概念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采用了规范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依据税收管辖权中的属人原则判定的不属于本国居民的企业。非居民企业只就来源于本国的收入或所得征税。所谓税收管辖权是指主权国家根据其法律在课税方面所拥有和行使的权力。一国行使税收管辖权所遵循的原则分为属地主义和属人主义两种。

二、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规定

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取得上述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非居民企业适用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安排)规定了更低税率或免税的,可以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备注:该类非居民企业取得下列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利息所得。

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三、非居民企业机构的设立

1、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2、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3、提供劳务的场所

4、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5、其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6、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经常代理签订合同,或者储存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活动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支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如何备案?

1.【申请条件】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于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生效且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30日内进行备案。

2.【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表》

2份

2

股权转让业务总体情况说明,应包括股权转让的商业目的、证明股权转让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股权转让前后的公司股权架构图等资料

1份

3

股权转让业务合同或协议

1份

材料文本为外文的,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4

工商等相关部门核准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或《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1份

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对“相关部门核准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5

截至股权转让时,被转让企业历年的未分配利润资料

1份

3.【办理地点】

(一)现场办理:各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具体地址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门户网站查阅办税地图)。

(二)网上办理:陕西省电子税务局。

4.【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5.【收费标准】

不收费

6.【办理时间】

各地办税服务厅办理时间,详见办税地图:/col/col14974/index.html

7.【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8.【联系电话】

029-12366

9.【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提交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报送中文译本的,应在中文译本上注明“本译文与原文表述内容一致”字样,并签章。

5.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除需要符合上述条件外,还要求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

6.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属于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的,由转让方向被转让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属于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的,由受让方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7.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不适用告知承诺制,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在公布期届满后可以适用告知承诺制;其他纳税人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情形的,在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履行相关法定义务之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最后希望大家记住,无论非居民企业的一切自然人和法人,是否属于我们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只要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企业所得,就得受到我国税收管辖权的管辖,并对我国负有有限纳税义务。

非居民企业增值税申报表(12个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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