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营业税改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情形一
公司购买某银行的不良资产(债权),然后通过处置不良资产获得的一定收入,这项资产的销售,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复:
不征收增值税。
参考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财税[2016]36号附件1后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规定,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参考二:
福建国税12366热点和难点问题集(2023年11月)第12问“境内资产公司购买境内银行的不良资产(债权),通过处置不良资产获得的收益,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解答中明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4.金融商品转让。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不良资产(债权)并未证券化,不能在金融市场上流通,不属于有价证券,转让不良资产(债权)不属于转让金融商品,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情形二
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若是涉及到货物转让的,这项资产的销售,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复:
不征收增值税。
参考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参考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二)项,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是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情形三
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销售单用途卡,这项资产的销售,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复:
不征收增值税。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
提醒:
关于发票开具应当注意的是:售卡方可向单用途卡的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多用途卡的支付机构可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当于“收据”的性质。
情形四
好多企业经常转让股权,这项股权资产的销售,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复:
不征收增值税。
参考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中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上市公司转让股权的形式是股票,股票属于有价证券,有价证券又属于金融商品,那么转让上市公司股权(股票)应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税目征收增值税。
提醒:
但是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表现形式就是股权,其股权不属于有价证券,则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参考二:
原厦门国税2023年发布的《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二十九)》第一问“转让新三板的股权是否缴纳增值税?”答复如下,新三板市场属于全国性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交易平台,目前交易形式有协议转让和做市交易,两者在流动性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在总局进一步明确前,视为股权转让,暂不征收增值税。
作者:郝守勇
【第2篇】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税务政策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税务政策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第一条: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税务政策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三十九条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税务政策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文件规定:一、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见附件)执行。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二、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税务政策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规定:七、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如果适用本通知规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税务政策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一、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二、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既销售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上述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
【第3篇】营业税改为增值税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营业税改增值税降低了企业税负;提升了商品和服务出口竞争力;利于第三产业随着分工细化而实现规模拓展和质量提升;解决重复征税问题。另外,法律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的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4篇】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影响
原文链接:http://www.51jrft.com/jmgl/kjx/4426.html
关键字:营改增;交通运输业;影响
目录
摘 要 i
abstract ii
第一章 绪论 1
1.1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1
1.1.1研究背景 1
1.2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3
1.2.1研究方法 3
1.2.2研究内容 3
1.3研究范围 3
第二章 营改增的研究现状及交通运输行业的特点 5
2.1 研究现状 5
2.1.1交通运输业改征增值税的必要性及可行性研究 5
2.1.2“营改增”的行业选择及进程的研究 5
2.2交通运输行业的资金投入特点 6
2.2.1交通运输企业的资金投入 6
2.2.2交通运输企业的增值税计算与资金投入的关系 7
第三章 营改增对于交通运输企业的影响 9
3.1营改增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影响 9
3.2营改增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交通运输企业的影响 9
3.3营改增对具体交通运输行业影响的差别 9
3.3.1营改增对公路运输企业的影响 10
3.3.2营改增对于航空运输企业的影响 11
3.3.3营改增对于水路运输企业的影响 11
第四章 部分国家交通运输业增值税经验借鉴 12
4.1 部分国家交通运输业增值税税率设置 12
4.2 部分国家交通运输业的增值税政策 12
4.2.1增值税类型的选择 12
4.2.2对一些特殊的交通运输劳务免税 13
4.2.3对跨国运输劳务实施零税率 13
4.3 对我国交通运输业改征增值税的经验借鉴 13
第五章 建议与结论 14
5.1对当前营改增在交通运输行业存在问题的建议 14
5.1.1进一步实行差别税率政策 14
5.1.2增加抵扣范围 14
5.1.3发票制度改革 14
5.1.4妥善解决各级财务配置矛盾 14
5.2结论 15
参考文献 16
第一章 绪论
1.1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1.1.1研究背景
(1)营改增的背景
1994年的税改工作实施之后,我国构建了营业税与增值税两类税务共同征缴的税收结构,也就是说,经营性的商品以及维修加工服务项目要上交增值税,而别的服务活动、不动产以及无形资产则需上交营业税。二者界限分明,共同执行。在过去20年的运行过程中,两税并立的格局显著推动了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然而,需要注意的一点是,1994年所制定的税务机制存在着一定的缺陷,由于都具备流转税性质的两类税务处于差异化的层次中,因此无论是税负能力、征缴手段还是税务制度,二者都会互相进行对照,无论是对哪一种税务进行改革,别的税务也会于同期发生一定的变化。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渐成熟,全球化经济在国内企业中体现得愈发明显,社会分工也更为细致,导致两税并立所存续的根基受到了极大的冲击。而其自身的固有缺陷在当下也表现得更加清晰:
其一,两税并行,破坏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增值税具有“中性”的优点,在筹集政府收入的同时对经济主体一视同仁,给了企业一个公平竞争的平台。然而现行税制中,增值税征税税基不宽广,导致其中性效应大打折扣。
其二,增值税 的征税范围仅限于一小部分第三产业的行业,对服务业的发展十分不利。
其三,由于两税并行,征收管理中出现了许多困难。比如,在现代市场经济中,许多商品和服务捆绑销售,难以划分商品和服务的比例。
当前形势下,逐渐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直至取代营业税,是大势所趋。
十一届人大于2023年第一季度末审议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2023年——2023年)规划纲要》,其中的《加快财税体制改革》这一章节里清晰地要求,必须拓展增值税所涉及的征缴区间,并缩小营业税等相关税务的范畴。同年10月底,国务院常委确定于2023年年初开始,选择试点区域及产业进行新增值税的实验工作,有步骤地将现在上交营业税的产业置换成上交增值税。
(2).增值税在我国的发展历程
所谓的“营改增”,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简称,就是将当前我国征收营业税的部分行业,替换成征缴增值税,经由增值税所产生的抵扣效果防止二次征税,以此来降低企业的税负压力。
在我国,增值税的引进和发展经过了一个个实践的过程,具体的时间如下表所示:
表1.增值税在中国的发展历程
1979年 将增值税机制纳入实践领域,最早仅在上海、襄阳以及柳州等地开展了试点工作
1984年 国务院出台增值税条例,将钢材以及汽车等12项产品纳入征缴范畴
1994年 将增值税的征缴区间拓充为所有的商品及修理加工服务,而针对别的服务活动、不动产以及无形资产,则收缴营业税
2023年 上海作为第一个试点地区启动“营改增”改革,把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作为试点
2023年 陆续扩大试点地区,并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试点
由上表可见,交通运输业一直是国家增值税改革中的一个重点行业,具有较好的基础;另外,交通运输业与生产流通密切相关,在生产性服务业中占有重要地位;并且,在上海试点中出现税负不减反增的企业,基本都是交通运输业.因此,在本文中,我们将以交通运输企业作为研究对象。
1.1.2意义
交通运输属于生产服务领域里的代表行业,它属于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与目前的很多征缴增值税的产业关系密切,另外,运输费用属于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运费票已纳入增值税管理体系,具有良好的改革基础。将其增加到增值税的缴纳领域里,既能够显著提升我国的财政资金,也能够让不同企业处于较为平等的税务环境下,优化资源配置;同时还能够让我国和世界紧密地维系在一起,制定与当前的市场经济形势相协调的增值税标准机制。
1.2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1.2.1研究方法
在研究过程中,本文通过查阅文献和分析,运用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来探究营改增对于交通运输企业的影响,具体有:
(1)文献研究法。
本文根据研究目的,搜集了大量实行增值税制度的国家的资料和国内学者对于营改增问题对交通运输企业的探讨研究,通过对这些文献资料的分析研究,为改征增值税后的交通运输行业增值税税负的变化研究提供充分的依据,并根据税负变化原因提出了解决的方案。
(2)对比分析法。
本文在研究过程中,采用了对比分析方法。交通运输业作为服务业的细分行业具有其独有的特点,然而交通运输业又可以再继续细分为多个行业,分别有陆路运输业、水路运输业、航空运输业和交通运输辅助业等。虽然这些行业作为一个整体具有一定的共性,但是具体来看又分别呈现不同的特点。因此本文在对不同行业进行分析时采用对比分析的方法,通过比较分析得出各个细分行业的不同情况,为我国交通运输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提供了参考依据。
【第5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现在税收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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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声明:本文转载自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政策文件
为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将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申报期 (一)2023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2023年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延长至2023年6月27日。 (二)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税局)可以适当延长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2023年6月30日。 (三)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2023年5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4月份的营业税;2023年7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5、6月份的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一)试点纳税人应按照本公告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二)除本公告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 营改增试点实施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 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行为营业额合计÷(1+3%)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行为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营业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三)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行为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由主管国税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四)试点实施前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也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五)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可由省国税局按照本公告及相关规定采取预登记措施。
(六)试点实施后,符合条件的试点纳税人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及相关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按照营改增有关规定,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七)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
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且不经常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八)试点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国税机关可以对其实行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三、发票使用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三)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四)采取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省、自治区所辖地市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地市级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区县及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五)税务机关使用新系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六联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五联票。
四、增值税发票开具
(一)税务总局编写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以下简称编码,见附件),并在新系统中增加了编码相关功能。自2023年5月1日起,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及新办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和广东省已使用编码的纳税人,应于5月1日前完成开票软件升级。5月1日前已使用新系统的纳税人,应于8月1日前完成开票软件升级。
(二)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三)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四)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五)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六)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征收率减按1.5%征收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七)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销售方开户行及账号”栏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字轨及号码或系统税票号码(免税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不填写)。
(八)税务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五、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
(一)纳税信用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
(二)2023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5月至7月期间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可进行扫描认证。2023年8月起按照纳税信用级别分别适用发票认证的有关规定。
六、其他纳税事项
(一)原以地市一级机构汇总缴纳营业税的金融机构,营改增后继续以地市一级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
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金融机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和财政厅(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23年5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三)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按季纳税的试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7月纳税申报时,申报的2023年5月、6月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中,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四)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七、本公告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56号)同时废止。
【第6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13日在大会堂“部长通道”公开表示,全面营改增将在5月1日如期落地,其中首次涉及自然人缴纳增值税监管,如个人二手房交易。这也就意味着以后二手房交易的营业税将改为增值税征收。
消息一出,社会上吵成一片。“个税、契税、印花税……房产交易缴的税还不够多吗,为什么还要缴个增值税?”一听说税费要变化,大家的神经都紧张起来。
营业税改为增值税,最终到底是加税还是减税?别急,长安街知事app给您奉上最全分析。
首先您需要知道,什么是增值税呢?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如果您不耐烦看上头这些定义,记住“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就行啦。
其次,什么是“营改增”呢?
说白了,就是营业税改增值税。
第三,原来什么房子要缴纳营业税呢?
原来,持有不足两年的普通住宅,要按照房屋总价的5.6%缴纳营业税,如果超过两年,则免征营业税。
持有不足两年的非普通住宅,要按照房屋总价的5.6%缴纳营业税,超过两年后则按照房屋总价与该房屋当时买入价格差额的5.6%征收营业税。
这也就是说,原来要买超过140平方米的二手住宅,无论是不是“满五”、“惟一”,交易时都会涉及这项税费。目前,城区和郊区执行的营业税稍微有所不同,城区的税率是5.6%,而远郊区县的税率是5.5%。
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黄桦教授对长安街知事app说,二手房交易的“营改增”只是我国全面实施营改增政策的一小部分内容。从2023年开始,我国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来营改增试点范围不断扩大,推广到全国试行。目前,除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型服务业等领域,其他商品流通和劳务行业基本都已纳入营改增的范围。
从今年5月1日起,我国全面实施营改增政策,大家最为关心的房地产业就将加入营改增的大军。
以上,背景知识普及完毕。下面进入正文的正文。
既然二手房交易营改增是房地产行业营改增的一部分,所以在多数业内人士看来,二手房交易营改增后,税率有可能按照房地产业通用的11%税率来征收。
啥?从5.5%左右到11%,这难道是说要多交一倍的税?
别慌别慌,您误会了,别光看税率,二者缴税的基数可不一样。营业税是以房产全额售价为基数,而增值税是以卖出价和买入价的差额做基数,因此虽然税率看上去升了一些,但是基数变小了,税负整体未必会上升。
光说不管用,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的研究总监严跃进帮咱算了算:
对于出售购买两年内的住宅,按照目前营业税5.5%的税率计算,售价为100万元的话,不考虑免征等因素,营业税共需交纳5.5万元;
营改增落地后,计算增值税则需要综合考虑买入价和售出价,进行进项抵扣。
按照假定增值税11%的税率计算,如果这套售价100万元的住宅买入价是40万元,那么增值税税额约为6万元,超过营业税;如果买入价为90万元,那么增值税只需要缴1万元,远低于营业税。
如此对比,您估计就明白了:房屋增值大的就需要缴纳更多的增值税税额,而房屋增值小的则可以少缴纳。
出售购买已满2年的住宅又该怎么算?对普通住宅而言,2年外就不需要及缴纳营业税了。增值税会不会也大手笔免除?专家们的看法都比较乐观。因为按照税务总局的说法,在实施方案中已考虑原则上延续过去优惠政策,这让我们有理由期待,营改增之后这部分增值税也会免征。当然,具体条文还没下来,这只是大家的猜想。
到处倒卖二手房的投机分子大家都很痛恨。严跃进帮长安街知事app分析,通过对部分增值收益进行课税,能够一定程度上打击二手房投机型的倒卖,对于普通购房者来说是个利好。
除了按照房地产业通行的11%税率征收,也有一部分业内人士猜想,针对个人二手房销售,不排除不采取过去复杂的计算,而直接按照简易计税办法征收。比如,参照小规模纳税人3%的征收率来征收。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按照简易计税办法征收,这里的缴税基数就不再包含任何抵扣,而要以全额计算。也就是说,同样出售一套100万元不满两年的住宅,需要缴纳增值税3万元,比营业税的5.5万还是要低不少的。
到底会采用哪一种方法征收二手房交易的营业税?咱们还得静下心来,等待明确的条文出台。当然,有关部门也有可能为个人二手房交易先制定一个过渡性的特殊政策,再慢慢向前推进。
不过,按照财政部部长楼继伟的说法,营改增大方向上是一项减税的改革,整个行业的税负将只减不增。在二手房交易这个领域,虽然不代表每个购房者缴纳的税费都会减少,不过,税负明显增加的情况也不太容易出现。毕竟这两年,各项减税政策已经打出一波又一波的政策组合拳。所以,长安街知事app友情提醒,想买房、过户的还是按照您原本的节奏来,别被各处的小道消息慌了阵脚,又想彻夜排队过户什么的啊。买房是大事,您还是从容地考虑清楚。
对了,最后再啰嗦一句,二手房交易税费除了营业税还涉及契税、个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费。营改增只涉及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因此契税、个税等还是照常征收呦。
【第7篇】营业税改增值税论文
税务是指和税收相关的事务。税收作为经济杠杆之一,具有调节收入分配、促进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增长的作用。在此提供部分税务毕业论文题目供大家参考。1、浅谈电力企业的税务风险及控制2、论我国税务会计模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3、国外房产税税务改革对我国的经验借鉴4、税务系统政府采购电子档案建设现状及建议5、论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会计和税务处理方法6、试析营改增境遇下电力施工企业税务筹划转变问题7、如何处理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关系8、中国税务代理市场存在的问题与对策9、高职税务专业实践性教学模式改革新思路10、房地产企业的税务风险与应对策略11、营改增背景下企业的税务风险研究12、“营改增”政策下企业的税务筹划浅析13、浅析事业单位税务风险管理及防范的问题14、论税务机关纳税咨询服务的提高15、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分离与协调16、完善税务部门内控机制的对策探讨17、新常态下税务部门内部控制审计的思考18、营业税改增值税后企业税务筹划研究19、营改增形势下现代服务业的税务筹划20、企业税务筹划的相关问题研究21、“营改增”后地方税务机构改革趋向探讨22、“营改增”时代的税务筹划与思考23、税务稽查与财务审计信息共享问题研究24、税务教育培训工作的开展及改进思考25、浅析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方法26、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务筹划模型研究27、并购市场背景下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28、中国企业开展国际工程承包业务需关注的税务问题29、基于职业能力需要的《税务会计》课程教学改革探析30、营改增对建筑设计行业的影响及税务处理办法研究31、浅析火力发电企业基建期的税务风险32、我国事业单位税务筹划的途径探析33、中职中专学校税务风险分析与管理34、浅谈税务档案电子化管理35、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研究36、浅谈加强对税务代理行业的管理37、浅析房地产企业的税务筹划38、新形势下企业如何做好税务管理工作探析39、企业集团税务风险管理浅析40、新形势下我国税务代理制度的性质、现状与完善41、现代企业在大数据时代规避税务风险的途径42、浅析施工企业税务管理及风险控制43、基于新形势下建安企业的税务风险研究44、大数据背景下的税务管理45、房地产开发项目销售定价与税务筹划分析46、加强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思考47、试析营改增税务制度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48、财政税务制度变革的社会影响分析49、事业单位税务筹划途径探讨50、电子红包税务处理思考51、浅谈企业的税务风险和会计规避52、电力企业税务管理及构建措施探究53、科技发展对税务管理理念和方式的影响54、高职税务专业课程体系改革现状分析55、税务部门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思考56、基于税务会计独立下的调整核算问题分析57、构建我国绿色税务会计的可行性分析58、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捐赠自行开发商品房的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59、浅议企业营改增税收筹划及税务风险防范60、股权激励中的税务及会计问题探究61、税务风险成本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分析62、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的税务风险管控能力63、基层税务信息安全管理难题与应对策略64、浅谈税制改革对广电企业的影响及税务筹划65、当前税务审计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研究66、浅议现代企业税务管理67、煤炭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探析68、外资企业股东股权转让的相关税务问题分析69、生命周期理论视角下高技术企业税务筹划70、企业税务管理主要风险分析与控制探讨71、税务审计现状和风险管理研究分析72、浅议税务稽查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73、新税制政策下建筑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研究74、浅析大企业税务风险产生的原因及对策75、分析企业如何正确的应对税务稽查及防范风险76、税务稽查涉税风险防范与积极应对77、新常态下加强复合型税务人才培养的思考78、基于控制和激励的税务绩效管理探讨79、新形势下如何加强税务系统基层建设80、税务公共关系管理初探81、浅谈建设施工项目的税务管理82、税务培训中多媒体教室管理与维护探索83、税务培训教育管理模式的创新探析84、大数据时代税务机关网上办税安全管理问题探析85、浅谈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务筹划86、煤炭企业税制改革下的财务税务筹划87、企业税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其优化策略88、物流企业税务管理中的问题及对策分析89、房地产企业如何开展税务筹划90、房地产公司税务筹划风险防范对策探讨91、土地开发税务问题探讨92、企业在营改增背景下的税务风险控制93、浅析商业分拆税务方案94、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务问题探析95、基于云计算技术的税务信息化建设96、探析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筹划97、浅析电力施工总承包的税务及账务处理问题98、基层税务绩效管理实现路径99、几种特殊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100、关于加强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思考101、关于企业税务筹划问题思考102、如何防范与控制集团企业税务风险103、新形势下我国小微企业税务管理研究104、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设计研究105、企业税务筹划风险及其策略106、浅议烟草商业企业税务风险管理107、浅谈关联企业利息的税务筹划108、完善我国转让定价税务管理的建议109、浅析税务预约定价策略
【第8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如果无法取得足以抵扣的进项票,那13%的增值税,就要让公司“硬抗”吗?有没有能够降低增值税税率的办法呢?
我们知道,目前的增值税计税方法主要有一般计税法和简易计税法。
其中一般计税法可以使用进项票与销项票进行抵扣,而简易计税法则不能,所以一般计税法也适用于一般纳税人,而简易计税法则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但在一般纳税人发生特定应税行为的时候,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允许一般纳税人使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简易计税法,将13%(也有9%、6%)的税率降低为3%(2023年为1%),节税12%,但一经选定,则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那有哪些企业适用简易计税法呢?
1、公共交通运输业
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发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第二条附件的规定,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将9%的增值税税率降为3%(2023年为1%)。
而交通运输服务就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2、动漫开发
上期我们在讲缺票企业如何节税的时候也曾说到,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了制作开发动漫产品而需要提供服务的环节,都可以申请简易计税,将增值税税率降至1%(2023年,2023年暂时未定)。
而动漫企业则包括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
3、服务类企业
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第二条附件中规定,对包括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的五大服务类企业,可以予以简易计税。
4、特殊租赁服务
自2023年5月1日起,营业税正式更改为增值税,而在2023年5月1日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以及在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那么这两种特殊的租赁服务,是可以申请简易征税,将增值税税率降为1%(仅限于2023年,2023年暂时未定)。
5、清包工服务
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是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
这里说的清包工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半包形式,也就是某建筑服务公司提供建筑工人、建筑设计或建筑策划等,但最为重要的工程材料则由包工方提供,而被包工方最多只是采购了辅助材料。
此形式多存在于装修行业,即房主自供材料,装修公司只提供人力、以及装修方案。
6、甲供工程
一般纳税人在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甲供工程与第5条所说的半包形式雷同,甲供工程中包括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均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可理解为帮别人修房,而房主提供设备、材料、动力等。
7、村镇银行
2023年《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但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县(县级市、区、旗),不包括直辖市和地级市所辖城区。
8、试点期间的不动产销售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于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以及销售其2023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等。
9、小柳服务
发票不够、合理节税的服务很多,但不同的人做同样的事情,效果也千差万别。最后,请大家记住“节税方法千万条,用错一条就要糟”。
另外,依法纳税是我们每个中国公民应尽的义务。而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一定要谨慎处理好各类税务问题,做好税务筹划,也可私信柳哲节税!
【第9篇】房地产营业税改增值税
今天早上,有网友朋友问我,房产税到底还出不出?说实话,这个话题太大了,看似谁都能说两句,但实际上,还真没有人能说出具体的时间来。也就是说,房产税出台基本上没有什么悬念,但具体开征时间恐怕没那么简单,这也是国家在逐步推进的税制改革,是创新之举,也是摸着石头过河。
财政部支持深圳税改先行再次引发房产税大讨论
感觉房产税的声音好久没听到了,这几天又声音四起,主要是因为,前几天国家又提到了这个词。虽然都知道房产税跟当前重点提到的房地产税不是一个等同的概念,但为了方便,姑且就叫房产税吧。
11月1日,一财发布了《财政部支持深圳税改先行》的文章,10月31日,财政部公开了《关于支持深圳探索创新财政政策体系与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14条举措支持深圳在公共服务、高质量发展、现代财税体制和财政管理效能四个层面做出新的探索。
其中最主要的亮点就体现在教育和住房政策方面,住房方面,《意见》提出“考虑深圳人口持续净流入对住房的需求,加大预算内投资对深圳保障性住房筹集建设的补助,加大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对深圳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老旧小区改造的支持力度,推动解决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
可以看出,深圳作为超大城市,房价高,人口多,自然就注定有大批人特别是年轻人无法通过市场化手段解决住房问题,而国家也提出要解决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深圳可以说作为改革前沿城市,不断尝试不断创新,继续当好改革排头兵、试验田。
解决大城市住房问题,其实就是在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这个定位基础上,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
但大家最关心的还是从文件中引申出的房地产税话题,《意见》中备受关注的还有一点就是,“支持深圳在全国税制改革中先行先试”。虽然文中并没有直接提到房地产税,但无论是专家还是普通人都知道,房地产税就是税改中重要一环,这是绕不开的。
基于当前市场形势,短期内不太可能开征房地产税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表示,中国税制改革中,通过试点来推动改革行之有效,比如2012启动的营业税改增值税就是在部分城市、行业试点来全面推开。
他还表示,“未来税制改革中,房地产税试点是一个备受社会关注的焦点,尽管在当前形势下不宜推出。除了房地产税试点外,未来消费税改革也是一大重点,比如消费税部分税目征收环节后移,也可以在部分城市先试点积累经验,然后再逐步推至全国。”
这位专家也基本上说出了我要表达的意思,我们看房地产税开征与否绝对不是看一时半会的房地产市场行情波动,而是站在宏观大势上,对这个行业未来完善成熟机制的一个判断。
如果按照去年国家对房地产税的提及密度,还是给人一种急促感的,去年到8月底,国家年内至少4次公开提及房产税,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改革的提法,释放出国家对房地产税立法的决心。
而且在去年的5月份,4部门召开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这并非普通的研讨,而是一次有实质进展的会,被视为房地产税加速落地的信号。
众所周知,去年9月底,国家的调控政策虽然整体依然坚持房住不炒,但在因城施策方面,相比上半年有了很大的改变,大方向不变,小方向有了调整,想方设法维护刚需和改善购房者的合理住房需求,维护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这是从去年到今年提到的最多的一句话。
说白一点,就是房地产遇到困难了,当然原因多重影响,既有自身的问题,也有客观因素影响。所以,在此时,你问房产税还会不会开征的问题就有点不是时候了。
今年基本上没有再重提房地产税,反而在今年3月份,财政部相关负责人明确表示,一些城市开展了调查摸底和初步研究,但综合各方面的情况,今年内不具备扩大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城市的条件。
当时这句话说出来后,不少人又开始过度解读,说房产税不会开征了,其实今天我们没必要再讨论会不会开征的问题,无论你愿不愿意,开征是大势所趋,不可避免的。之所以强调,今年不会开征实际上也是给市场信心。
深圳税改先试先行对房地产税开征释放了哪些信号?
那么最近财政部又以税制改革的内容谈及深圳先试先行,也意味着房地产税等税制改革不会搁浅,一直在酝酿,探索之路从未停过,既然是酝酿,你可以说没进展,但也可以说有进展,说没进展是因为反正没有出台,说有进展实际上内部问题都在一遍遍一次次模拟实验,以求达到最佳效果。
从大趋势看,税制改革不仅仅是房地产的问题,经济学家贾康就表示,房地产税不能拖了,“越拖越被动”。没有所谓的最佳时间,房产税开征后既能减少炒作,又可以为地方财政增加稳定来源。所以,地方财政问题也决定了房地产税是开弓没有回头箭的,显然,房地产传统开发模式已过时,那么地方就需要寻找新的税源,将来的房地产税是作为地方税的,是重要来源。
开征是必须的。但短期看,今明两年内都很难开征,如果市场恢复,那么一切也将进入常态,未来两三年,房地产税立法或许是大概率事件。至于开征房地产税的作用,今天就不多说了,前边已经隐约提到一些,大家也都明白。
除了时间节点,最重要的还在于怎么征?有专家表示,可以考虑按照套数,也有人表示,建议见房就征,见人就退。至于是何种形式,我想,不能建立在增加百姓负担基础之上,而应该是作为统筹调节收入的一种手段,实现共富的目标。它应该是一种累进税,房子越大越多,税率会越高,房子本来就不多且不好的低收入群体影响就很小。
【第10篇】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
曾经无人不知无人不晓的营业税已经不复存在了,已经光荣“退休”了,很多人还不知道吧?
据了解,202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从2023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率先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自2023年8月1日起至年底,国务院将扩大营改增试点至10省市。截止2023年8月1日,“营改增”范围已推广到全国试行。
经国务院批准,自2023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至此,营业税全面推出历史舞台。
营业税和增值税有什么不同?
其一,征税范围不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包括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营业收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主要指销售货物(指有形动产,也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其二,计税依据不同:增值税是价外税,而营业税是价内税。因此在计算增值税时应当先将含税收入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即计算增值税的收入应当为不含税的收入。而营业税则是直接用收入乘以税率即可。
其三,征税机关不同:营业税有地税部门征税,而增值税则有国税部门征税。
为了形象点,举个例子:
增值税:你100元钱买一辆自行车零件,组装后当作商品卖出,卖了300元,那么增值额就是300-100=200元。对这增值的200元征税,即是增值税。增值税有17%,11%,6%几种税率。
营业税:你开了个摩托车修理店,以提供修车服务为主,产生的营业额,要纳税。即是营业税。
其实也不必了解两者区别了,因为营业税已经不复存在了。
那么,买房交增值税有什么不同呢?
营改增过渡时期,增值税的计税方式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一般计税方式,一种是简易计税方式。目前不动产销售适用简易计税方式,仍然按照5%的税率征收,但是计税依据却不同了。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有什么不同?举个例子:
你家的房子以200万售价卖出去,营业税应纳税额为:200万×5%=10万;增值税应纳税额为:200万÷(1+5%)×5%=9.52万,少交了差不多五千元。
要注意的是,这种是简易计税方式,不是一般计税方式。目前个人转让房地产只是适用简易计税方式。
【第11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指引十一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税屋提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本条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废止。】
第八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
第二章 征税范围
第九条 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税务提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下列行为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
(二)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
(三)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四)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公告2023年第53号)】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税务提示——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公告2023年第86号)】
第三章 税率和征收率
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 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一节 一般性规定
第十七条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第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第二十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第二节 一般计税方法
第二十一条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二十二条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二十三条 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第二十四条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税屋提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自2023年7月1日起,本条 第(三)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按财税〔2017〕37号:((一)除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13%不变。)规定执行。】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 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第二十八条 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执行。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第三十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 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第三十一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 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第12篇】营业税改增值税时间
今天,有朋友问,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屋,预收的房款需要预缴增值税,开具编码为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的不征税发票,这个她是清楚的,但让她困惑的是,到底什么时候需要正式计算增值税,不再预缴?
这是一个判断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问题。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营改增36号文有高度概括的规定条款,不过是一百多字,却涵盖了所有原征营业税的行业,所以有些抽象,很多人会觉得不容易理解,政策原文如下:
【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具体到房地产行业,如何将抽象的政策规定还原为易于理解,便于操作的规定呢?我们将政策规定进行一下拆解分析:
第一个要点(a):发生了应税行为。
什么是发生了应税行为?对于销售不动产这个行为来说,有三种行为都可以被认定为发生了应税行为,一是签订了销售合同约定了交付房屋;二是实际交房;三是办理不动产权属变更。
在民法中,不动产物权登记才生效。但税法和民法是不一样的,具体到增值税来说,它是对应税的经济行为征税,经济行为的发生最直观的表现就是签订合同,对于已经签订了销售合同约定了交付房屋的时间,时间一到就可以认定为发生了应税行为。而实际交房,不动产权属变更都是真实发生的经济行为,无论有没有合同,也都是增值税征税范围内的应税行为。
一般来说,上述三个行为的时间点,不动产权属变更日比前两个时间要晚得多,除非是在没有签订销售合同下,才需要考虑这个时间。如果有销售合同,判断是否发生了应税行为,我们只需要考虑前两个时间,合同约定交房时间和实际交付房屋的时间,哪一个行为时间在前,就可以认定纳税人已经发生了销售不动产行为。
第二个要点(b):收讫了销售款、或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凭据、或开具了发票。
收讫了销售款该如何理解呢?如果没有发生应税行为,也就是说如果未到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或实际交房日,收到的款项都应该属于预收款,而不是销售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等到了应税行为发生日,预收款就转变为销售款。
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是什么意思?就是看是否到了书面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这个日期一到,无论房地产公司是否实际收到房款,都属于取得了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相当于是收到了销售款。
开具发票日如何理解? 36号文中规定“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根据总局货劳司《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培训参考材料》的解释:“以开具发票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前提,是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
也就是说发生在合同约定交房日或实际交房日之后的开具发票,才会被认定为以开具发票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这里提到的发票,是指按适用税率开具的发票。
合同约定交房日或实际交房日之前,只能开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的不征税发票。
通过分析上述两个政策要点,我们可以得出的结论是,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是:同时满足a+b两个条件的最早日期。
通俗点说,在实践中可以这样把握:
1、如果已经预收销售款(包括合同约定收款,下同),合同约定交房日就是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日。若实际交房日早于合同约定交房日,以实际交房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如果没有预收销售款,在合同约定交房日或实际交房日之后,才收取销售款,收款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日。
3、如果没有预收销售款,在合同约定交房日或实际交房日之后,开具了发票,开发票日就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4、对于视同销售的无偿转让不动产行为,因不需要收取销售款项,房地产公司也不需要开具发票,不需要考虑条件b,因为没有合同约定交房日,所以应当以实际交房日和不动产权属日哪个日期在前,以哪个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日。
当然,上述结论是我根据财税【2016】36号文政策,分析归纳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非官方解读,仅供大家税收政策学习交流用。具体实践中全国很多省市税务机关都对此问题做过不同的解读,因总局未出台全国统一口径,以当地税务机关的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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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好处
一、营改增的税法比较
(一)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前
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的税目包括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九大类。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进口货物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二)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
1.部分服务调整为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邮政服务业提供的服务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交通运输业服务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邮政服务业服务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
2.纳税人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营改增之后,从事增值税应税服务的原本属于营业税的纳税人需要根据自身的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简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为小规模纳税人。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含本数)。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3.税率调整
营改增之前,交通运输业、现代服务业、邮政服务业的营业税税率分别是3%、5%、3%。
营改增之后,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邮政业服务,增值税税率为11%;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增值税税率为6%;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增值税税率为17%;提供快递服务,就其交通运输服务部分,增值税税率11%,收派服务部分,增值税税率6%;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增值税征收率为3%。
下列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航天运输服务(参照国际运输服务)、港澳台运输服务及其他符合规定的应税服务。
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国家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业服务和收派服务;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发行、播映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技术转让服务、合同能源管理等服务、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及其他符合规定的应税服务。
二、营改增对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
(一)营改增之前
在营改增之前,企业在计提、缴纳营业税环节,使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账户进行核算,应纳营业税额=营业额×营业税税率。计提营业税时,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缴纳营业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贷记“银行存款”。
(二)营改增之后
在营改增之后,一般纳税人企业应在购进、销售、缴纳环节,使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下的明细账户“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转出未交增值税”等进行核算,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进项税额=买价×税率。在购进时,增值税额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借方,记入“银行存款”等账户贷方;在销售时,借记“银行存款”等,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月末计算当月需要缴纳的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缴纳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
小规模纳税人企业采用简易办法计算并缴纳增值税,购入货物或劳务时,其支付的增值税额计入购进成本;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时,增值税额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贷方;缴纳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
三、营改增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一)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采用税额抵扣法。营改增之后,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增值税税率为11%、部分现代服务业增值税税率6%、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增值税税率为17%,虽然表面上看税率提高了,但由于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所以对税负的影响,应据不同行业、企业不同发展阶段作具体分析。
1.交通运输业
交通运输业购置的运输设备、燃油以及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当期的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但由于运输工具购置成本较高、使用年限较长,所以企业设备的更新不具有经常性,而具有明显的阶段性,以致每年的进项税额具有较大波动性。因此,在短期内可能由于抵扣不足而加重企业税负。
2.部分现代服务业
虽然部分现代服务业增值税税率为6%,但由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所以大多数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等企业的税负均有不同程度的下降。部分资本有机构成较低而人力成本较高的企业,主要依靠技术、知识来创造价值,销项税额多,又没有大量的原材料采购,支出水平较高的职工薪酬又直接计入成本,所以进项税额较少,短期内税负增加,不过部分地区的企业可以通过申请财政扶持减轻税负。从总体上看,现代服务业的税负是降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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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营业税改增值税是什么意思
实行营改增以后对应的营业税的工程如何能快速转换成增值税下的工程?
解决方案:
解决方案一:在云计价gccp5.0平台上---本地文件---选择gbq4.0文件---打开4.0文件,默认升级为p5营业税模式,新建增值税下单位工程,可以通过菜单栏的导入--【导入单位工程】导入p5营业税的工程。
解决方案二:第一步:用营改增版本软件打开gbq4.0工程,此时工程升级为5.0营业税;
第二步:新建增值税工程,通过复制粘贴组内容,或者导入单位工程即可(备注:如粘贴不成功,原因是复制内容中含有分部行,解决方案,在增值税工程中插入分部行,选中分部行粘贴即可)
解决方案三:使用分部分项界面的复用数据中【复用历史工程组价】进行快速的数据复用,复用过来的都是营业税下的含量,需要自行调整。
备注:1.导过来的其他材料费等含量是营业税下的,增值税下需要用户核对后重新调整,简单处理方式为:直接修改市场价1*相应百分比。
2.【复制粘贴】后的子目类别不会变成换字, 【导入单位工程】、【复用历史工程组价】后的子目类别会变成换字。
3.复用过来的含税市场价=原营业税下市场价,费率为0,不含税市场价=含税市场价/(1+税率),可以通过批量下拉税率的功能设置税率。
北京地区:复制单位工程,导入单位工程,复用历史数据这三种方式,之前套取定额的摊销材料的含量依然是营业税模式下的,只能手动调整含量或者市场价。
【第15篇】营业税改增值税抵减的增值税金额
案例:
a房地产企业甲项目当月预交增值税100万元,乙项目已经完工,当月交房发生纳税义务,应缴增值税200万元。
请问:甲项目预交增值税当期能否抵减乙项目应交增值税?
这个问题其实从营改增一开始就存在,只不过房地产企业项目运营周期较长,从预交到项目交房周期较长,很多企业尚未发生此类问题。但随着时间推移,在一个企业中逐渐出现此类情况,如何理解应分为两种情况分析:
1、只有一个项目的情况
如果只有一个项目,本项目的预交税款只能等待本项目最终完工交房产生应缴税款方可抵减,这个问题并无争议。
2、同时存在多个项目的情况
如果企业同时开发多个项目,必然出现不同项目的进度差异,如本案例中,甲项目刚刚开始预售,乙项目已经交房。不同项目的预缴税款和应交税款能否相抵?实务中理解各异一片混乱。
我们观点如下:
(1)增值税是以企业为单位缴纳,不是以项目为单位缴纳,这是一个基本原则,并不因为营改增有所改变,也并未因为行业不同有所改变;
(2)增值税不仅仅以企业为单位,而且以月为单位(一般纳税人)进行申报,当月内本企业的所有增值税情况,包括进项、销项、预交、应交统一汇总计算。
(3)那么基于这两点,房地产企业并不能因为项目的不同而将预缴税款滞留到本项目完工,而是在一个企业范围内汇总计算,相互抵减。那么自然本案例中,当月的应交增值税就是200减去100万后的余额。
然而,截止今日,关于这个问题实务中依然争议重重,但大多数省份税务机关在答疑或者文件中还是明确了同我们一样的观点。下面列举几个省份文件:
河北:
《河北国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解答(之二)》八、关于提供建筑服务和房地产开发的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问题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因此,提供建筑服务和房地产开发的预缴税款可以抵减应纳税款。应纳税款包括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形成的应纳税款。
例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有a、b、c三个项目,其中a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b、c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2023年8月,三个项目分别收到不含税销售价款1亿元,分别预缴增值税300万元,共预缴增值税900万元。2023年8月,b项目达到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当月计算出应纳税额为1000万元,此时抵减全部预缴增值税后,应当补缴增值税100万元。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增值税申报表》主表第19行“应纳税额”栏次,填报1000万元,第24行“应纳税额合计”填报1000万元,第28行“分次预缴税额”填报900万元,第34行“本期应补(退)税额”填报100万元。
河南:
房地产企业申报时如何抵减已预缴的增值税税款?不同项目间预缴税款能否互相抵减?
答:预缴的税款,应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四《税额抵减情况表》中第4行“销售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的“本期发生额','本期应抵减税额”由“期初余额”和“本期发生额”合计产生。已预缴的增值税可以在当期按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中抵减,填入“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因当期应纳税额不足以抵减的,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填入“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在申报时,当月已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抵减当期应纳税款,不足抵减的,纳税人应补缴差额部分,抵减后仍有余额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房地产企业不同项目已经预缴的税款,可以在纳税申报时互相抵减。
北京:
12366服务-2023年11月征期货物和劳务税热点问题。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的增值税可以跨项目抵减吗?
答:可以跨项目抵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