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4篇优质的货物运输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货物运输增值税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货物运输增值税
企业日常的生产活动过程中,出于生产经营需要,企业经常会发生运费支出。那么,与运费支出相关的涉税风险有哪些呢?
1.问:2023年11月1日,我公司与某货物运输公司签订一份《货物运输合同》,运输费用5万元(含税)。那么,我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运输合同是指货运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不包括管道运输合同)。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2.问: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在计算需要缴纳的印花税时,计税依据是否包含所运输货物的价值?
答:运输合同的适用税率为运输费用的万分之三。因此,印花税计税依据不包含所运输货物的价值。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3.问:我公司与货运公司每次仅以货物运输单据作为运费结算依据,未签订《货物运输合同》,还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答:对货物运输、仓储保管、财产保险、银行借款等,办理一项业务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凡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规定贴花。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第五条
4.问:为了便于合同保管,我公司与货运公司签订运输合同均为电子合同,还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答: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一条
5.问:在我公司取得的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中,有的发票备注栏仅注明了运输车辆车牌号,这样的发票填开正确吗?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此外,小景税官还要提醒您注意,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9号)第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第十二条
【第2篇】货物运输增值税税率
案例概况
a公司为物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3年12月3日成立,主营货物装卸、国内货运代理。有一天,a公司的财务负责人王小姐接到税务机关的电话,通知她带上营业执照等资料到税务局核实情况,王小姐赶紧准备好资料赶往税务局。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告诉王小姐,经过税务机关调查,a公司可能存在税率适用错误风险。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查看了企业提供的合同后告诉王小姐,公司业务属于无车承运,依照税收相关规定,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应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目前适用9%的税率。
为帮助企业更好地判别适用税率,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两者区别吧。
政策链接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
“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成品油和道路、桥、闸通行费,应用于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
(二)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
【第3篇】货物运输业增值税税率
对于整个物流业而言,国家在改革运行之后连续两年将运输业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9%。它在降低实体经济的运输成本和企业税负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作为网络货运平台运营企业,它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技术构建平台,整合和分配运输资源,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承担承运人的承运责任,并委托实际承运人。
国家税务总局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先后出台了《关于推进营业税转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关于推进改革试点加快无车运输物流创新发展的意见》等政策,明确了有关规定。作为该业务模式的发票开具和输入扣除的资格。
在现行政策下,网络货运平台运营商可以为托运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解决了托运人在运输货物时很难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实际上将托运人的税务问题转移给网络货运平台运营商。
网络货运平台的另一端,运输端,是除传统物流企业自有车队外的一个庞大的个体货运司机群体。由于自然人不具备提供货运发票的资格,网络货运平台很难获得全额发票作为进项扣除。
网络货运平台企业的另一个主要特点是轻资产的运营模式。这种经营方式可扣除石油产品、公路和桥梁等的费用。
面对我国公路物流市场的碎片化,网络货运平台的出现,一种新的经营形式,极大地改变了传统物流“小、散、乱、差”的局面。这些企业依靠高质量的服务,不断改善用户体验,并向上下游用户让步,增加用户粘性,扩大用户规模。
同时,要建立严格的会员审核机制,识别虚假信息。同时签署合同在线签署,这些协议为每个必需的运单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税票,并代表网络货运平台支付个人所得税。企业逐步完善和规范合规道路,也为行业发展提供支持。
近年来,新企业充分感受到了经营环境的不断优化,使企业有了更大的发展空间。网络货运可以通过税收优惠返还政策的方式降低企业和物流公司物流成本,享受平台当地地方留存部分的奖励,为企业和物流公司降低了成本节省费用支出。这将继续激发平台企业创新的内生动力,更好地发挥平台效应,促进优质物流发展的实现。
文章转载自陆运帮网络货运平台。
【第4篇】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为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税务总局决定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票),具体要求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二、为避免浪费,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衔接,货运专票最迟可使用至2023年6月30 日,7月1日起停止使用。
三、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可自2023年11月1日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所开具的铁路货票、运费杂费收据可作为发票清单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 年第99号)
政策解析:实际工作中,接受运输服务的纳税人经常定期与承运人结算运费,接受承运人汇总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目前税控系统开具的清单不能注明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这种汇总开具的运输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建议接受运输服务的纳税人与承运人定期结算运输费用时,要求承运人按每次提供的运输服务分别开具发票。
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
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即纳税人识别号无误,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一致。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纳税信用a级、b级、c级、d级、m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
自2023年3月1日起,税务总局决定对纳税信用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自2023年5月1日起,纳税信用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自,2023年12月1日起,纳税信用c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自2023年3 月1日起,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扩大至全部一般纳税人。有关规定如下
一、a级、b级、c级、d级、m级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二、a级、b级、c级、d级、m级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
三、a级、b级、c级、d级、m级纳税人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方法保持不变,即当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发票数据,仍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对应栏次中。
(逾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自2023年9月1日起,纳税人每日可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确认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功能及系统维护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