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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抵扣联是什么(11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2-03 17:55:03 查看人数:29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1篇优质的抵扣联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增值税抵扣联是什么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增值税抵扣联是什么

【第1篇】增值税抵扣联是什么

学会计,认准会计网

版权声明:以下内容由会计网原创首发,作者:会计网老师,转载请务必留言授权,并在文章开头注明来源,违者一律追究法律责任!谢谢!

税前扣除

q:收据是不能税前扣除的,但如果是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未办理税务登记)写的收款凭证(我理解就是收据),可以扣除,对吧?

a:

可以,只要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28号的规定。

小微企业

q:劳务派遣公司差额征税的季度开票收入未达9万享受小微企业免税吗?

a:享受。但如果开了专票,专票是不享受的。

加计扣除

q:1.我城区有一套房,我工作在郊县,一周回去一次,租房的租金可以加计扣除不?

2.我的房子没有贷款,但是装修贷款了,这个可以加计扣除不?

a:以上2问都不享受加计扣除。

费用列支

q:关于无票费用列支可以税前扣除的条件及相关文件

a: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

发票丢失

q:遗失要作废的增值税发票联、抵扣联怎么办?

a:如果抵扣了就不能再作废了,如果是当月遗失的当月的票也没有抵扣,那用记账联的来打印作废。

个税缴纳

q:财产租赁所得(个人出租车辆收入)如何缴纳个税?

a:按财产租赁收入缴个人所得税,税率是20%,不超4000的扣除800后缴税,超过4000的,准予扣除20%后缴税。

实物返利

q:请问实物返利怎么开票和账务处理?

a:对于销售方来说,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事实细则》第四条第八款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假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实物返利时的销售方会计处理如下:

增值税: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销项税的计税依据:计提时,有售价,按售价计提;无售价,按税法规定计税价格计提。

所得税:视同销售,因财务上已确认了销售费用,可不予重复确认收入。

对于购入方来说,依据国税发[1997]167号中的规定,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

收到发票认证后会计处理如下: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社保缴纳

q:如果企业只有两个人,其中一个还是兼职(在别的企业已交社保)另外一个是法人(按灵活就业自己交社保)这样的企业也要交社保吗?

a:首先根据国家劳动法律规定理顺劳动关系,然后根据规定纳税申报、缴纳社保。

其次你说的情况,无论法人代表还是兼职的员工,对其公司来说都是提供劳务服务,应按劳务报酬处理,不需再交纳公司职工劳动关系的社保。

以上答案仅供参考 有不正确之处欢迎大家讨论 请提出指正。

点击了解更多,资深财务总监、cfo给你答疑解惑!

【第2篇】增值税票抵扣联遗失怎么办

学会计,认准会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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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前扣除

q:收据是不能税前扣除的,但如果是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未办理税务登记)写的收款凭证(我理解就是收据),可以扣除,对吧?

a:

可以,只要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28号的规定。

小微企业

q:劳务派遣公司差额征税的季度开票收入未达9万享受小微企业免税吗?

a:享受。但如果开了专票,专票是不享受的。

加计扣除

q:1.我城区有一套房,我工作在郊县,一周回去一次,租房的租金可以加计扣除不?

2.我的房子没有贷款,但是装修贷款了,这个可以加计扣除不?

a:以上2问都不享受加计扣除。

费用列支

q:关于无票费用列支可以税前扣除的条件及相关文件

a: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

发票丢失

q:遗失要作废的增值税发票联、抵扣联怎么办?

a:如果抵扣了就不能再作废了,如果是当月遗失的当月的票也没有抵扣,那用记账联的来打印作废。

个税缴纳

q:财产租赁所得(个人出租车辆收入)如何缴纳个税?

a:按财产租赁收入缴个人所得税,税率是20%,不超4000的扣除800后缴税,超过4000的,准予扣除20%后缴税。

实物返利

q:请问实物返利怎么开票和账务处理?

a:对于销售方来说,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事实细则》第四条第八款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假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实物返利时的销售方会计处理如下:

增值税: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销项税的计税依据:计提时,有售价,按售价计提;无售价,按税法规定计税价格计提。

所得税:视同销售,因财务上已确认了销售费用,可不予重复确认收入。

对于购入方来说,依据国税发[1997]167号中的规定,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

收到发票认证后会计处理如下: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社保缴纳

q:如果企业只有两个人,其中一个还是兼职(在别的企业已交社保)另外一个是法人(按灵活就业自己交社保)这样的企业也要交社保吗?

a:首先根据国家劳动法律规定理顺劳动关系,然后根据规定纳税申报、缴纳社保。

其次你说的情况,无论法人代表还是兼职的员工,对其公司来说都是提供劳务服务,应按劳务报酬处理,不需再交纳公司职工劳动关系的社保。

以上答案仅供参考 有不正确之处欢迎大家讨论 请提出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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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增值税抵扣联装订方法

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三联和六联的,日常一般我们都是用的三联次的。

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记账联,是销售方记账凭证;第二联为抵扣联,是购买方扣税凭证;第三联为发票联,是购买方记账凭证。

如果是六联的,其他联次用途,由纳税人自行确定。纳税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需要使用发票的,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六联。

这个大家都不陌生,每天都要开具和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于购买方来说,取得从销售方开具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发票联作为原始凭证装订入册,而抵扣联是扣税凭证,这个如何处理呢?

其实这个一直以来税务上都是有规范的。

国税发[1999]2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有个这样的规定。

小编刚上班那会我被安排的岗位,工作就是开票和认证发票,很多人觉得不可思议,就开票和认证发票还单独弄一个岗位?确实,大公司业务量大,独立核算单元多,但是税务关系是以公司注册主体作为唯一纳税主体的,所有各核算单元(分厂、事业部)开票和发票认证都会归集到这个岗位集中处理。

这个岗位会收到各个核算口子的进项抵扣凭证,只要账务处理有进项税入账,你就要把抵扣凭证交到发票岗位统一抵扣,月末岗位还要负责核对各个口子的账务和交过来的凭证数据的一致性,确保账表一致。

每个月几千上万份抵扣凭证堆在办公桌上就像小山一样,月末我就会将其装订成册,统一编号,像会计凭证一样归档。

其实如果你干了很多年的税务会计,你就应该比较清楚,我们当时除了专票这个抵扣凭证,比较流行的还有一个四小票的东西。

这四小票也是当时的可以抵扣的凭证,这四小票分别是海关进口货物完税凭证、运输发票、购进农产品普通发票及购进废旧物资普通发票。(当然营改增后,运输发票没了,都是专票了,废旧物资发票也没了)

日常除了专票以外的其他的抵扣凭证,有单独一联的当然是必须收齐,和专票一样装订,没有单独联但是也可以计算抵扣的,你比如当时的铁路运输的大票,也是可以抵扣,但是是计算抵扣,那么都是要求各个报送单位账务处理完后填自制的抵扣汇总计算表和相应的发票复印件报过来,这些资料都是统一装订,归档的。

虽然对于做账的人来说比较麻烦,还需要单独复印一份报送税务岗,但是这确实非常清晰,特别是公司大,岗位多,发票多,这样做流程清晰,责任分明。

而且其实这个事情你还不得不做?

为什么呢?单独留存装订这些资料是税务申报的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3]53号 对此是有明确规定的。

所以,你看虽然没有要求全部申报时候报送,但是备查留存是需要的,企业将这些申报资料单独备查是有规定的。

随着时间的推移,营改增的进行,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我们又多了一些抵扣凭证,这些凭证也是没有单独的抵扣联的。

比如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购进的旅客运输发票(行程单、客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包括现在已经开始慢慢用起来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其实看完上面的来龙去脉,我们大概应该有所把握了。虽然说现在的申报更方便快捷,不用报任何资料到税务局,很多人感觉好像什么资料都不用报,网上点点按钮资料就过去了,但是其实对于申报资料的保存要求并未改变。

这种要求不仅在于应对税务抽查,更重要是你内部管理的一个需求,作为会计档案的一部分,规范严谨方便查询追溯肯定是必要的。

其实对于大公司来说,岗位分工更细,其他岗位处理的业务需要抵扣的资料汇总到税务申报岗位,这个资料自然要成册做好,这个问题自然不是问题。对于小公司而说,本身业务不多,那么把这些资料复印一份也会有太大的麻烦。

当然,实际工作中肯定很多人也是没顾及这块的,可能税务局基本也没检查这块,但是既然有人问起,那么建议也是有条件的能单独装订最好。

原因不外乎

1、本身这个税务上确有规定,虽然不一定检查(我也没遇到检查这个的)但是做到规范自然是好。说白了,如果有认真起来的,还是可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2、方便后期查询,虽然对于这种计算抵扣的凭证,翻翻会计凭证也是能证实申报填写的正确性,但是总归来说,单独成册其实更集中,后期更容易核对和查找抵扣凭证。

不过实际中也有朋友采取变通之法处理这块的内容,小编觉得也是可行的,比如对于数量庞大的行程单等普通发票,电子票等,已经有一份在记账凭证后面了,他们按照记账凭证流水号做一个清单索引,然后把数据和申报表对上,打印成一张索引表和专票抵扣联装订成册。

这其实也是一种变通之法,目的都是为了稽核和方便查询核对,小编觉得可以参考。

而且本身随着发票电子化,连记账都可以无纸化,只是要求保存电子发票文件了,那自然其实这个再要求单独装订抵扣凭证的要求多少就不符合时代发展了。

来源: 二哥税税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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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增值税抵扣联丢失

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是多联的,每一联发票都是有自己的用处的。别看每一联增值税专票内容差不多,但是其用途都不一样。

比如说增值税专票抵扣联就是用来认证抵扣的。那未抵扣的增值税专票抵扣联丢失如何处理?如果增值税专票抵扣联丢失,请参考以下方法。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增值税专票有几联呢?有哪些用途?

一般情况下,我们常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四联组成:

第一联是存根联,用作销货方留存备查;

第二联是发票联,用作购货单位付款的记账凭证;

第三联是税款抵扣联,用作购货方扣税凭证;

第四联是记账联,用作销货方销售的记账凭证。

从这四联的名字上也能明白,对会计人来说,最重要的有两个:发票联和抵扣联。

没有发票联不能做账,没有抵扣联就不能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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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丢失

导读:增值税申报纳税时,专用发票需要认证后才能抵扣税款。购货方需要根据增值税发票的抵扣联次进行增值税认证,这样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进行纳税抵扣。很多小伙伴碰到过发票联次丢失的情况,增值税发票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应该如何处理?

增值税发票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处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丢失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丢失是不会罚款的。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二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二十六条 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一)无法认证。

本规定所称无法认证,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认,无法产生认证结果。

(二)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有误。

(三)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的代码或者号码不一致。

增值税发票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如何处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丢失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第6篇】增值税抵扣联怎么装订

增值税抵扣联如何保存?

1、抵扣联需按月装订成册保管

2、不能认证的,找出原因,如果是税务局技术问题,可到办税大厅手工认证

如果是按税法规定不能抵扣的,则按办理进项转出

3、已经认证但不予抵扣的,按进项转出做账务处理

4、不管有没有认证抵扣,抵扣联不能做到记账凭证后,都应该装订成册单独保管,并接受税务避检查.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二十九条规定,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根据规定,抵扣联也属于发票,应该保存10年.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有什么用?

其中销项税额就是你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额;

而进项税就是你取得的抵扣联的税额.

相当于你的抵扣联就是你的进项凭证,你需要持抵扣联到主管税务机关的认证岗位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才能给予抵扣.

针对增值税抵扣联如何保存的问题,上述文章列举了具体的操作方法.希望本文的内容能为有需要的人提供一些参考.

【第7篇】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对于我们经常使用的发票,你到底了解多少?发票知识可以说,是企业的财务人员必备的基础知识。连发票的各联次,都不会使用,就有点说不过去了!

发票联和抵扣联给谁?

企业的发票联和抵扣联,都给购货方。企业作为销售一方,自己只需要把发票的记账联留下就可以了。

发票联里面要是存在抵扣联的话,这张发票肯定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只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才有抵扣联。一般来说,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三联,发票联和抵扣联给购货方,而记账联企业自己留下。

发票联和抵扣联,都给购货方。销售一方只需要把发票的记账联留下就可以了。发票联里面要是存在抵扣联的话,这张发票肯定是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为只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才有抵扣联。增值税普通发票,只有发票联和记账联,并没有抵扣联。

一般来说,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三联,发票联和抵扣联给购货方,而记账联企业自己留下。

发票各联次的作用是什么?

发票当中涉及的联次一般是记账联、抵扣联和发票联。

1、记账联

发票的第一联就是发票联,如果你注意看的话,在发票联的最右边其实已经表明了记账联的使用单位和发票的用处。

发票联在最右边提示的内容是“记账联,销售方记账凭证”。如果你没有注意过,可以拿来一张发票好好的学习一下。

发票虽小,但是发票上面记录的信息,还是很多的。一些知识只要我们细心去学了,肯定会有所收获的。

有一些更是被我们给忽略了,就像罗丹说的那样“世界并不缺少美,而是缺少一双发现美的眼睛”。知识一直就摆在那里,你不去主动学习,自然无法提高自己“审美”的能力!

2、抵扣联

抵扣联,只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才会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其实可以当做企业的现金来使用。当然,企业想要使用这个“现金”,必须符合相关的条件才可以了。

这个条件,主要就是指企业需要是一般纳税人,而不能是小规模纳税人!

3、发票联

发票的最后一联,一般就是发票联。发票联就是购货方的记账凭证。发票联是企业税前扣除的原始凭证。当然,企业要想税前扣除,只有发票联也是不行的!

企业应该如果保存发票的抵扣联?

一般纳税人企业在获得抵扣联以后,需要单独把抵扣联装订成册进行保存。

具体来说,企业在每个月结账的时候,也需要把本月的抵扣联装订在一起进行同步保存。

这样企业在需要查找相关账薄的时候,也能及时的把抵扣联给找到!也就是说,企业前期的工作做的越扎实,后期的工作越轻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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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增值税抵扣联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时,需要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增值税专用或普通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在使用中有不同的用途。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即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同联次有着不同的用途:

1、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发票联是作为购买方企业核算物料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原始凭证),与付款凭单和内部入库单等作为企业财务入账的依据。购货方根据发票联票面显示的物料名称、数量、金额等内容,办理入库手续,并据此核算物料采购成本,以及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其票面的税额为购货方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金额为购货方采购物料的不含税采购成本。

比如,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购入原材料一批,价税合计113000元。购货方收到销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显示,原材料名称、数量、单价、税额、金额和合计等内容,同时企业已经付款并办理入库手续。

则会计处理为: 借 材料采购------xx材料 100000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000元

贷 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xxx公司 113000元

因此,购货方凭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核算企业的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并作为抵扣企业增值税销项税的抵扣凭证的依据。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抵扣联是企业按照税法的规定,在支付了上一道环节的增值税后,在本环节可以抵扣进项税的原始凭证。当企业定期向当地税务机关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计算应缴纳增值税时,没有抵扣联是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

那么,也就是说,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一般情况下,购买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不会作为原始凭证附在记账凭证的后面,而是单独编号、单独登记,以及独立装订,以备方便查阅。

3、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记账联相当于销售方的发票联,是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上的税额指的是销项税额,金额指的是销售货物的不含税金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对于购买方企业非常重要,毕竟涉及企业采购成本的准确核算,且重要的是可以抵扣企业的进项税额,合理企业的税收负担。

总之,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不同的联次有着不同的用途,发票联是企业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的入账依据,而抵扣联是购买方到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进项税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原始凭证。应该说,发票联和抵扣联在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时,二者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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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26日

【第9篇】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密码

在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业务中,采购方需要收到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才能进行抵扣,发票联用于会计做账使用。但是经常会碰到发票丢失的情况,有时候甚至是在发票邮寄的过程中由于某些原因,还没收到发票就找不到了。目前还是有很多人还是不知道发票丢了应该怎么办。

这要是在以前,无法网上勾选发票的时候,可能会要求销售方重新开。现在可以网上勾选了,采购方会计可能就直接进行勾选,然后让销售方提供个记账联的复印件就完事了。

以上做法都是不正确的,都会对日后的税务检查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准确的做法其实税务局早就有相关的规定了。最早是在国税发【2016】156号文做出规定的,在2023年时税务局重新作出了简化处理的规定,是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文里进行了约定。

简而言之就是分为以下三种处理方式:

1、抵扣联和发票联都丢失。这时候又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直接凭销售方的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然后再复印一份记账联复印件做账。

(2)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的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同样再复印一份记账联复印件做账。

留取一份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2、只丢失发票联。这时候复印一份抵扣联,抵扣联原件作为记账凭证,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只丢失抵扣联。这时候也分为两种情况:

(1)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将发票联复印一份留存备查

(2)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发票联认证,复印一份发票联留存备查。

那么《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怎么开呢,不需要专门跑到税务局去开,直接在网上办税服务厅操作即可。

操作步骤如下:

登录网上税务局,点击右侧“我要办事”中的“证明办理”菜单,点击“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开具”后的[办理]按钮,进入办理页面。

第一步:填写表单

1. 输入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购买方纳税人名称会自动带出。

2. 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系统会自动带出报税日期、纳税申报日期、税款所属期。

3. 输入货物(劳务)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税额。

4. 按照发票上的信息如实填写。

注意:标*的项目为必填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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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增值税抵扣联认证期限

取消认证期限!

2023年以后专票超期也可抵扣!

一、政策依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23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23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2023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

二、政策解读

1.一般纳税人取得2023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也就是说,不受360日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的要求

2.取得2023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即使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也可以按规定认定抵扣进项税额。

具体操作:可以自2023年3月1日后(没有时间限制),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

备注:2023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发票日期。

3.取得2023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

补充1: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是没有时间限制,符合开具红字发票的条件即可开具。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您懂得了吗?2023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如何操作吗?

补充2:《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第十三条规定:

(一)自2023年9月20日起,纳税人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17%、16%、11%、10%税率蓝字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办理临时开票权限。临时开票权限有效期限为24小时,纳税人应在获取临时开票权限的规定期限内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二)纳税人办理临时开票权限,应保留交易合同、红字发票、收讫款项证明等相关材料,以备查验。

(三)纳税人未按规定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办理注意事项:

1.办理临时开票权限时只需要提交《开具原税率发票承诺书》,无需提供其他资料;

2.纳税人需要保留交易的合同、红字发票、收讫款项证明等材料,以备查验。

3. 临时开票权限有效期限为24小时,纳税人应在获取开票权限的规定期限内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文件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

现将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23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23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2023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二、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有纳税信用级别条件要求的,以纳税人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内纳税信用级别发生变化的,以变化后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

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有纳税信用级别条件要求的,以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提交《退(抵)税申请表》时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

三、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39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84号)的规定,在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2023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无需从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中扣减。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和个人作为工程分包方,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从境内工程总承包方取得的分包款收入,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23年第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修改)第六条规定的“视同从境外取得收入”。

五、动物诊疗机构提供的动物疾病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等动物诊疗服务,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项所称“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动物诊疗机构销售动物食品和用品,提供动物清洁、美容、代理看护等服务,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动物诊疗机构,是指依照《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9号公布,农业部令2023年第3号、2023年第8号修改)规定,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

六、《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2023年第5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修改)第二条修改为:

“第二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适用本办法: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并办理了税务登记(包括临时税务登记)。

(二)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以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除外),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

(三)在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

八、本公告第一条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至第七条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31号)第五条自2023年1月1日起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第17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抗震救灾期间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稽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修改)第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33号)第四条自2023年3月1日起废止。《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2023年第5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修改)根据本公告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12月3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23年12月31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近期,接到各方反映的一些增值税征管问题。为统一执行口径,便于纳税人操作,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以下称《公告》),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现就《公告》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认证确认等期限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23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再需要在360日内认证确认等,已经超期的,也可以自2023年3月1日后,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23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等期限,但符合相关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2023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二、即征即退、留抵退税政策中纳税信用级别的适用

(一)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需要符合纳税信用级别条件的,以纳税人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内纳税信用级别发生变化的,以变化后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

例如:2023年4月,某纳税人纳税信用级别被评定为d级,而此前该纳税人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2023年6月,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即征即退申请,申请退还2023年12月至2023年5月间(6个月)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应退税款。按照规定,如纳税人符合其他相关条件,税务机关应为其办理2023年12月至2023年3月所属期的退税,而2023年4月至5月所属期对应的税款,不应给予退还。

(二)纳税人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判断其是否符合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者b级的条件,以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提交《退(抵)税申请表》时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

例如:2023年4月,某纳税人纳税信用级别被评定为b级,而此前该纳税人纳税信用级别为m级。2023年5月,该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并提交《退(抵)税申请表》时,已满足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者b级的条件,因此,如纳税人符合其他留抵退税条件,税务机关应按规定为其办理留抵退税。

三、留抵退税额中“进项构成比例”的计算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39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84号)规定的“进项构成比例”,为2023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公告》明确,在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无需就纳税人在2023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部分进行调整。

四、跨境建筑服务分包款收入适用“视同从境外取得收入”规定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23年第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修改)规定,工程分包方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属于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按照建筑工程总分包模式的经营特点,可能出现由境内工程总承包方统一从境外取得境外工程项目款,再由总承包方向分包方支付分包款的情况。鉴于这一结算方式不改变境内分包方收入来源的本质,因此,《公告》明确,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作为工程分包方,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从境内的工程总承包方取得的分包款收入,属于“视同从境外取得收入”,可按现行规定适用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五、动物诊疗机构提供动物诊疗服务免税政策的适用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中规定,“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属于免征增值税范围。《公告》明确,符合规定的动物诊疗机构提供的动物疾病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等动物诊疗服务,属于上述免税范围;除此之外,动物诊疗机构销售动物食品和用品,提供动物清洁、美容、代理看护等业务,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六、修改《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相关内容

《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2023年第5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修改,以下简称55号公告)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需要符合“办理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等条件。为更加便利地满足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需求,《公告》修改了55号公告规定的代开条件,明确在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并办理了税务登记(包括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可以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条件未发生变化,并重新发布了《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

七、财政补贴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明确“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由于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向“购买方收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3号)明确“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023年底,《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1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进行了修改,将第六条修改为“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文章仅供参考。

来源:税来税往、小陈税务08、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第11篇】增值税专票抵扣联

我刚刚取得的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和发票联都被我弄丢了,这个该怎么处理啊?

如果您也遇到这种情况呢?不用着急,如果你同时丢失了抵扣联和发票联,那么赶紧联系一下开票方,让对方复印一下记账联,然后加盖一下发票专用章,就可以作为抵扣凭证和记账凭证。

不过还是建议大家尽量避免此类丢失时间,如果可以使用电子发票也可以尽量去使用电子发票,实现无纸化

以下几个方面问题可以私信:

1、高管、企业股东、高薪员工、销售提成、年终奖金的个税优化;

2、公户提现、无票支出多,缺进项票导致利润虚高;

3、因为社保入税,导致企业替员工缴纳的部分过高,人力成本高;

4、企业外部劳务人员、兼职员工、临时员工(群演、顾问、专家、网红、主播等)、临时员工的薪资发放;

5、返佣费、居间费;

6、自然人代开,个体户核定等业务。

增值税抵扣联是什么(11个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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