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8篇优质的青岛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青岛增值税认证平台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青岛增值税认证平台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6月7日讯 为不断完善专业技术人员知识结构,迅速提升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专业素养和技术能力,推动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再上新台阶,由青岛市继续教育协会开发建成的“青岛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平台”(以下简称学习平台),经过试运行近日正式启用,这是我市首个市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平台。
青岛市继续教育协会是经我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的,以推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事业发展为宗旨的专业性社会组织。该协会依据国家人社部和省人社厅的政策法规,贯彻落实我市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工作部署。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牵头拓展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着力推动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促进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能力的提升,努力发挥与政府部门、各大高校、继续教育基地以及各行业主管部门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本次启用的在线学习平台是青岛市继续教育协会在对标国内多个地区先进继续教育平台的基础上,结合青岛实际,经过广泛调研论证后创建的,主要面向全市专业技术人员,为专业技术人员解决了继续教育到哪儿学、学什么、怎么学的在线学习问题,可使专业技术人员在更完善的平台、更大的空间,适时充电赋能。
学习平台具备在线学习考试功能,将通过一系列创新手段来提高学员在学习过程中的专心程度和学习效果。例如视频学习过程中,会不定时弹出相应的学习测试,学员回答正确后,才能继续学习;学员拖动进度条无效,达不到规定学时将不能进行在线考试。1门课程学习结束后,通过考试的学员才能获得培训证书及继教学分。学员在线学习所获得的学分情况可以在“学分银行”中查看。
学员获取学分之后,可以在线打印继教培训证书。学习平台上的证书分为“电子培训证”和“学分(学时)认证单”。此两类证书上添加了防伪二维码,单位或个人通过手机扫一扫即可查看该证书信息,查验证书真伪,提高了学习平台上证书的真实性、严肃性以及可追溯性,杜绝了证书造假的隐患。
学习平台具有以下四大优势。一是海量的学习资源。学习平台整合汇集了我市市直行业部门(单位)、各级继续教育基地所研发的与城市发展战略相匹配的优秀课件资源,以及国内著名高校学者和大型企业实战专家所讲授制作的课程,具有很强的前瞻性、权威性和实用性,专业技术人员在此平台上可实现海量课件资源的一站式获得。二是自主选课模式。专业技术人员登录学习平台后,可根据个人需求和兴趣自行选择确定学习课程,自主进行在线学习、练习和考试。
三是多样的学习方式。学习平台在设置pc端在线学习功能的基础上,还开发了移动端学习功能,专业技术人员可使用手机微信小程序、公众号等移动端,随时随地进行学习,使碎片化时间得到有效利用,克服“工学矛盾”。四是便捷的证书获取。学习平台上设立了继续教育“学分银行”,学习平台上学员通过在线学习、考试合格取得的继续教育学分自动认证并计入个人“账户”,无需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即可生成继续教育培训证书;专业技术人员可随时查询了解个人学分累计情况,在线下载、打印继续教育培训证书,减少专业技术人员领取、保存纸质证书的不便。
学习平台的正式启用,为专业技术人员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搭建了在线学习培训载体,将不断完善专业技术人员知识结构,迅速提升专技人才队伍专业素养和技术能力,为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接下来,学习平台在市继续教育协会监督管理和专业团队的维护运营下,将全力保障继教学习平台平稳安全运营,确保在网站安全和课件内容上不出现问题;精心宣传、组织更多的专技人员在学习平台上学习培训,让广大专技人员感受到在平台学习的方便与实用;对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资源进行进一步整合,通过不断完善继教平台模块功能,定期更新平台网页内容,使平台系统、页面内容经常保持“稳定流畅、实用新颖”的良好状态,努力打造“功能完善、内容丰富、服务高效”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平台。(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王伟)
【第2篇】青岛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
发布时间: : 2021-06-30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3年第14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决定对山东×××能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10572×××70h)的《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一处〔2021〕363号)予以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内容如下:
我局于2023年10月23日至2023年6月7日对你单位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取得的相关证据资料
1.检查组电话联系你单位税务登记留存的法定代表人电话,无法取得联系。到你单位的注册经营地址查找,查找不到你单位。2023年10月24日检查组已将《税务检查通知书》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2023年5月12日出具了《走逃(失联)企业失联证明》。
2.你单位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取得进项发票105份,认证了105份。认证金额36477167.75元,税额6110547.73元,价税合计42587715.48元。2023年9月认证并申报抵扣“中芯(浙江)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发票代码3300162130,发票号码02290290-02290291,金额合计15384680.34元,税额合计2615395.66元,价税合计18000076.00元。
3.根据银行账户报告表提供的账户信息,对你单位对公账户进行了查询,根据转账记录,发现你单位与上游企业中芯(浙江)实业有限公司没有发生资金往来,与下游部分企业存在资金往来,未发现及判定有资金回流。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国税发〔1996〕210号)规定,你单位2023年9月取得并认证中芯(浙江)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发票代码3300162130,发票号码02290290-02290291,金额合计15384680.34元,税额合计2615395.66元,价税合计18000076元。上述进项税不得抵扣销项税,应做进项税额转出2615395.66元,抵顶留抵税额109926.19元,应补缴增值税2023年9月增值税2505469.4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三条规定,应补缴2023年9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75382.86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一条和国务院发明电(1994)2号《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第一条规定,应补缴2023年9月教育费附加75164.08 元。
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一条、第二条和《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0]16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规定,应补缴2023年9月地方教育附加50109.39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第3篇】青岛增值税真伪查询
要谈偷税的定性,不得不提到n年前的一个文件:《偷税案件行政处罚标准》国税稽函[2000]10号。这个文件很蹊跷,2000年出台,也未见到废止的规定,从2000年的征管法出台后,就悄悄地隐身了。但该文对定性偷税的理念还是非常正确,乃至超前于当下部分地区掌握标准的。且看他是如何规定的“第三条对偷税案件的行政处罚,应当根据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标准的有关规定作出决定,并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没错吧,到现在我也认同该规定,实事求是,既考虑事实,又兼顾主观,还注意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治国,不正该如此吗?废话少说,老桥和你继续看看当前应如何把握偷税的认定,避免给忽悠、被偷税而导致“被罚款”!
现行的偷税规定核心是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该条款总而言之,可谓是:三种手段,一个结果。一句话就是“通过在凭证、账簿、申报环节作弊,达到少缴税款之目的”
(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
1、伪造账簿、记账凭证:是指行为人依照真账簿、真凭证的式样制作虚假的账簿和记账凭证,以假充真的行为,俗称:“造假账”、两本账。
2、变造账簿、记账凭证:指行为人对账簿、记账凭证进行涂改、挖补、拼接、剪贴、增删或者其他方法改变会计账簿、记账凭证的真实内容的行为。
3、隐匿账簿、记账凭证:故意转移、隐藏应当保存的账簿、记账凭证,或者拒不提供帐簿、会计凭证,使税务机关难以查实计税依据的行为。
4、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是指在法定的保存期间内,未经税务主管机关批准而擅自将正在使用中或尚未过期的账簿、记账凭证予以毁灭的行为。
5、伪造、变造、隐匿和擅自销毁用于记账的发票等原始凭证的行为,也属于伪造、变造、隐匿和擅自销毁记账凭证的行为。(法释(2002)33号第二条)
(二)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1、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是指在账簿上大量填写超出实际支出的数额以冲抵或者减少实际收入的数额,虚增成本、乱摊费用,缩小利润数额等行为。
核心词:虚、乱。
应当认定为“在账簿上多列支出”的情形举例:
(1)虚列原材料消耗、虚增职工薪酬、虚报财产损失等各种虚构业务支出。
(2)无形资产多摊销、固定资产多提折旧等虚列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的支出。
(3)不按规定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或者多转成本等人为调控利润。
不宜认定为“在账簿上多列支出”的情形包括:
(1)有证据证明属于真实的经济业务和资金往来,但无证据表明企业知道该凭据不符合规定,如大头小尾发票。
(2)账簿凭证记录的财产损失等真实发生的业务,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报批、备案)的税前扣除项目。
2、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是指纳税人帐外经营,取得应税收入不通过销售账户,直接转为利润在账簿上作虚假登记,瞒报或少报收入,即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准则、会计制度规定应记收入而不记、少记收入的行为。
应认定为“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的情形包括:
(1)账外经营,未在法定帐簿上反映或足额反映收入、隐匿收入。
(2)会计应确认收入不记入收入科目,而是挂在其他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科目不结转或少结转,或直接计入利润或者专项基金。
(3)取得收入开具阴阳发票或收据不入账,或者大头小尾记账。
(4)用收入直接冲减相关费用等。
不认定为“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的情形包括:会计规定不确认收入的会计与税收法律、法规差异未进行纳税申报调整的,如视同销售。
老桥说了,大家看到了吧,上述规定,说的都是企业在账簿凭证上做手脚的情形。至于财务怎么算少计收入多列支出,税法是没有标准的,那就只能遵从会计规定了,所以,大家注意的是在符合会计处理的前提下,即便是没有申报税款,也不能用上述几条来定性偷税的。如果税务局那样处理的话,将会犯下适用法律不当的错误。
(三)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
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是指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的行为人,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通知后,仍拒不申报的行为。
“拒不申报”是指有逃避申报的故意,不同于因客观情况导致没能申报的情形。
应认定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情形包括:
(1)已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已对申报经营业务办理税种核定手续,仍无故不申报的。
(2)无论是否办理税务登记,对具体应税行为税务机关已书面通知申报,逾期仍拒不申报的。
不认定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情形包括:
(1)已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已对申报经营业务办理税种核定手续,行为人办理零申报的。
(2)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办理相应税种核定手续,未进行纳税申报的行为,若税务机关没有通知其进行纳税申报的证据,不应认定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应认定为不进行纳税申报,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3)一直按期申报,偶然月份未申报,造成少缴税款。
(四)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这可是个大筐了,一般的税务人员,只要是不好归入上述几类的,都可以用虚假纳税申报来适用,那么什么是虚假纳税申报呢?有木有标准呢?
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是指行为人进行纳税申报的过程中,制造虚假情况,如不如实填写或者提供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纳税申报资料等,少报、瞒报应税项目、销售收入和经营利润等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虚假的纳税申报”的解释是:“虚假的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报送虚假的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或者其他纳税申报资料,如提供虚假申请,编造减税、免税、抵税、先征收后退还税款等虚假资料等”。
老桥建议可按如下原则把握:
虚假的纳税申报一般应具备虚构捏造事实或故意不如实填报等情形,不同于错误的纳税申报或不进行纳税申报。
应认定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情形包括:
(1)向税务机关报送编造的、虚假的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或者其他纳税申报资料。
(2)提供虚假申请,编造减税、免税、抵税、先征后退税款等虚假资料。
(3)税收法律、法规与会计的差异调整,税务机关已有通知或纠正,明知必须调整仍不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4)同一税收法律、法规与会计的差异调整项目,在进行纳税申报时,有时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正确调整,有时不按规定进行申报调整。
(5)因税收法律、法规与会计存在差异,应调整而不调整,被税务机关、审计、财政机关纠正处理,在近期又重新发生有关行为的。
不认定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情形包括:
(1)因税务机关责任,造成行为人申报错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适用《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2)因计算错误等失误,造成行为人申报错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适用《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3)企业所得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税收规定与会计差异,行为人没有制造虚假情况造成的申报错误(计算错误除外)。
(4)会计制度规定不确认收入,但有关规定作为增值税计税依据,行为人账务处理正确,且一直未作为计税依据申报纳税的。
(5)行为人不了解税收法律、法规造成漏报少报应税项目、税种、税目等申报错误,及税种、税目、税率适用错误,并能提供确凿事实证明的。
“不了解税收法律、法规”,是指纳税人一直从未申报缴纳过该项目,一直从未收到有关规范性文件、文书,或者虽收到有关规范性文件、文书,但理解错误,适用此条此项误解为适用彼条彼项等,但税务机关送达了明晰的法律文书、给出了明确的规范性文件指引除外。
其实,把握上述偷税的精神,老桥总结了一个套路,就是该条款的规定,是针对纳税人不断增长的偷税胆量来制定的。你看,刚开始,纳税人不知税务为何物,谨小慎微,偷税手段也比较隐蔽,从原始凭证的变造入手,这就是伪造变造记账凭证(含原始凭证),后来发现税务局不看凭证,就直接在账上做手脚了,这就是伪造变造账簿,再后来发现税务局的连账簿也看不懂,胆子更大了,就直接不申报了,这叫做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不申报,最后被税务局逼的没招了,就来了个虚假的纳税申报,这个虚假纳税申报意思本来是企业账上列了,就是不在申报表上体现,或者变造其他的相关资料一并完成虚假申报。这样理解,63条的条款脉络就基本清楚了。这是历史原因,当时的税收环境就是那样的。
当然了,偷税如何准确定性是个全国性难题,老桥也无法详尽说明。另外各地税务机关掌握强大的执法自由裁量权,在偷税的认定上也是各行其是。老桥在此给出的也只能是大路子,大框架。意在引起财务人员注意,避免明显不属于偷税情形,被冤枉处罚的可能。如果你真的遇到了被处罚情形,那就只能是具体情形具体分析了。
第四、是否明知应当按税法调整(证据证明,适度从宽),这个里边就有可商榷的了。很多地方税务机关就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比如说被纠正后三年再犯的;同时期或早期做过视同销售的,税会差异部分原来知道也调整过的,但本次未做处理的等等情形,都属于明知范畴。最后老桥附了一个青岛的案例,就属于视同销售被罚款情况。
第五、违法情形是否严重。比如说原来企业1000万金额都做了纳税调整,本次只有10万未做调整,则不应认定为明知情形偷税。这个不好把握,属于税务的主观裁量了。
第六、处罚后是否有利于税收秩序的规范。
现实中,很多情形属于企业无奈情形,比如取得假发票,不让税前扣除已经很感委屈,再定个偷税,简直比窦娥还冤了。税务局总是认为天下一切太平,认为企业利用网络平台完全可以鉴别真伪,其实平台也并不好用,企业也不可能将所有发票都上网验证的。
在定性偷税的时候,想一想是否有利于今后税收秩序的规范,这是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
附:近期青岛国税对视同销售定性为偷税的实际案例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公告
我局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依法作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青国税稽罚告〔2014〕126号),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你单位2023年3月至2023年10月外购商品1630154.72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进项税额277126.28元。上述商品无偿赠送他人或对外销售,未做收入,未计提销项税额277126.28元,其成本已结转。其中:2023年未计提销项税额233551.79元,2023年未计提销项税额43574.4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的规定,应补缴增值税277126.2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罚款138563.14元。 【50%的罚款,从轻处罚】
对我局拟作出的上述处罚决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自2023年9月1日起33日内,你单位可向我局提出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届时,我局将依法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特此公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第4篇】青岛市增值税认证平台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附:15种全电发票票样及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
有效性:全文有效 发布日期:2022-06-0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降低征纳成本,国家税务总局建设了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24小时在线免费为纳税人提供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在山东省(不含青岛市,下同)开展全电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6月21日起,山东省纳税人仅作为受票方接收由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不含深圳市,下同)的部分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
二、全电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
三、全电发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监制。全电发票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动态二维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
其中,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从事特定行业、发生特殊商品服务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包括:稀土、卷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等)的纳税人提供了对应特定业务的全电发票样式。
全电发票样式见附件1。
四、全电发票的发票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全电发票开具渠道等信息,第6-20位代表顺序编码等信息。
五、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和基本使用规定与现有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同;其发票密码区不再展示发票密文,改为展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的20位发票号码及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
六、山东省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接收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此外,也可取得销售方以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交付的全电发票。
山东省纳税人取得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按规定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
七、纳税人取得开票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开票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见附件2)后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原蓝字发票为纸质发票的,开票方应收回原纸质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受票方有效证明。
(二)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由开票方或受票方填开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
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八、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全电发票信息。
九、纳税人以全电发票报销入账归档的,按照财政和档案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依法、诚信、如实使用全电发票,不得虚开、虚抵、骗税,并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税务机关依法加强税收监管和风险防范,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十一、本公告自2023年6月2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全电发票样式.pdf
2.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pdf
【第5篇】青岛增值税发票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破获了一起盗用海关完税凭证虚抵虚开大案。青岛市税务部门、公安部门共同协作,经过一年多艰苦卓绝的查办,查明青岛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利用虚假的55份海关完税凭证申报抵扣进项税款6.36亿元的同时,对外大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703份,涉及金额40.59亿元,税额6.90亿元。
上述发票全部定性为虚开。该案成为青岛市目前查获虚开案件涉案金额最大、涉及地域最广、犯罪链条最为完整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
记者采访获悉,近年来,青岛市税务部门坚持打击骗税和打击虚开工作“一盘棋”的理念,对打击虚开、骗税跨区域、团伙化案件上下游所有涉案企业实行一体化、链条式打击。
坐实税警协作机制。青岛市税务部门与公安部门持续推动派驻联络机制,坐实公安派驻税务办公室。有效结合公安在执法权力、侦查手段等方面的独到优势和税务在税收、财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及稽查技巧,实现办案资源的最优配置。
深化部门合作。青岛市税务部门牵头组织青岛市公安局、青岛海关、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联合召开了2023年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发票专项工作联席会议,以制度形式,固定四部门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及工作要求,不断提升四部门打击合力。
依托重大案件运行机制。青岛市税务部门制定了《“税收重大案件”运行机制管理办法》,按照重大案件运行机制原则,从全市抽调业务骨干,成立打虚专案组和“打骗专案组。强化与协办地的配合,迅速反应、同步推进,对相关案件进行深入查办。
扎实推进案件查办进程。按照税务总局“快查快结”的工作要求,青岛市税务部门用好用足法律赋予的检查权限和手段,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根据明显优势证据标准,积极向下游延伸,为下游协办省份案件查办工作提供支撑。(半岛客户端记者)
【第6篇】青岛增值税普通票查询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送达公告2023年第549号
发布时间: : 2021-11-23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3年第54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决定对青岛万和兴工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03591281640c)《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二处〔2021〕1317号)予以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内容如下:
我局于2023年12月21日至2023年11月18日对你单位(地址:青岛市四方区绥宁路17号5号楼网点229号)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成立于2023年3月30日,2023年下半年多次电话联系法定代表人及财务负责人,电话无法接通,经对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青岛市四方区绥宁路17号5号楼网点229号实地查找,未找到你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北区税务局出具走逃(失联)证明,证明你单位已走逃(失联)。
(二)根据《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鲁0213刑初160号]证实,周某系你单位实际负责人,并利用你单位接受与对外虚开增值税发票。经司法取证,另有银行资金明细、相关账簿资料等证据证实你单位虚开行为。
(三)你单位实际控制人周某、法人许某及其他相关涉案人员在讯问笔录中证实你单位与多家单位没有真实业务往来。
(四)经查询你单位银行账户信息,发现存在大量与个人资金账户往来。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国税发〔1996〕210号文)的相关规定,你单位在没有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接受并对外虚开,对你单位对外向青岛开孚瑞商贸有限公司、青岛魁罡铁路装备有限公司、青岛铭宇基业工贸有限公司、青岛恒泰兴机电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7份,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虚开金额3669798.23元,税额623865.65元。
其中,你单位与青岛鑫勤五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为青岛开孚瑞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经法院判决其中包含真实业务价税合计579880元。
对你单位取得的济南采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济南飞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济南庚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济南康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等21家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82份,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虚开金额37127642.85元,税额6311698.99元。
你单位若同我局上述决定有争议,可自该决定书送达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第7篇】青岛增值税网上勾选平台
很多朋友都知道有发票查询平台,可以勾选认证发票,可每次用的时候,或者换了台电脑,却不知道网址了,这里我将给我一份全面的勾选平台地址,给各位朋友收藏,另附一张税控盘开票服务器地址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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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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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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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fpdk.jl-n-tax.gov.cn:4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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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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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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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江苏
https://fpdk.jsgs.gov.cn:81/
12
浙江
https://fpdk.zjtax.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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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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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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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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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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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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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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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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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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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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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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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地区服务器地址和端口(税控盘版)
序号
省市
公网地址及端口号
抄报地址
1
北京
tysl.bjtax.gov.cn: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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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宁波
zzsfp.nb-n-tax.gov.cn:9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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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四川
118.112.187.42:7001
fpstp.sc-n-tax.gov.cn:7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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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上海
skfp.tax.sh.gov.cn: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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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河北
zzsfp.he-n-tax.gov.cn:7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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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江苏
221.226.83.20:7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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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湖北
fp.hb-n-tax.gov.cn:443
219.140.162.52:443
acceptframework/uniacceptservice
8
安徽
fpsjb.ah-n-tax.gov.cn:7001
acceptframework/uniacceptservice
9
山东
218.57.142.46:7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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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广西
222.216.1.203:9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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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辽宁
wsrz.tax.ln.cn:9002
218.25.58.93:9002(备用)
acceptframework/uniacceptservice
12
黑龙江
hljgswsbs.gov.cn:7005
221.208.25.118:7005(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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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浙江
www.zjgsfp.cn:7777
115.236.66.180:7777(电信)
acceptframework/uniacceptservice
14
大连
218.25.174.166:7001
zzs.dlntax.gov.cn :7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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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福建
125.77.110.12: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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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厦门
222.76.203.45:7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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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江西
117.40.128.137:7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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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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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河南
tysl.12366.ha.cn: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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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广东
skfp.gd-n-tax.gov.cn:7001
58.248.22.137:7001
120.197.3.23:7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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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云南
www.yngs.gov.cn:7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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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内蒙古
zzsfp.nm-n-tax.gov.cn:17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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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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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2.247.224:5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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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天津
zzssjb.tjsat.gov.cn: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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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湖南
119.39.5.172:7001
113.240.252.20:7001(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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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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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ceptframework/uniacceptservice
27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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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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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ceptframework/uniacceptservice
29
西藏
220.182.3.132:1002
acceptframework/uniacceptservice
30
新疆
222.82.232.193:7001 电信
60.13.188.170:7001 网通
acceptframework/uniacceptservice
31
青岛
einv.qd-n-tax.gov.cn:8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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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陕西
219.144.206.62:7002
acceptframework/uniacceptservice
33
甘肃
61.178.20.147:443
acceptframework/uniacceptservice
34
海南
220.174.209.83:101 (备用)
zzs.hitax.gov.cn:443
220.174.209.83:443(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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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重庆
218.70.65.77:444
183.230.11.50: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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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山西
202.99.194.28: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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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青岛增值税发票查询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送达公告2023年第445号
发布时间: 2021-12-03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3年第44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决定对焦某某的《税务处理决定书》予以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内容如下:
我局(所)于2023年1月21日至2023年11月25日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南区海口路***户)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我局多次拨打你电话,要求配合税务检查,你前期因事未能配合,后期则电话无人未接听,无法取得联系。我局于2023年8月27日公告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
2、你与姜某某于2023年5月6日将青岛市市南区***层(规划用途商业)约350平方米进行出租,合同约定第一年租金于签订合同时收取50万元,2023年8月30日前收取29万元,以后每年于3月6日前收取租金。上述房产你与姜某某各占50%。
3、你于2023年5月实际收取租金50万元,2023年8月实际收取租金29万元,2023年3月实际收取租金40万元,2023年8月实际收取租金39万元,2023年8月实际收取租金75万元。经查,你收取上述租金后未申报缴纳相关税费。
4、我局于2023年8月27日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你2023年9月10日前提供合法、有效出租房屋收入申报纳税凭证以及出租房屋维修支出凭证,截止目前你未提供相关涉税资料。
5、经查询,市南区燕儿岛路17号c1栋1-2层(青房地权市字第201027833号)房产原值为7133824.00元,上述出租部分住房原值为2396842.15元,但未查询到上述房产实际占用土地面积或容积率。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印发)第一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规定,你应补缴2023年5月增值税11904.76元,应补缴2023年8月增值税6904.76元,应补缴2023年3月增值税18809.52元,应补缴2023年3月增值税17857.1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你应补缴2023年5月城市维护建设税833.33元,应补缴2023年8月城市维护建设税483.33元,应补缴2023年3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316.67元,应补缴2023年3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250.00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一条和《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规定,你应补缴2023年5月教育费357.14元,应补缴2023年8月教育费207.14元,应补缴2023年3月教育费564.29元,应补缴2023年3月教育费535.71元。
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一条、第二条和《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0]16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你应补缴2023年5月地方教育附加238.10元,应补缴2023年8月地方教育附加138.10元,应补缴2023年3月地方教育附加376.19元,应补缴2023年3月地方教育附加357.1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因你未提供其租赁房屋产生的修缮费用等相关涉税资料,故对你租赁收入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按照2%的征收率进行核定征收,因此,你应补缴2023年5月个人所得税4761.90元,应补缴2023年8月个人所得税2761.90元,应补缴2023年3月个人所得税3809.52元,应补缴2023年8月个人所得税3714.29元,应补缴2023年3月个人所得税7142.8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及《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明确疫情防控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政策的通知》(青财税〔2020〕5号)、《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青财税〔2020〕19号)的规定,你应补缴2023年5月至2023年4月期间的房产税明细如下:(小编略)
同时,对于上述房产2023年1月至2023年4月及2023年5月至2023年12月期间的房产税,你应于接到本决定书15日内主动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租赁情况据实申报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你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应按照财产租赁合同缴纳印花税,应补缴2023年5月印花税2034.7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关于贯彻执行省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青财税〔2019〕1号)、《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按调整后税额标准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23年第2号)、《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明确疫情防控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政策的通知》(青财税〔2020〕5号)、《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青财税〔2020〕19号)的规定,你应补缴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上述出租住房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无法确定上述出租房屋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及容积率,参照《国家土地管理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问题的通知》((1988)国土〔籍〕字第189号),你应于接到本决定书15日内主动到主管税务机关据实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按日加收上述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上述应追缴的2023年5月、2023年8月增值税、城市建设维护税、个人所得税及滞纳金,2023年5月、6月房产税及滞纳金,2023年5月印花税及滞纳金,已过追征期,不予追征。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