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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抵扣时间(4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48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4篇优质的抵扣时间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增值税抵扣时间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增值税抵扣时间

【第1篇】增值税抵扣时间

近日,国家税屋总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再次助力小微企业,为这部分企业发放了政策红包。具体政策原文是: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3月31日前,已按3%或者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

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四、此前已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4号)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9号)第六条规定转登记的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18号)相关规定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截至2023年3月31日的余额,在2023年度可分别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资产、存货等相关科目,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此前已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不再调整;对无法划分的部分,在2023年度可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五、已经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设备开具发票,也可以自愿向税务机关免费换领税务ukey开具发票。

六、本公告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那么针对此次政策的出台,延生出一个新的问题就是具体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少读者还是判断不清楚,在此,专门进行解读下。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正常应该是发票开的早的按开票时间算,收款收的早的按收款时间计算,收取销售凭据早的按这个算,就是说那个早按那个考虑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有读者有疑问,如果只收到货物其他都没有怎么算呢,这里其实国家税务总局有过一个文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规定:“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这个文件明确答复了,有货物流没有资金流和票据流不算纳税义务发生,除非有两个其中一个发生就可以算是纳税义务发生了。

【第2篇】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时间

纳税人取得跨年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使用,用于抵扣增值税以及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文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23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

纳税人上年度发生的经营业务,在本年度采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本年度进行增值税勾选认证抵扣即可。

纳税人上年度发生经营业务,由于没有取得发票,涉及到暂估入账的问题。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于已验收入库的购进商品,但发票尚未收到的,企业应当在月末合理估计入库成本暂估入账。

纳税人购进劳务、服务等,也需要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在未取得发票的月末进行暂估入账。同时需要注意,暂估时,无需暂估进项税额,按照不含税口径暂估。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管理费用等——暂估款

贷:应付账款——暂估款

若购进的是货物,随着商品的对外销售,尚未取得进项发票的,需要按照暂估的金额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暂估款

跨年收到专票时:

红冲原入账分录: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红字)

贷:应付账款——暂估款(红字)

按照发票金额税额重新入账: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暂估款和实际发票金额存在差异的,若暂估款上年度已经结转至损益类科目的,则涉及到调整上年度损益(一般相差比较大的情况):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库存商品等(或相反分录)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属于过渡科目,需要进一步结转至“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企业所得税方面,若取得发票时间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则相关成本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取得的跨年专票属于有效扣除凭证。

若取得发票时间在汇算清缴之后,汇算清缴时,对于尚未取得发票的成本费用需要做纳税调增处理。汇算清缴之后,取得发票的,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规定的,按照税法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在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第3篇】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时间

大家都知道,我国现行增值税纳税人根据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是否超过规定标准,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实行不同的计税方法和管理制度。

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计税办法,算法简单,用销售额乘以对应征收率,比如3%,5%。

一般纳税人要复杂一些,实行的是一般计税法,当然其特定的纳税行为也可以适用简易计税办法。

一般计税法下,我们是先算销售额*税率(销项税),采购额*税率(进项税),然后直接算两者的差,通过这种方法计算我们实现的增值税。

而更为具象的,比如算进项税,我们实际工作中是通过采购而取得的各类抵扣凭证,或勾选确认,或自行计算后将税额填写到增值税申报表中实现的。

有没有取得合法的扣除凭证?取得凭证后如何算进项税?如何填写申报表实现抵扣?这就是每个算增值税的会计必须掌握的一项基本技能。

今天实操君就给大家详细的把一般纳税人进项税抵扣的知识点汇汇总。

ps:前方文章很长,全部按照最新的政策写作,如果没有时间,建议先收藏转发。实操分享,助力每一个从0开始的小会计。

我们直接按申报表顺序来说,这样的话大家既可以对应知识点,又可以直接对应实操申报,真正做到了所学即所有。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附表2的1-12行就是反映我们当期申报的进项税,我们所有的抵扣凭证通过勾选确认、计算后都会填列到这里。然后主表通过取12栏的数据实现增值税计算中进项税额的统计。

其实大家从增值税申报表栏次的名称基本就可以看到我们目前全部的扣税凭证类型。

那我们一项项来看,每一项填完后,进项税申报也就学会了。

第1栏,是汇总数,等于2+3栏次。虽然栏次名称是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实这个里面要填写的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通行费电子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

适用范围: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的小规模纳税人也可自行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在转登记日前已作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可以继续自行开具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将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由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扩大至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国税函[2006]479号 规定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2006年8月1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其实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专票一样,都是从增值税管理新系统开具出来的。由于机动车内容信息要求的特殊性,发票格式还保持着其特殊性。

纳税人购买机动车收到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满足抵扣条件的需要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联进行认证或者勾选,通过的方可申报抵扣。

在这里相信有许多想要学习会计的同学,大家可以关注小编,私信【学习】即可领取一整套系统的会计学习资料!还可以免费试学课程15天!

【第4篇】增值税票抵扣时间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时间为360天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11号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23年第66号公告:

1、自202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通行费电子发票的,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确认或者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3、如果逾期未认证还要抵扣,只有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0号规定的六种客观原因,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逐级上报,由省税务局认证并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才能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二、增值税扣税凭证所属申报期内

1、增值税扣税凭证在认证后还须在规定期限内申报抵扣。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海关缴款书应在稽核比对结果的当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三、特殊情况处理办法

如果发生未按期抵扣的凭证,只有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8号规定的五种客观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才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

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

(二)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封存纳税人账簿资料,导致纳税人未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

(三)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导致纳税人未能及时取得认证结果通知书或稽核结果通知书,未能及时办理申报抵扣;

(四)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未能按期申报抵扣;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所以,财务人员要切记时间点哦!

增值税抵扣时间(4个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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