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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11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74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1篇优质的一般纳税人资格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

【第1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

一般纳税人查验全攻略

问:如果企业给不是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属于违规行为?

答:给不是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不违反规定,但由于非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一般只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问:那有没有可以快速查询企业是不是一般纳税人的方法?

答:有的。下面就让我来详细讲解一下吧。

查询其他省市企业

如果要查询的企业不是上海登记企业,则可以至企业所在省份的税务局网站查询,目前绝大多数地区都开通了网上查询功能。

1.登录“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https://12366.chinatax.gov.cn),点击“涉税查询——纳税人信息查询”。

2.点击所需查询企业所在的的相应省市。各省市具体操作步骤基本相同,一般根据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进行检索。

3.以“云南省”为例,点击“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输入纳税人名称、税号或统一码和验证码,点击“提交”。

问:企业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是否需要向销售方提供一般纳税人证明资料?

答:不需要。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75号)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一般纳税人证明材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反馈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可以作为纳税人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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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公布取消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审批事项。为贯彻国务院文件精神,税务总局制定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明确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

一、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两类纳税人。

(一)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

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的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形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单位及个体工商户(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除外),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否则将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处理;超过规定标准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也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书面说明,否则也将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处理。

(二)未超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1.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核算。“会计核算健全”前置条件由纳税人在填写一般纳税人登记表时进行勾选承诺,

2.《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对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纳税人,不再设置“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的前置条件。

3.税务机关为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时,不再实行实地查验环节,对将合登记要求的,一般予以当场办结:

二、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一)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

(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指自然人)

按照政策规定,下列两类纳税人经营规模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仍可以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一原增值税纳税人中的非企业性单位;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三、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机关

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

四、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程序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如实填写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等信息(指填写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生产经营地址”栏次中的内容),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纳税人领取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核发的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相关证件

(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

(三)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五、超过规定标准纳税人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程序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符合有关政策规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六、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或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时限

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或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一)《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的事项。

《税务事项通知书》中需告知纳税人的内容应当包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已超过规定标准,应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或者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自通知时限期满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二)办理期限的顺延。

上述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含3日)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相关时限的时间单位不再是“工作日”了,而是“日”,只有期限的最后一日是休假日或者期限内有3日以上休假日的,才能顺延。

实务操作:钢材生产企业2023年12月登记成立并立即从事生产经营,2023年12月至2023年4月应税销售额分别为120万元、150万元、180万元、200万元、250万元。该企业前五个月销售额累计为650万元,应将2023年12月至2023年4月作为一个年度。自2023年4月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即5月16日(假定纳税申报期没有顺延)开始计算15日期限,作为纳税人自行到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时限

口径解释: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后,不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什么时候开始按照适用税率征税?

钢材生产企业2023年8月登记成立并立即从事生产经营,按季纳税。2023年第三、四季度和2023年第一、二季度应税销售额分别为120万元、150万元、180万元、200万元。该企业连续四个季度经营期销售额为650万元,超过500万元,但未按照税务机关通知的要求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什么时候开始按照适用税率征税?

政策解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总局令第43号)规定,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钢材企业应自2023年第二季度的申报期结束后的7月16日开始计算纳税人自行到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15日期限,也就是7月16日至7月30日;7月31日至8月4日的5日内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纳税人在5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相关手续。假设税务机关于8月3日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则纳税人应在8月4日至8月8日的5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如果纳税人逾期未办理,则从2023年9月份属期开始,钢材厂应按月申报纳税,并且按照销售额和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也不得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七、一般纳税人的生效时间。

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是指纳税人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自行选择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可以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证明一般纳税人身份的凭据

经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纳税人留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可以作为证明纳税人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凭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第3篇】如何查询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本文目录

如何查询一般纳税人资格?

怎么查询公司是不是一般纳税人?

如何查什么时间变更为一般纳税人?

怎样查询一个企业是否是一般纳税人?

如何查询公司是否为一般纳税人?

如何查询一般纳税人资格?

2、在弹出的新【涉税查询】网页中点击左侧的【税务登记及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出现右侧的查询页面。

3、输入【纳税人识别号】或【企业名称】及验证码,点击查询,要查询的企业信息就出来了。

4、点击上图中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就会弹出我们需要的【税务登记及一般纳税人信息】。

5、因为现在企业都已经完成五证合一,没有了税务登记证,在营业执照上又不体现一般纳税人资格,所以当我们需要提供一般纳税人证明的时候可以在税务局的网站上打印出来加盖我们公司的公章,对外提供就可以了。

怎么查询公司是不是一般纳税人?

1.打开公司所在地的税局官网企业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平台。如下图所示。

2.在页面下方,找到 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如下图所示。

3.在弹出的页面上,输入纳税人识别号、验证码企业查询。如下图所示。

4.点击查询。如下图所示。

5.页面就会在资格名称处显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格名称后面,同时会显示一般纳税人有效期。如下图所示。

6.如果页面显示 没有查询到数据,就说明公司应该为小规模纳税人。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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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查什么时间变更为一般纳税人?

一般应该税务局会给一张表是表示已经认定一般纳税人了,表上有认定时间。

以前税务登记证上一般纳税人认定后也会有表示的

另外可以看下财务报表的格式是从什么时候开始时一般纳税人表格格式的,就知道什么时候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了。

怎样查询一个企业是否是一般纳税人?

第一个方法:在网上查询

首先打开公司所在地的税局官网(示例为广州);

如何查询公司是否为一般纳税人

打开公司所在地的税局官网后,把页网拉到最下方,找到【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

如何查询公司是否为一般纳税人

找到【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后,输入纳税人识别号、验证码;

如何查询公司是否为一般纳税人

输入纳税人识别号、验证码后,点击【查询】;

如何查询公司是否为一般纳税人

点击【查询】后,页面就会在资格名称处显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格名称后面,同时会显示一般纳税人有效期;

如何查询公司是否为一般纳税人

如何查询公司是否为一般纳税人

如果企业为非一般纳税人,则页面显示为【没有查询到数据】,就说明公司应该为小规模纳税人了;

如何查询公司是否为一般纳税人

第二个方法:查看发票领购本

大家都知道,只有一般纳税人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住宿业、鉴证咨询业),所以查看一下发票领购本:如果有领购过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说明企业是一般纳税人了(如果没有领购过增值税专用发票,还需要通过其它方法复核);

如何查询公司是否为一般纳税人

第三个方法:打电话咨询税局

拨打各地税局的咨询电话,提示企业的纳税识别号、企业名称等,工作人员查询后,就会告知你企业是否为一般纳税人了;

如何查询公司是否为一般纳税人

第四个方法:前往税局前台查询

纳税人可以携带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前往企业所在地税局前台查询是否为一般纳税人,工作人员查询后,便会告知你企业是否为一般纳税人了。

如何查询公司是否为一般纳税人?

方法:

1、打开地方税务局官方网站.如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进入税务局官方网站后,点击我要查询功能.

3、点击我要查询之后,页面会自动掉自动跳转到涉税查询界面,然后点击企业纳税人一户式查询:

4、进入企业纳税人一户式查询界面之后,输入需要查询的税号或者信用代码,然后按照提示输入验证码,输入完毕后,点击查询:

5、点击查询后,页面会自动跳转到搜索结果,搜索结果就会显示公司名称、征管分局,以及纳税人状态.

点击箭头图标后,页面会跳转后,一般纳税人处显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说明查询的企业为一般纳税人.

【第4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

税务局刚刚发布:150个常见涉税风险点

来源: 税政第一线、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

年末了!

150个常见涉税风险点:一般纳税人80个,小规模纳税人70个!

一般纳税人

一、增值税

1、存在混合销售或兼营业务,未进行有效区分或人为将混合销售作为兼营。

2、生产经营范围涉及多个税率,将高税率经营项目使用低税率申报。

3、既有适用简易计税的业务,同时有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业务但未分开核算,计税方法混淆不清。

4、增值税申报收入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差异过大。

5、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集体福利、奖励、分配给股东或投资入股、拍卖、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资产等,未视同销售申报纳税。

6、发票开具金额大于申报金额。

7、《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进项税额转出为负,或一般纳税人进项抵扣税率异常。

8、《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未开具发票销售额填报负数且无正当理由。

9、《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分次预缴税款栏次填报数据大于实际预缴税额;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次填报数据与实际不符。

10、未发生经营业务但开具发票,或开具发票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

11、当期填报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12、纳税人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计税收入额不匹配。

13、出口退(免)税备案内容发生变化,但未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

14、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业务后15日内,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

15、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后,在次年申报期截止之日前仍未收汇。

16、外贸型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与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或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金额不相符。

17、生产型出口企业申报免抵退税的计税依据与出口发票的离岸价(fob)金额不相符(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

二、企业所得税

18、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支出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支付对象、规定范围、确认原则和列支限额等,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已计提但未实际发生,或者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超过列支限额未作纳税调整。

19、更正申报以前年度增值税,未调整对应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

20、错误申报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导致应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而未享受,或不应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而进行了享受。

21、申报时,是否国家禁止性行业、是否高新企业选择错误导致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未享受或不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进行了享受。

22、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未依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税前扣除,超出部分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3、加计扣除超出规定标准和范围。

24、企业所得税预缴及汇算清缴收入额明显小于同期增值税申报收入额。

25、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分配给股东或投资入股、拍卖、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资产等,未视同销售申报纳税。

26、罚没支出、赞助支出等不应税前扣除而进行了扣除。

27、捐赠支出不满足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条件,或者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未做纳税调增。

28、当年发生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超过部分未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29、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没有按照税前扣除标准(不超过发生额的60%且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进行申报,超过部分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0、关联企业成本、投资者或职工生活的个人支出、离退休福利、对外担保费用等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成本费用,以及各类代缴代付款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委托加工代垫运费等)在税前扣除,未进行纳税调整。

三、个人所得税

31、发放非任职于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报酬,未按“劳务报酬”所得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2、自然人投资方股权变更交易发生增值的,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资方变更前未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

3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应享受未享受、或不应享受而进行了享受、或填写扣除信息不真实。

34、支付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5、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办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多次使用。

36、个人多处取得的收入未合并缴纳个人所得。

37、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而支付给个人的一次性补偿金,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未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8、发放给职工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购物卡、礼品等,未折算价值作为工资薪金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39、企业为员工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超过允许标准的部分未扣缴个人所得税。

四、房产税

40、纳税人取得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价款未按规定计入房产原值申报缴纳房产税。

41、房屋租金收入未申报或未按期申报、未如实申报。

42、免税单位将其自用房产用于非免税用途(出租等)未进行申报缴税。

43、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未及时报告修改税源信息。

44、企业同时存在应税和减免税房产,征免界限划分不清,导致错误申报缴税。

45、请享受房产税困难减免优惠的,没有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核准手续,自行少计算缴纳税款的。

46、跨区房产税源未进行信息报告,导致房产税漏缴。

五、土地增值税

47、申请注销前未按土地增值税相关应税项目进行清算,并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48、在预售房地产时未按房地产类型和预征率分别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

49、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未视同销售申报纳土地增值税。

50、预缴过程中有增值税但无土地增值税预缴。

51、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预缴计税依据不匹配。

52、达到应清算或可清算条件而未进行清算。

53、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未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54、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时,对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而转让土地的情况,未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55、在转让土地权属时,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少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六、契税

56、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未对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和其他出让费用等补缴相应契税。

57、将国有划拨用地改变土地性质为出让地时,未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为计税依据缴纳相应的契税。

58、在转让房屋和土地权属时,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导致少申报缴纳契税。

59、按规定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未纳入计算缴纳契税。

七、印花税

60、签订购销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在签订时未按购销金额依“购销合同”税目计税贴花。特别是调剂和易货合同,未包括调剂、易货的全额(另有规定的除外)。

61、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转让合同未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申报印花税。

62、投资方股权变更,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股权变更登记的,未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63、企业签订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没有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在签订时未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合计贴花。

64、企业已贴花的应税合同,在修改后增加所载金额的,未对增加金额部分补缴印花税。对已签订但未履行的合同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65、税率税目适用错误风险。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的,若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若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66、签订无金额的框架合同时未贴印花税或仅贴5元印花,实际结算时未按规定补贴印花税。

八、城镇土地使用税

67、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规定及时、准确进行税源信息登记,未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

68、申报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面积少于土地信息登记面积或土地面积发生变化未及时报告修改税源信息,导致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不实。

69、企业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应依法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未及时办理义务终止。

70、企业同时拥有应税土地和免税土地,征免界限划分不清,错误申报缴税。

71、申请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优惠的,没有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核准手续,自行少计算缴纳税款的。

72、跨区土地税源未进行信息报告,导致城镇土地使用税漏缴。

九、城市维护建设税

73、未按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计算申报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74、未按所在地区适用税率申报纳税,混淆适用税率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十、车船税

75、挂车等无需购买和未及时购买交强险的车辆,未申报缴纳车船税。

76、车船用于抵债期间,持有抵债车船方,未申报车船税。

77、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免税条件消失的,未在免税条件消失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纳税。免税车辆发生转让,但仍属于免税范围的,受让方未自购买或取得车辆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免税。

十一、资源税

78、开采或者生产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盐未申报资源税。

十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79、残疾人就业保险金应申报未申报。自2023年1月1日起,保障金实行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1.5%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保障金。

80、个人所得税申报的单位职工人数、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与残疾人保障金申报信息不匹配。

2

小规模纳税人

一、增值税

1、连续12个月应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 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但在超过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未提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或者提交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

2、《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 人适用)》本期预缴税额栏次填列的预缴 税额大于实际预缴税额 。

3、《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 人适用)》应纳税额减征额填报不实。

4、存在混合销售或兼营业务,未进行有效区分或人为将混合销售作为兼营。

5、同一纳税人生产经营范围涉及多个税率, 将高税率经营项目使用低税率申报。

6、未发生经营业务但开具发票,或开具发票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

7、申报的销售(服务)额小于对应属期开具发票销售额与未开票销售额之和。

8、增值税年度累计销售(服务)额与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差异过大。

9、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 集体福利、奖励、分配给股东或投资入股 、拍卖、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资产等,未视同销售申报纳税。

10、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计税收入额不匹配。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

11 、未按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计算申报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12、城市维护建设税申报缴税税目税率未按所在地区适用税率申报纳税,混淆适 用税率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纳税人所在地在县 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三、企业所得税

13 、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录入有误导致应享未享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或不应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而进行了享受 。

14、 是否国家禁止性行业、是否高新企业选择错误导致应享未享税收优惠政策,或不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进行了享受。

15、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未依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税前扣除,超出部分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6、加计扣除超出规定标准和范围 。

17、企业所得税预缴及汇算清缴收入额明显小于同期增值税申报收入额。

18、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 奖励、分配给股东或投资入股、拍卖、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资产等,未视同销售申报纳税。

19、罚没支出、赞助支出等不应税前扣除而进行了扣除。

20、捐赠支出不满足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条件,或者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 外)未做纳税调增

21、当年发生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除到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超过部分未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

22、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没有按照税前扣除标准(不超过发生额的60%且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进行申报,超过部分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3、关联企业成本、投资者或职工生活的个人支出、离退休福利、对外担保费用等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成本费用,以及各类代缴代付款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委托加工代垫运费等)在税前扣除,未进行纳税调整。

四、个人所得税

24 、支付工资薪金但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未进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

25、支付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6、自然人投资方股权变更交易发生增值的, 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资方变更前未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

27、专项附加扣除应享受未享受、或不应享受而进行了享受、或填写扣除信息不真实。

28、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办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多次使用。

29、个人多处取得的收入未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30、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而支付给个人的一次性补偿金,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未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1、发放给职工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购物卡 礼品等,未折算价值作为工资薪金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 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32、 企业为员工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超过允许标准的部分未扣缴个人所得税。

五、房产税

33、纳税人取得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价款未按规定计入房产原值申报缴纳房产税。

34、房屋租金收入未申报或未按期申报、未如实申报。

35、免税单位将其自用房产用于非免税用途(出租等)未进行申报缴税。

36、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未及时报告修改税源信息。

37、企业同时存在应税和减免税房产,征免界限划分不清,导致错误申报缴税。

38、申请享受房产税困难减免优惠的,没有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核准手续,自行少计算缴纳税款的。

39、跨区房产税源未进行信息报告,导致房产税漏缴。

六、土地增值税

40、申请注销前未按土地增值税相关应税项目进行清算,并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41、在预售房地产时未按房地产类型和预征率分别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

42、预缴过程中有增值税但无土地增值税预缴。

43、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预缴计税依据不匹配。

44、达到应清算或可清算条件而未进行清算。

45、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未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46、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时,对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而转让土地的情况,未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47、在转让土地权属时,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少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七、契税

48、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未对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和其他出让费用等补缴相应契税。

49、将国有划拨用地改变土地性质为出让地时,未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为计税依据缴纳相应的契税。

50、在转让房屋和土地权属时,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导致少申报缴纳契税。

51、按规定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未纳入计算缴纳契税。

八、印花税

52、签订购销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在签订时未按购销金额依“购销合同”税目计税贴花。特别是调剂和易货合同,未包括调剂、易货的全额(另有规定的除外)。

53、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转让合同未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申报印花税。

54、投资方股权变更,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股权变更登记的,未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55、企业签订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没有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在签订时未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合计贴花。

56、企业已贴花的应税合同,在修改后增加所载金额的,未对增加金额部分补缴印花税。对已签订但未履行的合同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57、税率税目适用错误风险。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的,若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若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58、签订无金额的框架合同时未贴印花税或仅贴5元印花,实际结算时未按规定补贴印花税。

九、城镇土地使用税

59、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规定及时、准确进行税源信息登记,未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

60、申报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面积少于土地信息登记面积或土地面积发生变化未及时报告修改税源信息,导致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不实。

61、企业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应依法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未及时办理义务终止。

62、企业同时拥有应税土地和免税土地,征免界限划分不清,错误申报缴税。

63、申请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优惠的,没有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核准手续,自行少计算缴纳税款的。

64、跨区土地税源未进行信息报告,导致城镇土地使用税漏缴。

十、车船税

65、挂车等无需购买和未及时购买交强险的车辆,未申报缴纳车船税。

66、车船用于抵债期间,持有抵债车船方,未申报车船税。

十一、资源税

67、开采或者生产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盐未申报资源税。

十二、车辆购置税

68、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免税条件消失的,未在免税条件消失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纳税。免税车辆发生转让,但仍属于免税范围的,受让方未自购买或取得车辆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免税。

十三、残疾人保障金

69、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申报未申报。自2023年1月1日起,保障金实行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1.5%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保障金。

70、个人所得税申报的单位职工人数、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信息不匹配。

【第5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处理涉税业务的时候,会有小规模、一般纳税人、个体户的区别,他们有什么区别?办理日常涉税业务又有什么异同?小编将三者的区别进行了整理,方便大家学习。

好多人都知道常用的登记注册类型有小规模、一般纳税人,登记注册形式有个体户、公司,个体户和小规模纳税人以及一般纳税人的概念实际上并无相通之处,是从工商登记和增值税管理两个不同的角度对经营者进行的划分,不能简单地认为所有的个体户都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也不能认为所有的一般纳税人都不是个体户。

1什么是个体户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里也有小规模个体工商户,一般纳税人个体工商户。

2什么是小规模纳税人

1.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不含税)≤500万元(2023年5月1日起)

2.不能及时报送准确的税务资料

3.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两大要素(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4.按季度申报增值税(每年1月/4月/7月/10月)

3什么是一般纳税人

1.年应征增值税的销售额(不含税)>500万元

2.能及时报送准确的税务资料

3.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两大要素(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4.按月申报增值税(每月都需申报)

4小规模与一般纳税人的对比

5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相互转换

1.小规模转为一般纳税人。新成立的企业都是小规模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该向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可转为一般纳税人。

2.一般纳税人可转为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5月1日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统一为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一些按照原标准登记的一般纳税人不再符合现行的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可在2023年12月31日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但是,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12个月或者连续4个季度的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应当重新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且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6个体工商户的必知点

1.个体户用不用记账?

特别强调:一定一定要记账报税,不然后果真的很严重。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个体户也得建立账本,而且和公司建立的账本一样。如果实在达不到建账标准的个体户,也得经过税务机关批准,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等。

当然,《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还规定个体户也可以聘请会计代理记账机构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事宜。

2.个体户享受免税?

这个是指个体户月销售额小于10万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以及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季度核定销售额和实际销售额同时小于9万免征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的优惠政策。

但是注意: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不仅仅针对个体户,只要是符合条件的小规模都是可以享受的,无论是个体户还是公司。但是如果个体户登记成一般纳税人,这个优惠政策就不能享受了。

除了增值税,企业要交企业所得税,个体要交个人所得税,也就是“个人生产经营所得”,性质都是一样的。

3.个体户能免于检查吗?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14-15条: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登记机关将未按照规定履行年度报告义务的个体工商户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

如若没有及时报送,人家也是会查你的!

比如一些开餐馆的,会被检查食品安全,一些开工作室,开民宿,也会被查消防,跟企业都是一样的。

4.个体户名称中能包含“公司”二字吗?

个体户名称中是不能包含公司二字的,想要高端、大气、上档次建议您注册公司。

5.个体户能转让吗?

不能转让。如果你想变个体的经营者,不能像公司一样,找到合适的人就可以转让出去。

因为个体的经营者一般是不能变更的,要变也只能是组成形式是家庭经营的才可以,在已备案的参与经营的家庭成员范围内变更。

6.个体可以开分店吗?

一个个体户只能有一个经营场所,并且一个人只能注册一家个体户。

7.个体户的经营风险比较大

个体户和有限责任公司的最大区别在于:个体户承担的是无限责任。

比如:你开一家小餐馆,吃出人命了,你得用你全部身家去赔偿!如果是公司呢?就以出资额为限了,出资额为多少,最高赔付多少,不至于倾家荡产。

8.个体户能享受的各类扶持奖励政策较少

因为个体主要是满足一个家庭的温饱,如果您有远大的志向,想发展壮大,成为行业标杆,个体户显然是不符合这个要求的。

7注册公司该选小规模还是一般纳税人?

1.看规模

如果投入额较大,年销售收入会超过500万,建议直接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如果预计月销售额在10万以下,建议注册成小规模,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2.看买方

如果预计未来都是大客户,不会接受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建议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否则登记为小规模。

3.看抵扣

如果你公司未来成本构成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占比高,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多,建议登记一般纳税人,否则登记小规模即可。

4.看行业

如果是13%税率的行业,并且为轻资产行业,税负较高,建议注册成小规模企业。

【第6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现如今,市场中企业的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两种,一种是小规模纳税人,一种是一般纳税人。而对于刚注册成立的企业来说,或者是市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而言,其出于经营发展的需要,往往有着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的诉求。那么,认定一般纳税人需要提交哪些材料?接下来,本文将带领广大企业对此进行详细了解!通常情况下,有关于企业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需要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1、《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注:应提供所有页面的复印件,每页应加盖业主公章或由业主签名,并加盖缝线印章或缝线字样);2、企业住所证明(加盖产权人公章或者由产权人签字,地址必须严格按照产权证明的地址书写);3、房屋租赁合同和租赁发票原件(租赁发票可在税务登记前提供);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货物存放场所税务登记表》;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档案资料》;7、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财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财务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8、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五证合一”);9、***存款证明(注册凭证)复印件1份;10、公司章程复印件;11、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12、***开户许可证复印件;13、若为企业分支机构则另需提供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效证件、董事会决议复印件;1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认证资料。那么,在明确了认定一般纳税人需要提供的材料外,企业还需对一般纳税人认证程序作具体了解。其操作步骤如下:1、由纳税人携带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材料(见上文)前往所属税务机关提交申请;2、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对纳税人实际办公场地进行现场查验;3、查验通过后,做出准予企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决定。申请企业进入一般纳税人辅导期。

【第7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

票货分离并不必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票货分离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比较典型的一种形式。其形式是:a将货物销售给了b,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c。这种票货分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中,b与c有可能存在着联系,也有可能完全没有联系。但是,存在票货分离的情形,就一定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吗?

案号: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赣01刑初3号

一、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江西a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称a公司)于2023年11月3日在南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人民币330万元,住所为南昌小蓝经济开发区某小区一路a支路418号,组织机构代码为69607****。a公司股东分别为黄某甲、黄某乙、彭某(黄某某妻子),每位股东以货币形式出资110万元,占公司股份比例为33.33%,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甲,实际负责人是黄某某,a公司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生化药品、抗生素原料及其制剂、生物制品的批发。2023年3月,a公司增加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并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许可的方式为批发,经营有效期限为2023年2月25日至2023年2月24日。2023年a公司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2023年3月,被告人黄某某同黄某甲(另案处理)先后找到在南昌洪某大市场做糖类批发生意的b副食品批发部(以下称b批发部)负责人被告人徐某某和南昌洪某大市场c副食品批发部(c批发部)的负责人被告人邓某某(二人均系个体工商户,不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要求徐某某和邓某某二人从a公司购买商品糖,或者在购进商品糖时以a公司的名义与销货方签订合同,货款由a公司垫付或者由徐某某和邓某某二人将购糖款项转至黄某甲的个人账户,黄某甲再将徐某某和邓某某的购糖款转至a公司的基本账户上。

a公司根据与销货方制糖厂或者糖业公司签订的白糖购销合同,将购糖款转至相应的销货方制糖厂或者糖业公司的账户上,由销货方制糖厂或者糖业公司根据a公司的委托收货书或者相关指令(如购销合同直接确定具体收货人),将所销售白糖发货给a公司,但货物的实际接收人为徐某某、邓某某等(或者由徐某某或者邓某某委托的收货人向制糖厂或糖业公司提货),再由销货方开具受票人为a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在南昌县国税局办理相应的认证申报抵扣手续。

在此过程中,徐某某、邓某某等以从a公司购糖,或者通过a公司并以a公司名义与销货方签订合同的方式购糖,可以获得每吨10-20元的优惠价格,或者由a公司以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的2%到2.5%的比例支付给徐某某、邓某某相应的返利。因徐某某、邓某某为个体工商户,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从a公司或者通过黄某甲经a公司或者以a公司名义向制糖厂或者糖业公司购糖,比其直接从制糖厂或者糖业公司购糖的价格有所优惠,便在2023年至2023年8月之间陆续通过此种方式进行糖类产品购销活动。

经统计,至2023年9月,徐某某让河北d淀粉糖业有限公司、广东省英德市e糖业有限公司、广西f制糖有限责任公司等13家制糖企业向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34份,发票税额总计2157.2879万元,未抵扣税款总计145.8402万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2011.4477万元;邓某某介绍广西百色g股份有限公司、广西h制糖有限公司、广西f制糖有限责任公司等7家制糖企业向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发票税额总计144.3247万元;未抵扣发票税额50.9993万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93.3254万元。

二、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单位a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被告人黄某某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虚开发票税额总计2301.6126万元,其中未抵扣数额196.8395万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2104.773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且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具有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规定之情节。

被告人徐某某让他人为a公司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发票税额总计2157.2879万元,未抵扣税款总计145.8402万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2011.447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且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之情节。

被告人邓某某他人为a公司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发票税款总计144.3247万元;未抵扣发票税额50.9993万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93.3254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且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之情节。

三、辩护意见

1.被告单位a公司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1)被告单位a公司辩解

a公司有正常的业务经营,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被告单位a公司的辩护人辩称

该案的证据足以证明被告单位a公司和各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a公司的行为不具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南昌县国税局(稽查局)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和《关于对a公司涉税一案稽查报告》认定的事实清楚,处理决定完全符合税法规定,应当作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本案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理由均不能作为认定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依据。本案证据足以证明a公司的行为不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请本院依法判决被告单位a公司和各被告人无罪。

2.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1)被告人黄某某辩解:

其与徐某某、邓某某某1是买卖行为,他从糖厂买糖再销售给洪某大市场的个体工商户,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如果构成犯罪,其他与a公司有糖类业务往来的个体工商户也应当被追究。

(2)其辩护人辩称:

被告人黄某某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理由是:

本案a公司及黄某某没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观故意。客观方面更不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特征。被告人不存在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的问题,也不存在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因为他人(糖厂)没有虚开;a公司与糖厂之间不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合意;a公司存在真实的糖的经营业务;本案不存在票、货分离的问题,本案具有真实的货物购销,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金额真实,票、货、款相一致。

认定被告单位a公司造成国家(税款)损失2026.273万元证据不足,且与事实不符,因为认为以单一购销糖类商品业务中,a公司将所获购买糖类商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抵扣的税额,认定为国家税款造成损失的数额,没有法律依据;a公司的所有经营业务是否有涉税犯罪,是否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有待税务机关的最终认定,即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待定;计算国家税款损失时,没有扣除a公司补交的440.966万元税款。

适用法律上,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未违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的规定。开票方向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完全符合上述规定,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起诉书认定黄某某为a公司董事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黄某某某2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依法改判黄某某无罪。

3.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1)被告人徐某某辩解:

其买糖是真实的,发票是糖厂开具的,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其辩护人辩称:

徐某某的涉案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涉案的票、货、款相一致,不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徐某某既没有实施“介绍他人虚开”的行为,也没有实施“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行为。a公司没有虚开的主观故意。a公司的涉案增值税发票抵扣行为,没有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本案定性应充分考虑税务机关的认定意见,在没有新的证据及相反税务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采纳税务机关对定性的认定。即便a公司涉嫌逃税,也应按行政前置的原则,先完成行政程序。a公司提交了已经过税务机关认证未抵扣的数千万元增值税发票,公诉机关应当退回补充侦查,由税务机关重新作出税务处理。

故徐某某的涉案行为不构成犯罪,恳请本院依法宣告徐某某无罪。

4.被告人邓某某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邓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四、法院评判

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结合认定的证据、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综合评判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及199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一条第四款均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这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类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判断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联系实际经营的情况进行认定,只有当开票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其自身实际经营的业务不一致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是开票者开具与其实际经营业务不相符合的发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该条中的“按照规定”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该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根据上述规定,发票一般都由收款方开具,付款方只是接受发票,在交易过程中,受票方根本不具有开具票据的行为,虚开就更难以成立。

2.税务实践中,判定是否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是看票据、货物、资金三者之间是否具有流动的一致性以及流动过程中的违法性来判断具体侵害的法益。这主要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侵害的法益具有双重性有关。首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政法行为类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说明其会侵害发票管理秩序;其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会造成发票在不同税务机关的虚假抵扣,危害到税收征管秩序;最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税款,可能导致国家税收的流失。

3.本案中的资金流、货物流、发票流及合同签订情况如下:

(1)合同签订情况。

一是a公司(黄某甲)与徐某某、邓某某之间的合同。被告人徐某某、邓某某与a公司有口头约定,大致内容为:由被告人徐某某、邓某某与销货方联系购买白糖,联系好购买白糖事宜后,由a公司与销货方签订合同,被告人徐某某、邓某某将购货款(通过黄某甲)转至a公司账户,再由a公司将购货款转至销货方,销货方按照a公司的要求将货物发送给a公司委托或者指定的收货人(大部分货物是徐某某、邓某某所收),销货方开具a公司为受票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由销货方邮寄给徐某某、邓某某,或者通过提货司机带给徐某某、邓某某,再由徐某某、邓某某转交给黄某甲或者a公司。

二是a公司与销货方之间的合同。a公司与销货方签订了大量的白糖购销合同,其合同双方均为销货方与a公司,双方就白糖买卖事宜有明确约定,包括白糖的数量、交货的方式、付款方法、违约责任等,但有些白糖购销没有书面的购销合同,如a公司与广西凤糖及其下属公司签订购销合同33份(该合同数为集团公司总数),合同总购销量14728吨。

(2)本案中资金流情况。经审理查明,本案中资金流为被告人徐某某、邓某某从个人或者个人控制的账户上将资金转入黄某甲的个人账户上,黄某甲再将上述款项转至a公司开具的尾号为0066的南昌银行的账户上,a公司再根据货物购销情况将货款转至相应的销货方账户上。

(3)本案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票据流情况。销货方为开票方,开具发票以a公司为受票人,a公司收到发票将发票(部分)在南昌县国家税务局办理抵扣。

(4)本案中货物流情况。销货方根据合同将货物发出,单据上的收货人为a公司,实际收货人比较复杂,或者发货到莲塘站由徐某某、邓某某自提,或者由承担物流的车辆司机根据a公司的委托到销货方提取后交给徐某某、邓某某,或者直接以货运司机为收货人,或者通过中间人(如廖某)从销货方提取后托运给a公司(或者徐某某、邓某某)。

4.本案中票货分离情况。从本案的情况看,资金流、货物流、票据流一致,即资金由a公司转款至销货方,货物由销货方发送至a公司,票据由销货方开具给a公司。货物、票据在流转过程中存在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票、货分离的情况:票从徐某某、邓某某处转至a公司,而不是销货方直接交付给a公司;货物未经a公司仓库而直接由徐某某、邓某某从销货方收取或者自提。但该种票、货分离是否违反法律之规定?本院认为,根据法律和现实经营情况,很难认定。

首先,增值税发票以何种方式从销货方到达购买方,法律并无明确的规定,本案中销货方可以直接将发票交给a公司;也可以先交给a公司指定的人(徐某某、邓某某或者货运司机),再由a公司指定的人交给a公司;还可以由销货方通过邮寄方式交给a公司。票据的交付方式,在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只要交付的方式和过程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强制性规定即可。

其次,货物未经a公司仓库直接由徐某某、邓某某收取是否违反法律规定,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在市场交易中,交易双发为了增加利润,减少中间过程以及通过减少仓储等方式降低成本,是一种经营和交易常态。a公司与徐某某、邓某某之间是一种买卖合同关系,而a公司与销货方也是买卖合同关系,由徐某某、邓某某直接从销货方收取货物或者a公司根据购买人徐某某、邓某某的要求向销售方购买货物再由销货方交付给徐某某、邓某某,都不在法律禁止范围之列。

况且,徐某某、邓某某在将货物销售过程中,也有从徐某某、邓某某处购买货物的下游买受人从莲塘车站货场提取货物的情况。从销货方(糖厂或者糖业公司)来说,其只要收到货款并将货物销售出去,即实现其交易之目的,至于实际收货人为谁(只要买受人认可已经交付),其在所不问,这也是为什么合同法上指示交付、替代交付等非直接现实交付形式均为法律所承认的缘由。从买受方来说,其只关心支付的货款能否买到其想要的货物,即合同目的能否实现,至于销货方从哪个仓库(如本案中广东i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的货从e糖业公司仓库提取)提供货物给买受人,则在所不问。因此,本案中的票货分离方式并不为法律所禁止

5.被告单位a公司及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开。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a公司及被告人黄某某虚开的行为类型为: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

首先,本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他人,应当为销货方上游糖厂,但经糖厂所在税务机关及公安机关的查证,本案中的销货方上游糖厂在与a公司所进行的发票开具过程中,不存在虚开的行为,也即销货方上游糖厂所开具的发票是与其自身所经营的货物相符的发票,不属于虚开的行为;

其次,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在本案中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发票开具方开具的发票与其自身的实际经营行为不符,这一点在本案中经糖厂所在的公安机关及税务机关查证,不存在此种情形;另一种情形是发票的开具方开具的发票与a公司实际经营的业务不符,就a公司与发票开具方的关系看,并不存在不符的情形,在涉及糖类购销的过程中,a公司实际经营的也是糖类业务,虽然涉案的糖类物品没有进入a公司的仓库,但并不能就此判定a公司实际没有经营糖类业务。

因此,认定被告单位a公司及被告人黄某某成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的指控,不能成立。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邓某某的犯罪行为类型为“让他人为a公司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抽象的行为类型为“让他人为他人虚开”,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虚开是指具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即便指控事实成立,也因“让他人为他人虚开”并不属于刑法规制的行为类型,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不成立犯罪。

6.本案中a公司从销货方上游糖厂购买白糖后销售给徐某某、邓某某或者a公司根据徐某某、邓某某的要求从销货方上游糖厂购买白糖再销售给徐某某、邓某某,而销货方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受票人开具为a公司,符合资金、货物、票据一致的要求。

从国家税款的损失情况看,徐某某、邓某某在将货款通过黄某甲转给a公司,再由a公司转给销货方上游糖厂的过程中,已经包含了货物销售的增值税税额,在涉及增值税货物流转的过程中,只要上游糖厂开具发票的环节缴纳了税款,国家就已经对发票项下货物征收了税款。但a公司在将货物销售给徐某某、邓某某等的过程中,未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本来应当流转至消费者或者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购买者手中的增值税发票抵扣中断在a公司的环节,这样就使a公司的进项税额增加,但销项并未按照要求开具销项发票,是销项税额减少了,也就是说,a公司是通过减少销项税额的方式,达到逃税的目的,符合《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从而逃避缴纳税款的规定。

正常销售过程中,a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徐某某、邓某某等开具相应的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徐某某、邓某某等为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购买者,从而最终成为增值税的税负承担者。但a公司在与徐某某、邓某某交易的过程中缺少了这一环节。

被告人徐某某、邓某某等从a公司购糖,或者通过a公司从销货方上游糖厂购糖,因为被告人徐某某、邓某某等不需要发票(更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在销售白糖给被告人徐某某、邓某某等过程中可以少开具发票,从而通过减少销项以实现增多进项抵扣的目的,其本质是一种逃税的行为。a公司在销售白糖给徐某某、邓某某的过程中,能够以相对便宜的价格或者适当返利给徐某某、邓某某等,也是因为徐某某、邓某某等不需要a公司开具发票的行为,能够使a公司顺利逃避税收征管,从而实现少缴纳税款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但a公司未向徐某某、邓某某按照规定开具发票,徐某某、邓某某也没有按照规定索取发票。因此,对于a公司的逃税行为,徐某某、邓某某等的行为在客观上是具有帮助作用,该种帮助行为只是一种倡导性规范所规定的行为类型,并不在法律的禁止性和强制性规制范围之内,不具有可罚性

五、裁判结果

综合上述理由,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关于被告单位江西康某医药有限公司和被告人黄某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被告人徐某某、邓某某(介绍)他人为江西a医药有限公司虚开,被告单位江西a医药有限公司、被告人黄某某、徐某某、邓某某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指控证据不足,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单位江西a医药有限公司、被告人黄某某、徐某某及其辩护人关于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江西a医药有限公司无罪。

二、被告人黄某某无罪。

三、被告人徐某某无罪。

四、被告人邓某某无罪。

【第8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

企业如何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呢?

一般纳税人的税务机关认定的流程:

纳税人提交申请;

2. 税务机关核对申请资料;

3. 税务机关实地查验,出具查验报告;

4. 税务机关认定。

企业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需报送以下资料:

书面申请报告1份;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三份;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货物存放场所税务登记表》一式四份;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档案资料》一式二份;

5. 经营场所的所有权证明、租赁合同或协议书复印件1份(非经营者所有的应提供出租者的经营场所所有权证明复印件);

6. 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会计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会计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

7. 营业执照原件加复印件1份;

8. 公司章程复印件1份;

9. 若为企业分支机构则另需提供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效证件、董事会决议复印件各1份。

需要注意的是,税务机关不予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情况:

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2. 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3. 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4. 非企业性单位;

5. 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

总的来说,一般纳税人的好处在于可以开具税率为16%的增值税发票,以供应客户的需求,提高市场竞争力;还可以享受免、抵、退税,有效的降低企业的税负及税收风险(如:发票会受到统一管理,全国联入税控系统等)。

如果对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申请资格、申请资料,政策规定方面有疑惑,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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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如何查询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

不少企业在日常经营中

都遇到过这样的困惑

“怎么知道对方是不是一般纳税人呢?”

“又该怎么向对方证明我是一般纳税人呢?

……

如何查询及开具证明

快来了解一下吧~

如何查询 企业纳税人资格

查询路径①

1.打开厦门市税务局门户网站,点击“我要查询”。

2.点击左侧“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输入纳税人识别号或纳税人名称,点击“查询”。

3.等待查询结果,即可看到纳税人资格类型。

查询路径②

1.企业也可以打开厦门市电子税务局,点击“登录”。

2. 输入账号、密码、验证码登录后,点击“我的信息”分类下的“纳税人信息”。

3.点击“资格信息”,即可查看纳税人资格类型。

如何证明 自己是一般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规定:“八、经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纳税人留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可以作为证明纳税人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凭据。”也就是说,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纳税人留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可以作为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证明。

填表小tips

1.本表由纳税人如实填写。

2.表中“证件名称及号码”相关栏次,根据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填写。

3.表中“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由纳税人自行勾选。

4.本表一式二份,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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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可按以下操作转为一般纳税人:

1、领取并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用申请书》,连同证明材料呈交税务局申报管理科的文书受理窗口;

2、对同意认定申请的,申报管理科打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3、制发《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认定通知书》并在税务登记证副本上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即可完成转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的条件:

1、连续12个月或在12个月期间营业额累计达到500万以上,税务局将强制要求小规模纳税人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

2、12个月内累计销售额达500万的工业企业,需要当月申请为一般纳税人,当月不申请的下个月强行转为一般纳税人;

3、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愿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第11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企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进行零申报呢?

零申报不仅仅指收入为零,符合下面三种情况就可以零申报: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当期收入为0就可以零申报;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当期没有销项税额,且没有进项税额,可以零申报;

3、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当期未经营,收入、成本都为0才能零申报。

企业在什么情况下不可以进行零申报呢?

1、享受税收减免的企业不能零申报

一些企业符合条件,享受税收政策减免政策,不需要缴纳税款,但是也要按期如实进行申报,按照免税的相关流程走,不能直接零申报。

2、长期亏损的企业不能零申报

企业的亏损是可以向以后五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的,如果做了零申报,要是第二年盈利了就不能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了,等于给自己“挖坑”,造成企业损失。

3、已预缴税款的企业不能零申报

企业在代开发票等情况时,会提前缴纳了增值税,但是在申报期时,不能将这一部分收入做零申报处理。应该在规定栏目中如实填写销售收入,系统会自动生成已经缴纳的税款,进行冲抵。

零申报和零票据有什么区别?

零申报是针对纳税义务来说的。一般是指没有开发票,没有税。零票据一般是指做账的单据。零票据的可能是零申报;零申报的未必是零票据。

长期零申报有什么潜在风险和影响?

1、长期是指多长时间?

通常情况下,税务机关认定三个月以上为长期,当然具体时限还是以各省、市税务机关认定的时间为准。

2、为什么税务机关会将长期零申报纳入重点监控?

首先,企业设立的核心目的是为了创造价值,长期零申报也就是意味着长期没有收入来源,那么企业的存续是不会长久的。

其次,一家公司运营,即使没有任何业务,但一定有基本的开支,像办公室租金、物业费、水电费、员工工资等等。无论公司有没有收入或者是实际经营都是需要进行纳税申报的。

再则,如果长期零申报企业有发票,那么风险更大,可能涉及“走逃户”、虚开发票、隐瞒收入等情况。

3、长期零申报有什么潜在风险和影响?

企业在纳税申报的所属期内,没有发生应税收入或所得,即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当期未经营,收入、成本、费用、支出等都为零,才能进行零申报。连续零申报不能够超过三个月,一旦超过就会被税务局纳入重点监控范围,甚至会被登记为税务异常,影响企业信用。

企业零申报不是长期的解决办法,如果企业没有应税收入,建议仔细考虑是否继续经营。不能继续经营的公司必须及时注销,以避免税收风险和信用降级的风险。

长期零申报的一般纳税人是不是要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强调一点,这个担心是没必要的。因为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的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11个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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