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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增值税规定(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46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房地产企业增值税规定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房地产企业增值税规定

【第1篇】房地产企业增值税规定

销售额是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一般纳税人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计算增值税都要以销售额为依据。

1传统增值税销售额的一般规定

传统增值税销售额与销项税额的含义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2传统增值税政策的价外费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 .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 四) 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政策解析: 1. 一般纳税人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返还利润应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向供货企业收取的返还利润应按照平销行为的有关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 .手续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运输装卸费是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中涉及的相关服务金额,对于以销售货物为主业的纳税人,应计入货物销售额缴纳增值税,而不可分别核算,分别按照货物及服务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3.《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价外费用采用了开放型的解释,也就是说,纳税人价外以各种名义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款项,除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列举的三项代收款项和一项代垫款项外,都应计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案例解析:灯具厂(一般纳税人)销售一批灯具给某商场,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为36 000元,另开普通发票收取了包装费560元,优质费300元。请计算该笔销售行为的销税额。

答:销项税额=[ 36 000 +(560 + 300)÷ 1. 13 ] × 13%=4 778.94(元)

灯具厂的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等41540

贷:主营业务收入36000

其他业务收入761.06

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778.94

政策解读:购买方收取销售方的违约金,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房地产公司与建材销售公司签订钢筋购买合同,约定向建材销售公司购买2000万元钢筋。因为钢筋市场价格大幅上升,销售公司单方面违约,根据合同约定应支付房地产公司违约金200万元。请问:房地产公司收到建材销售公司200万元违约金时,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政策解析: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单位或个人只有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等,发生应税行为,才需要缴纳增值税。房地产公司因供货方违约而收取的违约金,没有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但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案例解析:

销方收取购买方的违约金,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房地产公司与建材销售公司签订钢筋购买合同 , 约定向建材销售公司购买 2000 万元钢筋,在收到货物后30 日 内付款 , 逾期未付款建材销售公司将收取房地产公司 5万元违约金。 因天马房地产公司资金紧张,没有在30日内付款,根据合同约定应支付富华公司违约金5万元。请问:建材销售公司收到房地产公司5万元违约金时,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政策解析: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 ,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建材销售公司因为销售货物过程中购买方违约,而在销售价格之外收取购买方的违约金,应作为价外费用计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同时也应计入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总额。

【第2篇】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

知识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1.取得预售收入时,按照预征率预缴土地增值税;达到清算条件进行清算;

2.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3.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例题·单选题】(2023年)对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作为清算单位的是( )。

a.规划申报项目

b.审批备案项目

c.商业推广项目

d.设计建筑项目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

应进行清算

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4)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例题·多选题】(2023年)下列情形中,纳税人应当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有( )。

a.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b.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c.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并完成销售的

d.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2年仍未销售完的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3年仍未销售完的,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清算。

(三)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

1.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2.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3.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四)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1.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2.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地方税务机关可核定这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

3.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公共设施

【例题·多选题】清算土地增值税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会所等公共设施,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的情形是( )。

a.建成后开发企业转为自用的

b.建成后开发企业用于出租的

c.建成后有偿移交给其他企业的

d.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选项ab,成本费用不可以扣除。

4.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

5.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

6.质保金看发票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

(1)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

(2)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

7.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注意与企业所得税的区别;

8.拆迁安置费的扣除

安置类型

税务处理

(1)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该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

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

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2)开发企业采取异地安置

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自行开发建造的,房屋价值按视同销售处理,计入本项目的拆迁补偿费。

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购入的,以实际支付的购房支出计入拆迁补偿费。

(3)货币安置拆迁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合法有效凭据计入拆迁补偿费。

【例题1·单选题】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

b.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开发间接费用资料不实的,不得扣除

c.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前期工程费的凭证不符合清算要求的,不得扣除

d.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房屋,可以扣除的装修费用不得超过房屋值的10%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地方税务机关可核定这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房屋,可以计入开发成本扣除。

【例题2·单选题】(2023年)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下列各项中,允许在计算增值额时扣除的是( )。

a.加罚的利息

b.已售精装修房屋的装修费用

c.逾期开发土地缴纳的土地闲置费

d.未取得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开具发票的扣留质量保证金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选项ac,不得扣除;选项d,未取得发票,质量保证金不得扣除,取得发票可以扣除。

(五)土地增值税清算应报送的资料

(六)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的审核鉴证

税务中介机构受托对清算项目审核鉴证时,应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格式对审核鉴证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对符合要求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可以采信。

(七)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参照与其开发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当地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负情况,按不低于预征率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1.依法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擅自销毁账簿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3.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5.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

(八)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处理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九)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例题·计算题】2023年2月,某市税务机关拟对辖区内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房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该房产开发项目资料如下:

(1)2023年3月以12000万元拍得用于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一宗土地,并缴纳契税。

(2)2023年5月开始动工建设,发生开发成本7000万,含向其他企业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800万元。

收入

扣除

12000+契税

开发成本

(7000-800)

开发费用

税金

加计扣除

合计

(3)2023年1月该项目已销售了建筑面积的90%,共计取得不含增值税收入36000万元;未售建筑面积用于安置回迁户,该业务在公司账务上未反应销售收入。

(4)公司已按3%的预征率预缴了土地增值税1080万,并聘请税务中介机构对该项目土地增值税进行鉴证,税务中介机构提供了鉴证报告。

收入

36000+4000

扣除

12000+契税

开发成本

(7000-800)+4000

开发费用

(①+②)×10%

税金

加计扣除

合计

(5)该项目已经缴纳增值税2000万元。

(其他资料:当地适用契税税率为4%,省级政府规定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为10%)

收入

36000+4000

扣除

12000+480

开发成本

(7000-800)+4000

开发费用

(①+②)×10%

税金

2000×12%

加计扣除

合计

问题(1):简要说明税务机关要求该公司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理由。

解析: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税务机关有权要求企业清算。

问题(2):计算该公司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成本。

解析:开发成本=(7000-800)+4000=10200(万元)

收入

36000+4000

扣除

12000+480

开发成本

(7000-800)+4000

开发费用

(①+②)×10%

税金

加计扣除

合计

问题(3):计算该公司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解析:应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2000×(7%+3%+2%)=240(万元)

问题(4):计算该公司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

解析:扣除项目合计

=12000+12000×4%+10200+(12480+10200)×10%+240+(12480+10200)×20%

=29724(万元)

增值额=40000-29724=10276(万元)

应纳土地增值税=10276×30%=3082.8(万元)

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3082.8-1080=2002.8(万元)

问题(5):回答税务机关能否对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征收滞纳金,简单说明理由。

解析:不能。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问题(6):税务机关对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在什么条件下可以采信。

解析:对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格式出具的、符合要求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可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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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房地产企业增值税扣除吗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项目审核是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核心之一。

一、扣除项目审核的基本程序和方法:1、评价与扣除项目核算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2、获取或编制扣除项目明细表,并与明细账、总账及有关申报表核对是否一致。3、审核相关合同、协议和项目预(概)算资料,并了解其执行情况,审核成本、费用支出项目。4、审核扣除项目的记录、归集是否正确,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会计及税务处理是否正确,确认扣除项目的金额是否准确。5、实地查看、询问调查和核实。剔除不属于清算项目所发生的开发成本和费用。6、必要时,利用专家审核扣除项目。

二、审核各项扣除项目分配或分摊的顺序和标准:1扣除项目能够直接认定的,审核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2、扣除项目不能够直接认定的,审核当期扣除项目分配标准和口径是否一致,是否按照规定合理分摊。3、审核并确认房地产开发土地面积、建筑面积和可售面积,是否与权属证、房产证、预售证、房屋测绘所测量数据、销售记录、销售合同、有关主管部门的文件等载明的面积数据相一致,并确定各项扣除项目分摊所使用的分配标准。如果上述性质相同的三类面积所获取的各项证据发生冲突、不能相互印证时,应当追加审核程序,并按照外部证据比内部证据更可靠的原则,确认适当的面积。4、审核并确认扣除项目的具体金额时,应当考虑总成本、单位成本、可售面积、累计已售面积、累计已售分摊成本、未售分摊成本(存货)等因素。

三、具体审核的项目和内容:

应当审核纳税人申报的扣除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范围。审核的内容具体包括: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房地产开发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国家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一是审核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是否获取合法有效的凭证,口径是否一致。二是如果同一土地有多个开发项目,审核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的分配比例和具体金额的计算是否正确。三是审核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是否含有关联方的费用。四是审核有无将期间费用记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的情形。五是审核有无预提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六是比较、分析相同地段、相同期间、相同档次项目,判断其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是否存在明显异常。

结合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证、地价款凭证、土地使用权出(转)让合同、契税完税凭证、银行支付凭证及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议等,审核“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否真实、准确、完整。重点关注出让合同、土地票据和契税完税凭证相关信息是否一致、是否存在逾期开发的土地闲置费、已预提尚未支付的土地出让金等支出违规列入开发成本等情况。

附表一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明细审核表

所属清算期: 金额单位:元

项目

申报合计数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审定合计数

备注

合计

审核意见: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的审核,一是审核征地费用、拆迁费用等实际支出与概预算是否存在明显异常。二是审核纳税人在由政府或者他人承担已征用和拆迁好的土地上进行开发的相关扣除项目,是否按税收规定扣除。

查看《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拆迁台账》以及取得的土地招、挂、拍时相关文件或出让合同对补偿费的约定,了解其补偿形式、补偿金额、支付方式、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审核是否存在多列支拆迁补偿费或回迁户支付的拆迁补差价款未抵减拆迁补偿费的情况。抽查支付给个人的拆迁补偿款、拆迁(回迁)合同、签收花名册和签收凭证是否一一对应。重点关注无合法凭据支付补偿款和向关联方多支付补偿款的情况。

附表二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明细审核表

金额单位:元

项目

申报合计数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审定合计数

备注

合计

审核意见:

附表三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明细申报表

项 目 名 称

有效凭证金额

本次扣除金额

本次未扣除金额

备 注

支付土地价款支付情况

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支付地价款金额

交纳的有关税费

其中:

合 计

支付土地征用费用情况

土地征用费用

耕地占用税

劳动力安置费

安置动迁用房支出

拆迁补偿款

合 计

前期工程费的审核,一是审核前期工程费的各项实际支出与概预算是否存在明显异常。二是审核纳税人是否虚列前期工程费,土地开发费用是否按税收规定扣除。设计费用审核,核实房地产企业签订的设计合同、取得的设计费支付发票和银行结算凭证,看合同、发票、银行结算的收款单位及金额是否一致。对由境外设计单位设计的,要求企业提供《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必要时,可要求其提供境外中介机构报告。

附表四

前期工程费明细申报表

项 目 名 称

有效凭证金额

本次扣除金额

本次未扣除金额

总 计

其中:非招投标合同金额

规划费用

设计费用

项目可行性研究费用

水文费用

地质费用

勘探费用

测绘费用

七通一平支出

合 计

附表五

前期工程费审核明细表

金额单位:元

项目

申报合计数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审定合计数

备注

合计

审核意见:

建筑安装工程费的审核,一是审核出包方式。重点审核完工决算成本与工程概预算成本是否存在明显异常。当二者差异较大时,应当追加下列审核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真实的证据:1.从合同管理部门获取施工单位与开发商签订的施工合同,并与相关账目进行核对;2.实地查看项目工程情况,必要时,向建筑监理公司取证;3.审核纳税人是否存在利用关联方(尤其是各企业适用不同的征收方式、不同税率,不同时段享受税收优惠时)承包或分包工程,增加或减少建筑安装成本造价的情形。二是自营方式重点审核施工所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和管理费支出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是否按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查看建安施工合同、工程结算书、企业付款凭证、记账凭证单、工作联系单和施工方开具的建安发票,审核合同施工方、支票收款方、发票开具方及各类合同凭证金额数据是否一致。结合商品房类型、用途、结构等因素,审核企业的单位面积建安成本,将单位面积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包含土建、水电、初装饰)与市发改委、房管局定期公布的宁波市区各类房屋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进行核对。对超出一定幅度的,要求企业合理解释并提供依据。如仍有疑问的,可作进一步核实。甲供材料审核。查看企业与施工方签订的建安合同中甲供材料条款并进行重点审核。核对房地产企业甲供材料核算的记账凭证,同时核实甲供材部分是否真实发生并已按规定缴纳营业税等相关税金。

附表六

建筑安装工程费明细申报表

项 目 名 称

有 效 凭 证 金 额

本次扣除金额

本次未扣除金额

总 计

其中:非招投标合同金额

建筑工程费用

安装工程费用

其他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合 计

附表七

建筑安装工程费审核明细表

金额单位:元

项目

申报合计数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审定合计数

备注

合计

审核意见:

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费的审核,一是审核各项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费用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二是如果有多个开发项目,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费用是否分项目核算,是否将应记入其他项目的费用记入了清算项目。三是审核各项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费用是否含有其他企业的费用。四是审核各项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费用是否含有以明显不合理的金额开具的各类凭证。五是审核是否将期间费用记入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费用。六是审核有无预提的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费用。七是获取项目概预算资料,比较、分析概预算费用与实际费用是否存在明显异常。八是审核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应负担各项开发成本是否已经按规定分摊。九是审核各项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费的分摊和扣除是否符合有关税收规定。 十是核查公共配套设施的权属关系,确认是否可扣除相应成本费用。查看公告或其他证明材料,判断公共配套设施产权是否交由全体业主。查看产权所有人的房产证,判断是否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同时应注意核实是否存在公共配套设施的使用权和收益权未无偿移交给全体业主,同时又计入开发成本的情况。

附表八

基础设施费明细申报表

项 目 名 称

有效凭证金额

本次扣除金额

本次未扣除 金额

总 计

其中:非招投标合同金额

开发小区内道路

供水工程支出

供电工程支出

供气工程支出

排污工程支出

排洪工程支出

通讯工程支出

照明工程支出

环卫工程支出

绿化费用

其他设施工程发生的支出

合 计

附表九

公共配套设施费明细申报表

项 目 名 称

有效凭证金额

本次分配扣除金额

本次未扣除金额

总 计

其中:非招投标合同金额

物业管理用房费用

变电站费用

热力站费用

水厂费用

居委会用房费用

派出所用房费用

幼儿园用房费用

学校用房费用

托儿所用房费用

公共厕所费用

自行车棚用房费用

邮电通讯用房费用

其他非营业性公共设施费用

合 计

附表十

基础设施费审核明细表

金额单位:元

项目

申报数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审定合计数

备注

合计

审核意见:

附表十一

公共配套设施费审核明细表

金额单位:元

项目

申报合计数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审定合计数

备注

合计

审核意见:

开发间接费用的审核,一是审核各项开发间接费用是否取得合法有效凭证。二是如果有多个开发项目,开发间接费用是否分项目核算,是否将应记入其他项目的费用记入了清算项目。三是审核各项开发间接费用是否含有其他企业的费用。四是审核各项开发间接费用是否含有以明显不合理的金额开具的各类凭证。五是审核是否将期间费用记入开发间接费用。六是审核有无预提的开发间接费用。七是审核纳税人的预提费用及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是否在本项目中予以剔除。八是在计算加计扣除项目基数时,审核是否剔除了已计入开发成本的借款费用。

附表十二

开发间接费用明细申报表

项 目 名 称

有效凭证金额

本次扣除金额

本次未扣除金额

备 注

管理人员工资

职工福利费

折旧费

修理费

办公费

水电费

劳动保护费

周转房摊销费

其他发生的间接费用

合 计

附表十三

开发间接费审核明细表

金额单位:元

项目

申报合计数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审定合计数

备注

合计

审核意见:

房地产开发费用的审核,一是审核应具实列支的财务费用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除具实列支的财务费用外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是否按规定比例计算扣除。二是利息支出的审核。企业开发项目的利息支出不能够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审核其利息支出是否按税收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开发项目的利息支出能够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应按下列方法进行审核:1.审核各项利息费用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2.如果有多个开发项目,利息费用是否分项目核算,是否将应记入其他项目的利息费用记入了清算项目;3.审核各项借款合同,判断其相应条款是否符合有关规定;4.审核利息费用是否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附表十四

利 息 致 出 明 细 申 报 表

行 次

金融机构名称

借 款 金 额

借 款 期 限

利 率

允许列支利息金额

1

2

3

4

6

7

合 计

附表十五

利息支出明细审核表

金额单位:元

项目名称

项项目地址

银行同期利率:

金融机构名称

借款时间

借款金额

借款期限

利率

允许列支利息金额

合计

审核意见: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审核,应当确认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及附加扣除的范围是否符合税收有关规定,计算的扣除金额是否正确。对于不属于清算范围或者不属于转让房地产时发生的税金及附加,或者按照预售收入(不包括已经结转销售收入部分)计算并缴纳的税金及附加,不应作为清算的扣除项目。

附表十六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明细申报表

项 目

行 次

应缴纳税款金额

实际缴纳税款金额

备 注

增值税

1

城市维护建设税

2

教育费附加

3

土地增值税

4

地方教育费附加

5

6

7

合 计

8

附表十七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缴纳情况明细表

金额单位:元

项 目

入库合计数

年度

年度

年度

审定合计数

备注

增值税

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费附加

合 计

审核意见:

国家规定的加计扣除项目的审核,一是对取得土地(不论是生地还是熟地)使用权后,未进行任何形式的开发即转让的,审核是否按税收规定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核实有无违反税收规定加计扣除的情形。二是对于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仅进行土地开发(如“三通一平”等),不建造房屋即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审核是否按税收规定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是否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和开发土地的成本之和计算加计扣除。三是对于取得了房地产产权后,未进行任何实质性的改良或开发即再行转让的,审核是否按税收规定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核实有无违反税收规定加计扣除的情形。四是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审核其代收费用是否计入房价并向购买方一并收取,核实有无将代收费用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的情形。

【第4篇】房地产企业增值税计算方法

老项目,加工,清包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预缴一般(总包-分包)/1.09*0.02

简易计税:(总包-分包)/1.03*0.03

纳税一般:总包/1.09*0.09-进项-预缴

建议纳税:(总包-分包)/1.03*0.03

甲建筑安装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机构所在地为a省,2023年1月承包b省的一项建筑服务,该建筑安装公司收取含税工程价款500万元,当月支付给分包方乙公司含税分包款150万元。甲建筑安装公司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则甲建筑安装公司当月应预缴的增值税

500-150)/1.09*0.02=6.42

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8月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取得含税销售收入560万元,另取得延期付款利息30万元。购买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总额为200万元,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为2000平方米,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为800平方米。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当期的计税销售额

800/2000=0.4

200*0.4=80

560+30-80)/1.09=467.89

某企业2023年1月转让6年前建造的办公楼,取得销售收入1500万元,该办公楼账面原值900万元,已提折旧260万元,该企业为一般纳税人,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2023年1月该企业应纳增值税

自建全额:1500/1.05*0.05=71.43

2023年8月份,天津的王先生将2023年3月购买的200万元的普通住房出售,取得含税收入360万元,8月份王先生应缴纳增值税

二年,普通住房免增值税

【第5篇】房地产企业增值税公式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随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全面推开,房地产开发企业也纳入了增值税的管理。目前最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计算方式是怎样的呢?今天就给大家详细讲解!

1

预交增值税

(一)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计算方法为: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上述公式中的适用税率或征收率,根据纳税人适用的计税方法不同分别选择,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按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按5%的征收率计算。计税方法依据房地产老项目和新项目分别确定,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老项目,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上述日期后开工的新项目,只能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二)申报示例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新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2023年12月收到诚意金100.00万元、预收房款2,220.00万元。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2,220.00÷(1+11%)*3%=60.00万元

(三)预缴申报

(四)会计核算

2023年12月账务处理:

(1)收到诚意金

借:银行存款100.00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100.00万元

(2)收到预收款

借:银行存款2,220.00万元

贷:预收账款2,220.00万元

(3)预缴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60.00万元

贷:银行存款60.00万元

(五)纳税申报

2

土地价款抵扣政策依据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10点: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二)财税〔2016〕140号第七条:

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6号第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以及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按照财税〔2016〕140号文件第七、八条规定,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但未扣除的,从2023年12月份(税款所属期)起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扣除。

(四)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

2.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指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

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

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3

会计核算方法

案例:

上述房地产开发公司2023年1月开具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8,880.00万元,对应允许扣除的土地成本为2,220.00万元,2023年12月预交增值税60.00万元,当月认证抵扣的进项税额为450.00万元,上期无留抵税额。

第一步:确认收入及销项税额

借:预收账款8,880.0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8,000.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80.00万元

如果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对外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则票面税额应为880.00万元,收票方可全额抵扣增值税。

第二步:土地价款抵扣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220.00万元

贷:主营业务成本220.00万元

土地价款抵扣增值税金额=土地价款÷(1+11%)*11%

=2,220.00÷1.11*0.11=220.00万元

第三步:转出当月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210.00万元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210.00万元

当月实际销项税额=880.00-220.00=660万元

当月认证抵扣的进项税额=450万元

当月应交增值税=660.00-450.00=210万元

第四步:将预缴增值税转入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60.00万元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60.00万元

当月未交增值税余额=210.00-60.00=150万元

第五步:次月缴纳税金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50.00万元

贷:银行存款150.00万元

以上就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算法的解读,希望大家好好消化,融会贯通,有疑问的地方欢迎与我们交流互动!

【第6篇】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简易征收率

1. 增值税

1.1. 税率和征收率(二)

1.1.1. 增值税征收率

1.1.1.1. 法定征收率3%

1.1.1.1.1. 适用范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特定业务。

1.1.1.1.2. 除全面“营改增”适用5%征收率、特殊主体特定条件下适用免税、1%和0.5%征收率以外的纳税人按照简易计税方法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发生应税行为,征收率均为3%。

1.1.1.1.3. 适用3%征收率计税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其某些特殊销售项目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1)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有形资产,下同),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或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纳税人(含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二手车除外),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1.1.1.1.4. 受新冠疫情影响,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和3%预征率的项目优惠政策(该阶段性优惠不适用5%征收率的项目):(1)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湖北省免征/暂停预缴,湖北省以外减按1%;(2)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减按1%;(3)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免征/暂停预缴;(4)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减按1%。

1.1.1.1.5. 自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1.1.1.1.6. 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1.1.1.2. 特殊征收率5%

1.1.1.2.1. 全面“营改增”过程中的特殊项目

1.1.1.2.1.1.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建或者取得的不动产。

1.1.1.2.1.2.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动产销售。

1.1.1.2.1.3.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1.1.1.2.1.4. 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

1.1.1.2.1.5.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动产经营租赁。

1.1.1.2.1.6.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经营租赁)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

1.1.1.2.1.7. 其他个人出租(经营租赁)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

1.1.1.2.1.8. 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1.1.1.2.1.9. 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1.1.1.2.1.10. 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1.1.1.2.1.11. 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1.1.1.2.1.12. 纳税人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1.1.1.2.1.13.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1.1.1.2.1.14.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

1.1.1.2.1.15. 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1.1.1.2.1.16. 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

1.1.1.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规定的采用征收率计税,属于增值税税收优惠的组成部分。使用征收率计税就要求纳税人采用简易征税办法缴税,不能抵扣该项目相关的进项税额。

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二)

【第7篇】房地产企业增值税预征率

【导读】::房地产企业预交增值税税率是多少?房地产企业和一般企业有所不同,房地产开发企业都是采取预缴款进行开发项目的,在收到房户交纳的预缴款都是按照3%的比例缴纳增值税,本文内容会对此进行详细的介绍,大家看完就明白了。

房地产企业预交增值税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3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23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三)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四)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23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五)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23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六)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23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房地产企业预交增值税税率

房地产企业收到预收款如何计提预缴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规定:

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十一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第十五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二十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5%)×3%

第二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第二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应按照3%的预征率计算预缴增值税。待纳税义务发生时,应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依据其适用的计税方法计算申报应纳增值税,已预缴的增值税可以按规定抵减。

房地产企业预交增值税税率是多少?其实国家税法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房户预交款时都是有相关规定的,正常情况收取的预交款都是按照3%的比例进行缴税。但是一些小规模纳税人在次月纳税申报时会以当期销售额的5%进行缴税,具体的内容通过正文可以获知,如果你还有什么问题就来会计学堂网提问吧!

【第8篇】房地产企业预交增值税

问题一

我们房地产企业,平时预售开发产品取得预售价款时,如何做账?如何预交增值税?

答复:

(1)收到预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帐款(2)预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第十一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9%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第二十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5%)×3%第二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问题二

我们房地产企业,平时在收到预收款时,如何开票?

答复:

开具不征税发票,预收款所开具的发票相当于收据功能,应当在交房时直接开具正式发票。此发票并不是办理房产证的正式发票,开具正式发票时没必要收回,也不必要冲红。

不征税发票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栏可暂不填写,其他项目应填写齐全,商品名称为“房地产项目名称-商品房预收款”,且备注栏注明预收款性质、预售不动产的详细地址和商品房预测面积,房号、业主信息等。

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第九条第(十一)款规定,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所以,房地产企业预收款开具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增值税普通发票,商品与服务税收类别选择“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

问题三

我们房地产企业,平时收取的诚意金、认筹金和订金,如何做账?是否需要预交增值税?

答复:

会计处理应为: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注意:

预收款包括分期取得的预收款(首付款+按揭+尾款)、全款取得的预收款,定金属于预收款。

定金属于预收款,因此收取的定金要预交增值税,但诚意金、认筹金和订金不属于预收款,不需要预缴增值税。

诚意金、认筹金和订金不属于预收款,但是合同成立且用于抵房款时,应当依法预缴或者申报增值税。

问题四

我们房地产企业,平时收到预收款时,是否作为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答复:

房地产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房地产公司将不动产交付给买受人的当天作为应税行为发生的时间。具体交房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约定的交房时间为准;若实际交房时间早于合同约定时间的,按实际交房时间为准。参考: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二、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三、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来源:税库山东

【第9篇】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行为征税

房地产继承,公益性赠与,出租,抵押期间,不交土地增值税

个人之间互换自由居住用房免土增

合作建房后按比例自用免征土增

增值额=应税收入-扣除项目

应收收入=货币收入+其他收入+视同销售收入(不含增值税)

新房扣除项目:(与收入成比例)

房+地+费+税+利

地:地价款+契税(不含印花税)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

房地产开发成本(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发开间接费用)

不包括利息支出,但包括装修费用

费用:(按税法标准计算扣除)

利息+(房+地)*5%以内

(房+地)*10%以内扣除。利息不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证明不能扣(超过贷款期限利息不能漏)

房地产转让的税金: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非房地产转让税金: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

利(房+地)*20%

旧房扣除成本:

1.房+地+税

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

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折扣率

土地价款

不能取得评估价,按发票所载金额从购买年度起每年加计扣5%(不足6月不计算,超过6月算1年)

视频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实务与风险提示

晓红说税

¥399

¥599

购买专栏

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税不超过20%的免土增税

应清算:全部售出,整体转让,直接转让

可以要求清算:

1.出售利息再85%以上,或未到85%剩余部分自用或出租

2.取得预售许可证满3年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未办理土增清算

4.其他

90日内办理清算

房地开开发企业建成后产权不转移,不做收入,不扣成本

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或无偿移交政府部门用于非盈利性社会公益事业的,不确认收入,成本可扣除

建成后有偿转让,计入收入,成本可扣

预提费用不的扣除,质保金看发票

土地闲置费土增不可口,企业所得税可扣

安置房视同销售收入,同事将次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

【第10篇】房地产企业增值税全额纳时间

笔者在日常工作中,经常收到企业财务人员的咨询:企业预收了一笔款,这笔款要不要缴税(增值税),要不要开发票,开票了要不要确认收入?从他们咨询的语气或字里行间来看,他们是不想缴税的(因为老板不想缴),亦或他们确实不知道缴不缴税。针对他们咨询的问题来讲,实际涉及到预收款要不要缴增值税及要不要确认收入的问题,本文仅对预收款如何缴纳增值税的问题进行解析,给企业财务提供参考,规避由此导致的税务风险,当然明知故犯的除外。

实际上,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收到预收款也是一件很正常的事,但是预收款到底缴不缴税,什么时间纳税,现在好多企业(尤其是营改增企业)的财务人员还是有点迷糊,接下来,笔者就这个问题和大家好好唠唠,收到预收款到底什么时候缴增值税。

其实,无论是《增值税暂行条例》还是财税〔2016〕36号文件,都对预收款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做了明确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一、《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

(一)《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二、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四十五条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注:根据财税〔2017〕58号文件已取消)、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随时都要收取和支付款项,要想搞明白预收款什么时间缴税,首先要明白企业收到的款项是否属于“预收款”。那么什么是“预收款”呢?

大家都知道,咱们会计上有“预收账款”这个科目,那么这个科目的核算内容是什么呢,分析如下:

预收账款(deposit received)是指企业向购货方预收的购货订金或部分货款,一般包括预收的货款、预收购货定金等。企业在收到这笔钱时,商品或劳务的销售合同尚未履行,因而不能作为收入入账,只能确认为一项负债,即贷记“预收账款”账户。

根据定义,预收款之所以要确认为一项负债,是因为未达到履行合同的条件或期限,导致商品尚未交付或劳务尚未提供,未来能否交付或提供在收款的时点实际处于待定状态,即在收款的时点无法确定未来能否交付或提供,因此不能将预收的款项作为收入入账,只能先暂时确认为一项负债,计入“预收账款”账户的贷方。

如果企业收到的款项符合预收款的定义,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1、如果是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即发货当天就需要缴纳增值税,当然根据现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规定,实际为货物发出当天的所属月份或季度(小规模纳税人)。

提醒注意:这里的“发出”,并不是说货物离开了本单位的仓库就认为是“发出”,实际上这里的“发出”,代表了与所有权相关的风险与报酬发生转移,简单的理解就是货物的所有权转移了,发货单位不再实施控制或管理,意味着货物的销售实现了,需要缴纳增值税。

当然了,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需要根据合同的约定进行判断。例如:是送货上门还是上门提货,另外,是否有验收、安装等条款的约定,都会影响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同样也就影响增值税的缴纳时间。

另外,还要注意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的特殊规定。首先需要明白什么是“生产工期”?简单的理解,生产工期就是从投料开始生产到设备最终生产完毕达到可销售状态所需要的时间。因此销售生产工期比较长(超过1年)的特殊货物,如果采取预收款方式,那么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不看“发货”时间了,按照规定,收到预收款或到了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就需要缴增值税了。

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好多人包括税管员,由于没有吃透政策,将这里的12个月误认为是收取预收款超过12个月就要缴税。因此,如果企业收取的预收款超过12个月,需要核实货物是否发出,避免因延迟缴税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风险。

此外,还需要区分预收款销售与直接收款中的“先收款后发货”的区别,因为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预收款方式销售不同: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即收款就要缴税。

直接收款方式通俗的讲就是“钱货两清”或“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但是不能武断的按字面意思进行理解。实际上,“钱货两清”应当这样解释:交易双方,一方取得货款或者取得索取货款的凭据,同时一方取得交易的货物或者提货凭据。因此,“钱货两清”可以先收钱后发货,也可以先发货后收钱。从所有权的转移来说,在一方取得货款或者索取货款的凭据时,实际上货物的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即对方有权随时提货,当然这里的“随时提货”也要考虑货物的性质及存放地点等因素,可能会有一定的限制,但是提货的主动权在支付货款的一方。

因此,直接收款中的“先收款取后发货”,实际上在销售方取得货款的同时,对方随时可以提货,与货物所有权相关的风险与报酬已经转移,即销售已经完成;而预收款销售,在收到货款时,并没有达到履行的条件,即与货物所有权相关的风险与报酬尚未发生转移,处于待定状态。

2、如果提供劳务或服务,需要区分劳务或服务的性质来判断预收款的缴税时间。

如果提供租赁服务,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的规定,收到预收款即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需要全额缴纳增值税。另外,根据财税〔2017〕58号文件的规定,对于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不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但是需要预缴增值税。

如果提供租赁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含劳务,下同),收到预收款什么时间缴税,政策其实规定的并不是非常明确。比如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上述规定,是针对一般情况下提供服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即“提供服务”+“收取款项”,两者缺一不可。注意:这里的“收取款项”,其时间为提供服务过程中或服务完成后,不包括预收款。

那么,针对先收款后提供服务,什么时间缴纳增值税呢?笔者认为,可以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注:已废止)的规定:对预收工程价款(工程项目尚未开工时收到的款项),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工程开工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按月确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对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一般服务来说,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以根据服务形象进度按月(或季)确定。当然了,这只是笔者的建议,具体如何缴税,还需要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总结:针对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需要区分不同情况以确定何时缴纳增值税:

1、销售一般货物,发货时缴纳增值税。

2、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收到预收款或在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缴纳增值税。

3、提供租赁服务,收到预收款时缴纳增值税。

4、提供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时不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但需要预缴增值税。

5、房地产企业销售开发产品,收到预收款时预缴增值税,交房时缴纳增值税。

6、提供一般服务,收到预收款时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在服务提供时按形象进度缴纳增值税(需咨询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确认)。

以上是笔者整理的关于预收款何时缴纳增值税的各种情形,供大家参考,不足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第11篇】房地产企业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第一步:

进入“我要办税” ->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增值税预缴申报”

第二步:

输入申报年度

第三步:

选择计税方式

第四步:

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相应栏次

第五步

填写附加税申报表相应栏次

第六步

点击“申报”,查看申报结果

【第12篇】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筹划

一般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思路包括几点:

1、房地产企业筹资中的税收筹划。因为房地产企业需要大量的资金作为周转,但无论是怎么获取的资金,都会存在一定的资金成本,所以需要对筹资中的税收进行筹划。需要明白的是:无论是何种筹资方案,都可以满足房地产企业需求,但资金成本高低决定企业税收轻重。

2、房地产企业投资中的税收筹划。房地产企业不同于其他工业活动,在投资分析的同时,还需要就投资税收进行筹划,毕竟这样才能减轻房地产企业的高税收负担。需要明白的是:投资可以分为对内投资和对外投资,这是按照发生作用来划分的。在对外投资的时候,需要注意地区和行业的选择,毕竟不同的地区和行业,税法所给出的税收政策是不同的,只有确保选择的合理性,才能确保企业利益最大化。

房地产企业经营中的税收筹划。在此过程中拥有多种选择,主要以: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债券溢折价的摊销方法的选择、费用分摊方法的选择。需要明白的是:在房地产企业经营中采取税收筹划的时候,无论是选择什么样的方式,都需要谨慎

任何企业及行业,节税思路无非就是以下3种

1,洼地核定征收

2,转移低税率税种

3,最新税收政策

优惠政策大致如下:

个体户(小规模纳税人):5个工作日办理完毕

服业务的个税征收率为1%,

增值税1%,

附加税0.06%,

总税负2.06%。

商贸业的个税征收率0.8%,

增值税1%,

附加税0.06%,总税负1.86%。

不仅针对个体户,针对有限公司,地方财政返税可高达90%

增值税:以地方留存的40%-90%扶持。(地方留存为50%)

所得税:以地方留存的40%-90%扶持。(地方留存为40%)

地方财政的40%-90%(地方财政留存40%)

【第13篇】房地产企业增值税核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就可以出售在建中的开发产品,收取预收款项,计入“预收账款”核算。按照目前的税法要求,需要预缴增值税。那么预缴后的增值税是否能退还呢,我们今天一起来学习一下。

一、预缴的税法政策

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3%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预缴增值税=当期收取的价款和价外费用/(1+9%)*3%。

房地产企业的预收款,为不动产交付业主之前所收到的款项,但不含签房地产销售合同之前所收取的诚意金、认筹金和订金等。

政策参考: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2023年5月1日期适用税率为10%,2023年4月1日期适用税率为9%)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二、预缴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1)企业预缴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2)月末企业应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三、预缴税金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及申报表表间关系

(1)预缴时:

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第二列“销售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行次,本表第4行由销售不动产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填写,反映其销售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情况。

(2)预缴抵减时:

主表第28栏“①分次预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已缴纳的准予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税额。销售不动产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表间关系:主表28栏本月数=附表四第四行“本期实际抵减税额”栏次

四、现行政策口径下增值税预缴税金能否退还分析

1、持续经营状态

按目前的政策口径,正常经营期内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按规定“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是按月申报的,因此即使当期实际计算的应纳税款小于预缴税款未抵减余额的,也只是处于待抵减状态,目前没有文件规定相应的多预缴的增值税清算退还政策及退还预缴税金的操作流程,因此持续经营期中并无法实现退还多预缴的增值税。

2、注销清算

在目前各地对房地产项目限售价的趋势下,不动产转让现行税率降为9%后,出现了较多的开发项目最终实际增值税负担小于3%的预缴率,此时当项目公司楼盘清盘后申请税务注销的,能否退还未抵减的的增值税呢?

预缴税金属于预缴性质的税金,并非企业实际缴纳的税款,实质上属于企业的资产,当企业税务注销时,完全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回未抵减完毕的预缴税金,且其不受征管法规定的三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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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房地产企业预缴增值税税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就可以出售在建中的开发产品,收取预收款项,计入“预收账款”核算。按照目前的税法要求,需要预缴增值税。那么预缴后的增值税是否能退还呢,我们今天一起来学习一下。

一、预缴的税法政策

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3%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预缴增值税=当期收取的价款和价外费用/(1+9%)*3%。

房地产企业的预收款,为不动产交付业主之前所收到的款项,但不含签房地产销售合同之前所收取的诚意金、认筹金和订金等。

政策参考: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2023年5月1日期适用税率为10%,2023年4月1日期适用税率为9%)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二、预缴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1)企业预缴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2)月末企业应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三、预缴税金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及申报表表间关系

(1)预缴时:

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第二列“销售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行次,本表第4行由销售不动产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填写,反映其销售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情况。

(2)预缴抵减时:

主表第28栏“①分次预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已缴纳的准予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税额。销售不动产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表间关系:主表28栏本月数=附表四第四行“本期实际抵减税额”栏次

四、现行政策口径下增值税预缴税金能否退还分析

1、持续经营状态

按目前的政策口径,正常经营期内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按规定“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是按月申报的,因此即使当期实际计算的应纳税款小于预缴税款未抵减余额的,也只是处于待抵减状态,目前没有文件规定相应的多预缴的增值税清算退还政策及退还预缴税金的操作流程,因此持续经营期中并无法实现退还多预缴的增值税。

2、注销清算

在目前各地对房地产项目限售价的趋势下,不动产转让现行税率降为9%后,出现了较多的开发项目最终实际增值税负担小于3%的预缴率,此时当项目公司楼盘清盘后申请税务注销的,能否退还未抵减的的增值税呢?

预缴税金属于预缴性质的税金,并非企业实际缴纳的税款,实质上属于企业的资产,当企业税务注销时,完全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回未抵减完毕的预缴税金,且其不受征管法规定的三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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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房地产企业增值税预征

土地增值税是保障收入公平分配、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有力工具。本篇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风险须知的税务知识是税云服务平台小编专门为税务会计整理的税务实操内容,这篇文章中为您详细描述了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存在的税收问题及风险。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一般按照销售额来预征,普通住宅为2%,商业为3%,各地会有所差异。房地产企业预售商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对纳税人预售除公寓和别墅以外的非普通标准住宅,暂停按预售收入的1%比例预征土地增值税。

按照《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的有关问题公告》(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9号)第十三款之规定:关于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核定征收率的问题:

(一)普通标准住宅的核定征收率为6%;

(二)非普通标准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的核定征收率为8%;

(三)无法准确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的,核定征收率为8%。

按照《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的公告》(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8号)第十一款之规定:纳税人在存量房转让环节,无法按照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8号第九条据实征收土地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按8%的核定征收率计算征收,并出具《存量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通知书》。

具体我们通过下面的政策来了解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各地的不同(全国):

各地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规定汇总(截至2021.3)

http://xt12366.com/index.php/home/case/newjdshow/id/2xyyjb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收风险

近些年,随着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快速发展,房地产行业给我国经济的增长带来很大的助力。然而房地产企业在税务风险管理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着很多的不足和问题,在各个环节和流程中都有可能面对税务风险问题,给房地产企业带来了非常严重的影响。土地增值税作为房地产企业重要的税种之一,受其制度设计的影响,房地产企业面临一些税务风险。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十大风险

(一)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税务风险

1、不符合核定征收规定的税务风险

(二)确定清算项目环节的税务风险

2、未能及时清算,需要缴纳滞纳金3、清算单位错误视情况补缴税款、滞纳金等

(三)房地产转让收入的税务风险

4、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收入确定不符合规定5、隐瞒、虚报转让价格或价格明显偏低的税务风险6、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经济利益未按规定确认的税务风险

(四)房地产开发成本的税务风险

7、未取得合法凭据的无法扣除8、未实际发生的成本不得扣除9、扣除项目的分配或分摊不合规定

(五)房地产开发费用的税务风险

10、融资费用未按规定归集及扣除的税务风险

针对风险提出4点优化措施:

(一)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

为了保证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正常进行,需要加强财务人员的核算管理水平,通过保持各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二)审核票据的真实性,详细分析项目成本

为了保证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合法性,需要在扣除项目中对票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对于实际发生但是没有取得合法票据的项目不予扣除,并且需要根据发票的实际金额和付款金额,合同金额,决算金额孰低的原则进行确认成本。

(三)提升税务筹划意识

在营改增之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想要保证税收筹划工作的顺利进行,需要树立良好的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意识。

(四)选择合理的税收优惠

要想税收优惠政策的作用能够得到充分的发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务管理人员需要对国家土地增值税的相关内容进行深度探究,从而根据工程项目的面积以及出售数量等实际情况,选择相对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有效的把控土地增值税增值率的比率。

降低风险、精准赋能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能否顺利进行,直接关系到了房地产企业的整体发展。

要想保证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正常进行,税务管理人员要对当下的政策进行了解并且制定合理科学的税务筹划方案,保证清算过程的合理性和严谨性,避免由于工作人员的失误影响到最终的计算结果,最后还需要选择合理的税收优惠,在合法的范围内最大限度的降低房地产企业的税务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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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房企建立数据规范意识,掌握数据规范要点,降低税企双方不必要的涉税风险与征纳成本,同时实现财务人员管理职能的数字化转变,实现管理价值最大化;

内容大纲

(一)当前税收大数据环境分析、现行征管与行业监管趋势分析1、大数据环境介绍2、房地产行业监管情况3、税务局现行征管现状分析(二)数字化技术在房地产行业中的应用案例1、数字化技术应用必要性2、数字化技术在房地产行业中的应用案例3、财务领域数字化技术实践a、项目售价测算模型b、土地投资测算模型(三)土地增值税数据规范化案例分析及风险应对1、常见的数据分析检查方法2、常见的风险点及申报数据规范要求(四)土地增值税清算数字化工作模式实战案例解析1、基础资料的审核及案例2、收入的审核及案例3、土地成本及拆补的审核及案例4、前期工程费的审核及案例5、建安成本的审核及案例6、基础设施费的审核及案例7、公共配套设施费的审核及案例8、开发间接费的审核及案例9、开发费用及税金的审核及案例

房地产企业增值税规定(15个范本)

销售额是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一般纳税人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计算增值税都要以销售额为依据。1传统增值税销售额的一般规定传统增值税销售额与销项税额的含义《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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