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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确认时间(3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0-31 16:09:03 查看人数:37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3篇优质的确认时间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增值税确认时间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增值税确认时间

【第1篇】增值税确认时间

首先我们要明确3个看上去很相似的概念,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申报时间(向税务机关申报时间,俗称报税期)和纳税时间(正常缴纳税款时间)。这3者最重要的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下面举个例子

某物流公司从事物流辅助行业,每月为客户提供服务后,次月才根据服务提供情况与客户结算收入。但根据会计收入准则,当月确认收入,这时候是否产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

税法对于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规定主要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于传统的增值税业务)和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适用于营改增之后纳税人)。这个例子中的物流辅助行业属于后者规定范围。它的规定是应该在提供服务并且受到款项时确认,因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次月受到款项时而不是会计确认收入当月,这就是我们经常听到的税会差异。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对于营改增项目具体纳税义务时间规定如下。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的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也就是对于营改增一般应税项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个优先顺序1提前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2发生应税行为时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或者实际收到款项时间(对于一般项目收到预收款是不用纳税的)>3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因此会计收入确认可能和纳税义务时间一致也可能不一致(这个优先顺序对于对于某些特殊行业并不完全适用,如建筑业)。

下面根据这个原则再举个例子

某美容院推出存1万元送1万元活动,本月收到客户预付账款50万,是否发生纳税义务?我们看到预付50万,未开具发票不适用优先顺序1提供服务还未完成因此不适用2和3,这个时候是不需要纳税的。但是如果客户要求我们开票,例如50万元的预收账款中有20万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优先顺序1,则会在当月产生20万对应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当然这个发票属于提前开具的发票,实际上是把纳税义务时间提前了。

下面我们再看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于传统增值税行为的规定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三)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四)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同样增值税纳税义务原则上也是在实际收到款或者合同约定应收款时。先开具发票的,未开具发票的当天,在特殊情况下才会有所不同

【第2篇】增值税收入确认时间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应为不含增值税收入。笔者在实际征管中发现,一些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的确认存在误区。建议房地产开发企业掌握方法,准确计算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

典型案例

房地产开发公司p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开发的m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2023年6月已完工交付使用。该项目共取得含税销售收入(售房款)10900万元。假设对应的土地成本为4000万元,适用增值税税率9%,那么,p公司应如何确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的应税收入?

常见问题

笔者在实际征管中发现,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的确认,容易存在一些误区。比如,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认为,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直接等于会计收入,也直接等于不含增值税收入。再比如,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以所开具售房发票的不含税开票金额作为应税收入。

笔者在梳理p公司2023年7月的纳税申报情况时,发现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9%税率的项目”栏次,填报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价税合计额(免税销售额)10900万元,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4000万元、本期实际扣除金额4000万元。《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填报“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10000万元,“销项税额”569.72万元。

同时,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9%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栏次,填报销售额10000万元,销项税额900万元,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4000万元,扣除后含税(免税)销售额6900万元,销项(应纳)税额569.72万元。

从申报资料看,p公司累计开具的发票价税合计10900万元。其中,不含税销售额为10000万元、税额为900万元。p公司认为开具的售房发票的不含税销售额10000万元就是土地增值税的应税收入,同样没有考虑因土地价款差额征税所抵减的销项税额=4000÷(1+9%)×9%=330.28(万元)。

计算方法

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的确认,无法直接从已有纳税资料、会计账簿中获取,而是需要计算确认。从笔者的实践经验上看,可行的计算方法主要有三种。

第一种方法:以含税收入为基础分两步计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三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第一条规定,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从以上文件规定可以看出,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计算分两步:第一步,计算出增值税销项税额;第二步,将向购房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以下称“含税销售收入”)减去增值税销项税额,从而计算得出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

具体到本案例,第一步,m项目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含税销售收入-土地价款)÷(1+9%)×9%=(10900-4000)÷(1+9%)×9%=569.72(万元);第二步,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含税销售收入-增值税销项税额=10900-569.72=10330.28(万元)。与企业自行计算的应税收入相比,多了10330.28-10000=330.28(万元)。

第二种方法:以含税收入为基础用公式计算。

根据增值税销项税额=(含税销售收入-土地价款)÷(1+9%)×9%,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含税销售收入-增值税销项税额,两式合并可以得出,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含税销售收入-(含税销售收入-土地价款)÷(1+9%)×9%=(含税销售收入+土地价款×9%)÷(1+9%)。

本案例中,m项目含税收入10900万元、土地价款4000万元,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为(10900+4000×9%)÷(1+9%)=10330.28(万元),与第一种方法的计算结果一致。

第三种方法:以开具的不含税开票金额为基础计算。

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税开票金额+土地价款允许抵减的税额=不含税开票金额+土地价款÷(1+9%)×9%。本案例中,m项目开票金额10000万元、土地价款4000万元,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为10000+4000÷(1+9%)×9%=10330.28(万元),与前两种方法的计算结果一致。

值得关注的是,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能与会计收入、企业所得税核算收入、开具发票金额简单地画上等号,也无法从已有的纳税资料、会计资料直接获取,而是要计算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以结合多种方式进行验算,确保应税收入计算无误。必要情况下,应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防范后续风险。

来源:中国税务报,时间:2023年11月04日,版次:07,作者:郭立江,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第3篇】增值税收入的确认时间

日常会计工作中,你是不是做账也很熟练,平时账务处理也很顺利。但是某天突然来了一项之前没接触过的业务时,你就开始手忙脚乱了?

上期跟大家讲了这个关于跨期费用如何处理,有同学就让我讲讲关于这个跨期收入。

既然谈到收入,相信大家应该都不陌生。今天一纯就跟大家分享跟收入有关的4种特殊情况,以及遇到这些情况时应该如何处理。如果你对这期的话题比较感兴趣,记得认真看完。

首先,第一种情况就是跨期收入。

这个最常见的就是物业费或者是房租。如果有同学是租房的,应该对这个房租不陌生。我们租房时,有些房东是不按月来收房租的,而是让我们按季度来交。

企业也不例外,如果你们公司把暂时不用的仓库租给别人,也会要求对方公司一次性交半年的房租费或者是一年的房租费。这种情况下就会涉及到收入跨会计所属期,如果你一次性入收入的话,年底你再去查账的时候就会发现这个收入和费用不匹配。

对于这种跨期收入我们应该如何做呢?很简单,利用会计的权责发生制原则,把属于今年的确认到今年的收入,属于明年的收入,我们就要确认为明年的收入。总之,就是要按所属的会计期间去合理分配。

给大家举个例子,假如你现在收到了今年3月份到明年3月份的这个物业费,那么属于今年的收入就是3月份到12月份,也就是10个月的收入,剩下的2个月的收入就是属于明年的收入。

这时有同学可能就会问了,那这个增值税和所得税要如何处理?增值税采取一次性缴纳,但是所得税就不一样,我们还是要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多少收入就预缴多少的税款。

第二种情况,商业折扣。

在商贸企业上班的会计人员应该不陌生,企业经常会在一些特殊的节日搞活动,或者是换季时大甩卖。给大家举个例子,如果你们是一家卖衣服的企业,现在是冬天,热卖的自然就是冬季的衣服,那你们店里的短裤短袖,一般都会采取打折低价销售。

卖出去的短袖收入,我们就按照这个折后价来确认收入。比如原价是500元,2折出售,那么就按100元确认收入。

这里需要提醒大家一点,开具发票时,不是直接按照折后价100元来开票,而是应该开一个500元的正数发票和一个(-400)元的发票,一正一负,而且原价和折扣价必须开在同一张发票上,这样才可以按折扣价来确认收入。实际交税就是100元。这点大家一定要牢记。

第三种情况,代扣代缴收到的税手续费返还。

比如说我们代扣个人所得税,这个是我们替国家干活,那国家为了对你表示感谢,在每年的3月份,国家就会按照税款的2%返还给你,直接打到公司的账户上。

大家如果对这个返还手续费不清楚的,可以在下个月留意一下这个个税申报系统。里面就有写明具体返还多少,你点确认就可以了。

返还的这个手续费,企业是按照这个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征收增值税。

当然,如果企业把这笔费用用于奖励会计人员,那么个人是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四种情况,接受捐赠。

这个比较简单,确认收入的日期就是你收到捐赠收入的当期,然后一次性确认收入。这种情况是最简单的,也是比较少见的,大家简单了解一下。

作为一名合格的会计人员,我们不仅要对日常的账务处理很熟练,而且对于一些陌生的、不常出现的事项我们也要会根据准则去做出正确的账务处理。

增值税确认时间(3个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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