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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有什么用(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34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增值税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增值税有什么用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增值税有什么用

【第1篇】增值税有什么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小规模的纳税人一般都是开普通发票,只有两种情况可以开出专票。一是去税务局代开,这个时候你的免征就没有了。二是某些行业,比如说住宿服务业,鉴证咨询业,建筑服务业,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等属于自开专票试点行业,可以自行开具专票,超过免征点才可以开。

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各联次的用途~

1、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

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

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其他联次用途,由纳税人自行确定。

2、 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分为两联版和五联版两种。基本联次为两联:

☞第一联为记账联,是销售方记账凭证;

☞第二联为发票联,是购买方记账凭证。

☞其他联次用途,由纳税人自行确定。

纳税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需要使用发票的,可以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三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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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环节

一、增值税

(一)增值税汇总纳税(★)

1.适用范围

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按照《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1)只适用于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

(2)只适用于“营改增”应税服务,由分支机构预缴、总机构汇总补缴;

(3)分支机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缴纳增值税。

2.分支机构预缴

应预缴的增值税=应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率

具体企业适用公式如下:

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销售额×预征率(1%)

邮政企业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销售额+预订款)×预征率

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销售额-铁路建设基金)×预征率

3.总机构汇总补交:

总机构当期应补税额=总机构当期汇总销项-汇总进项-分支机构当期已缴纳税额

提示:

(1)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在总机构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不完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每年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对上一年度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情况进行清算。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按照各自销售收入占比和总机构汇总的上一年度应交增值税税额计算。

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超过其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的,通过暂停以后纳税申报期预缴增值税的方式予以解决。

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小于其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的,差额部分在以后纳税申报期由分支机构在预缴增值税时一并就地补缴入库。

(3)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2023年2月纳税申报期至文件发布之日已预缴的增值税予以退还。

【典例研习·2-39】(模拟计算题)

某航空公司经批准汇总缴纳增值税,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支机构的增值税预征率为1%,总分支机构2023年1~3月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相关账户核算结果分别为:总机构自身发生销项税额550万元,支付进项税额500万元,应纳税额50万元;分支机构实现销项税额150万元,支付进项税额120万元,实现应纳税额30万元,按1%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20万元。

总机构连同分支机构汇总后在1~3月实际应补缴增值税=50+30-20=60(万元)。

(二)纳税地点

二、消费税

(一)征税环节(★★)

消费税的征税环节已经在前面的内容中讲解过,此处按不同的征税环节进行总结归纳,再次进行复习。

消费税的纳税环节

(二)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提示:受托方为个人的情况下,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连同关税由海关一并计征。

(4)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相关例题】

28.2023年3月,某卷烟批发企业总机构向卷烟零售商销售卷烟25标准箱,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50万元,销售雪茄烟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20万元,其在另一县的异地分支机构向卷烟零售商销售卷烟14标准箱,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0万元,销售烟丝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0万元,总机构当期发生可抵扣进项税7万元,分支机构当期发生可抵扣进项税5万元,该总机构当月应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合计数为(d)万元。

a. 12.08

b.9.78

c. 8.23

d.11.88=(50+30)×11%+(25+14)×250/10000+(50+20)×13%-7

【解析】卷烟批发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总机构应就总分支机构的卷烟批发销售额和销售数量计算缴纳消费税但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各自缴纳增值税

这里的核心考点是卷烟批发企业纳税地点的规定。

总机构应纳消费税=(50+30)×11%+(25+14)×250/10000=88+0.98=9.78(万元)

总机构应纳增值税=(50+20)×13%-7=2.10(万元)

总机构合计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9.78+2.10=11.88(万元)。

【本题考点】增值税和消费税关于总分机构纳税的规定

【第3篇】增值税取消13税率

2023年4月19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决定推出进一步减税措施,其中提到 “继续推进营改增,简化增值税税率结构。从今年71日起,将增值税税率由四档减至17%11%6%三档,取消13%这一档税率;将农产品、天然气等增值税税率从13%降至11%。同时,对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入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避免因进项抵扣减少而增加税负。”

纳税人朋友们,是否已经感受到,减税风暴来临啦~!目前,目前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档次过多带来类似业务适用政策不一的问题,同时不利于市场的公平竞争,增值税中性作用也没有发挥出来。从今年7月1日起,13%的税率档位并入11%。

这同时也验证了在3月5号两会后大部分网友的猜测:如果取消17%的增值税税率将对带来比较大的财政压力,而把低税率提高则会让企业比较敏感。因此从现实操作上来看,将13%税率取消,合并到11%税率更加容易操作。因为两档税率相近,降到11%也体现了减税,且对财政收入冲击不大。

【第4篇】开增值税红字发票需要什么资料

【导读】:增长四会发票的税率比普通发票的大一些,因此财务是需要知道这个专票是怎么开具的,下面会计学堂小编为大家介绍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发票流程,下面有两个方法为大家介绍红字发票开具的步骤,希望能帮助大家!

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发票流程

方法一:1、先进入增值税开票系统,在菜单栏找到红字发票申请,点第一个申请销售方的,然后下一步,填写要红冲的发票资料,打印出《申请单》(一式两联)加盖财务专用章.

2、导出电子信息,国税网站-网上申请-发票管理类-红字发票申请单,上报.

方法二:1、进入增值税开票系统,在菜单栏找到红字发票申请,点第一个申请销售方的,然后下一步,填写要红冲的发票资料,打印出《申请单》(一式两联)加盖财务专用章.

2、拿《申请单》(一式两联)到办税大厅办理审批,取回开票通知知单.

开具方法:打开'防伪开票软件'--点击'发票管理'--点击'专用发票填开'--点击'打开的发票上的负数'--输入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代码和发票号码--点击'下一步'--跳出所开具的发票的信息--打印此张'负数发票'即可.

开负数发票的规定

一、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二、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三、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以上规定来自国税发(2006)156号和国税发(2007)18号,是可以开具负数发票的所有规定.根据以上规定,由于无法取得主管国税局出具《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因此无法开具负数发票,那也就无法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发票流程上文就介绍到这,按照上文先进入增值税开票系统,找到红字发票,之后在国税系统里面申请,上报,上文有相关的规定,开具负数发票的相关内容也有,更多相关财务资讯,敬请关注会计学堂的更新!

【第5篇】工程造价增值税税率

龙头新闻讯(记者 袁成亮)4月16日,省住建厅发出通知,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一般计税的建设项目,增值税税率由10%调整为9%,工程造价计算公式调整为: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9%),其中9%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关于黑龙江省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招投标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继续执行,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

龙头新闻记者了解到,今年再次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按照增值税税率由10%调整为9%,工程造价计算公式调整为: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9%)。本次增值税由10%调整为9%,不单是降低了增值税税率,衍生的其它隐形利益也会提高企业收益,比如附加税税费会相应降低,企业纳税额会相应下降,在同等营业额的情况下,企业利润会增加,起到为企业'减负'的作用。

此次税率调整前,如果一个建筑业企业,工程税前造价3,000万,工程造价=3,000万×(1+10%)=3,300万,增值税税额为3,000万×10%=300万;新政后,工程税前造价3,000万,工程造价=3,000万×(1+9%)=3,270万,其增值税税额为3,000万×9%=270万;新政后节约的税金为300万-270万=30万,税金相比之前的300万而言降低了10%。

【第6篇】增值税免税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古旧图书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依据财税[2019]2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本项中的养老机构,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依法办理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

(三)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四)婚姻介绍服务。

(五)殡葬服务。

殡葬服务,是指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或者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吊唁设施设备租赁、墓穴租赁及管理等服务。

(六)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依据财税[2019]2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自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本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八)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1.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具体包括:

(1)初等教育:普通小学、成人小学。

(2)初级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

(3)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4)高等教育: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本专科、研究生(博士、硕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

2.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

(1)普通学校。

(2)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3)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

(4)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

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3.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学校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

(九)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者排涝的业务;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十一)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十二)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十三)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四)个人转让著作权。

(十五)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十六)2023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

(十七)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台湾航运公司,是指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且该许可证上注明的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运公司。

台湾航空公司,是指取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经营许可”或者依据《海峡两岸空运协议》和《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规定,批准经营两岸旅客、货物和邮件不定期(包机)运输业务,且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空公司。

(十八)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1.纳税人提供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2.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3.委托方索取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十九)以下利息收入。

1.2023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国家助学贷款。

3.国债、地方政府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二十)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

被撤销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银监会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除另有规定外,被撤销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被撤销金融机构增值税免税政策。

(二十一)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险。

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

养老年金保险,是指以养老保障为目的,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并按约定的时间间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被保险人生存保险金的年龄不得小于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2.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

健康保险,是指以因健康原因导致损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上述免税政策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备案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5号)规定执行。

依据财税[2019]2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在保险监管部门出具备案回执或批复文件前依法取得的保费收入,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86号)第一条及本项规定的保费收入。

(二十二)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二十三)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金融机构是指:

(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2)信用合作社。

(3)证券公司。

(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5)保险公司。

(6)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二十五)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

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是指接受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管理单位)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盐(限于中央储备)等6种商品储备任务,并按有关政策收储、销售上述6种储备商品,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利息补贴收入,是指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因承担上述商品储备任务从金融机构贷款,并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用于偿还贷款利息的贴息收入。价差补贴收入包括销售价差补贴收入和轮换价差补贴收入。销售价差补贴收入,是指按照中央或者地方政府指令销售上述储备商品时,由于销售收入小于库存成本而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获得的全额价差补贴收入。轮换价差补贴收入,是指根据要求定期组织政策性储备商品轮换而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商品新陈品质价差补贴收入。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二十七)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二十八)2023年12月31日前,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

科普单位,是指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

科普活动,是指利用各种传媒以浅显的、让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向普通大众介绍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推广科学技术的应用,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

(二十九)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全部归该学校所有,是指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收入进入该学校统一账户,并纳入预算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同时由该学校对有关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和开具。

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进入该学校下属部门自行开设账户的,不予免征增值税。

(三十)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十一)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家政服务企业,是指在企业营业执照的规定经营范围中包括家政服务内容的企业。

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是指同时符合下列3个条件的家政服务员:

1.依法与家政服务企业签订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且在该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家政服务企业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对已享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险或者下岗职工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家政服务员,如果本人书面提出不再缴纳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相应的社会保险,并出具其所在乡镇或者原单位开具的已缴纳相关保险的证明,可视同家政服务企业已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相应的社会保险。

3.家政服务企业通过金融机构向其实际支付不低于企业所在地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三十二)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三十三)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

(三十四)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三十五)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三十六)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三十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三十九)随军家属就业。

1.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2.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按照上述规定,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四十)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

将资源综合利用类别分为“共、伴生矿产资源”、“废渣、废水(液)、废气”,“再生资源”、“农林剩余物及其他”、“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五大类,退税比例有30%、50%、70%和100%四个档次。

根据财税[2011]137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但是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根据财税[2012]75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23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但是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既销售本免征增值税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上述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

根据财税[2001]30号规定:自2000年6月1日起,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其它粕类属于免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规定: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一、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二、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根据财税[2008]56号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但是享受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

(一)有机肥料

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营养为主要功能的含碳物料。

(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指由有机和无机肥料混合和(或)化合制成的含有一定量有机肥料的复混肥料。

(三)生物有机肥

指特定功能微生物与主要以动植物残体(如禽畜粪便、农作物秸秆等)为来源并经无害化处理、腐熟的有机物料复合而成的一类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效应的肥料。

但是纳税人销售免税的有机肥产品,应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凡不能提供的,一律不得免税。

(一)生产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

1.由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2.由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一年内出具的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出具报告的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通过相关资质认定。

3.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原件。

(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

1.生产企业提供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

2.生产企业提供的产品质量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原件。

3.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复印件。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1号规定:为了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规定上述法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第7篇】增值税发票税率开错怎么办

专票税率开错了,跨月了,怎么办?

说白了对于销售方就是一个开错发票税率的问题,涉及到如何申报增值税的问题。

a公司2023年1月销售了货物含税价格872.90,本来货物税率是13%,结果开票员给开成了6%。

正确应该开13%,如下:

实际开成了6%,如下:

中途也没发现,如果发现了直接作废就行了,现在没发现,到了申报期,还是得先处理。

那2月怎么申报这张开错的增值税发票?

我们先从理论上的思维来看待这个问题。

理论上就是你此笔销售行为,含税价格872.90,你就应该按13%纳税,你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1月,你2月申报时候应该申报金额772.47,税额100.42。

这才是正确的申报方式,如果你按发票开具的6%来申报,从理论上说你是申报错误,是适用了错误税率申报。

所以,你需要按正确的13%算出来的金额和税额填写申报表,如图:

这样做有个最大的麻烦就是,比对会出现异常

增值税申报是会进行比对的,申报比对管理是指税务机关以信息化为依托,通过优化整合现有征管信息资源,对增值税纳税申报信息进行票表税比对,并对比对结果进行相应处理。

这个比对就是为了防止纳税人乱申报,申报数据和发票数据有差异的情况应该有正当理由,而且如果申报数据小于开票数据,申报更是无法通过。

这个案例中2月份申报1月,我们按13%价税分离填写申报,实际发票是6%的。

申报的销售额比发票销售额就小,系统就无法比对通过。

提示如下:

但是有差额当然不用怕,我们点击继续申报,系统会进入一窗式比对。

我们填写上实际情况说明继续申报即可,税务局申报异常处理岗位看到审核通过后会自动解锁税控盘。

其实这样是最正规的处理方式,我们按纳税义务时间,按正确的税率及时进行了申报。

虽然比对有异常,但是现在都是网上申请异常比对审核,也不是非常麻烦。

后面,购买方把发票退回。

你红冲了6%的发票,开具了正确的13%的发票,如图:

这个时候呢,开具的红字和蓝字发票你不用再在当月填写申报了,因为之前已经申报过了,再申报就重复了。

你把两个月的开票和申报情况合并起来看,申报就是按13%申报了一次,发票最终也是开了13%的,6%的一正一负被红冲了。

但是这个时候也会有同样的问题,红冲的当月一张红字一张蓝字合计有51.02的税额,但是我们申报表并不填写任何数据了,所以也是有差额的。

这个时候无非就是还要经历一次异常比对罢了。

当月实操中也有人为了不出现比对异常采取将错就错的做法

也就是开错的当月就按开错的数据申报,这个时候申报和开票是一致的,不会异常。

发票退回红冲的当月,也按红冲的发票和正确的蓝字发票申报。这种方法因为都是按发票的金额和税额填写的申报表,所以比对不会出现问题,但是理论上不符合税法的规定,不过实操中有这种,税务局一般也不会对此过于较真,甚至我们大部分开错税率都是这样方便操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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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17的增值税怎么算

商品买卖交易会涉及到增值税,如果是进出口货物的话,也是会涉及到增值税,甚至是消费税。我们在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时候,会发现有一些税率会有所不同。那13%税率和16%税率如何确定?

有关13%税率和16%税率的确认说明,请看以下内容。

13%税率和16%税率如何确定?

普通增值税发票税率依据增值税征税税目确认。 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有:17%、13%、11%、6%、0%等。

1、适用17%税率: 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 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2、适用13%税率: 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农产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二甲醚。

3、适用11%税率 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

4、适用6%税率 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

5、适用0%税率 出口货物等特殊业务。

6、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征收率为3%。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39号)》了解,有关税率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增值税16%变13%什么时候开始?

增值税税率16%变为13%是在2023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依照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了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是进口货物,曾经适用16%税率,现将税率修改为13%;曾经适用10%税率的,现将税率修改为9%。若增值税税率下降了的话,会导致企业以含税价格进行交易,税负也会有些变化。

以上整理的资料内容,就是我们针对'13%税率和16%税率如何确定?'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通常情况,我们的税率判断,是根据增值税征税税目来进行确定的。这里我们还需要注意一个问题,在2023年4月1日起,增值税16%税率调整为13%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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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表样

编者按:

本文给大家总结了8月新报表的3大变化,并结合案例提供了申报表填报操作示例:系统自动带出计征依据、主表自动读取附表数据的功能,太赞了!

一、政策背景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规定:“自2023年8月1日起,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启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件1-附件7),《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附件8)所列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为了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高办税效率,提升办税体验,税务总局在成功推行财产行为税各税种合并申报的基础上,实行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此次报表整合优化办税了流程、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提高办税质效,旨在实现多税费种“一张报表、一次申报、一次缴款、一张凭证”宗旨,便利纳税人实现轻松办税!

由于非季度征期,首批受到此次报表整合影响的便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此本文将围绕启用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展开介绍,下面我们就开始吧!

二、报表整合带来哪些变化?

新启用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主要变化有三:

变化一

在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增加第39栏至第41栏“附加税费”栏次,并将表名调整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变化二

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3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拆分为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和第23b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并将表名调整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其中第23a栏专门用于填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情况,第23b栏填报原第23栏内容。

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需要将按照规定本期应当作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处理的进项税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的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对于前期已经作过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处理,解除异常凭证或经税务机关核实允许继续抵扣的,且纳税人重新确认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在本栏次填入负数。

变化三

增加《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五)》(附加税费情况表)。

三、系统申报操作

案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a,主营销售机电产品,所属期7月份不含税销售580000.00元,税额75400.00元,本期准予抵扣进项税额16.87元,上期留抵税额50646.36元,无未开票收入及其他事项。

因此所属期7月份:

增值税本期应补(退)税额=75400-50646.36-16.87=24736.77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24736.77*5%=1236.84元

教育费附加=24736.77*3%=742.10元

地方教育附加=24736.77*2%=494.74元

报表填报顺序如下:

第一步:先填报销项数据明细表并保存数据,对应表单:

【002】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第二步:填报进项数据明细表,进项税额数据进项准备区导入后保存报表。对应表单:【003】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第三步:打开并保存主表【00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数据从【002】、【003】表单中带入销项、进项数据,无需手工填报但需要注意的是此时主表第39-41行附加税费并未带出数据。

第四步:打开【023】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五(附加税费情况表),无需填报,数据自动生成。

第五步:再回到主表【00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发现主表第39-41行自动带入数据,无需填报,检查无误保存数据即可。

最后,其他表单若无需填报,可以空保存处理,返回主页发送申报即完成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的综合申报。

总结:

通过上述申报表填报操作示例我们不难发现此次报表的整合,简化了表单填报流程,原先增值税申报完我们还需要填报附加税费申报表,而今报表整合后附加税费申报表作为增值税申报表的中一张附表呈现,并且附加税费数据通过填报完增值税表单后对应的附加税费计征依据无需手工填报,打开附加税费附表系统即自动带出计征依据,返回主表后附加税费额也会自动读取到主表中,只需检查数据无误后保存即可,实现了多税费种“一张报表、一次申报、一次缴款、一张凭证”的目的!

温馨提示:

上述案例的填报顺序只是对应本案例企业情况的填报顺序,并非标准化填报顺序,企业可结合自己的情况来填报,本案例旨在向大家呈现报表整合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如何填报及表单之间的勾稽关系。

【第10篇】煤炭的增值税税率

答:自2023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第11篇】收藏!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这是今年蕞厚一个月初了,大家的税务申报工作进行的怎么样,很多不太熟悉的朋友总是会出现税务ukey 或金税盘锁住的情况,所以大家要了解其操作流程,跟着下面步骤马上学会,简单直接,欢迎大家收藏!

一般我们会按照进入开票系统——数据管理——数据管理首页——汇总上报——上报成功——反写成功,清卡即成功

详细的看下文(文末可抱走)

1、开票前先编辑商品编码—赋码

2、点击“发票管理菜/增值税普票填开”菜单项

3、正确填写购方信息

篇幅有限,就不一一展示了

【第12篇】土地增值税纳税地点

在日常工作中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咨询在转让开发产品过程中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能不能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进行扣除,我们来具体分析一下。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第(五)项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凡不能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则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其他转让房地产行为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从上述国家层面上的政策看,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地方教育附加并不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的列举范围内,不能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进行扣除。

但是,在实务操作中,部分省市税务机关允许地方教育附加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进行扣除,如海南、广东、江西、福建、北京、山西等地。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涉及转让不动产的企业在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时,查看当地有没有明确地方教育附加可以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进行扣除的规定,如果当地没有相关政策,建议企业积极与主管税务部门沟通,争取能在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地方教育费附加。

下面列举了部分省市税务机关允许地方教育附加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进行扣除的规定,供大家参考。

01海南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7号)第二十条 纳税人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允许据实扣除。营改增后,纳税人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涉及到多个开发项目应分摊的,按各项目不含增值税收入的占比计算分摊。

02广东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第三十七条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的审核。应当确认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及附加扣除的范围是否符合税收有关规定。根据会计制度规定,纳税人缴纳的印花税列入“管理费用”科目核算的,按照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有关规定扣除,列入“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的,计入“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予以扣除。纳税人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可计入“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予以扣除。对不属于清算范围或者不属于转让房地产时发生的税金及附加,不应作为清算扣除项目。

03福建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2023年10月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9.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产缴纳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是否包括地方教育附加?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和《福建省财政厅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转发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闽财税政[1995]16号)有关规定精神,地方教育附加可以作为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扣除。

04江西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6号)四、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项目的确认(三)对房地产转让环节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由于其计税依据为增值税,与教育费附加相同,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视同税金进行扣除。

05甘肃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税政一处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地税税政一便函[2017]24号)五、甘教附加、价格调节基金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能否扣除1、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0〕107号)第六条的规定:收取地方教育附加时,使用省地税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因此,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虽属非法收入,但实际己作为地方财政收入进行统一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一项:“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根据土地増值税暂行条列第六条及其实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址的,不予扣除。”全国有部分省市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已把地方教育附加作为可扣除的税金处理,我省作为经济欠发达地区,建议将甘肃地方教育附加、价格调节基金予以扣除。

06北京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7号)第十八条 纳税人在办理清算申请手续时,应按要求报送有关资料,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材料要求及清单》(见附件5):(九)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完税凭证,包括:已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

07重庆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等财产行为税政策执行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财税〔2015〕93号)一、土地增值税(三)相关扣除项目5.纳税人转让房产缴纳的地方教育费附加,可计入“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

08山西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第二十条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及其他扣除项目的审核(一)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的确认和审核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包括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与转让房地产无关的其他税费,不得在税金中归集。

09吉林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十四条 纳税人在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提交有关清算项目资料,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清单》(附件7),附报以下清算资料,并保证报送资料真实、准确。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内容应包括:1.项目立项、用地、开发情况。……7.清算项目预缴的土地增值税情况;实际缴纳与清算项目有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8.其他应说明的情况。

10江苏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归集方向的通知》(苏地税函〔2011〕81号)

附件: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的归集方向一览表

序号

费用名称

收费标准

费用类别

使用票据

归集方向

备注

14

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的2%

政府性基金

财政票据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2011.2.1之前为1%

文章来源:房地产纳税服务网

【第13篇】垃圾运输费增值税税率

随着上海、北京等城市垃圾分类驶入“快车道”,“垃圾分类益处多,环境保护靠你我”已成为社会共识。不过,今天我们不讨论如何正确分类,而是要通过几个热点问题,给大家科普一下垃圾处理的增值税税率相关问题,一起来看看↓

我公司是武汉市一家处置工业危险废物的环保科技企业,负责六个城区的垃圾焚烧处理,未产生货物。请问,我公司应如何适用增值税税率?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9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受托对废弃物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受托方属于提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你公司焚烧处理垃圾后未产生货物,属于提供“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你公司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我公司是一家有机肥生产企业,受托为家禽养殖场处理粪便,将家禽粪便生产为有机肥,有机肥归家禽养殖场所有,我公司仅收取处理费。请问,我公司业务应按多少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9号)第二条第(二)款、第八条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受托对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委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因此,你公司受托将家禽粪便生产为有机肥,且有机肥归属委托方所有的,收取的处理费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我公司是一家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一般纳税人企业,主要业务是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委托,对城市中产生的生活垃圾进行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理并收取处理费用,同时在处理过程中还对一些可再利用的废品(如废塑料、废金属等)进行清洗、整理、打包后再自行销售。请问,在上述业务中,我公司的适用税率是多少?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9号)第二条第(三)款、第八条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受托对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受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受托方将产生的货物用于销售时,适用货物的增值税税率。

因此,你公司受托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专业化处理,收取的处理费按照6%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在处理过程中将可再利用的废品自行销售,属于销售货物,按照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我公司是一家从事污水处理业务的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受政府委托对城市生活污水进行净化处理,收取处理费用,净化后的废水测试达到排放标准后直接排入河流。请问我公司业务应适用什么增值税税率,能不能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9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受托对废弃物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受托方属于提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你公司处理污水后直接排入河流,未产生货物,按照上述规定,属于提供“专业技术服务”,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纳税人可以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要按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相关规定执行。因此,你公司提供的污水处理,如符合要求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70%政策。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第14篇】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几联

增值税发票种类有哪些?

#1

1. 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分为三联版和六联版两种.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记账联,是销售方记账凭证;第二联为抵扣联,是购买方扣税凭证;第三联为发票联,是购买方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纳税人自行确定.纳税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需要使用发票的,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六联.

#2

2.增值税普通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分为两联版和五联版两种.基本联次为两联:第一联为记账联,是销售方记账凭证;第二联为发票联,是购买方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纳税人自行确定.纳税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需要使用发票的,可以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三联.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分为两种规格:57mm×177.8mm、76mm×177.8mm,均为单联.

自2023年7月1日起,纳税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要求,书面向国税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国税机关按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纳税人通过新系统开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3

3.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4

4.机动车发票

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为电脑六联式发票:第一联为发票联,是购货单位付款凭证;第二联为抵扣联,是购货单位扣税凭证;第三联为报税联,车购税征收单位留存;第四联为注册登记联,车辆登记单位留存;第五联为记账联,销货单位记账凭证;第六联为存根联,销货单位留存.

#5

5.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

1)、通行费电子票据,使用范围适用于征收政府还贷公路的车辆通行费。 (2)、通行费电子票据的票据代码为8位,编码规则:第1-2位代表财政电子票据监管机构行政区划编码,第3-4位为02,第5-6位为99,第7-8位代表财政电子票据年度编码。票据号码为10位,采用顺序号,用于反映财政电子票据赋码顺序。 (3)、全国统一的收费公路通行费财政票据管理平台,并与交通运输部系统对接,为通行政府还贷公路的etc用户开具通行费电子票据,套印财政部财政票据监制章。各地财政部门通过该平台查看、下载本地区通行费电子票据,及时进行归档,并履行财政票据的监督管理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4)、etc用户可登陆全国财政电子票据查验平台,对通行费电子票据信息进行查验,并按照《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规定,进行报销入账和归档管理。

#6

6.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电子专票由各省税务局监制,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

自2023年8月1日起,在北京、上海、浙江和深圳开展增值税电子发票试运行工作;非试点地区,

2023年1月1日起使用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自2023年12月21日起,在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四川、宁波和深圳等11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这些地区开出的电子专票,全国范围内皆可接收使用。

2023年1月21日起,在其余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2号规定,电子专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为13。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

自各地专票电子化实行之日起,本地区需要开具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普票”)、纸质专票、电子专票、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纸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新办纳税人,统一领取税务ukey开具发票。税务机关向新办纳税人免费发放税务ukey,并依托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免费的电子专票开具服务。

纳税人开具电子专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购买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购买方未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销售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二)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在发票管理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电子专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对电子专票信息进行查验;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电子专票并验证电子签名有效性。

纳税人以电子发票(含电子专票和电子普票)报销入账归档的,按照《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的规定执行。

【第15篇】房地产销售企业增值税税率是多少合适

在营改增以后,我们使用最多的发票,就是增值税发票了。增值税发票在税务系统里面,也是占据了最重要的位置。对于增值税发票,我们还是需要多了解一些的。

普通发票是几个点?

普通发票的点数有很多种,分别为:13%、9%、6%、5%、3%、0。

1、13%适用于货物劳务类。

13%只有一般纳税人才可以使用,并且这个税率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没有区别的。

2、9%适用于建筑服务、房地产以及生活类。

9%也是一般纳税人才可以使用的。并且,9%的税率适用的范围还是很多的。和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产品,都是适用于9%的税率。

比方说自来水、天然气、农机、农膜、居民用煤等。

3、6%适用于一般服务类。

6%同样也是只能是一般纳税人才可以使用。服务类包括的内容还是很多,企业在经营这类业务时,也是需要认真对待才可以。

4、5%适用于房屋出租和差额征收方面。

5%是比较特殊的存在,在房屋出租和差额销售方面,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都可以开具5个点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5、3%是小规模的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的发票,一般都是3个点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6、0适用于出口免税方面。

0税率方面,只有出口业务方面才会涉及。另外就是还会有免税的情况存在,即免税农产品方面。需要注意的是,免税和0税率还是有差别的。

但是,我们需要注意的是,0税率并没有出口退税好。企业在选择时,也是考虑清楚。

企业增值税税负率的预警线是多少?

企业增值税税负率,并没有统一的预警线。

具体来说企业的增值税税负率,需要结合企业自身的经营情况以及不同的行业而确定。即使同一个公司,在不同的经营区间、不同的产品结构以及不同的营销战略上面,税负率也会出现很大的差异。

而且增值税税负率并不等于增值税的开票率,可以说企业的增值税税负率要低于增值税的适用税率。

其实对于增值税税负率的问题,企业的业务只要是真实的,税负率是多少都是正常的。企业对于这个问题不必过于纠结。

举例说明:

虎虎财经公司是一般纳税人,2023年11月实现应税收入1000,实际缴纳增值税30。2023年12月实现应税收入1200万元,实际缴纳增值税20。虎虎财经公司这两个月的增值税税负率计算结果如下:

2023年11月增值税税负率=30/1000*100%=3%。

2023年12月增值税税负率=20/1000*100%=2%。

这两个月增值税的税负率,都是结合虎虎财经公司实际业务计算的。虽然有差异,但是我们也不能说虎虎财经公司的税负率有问题。

增值税有什么用(15个范本)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小规模的纳税人一般都是开普通发票,只有两种情况可以开出专票。一是去税务局代开,这个时候你的免征就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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