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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收账款增值税处理(3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66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3篇优质的预收账款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预收账款增值税处理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预收账款增值税处理

【第1篇】预收账款增值税处理

物业公司问:我公司2023年四季度开始预收2023年全年的物业费,可以在2023年分期确认收入缴纳增值税吗?

答:可以。

感觉河北“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说得很明白:

十二、物业管理公司采取预收款方式收取业主物业费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应确认纳税义务发生;先开具发票的,开具发票的当天应确认纳税义务发生。

按照收讫销售款项确认应税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应以发生应税行为为前提。物业管理公司预收的物业费,属于在发生应税行为之前收到的款项,不属于收讫销售款项,不能按照该时间确认纳税义务发生。物业管理公司采取预收款方式收取业主物业费的,应按照发生应税行为的时间,分期确认销售收入;先开具发票的,于开具发票的当天确认销售收入。

有很多业务会涉及到预收款项,今天将预收款相关增值税规定作一下总结,如有遗漏,欢迎补充:

一、一般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二)“营改增”项目关于预收款有相当多的特殊规定,除了特殊规定以外的应该适用一般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注:如上物业公司,应按照发生应税行为的时间,分期确认销售收入,但如果先开具了发票,那开具发票的当天就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二、收到预收款即实现纳税义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四)……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随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进行了修改,删除了建筑服务。其第二条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三、收到预收款需要预缴增值税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注:只针对预收款项才是预缴增值税,按进度支付的款项应该实现增值税纳税义务。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八)项“销售不动产”规定:“9.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四、开了发票都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第三条规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第四条规定:支付机构预付卡(以下称“多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支付机构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第十二条规定:“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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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预收账款要交增值税吗

a公司是一家生产大型设备的企业,2023年10月份收取客户一台订制设备的预收款项300万元,预计设备生产工期15个月,设备总造价1000万元,该企业10月份只是将收到的300万确认为预收账款,没有开票,也没有交增值税,这样的处理对么?

针对预收账款何时缴税的问题,我们分以下三种情况分析:

一、销售一般货物收到预收款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如果销售的是一般货物:

1、增值税: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企业所得税:在满足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的条件下,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结论,两者确认收入的时间是一样的,都是看货物发出的时点。

二、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特殊货物收到预收款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如果销售的是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特殊货物:

1、增值税: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企业所得税: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结论,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时间就发生了分歧,增值税是看“收钱”,而企业所得税是看“完工进度”。

三、预收跨年度租金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如果提供的是租赁服务:

1、增值税: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租赁服务,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企业所得税:一般情况下,按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满足特定条件,可以按照收入和成本的配比原则,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的收入中,需要满足的条件是:租赁期限跨年度、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

结论,预收跨年度租金,增值税还是看“收钱”时点确认纳税义务,企业所得税满足“跨期”和“提前收钱”的条件时,收入确认时间可以在两种方式之间自行选择。

【第3篇】建筑业预收账款增值税

建筑业的会计要注意,预收账款的5个涉税问题,你得知道。

问题一:建筑企业收到预收账款时,增值税纳税义务是否发生了?

答复:从2023年7月1日起,建筑企业收到预收账款时不再作为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了,只预缴增值税。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注意1:若是项目在同城,就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若是项目在异地,应该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注意2: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参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二条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问题二:建筑企业收到预收账款时,一定要预缴增值税吗?

答复:也有特殊情况。建筑企业收到预收账款时,无论本地项目还是异地项目的:

1. 如果不存在分包的情况下,当期预收账款金额大于10万元的才预缴增值税;

2. 如果存在分包的情况下,当期预收账款减去分包款后差额大于10万元的才预缴增值税。

参考:《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第二条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第六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问题三:建筑企业收到预收账款时,能否开具发票?

答复:可以开具不征税发票。

参考:编码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

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

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

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604“代收印花税”

605“代收车船税”

606“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

607“资产重组涉及的房屋等不动产”

608“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

609“代理进口免税货物货款”

610“有奖发票奖金支付”

611“不征税自来水”

612“建筑服务预收款”

问题四:建筑企业收到预收账款时,预缴的增值税如何做账?

答复:预收款开具收据或开具不征税发票的:

1. 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2. 预交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一般计税方式)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简易计税方式)

贷:银行存款

问题五:建筑企业收到预收账款不再作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但是收到工程进度款是否属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答复:收到工程进度款属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注意:1. 收到工程进度款时,为收到工程进度款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2. 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3. 提供建筑服务过程中或之后,甲乙双方在书面合同中约定付款日期的,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4. 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5. 质押金、保证金为实际收到的当天发生纳税义务。

参考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45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参考2: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9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来源:今日会计实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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