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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和消费税申报表(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70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增值税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增值税和消费税申报表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增值税和消费税申报表

【第1篇】增值税和消费税申报表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纳税人、缴费人申报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1〕14号),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明确自2023年8月1日起,全面推行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工作

报表整合后,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还需要注意哪些问题?一起来看↓

月度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的纳税人,申报缴纳所属期2023年7月及以后的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适用《公告》。

季度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的纳税人,申报缴纳所属期2023年第3季度及以后的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适用《公告》。

纳税人调整以前所属期税费事项的,按照相应所属期的税费申报表相关规则调整。

【第2篇】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政策6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中,房地产开发企业有权将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房地产开发成本列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但是实践中,却发生了额外的情形,进而引发税务争议。例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了建筑安装施工方开具的发票且项目竣工,但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实际向建筑安装施工方付款的,是否可以列为增值税扣除项目呢?我们在此做出探讨。

作者 | 贾蒙蒙

一、法律对房地产开发成本的扣除条件做出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一)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年91号)第二十一条审核扣除项目是否符合下列要求:(一)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二)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三)扣除项目金额应当准确地在各扣除项目中分别归集,不得混淆。(四)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在清算项目开发中直接发生的或应当分摊的。(五)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六)对同一类事项,应当采取相同的会计政策或处理方法。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规定不一致的,以税务处理规定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设施配套费、开发间接费用。这些成本允许按实际发生额扣除。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在清算时依法扣除需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二是扣除项目中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

二、“实际发生”是否须以“付款”为标准引发争议

税收征纳双方,关于“实际发生”是否须以建筑安装费用的支付为标准,引发争议。观点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观点

1、现有法律文件均规定以“实际发生”为准,而非支付为准

国税发〔2009〕年91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和国税函发〔1995〕110号第五条第二款均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有权将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的成本。该条文仅规定到“实际发生”,税务机关增设“支付”的要件,等同于对条款的限缩解释。

站在纳税人的角度,法无禁止即自由,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应做有利于纳税人的解释。例如在德发案中,最高人民法院(2015)行提字第13号广州德发房产建设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再审行政判决书认为,根据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或者增加行政相对人义务的决定;在法律规定存在多种解释时,应当首先考虑选择适用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解释。

同时,《税收征管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也就是说,任何机关在法律没有明确作出规定的情况下,均无权对税法条款作出扩大或限缩解释以增加或减免纳税人税款。

2、建筑安装工程实际发生的客观事实应被认定为“实际发生”

国税发〔2009〕年91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审核建筑安装工程费时应当重点关注:(一)发生的费用是否与决算报告、审计报告、工程结算报告、工程施工合同记载的内容相符。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仅需要提供上述资料,证实合同实际履行即可。

3、参照质保金的扣除规定,未实际支付部分可进行扣除

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一)项和国税发〔2009〕年91号均未对实际发生是以“费用支付”为标准,还是以“有合同、货物、劳务实际发生的客观事实”为标准做出明确。但我们可以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对扣除标准作出解释。

国税函[2010]220号第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支付的质量保证金,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

根据国税函[2010]220号第二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后所扣留的质量保证金部分,在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开具发票的情况下,可予以扣除,也就是虽然该成本费用未真正支付,但因工程竣工且取得发票便可扣除。那么推演至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一)项和国税发〔2009〕年91号规定的“实际发生”,也可以据此认定,在工程竣工且完成验收的情况下,因建筑安装服务产生的成本费用已实际发生,在满足实际发生的客观要件下,应予以扣除。

(二)税务机关的观点

1、法律明确要求以“支付”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税务机关认为,因本条款中,出现了“支付”二字,故未实际支付的,不能扣除。

2、国税函[2010]220号属例外情形,不可参

针对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支付的质量保证金,依旧可以凭发票金额进行扣除的问题,税务机关认为这属于例外规定,除此之外的未付费用,即便取得发票,也不可扣除。

总结

实践中,税务争议的发生常常是因征纳双方对涉税条款的适用和理解存在分歧。在法律规定存在多种解释时,行政机关应当首先考虑选择适用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解释。推演至本文讨论的问题上来说,当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提供足够的证据资料(合同、发票、竣工验收报告、决算资料等等)证实建筑安装费实际发生时,税务机关可进一步了解实际未支付的具体原因,视具体情况做最有利于纳税人的解释和决定。当发生争议时,为高效化解分歧与争议,纳税人应及时聘请专业的税法专业人员代为与税务机关沟通。

供稿律师

贾蒙蒙,高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财税业务研究会委员、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财税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深耕涉税法律服务领域十余年,擅长税务风险防范与化解。贾蒙蒙律师曾为北京市税务系统法律顾问团队成员,拥有为税务机关、纳税人提供涉税法律服务的双向经验。能够为纳税人提供税务自查、税务稽查应对、税务争议解决、税法咨询、涉税刑事案件代理的法律服务。

特别提示:本文为高朋律师事务所原创作品,未经授权,严禁在各类平台转载、引用和编辑,违者后果自负。如需转载,请留言申请。欢迎关注本头条号!

【第3篇】增值税如何清盘

对于开票的商户来说,每月都会出现一些开不了票人,却不知道怎么回事,有时候就是没有及时抄税清盘所造成的。金税盘或税务ukey锁死!给日常经营中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下面给大家介绍下每月,应该怎么正确地抄报清盘!(觉得有用接地气的朋友点点小赞)

第一步:进入开票软件,点击【汇总处理】--【汇总上传】

金税盘3.0版

第二步:上传成功后登录【山西省电子税务局】正确填写增值税报表并申报,申报回执显示增值税申报成功即可;

第三步:登录开票软件 ,系统自动提示“金税设备已经完成清卡操作”;

第四步:点击【汇总处理】--【状态查询】--【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有其他票种,请查看对应票种信息)

查看锁死日期是否变更为下个月,这样的状态说明当月已经完成清卡操作。

二、税务ukey抄税清卡

第一步:进入软件,点击【数据管理】--【数据处理】--【汇总上传】--【上报汇总】;

第二步:上传成功后登录【山西省电子税务局】正确填写增值税报表并申报,申报回执显示增值税申报成功即可;

第三步:登录软件 ,点击【数据管理】--【数据处理】--【汇总上传】--【反写监控】开票截止时间变成下个月即为清卡成功。

这样的状态说明当月已经完成清卡操作。

三、税控盘抄税清卡

第一步:进入软件,点击【数据管理】--【汇总上传】--【上报汇总】

第二步:上传成功后登录【山西省电子税务局】正确填写增值税报表并申报,申报回执显示增值税申报成功即可;

第三步:登录软件 ,点击【数据管理】--【汇总上传】--【反写监控】开票截止时间变成下个月即为清卡成功。

这样的状态说明当月已经完成清卡操作。

【第4篇】装修增值税税率

一、增值税

企业支付装修费,取得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不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范围的,可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企业取得的装修发票,备注栏应注明项目名称及项目所在县(市、区)名称。

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一)自有房屋发生的装修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第四条规定,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二)租赁房屋发生的装修支出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三、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转让住房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二条规定,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其中,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纳税人能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其转让的住房在转让前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可在以下规定比例内扣除:

(1)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

(2)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

纳税人原购房为装修房,即合同注明房价款中含有装修费(铺装了地板,装配了洁具、厨具等)的,不得再重复扣除装修费用。

(二)不动产对外出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纳税义务人出租财产取得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征税时,除可依法减除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义务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四、房产税

《财政部、国度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一条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实务中可以参考《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吉地税发〔2006〕42号规定:对新建房屋进行初次装修,凡属于房屋不可分割的吊顶、高档灯具、墙饰、地砖、门窗等投资,不论其帐务如何处理,一律并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对旧房重复装饰装修的投资额,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凡记入固定资产科目,增加房产原值的,征收房产税,未增加房产原值的,不征收房产税。

五、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装修合同应按合同金额的0.5‰缴纳印花税。

【第5篇】有机肥料增值税免税政策

增值税的免税项目非常多,感觉教材编写者就是每年在原有的基础上不断打补丁,导致这块知识繁杂没有逻辑,很难记忆不免让很多考生想骂娘,为了国泰民安和社会和谐减少“骂娘现

象”,今天我西瓜就给你提供几个小口诀能快速记住这些比较重要的免税政策,考场上口诀一背马上得分: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就称为传统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初级农产品包括“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 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记忆口诀】孕农古科援过残:怀孕的农民利用中国古代科技“农业精耕细作”援助过朝鲜留下残疾;

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1.一般纳税人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1)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包括进口软件的本地化改造但不包括单纯的汉字化处理)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

(2)提供管道运输服务;

(3)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

(4)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 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本期应退增值税额=本期所含月份每月应退增值税额之和

月应退增值税额=纳税人本月安置残疾人员人数×本月月最低工资标准的 4 倍

【注意】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

【记忆口诀】(“软管融动残:软管加热融化流动有残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增值税免税项目(部分)涉农政策

蔬菜流通

粕类产品(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免征)

边销茶

制种行业

有机肥产品

【记忆口诀】菜茶粕肥种:素菜茶叶压榨加工成粕类肥料培养种子

学会计找西瓜, 考过领证乐哈哈

【第6篇】房地产预缴增值税如何申报

【导读】:房地产企业开具预收款发票如何填写申报?一般来说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会给用户出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通常都是会选择零税率开票,在发票备注栏中备注预收款,具体的介绍资料可以参考下文资料。

房地产企业开具预收款发票如何填写申报?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暂选择“零税率”开票,在发票备注栏单独备注“预收款”。开票金额为实际收到的预收款全款,待下个月申报期内通过《增值税预缴税款表》进行申报并按照规定预缴增值税。预收款不通过申报表进行体现,将来正式确认收入开具不动产销售发票时也不再进行红字冲回。

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屋时发票开具注意事项:

1.购买方信息:名称、地址电话,需填写齐全。(专用发票还需填购买方纳税识别号、开户行及账号)

2.商品信息:“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规格型号栏“空”、“单位”栏填写

“平方米”,数量、单价、金额、税率、税额。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3.销货方信息: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

4.备注栏:属差额征税的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填写不动产的详细地址。收款人、复核、开票人需填写齐全。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应该怎么开票?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关于纳税义务时间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也就是说,文件并没有规定,房地产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当然,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18号公告中规定, 房地产企业收到预收款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我们要注意,纳税义务时间指的是在那个时间有了纳税义务,需要申报纳税;而18号文件规定的是一种预缴增值税的情形,并不是说企业产生了纳税义务。从法理上来讲,是不一样的。(当然,从实操上来说,很多人觉得是一样的)从开具发票的角度来说,到了纳税义务时间,企业应该向客户开具发票;而预缴增值税时,并没有到纳税义务时间,不应该给客户开发票。

因此,从法理上来说,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开具收据就可以,而不用开具发票。但由于购房人向有关单位办理银行及公积金按揭贷款、办理抵押登记、缴纳契税、申请购房补贴时均需提供发票,在此背景下,房地产企业如何向客户开具发票出现了不同的做法:

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暂选择“零税率”开票,在发票备注栏单独备注“预收款”。(山东、湖北、黑龙江、江苏等)

房企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填写3%的预征率,并按照预征率预缴税款,待正式交易完成时,对收取预收款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予以冲红,同时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按照相关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补征税款。(河南等)

有些地方坚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在收到预收款时,向购房者开具收据。待购房交易正式完成后,购房者以收据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换取增值税发票。(新疆、江西等)。

房地产企业开具预收款发票如何填写申报?综合以上所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实际收到的预收款的全款都是通过增值税预缴税款表进行申报纳税的,不过预收款通常都是不能通过申报表进行体现的,所以关于房地产开票填写时注意事项可以参考正文,如果想学习更多关于房地产的会计知识可以来会计学堂网试试。

【第7篇】增值税不交什么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那么,实务中哪些情形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呢?今天小编就先为您奉上6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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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增值税确认平台

增值税又发生了一些变化,2023年将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以及还会对留抵退税实行大规模退税。这些我们在之前的文章里做过一些说明:

除此之外,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延长至今年年底,2023年还对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增值税,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增(已预缴的退还)。

同时,最为重要的是:增值税勾选平台还进行了一次重大升级。今天,我们将重点结合勾选平台升级的事情, 给大家讲一下最新的抵扣攻略。

增值税勾选认证平台本次更新,主要增加了4个变化。简单来说是:

1、第一个变化,当你勾选操作不抵扣的用途时,必须要录入:不进行抵扣的原因。与此同时,抵扣统计表的样式,也据此发生了一些变化。

不抵扣原因,系统给出了5个选择项,分别是: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免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息、遭受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

在这里,我们需要给大家普及一下不得抵扣进项税的情形,主要有三大类:非生产经营项目、非正常损失项目和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消费、娱乐服务等四项服务。为了方便大家理解,我们简单画了个图:

2、第二个变化,对于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来说,新增加了一项:汇总勾选确认维护功能。对于总机构统一勾选分支机构的进项抵扣凭证,简直方便了太多。

3、第三个变化:对于发票入账功能的校验进行了优化,对于那种没有入账的全额冲红的发票不允许入账。

4、第四个变化,增加了一项新功能:发票健康度自检。这个主要是方便对于一些凭证进行自检,出现异常可以及时根据原因进行更正。

所以,观察这次勾选平台的升级发现,这次升级更为方便了纳税人的一些操作。同时,因为现在不抵扣需要填原因了,借此我们也顺便给大家讲一下计算抵扣进项税的问题。

专票自然不用多说,一般就是按照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进行抵扣。我们主要讲以下几个抵扣凭证的抵扣方法。

1、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代扣代缴税收完税凭证: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具体如下:

4、通行费发票:主要有两种,我们分别来说。

第一种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在左上角会有通行费三个字,税率栏会显示税率或征收率(必须有),按票上注明增值税额抵扣。

第二种:桥、闸通行费发票,具体抵扣、申报方式如下

5、国内旅客运输的普通发票:包括电子普票、机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火车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以及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客票。具体抵扣申报方式如下

需要注意的是,非雇员报销得不能抵扣,国际的(包括港澳台)不可以抵扣,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不可抵扣。

6、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

【第9篇】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什么是增值税即征即退?目前有哪些行业可以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又该如何申请优惠呢?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一、先看政策

增值税即征即退,是指对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税款,由税务机关在征税时部分或全部退还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

现有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主要包括:安置残疾人即征即退政策、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政策、新型墙体材料即征即退政策、软件产品即征即退政策及其他即征即退政策。

二、举些栗子

【案例1】a企业符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条件,并在税务机关完成备案,自2023年1月开始执行。2023年5月,环保部门进行督察时将该企业备案项目调整至《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那么,a企业是否可以继续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答:a企业应自不符合规定的条件次月起,也就是自2023年6月起,便不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案例2】b企业符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条件,并在税务机关完成备案,自2023年1月开始执行。2023年3月,b企业因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10万元,那么,b企业还可以继续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吗?

答:对于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案例3】c企业某项劳务符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条件,并在税务机关完成备案,自2023年1月开始执行。2023年2月,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c企业未对适用的劳务进行单独核算。那么,c企业还可以继续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吗?

答: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企业生产经营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所以对于是否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税务部门实行动态管理。对于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在上述情况下,都将无法继续享受该政策。

三、学习操作

(一)业务概述

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目前,可网上办理子项如下:

序号.子项名称

1.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2.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3.动漫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4.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

5.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

6.光伏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

7.风力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

8.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

9.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

10.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

11.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即征即退

(二)业务前提

1.纳税人登记状态为正常;

2.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3.纳税人不存在相同类别未办结事项;

4.纳税人必须有增值税税种核定。

(三)操作步骤

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菜单栏中“我要办税”中的“税收减免”模块,在弹出页面右侧选择“增值税即征即退备案”,点击进入办理页面。

第一步:填写表单

1. 输入经办人姓名。

2. 下拉列表选择流程税务事项名称,系统带出需填写的事项明细。

3. 在事项明细中下拉列表选择减免政策名称、征收品目、有效期起和有效期止分别只能选择月初与月末。

注意:标*的项目为必填项目。

4. 填写完毕,点击[保存]按钮,保存本次已填写的内容。点击[下一步]按钮提交当前数据并继续办理如仅保存未提交,则下次进入该表单时前次保存内容可选择回显自动带出,无需再次输入。

第二步:上传附件并签名

按照界面上要求的资料进行上传附件

点击“+”号,选择文件后,即可上传成功(注:未标注必报的,属条件报送)。附列资料上传完成后,点击[签名并上传]按钮进行签名。

插入ca证书,输入正确的ca密码,点击[确定]按钮继续操作。

请仔细阅读提示信息,知晓ca证书的法律效力。如无问题,点击[确定]按钮继续操作。

点击确定,完成申请。提交成功的事项可以在“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中进行查询受理状态。

点击“查看”可以查询详细情况。

办结成功后,结果通知书效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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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水泥的增值税税率

概述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建筑施工企业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内容

情况一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一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情况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第一条第七项第3点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情况三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情况四

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情况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情况六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

案例/解析

一般来说,建筑施工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但税收政策有特别规定的,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中税答疑)

【第11篇】建筑业预缴增值税税率

最近有部分建筑人在咨询这样一个问题,承包一个建筑工程项目,自己垫付所有费用,工程竣工之后,该怎么纳税,有哪些税需要缴?鲁班建业通(施工业绩查询)小编为大家介绍,承包工程要缴纳的税种,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个人承包工程

税种:需要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等。

税率:增值税征收率为3%;市区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分别为为缴纳增值税税款的7%、3%、2%;个人所得税一般按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计算收入、成本对照对照适用税率缴纳,一般先预征1%。

发票:个人承包工程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且只能去税务局代开或者税务局签订协议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代开。

例子:个人承包不含税总价格100万的工程,到税务局代开100万的发票,需要缴纳以下税款:

增值税100*3%=3万元;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3*(7%+3%+2%)=0.36万元;

个人所得税预缴1%(每个地区略有差异)

100*1%=1万元

总计缴纳税款4.36万元

二.个体工商户承包工程

税种:需要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等。缴纳的税种和个人都一样。

税率:个体工商户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两者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不一样。小规模适纳税人用3%的征收率,一般纳税人适用11%的税率。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一样,没有变化。个人所得税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一般也是先预征1%(每个地区规定略有差异)。

发票:从事建筑服务业的个体工商户可以自行领取发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同的是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只能开具3%的发票,作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开具11%的发票。

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如果连续12个月累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就要强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三、一般纳税人

税种:需要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个人所得税;土地使用税等。

税率是多少呢?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1%的税率

计算公式:

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销项税-当期进项税-上期留底税额-减免税额+当期进项税转出额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计算缴纳。适用税率分别为7%(城区)、5%(郊区)、1%(农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的税额计算缴纳。适用费率教育费附加为3%;地方教育附加2%。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25%(如果是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税率15%)。房产税:有从价计征(税率为1.2%)和从租计征(税率为12%和4%)两种方式.....

注意了:

从5月1日起建筑业税率要下调,建筑行业17%税率取消,增值税三档税率为16% 10% 6% ,直接影响企业的增值税!

【第12篇】商业企业增值税税负

企业税负率要如何计算,我们做会计都知道计算增值税税负率的一个公式!从公式中我们知道的是,当期应纳增值税和当期应税销售收入每月都不同的话,自然计算出的税负率也是不同的,所以税负率不是唯一固定不边的数值!是会受到毛利率影响的。

虽然计算公式大家知道,但是对于税负监控的工作,很多会计都不知道如何做好!今天就在这里跟各位财务人员分享一下增值税税负率监控系统,操作简单,大家在日常财务工作能够实时监控税负情况!一起看看吧!

第一、2023年预警税负率表(仅供参考)

具体的税负率,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来进行计算得出。

第二、6大预警指标

第三、企业增值税税负率和企业所得税税负率计算方法

第四、增值税税负监控系统(带税负分析报表)

汇总表

上述就是针对企业税负率的一个问题做的内容总结!税负的高低不稳定也是会被“约谈”的!所以,日常财务工作中,会计监控好税负情况,也是很有必要的,所以在上面给大家汇总了全自动税负监控系统,自动预警,希望给大家的财税工作带来帮助~~

【第13篇】四川增值税发票

【发文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6号

【是否有效】全文有效

【发文日期】2022-10-26

字号 : [ 大 ] [ 中 ] [ 小 ]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加大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力度,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在四川省开展全电发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0月28日起,在四川省的部分纳税人中试点使用全电发票。试点纳税人范围为:2023年10月28日前设立登记的已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2023年10月28日起新设立登记的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

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范围。

具体试点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确定。

二、试点纳税人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和接收全电发票。

试点纳税人进行实名认证后,通过四川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sichuan.chinatax.gov.cn)进入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三、全电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

四、四川省全电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监制。全电发票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动态二维码、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等(样式见附件1)。

四川省全电发票的发票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四川省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全电发票开具渠道等信息,第6-20位代表顺序编码等信息。

试点纳税人从事特定行业、发生特定应税行为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包括稀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等)的,应按照发票开具有关规定使用特定业务全电发票。

五、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和基本使用规定与现有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同。发票密码区不再展示发票密文,改为展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的20位发票号码及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

六、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全电发票,无需进行发票票种核定和发票领用,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后无需进行验旧;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仍需进行发票票种核定和发票领用,开具后无需进行验旧。

七、税务机关对试点纳税人开票实行开具金额总额度管理。开具金额总额度,是指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总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额度。

(一)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以下简称卷式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共用同一个开具金额总额度。

(二)税务机关依据试点纳税人的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确定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并进行定期调整、临时调整或人工调整。

定期调整是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每月自动对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进行调整。

临时调整是指税收风险程度较低的试点纳税人当月开具发票金额首次达到开具金额总额度一定比例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为其临时增加一次开具金额总额度。

人工调整是指试点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申请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审核未发现异常的,为纳税人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

(三)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完成增值税申报前,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在上月剩余可用额度且不超过当月开具金额总额度的范围内开具发票。试点纳税人按规定完成增值税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按照当月剩余可用额度开具发票。

八、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归集发票数据,供试点纳税人进行发票查询、查验、下载、打印和用途确认,并提供税收政策查询、开具金额总额度调整申请、发票风险提示等功能。

九、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交付全电发票,也可通过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自行交付全电发票。

十、自2023年10月28日起,我省纳税人应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使用发票用途确认、风险提示、信息下载等功能,不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上述功能。

试点纳税人取得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等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确认用途。试点纳税人确认用途有误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

十一、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对符合规定的农产品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用途确认,计算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其中,试点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确认功能,在生产领用当期计算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十二、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标记发票入账标识。纳税人以全电发票报销入账归档的,按照财政和档案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三、试点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见附件2)后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

(二)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可以填开《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依据《确认单》开具红字发票。

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十四、纳税人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7号)第一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2号)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购买方为试点纳税人时,购买方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

十五、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全电发票信息。同时,试点纳税人还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查验全电发票信息。

十六、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暂不支持开具机动车、二手车、通行费等特定业务全电发票,开具上述发票功能的上线时间另行公告。

相关发票功能上线前,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电子专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卷式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十七、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依法、诚信、如实使用全电发票,并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税务机关依法加强税收监管和风险防范,严厉打击虚开、虚抵、偷逃骗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十八、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全电发票推广工作安排,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试点地区将分批扩至全国,四川省纳税人可接收试点地区纳税人开具的发票。具体扩围时间以试点地区省级税务机关公告为准。

十九、本公告自2023年10月28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全电发票样式

2.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3年10月26日

本文来源:本文收集整理于四川省税务局公众号

声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属原作者,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谢谢

编辑:sometime编制:2023年10月27日

【第14篇】地税局代征增值税

我们时常会发现有些发票的税率栏是带有“***”字样的,那么究竟是哪些发票才带有“***”呢?今天,就为大家一次厘清!

销售免税货物或者劳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纳税人在销售免税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按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无论是自行开具发票,还是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中的“税率栏”和“税额栏”均为“***”。

但是,按照上述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文的规定,纳税人销售免征增值税的机动车,通过新系统开具时应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栏选填“免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栏自动打印显示“免税”,“增值税税额”栏自动打印显示“***”。

差额征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规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同时,税总函〔2016〕145号、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等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差额征税时,“税率”栏自动打印“***”。

必须强调的是,与免税情况不同,此种情况下,虽然税率栏内填写的是“***”,但税额栏内不再是“***”,而是有明确有金额与内容的。并且在备注栏内还必须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这是免税与差额征税两种情况下的发票差异。

自然人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发票

税总函〔2016〕145号、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等规范性文件明确:其他个人即以自然人身份出现的个人(不包括个体户)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的,“税率”栏自动打印“***”。

来源:上海税务

责任编辑:张越 (010)61930078

【第15篇】深圳增值税普通发票真伪查询

广东肇庆市增值税电子发票真伪查询自2023年8月1日起,在北京、上海、浙江和深圳开展增值税电子发票试运行工作;非试点地区,2023年1月1日起使用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全面执行电子发票的政策刚刚开始,在电子发票的签发,传递过程中存在很多漏洞,不能保证你拿到手的电子发票是具有法律效率的,在使用时,验证发票真伪非常重要。作为财务,在日常工作中经常会收到一些发票需要报销,有些发票你肉眼根本看不出有什么问题,那如果真的碰到有问题的发票怎么办呢?如何辨别电子发票是真是假呢?

现在我们可以在手机支付宝上查询发票真伪了,很方便,下面给大家介绍一下具体的流程:一:手机支付宝搜票大侠

二:进入小程序点击扫一扫扫描发票上的二维码

三:在发票栏查看发票查询结果

四:如果发票 有重复报销的情况,系统会第一时间显示出来

五:发票栏右上角的导出,可以导出发票查询的excel表格,就是财务的电子台账

增值税和消费税申报表(15个范本)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纳税人、缴费人申报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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