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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增值税计算(8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36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8篇优质的委托加工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委托加工增值税计算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委托加工增值税计算

【第1篇】委托加工增值税计算

消费税:烟,酒,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小汽车,摩托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电池、涂料

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砖石及砖石饰品---零售环节征税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限于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不包括镀金首饰。

2.卷烟(生产,委托加工,进口+批发)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

3.超豪华小汽车(生产、 委托加工、 进口+零售环节)

4.生产企业销售白酒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均于收取时并入销售额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5.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6.换抵投消费税以最高售价做销售价格。增值税以平均价做销售价格

7.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8.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缴纳消费税;用于其它方面:于移送使用时纳税特别注意:用于必要的生产经营过程,不征收消费税。

白酒消费税税率为20%加0.5元/500克

甲白酒生产厂,2023年8月发生如下业务:

1.销售薯类白酒20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60万元,同时向购买方收取品牌使用费5万元,包装物押金0.8万元。

60+(5+0.8)/1.13=65.13

65.13*0.2+20*2000*0.5/10000=15.03

2.生产粮食白酒80吨,8月10日销售给a商贸公司30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80万元,8月20日销售给b商贸公司20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30万元,余下30吨用于抵偿所欠乙企业的债务

180/30=6

130/20=6.5

抵偿债务消费税用最高价格

30*6.5*0.2+30*2000*0.5/10000=42

3.委托丙厂加工10吨粮食白酒,甲厂提供粮食等原材料成本共计22万元,当月丙厂将加工好的白酒交付给甲厂,开具的专票注明收取加工费5万元。

(22+5+10*2000*0.5/10000)/(1-20%)=35

35*0.2+10*2000*0.5/10000=8

9.符合计征的:白酒,卷烟。(从价+从量)

10.如果受托方是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委托方须在收回加工应税消费品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

11.销售价=(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1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规定的是: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 受托方代垫部分辅助材料的

某市的甲企业委托县城的乙企业加工实木地板。甲企业提供的主要原材料实际成本为15万元,乙企业收取的不含税加工费为2万元,代垫辅助材料不含税金额为1万元。实木地板的消费税税率为5%,乙企业代收代缴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为

15+2+1)/(1-5%)=18.95

13.从量定额(啤酒、 黄酒、 成 品油)=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税 额

14.复合计税(卷烟、 白酒)=(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 ( 1-消 费税比例税率)甲类卷烟>70 56% 未超过70 36%

15.从价定率=(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某外贸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12月从国外摩托车厂购进250毫升排量的摩托车1000辆,海关核定的每辆关税完税价为5000元,从境内报关地运输至该公司支付不含税运费85200元。则该外贸公司进口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和增值税合计((摩托车消费税税率为3%,关税税率为40%)

1000*5000*1.4/0.97*0.03=216494.85 消费税

1000*5000*1.4/0.97*0.13=938144.33 增值税

16.纳税人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允许按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纳消费税——除卷烟、超豪华小汽车外,一次课征制。

17.酒(除外购、进口葡萄酒可抵外)、小汽车、高档手表、游艇、电池、涂料、摩托车,不抵税;

相关资料:生产环节甲类卷烟消费税比例税率56%、定额税率150元/箱;烟丝消费税比例税率30%;批发环节卷烟消费税比例税率11%、定额税率250元/箱;相关票据已在发票确认平台确认且于当期抵扣。

1.从国外进口烟丝一批,已知该批烟丝关税完税价格为120万元,按规定缴纳关税90万元。入关后运抵甲企业所在地,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专票,注明运费6万元、税额0.54万元

(120+90)/(1-30%)=300

300*0.3=90

2.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烟叶一批,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价款800万元,并向烟叶生产者支付了国家规定的价外补贴。将收购的烟叶直接运往乙加工厂加工烟丝,甲企业支付不含税运输费用10万元,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专票。乙加工厂收取不含增值税加工费50万元(含代垫辅料不含税价款20万元),并开具专票。

800*1.1*1.2*0.1=105.6 增值税

10%国家规定补价 20%的烟叶税 10%的增值税(用于生产13%的货物)

800*1.1*1.2=1056

800*1.1*1.2*0.9+10+50)/0.97*0.03=433.06 消费税

3.生产领用上述进口的全部烟丝和委托加工收回烟丝的80%用于生产卷烟,当月生产甲类卷烟1100标准箱

90+433.06*0.9=436.42

4.将上述剩余的委托加工收回的烟丝全部销售给另一卷烟生产企业,开具的专票,取得不含税价款300万元

300*30%=90

433.06*0.2=86.61

90-86.61=3.39

5.将生产的卷烟400箱销售给同市丙批发企业,开具专票,取得不含税价款1200万元,由于货款收回及时给予批发企业2%的现金折扣。

1200×56%+400×0.015-90-433.03×80%=241.58 ( 万元)

【第2篇】委托加工增值税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时取得或开具的记载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并据此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近期小编注意到,不少财务人员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核算进项税额时,不能准确区分凭票面税额抵扣和计算抵扣两种情形。下文小编就整理归纳下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三种情形。

情形一:桥、闸通行费

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提醒:

1.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2.办理纳税申报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时,上述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填入第8b栏“其他”。

3.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情形二:旅客运输服务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提醒:

1.自2023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办理纳税申报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时,上述计算抵扣进项税额须填入第10栏“(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反映按规定本期购进旅客运输服务,所取得的扣税凭证上注明或按规定计算的金额和税额)。

3.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情形三:购进农产品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1.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提醒:

1.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办理纳税申报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时,上述进项税额对应填列到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反映纳税人本期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取得(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情况)和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反映纳税人将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3.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除外)

本文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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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委托加工物资增值税

第一,必须清楚“委托加工物资”账户结构:

该账户借方登记的是:领用加工物资的实际成本;支付的加工费用应负担的运杂费以及支付的税金(包括应负担的增值税)该账户贷方登记的是: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物资的实际成本余额在借方:反映尚未完工的委托加工物资的实际成本和发出加工物等。

《关于增值税税金的说明》:关于凡属于加工物资用于非纳增值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及小规模纳税企业的加工物资,应将这部分增值税计入加工物资成本。

第二,掌握在不同情况下所发生的消费税,在账务处理上有所不同:

1 、凡属于加工物资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其所负担的消费税计入加工物资成本。

借:委托加工物资(所负担的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2 、凡属于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的,其所付的消费税先计入“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按规定用以抵扣加工的品销售后所负担的消费税。

超范围经营受托加工业务如何开票?

问:我公司是生产型一般纳税人企业,现承接外单位一批手推车加工业务,原料由对方自备,我方只收取加工费,但本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无受委托加工内容。请问,我公司从事该项业务能否开具加工费内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因此,上述公司收取的加工费在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一项时,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可以开具为加工费,并依法缴纳增值税。如果上述公司长期从事该项业务,且经营范围中无此项业务,属于超范围经营,应及时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手续并办理税务登记证变更手续。

【第4篇】委托加工增值税税率

在日常工作中经常会遇到将物资委托别人加工的情况,对于会计人员来说,委托他人加工的物资,会涉及到一个消费税,那么当委托加工的时候消费税怎么算呢?

委托加工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若原材料不是委托方提供的,则按受托方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计算消费税,包括:①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再加工的应税消费品;②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再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2.如果受托方是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则由委托方收回应税消费品后向委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

3.代收代缴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

(1)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

(2)受托方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从量征收:直接按委托加工收回的数量计征消费税(与组价无关)。

【注】1.材料成本与会计上的成本相同,即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包含运输成本及入库前的其他支出。委托加工合同上必须注明材料成本,凡未提供材料成本的,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材料成本。

2.加工费包含了加工成本、加工利润、代垫辅料的成本,但不包含随加工费一同收取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3.委托加工是按照收回的数量计算消费税,如果只收回一部分,则材料成本、加工费、定额税都要按照收回的比例来计算。

4.扣税,是指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注】由于委托加工属于生产环节的一部分,收回后直接加价销售的属于生产环节销售,所以才有上面补税和扣税的规定。如果是外购或进口的已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直接加价销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也不得扣税。

【案例】甲地板厂将外购素板40%加工成a型实木地板,当月对外销售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金额40万元、税额5.2万元。受乙地板厂委托加工一批a型实木地板,双方约定由甲厂提供素板,乙厂支付加工费。甲厂将剩余的外购实木素板全部投入加工,当月将加工完毕的实木地板交付乙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收取材料费金额30.6万元、加工费5万元。实木地板消费税税率为5%。

【案例分析】由于原材料由甲厂提供,所以按照甲厂销售自产消费品缴纳消费税,加工业务按照同类产品销售额计税。应纳消费税=40÷40%×5%=5(万元)。

【案例】甲地板厂(以下简称“甲厂”)生产实木地板,甲厂直接持有乙厂30%股份,实木地板消费税税率为5%。某月发生下列业务:

要求:(1)判断甲厂和乙厂是否为关联企业并说明理由。

【案例分析】(1)甲厂和乙厂为关联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如果一方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即视为具有关联关系。

(1)外购一批实木素板并支付运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素板金额50万元、税额6.5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费金额1万元、税额0.09万元。

(2)甲厂将外购素板40%加工成a型实木地板,当月对外销售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金额40万元、税额5.2万元。

要求:(2)计算业务(2)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案例分析】(2)业务(2)应缴纳的消费税=40×5%-50×5%×40%=2-1=1(万元)

(3)受乙地板厂(以下简称“乙厂”)委托加工一批a型实木地板,双方约定由甲厂提供素板,乙厂支付加工费。甲厂将剩余的外购实木素板全部投入加工,当月将加工完毕的实木地板交付乙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收取材料费金额30.6万元、加工费5万元,甲厂未代收代缴消费税。

要求:(3)判断业务(3)是否为消费税法规定的委托加工业务并说明理由。

【案例分析】(3)业务(3)不是消费税法规定的委托加工业务。按照规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而本例中主要材料是由受托方提供,不能视为委托加工。

要求:(4)指出业务(3)的消费税纳税义务人、计税依据确定方法及数额。

【案例分析】(4)业务(3)的纳税人为甲厂。该业务的实质是甲厂销售自产实木地板,销售价格按照最近时期同类实木地板的价格确定,即按照业务(2)对外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为:40÷40%×60%=60(万元)。

要求:(5)计算业务(3)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案例分析】(5)业务(3)应缴纳的消费税=60×5%-50×5%×60%=3-1.5=1.5(万元)。

【第5篇】委托加工受托方增值税

导读:委托加工增值税处理也是企业财会人员日常须处理的工作之一,这对财会人员来说应该是一项轻松简单的工作,如果你是财务新手有不懂得地方不妨来阅读下文看看,应该会对你们有所帮助。

委托加工增值税处理

委托加工——增值税

企业委托加工货物,将发出货物的实际成本、加工过程中发生的加工费、运杂费等记入“委托加工物资”的借方,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及按税法规定计提的运费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加工完毕收回后再由“委托加工物资”科目转入“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

委托加工的认定:

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

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

不属于委托加工的情形

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

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

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

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支付加工费、增值税账务处理

企业支付的加工费、应负担运杂费、增值税等,借记“委托加工物资”、“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这里加工费的支付分两种情况:

第一:加工企业是一般纳税人时,其对方支付的加工费中不含增值税,则:

应纳增值税额=加工费×增值税税率

第二:加工企业是小规摸纳税人时,其对方支付的加工费中含增值税,则:

应纳增值税额=加工费÷(1+征收率)×征收率

【第6篇】委托加工委托方增值税

委托加工费指的是委托方为加工生产产品而向受托方支付的款项,企业支付委托加工费时,应如何做账务处理?

支付委托加工费的会计分录

借:委托加工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委托加工物资怎么理解?

委托加工物资指的是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成新的材料或包装物等物资。

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物资的成本包括加工中实际耗用物资的成本、支付的加工费用及应负担的运杂费、税费等。

“委托加工物资”科目属于资产类科目,用于核算委托加工物资增减变动及其结存情况,借方反映委托加工物资的实际成本,贷方反映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物资的实际成本和剩余物资的实际成本。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企业尚未完工的委托加工物资的实际成本等。

“委托加工物资”科目还应按加工合同、受托加工单位以及加工物资的品种等设置明细账户,进行明细核算。

什么是应交税费?

“应交税费”科目核算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但不仅限于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车船税。

“应交税费”账户属于负债类账户,并且应当按照应交税费的税种,如“应交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设置明细科目从而进行明细核算。

来源:河北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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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委托加工的增值税

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购入低值易耗品实际成本法借: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在库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贷:银行存款购入低值易耗品计划成本法借:材料采购(实际)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贷:银行存款购入低值易耗品计划成本法,验收入库借: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在库(计划)材料成本差异(超支差,节约贷)贷:材料采购(实际)

领用低值易耗品实际成本法借: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在用贷: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在库(实际成本数据)领用低值易耗品计划成本法借: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在用贷: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在库(计划成本数据)

领用摊销实际成本法借:制造费用贷: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摊销领用摊销计划成本法借:制造费用贷: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摊销材料成本差异(节约差,超支借)第4次摊销完毕需同时结转(不区分实际成本法和计划成本法)借: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摊销贷: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在用

委托加工物资给外单位加工的物资,按实际成本借:委托加工物资(实际)贷:原材料/库存商品(计划)材料成本差异(节约差,超支借)

支付加工费用,运杂费借:委托加工物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贷:银行存款

收回后直接销售,将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计入成本借:委托加工物资贷:银行存款

收回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计成本,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准予抵扣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可抵扣)贷:银行存款

收到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物资和剩余物资,按实际成本借:原材料/库存商品(计划)贷:委托加工物资材料成本差异(节约差,超支借)

【第8篇】委托加工增值税处理

本文分四点介绍一、什么是委托加工?二、委托加工的税法规定有哪些?三、委托方和受托方如何会计处理?四、实务案例一、什么是委托加工?1、委托加工的定义

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或由生产提供单位自行采购原料),受托方只代垫部分辅助材料,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加工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经营活动。

以下三种情况不属于委托加工:

(1)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产品;

(2)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再接受加工的产品;

(3)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产品。

上述名义上属于委托加工的,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产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产品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

2、委托加工的业务形式

委托加工业务按委托方是否将原材料或加工后产品验收入库可分为 '两头在内','一头在外'和'两头在外' 三种形式。

'两头在内'形式是指委托方将已验收入库的原材料发给受托方加工,再将加工后的产品从受托方收回并验收入库;

'一头在外'形式是指委托方仅将原材料或加工后产品二者中的一种货物验收入库,另一货物要么从销货方直接送抵受托方加工、要么从受托方直接发货销售;

'两头在外'形式是指委托方对原材料和加工后产品二者均未验收入库,只在账务上体现采购、销售,不见实物。

3、委托加工业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委托方和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书面合同,并且按规定时限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2)委托方和受托方必须按规定设置委托加工业务核算账簿和建立委托加工材料进出仓制度;

(3)受托方必须开具加工费发票,委托方必须以加工费发票作为原始凭证进行账务处理,加工费必须按规定形式支付。

二、委托加工的税法规定有哪些?1、增值税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

委托加工业务属于上述定义中的'加工劳务',应缴纳增值税。

委托加工物资应负担的增值税,凡属于加工物资用于应交增值税项目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其进项税额不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中,而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借方;凡属于加工物资用于非纳增值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及小规模纳税企业的加工物资,应将这部分增值税计入加工物资成本,不得抵扣。

委托方是增值税的负税人,受托方是增值税的纳税人。

2、消费税的规定

委托加工物资属于应税消费品所负担的消费税,凡属于加工物资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应将代扣代交的消费税记入'委托加工物资'科目借方;凡属于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产品的,按规定准予抵扣的,应将代扣代交的消费税记入'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借方,待应交消费税的加工物资继续生产完工销售后,抵扣其应缴纳的销售环节消费税。

三、委托方和受托方如何会计处理?1、委托方的账务处理

(1)如果加工物资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则支付的加工费和代扣代交的消费税处理为:

借:委托加工材料(加工费+代扣代交的消费税)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加工费+进项税额+代扣代交的消费税)

(2)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产品的,则支付的加工费和代扣代交的消费税处理为:

借:委托加工材料(加工费)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代扣代交的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加工费+进项税额+代扣代交的消费税)

2、受托人的账务处理受托人就一笔会计分录即可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加工费+销项税额+代扣代交的消费税)

贷:主营业务收入(加工费)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代扣代交的消费税)

注意:委托加工物资所支付的代扣代交的消费税,不计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

四、实务案例

a企业委托b企业加工一批甲材料(属于应税消费品),成本为100 000元,支付加工费为26 000元(不含增值税),消费税税率为10%,汽车轮胎加工完毕验收入库,加工费用等尚未支付。双方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a企业的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a企业的账务处理

1、发出委托加工材料

借:委托加工物资 100 000

贷:原材料——甲材料 100 000

2、支付加工费用

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l-比例税率)

注:消费税是价内税

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100 000+26 000)÷(1-10%)=140 000(元)

(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140 000×10%=14 000(元)

应纳增值税=26 000×17%=4 420(元)

根据计算结果a企业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①若a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借:委托加工物资 26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 420

——应交消费税 14 000

贷:应付账款——b企业 44 420

②若a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直接用于销售

借:委托加工物资 40 000(26 000+14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 420

贷:应付账款——b企业 44 420

b企业的账务处理

借:应收账款 44 42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6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4 420

——应交消费税 14 000

委托加工增值税计算(8个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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