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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最新优惠政策(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1-12 11:02:02 查看人数:86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优惠政策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增值税最新优惠政策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增值税最新优惠政策

【第1篇】增值税最新优惠政策

2023年,变化的不只有疫情,企业财务最关心的增值税也发生了变化。5月起,企业能享受哪些优惠政策最新的税率表和抵扣标准又是如何呢?

2023年增值税优惠政策

1、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征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业务在2023年5月至年末都可享受增值税免征政策,适用5%征收率的业务在季度不超过45万的前提下继续享增值税免征政策。

但是,已经有十多家企业在《发票小工具》中录入发票时发现,手中3%征收率的增值税发票也是缴纳了一定税额的。财务用小工具进行了发票查重真伪查验,系统立马反馈发票没有问题。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问题的关键在于发票的类型,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票是不享受免征的,这也是出现此类情况的原因。

2、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交增值税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2023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缴纳6个月

3、 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4、 留抵退税

2023年增值税最新税率

【第2篇】节能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正当税务筹划”就是规范会计核算、合理合法纳税申报纳税。这里汇集了增值税优惠政策,供参考并正确运用。

法定免税项目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自然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8)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9)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服务。

(10)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11)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12)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13)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14)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专项优惠政策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纳税人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服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服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比例包括30%、50%、70%和100%四个档次。

(2)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包括批发、零售)增值税。该免税项目包括经过切分、晾晒、冷藏、冷冻程序加工的蔬菜,但不包括蔬菜罐头。

(3)粕类产品。豆粕属征税饲料,其他粕类饲料免征增值税。

制种企业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4)按债转股企业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债转股协议,债转股原企业将货物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的,免征增值税。

(5)节能服务公司将项目中的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免征增值税。

(6)图书销售免征增值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指定出版物在出版环节的增值税先征后退100%、50%;免征图书批发、零售增值税。

(7)对电影产业的电影发行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转让版权取得的收入,电影发行企业取得的电影发行收入,电影放映企业在农村的电影放映收入,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税。

(8)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9)原对城镇公共供水用水户在基本水价(自来水价格)外征收水资源费的试点省份,在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期间,按照不增加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负担的原则、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所对应的水费收入,不计征增值税,按“不征税自来水”项目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10)自2023年5月1日起,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下发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办理退税。

(11)自2023年5月1日起,社会组织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下发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办理退税。

社会组织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并取得《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的非营利法人。会费是指社会组织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收取的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团体会员的会费。

社会组织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取得的其他收入,一律照章缴纳增值税。

(12)在2023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增值税。

(13)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14)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①纳税人提供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货物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②纳税人为内地(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有关规定执行;

③委托方索取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15)以下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①国家助学贷款;

②国债、地方政府债;

③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⑤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的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⑥在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16)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免征增值税。

(17)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18)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①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②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③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④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⑤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取得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19)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①金融机构与中国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②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③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并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通行为;

④金融机构之间的转贴现业务。

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除上述情况外,还包括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持有金融债券、同业存单。

(20)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①已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

②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平均年担保费率=本期担保费收入÷(期初担保余额+本期增加的担保金额)x100% ;

③连续合规经营2年以上,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④为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⑤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10%,且平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⑥担保责任余额不低于其净资产的3倍、且代偿率不超过2%、担保机构免征增值税政策采取备案管理方式。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应到所在地县(市)主管税务机关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享受3年免征增值税政策。在3年免税期满后,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可按规定程序办理备案手续后继续享受该项政策。

(21)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免征增值税。

(22)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23)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①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相关技术,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②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 2010)等规定。

(24)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25)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6)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7)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8)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免征增值税。

(29)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免征增值税。

(30)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31)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行为,免征增值税。

(32)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免征增值税。

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予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予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33)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免征增值税。

(3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免征增值税。

(35)随军家属就业。

①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②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按照上述规定,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36)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①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②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37)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38)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免征增值税。

(39)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兼营增值税减税、免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增值税减税、免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项目,不得减税、免税。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适用减税、免税规定的,可以选择放弃减税、免税,依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同时适用两个以上减税、免税项目的,可以分不同减税、免税项目。选择放弃的减税、免税项目36个月内不得再减税、免税。

增值税即征即退

(1)软件产品的税务处理。

①一般计税方法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在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②一般计税方法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2)一般计税方法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3)经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计税方法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4)纳税人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①纳税人是指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②纳税人本期应退增值税税额等于本期所含月份每月应退增值税税额之和。

月应退增值税税额=纳税人本月安置残疾人员人数×本月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

【第3篇】小规模增值税优惠政策

为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决策部署,更加便利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时了解适用税费优惠政策,税务总局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费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形成了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内容。今天带你了解:享受主体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费优惠政策有哪些↓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3.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享受条件】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3年第1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6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享受条件】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的税额幅度,享受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0号)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享受条件】

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摘自《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

【第4篇】增值税优惠政策最新2023年法定免税项目

一、法定免税项目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自然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8)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9)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服务。

(10)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11)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12)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13)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14)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二、专项优惠政策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纳税人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服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服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比例包括30%、50%、70%和100%四个档次。

(2)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包括批发、零售)增值税。

该免税项目包括经过切分、晾晒、冷藏、冷冻程序加工的蔬菜,但不包括蔬菜罐头。

(3)粕类产品。豆粕属征税饲料,其他粕类饲料免征增值税。

制种企业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4)按债转股企业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债转股协议,债转股原企业将货物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的,免征增值税。

(5)节能服务公司将项目中的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免征增值税。

(6)图书销售免征增值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指定出版物在出版环节的增值税先征后退100%、50%;免征图书批发、零售增值税。

(7)对电影产业的电影发行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转让版权取得的收入,电影发行企业取得的电影发行收入,电影放映企业在农村的电影放映收入,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税。

(8)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9)原对城镇公共供水用水户在基本水价(自来水价格)外征收水资源费的试点省份,在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期间,按照不增加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负担的原则、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所对应的水费收入,不计征增值税,按“不征税自来水”项目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10)自2023年5月1日起,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下发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办理退税。

(11)自2023年5月1日起,社会组织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下发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办理退税。

社会组织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并取得《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的非营利法人。会费是指社会组织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收取的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团体会员的会费。

社会组织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取得的其他收入,一律照章缴纳增值税。

(12)在2023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增值税。

(13)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14)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①纳税人提供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货物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②纳税人为内地(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有关规定执行;

③委托方索取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15)以下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①国家助学贷款;

②国债、地方政府债;

③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⑤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的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⑥在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16)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免征增值税。

(17)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18)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①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②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③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④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⑤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取得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19)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①金融机构与中国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②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③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并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通行为;

④金融机构之间的转贴现业务。

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除上述情况外,还包括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持有金融债券、同业存单。

(20)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①已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

②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平均年担保费率=本期担保费收入÷(期初担保余额+本期增加的担保金额)x100% ;

③连续合规经营2年以上,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④为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⑤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10%,且平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⑥担保责任余额不低于其净资产的3倍、且代偿率不超过2%、担保机构免征增值税政策采取备案管理方式。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应到所在地县(市)主管税务机关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享受3年免征增值税政策。在3年免税期满后,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可按规定程序办理备案手续后继续享受该项政策。

(21)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免征增值税。

(22)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23)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①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相关技术,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②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 2010)等规定。

(24)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25)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6)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span>;

(27)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8)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免征增值税。

(29)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免征增值税。

(30)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31)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行为,免征增值税。

(32)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免征增值税。

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予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予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33)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免征增值税。

(3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免征增值税。

(35)随军家属就业。

①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②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按照上述规定,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36)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①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②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37)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38)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免征增值税。

(39)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兼营增值税减税、免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增值税减税、免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项目,不得减税、免税。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适用减税、免税规定的,可以选择放弃减税、免税,依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同时适用两个以上减税、免税项目的,可以分不同减税、免税项目。选择放弃的减税、免税项目36个月内不得再减税、免税。

增值税即征即退

(1)软件产品的税务处理。

①一般计税方法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在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②一般计税方法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2)一般计税方法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3)经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计税方法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4)纳税人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①纳税人是指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②纳税人本期应退增值税税额等于本期所含月份每月应退增值税税额之和。

月应退增值税税额=纳税人本月安置残疾人员人数×本月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

【第5篇】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纳税筹划是建立在合法的前提下,利用好国家的税费优惠政策是首选,企业负责人和财务人员一定要了解本行业的税费优惠政策。我的文章主要帮助的是小企业,老板们一定要懂财税知识。

税收优惠,是指国家运用税收政策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对某一部分特定企业和课税对象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措施。翻译成白话,就是国家想帮助谁扶持谁就会针对谁出台优惠政策。

小企业单个体量不大,但是解决了就业,社保等大问题,是国民经济重要的组成部分,抵抗风险能力比较弱。国家这几年密集出台了针对小企业的税费优惠政策,扶持态度不言而喻,作为小企业一定要用好用尽国家的优惠政策。

一、企业一般缴纳哪些税费:

1、18个税种: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房产税、印花税、船舶吨税、车辆购置税、关税、契税、烟叶税、环保税和耕地占用税。其中有12个税种已经立法。

重要的常见的税种是增值税、所得税(企业和个税)、附加税等

2、7种费: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社保费(含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大病)

3、2种基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水利防洪基金。

4、代收费:地方教育费附加、工会经费,残疾人保障金等也由税务代收。每个地区每个行业不同,每个企业需要缴纳的代收费不同。比如重庆的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也由税务代收。

这里是简单罗列交那些税费,可以看出来企业的负担是非常重的。如果单纯为了少缴税而少交,风险非常大,也容易被查到。

二、优惠方法有14种(可能还不止):

税费的优惠比较繁杂,花样也多,比如有减税、免税、延期纳税、出口退税、再投资退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税收抵免、投资抵免、起征点、免征额、加速折旧、加计扣除、减计收入等

三、优惠是分税种优惠的,就是不同的税种有不同的优惠方法。

看到这里是不是乱了,几十种税费+14种优惠方法+不同的税种不同的优惠方法=老板和财务不知道能享受那些优惠了。

我们站在小企业角度,分税种看下能享受那些优惠,企业的大小通常以销售额来分

一、小规模企业增值税优惠:

不分行业以12个月累计销售额500万为界,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

1、小规模企业免销售额优惠, 小规模纳税人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季度销售额45万)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这个优惠针对的是开出去的普票和无票收入,如果开出去的是专用票,不管超没超15万(季度销售额45万)都要缴税。比如季度销售总额没有超过45万,开专票部分缴税,开普票部分免税。

2、小规模企业增值税税率优惠:除了上面的免销售额外,还有降低征收率的优惠。小规模企业的征收率是3%,2023年的优惠是由3%减按1%执行,此项优惠延续的文件还没有出台,但是开票系统有通知,大概率会延续到2023年12月31日。

应纳增值税税额=含税销售额÷(1+1%)×1%。

3、小规模企业附加税优惠:缴纳了增值税后还需要缴纳附加税,申报系统会自动计算。

自2023年1月1日起,对“六税两费”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前暂继续延续减按50%的税率进行征收。

六税两费中的“六税”是指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资源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而“两费”是指地方教育附加与教育费附加。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

1、减额+降税率优惠: “小型微利企业”出至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主要用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方面(小规模企业是增值税里面的说法)。小型微利企业同时符合三个条件:资产规模不超过5000万;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

申报系统会通过提交的财报会自动识别是不是小微企业,小微企业可能是小规模企业,也可能是一般纳税人。

小微企业的所得税是分两段算:

小微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理解为毛利、税前利润)没有超过100万元部分,则计入到应纳税所得额减按12.5%的税率计算,而企业所得税再按照20%的税率进行缴纳,综合可得出按照2.5%的税率计算出企业所得税纳税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部分,应纳税所得额是减按50%的税率进行计算,再按20%的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即综合可得按照10%的税率来计算企业所得税。

1)、翻译成白话就是公式:

应纳所得税=a段(毛利100万内)*税率2.5%+b段(毛利100-300万内)*税率10%

这里的税率不是国家规定的,是推算出来的综合税率。如果总金额在a段内,b段就是0。

应纳所得税=100万内部分*12.5%*20%+(100-300)万部分*50%*20%

2)、应纳税所得额大于300万(不是小微企业了)没有所得税优惠:301万*25%

2、不超过500万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扣除

3、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所得税的优惠有很多,就不列举了,一般会计都知道。

三、其他税费优惠

印花税: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对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印花税。

工会经费:对小微企业2023年12月31日的工会经费,实行全额返还支持政策继续执行。

残保金:残保金根据各地政策执行

残保金分档优惠: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保金。

残保金免征政策:在职职工小于等于30人,可以免征。

总结:上面提到的增值税+所得税+附加税的优惠,不分行业都可以叠加享受,实际上国家对小微企业、小规模企业的优惠扶持力度是非常大的。尤其是小规模企业+小微企业的,优惠可以做到膝盖斩了。这些优惠不需要去申请,申报表上自动计算自动享受。税务局这几年也把企业享受税费优惠当重要工作抓。

老板们把企业的数据往上面一套就知道要交好多税,如果企业正常经营,正常做账报税,做好筹划完全可以合法的大幅度降低税负,没必要为了少缴税而少交。老板们把精力放在如何拓展业务上,销售额越大享受的优惠越大,筹划的空间也越大。

新成立企业、小规模转一般纳税人、注销企业等关键时点考虑清楚后再行动。多点工资请个有经验、负责任的会计是非常值得的。

祝各位老板,生意兴隆!虎年发大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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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增值税优惠政策汇总

增值税优惠政策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期限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4〕60号

自1994年1月1日起

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5〕69号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8〕47号

自1998年1月1日起

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198号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39号

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及药械征收增值税的批复》

国税函〔1999〕191号

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264号

8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42号

9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配售出口黄金有关税收规定的通知》

财税〔2000〕3号

1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113号

1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21号

1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131号

1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97号

自2001年7月1日起

1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01〕54号

自2001年1月1日起

1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0号

1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131号

1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2〕89号

18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142号

19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外经贸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2号

2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茴油、毛椰子油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国税函〔2003〕426号

2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用鱼油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3〕1395号

自2003年1月1日起

2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4家资产管理公司接收资本金项下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时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21号

2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培训费等费用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批复》

国税函〔2004〕553号

2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户手工编织的竹制和竹芒藤柳坯具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56号

2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5〕13号

2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07〕83号

2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10号

28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煤层气抽采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16号

29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172号

2008年1月1日起

3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08〕56号

自2008年6月1日起

3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桃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455号

3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9号

3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工合成牛胚胎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97号

3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75号

3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种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自2023年12月1日起

3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橄榄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10〕144号

3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137号

自2012年1月1日起

3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花椒油增值税适用税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

3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液体乳增值税适用税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8号

4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伴生金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4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00号

自2023年4月1日起,原适用税率调整为13%

4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4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75号

自2012年10月1日起

4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玉米深加工产品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4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97号

自2023年1月1日起

4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物骨粒适用增值税税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1号

4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精料补充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6号

4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6号

4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5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38号

自2014年5月1日起

5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杏仁油、葡萄籽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2号

5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牡丹籽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5号

5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石脑油和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17号

5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57号

55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4〕62号

自2023年10月1日起

5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73号

自2023年7月1日起

5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

财税〔2015〕78号

自2023年7月1日起

58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59

《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67号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6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客机和新支线飞机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41号

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6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97号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6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47号

6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9号

6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40号

6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68号

6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46号

自2023年5月1日起

6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6〕70号

6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69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82号

7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52号

71

《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21号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7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81号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7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51号

74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90号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75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58号

76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77号

自2023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77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8号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78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7〕56号

自2023年1月1日起

79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7〕74号

80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18〕32号

8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38号

8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97号

自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8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91号

自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84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08号

自2023年11月7日起至2023年11月6日止

85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94号

自2023年9月10日起

86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95号

自2023年9月20日起

87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3 号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88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47号

自2023年5月1日起

89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20号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90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

自2023年4月1日起

91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24号

自2023年3月1日起

9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93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20号

自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94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6号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95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7号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96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22号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97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98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扶贫办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陕财税〔2019〕7号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99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21号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10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3号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101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陕财税〔2019〕5号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10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

10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6号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10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1127号

105

《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106

《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5号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107

《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38号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

108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通知》

陕财税〔2019〕5号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109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陕财税[2019]6号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110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扶贫办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陕财税[2019]7号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111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19号

1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令第691号

1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11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财税字〔1995〕52号

11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国税发〔1993〕151号

11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5号

11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81号

11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591号

119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9号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12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边销茶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财税〔2016〕73 号

继续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121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陕财税〔2016〕12号

12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13〕52号

12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

12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

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12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98号

执行到2023年12月31日

12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89 号

12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0〕102号

自2000年1月1日起

128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科技资料进出口总公司销售进口图书享受免征国内销售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69号

12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

13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国务院令第372号

13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110号

13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74号

13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39号

134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3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60号

13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15号

13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营业税和增值税政策到期延续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83 号

13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212号

13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139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3〕86号

140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65号

14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钻石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6〕131号

14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5号

14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增值税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9号

14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和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35号

14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连商品交易所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增值税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14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108号

147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52号

148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销售给科研教学单位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7〕66号

【第7篇】小规模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相关链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税务讲堂开讲啦!解读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责任编辑:宋淑娟 (010)61930016

【第8篇】小微企业增值税附加优惠政策

国家宣布:2023年国家要减税、退税2.5万亿。今天就给大家带来国家最新税费优惠动向。涉及增值税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留抵税额退税、个人所得税增加专项附加扣除等。

总体来看,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大规模的进行留抵税额退税等,2023年减税降费力度很大,国家是动真格的了。这对企业来说,是重大利好。

我们挨个来看看具体的税费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

这次明确: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那具体会是什么呢?我们来分析一下:

当前针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有两个,一个是3%征收率减按1%优惠(这个一直没有正式发文,但是已经在执行),另外一个是月度15万(季度45万)及以内(增值税起征点的概念),免征增值税。具体如下图:

其中3%减按1%其实已经是定了的,那么这次就很有可能是:继续提高起征点。那么会从季度45万提高到什么地步呢?我们猜测有可能会是季度60万(月度20万)。当然,具体的需要等文件明确。

二、企业所得税

这次主要明确的是:2023年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至300万元部分,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想要对这个政策有全面、深入的了解,就要知晓先前的政策。之前的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是分了两段:

2021.1.1-2022.12.31,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的部分,实际税负在2.5%(25%*20%*50%,计算方式具体见下图)。

而针对应纳税所得额100万-300万的税收优惠(实际税负10%),已经在2023年12月31日到期。

这次明确的是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所以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实际税负很可能会由10%将至5%。

三、大规模退税政策

2023年将对留抵税额进行大规模的退税,尤其会优先支持小微企业,并且明确:在2023年6月30日前,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部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足额退还。

同时对于制造业、科研技术服务、环保、电力燃气等留抵退税的问题,进行全面解决。保证退税资金全部直达企业。

四、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这个主要是由原来的75%提高到100%,同时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也有望进一步加大。

五、个人所得税又能少交了!

这个之前已经放风过,就是2023年基本上会增加一项新的专项附加扣除: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对于符合条件的人,可以少交点个税了。

【第9篇】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会计分录

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印发)第二条第(十)款的规定:

「 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

根据财税〔2014〕71号、财税〔2015〕96号〕、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2023年第23号等税收政策的规定:

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2月31日前,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单位和个人,暂免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从实务操作的角度看,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缴纳增值税是按季度进行的,而会计核算要遵循及时性原则,发生交易或事项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这就出现了一个时间上的差异,即,取得销售收入时,无法判断本季度销售额是否符合免税的标准,只有等到纳税申报期时才知道。

根据财会〔2016〕22号文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取得收入且发生纳税义务时,应先按照征收率对收入进行价税分离:

借: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季度终了,纳税申报时,如果纳税人本季度销售额符合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条件,再将已经计提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

那么,这个当期损益应当计入哪一个会计科目呢?笔者认为,「主营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都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但从有利于纳税人的角度(考虑企业所得税扣除基数)看,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为宜。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主营业务收入

毕竟,这个应交增值税当初也是从主营业务收入中剥离出来的,现在免征了,就再还原回去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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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顿财税学院(id:gaoduncaishui),来源:转载于何博士说税

【第10篇】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一直是国家扶持的对象,“营改增”试点全面推行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于小微企业原有的大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就采取了“平移模式”。但是,小慧今天要提醒大家,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将于2023年12月31日到期!望大家相互告知。

什么是小微企业?

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

1、2023年12月31日前,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单位和个人,暂免征收增值税。

2、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享受条件】

此优惠政策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企业和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 第六条第(二)项

【案例】如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3月销售货物取得销售收入2.5万元,无其它增值税应税项目,由于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虽然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但还是不得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此外还要强调,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也就是说,以一个季度为申报期限的不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才可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如何进行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8号第一条规定,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附件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增设“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免税额”、“小微企业免税额”、“未达起征点免税额”等栏次。

公告对申报表的格式进行了调整:

一是对申报表中“免税销售额”的填报内容,进一步做了调整细化,新增了3行免税销售额的“其中”数,分别是“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其他免税销售额”,由纳税人根据其所享受的免税政策分项填报;

二是在“税款计算”栏目中新增了“本期免税额”、“小微企业免税额”、“未达起征点免税额”栏次,由纳税人根据当期免税销售额和适用征收率计算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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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最新增值税优惠政策

2023年以来,国家出台及延续大量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增值税减免、企业所得税减免、个人所得税减免等。

5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总结了120项税费优惠政策措施,涵盖小规模纳税人及一般纳税人,覆盖企业整个生命周期。

今天,小柳和大家就120项税费优惠政策措施中的增值税帮大家归纳总结一下,降幅超15%,多个行业更享受免增值税优惠。推文较长,建议先关注小柳再收藏此推文

我们每周还会定期发布财务、节税、政策解析之类的干货,有任何个人财务、企业财务、节税或代理记账有关的问题,都可以询问小柳,也可以说说你们的财务故事。

1、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

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公告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不仅将2023年规定的免税月销售额提升了5万,更将免税期限延续到了2023年年末。

2023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公告称:“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也就是说,自2023年3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于2023年3月1日截止。

同时,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则免缴增值税,如果该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票,则视为自动放弃开具普通发票时免增值税的优惠,而且征税税率为3%。

但2023年12月31日以后,小规模纳税人免缴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否延续,犹未可知。所以其他可免增值税的行业则依旧“省钱力”十足。

2、特殊群体创业持续性免征

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通知附件3中第一条第6、第39、第40项规定:“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都可享受增值税免征优惠

其中,除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没有增值税免征年限外,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以及为安置随军家属与转业干部而新开的企业,均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同年,国家税务总局还发布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通知规定:“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而每位残疾人每月即征即退的限额为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

同时,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只要符合残疾人员工占比、劳动合同年限、工资标准、购买社保等的规定,即同样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退还标准同样为每位残疾人每月即征即退的限额为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

除残疾人与军人以外,与大学生创业相关的企业,同样可以享受增值税阶段性免征的税收优惠。

2023年,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联合发布《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

通知规定:“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已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3、金融机构选择性免征

为了帮助农户、个体户、小微企业渡过难关,近年来,国家也先后发布多项贷款优惠措施,鼓励金融机构向农户、个体户、小微企业贷款。

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规定:“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同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通知第六条规定:“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通知规定:“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只要利率不高于同期基准利率150%,取得的利息收入,就可免征增值税。”

注:上述优惠政策均已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

另外,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其附件3第一条第10项和第22项分别规定:“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的纳税人,以及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北交所),均免征增值税。”

同时,《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规定,对个人投资者、单位投资者、境外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而公募基金管理人运营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三年内暂免征收增值税。

4、一般纳税人加计抵减

近年来,国家除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加大增值税免减优惠以外,也出台了关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减免的优惠政策。

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公告第七条规定:“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同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规定:“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而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所谓加计抵减,就是假设a生产生活服务型企业花费100万,取得了一张价值100万的增值税进项票,那么当该公司取得增值税税率为6%的增值税销项时,可以上浮10%—15%进行抵扣,即100万的进项票可以抵扣110万—115万的增值税销项票。

5、一般纳税人免征行业

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知第二条规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及核电项目业主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等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通知规定:“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同时:“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则规定:“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3第一条第26项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另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动漫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也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6、小柳

除上述办法可以帮助企业节约企业增值税外,还可通过合理控制营收、对企业架构进行调整、加强财务管理及规划等办法,帮助企业留存更多利润。

最后,凡是对财务建设不解,对财务数据不懂,对财务节税有疑惑的朋友,都可以询问小柳,为您答疑解惑。

【第12篇】小型微利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2023

根据相关文件,小微企业的定义有两个,分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其中:

1、小型微型企业的概念来自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标准进行划分。

2、小型微利企业的概念源自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那么对于小微企业税收政策都有哪些呢?

一、企业所得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增值税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自202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23年10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规定:“为继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推动创业就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继续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6号)第三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三、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第一条的规定:“自2023年l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四、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第一条的规定:“自2023年1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第13篇】资产重组增值税优惠政策

实务中,企业合并、分立的案例屡见不鲜。由于合并、分立业务相对比较特殊,国家给予了很多税收优惠。以致于很多人误以为在合并、分立业务过程中,不需缴纳任何税款。

针对合并、分立(本文仅针对不涉及对价的合并和分立)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和印花税,逐一分析如下。

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一)政策优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5项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二)实务问题

1、合并、分立中涉及的房产所有权变更,资产转出方是否需要给资产转入方开发票?

不征增值税,意味着该行为不在增值税征税范围内,通常情况下,不需要开发票。

但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的规定,资产重组涉及的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资产转出方需要给转入方开具发票。实务操作时,开票额应按转出方的账面净值开具。转入方依据该发票入账,并作为后续计提折旧、摊销并税前扣除的依据。

若转出方未开具发票,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的规定,转入方发生的折旧、摊销,因为未取得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将无法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2、转出方转出的是股权(票),转出方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是否需要开具发票?

……

还有下面这些问题是否同样困惑?

1、如何证明合并、分立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分立企业有自然人股东,分立时自然人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分立的商业目的不被税务机关认可,是否有替代方案?

4、分立后,其中一家公司的资产只有房产,后续通过股权转让间接转让房产,如何规避土地增值税的风险?

5、公司将自有房产对外投资,是否免征土地增值税?被投资方是否免征契税?

6、合并、分立发生房产、股权(票)变更,免征印花税的政策依据和实务证据是什么?

7、合并、分立发生房产、股权(票)变更,征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转发至微信后,识别二维码(或搜索微信公众号“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查看2023年11月21日同名文章获取答案。

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第14篇】增值税优惠政策动漫

前不久,一部关于华人女航天员的中国动画《冲破天际》一发布预告,就刷爆了申税小微的朋友圈,全新的美术风格、流畅的动画表演都让大家惊叹不已。《冲破天际》是中国首部一上映就荣获14项国际奖的动画片!今天,就让申税小微给大家科普一下动漫行业的税收知识吧~

一、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规定: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增值税及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动漫产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规定:

自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2、动漫软件增值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根据财税〔2018〕32号文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起调整为16%)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3、动漫产品进口环节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具体免税商品范围及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供稿:上海 · 宝山税务、第三稽查局

【第15篇】供暖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众所周知,增值税是我国最大的税种之一。据相关数据显示,增值税收入占中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但对于企业而言,增值税可不是他们很想听到的一个词。因为,在很多企业看来,增值税税负压力很大。

基于此,国家一直在强调降低企业税负,并推出了非常多增值税优惠举措。仅今年,国家就出台了非常多'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惠及了几千万的企业。

具体都有哪些呢?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9] 13号),从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也就是说,如果是按月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低于10万元时,当月可免征增值税;如果是按季纳税的话,即使一个季度中,其中某个月销售额超10万,但只要季度总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同样可以按规定享受免税。

但需要注意的是,该政策只面向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以下、身份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人,与相关部门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划分的小微企业没有对应关系。

第二: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资金无偿借贷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9] 20号),从2023年2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此前,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企业集团内部各单位之间进行无偿资金拆借,需要缴纳6%的增值税,以及各种附加税,如城市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但附加税费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所以,假设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为25%,那么,集团实际应该负担的成本则为:6%的增值税,加上附加税费的75%。

举个例子,一集团内,a企业向b企业无偿提供了1亿元的借款,期限为5年,银行5年期限基准利率按照4.75%来算,a企业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为:100000000×4.75%×6%=285000元。

同时,假设a企业的城市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费率分别为6%、5%、2%,那么,a企业应缴纳的附加税费为:285000×(6%+5%+2%)=37050元。

综上,a企业(集团总体)因为无偿借贷行为而需要承担的税务成本为:285000+37050×75%=312787.5元。

而新政出台后,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资金无偿借贷免征增值税,这部分税务成本就可以节省了。

第三:供热企业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9] 38号),从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此外,根据相关政策,针对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收入、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等,也都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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