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企业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关于企业增值税汇总纳税规定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关于企业增值税汇总纳税规定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收到来着北京某大型企业的感谢信。原来,该企业于8月初收到了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同意总分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的批复,企业长达20余年的增值税属地化管理就此结束,在降低企业税收管理成本的同时,极大提升税务管理效能,对企业发展而言意义重大。
在这一背景下,安永1大中华区间接税主管合伙人梁因乐就总分机构增值税纳税这一议题,接受了《中国税务报》的专访。
以下内容来自《中国税务报》的采访文章,原文标题为《掌握要点,申请增值税汇总纳税》。内容有所修改,仅供参考。
中国税务报:请简单分析一下,为何企业会存在总分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的需求?
梁因乐:
1. 分支机构独立申报可能使税务管理成本偏高,导致税务风险较大
总分机构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第一个原因是各分支机构独立申报的工作量可能较大,进而也许会导致企业税务管理成本偏高,税务风险较大。
如果适用总、分支机构独立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方式,随着分支机构数量的增加,可能需要配备更多的专业税务人员完成增值税相关的计算、复核和申报工作,分支机构税务人力资本的投入也有可能会使得总部对于分支机构的管理和沟通变得复杂化,使得税务管理可能面临成本提高的问题。
独立申报缴纳增值税在使企业可能面临经营管理成本增加的同时,也可能使企业需要面临一定的税务风险。随着增值税申报任务量和税务人员的增加,增值税计算、复核和申报各个环节的小失误都可能使企业的增值税申报和缴款数据不正确,对于增值税申报的合规性和税务人员的专业性都提出了一定的挑战,无形之中可能会增加企业的税务风险。
2. 总分机构、各分支机构间可能面临税负分配不均的问题
总分机构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第二个原因是部分企业可能存在总分机构、各分支机构之间税负分配不均的问题。
连锁企业或者其他跨区域经营企业如果采用总分机构的模式,常见的管理模式是各地分支机构承担业务推广和后续的业务开展和运营,总机构则对日常经营进行管理,一般不直接产生收入,出于企业内部财务和成本管控的要求,总机构承担公司整体采购和核算工作。
这种管理模式下,如总分机构独立申报缴纳增值税,则可能会存在如下问题:一方面,分支机构产生了主要的业务收入,但没有与之相匹配的进项税款,所以可能需要缴纳大量的增值税税款;另一方面,总机构只承担日常采购和管理职能,存在大量的进项税额,但是可能没有与之对应的销项税金,导致进项留抵税额无法正常抵扣和利用。同时,由于各分支机构的经营能力不同,销售情况差异较大,各分支机构即使在进项税额平均分摊的情况下,也许依然会产生一定的税负差异。
在上述业务和管理模式下,总、分支机构独立申报和缴纳增值税税款对于公司整体而言,税收负担可能较重且税负水平较不合理,一方面部分分支机构可能需要缴纳增值税税款,而另一方面总机构却有大量的进项留抵税额。这种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挤占企业部分的经营现金流,对企业的业务发展和规模扩张也许会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3. 各分支机构缺少专业税务人员,配合税务机关管理的要求可能存在困难
随着税务机关对于企业税务管理的加强和日常联系的增加,一般情况下,企业需要专业的税务人员应对税务机关日常的管理需求。企业分支机构日常主要进行业务推广和拓展,一般不配备专业的税务管理人员。这使得税务机关在与各分支机构的沟通和交流过程中可能存在一定的阻碍,不便于税务机关及时有效地了解分支机构的业务发展和财税状况,进而对税务机关的管理工作产生一定的影响。
中国税务报:大型企业若想申请总分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梁因乐:
1. 总分机构在同一省级区域内注册登记
原则上来讲,总分机构进行增值税汇总纳税的基本条件是总分支机构在同一省级区域内注册且办理了税务登记,其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2规定: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2. 其他条件需参考各省级税务机关的具体要求
在各个省市的实务管理中,不同地区对于申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的条件有不同的要求,一般情况下均要求企业统一经营、统一核算。但部分地区的税务机关出于对自身风险控制等多种复杂因素的考量,可能会对汇总纳税企业的性质和分支机构的数量等其他资质提出额外的要求。
我们在之前的实际经验中了解到,部分地区对总分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的操作指引和公告(包括征求意见稿)中列明企业一般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分支机构由总机构全资开设、且为非独立法人企业;
(二)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
(三)总分支机构均应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四)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分支机构年销售额合计原则上应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或分支机构数量在10家(含)以上;
(五)截至申请受理日,申请汇总纳税的总分支机构不存在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3
由于不同地区对于总分支机构申请增值税汇总纳税的要求和需要具体满足的条件并不完全相同,并且部分税务机关在实际操作中为了最大程度地为纳税人提供便利,可能会对文件指引中的规范要求进行一定的简化。因此我们建议,企业如想申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需要与主管税务机关加强沟通,了解实际的申请条件和要求,结合企业自身的业务和财务税务情况,判断企业自身是否满足相应标准。
中国税务报:在申请过程中,企业应当关注哪些问题?(比如需要准备哪些素材,如何有效与税务机关沟通等。)
梁因乐:
1. 提前调研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可行性
企业申请汇总纳税之前应当对自身是否具备申请条件、当地税务机关的具体申请要求等进行评估,调研汇总纳税申请的可行性。
对于申请总分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除了各地出台的政策性文件以外,各个地区的税务机关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均有更为细致的要求和管理方法。企业在申请前,了解税务机关的管理思路和具体要求对于企业后续评估申请的可行性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在这个过程中,考虑到企业需要与税务机关进行大量的沟通,企业应当考虑付出的人力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关注沟通的技巧性,这对企业税务管理的专业水平有一定的要求。我们建议企业在这个阶段可以向有经验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寻求帮助和咨询,提前了解申请的难度和可能遇到的问题,以在后续的资料递交环节做到更完善的应对。
2. 证明性资料确保完整准确
鉴于各个省(市)地区的税务机关对于申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需要递交的材料规定不完全一致,且各个地区的实际操作情况不同,建议企业在申请和递交材料前与主管税务机关保持沟通,确保资料递交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根据我们之前的实践经验,分别以华北地区和华东地区的两个省市税务机关的资料要求为例进行分享:
中国税务报:企业申请成功后,在增值税汇总纳税中需要关注哪些问题?
梁因乐:
1. 注重日常增值税申报管理的申报顺序和基本流程
实行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的企业在每期申报增值税时需要注意申报的顺序和基本流程。汇总纳税需要总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协助配合,一般需要分支机构在申报期内按照规定时限填写《分支机构信息传递单》,上传至总机构,以便总机构统一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由于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的申报流程和一般企业的申报流程不一致,因此需要企业在申报中注意把控申报的截止日期和各个总分支机构的申报时间安排,确保征期之内及时有效地完成申报,避免因为申报时间问题,产生滞纳金、罚款等税务风险。
2. 需要与税务机关确认原分支机构进项留抵税额能否由总机构继承
在申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成功后,分支机构新发生的各项支出对应的进项认证金额可以汇总在总机构进行抵扣。但是对于申请成功前分支机构原有的进项留抵税额如何处理,能否由总机构继承原来的未抵扣税额存在争议。我们在之前的实践经验中了解到税务机关目前对于进项留抵的继承持开放的态度,一般情况下,是可以由总机构继续抵扣原分支机构留抵的进项税额。但是为避免实际操作与当地税务机关执行口径不一致,企业在申请完成汇总纳税后,需要与税务机关就上述问题进一步确认。
3. 需要与税务机关确认总分支机构如何申领和开具发票
企业在申请汇总纳税之前,一般由总机构和各个分支机构分别申领和开具发票,但是实行总分机构汇总纳税之后,需要重新与税务机关确认如何开具发票。部分税务机关要求汇总纳税后,总分支机构分别向所属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用发票,分支机构下属营业网点统一向所属分支机构领用发票。同一设区市范围内的分支机构可以只确定一家分支机构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总分支机构内部之间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不得开具发票,统一使用《内部调拨结算单》。6
企业适用汇总纳税后,需要考虑是否重新构建发票开具和管理流程,同时注意及时注销不再使用的税控设备,避免产生发票相关风险。
中国税务报:其他国家关于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经验分享
梁因乐:
汇总纳税并不是中国的特例,在国际上其他许多国家均有类似的机制,这种机制一般被称为“集团登记”(vat grouping registration)。
集团登记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紧密相连的企业可以组成一个货物劳务税集团,并且将集团成员视为单一实体。一般而言,该团体的所有货物劳务税税款和进项税抵免权利归属于该集团的一位代表成员,并且该集团只需提交一份货物劳务税申报表,集团成员之间的交易行为将不被视为货物劳务税应税行为。国外对于集团登记的一般要求是持股比例的限制和实质控制权的限制。以澳大利亚为例,“对于被纳入货物劳务税集团的公司,它们之间必须拥有不低于90%的股权控股关系,拥有对方在投票权、股息获取权以及接受资本分配等方面的权利。”7
集团登记与汇总纳税的主要不同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集团登记企业只有一个注册登记号,而国内的汇总纳税企业每个总分机构均有独立的纳税人识别号;第二,集团登记企业在一国范围内均可以实行,但是汇总纳税政策目前仅在省级区域内执行。
中国税务报:关于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的总结和期望
梁因乐:
从上述探讨和分析来看,推行总分支机增值税汇总纳税在适合的情况下会给企业带来一些好处。同时我国在总分支机构申报和管理增值税方面的问题,也许可以借鉴相应的国际经验。我们对于增值税汇总纳税的主要期待如下:
汇总纳税向“集团登记”的形式转变,有望进一步降低企业管理成本。比如对于分支机构较多的零售企业,按照目前我国各省(市)范围内执行的汇总纳税政策,各省(市)税务机关一般要求分支机构的收入必须设置单独的账套并且在各分支机构所在地进行预缴申报。如果能够参考“集团登记”的形式进行汇总纳税,那么企业在财务核算、发票管理、税务申报方面只需要进行一套操作,财税管理成本可以进一步降低。
实行全国范围内的汇总纳税,可能更加有利于企业在不同省份之间均衡税负。例如某些大型的物流网络公司,每增加一个分支机构均会有比较大的投资,进而产生留抵的进项税额,但是由于投资仍处于初期阶段,这些进项税额在当地未必能够充分利用。如果这些投资产生的进项税额可以跨区域使用,则可以减少可能产生的留抵税额对于现金流的占用,有利于企业进一步扩大跨区域投资。
注:
[1] 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3]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4]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5] 江苏省国税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企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国税发〔2007〕128号),
[6]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核算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7] 《全球增值税和销售税指引》,[英]安永(全球)公司著,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译
本文是为提供一般信息的用途所撰写,并非旨在成为可依赖的会计、税务或其他专业意见。请向您的顾问获取具体意见。
【第2篇】外贸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
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15号公告出台,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那么出口企业增值税申报是否有变化,生产企业、外贸企业、营改增服务企业应如何正确填写?今天贸税帮给大家梳理一下有关出口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相关要求,希望可以帮助大家更好的掌握申报的填写规则,从而不影响出口退税的办理。
第一个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生产企业:
第16栏:反映适用免、抵、退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该栏填写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销售额。
外贸企业:
第18栏:反映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及劳务和适用零税率的出口货物及劳务,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及劳务。
该栏填写所有内销免税货物劳务的收入,以及外贸企业免退税办法的出口销售额。
营改增服务企业:
第17栏:反映适用免、抵、退税政策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第19栏:反映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和适用零税率的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第17栏填写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销售额,也就是自行提供服务的收入;第19栏填写所有内销免税服务的收入、跨境服务免税收入,以及实行免退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销售额,也就是外购服务转售的收入,涉及外购对应的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零税率应税服务范围可参见财税【2016】36号附件四)
第二个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
生产企业:
第18栏:反映按照免、抵、退税办法的规定,由于征税税率与退税税率存在税率差,在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对于存在征退税差的生产企业,在计算退税额时,会出现“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计算公式为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结果填写在第18栏,将该笔进项税额转出,计入成本。同时如果生产过程中存在免税购进原材料,还涉及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的计算。
外贸企业:
第11栏: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税务机关出口退税部门开具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列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该栏填写外贸企业取得的出口退税部门开具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涉及的税额,该栏数据有监控,只有开具了《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才可以填写申报抵扣。
第26栏:反映本期认证相符,但按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及不允许抵扣,而未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第28栏:反映截至本期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外贸企业纯出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三、待抵扣进项税额”处,不得参与计算抵扣。千万注意不要填在“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处,否则会出现“一票两用”的核查风险。据了解,即使填写错误后将进项税额转出,部分省市仍无法顺利办理出口退税,特提醒广大外贸企业注意!
还有一点,正常来说,外贸企业每退一笔税款,待抵扣进项税额中应相应减少,但实际中很多地方出口退税涉及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征税部门不管,退税部门也不怎么看,总之,别抵扣就好。
第三个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生产企业:
第7栏:填写纳税人本期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劳务和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销售额。
第15栏:反映税务机关退税部门按照出口货物、劳务和服务、无形资产免、抵、退办法审批的增值税应退税额。
申报表附表一第16栏填写的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销售额会带到主表第7栏中。同时退税机关上个月审批完毕的出口退税额,应填写在第15栏内,该栏数据会冲减期末留底,不再重复参与计算出口退税额。
外贸企业:
第8栏: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和适用零税率的销售额,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免税销售额。
第9栏: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货物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的货物销售额,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
第10栏: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劳务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的劳务销售额,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劳务的销售额。
申报表附表一第18栏填写的所有内销免税货物劳务的收入,以及外贸企业免退税办法的出口销售额,按照货物和劳务分别对应主表第9栏、第10栏数据,汇总后计入第8栏中。
营改增服务企业:
第7栏:填写纳税人本期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劳务和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销售额。
第8栏: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和适用零税率的销售额,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免税销售额。
第15栏:反映税务机关退税部门按照出口货物、劳务和服务、无形资产免、抵、退办法审批的增值税应退税额。
申报表附表一第17栏填写的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销售额同样会带到主表第7栏中,与生产企业免抵退出口销售额进行汇总。第15栏填写要求与生产企业相同。同时申报表附表一第19栏填写的所有内销免税服务的收入、跨境服务免税收入,以及实行免退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销售额直接计入主表第8栏汇总中,而不再其中第9栏(货物)、第10栏(劳务)中体现。
还有一个表,别忘了--《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第8栏: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出口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但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出口的销售额。小规模纳税人不填写本栏。
第9栏:填写营改增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
此表应根据《减免性质及分类表》所列减免性质代码、项目名称填写,应到税务机关进行免税备案,未经备案无法选择免税代码及名称。同时有多个免税项目的,应分别备案,分别填写。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销售额不在此表中体现。
外贸企业、营改增服务企业:
第7栏合计应与申报表附表一第18、19栏合计数一致,包括所有内销免税货物、劳务、服务的收入、外贸企业免退税办法的出口销售额、跨境服务免税收入,以及实行免退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销售额。
第8栏填写外贸企业免退税办法的出口销售额、跨境服务免税收入,以及实行免退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销售额。
第9栏填写跨境服务免税收入和实行免退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销售额。
【第3篇】企业增值税怎么做账务处理
前段时间有小伙伴在后台咨询一些增值税业务的会计处理,这里特意整理了一份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业务常用会计分录,基本涵盖了一般纳税人日常涉及的业务。我们勤奋进取的会计小伙伴们,是不会轻易浪费美好时光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业务的账务处理学起来!
一、购进商品或接受劳务的账务处理
1、购进业务的账务处理。(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借:在途物资/原材料/库存商品/生产成本/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管理费用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按当月已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按当月未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
贷: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
如果发生退货:(1)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做认证,应根据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2)原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做认证,应将发票退回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2、购进商品或服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账务处理。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管理费用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经税务机关认证后:
借: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
3、购进不动产、不动产在建工程,进项税额分年抵扣的账务处理。
购进时:
借: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当期可抵扣的增值税额)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按以后期间可抵扣的增值税额)
贷: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
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允许抵扣的金额)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23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23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货物等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账务处理。
验收入库时: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暂估入库
贷:应付账款
下月初,用红字冲销原暂估入账金额: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暂估入库 (红字)
贷:应付账款 (红字金额)
取得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认证后: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等已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
5、作为扣缴义务人的账务处理。
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时:
借:生产成本/形资产/固定资产/管理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应代扣代缴的增值税额)
实际缴纳代扣代缴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二、销售业务的账务处理
1、销售业务的账务处理。
一般计税:
借: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工程结算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简易计税:
借: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工程结算等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如果发生销售退回,应根据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会计收入确认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存在差异的账务处理:
a、按会计制度确认收入的时点早于按税法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
确认收入的时:
借: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工程结算等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b、按税法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早于按会计制度确认收入的:
纳税义务发生时:
借:应收账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确认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
2、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利润分配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企业发生税法上视同销售的行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制度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或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
三、差额征税的账务处理
1、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
成本费用发生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原材料/库存商品/工程施工
贷: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
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贷: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
2、金融商品转让按规定以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的账务处理。
产生的转让收益:
借:投资收益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产生的转让损失: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贷:投资收益
交纳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年末,“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如有借方余额时:
借:投资收益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四、出口退税的账务处理
外贸企业收购货物直接出口,并没有经过生产过程,所以不适用免抵退的政策,而是适用免税并退税的政策。
生产企业采购原材料等生产货物然后出口,实现免抵退的政策。
1、未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
收购货物时: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此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申报时填写在附列资料表二中“待抵扣进项税额—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一栏)
货物出口后,根据退税率,计算应收出口退税额:
借:应收出口退税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收到出口退税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出口退税款
退税额低于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额的差额的:
借:主营业务成本 (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
(1)货物出口销售后结转产品销售成本时,按规定计算的退税额低于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额的:
借:主营业务成本(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3)在规定期限内,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不足以抵减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不足部分按有关税法规定给予退税的,应在实际收到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五、进项税额抵扣情况
发生改变的账务处理
1、用于集体福利: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非正常原因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原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因改变用途等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的,应按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调整后,应按调整后的账面价值在剩余尚可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或摊销。
4、一般纳税人购进时已全额计提进项税额的货物或服务等,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需分次抵扣,对于结转以后期间的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六、月末结转
1、月度终了,当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月度终了,当月多交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七、交纳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1、交纳当月应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2、交纳以前期间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3、预缴增值税:
预缴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月末,将“预交增值税”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在纳税义务发生时结转
4、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营业外收入
八、税控设备和技术维护费
抵减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管理费用。
【第4篇】劳务派遣企业增值税
税法政策
1、差额纳税:根据财税[2016]47号文件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按照差额办法开具发票:即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和扣除额(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2、全额计税:按照全额纳税的,按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票或者普票。
3、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采用一般计税的,增值税税率为6%;采取差额纳税的,征收率为5%。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采取简易计税的,增值税征收率为3%;采取差额纳税的,征收率为5%。
用案例详细说明
某劳务派遣公司,2023年2月份收取劳务派遣费100万元(含税价),支付劳务派遣员工90万元的工资福利费社保和住房公积金。增值税该如何计算呢?
1、假设该劳务派遣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
(1)该公司采取简易计税的,应缴纳的增值税=100万/(1+3%)*3%=2.91万元。该公司应该开具100万的普票,或者开具100的专票,发票上价款为97.09万元,税额就是2.91万元。
(2)该公司采取差额计税的,应缴纳的增值税=(100- 90)/(1+5%)×5%=0.48 万元。该公司应该通过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开具专票,专票上的价款是995238.1元,税款就是4761.9元;也可以开具一张100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价款是97.09万元,税款是2.92万元;还可以开一张90万元的普票(价款是87.38万元,税款是2.62万元)和一张10万元的专票(价款是9.53万元,税款是0.48万元)。
2、假设该劳务派遣公司是一般纳税人
(1)该公司采取一般计税的,增值税的销项税=100/(1+6%)*6%=5.66万元,减去公司当月可抵扣的进项税,就是公司应该缴纳的增值税了。该公司应该全额开具100万的普通发票,或者全额开具100万的专用发票,价款是94.34万元,税款是是5.66万元。
(2)该公司采取差额计税的,应缴纳的增值税=(100- 90)/(1+5%)×5%=0.48 万元。该公司应该通过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开具专票,专票上的价款是995238.1元,税款就是4761.9元;也可以开具一张100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价款是94.34,税款是5.66万元;还可以开一张90万元(价款是84.91万元,价款是5.1万元)的普票和一张10万元的专票(价款是9.53万元,税款是0.48万元)。
综合分析(纳税筹划)
通过以上综合计算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差额计税对于劳务派遣公司来说,增值税缴纳的是最少的。所以日常工作中,劳务派遣公司一般情况下都是采取差额计税的方法。这就是税收筹划的操作办法,是通过具体税负的测算,选择适合自己企业的经营方式。
【第5篇】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一、什么是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1、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 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为消费税纳税义务人,受托方是消费税代收代缴义务人。
2、以下情况不属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a、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b、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c、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例1:甲地板厂(一般纳税人)生产实木地板(消费税税率 5%),10 月发生业务如下:
(1)将外购素板 40%加工成 a 型实木地板,当月对外销售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金额 40 万元、税额 5.2 万元。
(2)受乙地板厂委托加工一批 a 型实木地板,双方约定由甲厂提供素板,乙厂支付加工费。甲厂将剩余的外购实木素板全部投入加工,当月将加工完毕的实木地板交付乙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收取材料费金额 30.6 万元、加工费 5 万元。
解:业务(2)不是消费税法规定的委托加工业务。按照消费税税法的规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而本例中主要材料是由受托方提供,不属于委托加工。
业务(2)消费税纳税义务人:甲厂。其计税依据确定方法:销售价格按照最近时期同类实木地板的价格确定。
应纳消费税=40*5%+40÷40%×60%×5%=5(万元)(简化计算,不考虑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缴纳
1、受托方加工完毕向委托方交货时,由 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如果受托方是 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委托方须在收回加工应税消费品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
2、如果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消费税,
a、 委托方——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应补交消费税款。
委托方纳税人补税的计税依据为:
① 已 直接销售的:按 销售额计税。
② 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按 组价计税(委托加工业务)。
b、 受托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除外)——消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承担未扣缴税款责任。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代收代缴、代扣代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扣缴义务人处以应代收代扣税款 50%-3 倍的罚款。
例2: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发现,乙公司(小规模纳税人)委托本地个体户李某加
工实木地板。甲公司已将实木地板收回并销售,但未入账,也不能出示消费税完税证明。
解:如果税务机关纳税检查发现,应要求乙公司补缴税款;如果乙公司属于逃避缴纳税款,应处以50%至 5 倍的罚款。 个体户李某无扣缴义务。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计算
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时:
1、应按 受托方同类应税消费品的售价计算纳税;
例3:下列关于缴纳消费税适用计税依据的表述中,正确的有(bd)。
a.换取生产资料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以纳税人同类消费品平均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b.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当首先以受托人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c.作为福利发放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以纳税人同类消费品最高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d.投资入股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最高售价作为计税依据
例4:丁酒厂受丙企业委托加工 20 吨粮食白酒,双方约定由丙企业提供原材料,成本为 30 万元,丁酒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加工费 8 万元、增值税 1.04 万元。丁酒厂同类产品售价为 2.75 万元/吨。
解: 消费税纳税义务人是丙企业,因为丙企业提供了加工原料。
丁酒厂计算消费税从价部分的计税依据=2.75×20=55(万元),从量部分的计税依据为 20 吨。
2、 没有同类价格的,按照 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a、从价计税的应税消费品组价:
例5:戊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0 月外购一批木材,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 万元、税额 6.5 万元;将该批木材运往乙企业委托其加工木制一次性筷子,取得税务局代开的小规模纳税人运输业专用发票注明运费 1 万元、税额 0.03 万元,支付不含税委托加工费 5 万元。假定乙企业无同类产品对外销售,木制一次性筷子消费税税率为 5%。乙企业当月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为税=(50+1+5)÷(1-5%)×5%=2.95万元。
b、复合计税的应税消费品:
从价税的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 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例6:己市烟草集团公司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持有烟草批发许可证,3 月购进已税烟丝 800 万元(不含增值税),委托 m 企业加工甲类卷烟 500 箱,m 企业每箱 0.1 万元收取加工费(不含税),当月 m 企业按正常进度投料加工生产卷烟 200 箱交由集团公司收回。 m 企业无同类产品售价。(烟丝消费税率为 30%,甲类卷烟消费税为 56%加 150 元/箱)
解:m企业代收代缴的消费税=200×0.015+(800×200÷500+200×0.1+200×0.015) ÷ (1-56%)×56% =439.55(万元)
四、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销售
1、直接出售(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 不再缴纳消费税;
2、加价出售(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缴纳消费税,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例7:某涂料生产公司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 年 7 月发生如下业务:(涂料消费税税率 4%)
(1)15 日委托某涂料厂乙加工涂料,双方约定由庚公司提供原材料,材料成本 80 万元,乙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加工费 10 万元(含代垫辅助材料费用 1 万元)、增值税 1.3 万元。乙厂无同类产品对外销售。
解:乙厂代收代缴的消费税=(80+10)÷(1-4%)×4% =93.75 ×4%= 3.75(万元)
(2)28 日庚公司收回委托乙厂加工的涂料并于本月售出 80%,取得不含税销售额 85 万元。
解:受托方的计税依据=93.75×80%=75(万元)<销售价格 85 万元。
庚公司 应缴纳的消费税=85×4%-75×4%=0.4(万元)
理由:委托方将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五、委托加工业务中双方税务处理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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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简易征收备案表
最近,很多公众号发文说:“自2023年10月1日起,增值税简易征收备案全面取消!”是这样的吗?
误区
自2023年10月1日起,增值税简易征收备案全面取消!
注意
自2023年10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的建筑企业发生甲供工程、清包工工程,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时,不再实行备案制。
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第八条的规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建筑企业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
应自行留存以下证明材料备查
(1)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如果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发现纳税人不能提供以上相关资料的,对少缴的税款应予追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7篇】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区别
今天想跟大家来用简短的时间来聊一聊企业所得税,企业所面临的税核心是两个,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那么企业所得税怎么来理解他?从名字来看,当然它针对的是企业经营中的所得部分所征的税,这个很有趣啊,征值税针对的是增值部分,所得税针针对的是所得部分,那增值和所得有啥区别?其实就是把企业赚的钱交了两遍税。叫的名字和口径略有不同,其实就一回事,那我们就来说说所得税。
所得税怎么来理解?我觉得有。这个五个关键的要点,第一个关键的要点呢,就是谁应该缴税,增值税是所有人可能都会教,包括个人,包括公司,所得税呢,通常只有公司制企业才会交。不是所有的企业都交,那自然人肯定不交,个体户也不交,这两个交的是个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也不教,那么只有公司制企业在中国才交企业所得税,这是我想说的第一点,那么第二点呢?所得税的税率怎么计算,因为所得税的计算啊,那么他其实等于应纳税所得额就是所得嘛,所得乘以税率吗?啊那么所得税的税率呢,正常的是25%,这是最常见的税率,但是食物当中呢。又有不同的特殊情况,比如说西部大开发,还有高新技术企业,他们可以按照15%来交,小型微利企业,第一个100万甚至可以按2.5来交,后面的200万可以按时来交。
所以说,所得税的税率大概就分成这么几种情况,25%、15%、10%、5%、2.5%等等这么几种情况啊,所以这个是针对不同的范围,大部分的公司正常情况当然是25,那么第三个呢,关键点就在于所得如何计算,这是所得税里面最复杂的一个版块,也是税筹最关键的一个板块,简单来说,所得等于收入减扣除。我们在所得税要扣除,那么所得是不是会计上的利润呢?看起来很像。扣除实务当中包括可以扣减按照税法规定可以扣减的成本和可以扣减的费用,还有一些其他的小的税种等等啊那么。这里的所得和利润是不是一回事?两个有很高的重合度,但是我们严格来讲,会计的利润和所得税的所得它是完全不同的,两个口径,一个是会计口径,一个是税法口径,而且这两个口径有非常非常多的点,是有差异的啊。我举个很简单的例子,业务招待费会计上肯定是全扣的,纳税法说我要限制啊,那你实际发生额的这个60%和销售当年度销售收入的这个,呃,这个千分之五啊,我才让你扣,这就叫税会差异。那么有很多很多的点都会造成税快差异,所以利润是所得的基础,但利润不完全等于所得,在利润的基础上有很多很多的调整项目,是因为税法和会计不一样,这就是复杂的地方啊,这个就是所得税跟会计不一样的地方。所以作为一个企业好的财务不光要学会计,还要学会分析差异。原因就在这里啊,所得的计算里面有非常复杂的内容,我们在这里不再多说。第四个要点,我想来谈谈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计算和缴纳的周期,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不一样,增值税呢,正常情况,一般纳税人他是按你按月来缴纳,每个月算一次啊,以月为周期,但是企业所得税他是以年度为周期。以年度为周期,就意味着每一年的收入,每一年的成本,每一年的费用来统一计算,但是一年呢,税务局又觉得有点长,所以呢,他觉得那你每一个季度你得给我先预缴一下,我给你一个简单的算法啊,先按你的会计报表,你先给我预缴,就是你的会计利润,然后呢,最终全年呢,咱们算个总账。然后呢,这个多退少补,全年的算总账呢,就叫汇算清缴,每个季度的缴纳呢,就叫预缴,所以所得税的缴纳的逻辑呢,是预缴加汇算清缴,当然最终真正这个承担责任的啊,最终这个做结论的当然是会算清缴啊。这是所得税的计算与缴纳的周期,它是以年度为单位,这个特别要注意啊,那么最后一个。
所得税再决定企业的税负当中,它的意义非常重大,一个企业的税负,总的税负,我们简单来说就是这个企业交的税跟他的收入来配比嘛,这里边呢,影响最大的是所得税,而且我们在企业的税收筹划当中呢,我们重点也是在企业所得税,增值税通常情况是不可以乱动,有没有仇恨空间有,但不像所得税来讲呢,筹划空间相对这么大。所以企业所得税你能不能把它读懂?对于整个企业的风险以及企业的税负的优化意义非常的重大。这是我今天想跟大家来聊的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可以关注小宋老师,下期继续分享干货给大家。
【第8篇】加工企业增值税所得税怎么征收
【菲龙网专讯】菲律宾候任总统小费迪南德·马科斯(ferdinand 'bongbong' marcos jr.)周一表示,他正在考虑从部分加工的矿石出口中收取增值税,而不是增加采矿税。
小马科斯在记者会上表示:“在税收方面,我们正在尝试再次调整它,而不是只提高矿业税,我们要做的是尽可能鼓励对菲律宾原矿石征收增值税。但我们目前还没有最终决定,也不知道会是什么样的水平。但我认为,我们正在努力实现的目标不是出口原矿石,而是出口部分加工过的矿石,这样才能产生留给菲律宾的增值税。”
此外,他还强调了在该国推动“清洁采矿”的必要性,理由是其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他补充道:“我无法相信在菲律宾,我们仍无法充分监控和规范采矿业,以便我们可以在该国进行清洁采矿。我们必须将自然资源视为国家财富,它对菲律宾有很大帮助。我们只能确保我们在该国采矿作业中看到的做法是环境中性的。”
早些时候,即将卸任的杜特地总统的经济团队推动了采矿业的复苏,以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此外,杜特地也多次敦促采矿业遵守更严格的环境规则,否则可能会被关闭。
2023年4月,杜特地总统发布行政命令,解除为期九年的矿产协议暂停令,以刺激经济增长并支持政府的项目和计划。
菲环境部于2023年12月发布行政命令,解除对露天采矿法的四年禁令。
【第9篇】小微企业月超过3万增值税税率
有个朋友的公司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最近碰上个问题找我咨询,说公司年应纳税所得额(税前利润)为320万元,怎么办?我第一反应就是这哥们真能耐,现在这环境下企业年利润还能有三百多万,着实让人羡慕。
羡慕归羡慕,还是要简单聊聊我这位朋友公司的情况:公司从业人数238人,资产总额为1000万元,年应纳税所得额(税前利润)实际为320万元。这个税额如果按照当前我国对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来算,年利润超过300万的企业所得税按照25%全额征收,要缴高达80万元的税率,税后利润仅剩240万。企业虽小,但是税率对老板来说,太大了。如果能进行合理规划,将为企业增加税后利润多37.5万。
解决这个问题之前,要先对当前我国对小微企业的四个认定标准做个了解:
①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②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③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④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明确规定了对于不符合以上限定条件的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并且若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在汇算清缴时发现不符合相关政策标准的,还是要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这就是为什么你会看到企业在汇算清缴后有的是补钱有的是退钱,原因之一就在这里。
那类似于朋友公司的这种情况,如何从顺序上判断问题分根源?首先知道两点:对小微企业年利润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率为2.5%;对小微企业年利润超在100万到300万之间的这个数,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率为10%。
网上有个很吹遍天的方案:朋友公司实际从事的行业是咨询服务类,不属于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行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也满足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唯独税前利润320万元高于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但仅超出的20万这部分,如果朋友公司可以将税前利润合理降低至300万元,就可享受小微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关键在于如何调整这部分利润?目前市面流传的大概有十种所谓合理合法调节利润的方法:
1、利用资产重组调节利润 ;
2、利用关联交易调节利润 ;
3、利用资产评估消除潜亏;
4、 利用虚拟资产调节利润 ;
5 、利用利息资本化调节利润;
6 、利用股权投资调节利润 ;
7、利用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调节利润 ;
8、利用时间差(跨年度)调节利润;
9、使用不当的收入、费用确认方法调节利润。
举几个例子大家可能就明白了。比如有一些股份制改组企业因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利润达不到70%,通过将其商品高价出售给其关联企业,使用其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脱胎换骨”。但这种属于虚构经济业务,人为抬高上市公司业务和效益,风险和操作方法不是一般人能搞定的;
还有就是采用大大高于或低于市场价格的方式,进行购销活动、资产置换和股权置换。这就是我们上面所说的十种调节方法中的第一种;之前有证券报刊报道某股份公司,以800万元的代价向关联企业承包经营一个农场,在不到一年内获取7200万元的利润。很明显,这是以旱涝保收的方式委托经营或受托经营,抬高上市公司经营业绩。
有的是以低息或高息发生资金往来,调节财务费用。这个也有案例,之前报道的某公司将12亿元的资金(占其资产总额的69%)拆借给其关联企业。虽然我们不能肯定其资金拆借利率是否合理,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该股份公司的利润主要来源于与关联企业资金往来的利息收入。最常见的就是以收取或支付管理费、或分摊共同费用调节利润,如某集团公司1997年替其控股的上市公司承担了4500 多万元的广告费,理由是上市公司做的广告也有助于提升整个集团的企业形象。
类似于上面这几种,显然是不符合企业情况。本身操作难度大不说,风险还高。还有一种方法是加速折旧,但是得去跟税务谈,有点跟地主去谈利益的意思。比如是20年的建筑物,定成30年50年的都没问题,前提是拿得出证据来,税务局不管。是不是很懵?因为税法里期限规定20年以上,但又只规定下限没有规定下限封顶,为啥?其实年限越短摊的成本费用就越高,交的企业所得税就少了;反之年限越长每年进的费用就越少,这里你企业所得税就已先交了,税务局当然就不管你了。
但话说回来,虽然小微企业的税收政策优惠力度特别大,在企业处在小微企业认定标准的临界点附近,超出部分较少时候,可以通过方案进行合理的调整,但是任何的调整方案在杰哥看来,都不如做在事前,所以税务税前筹划,对现在很多的企业来讲还是很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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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企业增值税税率
刚刚税务局通知,增值税又变了,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
划重点:
其中第一个政策真的是给一线回收企业带来重大好处,解决了进项难的问题。
正常的计税方法,是按照“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的增值部分的13%的税率来计算税,而现在简易计税是按照不含税销售额的3%的税率来计算税,并且进项发票是不可以抵扣的。
若是自己的企业没有进项,或者进项发票不足,相对比来说肯定是选择简易计算更加地划算,回收企业的增值税也会有所缓解,降低增值税税负,毛利润会增加。
同时,在现在的市场情况来看,回收的企业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在没有任何返税的情况下,如果按照全额13%去缴纳增值税,实际上税负成本就过高,就不利于企业的发展。
最后附上2023年最新最全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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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核定征收企业增值税3万
业务是流程,财税是结果,税收问题千千万,税了吧帮你找答案。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出资成立的,承担无限经济责任,不具有法人资格,规模没有限制,行业有一定限制,主要后缀是某某中心,工作室,事务所、经营部等,比较常见的明星工作室,研发技术中心这些很多都是个独企业,那么它主要需要叫哪些税收呢?
个人独资企业主要两个税种是增值税、个人经营所得税、有时候还有分红税(这个在税务认定上常常不清晰),然后还有一个增值税附加,主要就是文化事业建设费,、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今年有一些税种已经是免征了具体情况是小规模纳税人个独企业增值税500万普票免征,增值税附加也免征了,印花税很少,万分之五,剩下就只有个人经营所得税了。
个人独资企业的个人经营所得税有两种征税方式,一是查账征收,二是核定征收。我们以利润300万为例来看看企业的一个纳税情况差距有多少呢?
个独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今年应税所得额100万按照2.5%征收,100万-300万按照5%征收,300万以上按照25%征收,这也就是说按照300万内按照5%征收,也就是15万的个人所得税。
个独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今年还可核定征收纳税,定期定额核定,个税核定在0.6%左右,基本低于1%,增值税又免征了,300万的税收成本也就是3万元就完税了,税收的成本是相当低的,这就是核定征收的优惠。
小规模纳税人个独企业的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相差是非常大的,为什么我不说一般纳税人的个独企业呢?因为一般纳税人企业不能核定征收了。了解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请移步《税了吧》
【第12篇】小企业增值税税率
小规模季度超过45万后一般企业需要交纳的税有:增值税,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企业所得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有房屋租赁的业务还需交纳房产税等。
小规模季度超过45万后需要就销售额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且因为是小规模因此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即使未超过45万专票的部分也是照章交增值税的哦,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是3%,目前期间减安1%征收,且按3%预征的项目季度未超过45万也需要预缴。可见国家的发展,税收越来的健权。
城建税=(增值税+消费税)*市区7%(县城5%)
教育附加=(增值税+消费税)*3%
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消费税)*2%
印花税:目前印花税新教材未出,暂略
车辆购置税=不含增值税金额*10%
营业利润=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营业(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利润总额=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应纳税额=会计利润+调增项目-调减项目(此处会计基本知识不展开了)
企业所得税=调增后应纳税额*2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未超过100万元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房屋租赁业务房产税:从价计征1.2%,从租计征12%
【第13篇】融资租赁企业增值税抵扣
融资租赁(financial lease)是国际上最普遍、最基本的非银行金融形式。2007年后,国内融资租赁业进入了几何级数增长的时期,经过十几年的发展,融资租赁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和地位越来越重要。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6月10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首次将“融资租赁合同”列入印花税的税目表里面,确认税率为租金的万分之零点五。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今年也先后发布《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融资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2022】3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合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2022】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征求意见稿)》等多项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我国的融资租赁行业。
常见的融租租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直接融资租赁、融资性售后回租、联合融资租赁、杠杆融资租赁、转租赁。
目前我国审批类的融资租赁业务主要有3种类型:第一类,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负责审批,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以上,2023年3月6日以后,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的审批权限下放到各省、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第二类,金融租赁公司,由银监会(继承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和监管,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金融租赁”字样,注册资本1亿人民币以上;第三类,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由各省级商务委受理后转报商务部和国税总局审批,现受理权限逐渐下放,注册资本1.7亿人民币以上。
正式的融资租赁公司的审批都是有一定的门槛要求的,注册资本、人员经验、公司业务类型等等。那么,如果一间公司没有达到相应的资质要求,从事了类似融资租赁的业务,增值税应该如何处理呢?下面以直接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两个业务的增值税征收情况作为对比。
01、直接融资租赁
直接融资租赁,由承租人指定设备及生产厂家,委托出租人融通资金购买并提供设备,由承租人使用并支付租金,租赁期满由出租人向承租人转移设备所有权。在整个租赁期间承租人没有所有权但享有使用权,并负责维修和保养租赁物件。它以出租人保留租赁物所有权和收取租金为条件,使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对租赁物取得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这是一种最典型的融资租赁方式。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2023年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规定“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融资租赁服务,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租赁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租赁物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税率方面,按照标的物的不同,融资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分别适用17%(现为13%)或11%(现为9%)。对于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还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销售额计算方面可以采用差额扣除的方式进行计算,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税收优惠方面,根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02、类直接融资租赁
如果一家非批准从事融资租赁的公司a,按照承租人的要求去指定的设备及生产厂家购买设备并且出租给承租人,并且若干年后将设备转让给承租人,那公司a应该如何缴纳增值税呢?
企业a出租环节,在适用的税率方面,《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第六条阐述,本通知第二、三条所列的融资租赁公司(即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享受融资租赁业务的营业税政策。该文件所述为已经报批了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享受融资租赁业务的营业税政策,该文件现时仍然有效。
虽然营改增的文件没有沿用该表述,但是考虑到文件的延续性,即使公司从事的业务实质与融资租赁业务一致,仍然考虑只有通过审批的融资租赁公司,税法才将其纳税融资租赁的范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2023年36号,附件1中阐述“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类直接融资租赁租赁服务不能归类为融资租赁服务,那只能归类为经营租赁,适应税目“现代服务-租赁服务”,对于出租标的物为有形资产的,适用税率17%(现为13%),对于标的物为不动产的自2023年5月1日后取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适用税率为11%(现为9%)。不动产为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销售额计算和税收优惠方面,也适用一般经营租赁的相关规定。
最后把资产卖给承租人,由于出售价格会远远低于买入价格,所以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03、融资性售后租回
融资性售后租回,有时又称出售回租、回租赁等,是指物件的所有权人首先与租赁公司签定《买卖合同》,将物件卖给租赁公司,取得现金。然后,物件的原所有权人作为承租人,与该租赁公司签订《回租合同》,将该物件租回。承租人按《回租合同》还完全部租金,并付清物件的残值以后,重新取得物件的所有权。
税率方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规定“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文件将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划分为金融贷款类业务,适用税目“金融服务-贷款服务”,一般计税方式适用6%税率计算增值税。2016 年4 月30 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可以继续选择按照税目“现代服务-租赁服务”税率17%(现行税率13%)进行计税。
销售额方面,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2016 年4 月30 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选择继续按照税目“现代服务-租赁服务”进行纳税的,可以选择“①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或“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进行差额计税。
税收优惠方面,根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04、类融资性售后租回业务
我们先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税务认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13号中阐述,“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就是只有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再租回,在税法上面才认定属于融资性售后租回业务的范畴。
如果企业并没有获得融资租赁的批准,从事类融资性售后租回业务的话,资产原持有人指将自制或外购的资产出售,然后向买方企业a租回使用,最后再以低价买回。从类融资性售后租回业务的交易实质看,其实和融资性售后租回是一样的,但由于没有获取批准,所以不能适用税法中有关融资性售后回租的政策。企业a无论会计如何核算,在税法上面都应该单独的区分为资产购入、资产出租和资产出售三个行为。
企业a出租环节,在适用的税率方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2023年36号,附件1中阐述“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根据文件规定,从事类融资性售后租回业务的出租环节,适应税目“现代服务-租赁服务”,对于出租标的物为有形资产的,适用税率17%(现为13%),对于标的物为不动产的自2023年5月1日后取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适用税率为11%(现为9%)。不动产为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销售额计算和税收优惠方面,也适用一般经营租赁的相关规定。
最后把资产卖回给承租人,由于出售价格会远远低于买入价格,所以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从以上可以看出,经过批准的企业从事融资租赁活动与未经批准的企业从事类融资租赁业务在增值税的处理方面还是有较大不同的,目前融资租赁在国内经济活动中的占比不断的增加,但是批准的准入门槛还是比较的高,预计随着规范性文件的不断出台,包括批准的政府层级以及注册资本在内的门槛都会逐渐的有所放宽。
融资租赁(financial lease)是国际上最普遍、最基本的非银行金融形式。2007年后,国内融资租赁业进入了几何级数增长的时期,经过十几年的发展,融资租赁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和地位越来越重要。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6月10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首次将“融资租赁合同”列入印花税的税目表里面,确认税率为租金的万分之零点五。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今年也先后发布《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融资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2022】3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合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2022】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征求意见稿)》等多项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我国的融资租赁行业。
常见的融租租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直接融资租赁、融资性售后回租、联合融资租赁、杠杆融资租赁、转租赁。
目前我国审批类的融资租赁业务主要有3种类型:第一类,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负责审批,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以上,2023年3月6日以后,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的审批权限下放到各省、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第二类,金融租赁公司,由银监会(继承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和监管,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金融租赁”字样,注册资本1亿人民币以上;第三类,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由各省级商务委受理后转报商务部和国税总局审批,现受理权限逐渐下放,注册资本1.7亿人民币以上。
正式的融资租赁公司的审批都是有一定的门槛要求的,注册资本、人员经验、公司业务类型等等。那么,如果一间公司没有达到相应的资质要求,从事了类似融资租赁的业务,增值税应该如何处理呢?下面以直接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两个业务的增值税征收情况作为对比。
01、直接融资租赁
直接融资租赁,由承租人指定设备及生产厂家,委托出租人融通资金购买并提供设备,由承租人使用并支付租金,租赁期满由出租人向承租人转移设备所有权。在整个租赁期间承租人没有所有权但享有使用权,并负责维修和保养租赁物件。它以出租人保留租赁物所有权和收取租金为条件,使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对租赁物取得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这是一种最典型的融资租赁方式。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2023年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规定“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融资租赁服务,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租赁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租赁物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税率方面,按照标的物的不同,融资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分别适用17%(现为13%)或11%(现为9%)。对于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还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销售额计算方面可以采用差额扣除的方式进行计算,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税收优惠方面,根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02、类直接融资租赁
如果一家非批准从事融资租赁的公司a,按照承租人的要求去指定的设备及生产厂家购买设备并且出租给承租人,并且若干年后将设备转让给承租人,那公司a应该如何缴纳增值税呢?
企业a出租环节,在适用的税率方面,《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第六条阐述,本通知第二、三条所列的融资租赁公司(即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享受融资租赁业务的营业税政策。该文件所述为已经报批了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享受融资租赁业务的营业税政策,该文件现时仍然有效。虽然营改增的文件没有沿用该表述,但是考虑到文件的延续性,即使公司从事的业务实质与融资租赁业务一致,仍然考虑只有通过审批的融资租赁公司,税法才将其纳税融资租赁的范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2023年36号,附件1中阐述“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
”类直接融资租赁租赁服务不能归类为融资租赁服务,那只能归类为经营租赁,适应税目“现代服务-租赁服务”,对于出租标的物为有形资产的,适用税率17%(现为13%),对于标的物为不动产的自2023年5月1日后取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适用税率为11%(现为9%)。不动产为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销售额计算和税收优惠方面,也适用一般经营租赁的相关规定。
最后把资产卖给承租人,由于出售价格会远远低于买入价格,所以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03、融资性售后租回
融资性售后租回,有时又称出售回租、回租赁等,是指物件的所有权人首先与租赁公司签定《买卖合同》,将物件卖给租赁公司,取得现金。然后,物件的原所有权人作为承租人,与该租赁公司签订《回租合同》,将该物件租回。承租人按《回租合同》还完全部租金,并付清物件的残值以后,重新取得物件的所有权。
税率方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规定“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文件将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划分为金融贷款类业务,适用税目“金融服务-贷款服务”,一般计税方式适用6%税率计算增值税。2016 年4 月30 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可以继续选择按照税目“现代服务-租赁服务”税率17%(现行税率13%)进行计税。
销售额方面,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2016 年4 月30 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选择继续按照税目“现代服务-租赁服务”进行纳税的,可以选择“①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或“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进行差额计税。
税收优惠方面,根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04、类融资性售后租回业务
我们先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税务认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13号中阐述,“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就是只有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再租回,在税法上面才认定属于融资性售后租回业务的范畴。
如果企业并没有获得融资租赁的批准,从事类融资性售后租回业务的话,资产原持有人指将自制或外购的资产出售,然后向买方企业a租回使用,最后再以低价买回。从类融资性售后租回业务的交易实质看,其实和融资性售后租回是一样的,但由于没有获取批准,所以不能适用税法中有关融资性售后回租的政策。企业a无论会计如何核算,在税法上面都应该单独的区分为资产购入、资产出租和资产出售三个行为。
企业a出租环节,在适用的税率方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2023年36号,附件1中阐述“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根据文件规定,从事类融资性售后租回业务的出租环节,适应税目“现代服务-租赁服务”,对于出租标的物为有形资产的,适用税率17%(现为13%),对于标的物为不动产的自2023年5月1日后取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适用税率为11%(现为9%)。不动产为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销售额计算和税收优惠方面,也适用一般经营租赁的相关规定。
最后把资产卖回给承租人,由于出售价格会远远低于买入价格,所以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从以上可以看出,经过批准的企业从事融资租赁活动与未经批准的企业从事类融资租赁业务在增值税的处理方面还是有较大不同的,目前融资租赁在国内经济活动中的占比不断的增加,但是批准的准入门槛还是比较的高,预计随着规范性文件的不断出台,包括批准的政府层级以及注册资本在内的门槛都会逐渐的有所放宽。
来源:中汇税务师事务所 作者:冯景堂
【第14篇】企业增值税在哪个环节扣除
印心总结了几个经常被问到的财税问题,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问题一:企业如果丢失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应该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从外部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果丢失了,应该前往原开票单位取得盖有公章的证明,并将原有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标注在证明上,经由单位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该证明才可以被作为原始凭证的替代品。
如果是火车、轮船、飞机票等无法取得证明的凭证,应该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并且依然需要经办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的批准,才能代替原始凭证用于税前扣除。
问题二:企业为职工缴纳职工医疗互助金后,该项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一般来说是不可以的。因为职工医疗互助金不属于补充医疗保险,也就是说,它不属于税法明确规定的扣除项目,如果企业是将缴纳职工医疗互助金作为“管理费用”进行列支的,那么就不能税前扣除。
还有一种情况,是如果企业将职工互助金作为补贴或者奖金,以工资薪金的形式发放给职工,然后再从每个职工的税后工资中扣除他们所需缴纳的职工医疗互助金,那么这笔费用就属于“工资薪金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
问题三:为什么企业所得税会有税前扣除呢?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企业每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应该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掉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和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之后,剩余的金额。
也就是说,企业所得税是一项综合性税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除了核定征收外,一定要根据收入和扣除项目再经过计算后才能得出最终金额,所以税前扣除对于企业所得税来说是必不可少的。
关于财税实务问题,大家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吗?想要了解更多资讯,欢迎关注或联系“广州印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哦!
【第15篇】小微企业增值税处理
客户需求
甲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每季度含税销售额为48万元左右。由于不符合小微企业免增值税的条件,每季度依法缴纳增值税。
客户方案纳税金额计算
甲公司每季度含税销售额为 48万元,则其每季度不含税销售额为:48÷(1+3%)=46.6万元,由于超过了 45万元的优惠标准,因此,每季度应当依法缴纳增值税:48÷(1+3%)×3%=1.4万元,全年需要缴纳增值税:1.4×4=5.6万元。
纳税筹划方案纳税金额计算
建议甲公司通过合理控制每季度销售额及发票开具等方式,将3个季度含税销售额控制在46.3万元以内,剩余1个季度的含税销售额为53.1元,全年含税销售额为:46.3×3+53.1=192万元,与纳税筹划前的全年含税销售额保持一致。由于其3个季度的含税销售额均为46.3万元,即不含税销售额为:46.3÷(1+3%)=44.95万元,没有超过45万元,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其中1个季度应当缴纳增值税:53.1÷(1+3%)×3%=1.55万元。通过纳税筹划,甲公司减轻增值税负担:5.6-1.55=4.05万元。
涉及主要税收制度
《增值税暂行条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12号
自2023年4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