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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优惠政策(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56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优惠政策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第1篇】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今年以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减税降费的政策措施,减轻了企业负担,增强了市场主体活力。国家税务总局最新数据显示,今年前三季度,全国新增减税降费9101亿元,其中新增减税7889亿元。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你们企业应享尽享了吗?以增值税为例,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具体有哪些呢?我们已经梳理好了,快来看看吧~~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2.继续执行边销茶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第一条。

3. 海南自由贸易港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全岛封关运作前,对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进口自用的生产设备,除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负面清单》所列设备外,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7号)第一条、第五条。

4.继续执行金融机构特定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一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 号)第一条。

5.继续执行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第三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一条。

6. 继续执行经营公租房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 年第61 号)第七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一条。

7.继续执行取得符合条件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 年第67 号)第四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一条。

8.继续执行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继续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 年第73号)第一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一条。

9.对卫生健康委委托进口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免征增值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卫生健康委委托进口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2021-2030年抗艾滋病病毒药物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13号)

10.继续执行特定企业间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 号)第三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一条。

11.继续执行供热企业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二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第一条。

12.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1)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2)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第二条、第三条。

13.继续延长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23年第55号)第一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14. “十四五”期间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展期内销售特定展品免征增值税

对中国—东盟博览会、中国—东北亚博览会、中国—俄罗斯博览会、中国—阿拉伯国家博览会、中国—南亚博览会暨中国昆明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国(青海)藏毯国际展览会、中国—亚欧博览会、中国—蒙古国博览会、中国—非洲经贸博览会,在展期内销售的免税额度内的进口展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享受税收优惠的展品不包括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烟、酒、汽车以及列入《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的商品。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1号 )第一条。

15. “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所属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进口以下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为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硬盘,以及以其他形式进口自用的承载科普影视作品的拷贝、工作带、硬盘。

(2)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科普仪器设备、科普展品、科普专用软件等科普用品。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6号) 第一条。

16. “十四五”期间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和军警用工作犬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具备研究和培育繁殖条件的动植物科研院所、动物园、植物园、专业动植物保护单位、养殖场、种植园进口的用于科研、育种、繁殖的野生动植物种源,以及军队、公安、安全部门(含缉私警察)进口的军警用工作犬、工作犬精液及胚胎,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和军警用工作犬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8号 )

17.“十四五”期间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1)在经国家批准的陆上石油(天然气)中标区块(对外谈判的合作区块视为中标区块)内进行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作业的中外合作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并直接用于勘探开发作业的设备(包括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资料)、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对在我国海洋(指我国内海、领海、大陆架以及其他海洋资源管辖海域,包括浅海滩涂,下同)进行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作业的项目(包括1994年12月31日之前批准的对外合作“老项目”),以及海上油气管道应急救援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并直接用于勘探开发作业或应急救援的设备(包括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资料)、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对在我国境内进行煤层气勘探开发作业的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并直接用于勘探开发作业的设备(包括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资料)、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17号) 第二、第三、第八条。

18.“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1)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2)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 )第一条、第二条、第八条。

19.“十四五”期间种子种源进口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符合《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的进口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种子种源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9号)第一条。

来源:北京税务、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综合编辑

责任编辑:宋淑娟 (010)61930016

【第2篇】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国内企业发展迅速,税收是为了促进经济增长的一种管理政策,不仅保障了经济稳定性,也巩固了各个产业之间的发展,对于企业经营来说,加强对企业税收情况的监控,能有效促进企业实现良性、合法化的管理道路,但由于大多数企业在实际税收管理存在一些问题,想保证企业能够实现依法纳税,就需要对出现的问题采取一定措施,以此有限促进企业能够长久的发展。

税收是一项专业性非常强的工作,要求税务工作人员需要具备极强的税收操作能力和专业素养,在工作中要求工作人员拥有熟练的业务能力,保障税收工作顺利进行的同时,也要避免企业在税收过程中发生不合法的行为。

我们常见的几种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企业的税负压力:

一、自然人代开

自然人代开,现在个税是核定在0.5%—1.5%之间,地区不同,行业不同,缴纳的税率不同,一般不限行业,无需本人到场开具发票,即可享受到优惠,更不会出现年底汇算清缴的问题,无需支付方代扣代缴个税。

二、经济园区招商

一直以来,总部经济招商政策一直属于企业的最大选择,企业在享受到各个地区政策优惠的过程中,不需要企业实体入驻办公,注册式的享受到税收优惠,减轻了企业自身的压力。

三、财政扶持

这是针对一般纳税人,入驻到园区之后,在当地纳税,享受到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中的财政奖励,

增值税地方留存50%

所得税地方留存40%

根据纳税额,享受到留存部分中30%—80%的扶持比例。

四、.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就是以小规模的个人独资或是个体工商户的方式入驻到园区,个税核定为0.6%—1.2%的优惠,根据行业的不同,享受到不同的税率优惠,根据开的票据,享受到增值税的免征政策。

以上几种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减轻企业的增值税、所得税、分红税的相关问题,在业务真实的前提下,合理合法的享受到上述的政策优惠。

建立完整的税收制度、加强对征收工作的监督,能够保证税收工作顺利、良好的运行,企业也可以通过正规税收平台,来解决企业税收问题,以此可以减少对不了解税收流程,而产生的浪费资源等现象,有效提高资源的利用率。

每段时间分享财务知识,带领大家了解最新动态,更多税筹、招商服务,详情《懂税魅》

【第3篇】最新增值税优惠政策

2023年以来,国家出台及延续大量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增值税减免、企业所得税减免、个人所得税减免等。

5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总结了120项税费优惠政策措施,涵盖小规模纳税人及一般纳税人,覆盖企业整个生命周期。

今天,小柳和大家就120项税费优惠政策措施中的增值税帮大家归纳总结一下,降幅超15%,多个行业更享受免增值税优惠。推文较长,建议先关注小柳再收藏此推文

我们每周还会定期发布财务、节税、政策解析之类的干货,有任何个人财务、企业财务、节税或代理记账有关的问题,都可以询问小柳,也可以说说你们的财务故事。

1、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

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公告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不仅将2023年规定的免税月销售额提升了5万,更将免税期限延续到了2023年年末。

2023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公告称:“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也就是说,自2023年3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于2023年3月1日截止。

同时,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则免缴增值税,如果该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票,则视为自动放弃开具普通发票时免增值税的优惠,而且征税税率为3%。

但2023年12月31日以后,小规模纳税人免缴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否延续,犹未可知。所以其他可免增值税的行业则依旧“省钱力”十足。

2、特殊群体创业持续性免征

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通知附件3中第一条第6、第39、第40项规定:“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都可享受增值税免征优惠

其中,除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没有增值税免征年限外,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以及为安置随军家属与转业干部而新开的企业,均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同年,国家税务总局还发布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通知规定:“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而每位残疾人每月即征即退的限额为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

同时,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只要符合残疾人员工占比、劳动合同年限、工资标准、购买社保等的规定,即同样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退还标准同样为每位残疾人每月即征即退的限额为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

除残疾人与军人以外,与大学生创业相关的企业,同样可以享受增值税阶段性免征的税收优惠。

2023年,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联合发布《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

通知规定:“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已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3、金融机构选择性免征

为了帮助农户、个体户、小微企业渡过难关,近年来,国家也先后发布多项贷款优惠措施,鼓励金融机构向农户、个体户、小微企业贷款。

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规定:“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同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通知第六条规定:“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通知规定:“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只要利率不高于同期基准利率150%,取得的利息收入,就可免征增值税。”

注:上述优惠政策均已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

另外,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其附件3第一条第10项和第22项分别规定:“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的纳税人,以及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北交所),均免征增值税。”

同时,《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规定,对个人投资者、单位投资者、境外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而公募基金管理人运营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三年内暂免征收增值税。

4、一般纳税人加计抵减

近年来,国家除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加大增值税免减优惠以外,也出台了关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减免的优惠政策。

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公告第七条规定:“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同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规定:“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而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所谓加计抵减,就是假设a生产生活服务型企业花费100万,取得了一张价值100万的增值税进项票,那么当该公司取得增值税税率为6%的增值税销项时,可以上浮10%—15%进行抵扣,即100万的进项票可以抵扣110万—115万的增值税销项票。

5、一般纳税人免征行业

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知第二条规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及核电项目业主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等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通知规定:“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同时:“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则规定:“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3第一条第26项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另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动漫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也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6、小柳

除上述办法可以帮助企业节约企业增值税外,还可通过合理控制营收、对企业架构进行调整、加强财务管理及规划等办法,帮助企业留存更多利润。

最后,凡是对财务建设不解,对财务数据不懂,对财务节税有疑惑的朋友,都可以询问小柳,为您答疑解惑。

【第4篇】供暖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众所周知,增值税是我国最大的税种之一。据相关数据显示,增值税收入占中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但对于企业而言,增值税可不是他们很想听到的一个词。因为,在很多企业看来,增值税税负压力很大。

基于此,国家一直在强调降低企业税负,并推出了非常多增值税优惠举措。仅今年,国家就出台了非常多'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惠及了几千万的企业。

具体都有哪些呢?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9] 13号),从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也就是说,如果是按月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低于10万元时,当月可免征增值税;如果是按季纳税的话,即使一个季度中,其中某个月销售额超10万,但只要季度总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同样可以按规定享受免税。

但需要注意的是,该政策只面向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以下、身份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人,与相关部门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划分的小微企业没有对应关系。

第二: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资金无偿借贷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9] 20号),从2023年2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此前,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企业集团内部各单位之间进行无偿资金拆借,需要缴纳6%的增值税,以及各种附加税,如城市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但附加税费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所以,假设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为25%,那么,集团实际应该负担的成本则为:6%的增值税,加上附加税费的75%。

举个例子,一集团内,a企业向b企业无偿提供了1亿元的借款,期限为5年,银行5年期限基准利率按照4.75%来算,a企业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为:100000000×4.75%×6%=285000元。

同时,假设a企业的城市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费率分别为6%、5%、2%,那么,a企业应缴纳的附加税费为:285000×(6%+5%+2%)=37050元。

综上,a企业(集团总体)因为无偿借贷行为而需要承担的税务成本为:285000+37050×75%=312787.5元。

而新政出台后,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资金无偿借贷免征增值税,这部分税务成本就可以节省了。

第三:供热企业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9] 38号),从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此外,根据相关政策,针对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收入、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等,也都免征增值税。

【第5篇】军转干部自主择业坟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自主择业军改以后已经是历史的产物了,随着2023年最后一批军改期间满18年军龄干部可享受的政策,目前已结束(以前是军龄满20年营职以上干部才可选择自主择业),从2000年这个政策实施以来,目前自主择业干部全部数量在30万左右。

自主择业只是军官转业其中的一种安置方式,只不过有附件条件,你达到才可以享受。很多战友选择这种安置方式,我觉得很多人是觉得不想再进入体制内工作,响应祖国的号召,减轻国家公务员队伍的安置压力,自己在享受相关工资待遇的基础上,还可以在休息之余干点力所能及的工作。

特别是一些战友在部队服役年限比较长的离开部队,回到地方生活有很多的不适,这个过程起码有一两年时间。重新适应地方生活,都想着能有一番作为。回到地方后,发现当初自己的雄心壮志在回到地方后,被现实折磨的支离破碎。

我也在19年底脱了军装回到地方,20年老二出生了,全身心的带孩子,生活也很自在,退役金够用,一个超级奶爸不用有工作上的压力,后面随着时间的推移,感觉不到40岁,不干点事也是心有不甘,21年琢磨着创业,总感觉自己只要能吃苦就能干点什么出来,事实的残酷真是给自己上了很好的一课,进军养殖业,从找场地、谈租金、建场地。。。。一阵折腾,到年底是干不下去了,现在的农村,劳动力没有劳动力,大多数老年人,资源只能靠自己,干不了清算吧,一看没少亏,一台中级车是没有了,后期再详聊具体创业过程。

22年春节一过,觉得创业不行,投简历吧,进入一家物业公司,担任管理层骨干,目前收入只能说凑合事,不高也不低,算是能达到自己的要求,干了一年总体感觉,在地方公司自己想投入精力也是有优势的,毕竟物业是管人的行业,稍微吃透业务,对我们这些部队退役的军官来说应该是绰绰有余的。

参照自主择业干部,现在选择逐月的战友也要考虑好,起码跟自主比,你还有考虑社保、医保的问题,考虑退休后的待遇问题,考虑好能不能适应社会的大浪淘沙,能不能放平心态,把自己当成一介平民来参与社会工作。当然也有很多企业愿意用部队军转人才,把部队上吃苦耐劳和甘于奉献的精神带到企业上来,结果也会很好的。

【第6篇】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政策文件

202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解读、运用及税务筹划!错过可惜

2023年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相关优惠政策发布出来后,很多财务人员比较关注的是,小规模2023年如何开具,如何计算应纳税额?2023年元月已经开过的发票该如何处理?以及不同优惠政策下,小规模纳税人账务处理及申报处理等工作如何解决?

像这些问题都是小规模纳税人财务人员比较关注的啦,也别发愁了,下面就给大家这些问题的解决方法!有关2023小规模如何开具发票,如何做账务处理如何申报有疑问的,下面一文说明白,一起看看吧!

202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解读、运用及税务筹划

一、2023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最新优惠政策解读

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于3%征收率)如何开票如何计算

三、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于5%征收率)如何开票如何计算

四、2023年已开具的发票如何处理

五、小规模增值税不同优惠政策下账务处理及申报

六、一般纳税人加计抵减新政

七、应用举例及税务筹划

2023小规模开了免税及3%普票后续如何处理

这部门内容来源:二哥税税念

1、开了3%专票的后续处理(纳税义务时间是2023年内)

方案一:追回3%专票作废(电子专票红冲),然后开具1%的专票,按1%纳税

方案二:企业不追回发票作废,直接按3%纳税。

……

……内容较多了,篇幅限制,下面就不一一详细展示了,小编汇总了文档,希望也能够对2023年小规模财务人员开票及做账报税有帮助。

【第7篇】小规模增值税优惠政策

为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决策部署,更加便利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时了解适用税费优惠政策,税务总局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费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形成了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内容。今天带你了解:享受主体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费优惠政策有哪些↓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3.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享受条件】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3年第1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6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享受条件】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的税额幅度,享受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0号)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享受条件】

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摘自《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

【第8篇】2023年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教育费附加、地教、水利基金、残保,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优惠你都享受了吗?全了!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及实务要点!

1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超限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办理流程】

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并自行计算减免税额,通过纳税申报享受税收优惠。

【注意事项】

1.10万元(30万元)含免税销售额;

2.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3.纳税人不再分别核算销售货物、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不再分别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4.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5.《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6.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补充:建筑业纳税人在同一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辖区内有多个项目的,按照所有项目当月总销售额判断是否超过10万元标准。

7.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8.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9.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月份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2023年第一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但当期因代开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可以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10.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11.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已经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12.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凡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除特殊规定外,则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有关规定,每次销售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税,达到500元的则需要正常征税。对于经常代开发票的自然人,建议主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以充分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13.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月销售额免税标准提高到10万元这项政策,同样适用于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同时,保险企业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并可按规定适用免税政策。

14.以预收款形式收取租金和到期一次性收取租金都属于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15.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需要就销售额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16.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显示***,该如何填报增值税申报表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月代开发票金额合计未超过10万元,税率栏次显示***的情况,应分以下情况填报增值税申报表:若小规模纳税人当期销售额超过10万元(按季30万元),则应当按照相关政策确认当期销售额适用的征收率,准确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对应栏次。若小规模纳税人当期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30万元),则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规定,将当期销售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当期若发生销售不动产业务,以扣除不动产销售额后的当期销售额来判断是否超过10万元(按季30万元)标准。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当期销售额来判断是否超过10万元(按季30万元)标准。

17.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为确保年度内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相对稳定,纳税人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2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地方“六税两附加”政策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减征50%的优惠政策。

【享受条件】

缴纳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享受该政策。

【办理流程】

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并自行计算减免税额,通过纳税申报享受税收优惠。

【注意事项】

1.缴纳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自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当月起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

2.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减征优惠的,可依法申请退税或者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款。

3.自然人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优惠政策

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优惠政策。

【例】以城镇土地使用税为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基础上,如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一步对城镇土地使用税采取减征50%的措施,则最高减免幅度可达75%。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3

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所得额减计且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2.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鉴于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已经计入了用人单位的从业人数,本着合理性原则,在判断劳务派遣公司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时,可不再将劳务派出人员重复计入本公司的从业人数。

3.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5.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指标,即汇总纳税企业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包括分支机构的相应部分。

6.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企业均可享受。

7.“小型微利企业”和“小微企业”两者之间区别“小微企业”是一个习惯性叫法,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界定,目前所说的“小微企业”是和“大中企业”相对来讲的。如果要找一个比较接近的解释,那就是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于2023年6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将16个行业的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小微企业可以理解为其中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而“小型微利企业”的出处是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指的是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特定企业,其特点不只体现在“小型”上,还要求“微利”,主要用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方面。经过几次政策变化,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不断提高,范围不断扩大。有数据显示,今年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提高以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占所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比重约为95%,也就是说,95%的企业都是企业所得税上的“小型微利企业”。

8.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也就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

9.应纳税额计算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的,需要分段计算。具体是:100万元以下的部分,需要缴纳5万元(100×5%),100万元至280万元的部分,需要缴纳18万元[(280-100)×10%],加在一起当年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23万元,而不是用280万元直接乘以10%来计算。所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280万元时,仅缴纳23万元税款,而不是28万元。

10.预缴企业所得税从2023年度开始,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企业可直接按当年度截至本期末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应纳税所得额等情况判断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与此前需要结合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的情况进行判断相比,方法更简单、确定性更强。具体而言,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比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判断。只要企业在预缴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预缴时均可以预先享受优惠政策。企业在汇算清缴时需要准确计算相关指标并进行判断,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停止享受优惠,正常进行汇算清缴即可。之前季度多预缴的税款应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不足抵减的在汇算清缴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11.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的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已完成相关升级工作,实现系统的“自动识别、自动计算、自动成表、自动校验”功能,可自动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自动勾选“是否小微企业标识”,自动计算优惠税款,自动填写相应表单,提交申报表时自动校验勾稽关系。

【办理流程】

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无需进行专项备案。

2.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注意事项】

1.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其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比照财税〔2019〕13号文件的第二条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判断。

2.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第三条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累计情况计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当年度此前期间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3.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7月、10月预缴申报时,如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第三条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4.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已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5.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

4

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

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设备、器具的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享受条件】

1.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所称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2.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办理流程】

1.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2.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享受政策的相关手续,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1)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

(2)固定资产记账凭证;

(3)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注意事项】

1.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企业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2.税前扣除的时点应与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处理原则保持一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仅仅是固定资产税前扣除的一种特殊方式,因此,其税前扣除的时点应与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处理原则保持一致。

比如,某企业于2023年12月购进了一项单位价值为300万元的设备并于当月投入使用,则该设备可在2023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3.形成税会差异

企业会计处理上是否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方法,不影响企业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在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时,不需要会计上也同时采取与税收上相同的折旧方法。

4.企业可自主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但未选择的不得变更。

企业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需要注意的是,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的规定是针对单个固定资产而言,单个固定资产未选择享受的,不影响其他固定资产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5.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6号)

5

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科技型中小企业

【政策内容】

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2023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享受条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其汇算清缴年度可享受优惠政策。

【办理流程】

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注意事项】

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2.《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4.《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

6

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政策

【享受主体】

小型、微型企业

【优惠内容】

2023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享受条件】

根据有关规定,按照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各行业小型、微型企业应符合以下标准:

1.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2.工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3.建筑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4.批发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5.零售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6.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7.仓储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8.邮政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9.住宿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0.餐饮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1.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2.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3.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4.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6.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政策依据】

1.《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7

企业免征政府性基金政策

【享受主体】

小微企业

【优惠内容】

1.2023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原先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3.自2023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享受条件】

1.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缴纳义务人,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

2.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小微企业,应当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且享受期限仅限于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

【第9篇】高新技术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导读:对于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享受15%的优惠税率,税收优惠力度大,税务管理要求严格,涉税风险事项复杂,本文梳理了与高新技术企业密切相关的涉税政策,梳理了政策当中的关键点以及注意事项,强化高新技术企业的涉税管理,降低高新企业涉税风险。

一、高新技术企业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注1:法定税率不是15%,法定税率为25%,而是减按15%。在计算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上,先用应纳税所得额乘以25%算出应纳税额,再用应纳税所得额乘以10%计算出为减免的税额,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最后用25%算出的应纳税额减去用10%计算出来的应纳税额则为最终要交的应纳税额。

注2:纳税申报表填写:a107040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第二行次: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填写a107041),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二、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

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一条的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主要产品(服务)是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中,拥有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的产品(服务)。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注1:企业科技人员占比是企业科技人员数与职工总数的比值。

注2: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注3: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注4: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科技人员数均按照全年月平均数计算。

月平均数=(月初数+月末数)÷2

全年月平均数=全年各月平均数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注5:不能把其他人员混同于研发人员以提高研发人员占比。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注1: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口径计算。

注2: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注3: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比是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值。研发费用比例为近三年平均值。

举例:某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销售收入超过2亿元,但是2023年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为2.8%,2017-2023年三年研发费用合计数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为3.6%,虽然2023年比例未达到3%,但仍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注:企业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会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三、需要出具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审核鉴证报告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时应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注:需要税务师事务所出具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

四、享受优惠时间为证书有效期内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举例:中交二航局最近三年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注明的发证时间为2023年11月18日,则开始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年度为2023年,享受的期间为2023年至2023年。

注:2023年为二航局最后一年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时间,2023年应重新办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五、重新认定前可暂按15%的税率预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举例:企业高新技术证书2023年4月到期,在2023年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仍然可以按15%的税率预缴,如果在2023年年底前重新获得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则2023年度可继续享受高新技术税收优惠,如未重新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则应按照25%的税率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六、当年总收入的界定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第三条第四款第二项规定: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六、高新技术企业10年弥补亏损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第一条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七、注意填报年度发展情况表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指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在其资格有效期内应每年5月底前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报送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附件6);在同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企业累计两年未按规定时限报送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

参考政策: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

4.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5.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文章来源:马昌尧老师亲传弟子——袁文。

【第10篇】增值税优惠政策最新2023年法定免税项目

一、法定免税项目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自然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8)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9)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服务。

(10)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11)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12)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13)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14)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二、专项优惠政策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纳税人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服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服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比例包括30%、50%、70%和100%四个档次。

(2)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包括批发、零售)增值税。

该免税项目包括经过切分、晾晒、冷藏、冷冻程序加工的蔬菜,但不包括蔬菜罐头。

(3)粕类产品。豆粕属征税饲料,其他粕类饲料免征增值税。

制种企业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4)按债转股企业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债转股协议,债转股原企业将货物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的,免征增值税。

(5)节能服务公司将项目中的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免征增值税。

(6)图书销售免征增值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指定出版物在出版环节的增值税先征后退100%、50%;免征图书批发、零售增值税。

(7)对电影产业的电影发行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转让版权取得的收入,电影发行企业取得的电影发行收入,电影放映企业在农村的电影放映收入,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税。

(8)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9)原对城镇公共供水用水户在基本水价(自来水价格)外征收水资源费的试点省份,在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期间,按照不增加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负担的原则、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所对应的水费收入,不计征增值税,按“不征税自来水”项目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10)自2023年5月1日起,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下发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办理退税。

(11)自2023年5月1日起,社会组织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下发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办理退税。

社会组织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并取得《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的非营利法人。会费是指社会组织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收取的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团体会员的会费。

社会组织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取得的其他收入,一律照章缴纳增值税。

(12)在2023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增值税。

(13)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14)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①纳税人提供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货物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②纳税人为内地(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有关规定执行;

③委托方索取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15)以下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①国家助学贷款;

②国债、地方政府债;

③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⑤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的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⑥在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16)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免征增值税。

(17)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18)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①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②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③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④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⑤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取得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19)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①金融机构与中国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②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③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并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通行为;

④金融机构之间的转贴现业务。

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除上述情况外,还包括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持有金融债券、同业存单。

(20)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①已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

②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平均年担保费率=本期担保费收入÷(期初担保余额+本期增加的担保金额)x100% ;

③连续合规经营2年以上,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④为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⑤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10%,且平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⑥担保责任余额不低于其净资产的3倍、且代偿率不超过2%、担保机构免征增值税政策采取备案管理方式。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应到所在地县(市)主管税务机关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享受3年免征增值税政策。在3年免税期满后,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可按规定程序办理备案手续后继续享受该项政策。

(21)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免征增值税。

(22)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23)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①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相关技术,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②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 2010)等规定。

(24)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25)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6)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span>;

(27)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8)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免征增值税。

(29)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免征增值税。

(30)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31)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行为,免征增值税。

(32)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免征增值税。

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予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予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33)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免征增值税。

(3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免征增值税。

(35)随军家属就业。

①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②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按照上述规定,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36)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①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②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37)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38)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免征增值税。

(39)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兼营增值税减税、免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增值税减税、免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项目,不得减税、免税。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适用减税、免税规定的,可以选择放弃减税、免税,依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同时适用两个以上减税、免税项目的,可以分不同减税、免税项目。选择放弃的减税、免税项目36个月内不得再减税、免税。

增值税即征即退

(1)软件产品的税务处理。

①一般计税方法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在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②一般计税方法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2)一般计税方法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3)经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计税方法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4)纳税人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①纳税人是指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②纳税人本期应退增值税税额等于本期所含月份每月应退增值税税额之和。

月应退增值税税额=纳税人本月安置残疾人员人数×本月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

【第11篇】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在享受普惠性税优政策暂免征收增值税时,且满足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如何做分录?拢共分两步:1、日常会计核算;2、判定是否满足免征条件,不满足条件不做处理,满足条件的做相应会计处理(小企业会计准则)!

2023年以来,普惠性税政以其广度和力度,深受纳税人的喜爱,成为万众关注的焦点。关于普惠性税政的政策解读确实很多,学习的渠道也是很丰富的。但,关于会计处理,公告没有讲,也没有直观的培训教材系统的讲过。让广大学员,特别是头条广大读者朋友没有相关的借鉴和知识点,那是不正常的!在头条,没有您找不到的答案!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日常会计核算

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征的会计核算,其重点还是放在销售日常会计核算上面。与会计相关准则和规范没有差别。重点在后一步的确认!

1、未(不)开票收入的会计核算

例如:a企业1月2日收到产品销售款1000元,未开票且不须开票!现金收入属于典型的含税收入,在做会计分录之前,无比要换算为不含税价款!同时,现金收入和其他收款形式的收入,在纳税义务确认方面是一致的。

借:现金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970.87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29.13

2、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例如:a企业1月16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给客户,收到款项11万元

借:银行存款1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6796.12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3203.88

3、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例如:a企业2月21日应客户要求,向专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万元,收到款项6万元。(暂不考虑代开预征税款)

借:银行存款6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58252.43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1747.57

4、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例如:a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万元,同日想客户收到款项8万元

借:银行存款8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77669.9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2330.10

二、判定是否满足免征条件,不满足条件不做处理,满足条件的做相应会计处理

1、判定条件的汇总

上述4条经济业务全部属于免征条件汇总业务

免征条件汇总=970.87+106796.12+58252.43+77669.9=243689.32元,根据小规模纳税人季度申报的现实,该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符合季度不超30万元,满足季度不超30万元免征条件。

2、免征增值税额的计算

上述4条经济业务,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免征,免征仅包含未(不)开票收入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两部分免征!

免征增值税税额=29.13+3203.88=3233.01元;

不能免征增值税税额=1747.57+2330.10=4077.67元。

3、会计处理

不享受免征增值税部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再做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4077.67

贷:银行存款4077.67

免征增值部分的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3233.01

贷:营业外收入3233.01

三、综述

小微企业关于增值免征的账务处理,分为日常核算(免不免征,日常核算都一样)和判定是否符合享受免征再做相应会计处理两部分。会计处理的核心还是以普惠性税优政策为指导,把握政策的相关细节便可!

【第12篇】小型微利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账务处理

一、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账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2022.1.1-2022.12.31日期间小规模纳税人非专票收入免征增值税的账务处理如下:

举例:甲公司做职业技能培训的,全年普票和未开票收入不含税收入300万元,全部收现

1、培训收入账务处理:

借:库存现金309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培训收入3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9万元

2、9万元免税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9万元

贷:其他收益-增值税免税收益

3、月末结转损益

借:其他收益-增值税免税收益

贷:本年利润

二、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账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对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延长到2024年12月31日,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举例:甲公司符合小微的三个条件,年度应纳税所得税额280万元

1、定全额计提所得税

借:所得税费用 70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70万元

2、免税58.5万,实际申报交税11.5万元,银行扣款回单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11.5万元

贷:银行存款11.5万元

3、优惠不需要交纳的企业所得税58.5万元的账务处理(很多会计的账务处理是错误的)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58.5万元

贷:所得税费用或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8.5万元

4、月末结转

借:所得税费用或以前年度损益调整58.5万元

贷:本年利润或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58.5万元

三、留底退税优惠账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这项政策具体的账务处理如下:

举例:甲公司是做教育培训的,因购买办公室取得很大一笔进项税额,导致留抵税额20万元

1、税的结算科目是“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甲公司出现留抵税额,出现在“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借方余额20万元,出现在增值税申报表上为期末留抵扣税额20万元

2、按照4号公告的规定办到退税,直接转到甲公司的对公账户,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申报表的填发国家还未明确)

四、六税两费减半征收账务处理

税务总局2023年3号公告和川财规【2022】6号,对资源税(不含水资源)、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六税两费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延长到2024年12月31日,其账务处理如下:

举例:甲公司2023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中税两费共计5万元

1、计提税费

借:税金及附加 税金及附加和管理费用 5万元

贷:应交税费

2、申报缴纳实际扣款2.5万元凭银行回单

借:应交税费2.5万元

贷:银行存款2.5万元

3、减半优惠部分结转

借:应交税费2.5万元

贷:其他收益-六税两费优惠2.5万元

五、增值税加计抵扣账务处理

财税2023年11号公告: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加计抵扣进项的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举例:甲公司做教培为一般纳税人,2023年收入300万元,销项税额18万元,采购学生用具及办公用品等取得进项6万元,符合加计15%抵扣进项的规定

1、营业收入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318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3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8万元

2、月末结转增值税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8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万元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2万元

3、计算加计抵扣进项税额,并填申报表,银行托收税款11.1万元回单

加计抵扣进项税额=6万元*15%=0.9万元

实际交增值税=18万元-6万元-0.9万元=11.1万元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1.1万元

贷:银行存款11.1万元

4、加计扣除进项税额0.9万元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0.9万元

贷:其他收益-增值税加计抵扣进项税额0.9万元

5、月末结转损益

借:其他收益-增值税加计抵扣进项税额0.9万元

贷:本年利润0.9万元

六、一次性折旧税收优惠下的账务处理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税收优惠内容:中小微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本公告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

(三)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本公告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举例:甲公司2023年1月购电脑一台3000元,购车子一辆1000000元,企业享受税收折旧优惠政策,选择一次性折旧,残值都为0

1、会计折旧和税法折旧年限不同

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有规定,电脑3年,车子4年;税法对折旧年限有三种规定即一般折旧年限、加速折旧年限(加速加旧是有条件的,腐蚀性强震动大技术更新快可以选择加速折旧)、一次折旧

2、无论选择什么样的折旧方法,购买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都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出台的会计准则进入固定资产科目

借:固定资-电脑3000元

借:固定资产-车子1000000

贷:银行存款

3、2月开始折旧的账务处理(2月-12月折旧共计916.67+229166.67=230083.34)

借:管理费用-折旧费等230083.34元

贷:累计折旧230083.34元

4、在进行2023年所得税汇算时,甲公司选择了享受一次性扣除的税收政策,在填税汇表时,将电脑和车子的账面余额作为调减额抵减了应纳税所得额772916.66元,导致少交企业所得税(假设企业2023年不符合小微)193229.17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193229.17元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93229.17元

5、月末结转损益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93229.17元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93229.17元

6、2023年会计折旧依然按规定折旧和进行账务处理,但在进行2023年所得税汇算时,要将税会差异进行调增处理

7、2024年会计折旧依然按规定折旧和进行账务处理,但在进行2024年所得税汇算时,要将税会差异进行调增处理

8、2025年会计对车子的折旧依然按规定折旧和进行账务处理,但在进行2025年所得税汇算时,要将税会差异进行调增处理

【第13篇】一般纳税人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近几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针对小微企业和小规模纳税人的优惠政策,那么具体都有哪些呢?今天就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一、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

该政策的具体内容如下:

二、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该政策的具体内容如下:

三、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个体户减免地方'六税两费'

该政策的具体内容如下:

四、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

免征的政府性基金包括: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五、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该政策的具体内容如下:

六、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该政策的具体内容如下:

以上就是小微企业和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了,还想了解什么问题欢迎在评论区留言哦!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第14篇】高新技术企业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促进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28号),明确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政策要点:

高新技术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凡在2023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项政策。企业选择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至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那么,高新技术企业如何申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以下热点问答请收好↓

(一)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请问此次出台的高新技术企业新购置设备、器具新政,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28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对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设备、器具,将其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可以选择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在税前扣除,同时允许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假设你公司第四季度购置了单位价值100万元的生产设备,可以选择在据实扣除100万元基础上,再允许税前加计扣除100万元,合计可在税前扣除200万元。

此项政策适用于经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为加大政策优惠力度,凡在2023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政策。

(二)我公司是一家信息传输企业,假设2023年12月20日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请问我公司2023年10月份购买的一套生产设备能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根据《公告》规定,凡在2023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政策。你公司在2023年12月20日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购买的生产设备,可以享受税前全额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

(三)我公司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将于2023年10月30日到期,我公司今年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可能因某项指标不合规不能获得批准。请问我公司今年11月份购置的一套人工智能设备能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根据《公告》规定,凡在2023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政策。你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虽然于2023年10月30日到期,但2023年第四季度仍有30天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符合《公告》的规定。你公司在2023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购置的人工智能设备,可以在月(季)度预缴申报、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四)我公司是一家中小微企业,2023年初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第四季度我公司拟新购置的一台单位价值550万元设备、器具,我们想了解一下这项政策对购置的设备、器具有哪些要求?

答:根据《公告》规定,对购置的设备、器具主要从两个方面把握:一是购置时点上,2022 年 10月 1 日至 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二是从购置资产类型上,购置的设备器具应当是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企业在会计核算中将该设备、器具按固定资产管理。

(五)我公司是一家汽车制造公司,2023年初取得了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我公司10月20日拟从供应商购进一批价值2000万元的发动机,用于汽车生产销售。请问,我公司购进的这批发动机能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公告》规定,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第四季度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可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计扣除。但该政策中的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你公司购买的发动机属于存货,不属于固定资产,不能享受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

(六)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假设2023年12月10日以现金购置了一套机器设备,12月20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设备运输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预计2023年才能运输到位,我公司购置的这套机器设备可以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46号,以下简称46号公告)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第四季度以货币形式新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你公司不属于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情形,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间为12月20日,在2023年第四季度内,可以按规定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七)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拟于2023年12月采取分期付款购置一套价值2000万元的检测设备,最后一期款项将在2023年支付,但在12月10日取得发票,我们和供应商协议约定12月30日到货,后因天气原因,该套设备将于2023年1月5日到货,请问,我公司购置的这套检测设备能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公告》、46号公告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在第四季度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你公司购进设备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虽然发票开具时间为12月10日,约定12月30日到货,但实际到货时间为2023年 1月5日,在时间上不属于2023年第四季度期间,不能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八)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4月,我公司立项自行建造一套环保施工设备,造价1500万元,2023年9月试用,2023年10月15日完成竣工结算,我公司这套环保设备能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吗?

答:按照《公告》、46号公告规定,对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的购置时间,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你公司是今年10月15日完成自建项目竣工结算,属于2023年第四季度期间,可以按规定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九)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12月份将购置一台价值100万元的生产设备,符合享受此次新政的条件,如果公司2023年度汇算清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负值,形成了亏损,该项固定资产的加计扣除金额没有扣完,请问以后年度还能继续扣除吗?

答:根据《公告》规定,企业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你公司购置生产设备选择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税前扣除不完的部分将自动增加企业亏损,在以后年度结转弥补。按照规定,你公司作为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度汇算清缴未扣除完而形成的亏损,符合条件的可在以后10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

(十)我公司处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在第四季度购置了一台设备,预计不会用于研发,还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公告》所明确的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并加计扣除政策,是独立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并不要求企业购置的设备、器具必须用于研发。因此,你公司购置的设备,无论是否用于研发,只要符合政策规定的条件,均可以适用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

(十一)我单位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准备在2023年第四季度购进一台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可以适用税前一次性扣除并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吗?

答:《公告》未对适用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设备、器具的单位价值进行限制,你单位购进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作为固定资产,可按规定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十二)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第四季度购进的设备、器具,企业是否可以选择正常折旧,不选择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

答:纳税人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自愿选择是否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需要说明的是,企业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享受。此项规定是针对单个固定资产而言的,假如企业2023年第四季度购买了a、b两套设备,其中a设备选择了税前一次性扣除和按100%加计扣除政策,b设备选择实行正常折旧,那么,b设备在税收上只能正常折旧,其折旧部分不能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十三)我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如果在2023年第四季度购置了设备,打算在税收上采取分年计提折旧的方式,分年计提的折旧还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按照《公告》的规定,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是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前提。你公司对购置的设备分年计提折旧,未选择一次性扣除政策,也就无法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十四)我公司是一家机械设备制造企业,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我公司将于10月底购买一套新型智能设备,价值5000万元。我公司会计核算预估计净残值25万元,请问税法上计算享受2023年四季度新购置设备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时,我公司可以不考虑净残值因素,按照5000万元进行一次性扣除并享受加计扣除吗?

答:为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公告》对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器具享受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未强制要求企业会计核算和税收处理必须一致。为让企业充分享受税收优惠的红利,对于企业购置设备、器具在会计核算中预计净残值的,企业享受此项优惠政策可以不考虑预计净残值因素。就你公司而言,可以按照5000万元一次性税前扣除并加计扣除。

(十五)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第四季度将购置一套感光设备,如果在办理第四季度预缴时未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请问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还能享受吗?

答:企业在2023年第四季度预缴申报时未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还可以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申请享受该政策。

(十六)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2023年11月将购入设备2000万元,12月投入使用并开始计提折旧。其中,单价500万元以下设备1200万元,均按5年计提折旧;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800万元,均按10年计提折旧。税收最低折旧年限与会计折旧年限相同,预计净残值为0,2023年其余月份未购入固定资产。第四季度预缴申报时,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您公司预缴申报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时:

第一步,先填报一次性扣除情况。对于单价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在《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第2行“二、一次性扣除”下的明细行次中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购进单价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事项及“本年享受优惠的资产原值”等信息;对于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购进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事项及“本年享受优惠的资产原值”等信息。填写完毕后,将该表单中“纳税调减金额”列次的合计值(第3行第5列)填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2000)第6行“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调减额(填写a201020)”中。

第二步,填报加计扣除情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中,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设备、器具加计扣除(按100%加计扣除)”事项及加计扣除金额。表单节选部分填报如下:

需要说明的是,税务机关已经优化升级了电子税务局,申报系统为纳税人提供了下拉菜单选项和部分数据项自动计算、自动填报的辅助功能,填报更加便利,建议优先选择通过电子税务局填报。

往期回顾

【第15篇】连锁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假设各个店面都是分公司,且总分公司都在北京,分公司税务登记为非独立核算方式,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呢?这不仅影响税务申报,同时可能也影响建账方式。

核算方式

税务报道地点:分公司(选择非独立核算方式)要去总公司所在地的区税务局报到,一般需要去税务大厅办理。

税务准备资料:一般带总、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总分公章,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各局略有差异。

餐饮案例

假定梁小餐饮公司总公司在北京市西城区,分公司在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分公司选择非独立核算方式,朝阳分公司要去总公司的西城区税务局报道登记,不去朝阳去区税务局。

一、增值税-总分公司汇总缴纳

1.总公司在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的,分公司不做增值税税种核定。

2.总公司在怀柔区的,分公司增值税税种按次核定,实际不申报增值税。备注:个人觉得不错,不然一个分公司没任何税种,很奇怪。

3.其他区实务操作应该类似。

4.发票都是总公司开具,收取发票也是总公司抬头的,也就是分公司既不开具也不收发票,分公司也不申报纳税。

5.分公司不领取税控盘,由总公司领取分机。

6.各个分公司(即店面)可以按部门核算,统一在一个账套下核算,月末出具各个分公司的经营成果。

7.可以通俗理解为增值税汇总的简化版。

二、企业所得税-总公司汇总、缴纳,分公司不就地分摊企业所得税

1.大前提是所有总分机构都在北京,没有异地分支机构。

2.各个分支机构不认定企业所得税税种,由总公司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政策依据 京财预〔2013〕2607号第2条 居民企业总机构及其设立的不具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均在北京市的,不执行本管理办法应当由总机构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4.汇总备案: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信息备

第一步:先点击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总分支机构信息变更】,在该模块查询是否需要新增分支机构信息。如果未带出该家分支机构,请先完成新增。

第二步: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辅助信息报告】—【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信息备案】模块完成企业所得税总分机构汇总备案。

备案操作时有两点需要注意:

1)若以前没有备案过,打开备案菜单后“已备案汇总纳税企业情况登记—总体信息”处则无任何信息(显示“未查询到您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总分支机构信息备案记录”),此时只需点击【新增】,进入备案界面后,在“总分支机构信息变更”增加过的分支机构信息会自行带出,自行填写补充后下一步提交即可;

2)若以前有做过相关备案,此次只需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一个分支机构,打开备案菜单后“已备案汇总纳税企业情况登记—总体信息”处显示备案信息,选中原备案信息,点击【修改】,进入后在“总分支机构信息变更”增加过的分支机构信息会自行带出,自行填写补充后下一步提交即可。

备注:总分机构都要备案,就地预缴选择否,原因其他。

4. 分公司无需要报送财务报表。根据《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京财预〔2013〕2607号)第二条规定,居民企业总机构及其设立的不具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均在北京市的,不执行本管理办法,应由总机构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总分机构都在北京的企业,其分支机构无需报送财务报表。

5.如果原来总分机构都在北京市,新增加跨省分支机构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如果京外有分支机构,外省市的分支机构要就地分摊预缴企业所得税,当然第一年不就地预缴,从第二年开始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如果有京外分支机构,京内分支机构可以参考如下解决方案:

方案一:如果新增加一个外省市的分支机构,就要按跨地区政策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京内的分公司也要在各个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前没有企业所得税税种,要重新核定),按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指标分配。

如果你有50家总分公司在北京,1家在京外,你这个51家都要分配,多大的工作量,要核算出每个分公司的资产总额,这又涉及总分公司建账模式,所以外省的店面用何种组织形式要研究好。

方案二:所有在京分支机构看做成一个'总机构设立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b',这样总机构a、总机构设立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b、外省分支机构c一起来分配企业所得税。具体与税务机关沟通。

举例:梁小餐饮有限公司北京总分机构50家,即总机构1家,京内49家分支机构,外省分支机构1家,假设实际应纳所得税额200万,总分机构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分析:

1)总机构a应分配金额=200×50%=100

2)49家京内分支机构b+1家外省分支机构c,合计分配金额=200×50%=100

3)分支机构内部分配,假设按三因素计算分配比例 为b90%,c10%。

49家京内分支机构(可看做总机构设立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b=100×90%=90

1家外省分支机构c=100×10%=10

4)兼顾北京地区的企业所得税利益又便捷,减少工作量。

5)申报表a109010

三、社保和个人所得税

1.一般总公司与员工签署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2.员工工资为总公司统一发放,个人所得税也就由总公司代扣代缴。

-end-

增值税的优惠政策(15个范本)

今年以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减税降费的政策措施,减轻了企业负担,增强了市场主体活力。国家税务总局最新数据显示,今年前三季度,全国新增减税降费9101亿元,其中新增减税7889亿元。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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