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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增值税区别(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0-24 17:14:02 查看人数:28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营业税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营业税增值税区别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营业税增值税区别

【第1篇】营业税增值税区别

自营改增以来,很多财会人员就搞不清营业税和增值税之间到底有什么区别?而所谓营改增,就是将原来按营业税征收的部分行业改为按增值税征收。但是首先我们要搞懂,什么是增值税?什么是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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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单位和个人所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商品与劳务税。例如服务行业(餐馆、酒店、ktv)、邮电通讯业、、交通行业、建筑业等。举个例子来说,一个饭店年收入为50万,按3%的营业税税率征收,饭店就要交营业税1.5万。

增值税:就是对商品在各个流通环节上新增加的价值进行征收的一种税。它属于国税。举个例子说:一个手机进货价为2000,出售价为4000,增值了2000元,这2000元就要交增值税,按增值税税率17%来算的话,就要交增值税340元。

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区别

但是要注意,增值税与营业税是两个相互独立的税种,也就是说交增值税时不交营业税,交营业税时则不交增值税,而营改增是将原来部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而已,并不是一刀切。

联邦创业为北京地区非上市股份公司提供股权服务(转让和购买)和创业服务(营业资质知识产权财税管理以及公司注册)等多样化的基础性服务;对接政府支持政策,在业务办理、资源协调以及政策应变方面,遥遥领先于国内同行。

【第2篇】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

如何享受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申报表如何填写?

政策指引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的收入不适用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发布的《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的截止期限由2023年12月31日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因此相应延长《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中相关规定的执行期限。

填写案例

a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第三季度发生以下业务:转让自建的不动产取得收入15万元,销售一批货物取得收入8万元(其中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万元),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6万元,出租不动产取得租金收入1.5万元,上述业务分别核算,且取得的收入均为不含税价款。

分析:根据政策规定,a企业销售货物及劳务季销售额未超过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季销售额未超过9万元,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因此,a企业2023年10月申报期(所属期2023年7-9月),申报表主表的填报方法如下:

将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业发票3万元填入第1和第2栏次“货物与劳务”中;将转让自建的不动产取得收入15万元填入第4栏次“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中;销售一批货物取得除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业发票以外的收入5万元填入第10栏次“货物与劳务”中,系统会自动将其填入第9栏次“货物与劳务”中;将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6万元和出租不动产取得租金收入1.5万元,共计7.5万元填入第10栏次“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中,系统会自动将其填入第9栏次“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中。

【第3篇】营业税和增值税哪个高

增值税:

1、投资者输入“税项”或“税率”搜索,可以在财报中找到公司涉及的主要税种和税率。

2、增值税是价外税,即价税分离。

茅台出厂价819元,但只有700元是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按17%交增值税,也就是700*17%=119元

3、增值税在报表中并未体现成一个科目。

营业税:

1、可以通过税判断出厂单价:

销量=消费税/税率;单价=销售收入/销量

所得税:

1、三种税的区别

增值税:有“增”才交,没“增”不交

营业税:有“营”就得交

所得税:有“赚”必交,没赚不交

2、所得税本质:国家优先的25%现金分红权,没有盈利就不用分红。

3、注意高所得税率公司投资机会

子公司a亏损750万,不交所得税。子公司b赚1000万,所得税250万。合并报表,工总司赚250万,所得税250万,税率100%。一旦剥离亏损的a公司,不可限量。

3、子公司已交所得税,再分回上市公司,进“投资收益”,则上市公司不会再交税。

【第4篇】营业税票开增值税红字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开具流程分三步:

1.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分三种情况:一是购买人已申报抵扣,购买人开具,开具信息表时不填写对应蓝字专用发票信息;二是购买人未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购买人开具信息表并填写对应蓝字信息;三是销售方未将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开具信息表并填写对应蓝字信息。

2.上传信息表,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

3.销售方根据信息表开具红字发票。

【第5篇】营业税改增值税抵减的增值税金额

案例:

a房地产企业甲项目当月预交增值税100万元,乙项目已经完工,当月交房发生纳税义务,应缴增值税200万元。

请问:甲项目预交增值税当期能否抵减乙项目应交增值税?

这个问题其实从营改增一开始就存在,只不过房地产企业项目运营周期较长,从预交到项目交房周期较长,很多企业尚未发生此类问题。但随着时间推移,在一个企业中逐渐出现此类情况,如何理解应分为两种情况分析:

1、只有一个项目的情况

如果只有一个项目,本项目的预交税款只能等待本项目最终完工交房产生应缴税款方可抵减,这个问题并无争议。

2、同时存在多个项目的情况

如果企业同时开发多个项目,必然出现不同项目的进度差异,如本案例中,甲项目刚刚开始预售,乙项目已经交房。不同项目的预缴税款和应交税款能否相抵?实务中理解各异一片混乱。

我们观点如下:

(1)增值税是以企业为单位缴纳,不是以项目为单位缴纳,这是一个基本原则,并不因为营改增有所改变,也并未因为行业不同有所改变;

(2)增值税不仅仅以企业为单位,而且以月为单位(一般纳税人)进行申报,当月内本企业的所有增值税情况,包括进项、销项、预交、应交统一汇总计算。

(3)那么基于这两点,房地产企业并不能因为项目的不同而将预缴税款滞留到本项目完工,而是在一个企业范围内汇总计算,相互抵减。那么自然本案例中,当月的应交增值税就是200减去100万后的余额。

然而,截止今日,关于这个问题实务中依然争议重重,但大多数省份税务机关在答疑或者文件中还是明确了同我们一样的观点。下面列举几个省份文件:

河北:

《河北国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解答(之二)》八、关于提供建筑服务和房地产开发的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问题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因此,提供建筑服务和房地产开发的预缴税款可以抵减应纳税款。应纳税款包括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形成的应纳税款。

例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有a、b、c三个项目,其中a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b、c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2023年8月,三个项目分别收到不含税销售价款1亿元,分别预缴增值税300万元,共预缴增值税900万元。2023年8月,b项目达到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当月计算出应纳税额为1000万元,此时抵减全部预缴增值税后,应当补缴增值税100万元。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增值税申报表》主表第19行“应纳税额”栏次,填报1000万元,第24行“应纳税额合计”填报1000万元,第28行“分次预缴税额”填报900万元,第34行“本期应补(退)税额”填报100万元。

河南:

房地产企业申报时如何抵减已预缴的增值税税款?不同项目间预缴税款能否互相抵减?

答:预缴的税款,应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四《税额抵减情况表》中第4行“销售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的“本期发生额','本期应抵减税额”由“期初余额”和“本期发生额”合计产生。已预缴的增值税可以在当期按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中抵减,填入“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因当期应纳税额不足以抵减的,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填入“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在申报时,当月已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抵减当期应纳税款,不足抵减的,纳税人应补缴差额部分,抵减后仍有余额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房地产企业不同项目已经预缴的税款,可以在纳税申报时互相抵减。

北京:

12366服务-2023年11月征期货物和劳务税热点问题。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的增值税可以跨项目抵减吗?

答:可以跨项目抵减。

【第6篇】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影响

原文链接:http://www.51jrft.com/jmgl/kjx/4426.html

关键字:营改增;交通运输业;影响

目录

摘 要 i

abstract ii

第一章 绪论 1

1.1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1

1.1.1研究背景 1

1.2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3

1.2.1研究方法 3

1.2.2研究内容 3

1.3研究范围 3

第二章 营改增的研究现状及交通运输行业的特点 5

2.1 研究现状 5

2.1.1交通运输业改征增值税的必要性及可行性研究 5

2.1.2“营改增”的行业选择及进程的研究 5

2.2交通运输行业的资金投入特点 6

2.2.1交通运输企业的资金投入 6

2.2.2交通运输企业的增值税计算与资金投入的关系 7

第三章 营改增对于交通运输企业的影响 9

3.1营改增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影响 9

3.2营改增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交通运输企业的影响 9

3.3营改增对具体交通运输行业影响的差别 9

3.3.1营改增对公路运输企业的影响 10

3.3.2营改增对于航空运输企业的影响 11

3.3.3营改增对于水路运输企业的影响 11

第四章 部分国家交通运输业增值税经验借鉴 12

4.1 部分国家交通运输业增值税税率设置 12

4.2 部分国家交通运输业的增值税政策 12

4.2.1增值税类型的选择 12

4.2.2对一些特殊的交通运输劳务免税 13

4.2.3对跨国运输劳务实施零税率 13

4.3 对我国交通运输业改征增值税的经验借鉴 13

第五章 建议与结论 14

5.1对当前营改增在交通运输行业存在问题的建议 14

5.1.1进一步实行差别税率政策 14

5.1.2增加抵扣范围 14

5.1.3发票制度改革 14

5.1.4妥善解决各级财务配置矛盾 14

5.2结论 15

参考文献 16

第一章 绪论

1.1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1.1.1研究背景

(1)营改增的背景

1994年的税改工作实施之后,我国构建了营业税与增值税两类税务共同征缴的税收结构,也就是说,经营性的商品以及维修加工服务项目要上交增值税,而别的服务活动、不动产以及无形资产则需上交营业税。二者界限分明,共同执行。在过去20年的运行过程中,两税并立的格局显著推动了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然而,需要注意的一点是,1994年所制定的税务机制存在着一定的缺陷,由于都具备流转税性质的两类税务处于差异化的层次中,因此无论是税负能力、征缴手段还是税务制度,二者都会互相进行对照,无论是对哪一种税务进行改革,别的税务也会于同期发生一定的变化。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渐成熟,全球化经济在国内企业中体现得愈发明显,社会分工也更为细致,导致两税并立所存续的根基受到了极大的冲击。而其自身的固有缺陷在当下也表现得更加清晰:

其一,两税并行,破坏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增值税具有“中性”的优点,在筹集政府收入的同时对经济主体一视同仁,给了企业一个公平竞争的平台。然而现行税制中,增值税征税税基不宽广,导致其中性效应大打折扣。

其二,增值税 的征税范围仅限于一小部分第三产业的行业,对服务业的发展十分不利。

其三,由于两税并行,征收管理中出现了许多困难。比如,在现代市场经济中,许多商品和服务捆绑销售,难以划分商品和服务的比例。

当前形势下,逐渐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直至取代营业税,是大势所趋。

十一届人大于2023年第一季度末审议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2023年——2023年)规划纲要》,其中的《加快财税体制改革》这一章节里清晰地要求,必须拓展增值税所涉及的征缴区间,并缩小营业税等相关税务的范畴。同年10月底,国务院常委确定于2023年年初开始,选择试点区域及产业进行新增值税的实验工作,有步骤地将现在上交营业税的产业置换成上交增值税。

(2).增值税在我国的发展历程

所谓的“营改增”,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简称,就是将当前我国征收营业税的部分行业,替换成征缴增值税,经由增值税所产生的抵扣效果防止二次征税,以此来降低企业的税负压力。

在我国,增值税的引进和发展经过了一个个实践的过程,具体的时间如下表所示:

表1.增值税在中国的发展历程

1979年 将增值税机制纳入实践领域,最早仅在上海、襄阳以及柳州等地开展了试点工作

1984年 国务院出台增值税条例,将钢材以及汽车等12项产品纳入征缴范畴

1994年 将增值税的征缴区间拓充为所有的商品及修理加工服务,而针对别的服务活动、不动产以及无形资产,则收缴营业税

2023年 上海作为第一个试点地区启动“营改增”改革,把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作为试点

2023年 陆续扩大试点地区,并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试点

由上表可见,交通运输业一直是国家增值税改革中的一个重点行业,具有较好的基础;另外,交通运输业与生产流通密切相关,在生产性服务业中占有重要地位;并且,在上海试点中出现税负不减反增的企业,基本都是交通运输业.因此,在本文中,我们将以交通运输企业作为研究对象。

1.1.2意义

交通运输属于生产服务领域里的代表行业,它属于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与目前的很多征缴增值税的产业关系密切,另外,运输费用属于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运费票已纳入增值税管理体系,具有良好的改革基础。将其增加到增值税的缴纳领域里,既能够显著提升我国的财政资金,也能够让不同企业处于较为平等的税务环境下,优化资源配置;同时还能够让我国和世界紧密地维系在一起,制定与当前的市场经济形势相协调的增值税标准机制。

1.2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1.2.1研究方法

在研究过程中,本文通过查阅文献和分析,运用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来探究营改增对于交通运输企业的影响,具体有:

(1)文献研究法。

本文根据研究目的,搜集了大量实行增值税制度的国家的资料和国内学者对于营改增问题对交通运输企业的探讨研究,通过对这些文献资料的分析研究,为改征增值税后的交通运输行业增值税税负的变化研究提供充分的依据,并根据税负变化原因提出了解决的方案。

(2)对比分析法。

本文在研究过程中,采用了对比分析方法。交通运输业作为服务业的细分行业具有其独有的特点,然而交通运输业又可以再继续细分为多个行业,分别有陆路运输业、水路运输业、航空运输业和交通运输辅助业等。虽然这些行业作为一个整体具有一定的共性,但是具体来看又分别呈现不同的特点。因此本文在对不同行业进行分析时采用对比分析的方法,通过比较分析得出各个细分行业的不同情况,为我国交通运输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提供了参考依据。

【第7篇】营业税金及附加与增值税

企业经营过程中,涉及到的税种多样,且每个税种的计税依据各有不同.增值税实行购进扣税的计算方法,根据实缴的增值税消费税,需要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利润表的营业税金及附加怎么填?下面会计学堂小编就这个问题具体分析下.

利润表的营业税金及附加怎么填

营业税金及附加,在单个月份因调整前期多计提的税金出现负数是有可能的,但是就整个年度而言,出现负数是不正常的.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至多为零,而不会出现负数,因为调整上年多计提的税金是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的.

营业税金及附加:反映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应负担的营业税(已取消)、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填报此项指标时应注意,实行新税制后,会计上规定应交增值税不再计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项,无论是一般纳税企业还是小规模纳税企业均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中单独反映.根据企业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的本年累计数填列.

利润表营业税金及附加怎么计提

营业税金及附加计算方式

1、城市维护建设税

这是根据应交纳的增值税税金总额,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的一种地方税.它用于维护城市建设.应交纳城市维护建设税=营业税金总额x适用税率.

2、教育费附加

这是根据应交纳营业税税金总额,按规定比例计算交纳的一种地方附加费.应交纳教育费附加=营业税金总额×适用税率.

3、资源税按照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这里的课税数量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对外销售应税产品应交纳的资源税记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应交纳的资源税应记入"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

营业税金及附加在逐渐变得完善,税金的计算是根据经营者的情况和税率决定的,对从事经营的方式和产品的不同,那税率就不同,在营业税取消后对创业者也是一种支持,要多多关注当地相关部门的信息公告,有符合政策的创业者要积极参与,使企业的纳税合理合法.

应交税金、营业税金及附加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中如何填列

企业应交的各种税金期末填列在资产负债表的"应交税费"项目,税金及附加期末填列在利润表的"税金及附加"项目.(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

一、应交税费是指企业根据在一定时期内取得的营业收入、实现的利润等,按照现行税法规定,采用一定的计税方法计提的应交纳的各种税费.

应交税费包括企业依法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印花税、耕地占用税等税费,以及在上缴国家之前,由企业代收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等.

二、税金及附加:反映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应负担的营业税(已取消)、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填报此项指标时应注意,实行新税制后,会计上规定应交增值税不再计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项,无论是一般纳税企业还是小规模纳税企业均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中单独反映.根据企业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的本年累计数填列.

营业税金及附加与应交税费的区别:营业税金及附加是费用科目,是利润的抵减科目,是销售主营产品时所发生的,而应交税费是负债类科目,是应交而尚未交的税额,它不一定是在销售主营业务环节时发生.

利润表的营业税金及附加怎么填?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第8篇】增值税和营业税

金华房超超市网分享:

在二手房中,其实很多人对于营业税和增值税不是很了解,更不知道如何计算。针对这一点,小编做了一点总结,现在与大家分享。

什么是营业税?

营业税: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什么是增值税?

增值税: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自2023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由于按照政策,营改增之后二手房的增值税征收率也是5%,跟原来营业税的税率(二年以内出售,超过二年的免税)是一样的,虽然两者比例一样,但是营业税是价内税,增值税是价外税,所以实际计算是不一样的。

按现行计算应交营业税=房屋售价总额*5%

营改增之后应交增值税=房屋售价总额/1.05*5%

温馨提示:

什么是价内税?

价内税就是税金包含在价格之中,作为价格的组成部分的税种。

什么是价外税?

价外税是指税金不包含在价格之中,价税分列的税种。

两者区别是什么?

税收征收方式不同,价内税是由销售方承担税款,销售方取得的货款就是其销售款,而税款由销售款来承担并从中扣除。价外税是由购买方承担税款,销售方取得的货款包括销售款和税款两部分。

计算公式:

价内税:税款=含税价格*税率

价外税:税款=(含税价格/(1+税率))*税率=不含税价格*税率

而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10%的增值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为何要把营业税改增增值税?有什么好处?

其实营业税改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的最大特点是减少重复征税,可以促使社会形成更好的良性循环,有利于企业降低税负。营改增也可以说是一种减税的政策。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情况下,全面实施营改增,可以促进有效投资带动供给,以供给带动需求。

营业税和增值税是有一定的区别的,两者之间是有很大的差异的,所以还是很值得注意的。

【第9篇】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区别

▎技术分析丨by:世联评估

摘要

2023年5月1日营改增后,对于一般纳税人委托的房地产评估项目中的涉税问题,大家争论不一,其中争论最大的为评估结果是否含税?本文,笔者从营业税和增值税定义出发,对价内税和价外税的内涵进行辨析,明确营业税和增值税对产品价格的影响,进而剖析不同评估方法税费的处理方式对房地产价格是否含税的影响。

一、“营改增”试点背景

2023年3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23年5月1日起,我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试点。2023年10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草案)》,标志着实施60多年的营业税正式退出历史舞台。资产评估业务操作中如何考虑“增值税”,是广大估价人员面临的实际问题。其中,大家对一般纳税人委托评估的房地产评估项目结果是否含税,争议颇大。笔者从营业税和增值税定义出发,对价内税和价外税的内涵进行辨析,明确价内税和价外税对产品价格的影响,进而剖析不同评估方法税费的处理方式对房地产价格是否含税的影响。

二、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区别

(一)定义不同

增值税是以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实质为价外税。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质为价内税。

价内税为计划经济的产物,是计划价格体制下,国家提取企业盈利的一种重要课税方式,产品价格由生产成本加平均利润、税金组成;价外税为商品经济的产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价格由生产成本加平均利润两部分构成,这种情况下国家以流通中的商品为对象所征的税款,只能作为价格附加。

(二)理论依据不同

价内税的理论依据是马克思经济学说,其基本思想是一定时期创造的国民收入,在分配给劳动者用于消费前,需要进行各项社会的必要扣除,而税收是其中的一项,相应价格由生产成本、平均利润率、税金组成,从而价内税成为价格的有机组成部分。价外税的理论是西方经济学的税负转嫁理论。西方经济学认为,流转税税负是可转嫁的,最终由购买方承担。因此在购买商品时,购买方支付的金额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商品的价款,另一部分是国家税金。如果此购买方是中间生产者,它可通过再生产和销售商品,将税负层层转嫁,直至最终由消费者承担,所以价外税对于生产来说,是中性的。

由此可以看出价内税和价外税的本质区别在于,如果在生产环节征收价内税,会导致重复征税,而价外税无论在哪个环节征收,都不会引起重复征税,因而价外税是“中性”的。

因为,价内税是商品价格的组成部分,如果某商品(a)为另一商品(b)的投入品,那么该商品a价格中的价内税将成为b商品的成本,包含在b商品的价格中,再一次随b商品被征税,从而造成重复征税。而价外税是独立于价格之外,从而也不会随成本进入下一商品的价格,自然也不会被重复征税。

即:如果某商品(a)为另一商品(b)的投入品,那么该商品a价格中的价外税将不会成为b商品的成本,(包含在b商品的价格中的仅为a价格中不含税的部分),跟随b商品被征税的仅为a价格中不含税的部分,故不会造成重复征税。这点可以通过对增值税的计税原理进行佐证。

增值税的计税原理是通过增值税的计税方法体现出来的:增值税的计税方法是以每一生产经营环节上发生的货物或劳务的销售额为计税依据,然后按规定税率计算出货物或劳务的整体税负,同时通过税款抵扣方式将外购项目在以前环节已纳的税款予以扣除,从而完全避免了重复征税。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按全部销售额计算税款,但只对货物或劳务价值中新增价值部分征税;

2.实行税款抵扣制度,对以前环节已纳税款予以扣除;

3.税款随着货物的销售逐环节转移,最终消费者是全部税款的承担者,但政府并不直接向消费者征税,而是在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分段征收,各环节的纳税人并不承担增值税税款。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价外税不属于商品的价格构成,或者说增值税并不包含在商品的价格中。且生产方、销售方亦不是增值税的负担者。那么评估中得出的价格是否含税呢?我们先看一下与增值税密切相关的销项税与进项税的定义。

三、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是与销项税额对应的概念,如在购销业务中,对于销货方而言,在收回货款的同时,收回销项税额;对于购货方而言,在支付货款的同时,支付进项税额。因此,每一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都会有收取的销项税额和支付的进项税额。

税法对于销项税额的规定如下: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按照销售额和税法规定的的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额。其含义如下:一销项税额额是计算出来的,销项税额额=销售额*增值税税率;二销售额是不含销项税额额的销售额,销项税额额是从购买方收取的。即:销售方从买方收取销售额(不含税)与销项税额额,其中销项税额按销售额(不含税)的一定比例确定。至此可以确定,商品价格不包含销项税额,销项税额的确定依据为商品价格,即先定价,后定税,税从价定。因此,评估中的价格是否含税与是否遵照先定价,后定税,税从价定的程序有很大关系,下面我们站在一般纳税人角度,对不同评估方法中税费处理的方式对评估结果是否含税的影响进行分析。

四、不同评估方法中的税费处理方式

(一)成本法

成本法的理论依据是生产费用价值论,即商品的价格是依据其生产所必要的费用而决定,重置房地产的价格构成:

重置房地产价格=土地取得成本+开发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投资利息+销售税费+开发利润

目前业内有两种操作方式,一种为土地成本 、开发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均不含税,得出的重置房地产价格不含税,一种为土地成本、开发成本、三大费用均含税,得出的重置房地产价格含税,具体如下:

01

不含税重置房地产价格:土地取得成本、建设成本、管理费用均为不含税金额,销售费用为重置房地产价格价格的一定比例,投资利息、开发利润以投入的成本和费用的含税金额为基础计算,即:

不含税重置房地产价格=不含税土地成本+不含税开发成本+不含税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税金及附加+投资利息+开发利润

不含税现状房地产价格=不含税重置房地产价格-建筑物折旧。

02

含税重置房地产价格:土地取得成本、建设成本、管理费用均为含税金额,销售费用为房地产重置价格的一定比例,投资利息、开发利润以投入的成本和费用的含税金额为基础计算,后续加回以房地产重置价格计算的应交增值税税额,即:

含税重置房地产价格=含税土地成本+含税开发成本+含税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税金及附加+投资利息+开发利润+应交增值税额

上述公式可以分解如下:

含税重置房地产价格=不含税土地成本+不含税开发成本+不含税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进项税额之和+税金及附加+投资利息+开发利润+(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不含税土地成本+不含税开发成本+不含税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税金及附加+投资利息+开发利润)+销项税额

由此看出,上面公式计算得出的房地产重置价格是含销项税额的。括号内为不含税房地产价格,加销项税额后为含税房地产价格。在得出房地产的重置价格后,需扣除建筑物折旧,在含税重置房地产价格的基础上直接扣除折旧时不合理的,因此:

不含税重置房地产价格=含税重置房地产价格/(1+增值税税率)

不含税现状房产价格=不含税重置房地产价格-建筑物折旧

通过两种方式求取的现状房地产价格均为不含税,因为扣除折旧的基数采用不包含销项税额的重置价是更为合理的处理方式,且不含税重置房地产价格是符合价外税的原理,因此这种处理方式更快捷且合理,最后也可以通过加回增值税得出含税现状房地产价格。

(二)收益法

收益法的理论依据是预期原理,即:净收益=有效毛收入-运营费用-税金及附加,其中运营费用=房地产税+房屋保险费+维修费+管理费用,确定净收益后再采用恰当的折现率,折现计算房地产收益现值。此处争议的焦点是租金收入和各项费用在评估过程中采用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采用不同的方式确定的结果是否含税?

评估过程中租金收入与各项费用均采用不含税价,则不含税净收益=不含税租金收入-不含税运营费用-(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等),得出不含税净收益,采用合适的收益率,并结合物业剩余使用年期,确定的房地产收益价值为不含税价值。此处的税金及附加为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等。

评估过程中租金收入与各项费用均采用含税价,则净收益=(不含税租金收入+销项税额)-(不含税运营费用+进项税额)-(应交增值税+税金及附加)

净收益=(不含税租金收入+销项税额)-(不含税运营费用+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等)

=不含税租金收入-不含税运营费用-(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等)

与上面租金收入与各项费用与均采用不含税价是一致的,两种处理方式得出的净收益均为不含税净收益,故两种处理方式得出的房地产收益价值均为不含税价值。

(三)比较法

比较法的理论依据是房地产价格形成的替代原理,即在同一个房地产市场上有相近的价格,通过对相关因素的修正得出委估对象价格,计算公式为:

房地产价格=可比实例价格×交易情况修正系数×市场状况修正系数×区位状况修正系数×实物状况修正系数×权益状况修正系数

在选取适当的可比实例后,就要建立比较基础,在这里统一税费负担的时候对可比实例的价格的税费负担进行调整,如果统一为含税价格,进行修正后,通过扣税的方式可以得出不含税房地产价格,但增值税作为市场价格之外的因素参与各项修正不合适,因此统一为不含税价格后,再进行修正,直接得出不含税结果更合理,也更符合价外税的原理。

(四)假设开发法

假设开发法的理论依据与收益法一样也是预期原理,是“成本法”重置价格的倒算法,具体估价方法有动态分析法和静态分析法,静态分析法采用含税项与不含税项的结果与“成本法”不一致,分析如下:

一种为销售收入与续建成本费用均含税,一种为销售收入与续建成本费用均不含税,具体如下:

01

销售收入与续建成本费用均含税,则:

在建工程(v)=(不含税销售收入+销项税额)-(不含税续建成本+不含税管理费用+不含税销售费用+进项税额(包含取得v的进项税额))-应交增值税-税金及附加-投资利息-开发利润

=不含税销售收入-(不含税续建成本+不含税管理费用+不含税销售费用)+(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包含取得v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包含取得v的进项税额)) -税金及附加-投资利息-开发利润

=不含税销售收入-(不含税续建成本+不含税管理费用+不含税销售费用+税金及附加+投资利息+开发利润)

02

另外一种销售收入与续建成本费用均不含税,则:

在建工程(v)=不含税销售收入-(不含税续建成本+不含税管理费用+不含税销售费用+税金及附加+投资利息+开发利润)

上述等式需注意销售费用的计算基数为销售收入,是否含税取决于销售收入是否含税;投资利息、开发利润的计算基数均为含税成本和费用之和。

虽然两种方法得出的在建工程(v)均为不含税价格,但销售收入与续建成本费用均不含税处理方式更符合价外税的原理。

采用动态分析法建议采用含税销售收入和含税的成本费用的方式,因为采用含税收入对开发商的资金成本与资金运用有一定影响,且更接近实际发生的现金流,在采用动态分析法时,通过税费的清算等方式,可以在符合价外税原理的情况下确定房地产的不含税价格。

五、总结

通过对增值税和营业税定义的分析,可以确定增值税属于价外税,营业税是价内税,故“营改增”后,商品的价格中是不含税的。在一般纳税人委托评估的业务中,对估价对象可采用成本法、收益法、比较法或假设开发法进行评估,其中比较法考虑到增值税参与修正不合适,故建议直接采用不含税实例价格修正得出不含税评估结果;成本法虽然可以求出含税的重置价,但考虑折旧扣除时以含税重置价为基数进行计算不合理,故采用成本法时建议采用不含税计算方式;收益法和假设开发法计算公式拆解后最终得出的结果是不含税的,这点与价外税不属于商品价格构成的本质是契合的。因此,笔者建议在一般纳税人委托评估的业务中,在税费处理方面,遵守价外税的原理,即先定价,后定税,税从价定。

综上,通过对各种评估方法不同税费处理方式的分析,四种方法的评估价格遵守价外税的原理,均为不含税价格,但在实际交易过程中,产品的最终消费者才是增值税的最终承担者,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对资产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目的具有多样性,最终评估价格是否含税需与评估目的相契合,也要考虑评估对象纳税人身份的影响。如果最终的评估结果需要呈现含税价格,就遵照“先定价,后定税,税从价定”的程序呈现含税价,否则就呈现不含税价格。总之,不论我们对税费采用何种处理方式,均需要在报告中做出披露和假设,以便于报告使用者更好的理解评估结果的内涵。

本文作者:世联评估,全国领先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机构,拥有强大的评估师团队,持有rics、mai、hkis等国际学会资质,致力专业持续领先,以前瞻视角深度解读房地产市场,内容首发价值领地公众号,原创精彩不断!

【第10篇】什么是营业税和增值税

相信大家对于今年12月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已经是信心十足了,但是高顿网校小编不得不提醒大家一句,注意哪些易混易错的考点知识,别一个不小心就出错丢分不划算。今天,小编要说的就是大家比较头疼的“增值税与营业税”征税范围,一张表格来帮你记忆。

增值税与营业税征税范围

财务报表

光看不练假把式,看完这些考点知识,一起来运用到实际的题目中去,小试牛刀,看看是否真的理解了~

会计从业考试虽然难度不是很大,但基本概念和一些税种的征收范围还是要牢记的,不多说,大家赶紧去备考,抓住改革前的考试机会,趁早拿下会计上岗证。

▎本文综合自互联网,由编辑daisy整理发布,来源高顿网校。欢迎分享,若需引用或转载请注明来源高顿网校。

【第11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税屋提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本条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废止。】

第八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

第二章 征税范围

第九条 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税务提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下列行为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

(二)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

(三)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四)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公告2023年第53号)】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税务提示——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公告2023年第86号)】

第三章 税率和征收率

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 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一节 一般性规定

第十七条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第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第二十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第二节 一般计税方法

第二十一条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二十二条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二十三条 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第二十四条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税屋提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自2023年7月1日起,本条 第(三)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按财税〔2017〕37号:((一)除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13%不变。)规定执行。】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 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第二十八条 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执行。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第三十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 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第三十一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 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第12篇】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税务政策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税务政策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第一条: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税务政策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三十九条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税务政策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文件规定:一、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见附件)执行。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二、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税务政策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规定:七、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如果适用本通知规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税务政策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一、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二、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既销售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上述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

【第13篇】营业税和增值税

代理财务记账机构帮助很多的中小企业解决了财务问题,而且让中小型公司用最少的费用,享受到了专业的会计服务。国家在税务方面有了很大的调整,营改增为公司减轻了税务负担。下面,代理财务记账机构为您解答:营业税与增值说有什么区别?

代理财务记账机构解读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区别

营业税是对中国提供应税劳务,是对个人或者单位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增值税是在商品生产、流通过程中对商品的附加征收的一种税,增值税一般是由消费者负担。从代理财务记账机构的会计那可以了解到,营业税与增值税的主要区别为:征收对象不同、计税依据不同。

征收对象不同:营业税征收对象比较少,主要有交通运输、建筑、服务业等。而增值税征收的对象比较广,比较销售货物、制造加工、修理等都需要交增值税。

计税依据不同: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在计算增值税时,应当先将含税的收入换算成不含税的收入,即计算增值税的收入为不含税的收入。而营业税直接用收入乘以税率。

国家的营改增政策出来后,原来缴纳营业税的改交增值税,改革后,各个行业公司总体税负有所降低。营业税改增值税可以扣除一些成本和费用,降低税负。代理财务记账机构在税务申报方面更加便捷。

以上是代理财务记账机构解答的营业税与增值税的主要区别。了解更多的代理财务记账机构服务流程​,可以关注公众号:jincais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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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

小微企业增值税减免,企业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和所得税处理?

【问题】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申报缴纳增值税,征收率3%。

根据政策我公司享受了增值税免税优惠。请问:我公司应该如何进行增值税减免的会计处理和所得税处理?

【答】: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对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曾经《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24号)规定,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但是,财会[2013]24号规定自《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出台后就废止了,财会[2016]22号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规定: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

如果仔细对比,其实财会[2013]24号和财会[2016]22号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规定其实差别根本就不大:财会[2013]24号规定最后是“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而财会[2016]22号规定最后是“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差别就是一个是“营业外收入”和“当期损益”。

凡是学过会计的都知道,“营业外收入”就是损益科目之一,因此财会[2016]22号的规定其实包含了财会[2013]24号的规定,比财会[2013]24号规定更加宽泛一些,因为当期损益科目肯定不止一个“营业外收入”。

说到这里就必须提及目前我国会计核算中三大准则(制度)体系:1.《企业会计准则》;2.《小企业会计准则》;3.《企业会计制度》。目前这三大准则(制度)体系都有企业在使用,并不是所有企业都采用了《企业会计准则》,而三大准则对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并不一致,因此财会[2016]22号的规定就更加准确,可以同时满足三大准则体系的规定。

一、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制度》的情况

企业如果适用的是《小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制度》,最后将其免征增值税转入“营业外收入”依然是正确的。

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的情况

如果企业适用的是《企业会计准则》,就必须要关注《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相关规定。根据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自2023年6月12日起实施)规定,与销售额的大小有密切的关系,不应作为政府补助收入处理,而应该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因此,有人主张应该将其减免的增值税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但是这将造成财务报表数据在各期间之间没有可比性,造成“收入”有时是含税的,有时又是不含税的,显然与会计的“可比性”原则相违背。

通常情况下,直接减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款等不涉及资产直接转移的经济资源的,不适用政府补助准则。但是,部分减免税款需要按照政府补助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例如,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加工型企业根据税法规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并按定额抵减增值税的,应当将减证的税额计入当期损益,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因此,如果小微企业也适用的是《企业会计准则》,那么也应当将减证的税额计入当期损益,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说明:小规模纳税人核算的增值税时根据财会[2016]22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只需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所以,小规模纳税人结转免征的增值税时会计科目不是“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科目。

三、税务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

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对于小微企业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从未规定专项用途,因此需要“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由于,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都是要计入当年损益的,因此不存在税会差异,也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第15篇】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区别

昨天小编收到了国家的退税款,身为一个从事造价行业的人员来说,也是需要了解一下税法知识的。做造价工作的人去研究税法稍微和本专业知识远了点,但算现实的工作,本身与价格打交道的造价业务无时无刻不会涉及财税知识。知道点税收知识也是一种经验的提升。下面从几个大家经常提出的问题解释:

1、材料价里含税了,为什么还要计取税金,是不是重复了?

这里回答得明确一点,绝对不重复!材料 、半成品、甚至是象活动家具、电器等成品,里面包含的是增值税、消费税、关税(及其附加税费),而建筑行业所交纳的是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虽然这四种统称流转税,但计税的次序是不一样的,在没有特殊注明的前提下,计税公式顺序 营业税率*(1+增值税率*(1+消费税率*(1+关税税率)),材料 、半成品、还是成品在工业化大生产的流通环节中,按税法规定可能要交纳增值税、消费税、关税,到了建筑环节,实际就进行到最终消费者手中。

税法明确规定,增值税在流通过程中只针对增值额部分征税,在前一个流通环节交的税是可以抵扣的,最终消费者是增值税的交纳人,材料带发票意思就是如果材料卖是100元,增值税就是17元,施工企业购买材料就要花费117元,如果不考虑其他的运输、损耗、搬运、装卸、保管等费用,建设方暂估价材料确认价要按117元认价,而不是100元,所认的117元同样还要继续交营业税,如果前期暂估价材料按100元计入造价,结算时(117-100)*材料结算数量*(1+营业税率及附加),也就是清单和定额里的税率。

2、这是财务人员问的问题:预算里的税收收入怎么和交税额不等?

现在税率改变了,以前3%的营业税,3%*7%的城建税,3%*3%的教育费附加计算,三项税收及附加合计=3%+0.21%+0.09%=3.3%

如果按税法税率计取造价税金,税前造价100万*(1+3.3%)=103.3万,但交税时税法是以造价总额计税,应纳税额就成了103.3万*3.3%=3.4089万元,交完税103.3万-3.4089万元=99.8911万元,这么一返算100万的工程,因因交税施工方赔了1000多元,所以说预算的计价和税率不是3.3%,而是3.4%,下面再看一下计算结果:100万*(1+3.4%)=103.4万,纳税额103.4万*3.3%=3.4122万元,103.4万-3.4122万元=100万,预算计价时把造价中应交税额所交的税自行消化了。

没有人可以随意改变税法,但可以按税法税率倒推计取税率,这是两个概念,倒推计取税率并不违法。

纳税地点在市区的税率(%)=【 1/(1-3%-(3%*7%)-(3%*3%)-(3%*2%) )-1】*100%=3.48%

县镇:税率(%)=【 1/(1-3%-(3%*5%)-(3%*3%)-(3%*2%) )-1】*100%=3.41%

农村:税率(%)=【 1/(1-3%-(3%*3%)-(3%*3%)-(3%*2%) )-1】*100%=3.28%

3、我们交的是5%的税率,为什么审计(或甲方)只计3.48%的税率?

营业税属于地税,地方为了方便计税,对一些小公司企业所得税出台了定率税率,就是按营业额为课税对象,不管利润高低,收取同样比例税率的企业所得税,如果这个税率是1.6%,加上3.4%的营业税就是5%,这个5%税率统称综合税率,造价时,甲方只会对你3.4%营业税买单,不会对1.6%的所得税付款,这就是为什么交的税比得的税多的原因,回去需要花点时间跟老板解释清楚,这真不是造价人员的错,也不是甲方或审计人员的错。

4、我们要对总造价进行让利,是在税前让还是在税后让?

还拿第二题为例,如果总价95折:税前让=100*0.95*1.034=98.23万元;

如果是税后让100*1.034*0.95=98.23万元;

不管在哪个,应纳税额=98.23万元*3.3%,小学数学也很重要。

不管什么税种,都要先确定个纳税基数,这个纳税基数统称应纳税额,税法中的应纳税额不是一般人想象的随便一个数都可以成为应纳税额,拿建筑营业税就纳税额来说,就是承发包双方签字确认的结算金额才能被称做应纳税额,不是施工方已发具发票的金额汇总,也不是合同协议书上的白纸黑字金额。投标方打折方式不管是在什么时间,什么阶段,什么地点,什么比例,应纳税额只有一种解释,应纳税金只有一个数公式=应纳税额*税法税率。

5、甲供材税金怎么处理?

一般生产、流通行业的建筑方,甲供材是要计入工程造价的,因为涉及交工转固的问题,取不到建筑行业发票,他们自购的材料在财务帐务里不容易处理。

在造价时,甲供材其他的费用可以不取,但税金一定要取,公式=甲供材金额*(1+税率),退甲供材时,可以什么都不留,但税金一定要留下,公式=甲供材领用金额*(1-可留取的费率),因为在退甲供材时间段,甲供材产生的税金早就交纳一大半了,有些造价人员还要把计取的税金退回去,不是在做赔本买卖吗?

6.施工老板如何理解工程造价中的税金?

营改增之后,工程造价做到了真正的税价分离。

一、就施工企业而言,需要缴纳的税金有:

1、企业所得税

企业盈利后才需缴纳,在单个工程项目中不用考虑。

2、增值税

单个项目工程造价=不含税工程造价+销项增值税。

3、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

计税依据为增值税当期应纳税额。

二、为什么工程造价中仅有销项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去哪里了?(云南等地区例外)

我们先解释几个名词,答案自然就出来了:

1、不含税工程造价

采购材料收到的发票上有三个数据:金额+税额=税价合计。我们的不含税工程造价是不含税额的。

2、销项增值税

上述发票中的税额,对材料供应商而言叫销项增值税,对材料采购方而言叫进项增值税。

3、当期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营改增前,工程造价的税金是包含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的。但营改增后这三项费用并入企业管理费里了。

三、举个例子。

甲施工企业承包1090万的总包工程,花927万成本(假设全是税率3%的发票),则:

1、甲的施工总造价1090万=1000万不含税工程造价+90万销项增值税;

2、甲取得900万税率3%的进项税票;

3、甲的应纳增值税=90-900*3%=63万(注意区别于90万的税金);

4、甲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63*12%=7.56万(假设三项税率和为12%)。

此7.56万并入了工程造价的企业管理费。故成本分析时,注意现在的综合单价和以前有所区别。

7.营改增之后,此税金已非彼税金了?

某固定总价合同,政策性风险均不调整,合同价款按11%计算,而发票按10%开具,此时,如果你认为合同价款那就应该扣除1个百分点,那么可以证明的是孜孜以求的你,并未理解增值税。

又比如今天,又是同行跟我讨论,某工程按3.36简易计税方式计价,但我却开的11的票,是不是只有自己该倒贴这个税点了呢?

这都不是营改增的真相和重点。

很多人在营改增之后并未真正理解很多税金的概念。

营业税时代价款里的税金就是实际缴纳的税金。

营业税时代,税金是所谓价内税,由施工企业承担。因此形成工程造价中的税金和实际缴纳的税金是完全一致的,2023年5月1日以前都是这样,因此这也根深蒂固地影响了很多人的思维,认为价款中的税金就必须和发票中的税金相一致,然而,2023年5月1日之后,却真不是这样。

增值税时代,价款里的税金不是实际缴纳的税金。

增值税时代,税金是所谓价外税,由业主承担,理论上由施工企业代收代缴,定期上交国家。

价款中的税金:发承包双方通过合同的约定,即计价程序中的规定形成工程造价,即合同价款,即含税销售额,至少当前的合同都是这样约定为一个含税总造价。这个价格中的税金只是作为价款的组成部分,某种程度上讲是个象征意义的税金,是造价管理部门力图贴近纳税现实而制定的计价规则。根据这个规则,通过招投标等商业行为,根据合同法等确定了双方的含税销售额。

发包人承担的税金:增值税时代,消费者是增值税的承担者, 而当纳税人根据税法履行纳税义务时,作为消费者的发包人所承担的税金,却不是合同价款里的税金,而是税务机关所规定的含税销售额/(1+9%)*9%,这个算法跟合同价款中的税金算法毫无干系,简单粗暴地讲,税务机关收税时根本不会看你合同价的组成以及其税金多少。当然发包人拿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也可以在建筑物下一轮转卖过程中进行抵扣,如果谁不再转卖建筑物,也就是说这个流转链条断在谁手里,谁就是增值税的最终承担者。

承包人承担的税金:理论上承包人开具发票,将增值税代收代缴,定期上交给国家,但是一则自己实际承担的税金这跟合同价款中的税金同样毫无干系,二则这个工程其承担的实际税金也不是开给发包人的发票中的税金,因为承包人可以用自己的材料票进项税进行抵扣。

综上所述,增值税时代,合同里的税金不等于发包人承担的税金,也不等于承包人所承担的税金。前者属于工程造价的范畴,后者属于工程财务的范畴。造价人只要从容淡定地根据合同约定确定好工程结算价款就可以了,不用去费尽心思查发票。

如上文案例,你去买条含税单价是100元的健身裤,当时开发票税率是16%,过段时间去取货时,一开发票发现税率是13%了,然后你去大闹门店,要求扣掉3个点,只付97元,那么大概率会被轰出去,建筑工程服务其实差不多也是这个意思。国家降的是商品税率,却不是降的哪一个合同中的商品价格。

3月16日全国主要城市螺纹钢、水泥、混凝土、砂石价格表

(数据来源:百年建筑网)

螺纹钢价格

3月16日螺纹钢绝对价格指数4755.23,日环比下跌0.03%。全国25个主要城市hrb400(20mm)螺纹钢均价4732元/吨,上涨2元/吨。重点城市:北京4600元/吨,上涨20元/吨;上海4720元/吨,上涨20元/吨;广州4900元/吨;西安4690元/吨,下跌20元/吨。

水泥价格

3月16日水泥价格指数469.46,日环比上升0.04%,全国26个主要城市p.o42.5散装水泥均价438元/吨,较上个交易日持平。重点城市:北京460-470元/吨;上海500-550元/吨;广州490-510元/吨;西安440-450元/吨。

混凝土价格

3月16日混凝土指数449.67,日环比持平,全国34个主要城市c30现款、非泵均价428元/方,较上个交易日持平。重点城市:北京435-455元/;上海490-510元/方;广州590-610元/方;西安470-490元/方。

砂石价格

3月16日砂石均价110元/吨,日环比持平。全国重点城市主流规格砂石市场报价:上海天然砂153元/吨、机制砂131元/吨、碎石118元/吨;广州天然砂171元/吨、机制砂126元/吨、碎石121元/吨;西安天然砂120元/吨、机制砂100元/吨、碎石95元/吨。

end -

营业税增值税区别(15个范本)

自营改增以来,很多财会人员就搞不清营业税和增值税之间到底有什么区别?而所谓营改增,就是将原来按营业税征收的部分行业改为按增值税征收。但是首先我们要搞懂,什么是增值税?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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