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哪些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哪些增值税不可以抵扣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哪些增值税不可以抵扣
二月份,税务总局接连推出相关政策在增值税方面为小微企业减负,那么也有即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没法抵扣的情况你知道吗?
6种发票票面出现问题导致不可抵扣的情况
1、票款不一致不能抵扣
国税发192号中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对象,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2、三流不一致的专票不能抵扣
企业要想抵扣一张由a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必须满足这三个条件:款项必须支付给a公司,发票必须是a公司开具,货物或服务必须由a公司发货或提供,三者缺一不可。存在挂靠情况或者资质共享业务的企业,尤其要值得重视。
3、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
企业如果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予其抵扣进项税款;
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票,不允许抵扣进项税款。
时誉财税提醒:一旦被发现存在买发票的行为不仅不能抵扣进项税,严重的话可能牢底坐穿!4、资料不全的完税凭证不能抵扣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以发生涉外业务的企业要想用完税凭证来扣税的话,合同、付款证明、发票缺一不可。
5、没有销售清单不能抵扣
没有供应商开具销售清单而开具了“材料一批”、汇总运输发票、办公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票不能抵扣。
同时要求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这一点在企业购进办公用品、劳保用品等抵扣时经常出现。
时誉财税提醒:取得的增值税专票一定要确认是否附上销货清单,若没有要立即令对方补开或者直接退回,不然一旦被查出后患无穷,企业千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6、逾期未抵扣的专票不能抵扣
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未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认证不符或虽认证通过但未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
说完了因票面出现问题或者抵扣不及时导致的专票不能抵扣的情况,下面为大家介绍9种常见的因税法相关规定不得抵扣专票的情况:
1、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不能抵扣
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2、对开发票不能抵扣
所谓'对开发票'是指购货方在发生'销售退回'时,为了规避开红字发票的麻烦,由退货企业再开一份销售专用发票视同购进后又销售给了原生产企业的行为。这样的发票是不允许抵扣的。
3、购进货物退回或折让收回的已支付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已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4、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专用发票不得抵扣
购进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以及随之发生的运输费、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申报抵扣的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时誉财税提醒:购进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械、机器、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是允许抵扣的。5、所有明确列入不可抵扣范围的支出业务应取得普通发票,不能要求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6、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服务发票7、发生非正常损失时,相关进项税额和随之发生的运费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8、取得合法凭证,但业务内容不属于可抵扣范围的不得抵扣不可抵扣的业务范围有: - 项目部食堂所用的厨具、餐具、水电暖气煤气、用具、菜品、热水器、饮用水设备、纸杯、及为运输厨房用品而发生的运输费; - 项目工会组织的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物品采购、租赁(场地或车辆租赁)或者慰问费等; - 为项目部员工租赁宿舍及宿舍配套用品、水电暖煤气、物业费; - 自购的周转材料摊销; - 机械使用费中外购设备折旧费、机械操作人员工资及附加费; - 征地拆迁费及房屋、道路、青苗补偿费; - 职工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个人学历教育培训、外聘人员工资、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 用于职工福利类的培训费、劳动保护费、水电气暖燃煤费、租赁费、书报费、修理费、广告费、物料消耗、取暖费等不得抵扣; - 会议费中外包给酒店、旅行社等单位统一筹办,取得的发票为餐饮或娱乐业发票不得抵扣; - 差旅交通费中机票费、车船费、因公出差的餐费及误餐补助等; - 通信费中以职工个人名义开具的通讯费发票,为职工发放的移动话费补贴、电话费补贴; - 车辆使用费中司机安全行车费以及用于集体福利的修理费、油料费等; - 业务招待费,包括餐费、酒、招待用茶和礼品等; - 折旧、摊销、排污费、诉讼费; - 保险费中为员工购买的人身保险不得抵扣; - 税金:包括印花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及其他税金等不得抵扣;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财务费用:利息支出、汇兑损益、与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9、作废及停止抵扣期间的增值税发票不能抵扣➀取得作废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➁纳税人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所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结转到经批准准许抵扣进项税额时抵扣。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发生的全部进项税额,包括在停止抵扣期间取得的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不得在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进行抵扣。
【第2篇】增值税的作用有哪些
从国家发布新规,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开专票之后,很多小规模企业主咨询什么情况下开专票好 ,发票作为交易往来的凭证,既是公司会计做账的原始凭证也是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费用凭证,开什么样的发票,开几个点的发票关系到公司的税务,今天就跟大家分享下两种票的区别
增值税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
发票分为两种,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它们的概念,什么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什么是增值税普通发票?
简单举个例子,假如某公司专票13个点,某件商品进价是1万元,售价是2万,只需要交税20000*13%-10000*13%=1300元。
专票和普票的区别
1. 作用不同专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业务凭证,还是计算抵扣税款的法定凭证,购货方可以依据发票上的税额抵扣销售税额,而普通发票不可以。
普票:除税法特殊规定外,普通发票不得进行增值税进项抵扣,这也是专票区别于普票的最本质特征。2. 票面不同专票:是三联式的,分别为,记账联(销售方用来记账),抵扣联(购货方用来抵扣)和发票联(购货方用来记账)普票:是二联式的基本联次,分别为发票联和记账联。3. 开具范围不同专票:开具范围要小一点,不是什么业务都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一些特殊的经营行为,就不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如——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化妆品等等一些消费品,销售免税商品或劳务的,出口的货物,或者是在境外销售的应税劳务,也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普票:开具范围最广泛,一般的经营业务都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4. 免税政策不同小规模企业每季度有45w普票免税额度;专票不享受免税政策,但也会占用这个额度。比如开了44万普票,完全免税;如果再开2万专票就要全额缴税了。
5. 是否可以抵扣
专票可以抵扣增值税,普票不能抵扣;因为增值税是流转税,抵扣掉的部分就不用交了
6. 开票要求不同
开具普票,要提供税号以及单位名称,作为记账凭证;开具专票,提供的资料信息要详细一些,其中包括地址,开户银行,电话等
7.税率不同
普票的税率一般是1%和3%,专票不止有1%、3%,还有6%、9%、13%的税率
我国现行发票种类
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增值税普通发票(联式)
3.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
4.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5.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非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
1.通用机打发票(联式)
2.通用机打发票(卷式)
3.通用定额发票
4.客运发票
5.通行费发票
6.出租车发票
7.门票
8.火车票
9.冠名发票
10.飞机行程单
11.财政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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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增值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有哪些
《税晓通》专注于园区招商、企业税务筹划,合理合规助力企业节税!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属于不同的纳税人身份,那么企业的纳税人身份不同, 又有什么区别呢?在企业的税收优惠上又有安哪些不同呢?
由于一般纳税人的年纳税额一般都比较大,所以企业的业务也会更多更复杂,所以一般纳税人做账的单据就会多很多,不光是在金额上还数量上也是。并且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在申报时间上也有所不同,一般小规模纳税人都是季度申报,而一般纳税人是月度申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率根据行业不同而不同,现在一般纳税人的服务业增值税税率为6%,建筑行业增值税税率为9%,商贸类增值税税率为13%,运输业增值税税率为1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一般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是3%,20年受疫情影响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减按1%征收,2023年4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免征了。且购进货物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可以抵扣的,在缴纳增值税时按照销售收入3%的简易税率计算纳税。
今天小编还想跟大家分享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在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上的不同,一般现在能享受核定征收政策的都是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于在有核定征收政策的地区注册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户或者个人独资企业,能够申请核定征收,核定企业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后企业的税率低,能很大程度上降低企业的税负压力。
一般纳税人的有限公司能享受园区的扶持奖励政策:
常见政策如下:
针对于在有总部经济招商政策的地区注册有限公司(一般纳税人),企业正常经营纳税,按时申报,地方政府会对企业有高额的财政奖励扶持,对于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在地方留存的基础上进行奖励返还。
具体政策:
增值税:地方留存比例为50%,在此基础奖励扶持企业75%-90%;
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比例为40%,在此基础奖励扶持企业75%-90%;
园区对企业的扶持奖励及时,当月纳税,次月扶持企业;
所以企业可以根据不同的纳税人身份 选择不同的地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来降低企业的税收压力。
版权声明:本文转自《税晓通》公众号,更多税收优惠政策及节税方案,可关注《税晓通》了解~
【第4篇】免征增值税的有哪些
1、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哪些药品,免征增值税?
根据《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文件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自2023年3月1日起,对进口罕见病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2、企业扶贫捐赠的货物,缴纳增值税吗?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可追溯执行上述增值税政策。
3、哪些利息收入能免征增值税?
自2023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取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利息收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等。
4、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有什么规定?
根据《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5、闲余资金购买非保本理财取得的投资收益,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一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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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包括哪些
企业所得税篇
q:哪些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q:企业承租固定资产(房屋、汽车等),发生的租金应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q:中小微企业在2023年预缴申报时能否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的优惠政策?
中小微企业可按季(月)在预缴申报时,按照预缴申报的填报要求进行填报后享受购置设备器具税前扣除优惠政策。
q:享受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活动如何界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一、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个人所得税篇
q: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规定:
一、1名或多名个人投资者以股权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企业100%股权,股权收购前,被收购企业原账面金额中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未转增股本,而在股权交易时将其一并计入股权转让价格并履行了所得税纳税义务。股权收购后,企业将原账面金额中的盈余积累向个人投资者(新股东,下同)转增股本,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一)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中,对于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差额部分已经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企业股权后转增股本,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即:先转增应税的盈余积累部分,然后再转增免税的盈余积累部分。
二、新股东将所持股权转让时,其财产原值为其收购企业股权实际支付的对价及相关税费。
三、企业发生股权交易及转增股本等事项后,应在次月15日内,将股东及其股权变化情况、股权交易前原账面记载的盈余积累数额、转增股本数额及扣缴税款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q:纳税人可以不提供专项附加扣除资料给企业,到时自行申报扣除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7号)规定,第七条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第二十条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可以自行申报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
q: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额是否可以结转扣除?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三十条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能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q:内地投资者从香港基金分配取得收益的个人所得税由谁来代扣代缴?
根据《关于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纳入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后适用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4号)第二条规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代扣代缴内地投资者从香港基金分配取得收益的个人所得税。”
企业增值税篇
q:企业无偿转让股票怎么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规定,一、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时,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转入方将上述股票再转让时,以原转出方的卖出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
q: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包括哪些?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q: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及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的软件产品,如何征收增值税?
第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一、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第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本通知自2023年5月1日起执行。”
第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
q:什么是混合销售?发生混合销售业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q:纳税人销售货物发生折让、折扣行为的,如何确定销售额及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第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规定:“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第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第6篇】增值税哪些不能抵扣
取得增值税专票时,千万不要直接去申请抵扣,一定要注意不能抵扣的十种情况,避免我们浪费工作的时间,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
简易计税项目:如建筑业、房地产等均涉及一个一般纳税人,既有一般又有简易项目
免征增值税:如:初级农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科研、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活动、涉及服务和建筑服务
6、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四流不一致的发票
8、虚开的发票
9、对开的发票
10、失控的发票
【第7篇】土地增值税开发间接费用包括哪些
【税局答疑】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常见问题
1.山东房地产开发企业,符合什么条件需要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答: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2023年第2号公告修改)规定:“第二十一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四)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是指取得最后一份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情形。”
2.山东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什么情况下核定征收?
答: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2023年第2号公告修改)规定:“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征收。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3.山东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学校,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以扣除吗?
答: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2023年第2号公告修改)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在房地产开发期间,按政府规定缴纳的与房地产开发项目直接相关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计入开发成本。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1)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①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②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③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当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2)纳税人将公共配套设施等转为自用或出租,不确认收入,其应当分担的成本、费用也不得扣除。
4.山东房地产开发企业处置利用地下人防设施建造的车库,需要预征土地增值税吗?
答: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2023年第2号公告修改)规定:“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处置利用地下人防设施建造的车库(位)等设施取得的收入,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5.山东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经政府批准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需要预征土地增值税吗?
答: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2023年第2号公告修改)规定:“第十条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转让经政府批准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但应当在取得收入时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登记或备案。”
6.山东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时,转让收入包含增值税吗?
答: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2023年第2号公告修改)规定:“第十二条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7.山东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普通标准住宅的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2023年第2号公告修改)第三十条规定,普通标准住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二)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
(三)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8.山东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中可以扣除的土地价款如何确定?
答: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2023年第2号公告修改)第三十一条规定,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的确认: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1.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价款为纳税人所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价款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金;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价款为向原土地使用人实际支付的地价款。
9.山东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如何确定?
答: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2023年第2号公告修改)规定:“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文章来源:日照税务公众号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20日
【第8篇】预缴增值税税款包含哪些
营改增后增值税除了税率和征收率,又出现一个新名词“预征率”。全面推开营改增后,增值税预缴税款涉猎的范围越来越广,那么,到底哪些情况下需要预缴呢?请跟随知睿小编的笔端一探究竟。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收款需要预缴税款;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八款: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建安业取得的预收款及异地(非同一行政区划)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时需要预缴税款;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3、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对于异地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出租业务需要预缴税款;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23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23年5月1日后自行开发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照3%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四、对于不动产转让业务需要预缴税款。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23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以上四点就是需要预缴增值税的情形了。大家如果有代理记账、公司注销等方面的需求,欢迎联系我们贵州芒果财税!
【第9篇】增值税免税收入有哪些
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包括:
一、财政拨款
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其他不征税收入
1、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2、财政性资金,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 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 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3、财政性资金,会计核算“营业外收入”、“其他收益”、“递延收益”,需区分征税与不征税。不征税的财政性资金,如果已计入会计损益,做纳税调减。
4、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的具体规定:有特定的来源和具体管理要求,单独进行核算。
a、 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b、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c、 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6、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5 年内(60 个月)未发生支出、也未缴回的, 计入取得资金第 6 年的应税收入总额。
例:甲企业 2021 年获得当地政府财政部门补助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500 万元,已取得财政部门正式文件,并从中支出 400 万元。
解:
会计做收入的500万元,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00万元。
会计做支出的400万元,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00万元。
理由:符合规定的不征税收入不计入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总额,其形成的支出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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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增值税税率有哪些
增值税税率
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适用基本税率17、16、13%
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粮食食用植物油食用盐自来水图书饲料农机等适用较低税率,13、11、10、9%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以及增值电信服务,适用较低税率6%
增值税征税范围
销售货物:货物是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在内。——基本税率17/16/13%
销售劳务:劳务是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基本税率17/16/13%
销售无形资产~低税率6%
销售不动产——较低税率11/10/9%
进口货物:只要是报关进口的应税货物,均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销售服务
交通运输服务———较低税率11/10/9%
陆路运输服务:铁路运输服务和其他陆路运输服务(公路、缆车、索道、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陆路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
水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程租: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
期租: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不配备人员叫光租,经营性租赁
航空运输服务。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干租属于经营租赁,见租赁服务部分内容)
湿租: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的业务。——不配备机组人员叫干租,经营性租赁服务
管道运输服务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自2023年1月1日起,纳税人已售票但客户逾期未消费取得的运输逾期票证收入,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邮政服务: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和机要通信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较低税率11/10/9%
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属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所属邮政企业。
电信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较低税率11/10/9%
增值电信服务: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低税率6%
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建筑服务——较低税率11/10/9%
包括工程服务(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安装服务(固定电话、有限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试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钻井、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岩层剥离)。
物业服务企业未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金融服务
贷款服务(包括融资性售后回租)。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保险服务
金融商品转让
现代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节能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专业技术服务(气象、地震、海洋服务等)
信息技术服务: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增值服务(数据处理分析和整合、数据备份存储、容灾服务、电子商务平台)。
文化创意服务:设计、知识产权、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宾馆旅馆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
物流辅助服务:航空服务(航空地面服务&通用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
租赁服务: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性租赁服务。——不动产租赁服务较低税率11/10/9%
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限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他人用于发布广告——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
水路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经营租赁
光租:运输企业将船舶再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配备操作人员叫期租,交通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
干租: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配备机组人员叫湿租,交通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认证鉴证咨询服务。
翻译服务和市场调查服务——咨询服务
广播影视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播映服务。
商务辅助服务: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拍卖行受托拍卖取得的手续费或佣金收入——经纪代理服务
纳税人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其他现代服务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其他现代服务
自2023年1月1日起,未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其他现代服务
生活服务
文化体育服务:文艺表演、图书馆资料借阅、档案馆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遗产保护、组织举办宗教活动、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提供游览场所;组织举办体育比赛表演、提供体育训练指导管理
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文化体育服务
教育医疗服务
旅游娱乐服务
餐饮住宿服务
销售外卖——餐饮服务
以长&短形式出租酒店式公寓并提供配套服务的——住宿服务
居民日常服务
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美发、按摩、足疗、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
其他生活服务
相关政策
非营业活动的界定
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境内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界定:是指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提供方或者接收方在境内。
不属于在境内提供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的情形: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境外向境内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境外向境内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境外单位下列行为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向境内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向境内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向境内单位提供的会议展览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第11篇】增值税现代服务业包括哪些
举例:加计抵减15%政策
2023年10月份我一般纳税人酒店(属于生活服务业)符合增值税的加计抵减政策,10月份销项税31万元,进项税额10万元,全部属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10月份增值税的加计抵减额=?应纳增值税=?实际缴纳增值税=?
计算:
10月份增值税的加计抵减额=10万元*15%=1.5万元
应纳增值税=31-10=21万元
实际缴纳增值税=21-1.5=19.5万元
计提增值税的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21万元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1万元
缴纳增值税的分录: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1万元
贷:银行存款 19.5万元
其他收益 1.5万元
要点提示
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注意:新政策只是针对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之前的政策如下:
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七、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性服务业包括哪些?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我是物业管理公司
能否享受加计抵减15%政策?
不可以,加计抵减15%政策只是针对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纳税人仍然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来抵减应纳税额。物业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业中的商务辅助服务。
目前享受加计抵减10%政策的
还有哪些行业?
(1)邮政服务,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和机要通信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2)电信服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3)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第12篇】什么是增值税,增值税征收的对象有哪些?
增值税是一种流转税,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所征收的一种税。
增值税征收的对象有:销售的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
增值税已经成为中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的收入占中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税种。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税收收入中75%为中央财政收入,25%为地方收入。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税收收入全部为中央财政收入。
【第13篇】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有哪些
视同销售行为,全称'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意为其不同于一般销售,是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只是在税收的角度为了计税的需要将其'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行为有哪些?(8+3)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财务工作中,你是否遇到焦头烂额不知如何解决的问题呢?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营改增之后这条“名存实亡”);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特别注意,第六七八条增加了外购的货物视同销售的情形。
为什么规定视同销售?
重点说一下上述(五)-(八),还有“无偿的行为”要作为视同销售行为背后的逻辑。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无偿捐赠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时or无偿提供服务和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这个阶段货物又进行了转移,相当于从销售者到消费者之间的转移,这一流转环节伴随着增值税应税行为,必然要征收增值税,但是这几种行为都披着“没有销售额”的外衣,所以要视同销售,核算销售额从而计算增值税税额,防止单位采用无偿的手段逃避纳税义务。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时,生产者和消费者是同一个人,如果不规定视同销售,就少征收了正常情况下货物由生产者转移到消费者手中价值增值部分的增值税。但是外购商品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时就不存在视同销售,购买商品的同时已经缴纳了销售者到消费者手中的增值税,此后再也没有其他流通环节,自然不需要视同销售,再缴纳增值税。
为什么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时,不视同销售?
当单位外购货物用于本单位的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时,本单位就是货物的最终消费者,并且已经依据市场公允价值承担了最后一个环节的增值税,再视同销售多此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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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哪些可以抵扣增值税
一、可抵扣进项
1.会议费
2.劳务费
3.租赁费
4.房产
5.修理费
6.广告费
7.车辆
8.设备、电子仪器
9.过路费、通行费
10.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和电子耗材
11.咨询费、服务费、审计费
12.水电费
13.差旅费(飞机票、火车票)
14.用于培训发生的住宿、培训费
二、不可抵扣的进项
1.工资
2.社保费
3.业务招待费
4.福利费
三、注意事项
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必须同时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发票清单》,否则不可以抵扣进项税,比如: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等等,开具“货物一批”的专票,如果没有清单不可以抵扣哦。
【第15篇】增值税都有哪些税率
增值税应税销售项目包括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增值税计税比率,分为税率、征收率两大类;二者又各分为若干小类。本文一一详述之。
一、税率
增值税税率,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且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注:一般计税方法增值税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一)13%
1、销售、进口一般货物(另有规定除外)
2、销售劳务(加工、修理修配)
3、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营改增之前购入有形动产租赁可以简易计税,适用3%征收率)
(二)9%
1、销售、进口下列货物:
(1)农产品(含粮食等)、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2、销售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基础电信服务、建筑服务、不动产(含土地使用权)租赁服务(营改增老项目可以简易计税,适用5%征收率)
3、销售土地使用权(营改增老项目可以简易计税,适用5%征收率)
4、销售不动产(营改增老项目可以简易计税,适用5%征收率)
(三)6%
1、电信服务(不含基础电信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不含租赁服务)、生活服务
2、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四)零税率
1、出口货物(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2、跨境销售服务
3、跨境销售无形资产
二、征收率
增值税征收率适用小规模纳税人,以及一般纳税人且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注:简易计税方法增值税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
(一)3%
此属于一般征收率,若无特殊情形,皆适用于此。
(二)5%
1、销售土地使用权、不动产(营改增老项目)
2、租赁土地使用权(营改增老项目,不含个人出租住房)、不动产(营改增老项目)
3、劳务派遣以及人力资源服务且适用差额计税
4、公路桥闸通行费
(三)1%
此政策针对新冠疫情设置,(现行文件规定)适用至2023年12月31日(仅针对原3%征收率项目)。
(四)0.5%
自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五)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
适用于销售旧货、法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固定资产。
(六)依5%征收率减按照1.5%征收
1、(包括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出租住房;
2、从2023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减按1.5%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