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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重组增值税(3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82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3篇优质的资产重组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资产重组增值税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资产重组增值税

【第1篇】资产重组增值税

从本节开始通过几个小节和大家分享企业在进行重组业务时,在不同那个重组形式下所涉税务的问题,本节主要讲述重组形式和不同重组形式下增值税的问题:

雨天里,你可曾伸着懒腰,静静的听来自雨夜风

一、重组形式区别:

1、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收购另一家企业的股权,以取得被收购企业的控制权为并购目的行为;

2、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收购另一家企业资产(对被收购资产而言可能是经营性资产也可能是闲置或处置性资产),以丰富或补充并购企业的资产结构或经营需求;

形式背后往往蕴含着更深的含义,对企业来说总有一种爱,叫税

二、两种不同形势下有关增值税的问题:

1、股权收购之增值税:

营业税时期,根据《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第191号)规定: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营改增之后,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第36号)规定:股权收购中的股权转让行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无需缴纳增值税;

免得了增值税,免不了其他税!只要你敢动,总有一种税默默静候着你

2、资产收购之增值税:

纳税人将货物、土地使用权、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无论购买方是以货币形式支付还是非货币形式支付都属于销售行为,应当依法缴纳增值税。

根据《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6号)规定,在资产收购中,如果转让方除转让资产本身之外,还同时转让与资产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的,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即使经多次转让亦不征增值税。

我不要你的人,要得是你的房

三、重点政策解析:

在判断重组业务中有关资产收购行为是否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取决于企业在转让资产的同时是否将与该转让资产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如该资产在设置抵押的情况下,对外发生转让,企业将抵押资产对应的债权和债务关系一并转移给受让方),如果转让资产包含了债权、债务和劳动力即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需缴纳增值税。反之,亦然!

下节和大家分享企业并购不同形式下有关所得税的问题,敬请关注!

【第2篇】资产重组增值税优惠政策

实务中,企业合并、分立的案例屡见不鲜。由于合并、分立业务相对比较特殊,国家给予了很多税收优惠。以致于很多人误以为在合并、分立业务过程中,不需缴纳任何税款。

针对合并、分立(本文仅针对不涉及对价的合并和分立)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和印花税,逐一分析如下。

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一)政策优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5项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二)实务问题

1、合并、分立中涉及的房产所有权变更,资产转出方是否需要给资产转入方开发票?

不征增值税,意味着该行为不在增值税征税范围内,通常情况下,不需要开发票。

但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的规定,资产重组涉及的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资产转出方需要给转入方开具发票。实务操作时,开票额应按转出方的账面净值开具。转入方依据该发票入账,并作为后续计提折旧、摊销并税前扣除的依据。

若转出方未开具发票,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的规定,转入方发生的折旧、摊销,因为未取得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将无法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2、转出方转出的是股权(票),转出方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是否需要开具发票?

……

还有下面这些问题是否同样困惑?

1、如何证明合并、分立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分立企业有自然人股东,分立时自然人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分立的商业目的不被税务机关认可,是否有替代方案?

4、分立后,其中一家公司的资产只有房产,后续通过股权转让间接转让房产,如何规避土地增值税的风险?

5、公司将自有房产对外投资,是否免征土地增值税?被投资方是否免征契税?

6、合并、分立发生房产、股权(票)变更,免征印花税的政策依据和实务证据是什么?

7、合并、分立发生房产、股权(票)变更,征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转发至微信后,识别二维码(或搜索微信公众号“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查看2023年11月21日同名文章获取答案。

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第3篇】资产重组不征收增值税

客户需求

甲公司准备与乙公司进行资产互换,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以及机器设备等转让的不含税销售额约1亿元,其中,适用13%增值税税率的销售额约3000万元,适用9%增值税税率的销售额约7 000万元。丙公司计划使用部分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货物等实物出资,成立一家全资子公司,其中所涉及的不动产价值为2000万元,土地使用权价值为1000万元,全部适用9%的增值税税率。

客户方案纳税金额计算

甲公司与乙公司应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3000×13%+7000×9%=1020 万元。丙公司应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2000+1000)×9%=270万元。

纳税筹划方案纳税金额计算

建议甲公司和乙公司将简单的资产互换设计为资产置换,不仅将全部实物资产互换,其中所涉及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也一并互换,这样,其中所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动产转让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均不征收增值税。通过纳税筹划,减轻增值税负担1020万元。建议丙公司在资产重组的框架中,采取公司分立的方式设立一家新公司,将相关资产及债权、债务和人员转移至新设立的公司,可以免纳增值税。通过纳税筹划,减轻增值税负担270万元。

涉及主要税收制度

《增值税暂行条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资产重组增值税(3个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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