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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定义及特征(4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1-22 17:21:03 查看人数:43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4篇优质的定义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增值税定义及特征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增值税定义及特征

【第1篇】增值税定义及特征

自从营改增后,各位企业的纳税人也是对此很重视的,增值税的缴纳申报期限以及相关税费的计算,都要税务会计仔细核算,逾期申报的可能是要加收税收滞纳金的,因此,各位小伙伴一定要掌握增值税的计算方法、申报时间以及申报流程。为帮助各位税务会计人员全面掌握增值税的知识,我今天带了增值税税种精讲,即使是零基础也能通过这一课掌握增值税的知识。本课程包含了增值税征收范围、税率、应纳税额的计算及账务处理等等,很详细的,需要学习的,赶快瞅一瞅吧!

(文末有全套增值税资料包领取方式)

目录

一、增值税的概念及纳税人

1、增值税的概念

增值税是我国的主要税种之一,每个企业纳税人都是很关注相应的税收规定和政策的,所以会计人员想要准确无误地进行纳税申报,就要全面了解增值税的纳税人。

接下来看看增值税到底是怎么产生的。

2、增值税的特点

3、增值税纳税人

a、小规模纳税人

b、一般纳税人

除上述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属于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纳税人的特殊规定:

(1)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2)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3)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以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和税率

这一块知识是很重要的,纳税申报的前提就是要了解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及税率,这才能正确地进行计算应纳税额。

1、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01一般销售货物

02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是需要大家特别注意的。属于视同销售行为的一定要正确判断。

有一些行为是很容易混淆的,接下来看看如何进行区分?

03增值税特殊应税项目

04混合销售和兼营

……

三、增值税税率

今年疫情原因,这次对湖北省的小规模纳税人在三个月的时间内免征增值税,自3月1日至5月底,免征湖北省境内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其他地区征收率由3%降至1%。

1、基本税率

2、低税率

(2)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3、零税率

4、增值税征收率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及账务处理五、增值税税收优惠六、纳税申报、地点和期限

……

以上有关增值税税种精讲的分享就到这里了,由于文章篇幅有限,需要全面学习的,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免费领取整套增值税资料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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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营改增后增值税的定义

按照营改增之后的最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分类管理,以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为标准,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对于销售收入未达标,但各项会计制度健全,税务资料完整的企业,可以申请办理成为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适用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适用税率为5%。在税率划分中,有一种较为特殊的情况是房地产老项目可采一般计税或者简易计税。这其中所谓的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针对这种情况开发商可自行选择有利于自身的税负方式。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模式中,预售占了很大的比例。对于这类项目采取的预缴的方式,预缴税率为3%,应预缴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主要税种有哪些?

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由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其他税种不变,涉及到的税种主要有增值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中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是房企的3大税种,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收费项目有几十种。

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增值税在计算时税率为11%,虽然比之前的营业税率要高,但是增值税可以进行抵扣。那么小编关于问题“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增值税计算方法是什么?”就介绍到这里。相信大家对于这个类型的财务知识都有所了解了。

【第3篇】增值税的定义

摘要:增值税制度自1994年开始推行以来,实务中关于三流一致和虚开问题严重冲击着企业的交易安全,也严重危害国家税收征管制度,有悖于增值税的中性原则。要真正了解这一切的原因和找到正确的应对方法,我们必须熟悉增值税的基本原理。本文指出,增值税并非是以增值额为课征对象,而是以产品购买价格为计税依据,在进入最终流通环节(简称个人消费环节或生活消费环节,下同)之前,环环征税、环环退税直至进入消费环节而不再退税。

传统观点认为:增值税是以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1]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也认为:“简单地讲,增值税就是对货物流转或劳务提供过程中实现的增值额课征的税收。”[2]《国际增值税/货物与劳务税指南》也持这样的观点,该文指出:因此,增值税基本上是对生产流通的各个环节的增值额征收的税收。[3]笔者认为,增值税的课税对象不是增值额,其课税对象是产品进入最终消费环节的销售价格。

一、增值税的课税对象是增值额吗?

传统理论认为,增值额是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即货物价值(c+v+m)扣除生产资料转移价值(c)之后的余额(v+m)。对于增值额,可以看做是购销差价,即因提供货物和劳务而取得的收入价格(不包括该货物和劳务的购买者应付的增值税)与该货物和劳务外购成本(不包括为这些外购项目所支付的增值税)之间的差额。[4]通俗来讲,假定一批货物销售价格为200万元,为生产这批货物的购进为80万元,那么该批货物的增值额就是120万元(200万元-120万元)。增值税即是对这个120万元为课税对象征收的税种。

那么增值税的课税对象真的是增值额吗?

一、从单个销售环节来分析

(1)、a公司销售产品不含税价格为200万元,a公司为生产这种货物购进生产资料的价格为100万元。假定a公司无其他购进和销售,其购进货物依法取得了进项凭证且可以抵扣。

第一种情况:a公司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为17%,而对应购进部分的税率为13。如果课税对象为增值额,a公司应纳税额为(200万元)-100万元)*17%=17万元;而实际上,a公司应纳税额=(200万元*17)-(100万元*13%)=21万元。

第二种情况:a公司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为13%。而对应购进部分的税率为17%。如果课税对象为增值额,a公司应纳税额为(200万元)-100万元)*13%=13万元;而实际上,a公司应纳税额=(200万元*13%)-(100万元*17%)=9万元。

设上游环节的不含税销售额为s,对应税率为s;下游环节的不含税销售额为x,对应税率为x;如欲让ss-xx=(s-x)x,则s必须等于x,即只有在上下游税率一致的情况下,在该环节增值税才能表现为以增值额为课税对象。

(2)、从整个生产流通环节来看

假定货物流经n个环节到达消费者手中,第一个环节销售的时候销项为a1,第二个环节的销项为a2,第三个环节的销项为a3,......,第n个环节的销项为an,由于在抵扣链条中,上一个环节的销项税额就是下一个环节的进项税额,而增值税的应纳税额=销项税—进项税,故而则该产品各个环节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之和等于:

a1+(a2-a1)+(a3-a2)+......[an-a(n-1)]=an

设第一个环节的不含税销售额为x1,税率为s1;第二个环节的不含税销售额为x2,税率为s2,........,以此类推,可以证明,如果增值税的课税对象是增值额,则每个环节的税率必须相同,不过这个不现实,因为最起码还有零税率。

二、什么是增值税?

为了弄懂增值税的概念,我们先列举一个例子:

张三去超市买了一桶康师傅,价格为4.68元(即4元钱的货物价格,0.68元的增值税),由于张三这个环节消费了该货物,故而张三支付的0.68元增值税税款不能予以抵扣;

如果该超市自己消费了该桶方便面,而购进时候的价格为3.51元(超市取得了专用发票,其中含增值税税款0.51元),用于超市将该方面消费了,该0.51元的增值税税款也不能抵扣。

如果超市之前的上游批发商的购进价格为2.34元,并且取得了专用发票,批发商自己消费了,该0.34元的增值税发票也不能抵扣。

.......

那么如何理解增值税呢?

增值税是对货物和劳务的最终消费课征的税收,这是因为,尽管每个纳税人都必须就其应就其应税交易缴纳增值税,但实际上只是代政府征收税款,代消费者缴纳税款,纳税人在生产经营的每一个环节所征收的税款都全部包含在消费者所支付的价格中,纳税人已经缴纳的税款在每次销售时都将从消费者那里得到补偿,最终消费者才是增值税的最终负担者、实际负担者。[5]

1、先假定购买者用于消费,如果不是用于消费则予以退税;

故而凡是购买产品的,均应当按照其不含税价格和对应的税率缴纳增值税。比如:a公司销售一批货物给b公司,价格为100万元,税率为17%,则对b公司征收17万元的增值税(100万元*17)。

如果b公司将购进的货物继续用于生产经营,那么b公司缴纳的税款就应当予以退还,退还的方式由两种:一种是应当足额上缴给国家的代征增值税税款中扣除,曰抵扣;另外一种退税方式是直接退成钞票。

如果b公司将购进的货物用于消费[6],则该笔税款不应予以退还。

2、通常由销售方代征,并将代征的税款足额缴还给国家

承上例,a公司在收取100万元货款的时候,需要代国家收取17万元的增值税税款,即a公司当向b公司收取117万元的款项(100万元的货款+17万元的增值税税款)。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国家对销售方掌控力很弱甚至缺乏掌控力,不宜由销售方代征,否则代征一方卷着税款跑了国家无可奈何。比如: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由于销售方在国外,不宜由销售方代征;当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下,通常也是基于对销售方掌控力弱。

3、结算代征税款和应退税款

承上例,b公司将货物销售给了c公司,不含税价格为20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7%,b公司在收取c公司200万元货款的时候,需要代国家征收34万元(200万元*17%)的增值税税款,故而b公司当向c公司收取款项234万元(200万元货款+34万元的增值税税款)。

我们假定b公司无其他进项和销项税额,b公司本期该结算了:

b公司代征的34万元增值税税款(销项税额)应当足额缴还给国家,可是国家也应当退还给b公司17万元的增值税税款(进项税额)。于是,需要从应当足额缴还给国家代征税款中扣除国家应当退还给b公司的垫付税款,b公司只需要缴纳给国家17万元即可(34万元-17万元)。

由此可见,所谓增值税,是指以产品购买价格为计税依据,在进入最终流通环节(简称个人消费环节或生活消费环节,下同)之前,环环征税、环环退税直至进入消费环节而不再退税的税种。

以上是基于增值税最基本原理而对于增值税的概念的定性。只有深通增值税本身的原理,才能利用这些原理解决实务中的疑难问题,从而让增值税成为真正的中性税种。当前,虚开泛滥和三流一致问题严重冲击着企业的交易安全,唯有熟悉增值税的基本原理,我们方能明白虚开为什么产生、如何预防和判断。

[1]、参见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2023年全国税务师执业资格教材《税法(ⅰ)》,63页,中国税务出版社,2016

[2]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增值税法律制度比较研究》,2页,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0

[3]、参见《international vat/gstguidelines》,原文为:thus, the tax is in principlecollected on the “value added” at each stage of production and distribution. 笔者译,下一句据此以区别零售环节一次性征收的销售税。

[4]、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增值税法律制度比较研究》,2页,3页,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10

[5]、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增值税法律制度比较研究》,2页,5页,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0

[6]、这里的消费是指包括家庭生活在内的个人消费,也应当包括拟制为生活消费情形,比如:用于免费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简易征税、管理不善导致的毁损等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项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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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增值税计税销售额销售额定义

上一期,老戴和大家分享了增值税的不同计税方法,无论一般计税方法还是简易计税方法,里面均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销售额。本期,老戴就和大家谈谈销售额的知识。

一、销售额的定义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从销售额的定义,我们看到一个增值税与其他流转税税种的重大差别,就是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是不包含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的。增值税在原理上是一个价外税。

二、价外费用

除此之外,从定义中,我们还能看到一个重要的概念——价外费用。那么什么叫价外费用呢?

①传统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价外费用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②营改增业务的价外费用

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

从价外费用的定义,我们看到,价外费用是为了防止纳税人以各种不同收费项目将应税交易的对价拆分,从而降低部分对价的适用税率或者部分对价直接不计算缴纳增值税的目的。

而价外费用的一个重要特性是,它必须伴随着“价”,也就是说,它必须是因为发生了应税交易而产生了交易对价,才会存在。因此,不管费用名义上叫什么名字,只要是伴随着应税交易而产生的交易对价,那么收取的费用就是价外费用,而且,价外费用的适用税率是与应税交易业务适用税率一致。

思考题:某房地产公司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该公司和购房者签订的合同约定

关于销售额的,其实还有一个相信大家都比较关心的视同销售问题,这个问题作为一个增值税的重点难点问题,老戴将会单独和大家探讨,本期就不赘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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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戴木水 税月有情

增值税定义及特征(4个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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