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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增值税优惠政策(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26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优惠政策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2023年增值税优惠政策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2023年增值税优惠政策

【第1篇】2023年增值税优惠政策

今天八一建军节,小编整理了退役士兵、军转干部和随军家属创业就业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一起来看看吧。

图为陕西省汉中市税务干部向退役军人宣传退役军人创业税收优惠政策。陈显信/摄

退役士兵创业税费扣减

【享受主体】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享受条件】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2.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3.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3年第4号)

吸纳退役士兵就业税费扣减

【享受主体】

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享受条件】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2.上述政策中的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3.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4.企业既可以适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5.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6.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3年第4号)

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

【优惠内容】

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必须持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九)项

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

【优惠内容】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2.每一随军家属只能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第二条

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优惠内容】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安置的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九)项

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

【优惠内容】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四十)项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

【优惠内容】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第一条

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优惠内容】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安置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

2.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四十)项

摘自《“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

【第2篇】我国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研究

近几年,国家出台了很多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小编整理了小微企业可以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今天就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一、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税费

延缓缴纳的税款所属期有2个,分别是:2023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缴纳)或者2023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2023年第一、二季度。具体规定如下:

1.延缓缴纳2023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的,缓缴期限在原先3个月的基础上,继续延长6个月

2.延缓缴纳2023年第一、二季度部分税费的,缓缴期限为6个月

3.税费范围: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4.延缴金额:

其中,这条公告规定的全部税费,包含上文提到的所有税费。

政策依据:《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3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

二、六税两费优惠

该政策的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三、增值税

1.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免征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适用5%征收率,仍适用原免税政策

适用5%征收率的情况如下:

四、企业所得税

1.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

2.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3.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优惠政策

该政策中的“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同,能享受的税前扣除比例是有差异的。不同的设备器具对应的最低折旧年限和税前扣除比例如下:

五、个人所得税

1.个体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体户等纳税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

该政策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六、印花税

1.与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免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税【2017】77号)

2.资金账簿减半,其他账簿免征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公告》(财税【2018】50号)

以上就是近几年出台的小微企业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了,还想了解什么问题欢迎在评论区留言哦!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税台

【第3篇】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

疫情之下,都说生意难做,但有些生意,不仅赚钱,还是国家鼓励倡导的,它就是资源综合利用。那么资源综合利用主要体现在哪些行业?它能给公司降低税负吗?

资源综合利用主要体现在以下行业:

第一,开采回收一些矿产资源,例如我们页岩油。

第二,回收利用工厂的废渣、废水和废气。

第三,再生资源的回收,例如回收废铁、废旧轮胎、废旧电池等。

第四,农林剩余物的利用,例如回收利用玉米芯、树枝、树皮、木糠等制作原料。

第五,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

那么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它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呢?能给公司降低税负吗?

综合资源利用是有税收优惠政策可以享受的,并且确实也能给公司降低税负。比如说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比例在30%-100%不等。

不过想要享受到这个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还得满足6个条件。

1. 纳税人在境内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适用免税政策的,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2. 纳税人从境外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从销售方取得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3. 纳税人应建立再生资源收购台账,留存备查。

4. 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生态环境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或市级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5. 纳税信用级别不为c级或d级。

6. 纳税人申请享受即征即退政策时,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前6个月(含所属期当期)不得发生违法犯罪行为。

综上所述,资源综合利用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确实能给公司降低税负,但也不是所有公司都适用,具体的还是得以实际为准,如果你不确定自己的公司是否能使用该税收政策,可以咨询专业正规的财税公司喔!

今天分享的内容就到这里,已经阅读完毕的你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留言小金,小金在看到后的第一时间都会回复的!如果遇到财务、税务、公司注册、公司变更、公司注销、商标注册等方面的难题,咨询小金哦!

【第4篇】资产重组增值税优惠政策

实务中,企业合并、分立的案例屡见不鲜。由于合并、分立业务相对比较特殊,国家给予了很多税收优惠。以致于很多人误以为在合并、分立业务过程中,不需缴纳任何税款。

针对合并、分立(本文仅针对不涉及对价的合并和分立)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和印花税,逐一分析如下。

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一)政策优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5项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二)实务问题

1、合并、分立中涉及的房产所有权变更,资产转出方是否需要给资产转入方开发票?

不征增值税,意味着该行为不在增值税征税范围内,通常情况下,不需要开发票。

但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的规定,资产重组涉及的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资产转出方需要给转入方开具发票。实务操作时,开票额应按转出方的账面净值开具。转入方依据该发票入账,并作为后续计提折旧、摊销并税前扣除的依据。

若转出方未开具发票,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的规定,转入方发生的折旧、摊销,因为未取得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将无法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2、转出方转出的是股权(票),转出方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是否需要开具发票?

……

还有下面这些问题是否同样困惑?

1、如何证明合并、分立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分立企业有自然人股东,分立时自然人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分立的商业目的不被税务机关认可,是否有替代方案?

4、分立后,其中一家公司的资产只有房产,后续通过股权转让间接转让房产,如何规避土地增值税的风险?

5、公司将自有房产对外投资,是否免征土地增值税?被投资方是否免征契税?

6、合并、分立发生房产、股权(票)变更,免征印花税的政策依据和实务证据是什么?

7、合并、分立发生房产、股权(票)变更,征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转发至微信后,识别二维码(或搜索微信公众号“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查看2023年11月21日同名文章获取答案。

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第5篇】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国家为了减轻纳税人负担,出台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其中一部分于年底到期,但也有很多政策在2023年仍旧继续执行!究竟哪些可以继续执行呢?一起来看看吧

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要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补充: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按照以下规定执行:(1)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2)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政策依据】

《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要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

【政策要点】

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相关

【政策要点】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边销茶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本公告所称边销茶,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红茶末、绿茶为主要原料,经过发酵、蒸制、加压或者压碎、炒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特定企业间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金融机构特定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经营公租房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取得符合条件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卫生健康委委托进口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30年12月31日,对卫生健康委委托进口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21~2030年抗艾滋病病毒药物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13号)

供热企业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宣传文化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23年第55号)

《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所属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进口以下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为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硬盘,以及以其他形式进口自用的承载科普影视作品的拷贝、工作带、硬盘;

2)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科普仪器设备、科普展品、科普专用软件等科普用品。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6号)

“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相关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

“十四五”种子种源进口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符合《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的进口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种子种源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9号)

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

本章为简洁整理政策,用于宣传政策及交流使用。遗漏或不足之处,请予留言补充!

素材来源于国家税务网!

【第6篇】节能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正当税务筹划”就是规范会计核算、合理合法纳税申报纳税。这里汇集了增值税优惠政策,供参考并正确运用。

法定免税项目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自然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8)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9)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服务。

(10)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11)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12)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13)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14)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专项优惠政策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纳税人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服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服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比例包括30%、50%、70%和100%四个档次。

(2)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包括批发、零售)增值税。该免税项目包括经过切分、晾晒、冷藏、冷冻程序加工的蔬菜,但不包括蔬菜罐头。

(3)粕类产品。豆粕属征税饲料,其他粕类饲料免征增值税。

制种企业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4)按债转股企业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债转股协议,债转股原企业将货物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的,免征增值税。

(5)节能服务公司将项目中的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免征增值税。

(6)图书销售免征增值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指定出版物在出版环节的增值税先征后退100%、50%;免征图书批发、零售增值税。

(7)对电影产业的电影发行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转让版权取得的收入,电影发行企业取得的电影发行收入,电影放映企业在农村的电影放映收入,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税。

(8)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9)原对城镇公共供水用水户在基本水价(自来水价格)外征收水资源费的试点省份,在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期间,按照不增加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负担的原则、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所对应的水费收入,不计征增值税,按“不征税自来水”项目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10)自2023年5月1日起,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下发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办理退税。

(11)自2023年5月1日起,社会组织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下发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办理退税。

社会组织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并取得《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的非营利法人。会费是指社会组织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收取的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团体会员的会费。

社会组织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取得的其他收入,一律照章缴纳增值税。

(12)在2023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增值税。

(13)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14)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①纳税人提供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货物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②纳税人为内地(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有关规定执行;

③委托方索取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15)以下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①国家助学贷款;

②国债、地方政府债;

③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⑤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的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⑥在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16)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免征增值税。

(17)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18)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①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②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③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④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⑤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取得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19)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①金融机构与中国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②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③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并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通行为;

④金融机构之间的转贴现业务。

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除上述情况外,还包括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持有金融债券、同业存单。

(20)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①已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

②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平均年担保费率=本期担保费收入÷(期初担保余额+本期增加的担保金额)x100% ;

③连续合规经营2年以上,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④为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⑤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10%,且平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⑥担保责任余额不低于其净资产的3倍、且代偿率不超过2%、担保机构免征增值税政策采取备案管理方式。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应到所在地县(市)主管税务机关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享受3年免征增值税政策。在3年免税期满后,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可按规定程序办理备案手续后继续享受该项政策。

(21)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免征增值税。

(22)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23)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①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相关技术,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②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 2010)等规定。

(24)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25)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6)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7)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8)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免征增值税。

(29)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免征增值税。

(30)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31)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行为,免征增值税。

(32)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免征增值税。

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予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予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33)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免征增值税。

(3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免征增值税。

(35)随军家属就业。

①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②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按照上述规定,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36)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①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②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37)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38)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免征增值税。

(39)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兼营增值税减税、免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增值税减税、免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项目,不得减税、免税。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适用减税、免税规定的,可以选择放弃减税、免税,依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同时适用两个以上减税、免税项目的,可以分不同减税、免税项目。选择放弃的减税、免税项目36个月内不得再减税、免税。

增值税即征即退

(1)软件产品的税务处理。

①一般计税方法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在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②一般计税方法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2)一般计税方法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3)经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计税方法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4)纳税人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①纳税人是指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②纳税人本期应退增值税税额等于本期所含月份每月应退增值税税额之和。

月应退增值税税额=纳税人本月安置残疾人员人数×本月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

【第7篇】餐饮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很多在迎商办办理了营业执照的小伙伴们,针对是否需要进行纳税申报、是否可以享受优惠政策等方面有诸多的疑问,小编对此作如下统一答复: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很多人对税务登记的认识有一个误区,认为我店铺的销售额不高,是不是就不用交?办理税务登记和缴纳税款是两码事,做了税务登记之后,在享受了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后,没产生税款可以做“零申报”。

接下来,我们来了解一下现行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吧!

01 免征增值税

1.享受主体

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

2.优惠内容

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3.享受条件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

4.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6号)

02 减征企业所得税

1.享受主体

小微企业(含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

2.优惠内容

·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享受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4.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号)

03 减征个人所得税

1.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

2.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3.享受条件

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4.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8号)

04 减征“六税两费”

1.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

2.优惠内容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3.享受条件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的税额幅度,享受税收优惠。

4.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0号)

05 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保费

1.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各类灵活就业人员

2.优惠内容

· 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3年4月至6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3年4月至2023年3月。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已缴纳所属期为2023年4月费款的企业,可从5月起申请缓缴,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也可以申请退回4月费款。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3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3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3.享受条件

· 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以及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单位。

·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

4.政策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

内容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以上就是现行税费优惠政策的内容,享受主体基本覆盖了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以及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一般纳税人,优惠税种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及其他附加税种,为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降低经营成本,为打造更加和谐的营商环境注入了一剂强心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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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政策文件

202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解读、运用及税务筹划!错过可惜

2023年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相关优惠政策发布出来后,很多财务人员比较关注的是,小规模2023年如何开具,如何计算应纳税额?2023年元月已经开过的发票该如何处理?以及不同优惠政策下,小规模纳税人账务处理及申报处理等工作如何解决?

像这些问题都是小规模纳税人财务人员比较关注的啦,也别发愁了,下面就给大家这些问题的解决方法!有关2023小规模如何开具发票,如何做账务处理如何申报有疑问的,下面一文说明白,一起看看吧!

202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解读、运用及税务筹划

一、2023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最新优惠政策解读

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于3%征收率)如何开票如何计算

三、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于5%征收率)如何开票如何计算

四、2023年已开具的发票如何处理

五、小规模增值税不同优惠政策下账务处理及申报

六、一般纳税人加计抵减新政

七、应用举例及税务筹划

2023小规模开了免税及3%普票后续如何处理

这部门内容来源:二哥税税念

1、开了3%专票的后续处理(纳税义务时间是2023年内)

方案一:追回3%专票作废(电子专票红冲),然后开具1%的专票,按1%纳税

方案二:企业不追回发票作废,直接按3%纳税。

……

……内容较多了,篇幅限制,下面就不一一详细展示了,小编汇总了文档,希望也能够对2023年小规模财务人员开票及做账报税有帮助。

【第9篇】一般纳税人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近几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针对小微企业和小规模纳税人的优惠政策,那么具体都有哪些呢?今天就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一、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

该政策的具体内容如下:

二、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该政策的具体内容如下:

三、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个体户减免地方'六税两费'

该政策的具体内容如下:

四、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

免征的政府性基金包括: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五、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该政策的具体内容如下:

六、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该政策的具体内容如下:

以上就是小微企业和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了,还想了解什么问题欢迎在评论区留言哦!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第10篇】2023年小型微利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说到小微企业,有两个概念,小微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很多人都分不清楚,哪么,小微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有什么区别?

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中使用概念

小微企业→增值税中使用概念

一、企业所得税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标准来划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财税〔2017〕43号文件规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意: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适用个人所得税,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也就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增值税中提到的小微企业:按《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的标准来划分,依据从业人数、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结合行业特点具体确定。(列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2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根据上述规定,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税收优惠的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小微企业划分标准

2、分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季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

3、纳税人只能是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不能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徽企业的支持力度,推动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12月l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本通知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接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x12

注意: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自然人)不适用小微企业增值税免税政策,对于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自然人)按增值税起征点规定执行:

对个人销售额未达到规定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自然人),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 000~20 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营业额5 000~20 000元。

(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4)营改规定的应税行为的起征点:

① 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 000~20 000元(含本数)。

②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增值税起征点所称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11篇】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

为支持企业改制重组,优化市场环境,现就继续执行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二、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三、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六、改制重组后再转让房地产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按照改制重组前取得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确定;经批准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为作价入股时县级及以上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评估价格。按购房发票确定扣除项目金额的,按照改制重组前购房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本次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项目金额,购买年度是指购房发票所载日期的当年。

七、纳税人享受上述税收政策,应按税务机关规定办理。

八、本公告所称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投资主体相同,是指企业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九、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尚未处理的,符合本公告规定可按本公告执行。

财 政 部 税务总局

202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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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支持企业改制重组,优化市场环境,现将继续执行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二、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三、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六、企业改制重组后再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以改制前取得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作为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批准,国家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再转让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以该宗土地作价入股时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批准的评估价格,作为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办理纳税申报时,企业应提供该宗土地作价入股时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批准的评估价格,不能提供批准文件和批准的评估价格的,不得扣除。

七、企业在申请享受上述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房地产转移双方营业执照、改制重组协议或等效文件,相关房地产权属和价值证明、转让方改制重组前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地价款的凭据(复印件)等书面材料。

八、本通知所称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投资主体相同,是指企业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九、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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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现将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建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二、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三、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六、企业改制重组后再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以改制前取得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作为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企业在重组改制过程中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批准,国家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再转让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以该宗土地作价入股时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批准的评估价格,作为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办理纳税申报时,企业应提供该宗土地作价入股时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批准的评估价格,不能提供批准文件和批准的评估价格的,不得扣除。

七、企业按本通知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房产、国有土地权证、价值证明等书面材料。

八、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第三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五条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2月2日

【第12篇】高新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属于一种税收政策。是指依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4月联合颁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依照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减至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2023年,党中央、国务院根据经济发展形势出台了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后,税务总局围绕创新创业的主要环节和关键领域梳理了相关税费优惠政策措施,覆盖企业整个生命周期。

受疫情和新经济形势双重影响下,高新技术类企业税收优惠有哪些呢? 以下,特按照三类受惠主体,详细说明。

第一类受惠主体: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优惠内容】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高新技术企业要经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的认定。

3.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相应要求。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二类受惠主体: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享受条件】

1.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企业。

第三类受惠主体: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优惠内容】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为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法人企业。

2.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其中服务贸易类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须满足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按照《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执行。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4.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其中服务贸易类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5.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第13篇】小型微利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2023

根据相关文件,小微企业的定义有两个,分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其中:

1、小型微型企业的概念来自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标准进行划分。

2、小型微利企业的概念源自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那么对于小微企业税收政策都有哪些呢?

一、企业所得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增值税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自202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23年10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规定:“为继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推动创业就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继续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6号)第三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三、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第一条的规定:“自2023年l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四、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第一条的规定:“自2023年1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第14篇】增值税附加税优惠政策

移步《优税乐》了解更多税收优惠政策详情我们都知道现在的地方政府,会专门的成立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园区,以此来吸引,异地的个人和企业到地方办理纳税,从而达成拉高地方经济发展的目的。那么这些税收优惠政策里面有你们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吗?政策一自然人代开政策这个政策就是园区的税务大厅=帮助自然人代开出发票,

一般是哪些和企业合作后的个人,企业付款后要求自然人提供发票,自然人没有企业自然只能通过代开来解决这个问题了,但是自然人直接去代开的税率是非常的高的,那么,想要代开的个人,其实就可以通过园区的税务大厅申请代开。在园区申请代开,经过核定后个税可以直接低至0.75%-1.8%(不需要注册企业),并且发票是税务大厅代开出来的,有相应的完税证明,大家可以放心享受该政策。

政策二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政策想要享受核定征收政策也可以通过个人独资企业吗,只是今年的形式来看,个体工商更加的问题,并且限制比价宽松,基本全行业都可以进行核定,并且开票品目和经营范围也很广阔。在园区注册个体工商户后,个税经过核定可以低至0.75%,并且普票免征增值税及附加税,公转私也不需要二次纳税。移步公众号《优税乐》了解更多税收优惠政策详情

【第15篇】增值税优惠政策汇总

增值税优惠政策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期限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4〕60号

自1994年1月1日起

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5〕69号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8〕47号

自1998年1月1日起

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198号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39号

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及药械征收增值税的批复》

国税函〔1999〕191号

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264号

8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42号

9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配售出口黄金有关税收规定的通知》

财税〔2000〕3号

1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113号

1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21号

1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131号

1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97号

自2001年7月1日起

1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01〕54号

自2001年1月1日起

1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0号

1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131号

1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2〕89号

18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142号

19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外经贸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2号

2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茴油、毛椰子油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国税函〔2003〕426号

2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用鱼油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3〕1395号

自2003年1月1日起

2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4家资产管理公司接收资本金项下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时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21号

2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培训费等费用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批复》

国税函〔2004〕553号

2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户手工编织的竹制和竹芒藤柳坯具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56号

2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5〕13号

2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07〕83号

2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10号

28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煤层气抽采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16号

29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172号

2008年1月1日起

3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08〕56号

自2008年6月1日起

3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桃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455号

3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9号

3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工合成牛胚胎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97号

3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75号

3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种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自2023年12月1日起

3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橄榄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10〕144号

3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137号

自2012年1月1日起

3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花椒油增值税适用税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

3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液体乳增值税适用税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8号

4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伴生金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4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00号

自2023年4月1日起,原适用税率调整为13%

4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4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75号

自2012年10月1日起

4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玉米深加工产品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4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97号

自2023年1月1日起

4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物骨粒适用增值税税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1号

4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精料补充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6号

4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6号

4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5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38号

自2014年5月1日起

5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杏仁油、葡萄籽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2号

5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牡丹籽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5号

5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石脑油和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17号

5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57号

55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4〕62号

自2023年10月1日起

5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73号

自2023年7月1日起

5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

财税〔2015〕78号

自2023年7月1日起

58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59

《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67号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6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客机和新支线飞机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41号

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6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97号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6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47号

6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9号

6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40号

6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68号

6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46号

自2023年5月1日起

6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6〕70号

6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69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82号

7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52号

71

《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21号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7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81号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7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51号

74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90号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75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58号

76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77号

自2023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77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8号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78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7〕56号

自2023年1月1日起

79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7〕74号

80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18〕32号

8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38号

8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97号

自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8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91号

自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84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08号

自2023年11月7日起至2023年11月6日止

85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94号

自2023年9月10日起

86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95号

自2023年9月20日起

87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3 号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88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47号

自2023年5月1日起

89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20号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90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

自2023年4月1日起

91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24号

自2023年3月1日起

9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93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20号

自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94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6号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95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7号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96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22号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97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98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扶贫办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陕财税〔2019〕7号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99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21号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10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3号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101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陕财税〔2019〕5号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10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

10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6号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10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1127号

105

《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106

《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5号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107

《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38号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

108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通知》

陕财税〔2019〕5号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109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陕财税[2019]6号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110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扶贫办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陕财税[2019]7号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111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19号

1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令第691号

1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11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财税字〔1995〕52号

11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国税发〔1993〕151号

11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5号

11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81号

11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591号

119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9号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12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边销茶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财税〔2016〕73 号

继续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121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陕财税〔2016〕12号

12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13〕52号

12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

12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

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12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98号

执行到2023年12月31日

12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89 号

12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0〕102号

自2000年1月1日起

128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科技资料进出口总公司销售进口图书享受免征国内销售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69号

12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

13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国务院令第372号

13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110号

13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74号

13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39号

134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3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60号

13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15号

13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营业税和增值税政策到期延续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83 号

13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212号

13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139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3〕86号

140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65号

14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钻石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6〕131号

14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5号

14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增值税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9号

14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和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35号

14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连商品交易所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增值税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14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108号

147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52号

148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销售给科研教学单位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7〕66号

2023年增值税优惠政策(15个范本)

今天八一建军节,小编整理了退役士兵、军转干部和随军家属创业就业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一起来看看吧。图为陕西省汉中市税务干部向退役军人宣传退役军人创业税收优惠政策。陈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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