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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即征即退会计处理(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1-13 11:00:04 查看人数:39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即征即退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增值税即征即退会计处理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增值税即征即退会计处理

【第1篇】增值税即征即退会计处理

本文首发于公众号:投行实务观

(三)软件收入的具体产品和主要客户,软硬件收入如何划分,申报的软件收入与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匹配关系

发行人的主要产品为数模混合soc芯片,集成嵌入式软件,软件部分随同芯片硬件一同销售。发行人的嵌入式软件主要包括快速充电配置软件、sw351x车载快速充电芯片管理软件、sw352x车载快速充电芯片管理软件、sw62xx快充移动电源芯片管理软件、sw60xx移动电源芯片管理软件和sw230x快充协议芯片管理软件等软件程序,均已取得软件著作权。报告期内,购买包含前述嵌入式软件芯片产品的客户即发行人软件收入的主要客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根据《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对软件产品的界定及分类,发行人销售的嵌入在芯片中随其一并销售,并构成芯片组成部分的软件属于嵌入式软件产品。该通知对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规定如下:

(二)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1.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7%

2.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公式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①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如果适用本通知规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发行人采用上述第③种计算方法,即采用组成计税价格方法确定机器设备等硬件产品销售金额,并据此计算软件产品销售额。根据芯片设计企业英集芯、中科蓝讯和芯海科技等公司的公开信息,其关于享受增值税退税嵌入式软件部分收入的计算原理与发行人一致。

随着营收规模的扩大,发行人加强软件著作权的申请及软件产品备案,加强软件产品收入计算、开票、财务核算及增值税纳税申报等规范管理,开具销售发票时,在发票上注明软件产品名称及版本号,且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相关内容一致,同时仅对符合软件产品即征即退政策的产品申请退税。

报告期内,享受增值税退税的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收入与增值税即征即退匹配情况如下:

2023年1至3月,发行人销售商品收入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6%,自2023年4月1日起,发行人销售商品收入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报告期内,发行人享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额与依据嵌入式芯片产品销售收入测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结果一致。

针对该问题,中介机构的核查程序如下:

查阅增值税即征即退额税收优惠文件,核查报告期内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增值税即征即退备案通知书;

取得报告期各期享受增值税退税的嵌入式软件收入明细,并分析匹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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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用途

每日税讯会员问:一、软件产品,增值税超过3%部分,即征即退,属于政府补助吗?是否应计入营业外收入?

二、软件产品,增值税超过3%部分,现金流量表中,应计入收到的税费返还,还是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答:一、《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二条规定,本准则中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

第三条规定,政府补助具有下列特征:

(一)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对于企业收到的来源于其他方的补助,有确凿证据表明政府是补助的实际拨付者,其他方只起到代收代付作用的,该项补助也属于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

(二)无偿性。即企业取得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不需要向政府交付商品或服务等对价。

第五条第(一)项规定,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如果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且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等相关会计准则。

第九条规定,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第十一条规定,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其他收益”项目,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在该项目中反映。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税收返还是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增值税出口退税不属于政府补助。

根据上述规定,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的增值税属于政府补助。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不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第十条规定,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至少应当单独列示下列项目:

(一)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二)收到的税费返还;

(三)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因此,增值税即征即退在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的“收到的税费返还”项填列。

【第3篇】即征即退的增值税分录

企业在纳税申报之前要对一些税收的政策和规定进行了解和分析,这样才能顺利地处理好企业的税务申报工作。那么,增值税即征即退的规定,各位税务人员都知道有哪些具体的内容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规定对于企业纳税人来说是很关键的,不清楚的,跟着小编继续往下看专家如何解读增值税即征即退新政策吧。

(文末附增值税即征即退账务处理方法)

增值税的即征即退是由税务机关在征税时部分或全部退还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是一种特殊方式的免税和减税行为。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如下:

一、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政策

二、安置残疾人即征即退政策

三、新型墙体材料即征即退政策

四、软件产品即征即退政策

五、其他即征即退政策

增值税即征即退如何写分录?

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项目不参与出口项目免抵退税计算。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和出口等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分别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政策。

对于即征即退交税一般项目留抵,其账务处理如下:

好啦,增值税即征即退新政策和账务处理就分享到这啦,建议关注小编,每天更新会计资讯。

【第4篇】全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问:我是一家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会计,我公司主要利用废玻璃生产玻璃熟料,自成立起,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一直为a级。后因违反税收规定,我公司2023年4月纳税信用级别被判为c级。在我公司的积极改正下,2023年7月纳税信用级别修复为b级。2023年9月,我公司向税务机关提出退还2023年1至8月所属期税款的申请(此前税款已按规定退还),请问我公司可以就哪段时间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45号)第二条明确规定,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有纳税信用级别条件要求的,以纳税人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内纳税信用级别发生变化的,以变化后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

你公司2023年1至3月所属期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4至6月所属期纳税信用级别为c级,2023年7月纳税信用级别修复后,7至8月纳税信用级别为b级。按照规定,如果你公司符合即征即退政策的其他条件,税务机关可以退还2023年1-3月和7-8月所属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应退税款。

【第5篇】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备案资料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规定:“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一)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第6篇】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项目

一、政策内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3%

三、实务举例

某软件开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某月销售自产软件产品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200万元,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办公用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为80万元.该软件开发企业当月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是多少?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200*13%-80*13%=15.6万元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200×3%=15.6-6=9.6万元

看完上述例子,你学会了吗?

【第7篇】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核确认表

即征即退,指对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在征税时,部分或全部退还给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小编在此向大家分享一下我们所服务的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经验:

一、申请资格认定

申请软件企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必须是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二、软件产品增值税的规定

软件产品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非嵌入式软件产品(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 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施行即征即退政策。

● 在计算嵌入式软件产品时,软件产品的销售额要扣除计算机硬件、设备销售额。

● 对于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 对于软件交付使用后收取的技术服务费等费用,按照6%缴纳增值税。

三、关于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相关要求

1、进项税额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单独核算软件产品的进项税额。

● 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如水、电等共同消耗,难以直接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并于第一次申请软件产品即征即退时,将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分摊方式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 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如果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纳税人应选择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分摊。

2、销售额

对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如果适用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退税。

对于嵌入式的软件产品中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的销售额按照以下顺序确定:

● 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 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 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3、发票的开具

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发票品名开具有严格要求: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应在发票上注明软件产品名称及版本号,且必须与《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相关内容一致;取得软件产品销售收入开具发票时,要求软件产品名称要与《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核表》上的名称完全一致。

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应与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非软件部分分开核算其销售额、进项税额,销售时单独开具软件收入部分发票;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不能单独开具软件收入部分发票的,按嵌入式软件产品计算增值税退税,在开具发票时按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填列,同时发票备注栏注明包括与登记证书一致的软件产品。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具发票时,可在发票备注栏分别注明软件、硬件部分的销售额。

四、软件企业申请即征即退的流程

1、优惠政策资料报送及增值税即征即退备案

办理资料

-《纳税人进项税额分摊方式备案报告表》2份加营业执照

-《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办理地点

可通过当地的办税服务大厅办理(非电子税务局)。

2、申报缴税

软件产品的增值税应税项目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 纵栏进行填报。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按分摊后的金额分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一般货物及劳务” 纵栏和 “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 纵栏进行填报。具体的表格见附件1

3、办理退税需要的资料

● 增值税缴费的完税证明;

● 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记载应退税款内容的资料1份;

● 软件产品销售清单;

● 深圳市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

● 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 如果是嵌入式软件产品还需递交《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核表》。

4、办理地点和时间

暂不支持在电子税务局办理软件即征即退。在深圳地区,在税局柜台办理完结并审核通过后,退税的金额大概一个月左右到账。

附件1:

税纪云平台将继续密切关注软件企业税收优惠的最新动态,也将持续为您及时传递、解读最新的税收政策动态,提供最新财税信息。

【第8篇】安排残疾人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规定:“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一)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第9篇】即征即退的增值税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那么,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如何计算?软件企业超过实际税负返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呢?

甲软件开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9月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80000元,从国外进口软件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00000元。本月购进一批材料用于软件设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为12000元。那么,甲企业上述业务即征即退的增值税为多少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一条、第四条与《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 第一条相关规定:

自2023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 ×3%

在本案中,甲企业即征即退税额计算如下: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180000+100000)×13%=36400元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36400-12000=24400元

实际税负=24400/(180000+100000)*100%=8.71%>3%,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可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即征即退税额=24400-(180000+100000) ×3%=16000元

那么,甲软件企业超过实际税负返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五条规定: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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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即征即退增值税税款

在14号公告中第九条所述,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在政策中不仅是对出口企业,同时对出口的外贸企业也适用,也就是外贸企业适用免退税办法的,也应先办理免退税,然后如果还有留抵税额,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大家需要注意的一点,这里可申请再退还的留抵税额,不能再是出口环节的货物或劳务等,这是由于适用于出口环节的免退税或免抵退税的货物或劳务的进项税额,其未予退还的增值税是应作进项税额转出,计入到产品的成本中。因此只有未适用免抵退税或免退税的增值税进项税才可以申请退还,在工作中,我遇到一外贸企业,由于购置了固定资产而取得的进项税额,这是可以申请退还的,因此留抵退税和免抵退税(免退税)可同时享受。

二、留抵退税与即征即退不能同时享受

在14号公告中第十条,

纳税人自2023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2023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如果纳税人退回留抵退税款,想享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应如何办理?

具体的操作是,纳税人需要申请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的,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申请向纳税人出具留抵退税款缴回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在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后,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缴回的全部退税款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负数,并可继续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三、留抵退税和即征即退,选择哪个?

对于选择哪个优惠方式,最重要的是看企业的资金流是否充裕,企业的进项税额所占用的资金,相对于这些资金如果是借款取得,其资金成本是否重要,还有企业以后的资金流情况等。

举例:某纳税人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是成立于2023年1月的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此前一直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比例为50%,从成立至今已累计退还增值税是160万;企业打算新购置一个生产设备,预计投资是5000万,进项税为650万,假如纳税人的进项税的构成全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设备后每月可生产产品为500万,销项税额是65万,进项税额是20万。此时该纳税人是继续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还是享受留抵退税政策呢?

根据14号公告的规定,该纳税人可以在202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假如纳税人退还是160万的即征即退的税款,开始享受留抵退税政策,此时纳税人的存量留抵税额是0,增量留抵税额是650万,进项构成比例是100%,可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是650万。

假如纳税人申请退还即征即退税款160万,可享受的增量留抵退税款650万,此后每月需缴纳增值税款是45万,不得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这样的选择相当于企业用返还的留抵税额款来缴纳增值税,直到14个月后使用完,这样直观的好处就是退税款给企业带来了现金流,减少了由于采购设备的资金占用,650万元的资金使用成本也是不容忽视的。适用于企业资金流紧张或者有再投资打算的企业,如果企业在未来还有大宗采购或投资的预算,选择留抵退税政策无疑是个非常好的选择。同时增值税的退税款不影响企业的利润,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继续享受即征即退政策,此后的14个月均无须缴纳增值税,直到650万留抵用完,在14个月后,按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款的50%即征即退,每个月需实际缴纳增值税是22.5万,可退税是22.5万;也就是企业用牺牲留抵税款的代价换来了未来少缴纳增值税的收益,但是该即征即退的税款属于政府补助,且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的话,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当于退税款打了75折,在缴纳增值税款后企业真正享受到的资金收益是每月16.875万。可以理解为放弃这650万的资金所带来的收益就是即征即退的税款再去掉企业所得税。这种情况适用于企业短期内并不缺少资金,设备的投资可为企业带来长久的和可持续的收益且没有再投资或大宗采购的计划。

因此我们讨论的价值就是一个:650万的资金的机会成本!即享受增值留抵税额退税的资金收益与即征即退税款的资金成本孰高孰低。因此企业还是应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做好方案设计。特别是对退税比例较高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来说,在选择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时,不仅要考虑取得退税款的当期现金流情况,还应综合考量后期的资金流。

【第11篇】软件产品即征即退增值税处理问题

近日,小编从网上看到这样一个问题,说自己的企业是一般纳税人,企业销售其委托外单位研发的软件产品,是否可以即征即退呢?今天小编就来给大家解答一下吧!

问: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委托其他单位研发,并自己做了著作权登记的软件产品,是否可以即征即退?

a:

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三条)

因此,只要一般纳税人委托外单位研发的产品,满足以上两个条件,就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哦!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祥顺财税俱乐部

【第12篇】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什么是增值税即征即退?目前有哪些行业可以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又该如何申请优惠呢?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一、先看政策

增值税即征即退,是指对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税款,由税务机关在征税时部分或全部退还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

现有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主要包括:安置残疾人即征即退政策、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政策、新型墙体材料即征即退政策、软件产品即征即退政策及其他即征即退政策。

二、举些栗子

【案例1】a企业符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条件,并在税务机关完成备案,自2023年1月开始执行。2023年5月,环保部门进行督察时将该企业备案项目调整至《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那么,a企业是否可以继续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答:a企业应自不符合规定的条件次月起,也就是自2023年6月起,便不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案例2】b企业符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条件,并在税务机关完成备案,自2023年1月开始执行。2023年3月,b企业因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10万元,那么,b企业还可以继续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吗?

答:对于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案例3】c企业某项劳务符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条件,并在税务机关完成备案,自2023年1月开始执行。2023年2月,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c企业未对适用的劳务进行单独核算。那么,c企业还可以继续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吗?

答: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企业生产经营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所以对于是否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税务部门实行动态管理。对于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在上述情况下,都将无法继续享受该政策。

三、学习操作

(一)业务概述

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目前,可网上办理子项如下:

序号.子项名称

1.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2.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3.动漫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4.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

5.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

6.光伏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

7.风力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

8.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

9.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

10.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

11.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即征即退

(二)业务前提

1.纳税人登记状态为正常;

2.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3.纳税人不存在相同类别未办结事项;

4.纳税人必须有增值税税种核定。

(三)操作步骤

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菜单栏中“我要办税”中的“税收减免”模块,在弹出页面右侧选择“增值税即征即退备案”,点击进入办理页面。

第一步:填写表单

1. 输入经办人姓名。

2. 下拉列表选择流程税务事项名称,系统带出需填写的事项明细。

3. 在事项明细中下拉列表选择减免政策名称、征收品目、有效期起和有效期止分别只能选择月初与月末。

注意:标*的项目为必填项目。

4. 填写完毕,点击[保存]按钮,保存本次已填写的内容。点击[下一步]按钮提交当前数据并继续办理如仅保存未提交,则下次进入该表单时前次保存内容可选择回显自动带出,无需再次输入。

第二步:上传附件并签名

按照界面上要求的资料进行上传附件

点击“+”号,选择文件后,即可上传成功(注:未标注必报的,属条件报送)。附列资料上传完成后,点击[签名并上传]按钮进行签名。

插入ca证书,输入正确的ca密码,点击[确定]按钮继续操作。

请仔细阅读提示信息,知晓ca证书的法律效力。如无问题,点击[确定]按钮继续操作。

点击确定,完成申请。提交成功的事项可以在“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中进行查询受理状态。

点击“查看”可以查询详细情况。

办结成功后,结果通知书效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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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增值税即征即退业务有

在实际工作中,对增值税的一些即征即退优惠政策老是感觉很分散。所以小编对增值税优惠政策中涉及到的即征即退部分做了一些总结。欢迎大家补充

1.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3.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4.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5.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6.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每人每月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7.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8.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第14篇】动漫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备案

内容来源:企易税,中小企业的税务管家

一、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项目

1.残疾人相关优惠

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办理材料】

1.《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

2.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原件(查验后退回)及复印件(取得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时报送上述资料);

3.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原件(查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4.纳税人为职工(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原件(查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5.纳税人向职工(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原件(查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6.《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一、三条

【起止时间】

2023年5月1日起

2.高新技术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

【办理材料】

1.《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

2.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原件(查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3.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原件(查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起止时间】

2023年1月1日起

动漫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办理材料】

1.《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

2.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原件(查验后退回) 及复印件;

3.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原件(查验后退回) 及复印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第一条、第二条

【起止时间】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3.节能环保

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

【办理材料】

1.《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

2.质量检测报告复印件,以及产品质量执行标准;

3.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的书面声明材料;

4.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的书面声明材料;

5.符合财税〔2015〕73号文中《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对应项目技术标准的证明材料;

6.纳税人于最近36个月内,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的声明,声明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签署。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

【起止时间】

2023年7月1日起

风力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

【办理材料】

《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4号

【起止时间】

2023年7月1日起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

【办理材料】

1.《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

2.质量检测报告复印件,以及产品质量执行标准;

3.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的书面声明材料;

4.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的书面声明材料;

5.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提供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6.符合(财税〔2015〕78号)文中《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对应项目“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证明材料;

7.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从事该业务的文件复印件,或项目核准文件复印件;

8.纳税人于最近36个月内,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的声明,声明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签署。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

【起止时间】

2023年7月1日起

水力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

【办理材料】

1.《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

2.单站发电机组额定装机容量总和的情况材料原件(查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0号

4.金融资本市场

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即征即退

【优惠内容】

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具的《黄金结算专用发票》),发生实物交割并已出库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交割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办理材料】

1.《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

2.黄金期货交易资格证明材料原件(查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5号

【起止时间】

2008年1月1日起

铂金增值税即征即退

【办理材料】

1.《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

2.国内生产企业自产自销铂金的证明材料(国内自产自销铂金企业提供)原件(查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3.上海黄金交易所开具的《上海黄金交易所发票》结算联(中博世金科贸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销售进口铂金时提供)原件(查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86号第一、二、四条

【起止时间】

2003年5月1日起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

【办理材料】

1.《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

2.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业务合同复印件;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二条第(二)款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46号

【起止时间】

2023年8月1日前

5.文化教育

特殊教育校办企业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原件(查验后退回)及复印件(取得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时报送上述资料);

3.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原件(查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4.纳税人为职工(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原件(查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5.纳税人向职工(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原件(查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7项

【起止时间】

2004年1月1日起

6.飞机制造

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

【办理材料】

1.《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

2.从事飞机维修劳务的相关资质材料原件(查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102号

【起止时间】

2000年1月1日起

7.交通运输

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

【办理材料】

1.《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

2.管道运输服务业务合同复印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二条第(一)款

【起止时间】

营改增试点期间

二、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办理流程

增值税优惠备案

符合增值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如需享受相应税收优惠,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优惠备案。

【办理材料】

1.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0503政策依据:财税〔2012〕75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蔬菜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0504政策依据:财税〔2011〕137 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3.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1606政策依据:财税字〔1999〕198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救灾救济粮的单位、供应数量等有关证明资料。

4.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1701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5.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1702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6.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1703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7.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011705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8.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1806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师(含)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复印件。

9.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1807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复印件。

10.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1809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1)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2)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11.企业安置军转干部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1810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12.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1811政策依据:财税〔2017〕46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原件及复印件。

13.企业招用退役士兵扣减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1812政策依据:财税〔2017〕46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与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复印件。

14.残疾人专用物品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2707政策依据:国务院令第538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15.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2708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16.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2709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17.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2710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18.婚姻介绍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2711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19.殡葬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2712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20.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2713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21.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2714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22.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2715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23.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2716政策依据:财税〔2016〕52号)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

(2)安置的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3)安置精神残疾人的提供精神残疾人同意就业的书面声明以及其法定监护人签字或印章的证明精神残疾人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书面材料。

(4)安置的残疾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24.残疾人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2717政策依据:财税〔2016〕52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

25.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3608政策依据:财税〔2017〕49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就业创业证》的复印件。

无《就业创业证》的纳税人报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复印件)。

26.招录重点群体就业扣减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3609政策依据:财税〔2017〕49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复印件。

(3)《持〈就业创业证〉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

27.粮食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9902政策依据:财税字〔1999〕198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8.储备大豆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9905政策依据:财税〔2014〕38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9.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9906政策依据:财税字〔1999〕198号)应报送:

(1)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 县及县以上政府批准储备食用植物油的批文复印件。

30.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9907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31.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9908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1)《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2)无偿转让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继承或接受遗赠的只须提供继承人或接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下列情形分别还应报送:

——无偿赠与配偶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离婚财产分割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民政部门确认的财产分割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继承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提供能证明其继承权的有关证明;

——遗嘱人处分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赡养人的提供证明赠与人和受赠人双方抚养关系或赡养关系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或出生证明或人民法院判决书或人民法院调解书或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赡养关系证明;

——其他情况提供证明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人民法院判决书或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2.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21203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33.国家大学科技园收入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021904政策依据:财税〔2016〕98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34.科技企业孵化器收入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021905政策依据:财税〔2016〕89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35.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24103政策依据:财税〔2011〕100号)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

(2)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6.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32103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37.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41501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免税的项目、依据、范围、期限等资料。

(3)《公司章程》原件及复印件。

38.小微企业等小额贷款利息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41502政策依据:财税〔2017〕77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39.小微企业等融资担保、再担保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41503政策依据:财税〔2017〕90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40.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 01042801、01042804、01042805、01045301、01045303、01045304、01045305、01045306、01045307政策依据:国务院令第538号、财政部令第65号、财税〔2016〕36号、财税〔2013〕52号、财税〔2017〕7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41.资产重组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52402、01052403、01059901政策依据:财税〔2011〕116号、财税〔2013〕53号、财税〔2011〕13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42.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64001、01069902政策依据:财税〔2010〕110号、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43.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64007政策依据:财税〔2001〕97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44.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64017政策依据:财税〔2015〕73号)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

(2)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非限制类项目和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非重污染工艺的声明材料。

45.风力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64018政策依据:财税〔2015〕74号)应报送:

《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

46.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64019政策依据:财税〔2015〕78号)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

(2)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提供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和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以及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

47.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财产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1501政策依据:财税〔2003〕141号)应报送:

(1)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 被撤销金融机构文件复印件。

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1507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48.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1508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49.统借统还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1509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50.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1510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51.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1511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5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1512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53.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1513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54.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1515、01081521、01081522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财税〔2016〕46号、财税〔2016〕70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55.合格境外投资者(简称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1517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56.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1518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57.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1519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58.邮政代理金融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1523政策依据:财税〔2016〕83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59.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3901、01083903、01083904、01083911政策依据:财税〔2003〕21号、财税〔2001〕10号、财税〔2003〕212号、财税〔2013〕5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60.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3907政策依据:财税〔2012〕97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 “中国熊猫普制金币授权经销商”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

(3)《中国熊猫普制金币经销协议》复印件。

61.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3913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1)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 保监会对保险产品的备案回执或批复文件复印件。

(3) 保险产品的保险条款(查验)。

(4) 保险产品费率表。

62.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3916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63.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91502政策依据:财税〔2017〕44号财税〔2017〕77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64.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91503政策依据:财税〔2017〕48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65.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92202、01092212政策依据:财税〔2001〕121号、财税〔2001〕30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66.有机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92203政策依据:财税〔2008〕56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该纳税人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3)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该纳税人的污染物排放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证明材料。

(4)生产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还应报送:

——由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

——由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一年内出具的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出具报告的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通过相关资质认定;

(5)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还应报送:

——生产企业提供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生产企业提供的产品质量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67.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92301、01092312政策依据:财税〔2002〕89号、财税〔2001〕113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68.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92303政策依据:财税字〔1998〕47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69.农民专业合作社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92311政策依据:财税〔2008〕81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70.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92313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71.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92316政策依据:财税〔2017〕58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72.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99901政策依据:财税〔2007〕83号)应报送:

(1)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 具有相关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复印件。

73.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099903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74.特殊教育校办企业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1401政策依据:财税〔2004〕39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75.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1402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76.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1403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77.国家助学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1404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78.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1405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79.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企业从事“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1406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80.高校学生食堂餐饮服务收入、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1407政策依据:财税〔2016〕82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81.对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取得的分成收入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02902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82.对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取得的赞助收入、特许权收入、销售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02903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83.对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取得的发行纪念邮票、纪念币收入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02904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84.对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取得的媒体收入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02905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85.对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向分支机构划拨所获赞助物资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02906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86.对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赛后再销售物品和出让资产收入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02907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87.对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取得的餐饮服务、住宿、租赁、介绍服务和收费卡收入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02908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88.对国际奥委会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除转播权收入)(减免性质代码:01102909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89.对国际奥委会取得的转播权收入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02910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90.对中国奥委会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支付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02911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91.对国际残奥委会取得的与北京2023年冬残奥会有关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02912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92.对中国残奥委会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02913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93.企业根据赞助协议向北京冬奥组委免费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免税清单由北京冬奥组委报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减免性质代码:01102914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94.免征参与者向北京冬奥组委无偿提供服务和无偿转让无形资产的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02915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95.对外籍技术官员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测试赛赛事组委会支付的劳务报酬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02916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96.对中方技术官员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测试赛赛事组委会支付的劳务报酬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02917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97.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3215、01103216、01103217政策依据:财税〔2011〕3号、财税〔2011〕27号、财税〔2011〕120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转制方案批复函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已实名认证取消报送)

(4)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

(5)同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证明。

(6)相关部门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98.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3220政策依据:财税2018(53)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99.动漫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3222政策依据:财税〔2018〕38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100.电影产业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3224政策依据:财税〔2014〕85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10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3227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102.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3228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103.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3229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104.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03230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105.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3231政策依据:财税〔2017〕35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106.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0401政策依据:财税〔2000〕102号)应报送:

(1) 《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

(2) 从事飞机维修劳务的相关资质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07.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0706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108.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1301政策依据:财税〔2001〕54号)应报送:

(1)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 证明为铁路系统内部单位的文件复印件。

109.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1310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110.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1311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111.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2601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112.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3406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113.无偿援助项目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4302政策依据:财税〔2002〕2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114.已使用固定资产减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29902、01129924政策依据: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115.黄金交易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9907、01129916政策依据:财税〔2002〕142号、财税〔2000〕3号)应报送:

(1)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 伴生金含量的有效证明。

116.购置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抵减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29914、01129917政策依据:财税〔2012〕15号、财税〔2004〕167号)应报送:

(1)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 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技术维护费发票复印件。

117.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9927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118.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9928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119.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9931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120.血站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9999政策依据:财税字〔1999〕264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121.医疗卫生机构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9999政策依据:财税〔2000〕42号)应报送:

(1)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122.避孕药品和用具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9999政策依据:国务院令第691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123.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9999政策依据:国务院令第691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124.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9999政策依据:国务院令第691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125.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政策依据:财税〔2018〕108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126.对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在国务院批准的投资范围内运用养老基金投资过程中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财税〔2018〕95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127.对武汉军运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国际军事体育理事会(以下简称国际军体会)世界赞助计划分成收入(货物和资金)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财税〔2018〕119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128.对武汉军运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市场开发计划取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如标志)特许权收入和销售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财税〔2018〕119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129.对武汉军运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取得的与中国集邮总公司合作发行纪念邮票收入、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纪念币收入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政策依据:财税〔2018〕119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130.对武汉军运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取得的来源于广播、因特网、电视等媒体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财税〔2018〕119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131.对武汉军运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财税〔2018〕119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或《税务资格备案表》。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4.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5.每一个纳税期内拍卖行发生拍卖免税货物业务均应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免税备案手续。

6.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

6.《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6号)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

10.《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9号)

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8号)

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8号)

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

1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1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营业税和增值税政策到期延续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3号)

16.《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横琴平潭开发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1号)

17.《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77号)

18.《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90号)

1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

2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

2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

2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

2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

2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6号)

2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改制上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53号)

2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转让cdma网及其用户资产企业合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号)

2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

2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7号)

2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

3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4号)

3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

3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

3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4家资产管理公司接收资本金项下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时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号)

3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

3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2号)

3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6号)

3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7号)

3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39.《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4号)

4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

4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65号)

4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30号)

4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

4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89号)

4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

4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

4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48.《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4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83号)

5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5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2号)

52.《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3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5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下发红旗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等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11〕3号)

5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下发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等81家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11〕27号)

5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下发世界知识出版社等35家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11〕120号)

5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漫产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

57.《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5号)

5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有线电视收视费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5号)

5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102号)

6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54号)

6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外经贸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号)

6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6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6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

6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

6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

6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243号)

6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67号)

6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8号)

7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

7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 号)

7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6号)

7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6号)

74.《财政部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7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5号)

76.《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政策依据:财税〔2018〕119号)

三、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文书样式

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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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内容请访问:www.7easytax.com

【第15篇】增值税即征即退账务处理

分录一增值税留抵退税的账务处理:借:银行存款 10万元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10万元 分录二缴纳增值税的时候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1万的账务处理: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0万元贷:银行存款 9万元其他收益 1万元 分录三今年年底之前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账务处理:借:银行存款 10万元贷:主营业务收入 10万元 分录四增值税即征即退的账务处理:借:其他应收款 10万元贷:其他收益 10万元收到增值税返还借:银行存款 10万元贷:其他应收款 10万元 分录五增值税转出的账务处理:借:成本费用存货等 10万元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0万元

分录六农产品加计抵扣1%的账务处理:借: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直接材料) 9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万元贷:原材料 10万元 分录七结转一般纳税人转小的时候待抵扣进项税额余额的账务处理:借:资产成本费用存货等 10万元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10万元 分录八纳税义务尚未发生的账务处理(比如出租房屋后付租金):借:应收账款 10.9万元贷:其他业务收入 10万元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0.9万元收到房租款项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0.9万元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0.9万元 分录九尚未勾选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账务处理:借:原材料 10万元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1.3万元贷:银行存款 11.3万元勾选认证抵扣的账务处理: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万元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1.3万元 分录十企业预缴增值税时的账务处理: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10万元贷:银行存款 10万元月末,企业应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0万元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10万元

增值税即征即退会计处理(15个范本)

本文首发于公众号:投行实务观(三)软件收入的具体产品和主要客户,软硬件收入如何划分,申报的软件收入与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匹配关系发行人的主要产品为数模混合soc芯片,集成嵌入式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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