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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旧换新的增值税(8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0-31 07:00:33 查看人数:87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8篇优质的以旧换新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以旧换新的增值税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以旧换新的增值税

【第1篇】以旧换新的增值税

以旧换新如何交增值税

1)一般商品以旧换新

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冲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

2)金银首饰以旧换新

鉴于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情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计缴增值税。

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其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税法中规定: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的方式销售货物的(金银首饰除外),应该按照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换出的作为销售,换进的作为购进,购进的如果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反之则不能抵扣,以不扣减旧货物的销售额作为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比如:1、我们去电器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拿家里的旧电视机换了一台新的电视机,旧电视机作价1000元,新的电视机卖4000元,这个时候电器城应该要交多少税呢?用4000/(1+17%)确定销售额

2、 但是如果是拿金银首饰去换的话,这个就可以在4000中扣除1000,即可以用(4000-1000)/(1+17%)销售额作为销售额,因为金银首饰一般可以视作现金等价物,可以看做是货币的一种形式。

货币返利的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要根据与经销商签订的框架合同和具体销售合同规定的返利条款,以及以往的历史经验等因素,合理预计各经销商最终享受返利的可能性,如果很可能最终会享受到,且在销售确认时又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的“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的现时义务”的条件,应作为预计负债予以计提,借方科目为冲减所确认的当期销售收入。以后经销商实际享受返利时,转销该预计负债。主要是因为:

1. 将返利计入预计负债是符合权责发生制要求的。

2. 收入代表的经济利益流入应当是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但此处的部分经济利益与应在未来享受的返利相关,需递延到以后确认,所以不构成现在的收入,计提时应冲减当期收入。

3. 现金返利不属于无偿赠送,应冲减收入,不建议计入销售费用。

例1. 彤升公司与代理商协议,销售给代理商10000元商品,年底完成目标第二年返利3510元。

(1)第一年的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等 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54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53

借:主营业务收入——折扣 3000

贷:预计负债 3000

(2)第二年,实际开具红字折扣发票抵顶货款等时:

借:预计负债 3000

贷:应收账款等 35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

注:企业所得税按照所有权转移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会计上计提的现金返利3000元汇算清缴时要做纳税调增处理。

以上就是我们关于以旧换新如何交增值税的税法规定和一些注意事项,对于销项税,一种是销售货品同期销售价格作为销售额,一种是金银首饰直接以差额计入销售额。对于进项税,有专票就抵扣就可以了。如果您有其他财税问题,欢迎联系我们会计学堂的专业老师。

【第2篇】金银以旧换新增值税

一、分期收款方式销售

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以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增值税收入的实现,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以货物发出的当天确认增值税收入的实现。

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

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销售货物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确认增值税收入实现,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确认增值税收入的实现。相应地,回购时按照购进购物进行进项抵扣。

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三、以旧换新销售

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的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开具发票并计税。收取旧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特例: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货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因此,只收取差价的可以按差价确定销售额。

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四、商业折扣方式销售

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按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五、现金折扣方式销售

增值税:现金折扣就是销售折扣,实务处理中都是按照销售额全额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六、折让方式销售

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七、买一赠一方式组合销售

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买一赠一”是销售主货物的同时,附送货物的行为,并不是无偿赠送。因此,对于“买一赠一”所赠送的物品,在增值税上并不视同销售,不应当征收增值税。

《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企业可以在销售时将主货物、从货物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然后注明将主货物的价格予以折扣,折扣的幅度即为从货物的价值,即折扣后的货物价值合计仍与主货物的原价一致,这样在一张发票上体现出了主、从货物的价值,而且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列明,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折扣额的,增值税处理是有风险的,具体的可以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八、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货物、劳务

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因此按照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作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九、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

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因此,增值税应当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计税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十、还本销售方式销售

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的规定,还本销售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额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不得从销售额中扣减还本支出。

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为还本发生在销售之后,销售时要全额确认收入,不能减除还本支出,但所还本金可以作为销售成本在税前扣除。

十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及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无偿赠送、投资等

增值税: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无偿赠送、投资等流出企业的行为,是一种视同销售的行为,它是指销售双方不是以货币结算,而是以同等价款的货物相互结算,实现货物购销的一种方式。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即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取得专票的允许抵扣。

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进行利润分配等用途,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

【第3篇】以旧换新增值税例题

一、销售额的确定

1、从价计征销售额

销售额: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应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也不包括以下项目:

a、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b、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2、从量计征销售数量

销售数量:纳税人生产、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数量,按以下规定确定销售数量:

a、销售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

b、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移送使用数量

c、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d、进口应税消费品: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3、复合计征销售额和销售数量

a、卷烟和白酒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相结合的复合计征办法征收消费税

b、销售额为纳税人生产销售卷烟、白酒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c、销售数量为纳税人生产销售、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卷烟、白酒的销售数量、海关核定数量、委托方收回数量和移送使用数量

4、特殊情形下的销售额和销售数量

a、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

b、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c、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以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d、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e、包装物:

跟商品一同销售的,并入应税消费品 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不跟商品一起销售,而是收取押金的,此押金不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因逾期未收回或不再退还或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介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缴纳消费税;

既作价随同商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缴纳消费税;

对酒类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均并入销售额缴纳消费税;

f、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缴纳消费税

二、应纳税额计算

1、生产销售

从价定率计税: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从量定额计税:应纳税额=销售额×定额税率

复合计征: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额×定额税率

2、自产自用

从价定率: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复合计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3、委托加工

从价定率: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复合计税: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

4、进口环节

从价定率: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

复合计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进口数量×定额税率

【第4篇】以旧换新增值税

以旧换新销售方式是指销售方在销售商品的同时回收与所销售商品相同的旧商品。它实际上是一种以销为主,购销兼有的销售方式。新产品按正常价格销售,购买方以旧产品作价抵销新产品的部分价款。

一、会计处理

以旧换新方式下,购货方支付的补价比率往往会高于25%,因此会计处理不能等同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易。

二、税务处理

以旧换新之“换”本意“易也”,也就是所有权发生转移,当作视同销售货物处理。

如果旧商品是固定资产,在计算销售收入时,要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23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要是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这一提法虽然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36号)、财税〔2008〕1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1号)有所不同,但实际征收率相同。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第(二)项规定,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三、案例分析

(1)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举例。2023年1月15日,a公司以旧换新从b公司购置一台固定资产。旧固定资产2023年购入(当时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原值38000元,已提折旧34 000元。新固定资产不含税售价44 000元,b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旧固定资产折价2 000元,另以银行存款支付49040元,取得b公司的新固定资产。购销双方均为一般纳税人。a公司会计处理分录:

①旧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4 000

累计折旧 34 000

贷:固定资产——旧固定资产 38 000

②旧固定资产折价

借:应收账款——固定资产折价 2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941.75[=2 000÷(1+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8.83(=1 941.75×2%)

固定资产清理 19.42

③结转固定资产净损益

借: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 3 980.58

贷:固定资产清理 3 980.58(=4 000-19.42)

④购进新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新固定资产 44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7 040(=44 000×17%)

贷:银行存款 49 040

应收账款——固定资产折价 2 000

参考文献:黄德荣著《解读企业所得税》,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23年9月出版。

【第5篇】金银首饰以旧换新增值税

很多时候企业都会采取以旧换新的形式进行促销,这种特殊的销售方式在税务处理上与正常的购销有所差异,下面小编就来说说以旧换新的涉税处理。

一、增值税

(一)一般计税

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以取得旧货专用发票上所载税额为进项税。在实务中,大多数情况并不能取得旧物的增值税发票,这时是无法抵扣进项税额的。

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不同于一般货物,可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这是因为金银首饰在回收后,通过再次加工可以重新出售,进入纳税环节,不会出现少缴税的情况。

【案例1】2023年5月1日,甲商场采用以旧换新的方式促销手机,每台旧手机可抵800元,消费者再支付2199元即可购买新手机一部。该类型手机正常售价2999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

以旧换新一台手机需要缴纳增值税=2999÷(1+13%)×13%=345.02(元)

(二)简易计税

销售旧货的一方可以选择采用简易计税的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税务局规定旧货必须是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不符合规定的旧物销售不能采取简易计税的方法计税。

二、消费税

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还涉及到消费税的缴纳,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适用的消费税率为5%。与增值税的计税依据相同,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案例2】2023年5月1日,乙商场采用以旧换新的方式销售金项链,消费者可以按旧项链原价的80%再支付补价的方式购买新项链。吴女士当日用旧项链换购了一条价值5000元的新项链。其中旧项链原价3000元,可抵扣2400元,吴女士另支付2600元作为补价。金银首饰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

应交消费税=2600÷(1+13%)×5%=115.04(元)

三、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涉及以旧换新业务的,免征个人所得税。以旧换新业务属于个人转让财产所得,以转让收入减去财产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所得,乘以20%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自然人转让旧物时并没有得到收入,所以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也就是说,即使购进的旧物进项税额无法在增值税中抵扣,也可以作为购进商品的成本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以上就是以旧换新的涉税处理相关内容的总结,纳税人在采用这种销售方式前应考虑到其中隐含的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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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以旧换新的增值税计算

欢迎来到cpa财务总监,欢迎大家关注cpa财务总监

1.某商店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5月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24k手链一条,新手链对外销售价格9000元,旧手链作价2000元,从消费者收取新旧差价款7000元;另以'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电冰箱一台,新电冰箱对外销售价格3000元,旧电冰箱作价500元,从消费者收取新旧差价款2500元。假如以上价款中均含增值税,该商店应缴纳增值税________元。

【cpa财务总监分析】

以旧换新的业务中除了销售金银首饰外其余都按照新产品销售价格全额纳税不得扣除收回商品的价格

【cpa财务总监答案】

应纳增值税=(7000+3000)/(1+3%)x3%=291.26(元)

2.某乳制品加工企业2023年销售5000吨酸奶,实现收入3500万元,原乳单耗数量为1.063,原乳平均购买单价为4200元/吨,以投入产出法计算其当年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______万元。

【cpa财务总监分析】

原乳加工成酸奶,使用税率为17%;当年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x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税率)x税率

【cpa财务总监答案】

当年可抵扣的进项税额=5000x1.063x0.42/(1+17%)x17%=324.35(万元)

【cpa财务总监总结】

(1)掌握以旧换新如何计算增值税?

以旧换新的业务中除了销售金银首饰外其余都按照新产品销售价额全额纳税不得扣除收回商品的价格。

(2)掌握农产品的进项税额怎么处理?

当年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行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x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税率)x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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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以旧换新增值税处理

一、何为以旧换新?

以旧换新销售方式,就是企业在销售自己的货物时,有偿收回旧货物的行为。以旧换新业务在珠宝首饰行业是最常见的一种模式、目前这种模式在手机、电脑、汽车、家庭生活物品方面、产品售后服务、维护保养方面也经常出现。

二、有关以旧换新的财务处理

按照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以旧换新业务新品销售按照销售处理,旧品按照产品采购处理,以旧换新补的差价和旧品的公允价值作为销售收入,而旧品公允价值作为存货计量。

三、以旧换新的有关税务规定

第一、有关增值税的的处理:按我国现行增值税法的规定,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冲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销售货物与有偿收购旧的货物是两项不同的业务活动,销售额与收购额不能相互抵减。

第二、有关消费税的问题

消费税与增值税的计税基础不同,以全部销售额作为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销售额与收购额不能相互抵减。

四、以旧换新的会计处理

五、应用举例

abc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月采用以旧换新销售方式销售金银首饰,某规格型号的金银首饰的正常销售价格为3390元/套,回收旧首饰价为1130元/套,实际收消费者价款为2260元/套,已知该类型的饰的消费税率为5%。本月共销售100套。

借:银行存款226000

库存商品 113000

税金及附加 1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9000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5000

六,研究结论

第一、以旧换新业务中的应税消费品下与增值税的计税依据相同,换回的旧货无进项税额,其对应的销项税额作为存货的成本的组成部分。

第二、在实务中存在的售后维修服务、维保维护业务中,以回收的配件抵减部分维修维保费用,实际就是一种变种的以旧换新业务,其业务的实质就是以旧配件抵减部分售后服务费用。

第三、为了规范服务类企业,回收旧货抵减部分售后服务费的业务,对回收旧货的抵减的售后服务的具体金额,企业的管理当局应作出明确的规定,当然这个金额应是与市场价格持平的才合理。

第四、需特别指出的是,由于这类企业的客户终端基本上是机构,所以他们很难接受全额发票,在实际中,企业应按收款净额开具发票,而回收的部分,可以不开具发票,但需作无票收入进行纳税申报,保证不少交税费。

第五、对维修服务类企业而言,通过这种方式的处理,能很好地解决企业旧货无法取得发票的问题,后续成本列支无发票的问题,存货入不了库的问题,也能解决企业合理利用废旧材料而没有回收旧货资质等一系列问题,能使这类企业能做到业务合规,减少不必要的财务风险及税务风险。

【第8篇】增值税以旧换新

最近商务部等13部门发布了《关于促进绿色智能家电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开展全国家电“以旧换新”活动。介绍“以旧换新”业务财税处理要点。

一、案例

甲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智能集成灶50 台,智能智能集成灶含增值税销售单价6780 元/台,智能集成灶作价226元/台。已知增值税税率为13%。已收到银行的入账通知。甲公司当月以旧 换新方式销售智能集成灶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下列计算列式正确的是( c )。

a. 50x6780x13%

b. 50x (6780-226)/(1 + 13%) xl3%

c. 50x6780/ (1 + 13%) x13%

d. 50x (6780-226) x13%

二、以旧换新相关税收知识

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

1.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金银首饰除外),应当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2.金银首饰以旧换新的,应按照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3.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三、财务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327700 [50*(6780-226)

库存商品—以旧换新商品—集成灶 11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集成灶 3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9000

以旧换新的增值税(8个范本)

以旧换新如何交增值税1)一般商品以旧换新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冲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2)金银首饰以旧换新鉴于金银首饰以旧换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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