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6篇优质的扣缴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扣缴增值税分录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扣缴增值税分录
一、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只需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设置三级专栏(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之类)及除“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这两个其实也基本用不着)外的明细科目。也就是说,小规模纳税人基本使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就足以核算增值税计提、缴纳了。
例1:甲公司本期销售货物,取得含税价款103万元(征收率3%)。确认收入并计提增值税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103万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 1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万
申报、缴纳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万
贷:银行存款 3万
如果小规模纳税人预缴增值税,则上述两笔分录顺序调整而已。
二、一般纳税人
(一)简易计税
一般纳税人也有简易计税情形(需要专门规定),其增值税核算与小规模纳税人大致一样,只是使用会计分录改为“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例2:乙公司建筑企业,本期发生甲供材简易计税项目,不含税销售额200万元,增值税额6万元。确认收入并计提增值税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206万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200万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6万
申报、缴纳分录: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6万
贷:银行存款 6万
(二)一般计税
例3:丙公司本月销项税额150万元,进项税额120万元,期末结转应缴增值税30万元。结转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30万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30万
申报、缴纳分录: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30万
贷:银行存款 30万
(三)预缴增值税
有些情形,涉及预缴增值税,比如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等。
例4:丁公司建筑企业(一般计税方法),本期预收工程款项109万元(含税)
借:银行存款 109万
贷:预收账款 109万
计算、计提预缴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2万(109/(1+9%)×2%)
贷:银行存款 2万
月末,企业应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在预缴增值税后,应直至纳税义务发生时方可从“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结转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四)交纳当月应交增值税(目前征管体制下,大多数企业用不到)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此科目纳入本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计提、计算。
三、代扣代交增值税
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例5:戊公司接受境外公司提供服务,应付服务费用106万元(含税)。
借:劳务成本 1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万
贷:应付账款 100万
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 6万
实际缴纳代扣代缴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 6万
贷:银行存款 6万
注:境外支付款项,还会涉及代扣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等;本文主题乃是“增值税”,因此上述税费之相关处理不列入本文。
【第2篇】扣缴非居民企业增值税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特别是互联网的普及,一些应税服务境内境外的界定更加困难或者存在争议,必须在未来的税收立法根据各类经济活动的新变化、新形式加以重新界定。对非居民企业向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提供服务等是否应征收增值税等问题税企之间、税务机关人员不同人员对政策理解和执行上存在差异。下面结合我们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就关政策规定和处理原则与具体案例与大家一起交流、分享,欢迎大家多提意见和建议。
一、主要政策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处理原则
36号文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是关于判定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原则性规定,对于非居民企业提供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一)销售服务:以“发生地”为判断核心
1、非居民企业向境内单位或个人销售的未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
例:非居民企业a公司受境内b公司委托,就b公司开拓境内外市场进行实地调研并提出合理化管理建议,a公司提供的该项咨询服务同时在境内外发生,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
2、非居民企业向境内单位或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属于在境外销售服务。
例:境内个人出境游时的餐饮住宿费用。
(二)销售无形资产:以“使用地”为判断核心
1、非居民企业向境内单位或个人销售的未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属于在境内销售无形资产。
例:非居民企业c公司向境内d公司转让一项专利技术,该技术同时用于d公司在境内和境外的生产线。
2、非居民企业向境内单位或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属于在境外销售无形资产。
例:非居民企业e公司向境内f公司转让一项专用于f公司所属印度子公司在印度生产线上的专利技术。
(三)案例中的其他需注意问题
1、对于数字经济时代下,非居民企业在境外通过网络等难以区分物理国境的新形式新载体提供服务,目前湖北省国税局答复统一按照境外服务进行处理。(这也是实务中非常不好判定的问题,实务中我们发现一些企业对外付汇是由于需要境外企业为本公司某项仪器设备的使用提供技术指导,境外企业通过互联网进行技术指导,这种情况提供服务方是完全在境外,接受服务方在境内,这种情况是否需要对境外非居民企业征收增值税,各方在理解上就存在较大争议)
2、广告服务以服务提供方所在地作为服务发生地。
三、具体案例解析
(一)邮政、运输费用类
案例1:国外公司从外国邮寄物品给国内公司,产生的邮寄费用,国外公司先行垫付,收到物品后,国内公司再支付邮费。物品邮寄到报关口,该邮费涉及到境外的部分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解析: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该项服务属于境外服务,该邮费涉及到境外的部分不征收增值税。
案例2:境外a公司为境内b公司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起运地或终点在中国,比如从新加坡运到上海,那么b公司支付的运输费用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解析:货物运送至境内必然示会在某个境内港口报关、停靠,起运地或终点的停靠不能判定为运输的过程,因此应该把此类型归为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对于国际运输服务,通常税收协定会有专门章节对征税权进行规定。一般而言,该项征税权在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企业所在国。)
(二)培训费用、代垫食宿、保险费用类
案例3:c公司为d公司提供转机型培训服务,服务地点在法国,并由c公司负责餐饮、住宿、差旅费、培训等。d公司向c公司支付了254199美元。该培训费是否需要征收增值税?
解析: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该项服务属于完全在境外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案例4:g公司与日方h公司签订的技术使用协议中明确规定:h公司接受g公司职员作为研修人员,在h公司进行与目标产品的制造相关的技术指导。h公司对g公司的研修人员的交通、住宿、饮食及出入国签证等提供必要的的便利,研修人员的工资及研修所需培训费、交通费、差旅费、保险费等费用由g公司负担。实际操作时,h公司先行垫付的食宿及保险费用等,待培训结束后再由g公司支付给国外公司。
解析:由于该培训劳务属于双方签订的技术使用协议的一部分,按照国税函【2009】507号文件规定:在转让或许可专有技术使用权过程中如技术许可方派人员为该项技术的使用提供有关支持、指导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无论是单独收取还是包括在技术价款中,均应视为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该培训费用应属于特许权使用费,并按其规定代扣代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垫付的食宿、保险等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三)佣金、手续费、保管费、管理费
案例5:i公司与日本j公司签订出口代理协议,委托日本j公司在日本港口代办i公司进口事宜,并向日本j公司支付出口精细化工产品佣金,共计11440美金。i公司在2016-11-17支付了一笔出口货物的港口货物保管费用,金额4200美金。原因是由于货物滞留港口,需要向港口缴纳一笔滞留费,这笔费用由日本j公司垫付,由i公司承担。是否需要征收佣金和保管费的增值税?
解析: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该项服务属于完全在境外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案例6:境外银行向境内企业收取的金融信用证手续费是否需要扣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解析: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该项服务属于完全在境外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案例7:境外m公司与境内公司n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合同中关于维保协议全年费用的划分为:1.基本服务费42270.80英镑;2.计划内维保费用为5266.39英镑。每次维保服务将有一名工程师进行为期5天的现场工作。
解析:根据合同中这一规定:“境外m公司应向客户设备所在地进行维保时将有一名工程师进行为期5天的现场工作”,判定不属于未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应征收增值税。
(备注:对于未完全发生的境外的服务,是全额征收增值税还是仅对境内部分征收增值税,目前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政策并没有明确规定,实务中征纳双方存在争议,湖北省国税局答复应全额征收)。
(四)软件使用和维护费、技术服务、特许权使用费、注册费、会员费
案例8:境内o公司向比利时p公司支付eur 550000元,属于欧洲饲料添加剂和预混合饲料质量体系认证。交易附言:支付国外认证服务注册费。该注册费是否需要征收增值税?
解析: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该项服务属于完全在境外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案例9:境内q公司于2023年支付给美国r机构技术检测费及ul证书使用费,美国ul机构为注册于美国的一家境外公司。该公司通过ul官网在线申请,与ul机构达成技术检测协议。该机构每季度派技术人员到q公司现场检测其原材料及产品质量安全情况,每次收取608元美金技术检测费,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合格后ul机构授权q公司使用ul证书,q公司每年支付ul证书使用费1524美金。检测费和证书使用费是否需要征收增值税?
解析:“该机构每季度派技术人员到q公司现场检测其原材料及产品质量安全情况,每次收取608元美金技术检测费,并出具检测报告。”根据这一点可以判断,不属于未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应全额征收增值税。
案例10:境内r公司于2023年2月向美国s公司支付了2500美金的epa认证年费。s公司于1990年注册于美国华盛顿,主要在科学和监管问题上提供全面的专业知识,拥有监管事务、化学、环境与风险评估等方面的专家,为化学相关产品的开发、注册、合规和防范提供服务。epa是美国环境保护署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的英文缩写,epa认证的主要目的是保护人民健康、保护生态环境——空气、水和土地这些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如果符合epa的要求,epa会颁发符合证书。
r公司通过邮件与s公司进行前期沟通,并于2023年签订合同,合同规定2023年r公司支付s公司4000美金,以后每年支付2500美金。s公司每年通过邮件方式提问调查当年r公司出口美国产品情况以及下一年预计出口情况,并帮助r公司在epa官网注册及提交数据,在通过epa审核后,由epa颁发电子证书。是否需要征收增值税?
解析:根据省局答复,这种在境外通过互联网向中国境内企业提供的服务,按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进行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案例11:境内t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美国u公司签订加盟合同,合同中约定支付的加盟费。是否需要征收增值税?
解析:加盟费属于无形资产使用费,购买方在境内。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应征收增值税。
案例12:境外公司向境内公司提供软件,境内公司直接在境内通过网络下载使用和升级,为此支付的费用。是否需要征收增值税?
解析:根据湖北省国税局答复,这种在境外通过互联网向中国境内企业提供的服务,按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进行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五)研发、设计、咨询
案例13:境外v公司为境内w公司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供房屋室内装饰设计服务,服务过程中均通过电子邮件、视频会、电话沟通,设计成果也通过电子渠道传递,外方人员没有来华,也没有在境内设立办事处和代理人,境内w公司向v公司支付的设计费需要扣缴增值税吗?
解析:根据湖北省国税局答复,这种在境外通过互联网向中国境内企业提供的服务,按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进行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案例14:境外x公司为境内y公司研发的医药产品提供临床实验,境内单位向x公司支付的实验费用需要扣缴增值税吗?
解析:根据湖北省国税局答复,这种在境外通过互联网向中国境内企业提供的服务,按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进行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案例15:境内z公司与境外某科技企业a签订共同开发协议,合同约定z公司与a公司各自履行的义务范围,并约定研发成果所有权为z公司与a公司共有,如有涉及相应成果使用的经济业务发生,双方再另行签订协议。z公司向a公司支付一定费用。
解析:境内z公司与境外某科技企业a为共同开发,各自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存在境外公司为境内公司提供服务的问题。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
(六)网络平台、服务器、广告
案例16:境内b公司使用德国c公司提供的办公软件,软件的维护升级在德国c公司,b公司需单独对外支付相关服务费,是否需要征收增值税?
解析:根据湖北省国税局答复,这种在境外通过互联网向中国境内企业提供的服务,按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进行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案例17:境内d公司使用德国e公司提供的数据存储服务,由于d公司总部在德国,数据都在德国集中,故选用德国e公司为其存储数据,d公司向境外支付数据存储相关服务费。是否需要征收增值税?
解析:根据湖北省国税局答复,这种在境外通过互联网向中国境内企业提供的服务,按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进行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案例18:境内f酒店在booking上发布房屋信息,booking向境内f酒店收取费用。是否需要征收增值税?
解析:根据湖北省国税局答复,这种在境外通过互联网向中国境内企业提供的服务,按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进行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案例19:境外i公司为境内j公司提供的广告服务而收取的广告费用需要由j公司履行扣缴义务吗?
解析:广告服务以服务提供方所在地作为服务发生地,境外i公司为境内j公司提供的广告服务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案例20:n公司接到客户o集团通知,因o集团启用新的sap系统,从2023年1月1日起,日程单收货采用supplyon,供应商日程单通过supplyon发放,请n公司在要求时间内完成supplyon注册。n公司与境外p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每年supplyon网络平台信息及维护费用,n公司通过supplyon网络平台,获取o集团采购信息并供货。p公司负责平台的维护及信息提供。第一年向p公司支付费用350美元,以后使用每年支付费用440美元。
解析:根据湖北省国税局答复,这种在境外通过互联网向中国境内企业提供的服务,按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进行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本资料根据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提供服务等增值税政策适用指南相关内容进行整理)
【第3篇】海关扣缴增值税未抵扣政策
上年度的补交的海关进口增值税能抵扣吗是会计工作中的常见问题,也是会计实务操作中的重点内容。进口增值税指的是进口环节征缴的增值税,本文就针对上年度的补交的海关进口增值税能抵扣吗做一个相关介绍,来跟随会计网一同了解下吧!
上年度补交的海关进口增值税是否可以抵扣?
答:上年度补交的海关进口增值税能否抵扣,就要看看有没超过海关缴款书的抵扣期限,如果还在期限内,那么上年度补交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也是可以抵扣的。
按照相关规定可得:
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对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比对结果的当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补缴海关进口增值税计入哪个会计科目?
答:补缴海关进口增值税应当计入原材料或生产成本科目。
支付海关进口增值税的分录怎么做?
按照海关完税单据,去税务局认证后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支付海关进口增值税会计分录具体如下:
借:库存商品或原材料(采购价+关税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海关对逾期缴纳关税会有什么处罚?
按照相关规定可得: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由海关征收滞纳金。纳税义务人、担保人超过三个月仍未缴纳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将应税货物依法变卖,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三)扣留并依法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海关采取强制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义务人、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进口关税会计分录怎么做?怎么计算?
以上就是关于上年度的补交的海关进口增值税能抵扣吗的全部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会计网后续也会更新更多有关海关进口增值税的内容,请大家持续关注!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慕溪
【第4篇】增值税扣缴分录
一、个人所得税
计算应交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实际上交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二、企业所得税
(1)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缴或预缴的所得税账务处理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其中符合条件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西部大开发企业等优惠税率类型企业,按照优惠税率计算应缴的所得税额。
(2)交纳当期应交企业所得税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等
(3)递延所得税资产
资产负债表日确定或者增加递延所得税资产时账务处理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三、消费税
企业销售产品时应交纳的消费税,应分别情况迸行处理:
企业将生产的产品直接对外销售的,对外销售产品应交纳的消费税,通过“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
(1)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的消费税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企业以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项目,应交的消费税计入在建工程成本。
借: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3)企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于委托方提货时,由受托方代扣代缴税款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
【用于销售的】
借记:“委托加工材料”“主营业务成本”“自制半成品”等科目
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5)企业进口产品需要缴纳消费税时
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6)交纳当月应交消费税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等
(7)企业收到返还消费税
借:银行存款等
贷:税金及附加
四、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账务处理
①在购进阶段,会计处理时实行价与税的分离,属于价款部分,计入购入商品的成本;属于增值税税额部分,按规定计入进项税额。
②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増值税”“未交増值税”“预缴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等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
③购销业务的会计处理
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取得的收入金额,
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工程结算”等科目
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或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发生销售退回的,应根据按规定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④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
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
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原材料”“工程施工”等科目
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
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
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
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原材料”“工程施工”等科目。
⑤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増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核算。
⑥因发生非正常损失或改变用途等,导致原已计入进项税额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当将进项税额转出
借记:“待处理财产损益”“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般纳税人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或服务等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当期转出
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
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原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因改变用途等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的,应当在用途改变的次月调整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按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贷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并按调整后的账面价值计提折旧或者摊销。
⑦转出多交増值税和未交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月份终了,企业计算出当月应交未交的増值税,
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
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当月多交的增值税
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増值税)”科目。
⑧交纳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企业当月交纳当月的增值税,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核算
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増值税(已交税金)”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当月交纳以前各期未交的增值税,通过“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
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预缴増值税
借记:“应交税费——预交増值税”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月末,企业应将“预交増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増值税”科目
贷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
(2)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账务处理
小规模纳税企业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
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原材料”“工程施工”等科目
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
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
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原材料”“工程施工”等科目。
五、环保税
计算应交时
借记:“税金及附加”
贷记:“应交税费——应交环境保护税”;
实际上交时
借记:“应交税费——应交环境保护税”
贷记:“银行存款”即:
计算应交时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环境保护税
实际上交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环境保护税
贷:银行存款
环境保护税不定期计算申报的会计处理
借:税金及附加
贷:银行存款
六、资源税
企业按规定应交的资源税,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资源税”明细科目核算。
计算应交时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缴税费——应交资源税
实际上交时
借:应缴税费——应交资源税
贷:银行存款等
企业如收到返还应交资源税时
借:银行存款等
贷:税金及附加
七、土地増值税
在会计处理时,企业交纳的土地增值税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核算。
(1)兼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应由当期收入负担的土地増值税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2)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与其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科目核算的,转让时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
借:固定资产清理/在建工程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3)企业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増值税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4)待该项房地产销售收入实现时,再按上述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处理。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进行清算,收到退回多交的土地增值税
借: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5)待该项房地产销售收入实现时,再按上述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处理。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进行清算,补交的土地増值税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増值税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八、房产税
企业按规定应交的房产税,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房产税”明细科目核算。
计算应交时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
实际上交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
贷:银行存款
九、土地使用税
企业按规定应交的土地使用税,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土地使用税”明细科目核算。
计算应交时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使用税
实际上交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使用税
贷:银行存款
十、车船税
企业按规定应交的车船税,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车船税”明细科目核算。
计算应交时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车船税
实际上交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车船税
贷:银行存款
十一、印花税
(1)按合同自贴花:一般情况下,企业需要预先购买印花税票,待发生应税行为时,再根据凭证的性质和规定的比例税率或者按件计算应纳税额,将已购买的印花税票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划销,办理完税手续。
企业交纳的印花税,不会发生应付未时税款的情祝,不需要预计应纳税金额,同时也不存在与税务机关结算或清算的问题。
企业交纳的印花税可以不通过“应交税费”科目:
借:税金及附加
贷:银行存款
(2)汇总缴纳: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
企业按规定应交的印花税,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印花税”明细科目核算。
计算应交时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
实际上交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
贷:银行存款
(3)企业按照核定征收计算缴纳印花税
企业按规定应交的印花税,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印花税”明细科目核算。
计算应交时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
实际上交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
贷:银行存款
十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计算应交时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实际上交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贷:银行存款
十三、耕地占用税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
十四、车辆购置税
按规定缴纳的车辆购置税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企业购置免税、减税车辆后用途发生变化的,按规定应补缴的车辆购置税: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十五、契税
借: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
贷:银行存款
十六、文化事业建设费
计算应交时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文化事业建设费
实际上交时
借:应交税费——应缴文化事业建设费
贷:银行存款
十七、水利建设基金
计算应交时
借:管理费用——水利建设基金
贷:应交税费——应交水利建设基金
实际上交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水利建设基金
贷:银行存款
十八、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计算应交时
借:管理费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贷:应交税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实际上交时
借:应交税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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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代扣缴非居民企业增值税
一、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因此,担保服务属于金融服务下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又根据第十二条规定,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就属于在境内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应当缴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境外企业(非居民企业),有源于境内的收入或所得,均应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支付人(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因此,支付担保费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二、附加税费。非居民企业或扣缴义务人在计算缴纳或扣缴增值税的同时还需要计算缴纳或扣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但对城市维护建设税有所变化。现行政策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二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第三条规定: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第二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对利息所得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是指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或个人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租赁、工程承包等经济活动中,接受非居民企业提供的担保所支付或负担的担保费或相同性质的费用。因此,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收入,需要由境内企业按10%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应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时,按税费的承担方不同,代扣代缴的税费金额也不相同:如果税费由非居民企业乙公司承担,则确认收入额=合同金额/(1+6%);如果税费由境内企业甲公司承担,则需要按各项税费的适用税率,还原计算出应税收入额,收入额=合同金额/(1-10%-6%*附加税率)。扣缴义务人根据合同约定的税费承担方式,计算应扣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及附加税。
【第6篇】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1.增值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2)《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2.消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第四条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3.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 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4.个人所得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2)《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第二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
5.企业所得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3)《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第三十八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6.城镇土地使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第四条规定:“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7.房产税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8.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9.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10.耕地占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本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第二条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其中用地申请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由同级土地储备中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政府委托的其他部门、单位履行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义务。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11.车辆购置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以下统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
12.车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缴纳车船税。第六条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13.船舶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第一条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以下称应税船舶),应当依照本法缴纳船舶吨税(以下简称吨税)。
14.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15.资源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由本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以下称《税目税率表》)确定。
16.环境保护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17.烟叶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规定收购烟叶的单位为烟叶税的纳税人。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烟叶税。
18.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五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